带发酵功能的食品处理机及发酵食品浆制作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带发酵功能的食品处理机及发酵食品浆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99504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49870
优先权日:2014-10-30
申请(专利)号:201510020670.4
申请日:2015-01-16
复审请求人:王晓东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璟
合议组组长:孙晓明
参审员:李玉林
国际分类号:A47J31/00,A23C11/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具有结合启示,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结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另一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20670.4,名称为“带发酵功能的食品处理机及发酵食品浆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王晓东。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0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095518A,公开日为2014年10月15日;
对比文件2:CN102631153A,公开日为2012年08月1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7年05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包括电机上置式、电机下置式和电机侧置式在内的任意一种具有桶体的容积式食品处理机,其中电机上置式食品处理机包括粉碎刀具装置、机头、电机、桶体、控制电路板和加热装置,机头放置在桶体上,机头与桶体之间形成有缝隙或没有缝隙,机头由上盖和下盖扣合构成;电机下置式食品处理机包括粉碎刀具装置、机座、电机、桶体、控制电路板和加热装置,桶体设置在机座上,桶体上带有密封盖,桶体与密封盖之间有缝隙或没有缝隙;电机侧置式食品处理机包括粉碎刀具装置、机座、电机、桶体、控制电路板和加热装置,桶体、粉碎刀具装置设置在电机的一侧,电机轴横置或竖置,直接或通过传动装置伸入桶体内,桶体设置在机座上,桶体上带有密封盖,桶体与密封盖之间有缝隙或没有缝隙;上述食品处理机的桶体外设有或不设制冷装置;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食品处理机的桶体内设有至少一个盛料装置;盛料装置设置在电机轴上、桶体内部侧壁上、机头上、机头下或密封盖上,发酵阶段桶体内水面低于盛料装置的底部;
所述的控制电路板上带有发酵食品浆制作控制程序;
该控制程序是在本带发酵功能的食品处理机开启后,所述控制电路板首先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加热或不加热,使桶体内的温度达到环境温度—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保持0.01—36小时,利用桶体内的水或盛料装置内的水将盛料装置内的食料和可食用发酵菌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步;
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加热,使桶体内的温度达到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或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保持0.05—5小时,将上述生食料通过蒸或煮的方式加热成熟食品;
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间歇加热/小功率加热,优选为停止加热,使桶体对外散发的热量大于加热装置发出的热量,使桶体内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即使上述熟食品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
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开启或关闭,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15—55℃温度,时间3—120小时,使熟食品与可食用发酵菌一起完成发酵过程而制成发酵熟食品;
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盛料装置动作,使盛料装置内的发酵熟食品落入桶体内的水中,进而由粉碎刀具装置把水和发酵熟食品一起粉碎成发酵食品浆;
最后,可选地,再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同时控制制冷装置制冷,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0—10℃之间,保持8—30小时,使发酵食品浆后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电路板上带有或不带有温度检测装置;
所述的盛料装置所处的空间与桶体内空间相连通;盛料装置还能够设置在粉碎刀具装置上、机头下方或桶体内底部;
所述的控制电路板上还带有发酵熟食品制作控制程序;
该控制程序是在本带发酵功能的食品处理机开启后,所述控制电路板首先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加热或不加热,使桶体内的温度达到环境温度—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保持0.01—36小时,利用桶体内的水或盛料装置内的水将盛料装置内的食料和可食用发酵菌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步;
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加热,使桶体内的温度达到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或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保持0.05—5小时,将上述食料通过蒸或煮的方式加热成熟食品;
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间歇加热/小功率加热,优选为停止加热,使桶体对外散发的热量大于加热装置发出的热量,使桶体内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即使上述熟食品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
