一种在线乳化炸药密度测量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在线乳化炸药密度测量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358
决定日:2019-08-22
委内编号:1F26343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63080.0
申请日:2015-11-10
复审请求人:天津宏泰华凯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思源
合议组组长:高懿颖
参审员:张瑞
国际分类号:G01N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另一部分是在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其他部分公开内容和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63080.0,名称为“一种在线乳化炸药密度测量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1月20日,申请人为天津宏泰华凯科技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2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2230003U,公告日2012年05月23日;
对比文件2:CN204182902U,公告日 2015年03月0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10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在线乳化炸药密度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双称量部件,所述双称量部件包括压力传感器Ⅰ(4)、压力传感器Ⅱ(11)、排水容器(6)、接水容器(7),所述压力传感器Ⅰ(4)和压力传感器Ⅱ(11)并排放置,所述排水容器(6)和接水容器(7)分别设置在所述压力传感器Ⅰ(4)和压力传感器Ⅱ(11)上方,所述排水容器(6)的上部设置有出水管,所述出水管正对所述接水容器(7)的开口,所述接水容器(7)上设置有高液位传感器(8)、低液位传感器(10)和出水口(9);
还包括控制部件和投放系统,所述投放系统包括注水器和给料器,所述注水器和给料器的出口位于所述排水容器(6)的上方,所述控制部件感应所述高、低液位传感器的信号,并对投放系统进行控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线乳化炸药密度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部件包括触摸屏(13)、控制按钮、指示灯(14)、控制端口(15)、传感器接口(17)、电源接口(16)和总开关,所述控制部件通过线缆与所述压力传感器Ⅰ(4)、压力传感器Ⅱ(11)、高液位传感器(8)和低液位传感器(10)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在线乳化炸药密度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部件为控制箱,正面设置有触摸屏(13)、控制按钮、指示灯(14)和控制端口(15),所述控制箱的背面设置有传感器接口(17),电源接口(16)和总开关。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在线乳化炸药密度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双称量部件还包括动作机构,所述动作机构包括气缸(1)、连接件(2)和推杆(3),所述连接件(2)的一端与所述气缸(1)的伸缩杆固定,另一端与所述推杆(3)一头的空心环连接,所述推杆(3)的另一头通过铰链(5)与所述排水容器(6)固定。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在线乳化炸药密度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传感器Ⅰ(4)和压力传感器Ⅱ(11)固定在底座(12),所述气缸(1)水平安装于底座(12)上。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在线乳化炸药密度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出水口(9)处设置有电磁阀。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在线乳化炸药密度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水容器(6)为上大下小的倒锥形罐体。”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的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方案的区别在于:装置在线测量;测量液是水;接水容器上设置有高液位传感器、低液位传感器;还包括投放系统,投放系统包括注水器和给料器,注水器和给料器的出口位于排水容器的上方,控制部件感应所述高、低液位传感器的信号,并对投放系统进行控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部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做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天津宏泰华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此次修改将驳回