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APP和通讯设备的户外局域网通讯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APP和通讯设备的户外局域网通讯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9864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752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761721.9
申请日:2015-11-10
复审请求人:西安狂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俊茹
合议组组长:于洪蕊
参审员:杨晓曼
国际分类号:H04M1/725,H04W4/00,H04W84/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该区别特征或者被另一现有技术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761721.9,名称为“基于APP和通讯设备的户外局域网通讯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西安狂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11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03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8年11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申请日2015年1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3段(即,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2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1:CN204498378U,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2日;对比文件2:CN104468679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驳回决定的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基于APP和通讯设备的户外局域网通讯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移动终端APP和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所述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包括无线数传模块、主控制器模块和蓝牙模块;所述无线数传模块和所述主控制器模块连接,所述主控制器模块与所述蓝牙模块连接;移动终端的蓝牙模块与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的蓝牙模块相连接,所述移动终端APP与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通过蓝牙进行交互;
所述移动终端APP编辑信息,并将编辑的信息通过蓝牙传输到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的主控制器模块,所述主控制器模块再将该信息发送至无线数传模块,所述无线数传模块通过设定的频率将信息辐射出去,完成发送信息;
所述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的无线数传模块接收特定频率的信息并将接收的该特定频率的信息传送至所述主控制器模块,主控制器模块再将信息通过蓝牙传送至所述移动终端APP,完成接收信息;
所述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还包括过滤模块,所述过滤模块连接在所述无线数传模块的接收端,用于将接收的信息进行过滤处理;
所述移动终端APP,包括:
蓝牙连接单元,用于开启或者关闭与所述通讯设备的蓝牙连接;
信息收发单元,用于编辑、发送信息,以及接收和读取信息;
数据存储单元,用于存储信息收发单元的信息、好友数据和离线地图数据;
所述移动终端APP,还包括:位置共享单元,用于发送和接收实时位置信息;所述实时位置信息的发送有两种模式:主动发送和周期性自动发送;相应地,所述实时位置信息的接收有两种模式:接收主动发送的实时位置信息和接收周期性自动发送的实时位置信息;当接收主动发送的实时位置信息时,该实时位置信息将会显示在地图上;当接收周期性自动发送的实时位置信息模式时,接收的实时位置信息将会在地图上描绘出相应的轨迹;所述实时位置信息是从移动终端的GPS模块中获得的实时定位信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APP和通讯设备的户外局域网通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移动终端APP,还包括:紧急救援功能单元,用于向外界直接快速地发出求救信息;所述求救信息包括预先保存的文字信息和实时位置信息。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APP和通讯设备的户外局域网通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还包括求救按键和求救信号灯,所述求救按键和求救信号灯分别与所述主控制器模块连接;触发求救按键时,所述主控制器模块控制所述求救信号灯闪烁,同时所述主控制器模块经过蓝牙获取所述移动终端APP的紧急救援功能单元的求救信息,并将该求救信息发送至无线数传模块;所述无线数传模块将该求救信息辐射出去,完成求救信息的发送。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基于APP和通讯设备的户外局域网通讯系统,其特征在于,还包括报警器,所述报警器与所述主控制器模块连接;触发求救按键时,所述报警器发出报警声。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基于APP和通讯设备的户外局域网通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本格式、 GPS数据格式、语音格式或者视频格式的信息。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基于APP和通讯设备的户外局域网通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还包括电源模块,以及与电源模块连接的电源开关、电源指示灯、欠压指示灯、充电指示灯和充电接口;为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提供电源,以及用于指示电源模块的状态。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基于APP和通讯设备的户外局域网通讯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还包括蓝牙指示灯,所述蓝牙指示灯与所述蓝牙模块连接,用于指示蓝牙模块是否处于通讯状态。”