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开启或关闭,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15—55℃温度,时间3—120小时,使熟食品与可食用发酵菌一起完成发酵过程而制成发酵熟食品;
可选地,再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同时控制制冷装置制冷,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0—10℃之间,保持2—30小时,优选是8—30小时,使发酵熟食品后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盛料装置是食品处理机内盛放食料/水/可食用发酵菌剂的部件,它包括盛放食料/水/可食用发酵菌剂的容器和电动或电磁执行机构;所述的容器为盘状、斗状或盒状,其中盘状和斗状盛料装置的底部形成有透水孔或不设透水孔,盒状盛料装置的侧壁上设有透水孔;在控制电路板的控制下,通过电机直接或间接驱动、或通过电动/电磁执行机构驱动,使该容器动作,把该容器内盛放的食料/水/可食用发酵菌剂投入到桶体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机下置式或侧置式食品处理机的粉碎刀具装置上设有轴和粉碎刀具,所述盛料装置包括盛料盘和支撑杆,支撑杆的下端以固定或可拆卸的方式连接在粉碎刀具装置的轴上或粉碎刀具上,盛料盘设在支撑杆上,优选是盛料盘的底面中部以固定或可拆卸的方式连接在支撑杆的上端;在控制电路板的控制下,电机带动粉碎刀具装置的轴和支撑杆、盛料盘一起转动。
5.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制冷装置为设置在桶体侧壁外面、桶体底部外面的半导体制冷模组,半导体制冷模组的电极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半导体制冷模组上的冷端与桶体侧壁或桶体底部直接接触或通过金属导热板间接接触或不接触。
6.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机上置式食品处理机的上盖和下盖或桶体侧壁上部设有至少一个通气孔,并且通气孔处设置或不设置空气过滤器;所述机头与桶体之间有缝隙,该缝隙处设置或不设置空气过滤器;
所述的电机下置式或电机侧置式食品处理机的桶体侧壁上部设有至少一个通气孔,并且通气孔处设置或不设置空气过滤器;所述桶体上带有密封盖,桶体与密封盖之间有缝隙,该缝隙处设置或不设置空气过滤器;或所述密封盖上有通气孔,通气孔处设置或不设置空气过滤器;
所述的通气孔、机头与桶体或桶体与密封盖之间的缝隙上设置或不设置可开闭装置,可开闭装置是电动或手动的挡板或阀门,其中电动的挡板或阀门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头内设有风扇,风扇的电极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食品处理机上设有电动气泵,电动气泵的电极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
所述的食品处理机的桶体上设有桶柄,电动气泵设置在机头内、机座内或桶柄内、密封盖上,电动气泵的出风口/进风口位于桶体内,其进风口/出风口位于桶体外部;
可选地,所述的出风口位于桶体内侧壁、底部或机头下。
9.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桶体是双层结构,由内桶体和外桶体组成,内外桶体的上沿连接在一起,内外桶体侧壁之间、底部之间有间隙,所述的间隙处设有风扇,风扇的电极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外桶体侧壁或外桶体底部有散热通风孔。
10.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头下或桶体内壁上设置有至少一个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的煮制水位传感器,煮制水位传感器头部低于盛料装置的容器底部,高于桶体内底部。
11.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食品处理机上有超声波雾化装置,超声波雾化装置包括超声波振荡电路与换能器,超声波振荡电路的输出端与换能器电连接,其输入端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
所述的食品处理机的桶体上有桶柄,超声波振荡电路设置在机头内、机座内或桶柄内,换能器设置在桶体内底部或侧壁上,设在侧壁上的换能器优选是设在桶体内液面以下。
12.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食品处理机上有湿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
湿度传感器所处的空间与桶体内空间相通,可选地设置在机头下、桶体侧壁上部位置或密封盖上。
13. 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的发酵食品浆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按顺序进行的下列步骤:
①前处理阶段:
将食料放入盛料装置内,同时放入或不放入水,放入或不放入可食用发酵菌剂,在桶体内放入水,利用盛料装置内的水或桶体中的水对食料进行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阶段,浸泡温度为环境温度—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优选50℃—环境气压下沸腾温度,进一步优选为55—90℃,浸泡时间0.01—36小时,优选0.2—18小时,进一步优选为0.5—15小时;
所述的前处理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②制熟阶段:
利用加热装置通过蒸/煮在内的加热方式对上述盛料装置内的生食料进行加热,使其达到环境气压下沸腾温度或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并保温0.05—5小时,使其成为熟食品;
其中常压食品处理机内部气压为环境气压,加热后达到的温度为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保温时间0.1—5小时,优选0.5—4小时;
高压食品处理机的桶体内气压为环境气压—0.4MPa,加热后达到的温度为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150℃,保温时间0.05—5小时,优选0.2—4小时;