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中的1、4和6进行合并,并将原说明书记载的“当接水容器的高液位传感器接通,表明装置已满不能继续测量,通过控制箱控制气缸的伸缩杆伸出,推动推杆带动排水装置倾倒,倒出排水容器内的废料,控制箱同时打开接水容器的电磁阀,实现接水容器的清空”加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应删除了权利要求4和6,并对相关权利要求进行了重新编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在线乳化炸药密度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双称量部件,所述双称量部件包括压力传感器I(4)、压力传感器II(11)、排水容器(6)、接水容器(7),所述压力传感器I(4)和压力传感器II(11)并排放置,所述排水容器(7)和接水容器(7)分别设置在所述压力传感器I(4)和压力传感器II(11)上方,所述排水容器(6)的上部设置有出水管,所述出水管正对所述接水容器(7)的开口,所述接水容器上设置有高液位传感器(10)、低液位传感器(10)和出水口(9);
还包括控制部件和投放系统,所述投放系统包括注水器和给料器,所述注水器和给料器的出口位于所述排水容器(6)的上方,所述控制部件感应所述高、低液位传感器的信号,并对投放系统进行控制;
所述双称量部件还包括动作机构,所述动作机构包括气缸(1)、连接件(2)和推杆(3),所述连接件(2)的一端与所述气缸(1)的伸缩杆固定,另一端与所述推杆(3)一头的空心环连接,所述推杆(3)的另一头通过铰链与所述排水容器(6)固定;
出水口(9)处设置有电磁阀;
当接水容器的高液位传感器接通,表明装置已满不能继续测量,通过控制箱控制气缸的伸缩杆伸出,推动推杆带动排水装置倾倒,倒出排水容器内的废料,控制箱同时打开接水容器的电磁阀,实现接水容器的清空。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线乳化炸药密度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部件包括触摸屏(13)、控制按钮、指示灯(14)、控制端口(7)、传感器接口(77),电源接口(17)和总开关,所述控制部件通过线缆与所述压力传感器I(4)、压力传感器II(11)、高液位传感器(8)和低液位传感器(10)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在线乳化炸药密度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部件为控制箱,正面设置有触摸屏(13)、控制按钮、指示灯(14)和控制端口(15),所述控制箱的背面设置有传感器接口(17),电源接口(16)和总开关。
4.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在线乳化炸药密度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压力传感器(4)和压力传感器II(11)固定在底座(12),所述气缸(1)水平安装于底座(12)上。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在线乳化炸药密度测量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排水容器(6)为上大下小的倒锥形罐体。”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中设置高液位传感器的目的并非如审查员在驳回决定中指出的“便于自动控制接水容器内的水量”,目的在于将高液位传感器接收到水位信号作为触发条件,提前在排水容器充满乳化炸药无法向接水容器排出与其体积对应的水量以前,将排水容器中已测量完成的乳化炸药和剩余的水倾倒出去,并同时打开接水容器的电磁阀,实现接水容器的清空,方便后续连续检测。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中均未公开实现倾倒目的的接水容器的上述触发条件。(2)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不具备结合性。理由在于:本申请排水容器倾倒方向是垂直于排水容器的平面上,是因为排水容器不可能向接水容器倾倒乳化炸药残余物,如果向接水容器反方向倾倒,也会影响密度测量的时间和精度。而对比文件1中导管用于连接主量瓶与副量瓶,一端固定在主量瓶中,另一端延伸至副量瓶中;如果主量瓶向垂直于测量装置的平面旋转,则导管与副量瓶之间必然会产生相应的干涉,致使副量瓶也会进行相应的转动,导致副量瓶不稳,进而造成损坏。因而对比文件1给出的结构无法支持主量瓶旋转,给出了相反的技术教导。因而,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经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乳化炸药密度检测仪,其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二者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称量传感器为压力传感器,出水口的阀门为电磁阀;(2)权利要求1的接水容器上设置有高液位传感器、低液位传感器,双称量部件还包括动作机构,动作机构包括气缸、连接件和推杆,连接件的一端与气缸的伸缩杆固定,另一端与推杆一头的空心环连接,推杆的另一头通过铰链与排水容器固定,当接水容器的高液位传感器接通,表明装置已满不能继续测量,通过控制箱控制气缸的伸缩杆伸出,推动推杆带动排水装置倾倒,倒出排水容器内的废料,控制箱同时打开接水容器的电磁阀,实现接水容器的清空;(3)权利要求1的装置为在线测量装置,其还包括控制部件和投放系统,投放系统包括注水器和给料器,注水器和给料器的出口位于排水容器的上方,控制部件感应高、低液位传感器的信号,并对投放系统进行控制。