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2月2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文本,其中,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技术特征“位置共享单元能够记录与本通讯设备建立组网通信的其他队友们通讯设备的行动轨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主要理由如下:(1)本申请中,在进行多个移动终端之间的连接时,可通过蓝牙连接选择进入同一个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对比文件1中,无线组网通信与求救系统内包含数个无线组网通讯模块,在实现多个移动终端之间的通讯时,不同手机终端和不同的通讯模块连接,不同通讯模块之间蓝牙连接;(2)本申请接收组网队友周期性发送的实时位置信息时,会将实时位置信息在地图上描绘出相应的轨迹;对比文件1没有涉及任何关于行动轨迹记录和输出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多用于社交场合的位置分享,不存在绘制和保存运动轨迹的需求,应用场合也没有无网络的情况;(3)本申请中的无线数传模块和主控制器模块与蓝牙模块共同构成一个整体作为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减小了通讯设备的体积占用空间;对比文件1公开的无线组网通讯模块和无线求救模块是两个独立的模块;(4)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与移动终端APP进行通讯的技术构思;(5)本申请中的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包括无线数传模块、主控模块和蓝牙模块,对比文件1中的无线组网通讯模块包括天线、蓝牙模块、液晶显示屏和第一集成电路板,两者不相当;因此,对比文件1中无线组网通讯模块通过蓝牙与手机终端连接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移动终端的蓝牙模块和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的蓝牙模块相连接,主控端与蓝牙模块连接不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主控制器模块与蓝牙模块连接。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的内容如下:
“1. 基于APP和通讯设备的户外局域网通讯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移动终端APP和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所述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包括无线数传模块、主控制器模块和蓝牙模块;所述无线数传模块和所述主控制器模块连接,所述主控制器模块与所述蓝牙模块连接;移动终端的蓝牙模块与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的蓝牙模块相连接,所述移动终端APP与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通过蓝牙进行交互;
所述移动终端APP编辑信息,并将编辑的信息通过蓝牙传输到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的主控制器模块,所述主控制器模块再将该信息发送至无线数传模块,所述无线数传模块通过设定的频率将信息辐射出去,完成发送信息;
所述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的无线数传模块接收特定频率的信息并将接收的该特定频率的信息传送至所述主控制器模块,主控制器模块再将信息通过蓝牙传送至所述移动终端APP,完成接收信息;
所述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还包括过滤模块,所述过滤模块连接在所述无线数传模块的接收端,用于将接收的信息进行过滤处理;
所述移动终端APP,包括:
蓝牙连接单元,用于开启或者关闭与所述通讯设备的蓝牙连接;
信息收发单元,用于编辑、发送信息,以及接收和读取信息;
数据存储单元,用于存储信息收发单元的信息、好友数据和离线地图数据;
所述移动终端APP,还包括:位置共享单元,用于发送和接收实时位置信息;所述实时位置信息的发送有两种模式:主动发送和周期性自动发送;相应地,所述实时位置信息的接收有两种模式:接收主动发送的实时位置信息和接收周期性自动发送的实时位置信息;当接收主动发送的实时位置信息时,该实时位置信息将会显示在地图上;当接收周期性自动发送的实时位置信息模式时,接收的实时位置信息将会在地图上描绘出相应的轨迹;所述实时位置信息是从移动终端的GPS模块中获得的实时定位信息;
位置共享单元能够记录与本通讯设备建立组网通信的其他队友们通讯设备的行动轨迹。”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3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权利要求1-7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3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申请日2015年1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主要理由如下:(1)对比文件2提供的方案用于社交场合的位置分享,向终端发送的是“点”信息,并不存在野外活动群组内人群的安全问题,也不存在需要为搜救提供帮助的问题,因此也并不会存在绘制和保存运动轨迹的需求,不存在解决救援中相关问题的动机和启示;而本申请的方案是用在野外探险、登山等户外场合中的,这种特定的野外场合决定了必须要具备队友之间的轨迹互联,因此实时信息会输出位置轨迹,也就是“线”信息,这两者是截然不同的;(2)事实上,利用网络实现和建立行动轨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但是本申请是通过非联网的方式进行位置分享并建立行动轨迹的,两者存在本质的区别,不应认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公知常识;(3)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方案设置了蓝牙、控制器模块、无线数传模块和手机终端,在基于相同的技术目的、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时,相比对比文件,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明显结构更为简单;(4)对比文件1中传递求救信息时只能向主机发送信号,且发送的求救信息携带的是当前的状态,向外输出的是摩尔斯密码;而本申请中打破了只能向主机发送信号的限制,向外输出的求救信息具体为位置信息和个人信息;(5)对比文件1中,设备和主机之间是通过蓝牙进行信息传输的,而本申请是通过无线数传模块和无线电通讯进行信息传输的,二者原理不同。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文本。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的修改之处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于申请日2015年11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中所使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4498378U,公告日为2015年07月22日;