所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3)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或常用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1披露的内容给出技术启示,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合议组的审查意见只单纯考虑了接水容器中的液体容量作为倾倒条件,而未考虑实质上在测量过程中接水容器中液体或固体物的含量也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如,在一种极端条件下,如果接水容器仍有空间继续接纳排水容器排出的水,而实质上排水容器中已经没有水,实际上也无法实现测量的目的。因此,设置倾倒的触发条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采用何种指标作为倾倒和排水的触发条件实现连续在线检测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本申请系统是自动将主量瓶进行复位,在复位过程中,如果采用合议组举例的软管,无法保证该软管仍然能够准确插入副量瓶中,无法实现自动检测。因此,实现主量瓶和副量瓶在运动中不产生干涉,只能采用主量瓶的接口位于副量瓶上方的技术方案,也即本申请中的出水管正对接水容器的开口的技术特征。因而,将接水容器的高液位传感器接通作为倾倒的触发条件,是在考虑到排水装置倾倒时不会与接水装置发生干涉的前提下,对排水装置和接水装置结构进行优化设计的前提下做出的选择,并非容易想到的,也并非是公知常识。(2)对比文件1为公开利用低液位传感器的信号,并对投放系统进行控制的特征。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需要向主量瓶内注入测量液,测量液液位位于最高处,但并未说明采用何种方式能够测量液位处于最高处。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本案合议组经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依法作出本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09日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1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3段、说明书附图、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根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发明是否具有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中一部分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另一部分是在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其他部分公开内容和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容易想到的,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这些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案而言:
1. 独立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在线乳化炸药密度测量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乳化炸药密度检测仪,该仪器包括(参见说明书第9、19-23段,附图1-2)质量传感器、量瓶和计算控制电路1。所述的质量传感器数量为两个,分别为主质量传感器2和副质量传感器3;主质量传感器2和副质量传感器3上分别设置有一个量瓶,所述的两个量瓶分别为主量瓶4和副量瓶5;主量瓶4的顶部与副量瓶5的顶部之间相互连通;所述的主质量传感器2和副质量传感器3分别与计算控制电路1联通。所述的主量瓶4与副量瓶5之间的连通方式是在主量瓶4的顶部设置有一条由主量瓶4向副量瓶5一侧向下倾斜的导管6,副量瓶5顶部开设有一个豁口7与导管6相匹配;所述的导管6的一端固定在主量瓶4上,并且与导管6与主量瓶4内侧连通,导管6的另一端经过副量瓶5顶部的豁口7延伸至副量瓶5内侧。所述的副量瓶5底部设置有排液阀8,经过多次检测后,副量瓶5内的液位过高时可打开排液阀8排出副量瓶5内的测量液。每次向主量瓶内放入测量物之前,先向主量瓶内加入一定量的测量液,使得主量瓶内测量液液位处于最高处,即,导管与主量瓶的连接处。所述的副量瓶5与副质量传感器3之间设置有温度传感器9,所述的温度传感器9与控制计算电路1联接。所述的控制计算电路包括副处理模块、输出模块、主处理模块和显示屏;所述的副处理模块、输出/输入模块、主处理模块和显示屏依次联接;所述的副质量传感器3和温度传感器9分别与副处理模块联接;所述的主质量传感器2与主处理模块连接。
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以上内容相比较可知,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乳化炸药密度检测仪,包括两个质量传感器2和3,其上分别设有主量瓶4和副量瓶5,主量瓶4通过导管6向副量瓶中排液,因而主量瓶4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排水容器,副量瓶5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接水容器。在主量瓶4的顶部设置的导管6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出水管;副量瓶5顶部开设有一个豁口7与导管6相匹配,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出水管正对接水容器的开口。副量瓶5底部设置有排液阀8,因而具有出水口。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中的两个称量传感器为压力传感器,出水口的阀门为电磁阀;(2)权利要求1的接水容器上设置有高液位传感器、低液位传感器,双称量部件还包括动作机构,动作机构包括气缸、连接件和推杆,连接件的一端与气缸的伸缩杆固定,另一端与推杆一头的空心环连接,推杆的另一头通过铰链与排水容器固定,当接水容器的高液位传感器接通,表明装置已满不能继续测量,通过控制箱控制气缸的伸缩杆伸出,推动推杆带动排水装置倾倒,倒出排水容器内的废料,控制箱同时打开接水容器的电磁阀,实现接水容器的清空;(3)权利要求1的装置为在线测量装置,其还包括控制部件和投放系统,投放系统包括注水器和给料器,注水器和给料器的出口位于排水容器的上方,控制部件感应高、低液位传感器的信号,并对投放系统进行控制。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乳化炸药密度的在线自动化测量。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采用压力传感器等现有技术中常见的能传感重量或质量的传感器作为称量传感器,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且具体选用电磁阀作为对出水口的排液阀,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首先,对比文件1中第9段中记载了:副量瓶底部设置有排液阀,经过多次检测后,副量瓶内的液位过高时可排出副量瓶内的液体;每次向主量瓶内放入测量物之前,先向主量瓶内加入一定量的测量液,使得主量瓶内测量液液位处于最高处,即是导管与主量瓶的连接处。根据上述对比文件1的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副量瓶的液位过高时,需要将量瓶内的液体/废料排出以继续测量;测量之前,需先将主量瓶的液位处于最高处,然后开始测量。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要判断主量瓶和副量瓶的最高液位的启示,在此启示下,为了实现在线自动化,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采用液位传感器放置在需要判断液位的位置处进行传感判断,也就是说,本申请中在接水容器的高液位处设置液位传感器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由于主量瓶在液位最高处与副量瓶导通,当主量瓶液位高于该最高处时液体流动到副量瓶中,因而为判断主量瓶的液位是否处于最高处将液位传感器设置在主量瓶的液位最高处或者副量瓶的液位最低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自由选择的。其次,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当经过多次检测后,副量瓶的液位过高时,需要将量瓶内的液体排出以继续测量,在此公开内容的启示下,为了实现自动化测量,当发现接水容器的液位过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采用控制电磁阀进行排水口的控制排液;而当副量瓶中液体排出后由于主量瓶中液体变少,造成待测炸药无法向副量瓶排液,必然会影响测量,这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会易于想到采用人工或机械结构控制主容器中的待测炸药和液体的倾倒再进行后续测量,从而在现有技术中寻找合适与对比文件1结构相结合的倾倒装置。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铁水倾倒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6段,附图1-3),包括倾倒筒1和U形架2,U形架开口处的两端分别与倾倒筒中部的相对两侧铰接,U形架的相对两侧处分别设置有滑轨10,滑轨上分别设置有可在滑轨上滑动的滑杆5,滑杆上分别铰接有连杆3,两连杆分别与倾倒筒上部的相对两侧铰接,U形架的一侧固定设置有伸缩气缸6,伸缩气缸的气缸轴端部固定连接该侧的滑杆。可见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采用气缸、滑杆(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连接件)、连杆(相当于权利要求中的推杆)共同配合作用实现铁水的倾倒,其中的滑杆5一端与伸缩气缸6的伸缩杆固定连接,另一端与连杆3的一头铰接,连杆3的另一头与倾倒筒1铰接固定,而在推杆中设置空心环,方便连接件与推杆的连接,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铁水倾倒装置的启示下,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也需要对液体/废料等进行倾倒排出时,会考虑将上述的倾倒装置应用在对比文件1中以实现容器倾倒的控制。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为提高测量效率,实现乳化炸药密度的在线测量,需要给排水容器在线实时进行加液和待测炸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设置包括注水器和给料器的投放系统,使注水器和给料器的出口位于排水容器的上方;同时,为了便于自动判断和控制容器内的水位,使用控制部件感应液位传感器的信息对投放系统进行控制,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实现自动控制的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首先,复审请求人认为合议组的审查意见只单纯考虑了接水容器中的液体容量作为倾倒条件,设置倾倒的触发条件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的因素,接水容器中液体或固体物的含量也是其中一个考虑因素。但合议组认为实际上本申请的权利要求和说明书中有关倾倒触发是如下记载的:“当接水容器的高液位传感器接通,表明装置已满不能继续测量,通过控制箱控制气缸的伸缩杆伸出,推动推杆带动排水装置倾倒,倒出排水容器内的废料,控制箱同时打开接水容器的电磁阀,实现接水容器的清空”,也就是说本申请在倾倒触发时关注的也是接水容器的高液位传感器的接通情况,即接水容器的液体容量,并未考虑复审请求人所说的接水容器中液体或固体物的含量。