对比文件2:CN104468679A,公开日为2015年03月25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基于APP和通讯设备的户外局域网通讯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无线组网通信与求救系统,能够和队友之间无线通讯,还可以在必要的时候对外界求救,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03]-[0014]段,图1-2):无线组网通信与求救系统包括无线组网通讯模块、无线求救模块和手机终端(无线组网通讯模块和无线求救模块的组合相当于本申请的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无线组网通讯模块包括天线、蓝牙模块和第一集成电路板,该第一集成电路板内设有主控端(相当于主控制器模块),所述天线与蓝牙模块连接,主控端与蓝牙模块连接(相当于主控制器模块与蓝牙模块连接)。无线求救模块包括短波发射单元(相当于无线数传模块),该短波发射单元的控制端与继电器的常开端连接,继电器与主控端连接,由主控端进行控制(相当于无线数传模块和主控制器模块连接)。所述无线组网通讯模块通过蓝牙与手机终端连接(相当于移动终端的蓝牙模块与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的蓝牙模块相连接,通过蓝牙进行交互)。
当在无网络信号区域发生险情时,手机终端发送求救信息到主控端时(相当于信息通过蓝牙传输到主控制器模块),由主控端翻译成莫尔斯电码,主控端模拟电报机发送消息的方式控制继电器开关,进而使信息通过短波发送到外界(相当于主控制器模块将该信息发送至无线数传模块,所述无线数传模块通过设定的频率将信息辐射出去,完成发送信息)。
无线组网通信与求救系统利用无线透传模块作为组网载体,该芯片工作于2.4~2.5GHz ISM频段。利用无线透传模块与单片系统组成小型通讯网络,该网络有一台主机与多台从机构成,主机(队长)可向从机(队员)广播消息,告知队员行动方案,从机(队员)可反馈信息到主机,告知主机(队长)目前自己的状况(相当于无线组网通信与求救系统可以接收特定频率的信息,传送该信息至移动终端,完成接收信息)。当从机遭遇危险情况,且网络信号全无时,从机利用蓝牙通信将信息转发到主机,以便主机(队长)及时采取对受伤队员救援。通过手机安卓端修改大功率无线通信模块的通信方式,可以实现类似社交软件(相当于移动终端APP)的“群聊”(一对多)和“私聊”(一对一)效果。
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特征在于:(1)移动终端APP包括:蓝牙连接单元,用于开启或者关闭与所述通讯设备的蓝牙连接;信息收发单元,用于编辑信息和读取信息;数据存储单元,用于存储信息收发单元的信息、好友数据和离线地图数据;(2)由无线数传模块接收信息并传送至主控制器模块,主控制器模块将信息传送至所述移动终端APP;(3)所述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还包括过滤模块,所述过滤模块连接在所述无线数传模块的接收端,用于将接收的信息进行过滤处理;(4)所述移动终端APP,还包括位置共享单元,用于发送和接收实时位置信息;所述实时位置信息的发送有两种模式:主动发送和周期性自动发送;所述实时位置信息的接收有两种模式:接收主动发送的实时位置信息和接收周期性自动发送的实时位置信息;当接收主动发送的实时位置信息时,该实时位置信息将会显示在地图上;当接收周期性自动发送的实时位置信息模式时,接收的实时位置信息将会在地图上描绘出相应的轨迹;所述实时位置信息是从移动终端的GPS模块中获得的实时定位信息;位置共享单元能够记录与本通讯设备建立组网通信的其他队友们通讯设备的行动轨迹。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在于:如何方便求救者发送和接收信息以及如何方便救援人员得知求救者的行动路线。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1),为了节约移动终端的电能,设置一个单元用于在使用蓝牙功能的时候开启蓝牙,不使用蓝牙功能的时候关闭蓝牙,这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在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求救者可以发送和接收信息的基础上,为了方便与外界沟通自身具体情况,允许求救者对信息进行编辑和读取,这也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在与队友一起进行探险时,为了能够随时与队友沟通和了解位置信息,设置存储单元用于存储各种收发信息、好友数据和离线地图都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此外,为了方便用户操作移动终端,将蓝牙连接单元、信息收发单元和数据存储单元都集中在移动终端的一个APP中,这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2),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是哪个模块完成接收信息,但是,使用同一个收发器来接收和发送信息是本领域中所公知的做法,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设置对比文件1中的短波发射单元能够通过天线接收信息并将该信息发送到主控端,由主控端通过蓝牙模块传送接收信息到手机终端。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3),为了屏蔽不需要的干扰数据,保障用户和队友之间信息的顺畅传递,设置一个滤波模块用于将接收的信息进行过滤,这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分享地理位置的方法、终端及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51]-[0198]段,图2-12):第一终端可以获取当前所在的地理位置信息,将所述第一终端的当前所在的地理位置信息发送给第二终端(相当于主动发送实时位置信息),第一终端也可以接收第二终端当前所在的地理位置信息(相当于接收主动发送的实时位置信息)。每隔预设时间刷新(即周期性发送)第一终端和第二终端当前所在的地理位置信息。显示第一终端和第二终端对应的地图界面,根据第一终端和第二终端当前所在的地理位置信息在对应的地图界面中标识当前所在的地理位置(相当于当接收主动发送的实时位置信息时,该实时位置信息将会显示在地图上);终端可使用自身安装的GPS导航系统定位当前所在的地理位置,并将定位结果作为获取到的地理位置信息(相当于所述实时位置信息是从移动终端的GPS模块中获得的实时定位信息)。