其次,对比文件1第9段记载了“所述的副量瓶底部设置有排液阀,经过多次检测后,副量瓶内的液位过高时可排出副量瓶内的液体。每次向主量瓶内放入测量物之前,先向主量瓶内加入一定量的测量液,使得主量瓶内测量液液位处于最高处,即是导管与主量瓶的连接处。”由上述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副量瓶(对应于本申请的接水容器)的液位过高时,需要将量瓶内的液体排出以继续测量;测量之前,需先将主量瓶(对应于本申请的排水容器)的液位处于最高处,然后开始测量。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当接水容器液位过高时,需要将量瓶内的液体排出以保证继续测量的启示,副量瓶的液位高度已经构成了液体是否倾倒的触发条件。
再次,当副量瓶中液体排出后由于主量瓶中液体变少,造成待测炸药无法向副量瓶排液,必然会影响测量,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手段是继续向主量瓶中添加液体以达到最高液位处,或是将主量瓶中的液体倾倒后再将液体注入到最高液位,当选择后一方式时,为了实现在线自动化检测,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采用机械结构控制主容器中的待测炸药和液体的倾倒。为保证倾倒时两容器之间不产生相应的干涉,合议组在复审通知书中进行了举例说明,如直接将导管设置在副量瓶上方、采用软管插入副量瓶等多种手段,其目的是为说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将导管设置在副量瓶上方此种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做到的,与软管采用何种方式插入副量瓶无关。
(2)根据对比文件1第9段的记载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测量之前,需先将主量瓶的液位处于最高处,然后开始测量。即,对比文件1给出了要判断主量瓶最高液位的启示,在此启示下,为了实现在线自动化,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采用液位传感器放置在需要判断液位的位置处进行传感判断,这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由于主量瓶在液位最高处与副量瓶导通,当主量瓶液位高于该最高处时液体流动到副量瓶中,因而为判断主量瓶的液位是否处于最高处将液位传感器设置在主量瓶的液位最高处或者副量瓶的液位最低处,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自由选择的。
因此,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不能被接受。
2. 权利要求2-3均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3段,附图1-2):计算控制电路1(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中的控制部件)还包括副处理模块、主处理模块、输出模块、显示屏、控制按钮,计算控制电路1与通过主处理模块与主质量传感器2连接、计算控制电路1与通过副处理模块与副质量传感器3连接;计算控制电路1为控制箱,正面设置有输入按键、控制按钮。进一步地,使控制部件通过线缆与各个传感器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触摸屏是常见的输入及显示部件,在控制箱正面设置触摸屏,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选择获得;指示灯、控制端口、电源接口以及总开关是控制箱常见的部件,将指示灯和控制端口设置在控制箱的正面,将传感器接口、电源接口和总开关设置在控制箱的背面,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设计获得。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3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 权利要求4-5均是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9段,附图1):主质量传感器2和副质量传感器3固定在计算控制电路部件上。进一步地,采用底座的方式固定传感器,以及使气缸水平安装于底座上,使排水容器为上大下小的倒锥形罐体,均可以由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通过常规设计获得。因而,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和5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5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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