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上述区别特征(4)的大部分特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和本申请相同,都是通过在地图上显示位置信息以获知好友的实时位置。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此外,为了得知一起探险的队友所行进的路线以方便估测队友的行动方向,将队友周期性发送的实时位置信息在地图上描绘出相应的行动轨迹,这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上述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从而得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同上):背包的外围设置天线,通过短波发送信号,并且设置一键拨号功能,使用户在登山队过程中遇到危险时能够实现一键拨号,向外界求救。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通过一键拨号快速发送求救信息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在移动终端的APP中也设置能够快速发出求救信息的功能单元,以方便用户快速求救。此外,求救信息包括预先保存的文字信息和实时位置信息以使救援人员了解求救者的具体情况和所在位置,这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同上):在背包的外围设置天线,通过短波发送信号,并且设置一键拨号功能(相当于求救按键),使用户在登山的过程中,遇到危险的时候能够实现一键拨号,向外界求救。当在无网络信号区域发生险情时,手机终端发送求救信息到主控端时,由主控端翻译成莫尔斯电码,主控端模拟电报机发送消息的方式控制继电器开关,进而使信息通过短波发送到外界(相当于无线数传模块将求救信息辐射出去,完成求救信息的发送)。此外,为了提示求救者是否成功触发了求救按键,设置一个与主控制器连接的信号灯,在成功触发了求救按键时信号灯以闪烁的方式提醒,这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为了方便求救者,在触发了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上的求救按键后,由户外局域网通讯设备自动去获取移动终端的求救信息,这也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3。在紧急求救时,利用报警器发出报警声是一种提醒救援人员发现求救者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对比文件2(参见同上)中,第一终端和第二终端可使用GPS导航系统定位当前所在的地理位置,并相互实时共享所述地址位置(相当于信息交互包括GPS数据格式)。此外,对比文件2(参见说明书第[0427-0428]段)还公开了以下内容:显示第一终端对应的地图界面之后,还包括:与第一终端进行信息交互,信息交互至少包括语音信息交互、文本信息交互、图片信息交互和视频信息交互中的一种(相当于所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本格式、语音格式或者视频格式的信息)。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12]段)中,无线组网通信模块和无线求救模块均与蓄电池(相当于电源模块)连接,该蓄电池与太阳能发电模块连接,通过太阳能进行供电。此外,为了指示电源模块的状态,设置电源开关、电源指示灯、欠压指示灯等,这些也都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为了指示蓝牙模块的工作状态,设置一个指示灯是本领域中的惯用手段。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三)针对复审请求人意见的答复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首先,对比文件1的方案是用在野外探险的场合中,当探险者遇到危险时,向外界发出求救,这种场合需要为搜救提供帮助,存在保存运动轨迹的需求;其次,虽然对比文件2用于社交场合,终端发送的是“点”信息而不是“线”信息,但其给出了在地图上显示位置信息以获知好友实时位置的技术启示,在该启示下,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1中的探险爱好者对外求救的场景时,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实时显示好友位置的方案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使施救队友能够实时了解求救者的位置;最后,正如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所认同的,利用网络实现和建立行动轨迹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该公知常识的基础上,为了使得施救队友能够了解求救者的行动轨迹以预测求救者的行动方向,方便施救队友随时调整行进路线,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想到使用行动轨迹代替位置“点”信息,从而为施救队友提供更多有用的救援信息。
2、如复审请求人所认同的,利用网络实现和建立行动轨迹已是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在此基础上,根据本申请中非联网的系统特点,将利用网络实现和建立行动轨迹的技术手段应用于本申请的非联网的环境中,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3、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意见,对比文件1的系统也包括蓝牙模块、主控端、短波发射单元和手机终端,其系统结构框架与本申请类似。
4、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2]段中记载,探险者一键拨号后,求救信息能够被搜救俱乐部终端接收,因此,对比文件1并不是只能向主机发送信号。同时,对比文件1中,求救信息到由主控端翻译成莫尔斯电码发送到外界,因此,对比文件1向外发送的也是求救信息,莫尔斯电码只是求救信息在无线信号发送时的体现方式。此外,求救信息包括位置信息和个人信息是本领域中所公知的。
5、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11]-[0012]段中,手机终端通过蓝牙模块发送求救信息到主控端时,主控端模拟电报机发送消息的方式控制继电器开关,进而使信息通过短波发射单元以短波的形式发送到外界。当搜救俱乐部终端收到消息时,能够及时对探险者提供救援。因此,对比文件1中,也是通过无线数传模块和无线电通讯进行信息传输。
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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