所述的制熟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③降温阶段:
加热装置停止加热/间歇加热/小功率加热,使桶体对外散发的热量大于加热装置发出的热量,优选为停止加热,通过自然或强制冷却方式将桶体内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
或在上述②制熟阶段和③降温阶段的任一阶段中加入或不加入可食用发酵菌剂;
所述的降温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或,如果上述盛料装置内放入的是熟食料,则直接进入下面的发酵阶段;
④发酵阶段:
利用加热装置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15—55℃,在有氧或无氧的条件下,使可食用发酵菌剂中、桶体内或环境中的可食用发酵菌繁殖生长、吞噬熟食品中的营养进行发酵,经过3—120小时变为发酵熟食品;发酵温度优选为25—45℃,进一步优选为28—42℃;时间优选为8—48小时,进一步优选为10—36小时;
所述的发酵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⑤制浆阶段:
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盛料装置动作,使盛料装置内的发酵熟食品落入桶体内的水中,进而由粉碎刀具装置把水和发酵熟食品一起粉碎成发酵食品浆;
所述的制浆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⑥后熟阶段:
可选地,发酵食品浆制作完毕后,将其冷却到0—10℃之间,保持2—30小时,优选是8—30小时,使发酵食品浆后熟。
所述的后熟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的发酵食品浆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可食用发酵菌剂为纳豆菌剂,纳豆菌剂为纳豆芽孢杆菌或纳豆芽孢杆菌的芽孢及其含有纳豆芽孢杆菌或芽孢的制剂;可食用发酵菌剂的加入量为食料重量的0—10%,优选为0.001—3%;所述的发酵温度优选为25—45℃,进一步优选为28—39℃;所述的发酵时间优选为6—48小时,进一步优选为12—36小时;发酵食品浆为纳豆浆;发酵食品浆在制作以前、制作过程中或制作完毕后,还能够加入食品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及其他食材、辅料。
15. 一种利用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的发酵熟食品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按顺序进行的下列步骤:
①前处理阶段:
将食料放入盛料装置内,同时放入或不放入水,放入或不放入可食用发酵菌剂,在桶体内放入水,利用盛料装置内的水或桶体中的水对食料进行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阶段,浸泡温度为环境温度—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优选50℃—环境气压下沸腾温度,进一步优选为55—90℃,浸泡时间0.01—36小时,优选0.2—18小时,进一步优选为0.5—15小时;
所述的前处理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②制熟阶段:
利用加热装置通过蒸/煮在内的加热方式对上述盛料装置内的食料进行加热,使其达到环境气压下沸腾温度或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并保温0.05—5小时,使其成为熟食品;
其中常压食品处理机内部气压为环境气压,加热后达到的温度为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保温时间0.1—5小时,优选0.5—4小时;
高压食品处理机的桶体内气压为环境气压—0.4MPa,加热后达到的温度为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150℃,保温时间0.05—5小时,优选0.2—4小时;
所述的制熟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③降温阶段:
加热装置停止加热/间歇加热/小功率加热,使桶体对外散发的热量大于加热装置发出的热量,优选为停止加热,通过自然或强制冷却方式将桶体内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
或在上述②制熟阶段和③降温阶段的任一阶段中加入或不加入可食用发酵菌剂;
所述的降温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或,如果上述①前处理阶段盛料装置内放入的是熟食料,则不必经过②制熟阶段、而直接进入③降温阶段,或直接进入④发酵阶段;
④发酵阶段:
利用加热装置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15—55℃,在有氧或无氧的条件下,使可食用发酵菌剂中、桶体内或环境中的可食用发酵菌繁殖生长、吞噬熟食品中的营养进行发酵,经过3—120小时变为发酵熟食品;发酵温度优选为25—45℃,进一步优选为28—42℃;时间优选 为8—48小时,进一步优选为10—36小时;
所述的发酵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⑥后熟阶段:
可选地,发酵食品浆制作完毕后,将其冷却到0—10℃之间,保持2—30小时,优选是8—30小时,使发酵食品浆后熟。
所述的后熟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16. 一种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包括电机上置式、电机下置式和电机侧置式在内的任意一种具有桶体的容积式食品处理机,其中电机上置式食品处理机包括粉碎刀具装置、机头、电机、桶体、控制电路板和加热装置,机头放置在桶体上,机头与桶体之间形成有缝隙或没有缝隙,机头由上盖和下盖扣合构成;电机下置式食品处理机包括粉碎刀具装置、机座、电机、桶体、控制电路板和加热装置,桶体设置在机座上,桶体上带有密封盖,桶体与密封盖之间有缝隙或没有缝隙;电机侧置式食品处理机包括粉碎刀具装置、机座、电机、桶体、控制电路板和加热装置,桶体、粉碎刀具装置设置在电机的一侧,电机轴横置或竖置,直接或通过传动装置伸入桶体内,桶体设置在机座上,桶体上带有密封盖,桶体与密封盖之间有缝隙或没有缝隙;上述食品处理机的桶体外设有或不设制冷装置;所述的控制电路板上带有或不带有温度检测装置;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食品处理机上设有至少一个盛料装置,盛料装置位于桶体内、或其所处的空间与桶体内空间相连通;盛料装置设置在电机轴上、粉碎刀具装置上、桶体内部侧壁上、机头上、机头下方、密封盖上或桶体内底部,发酵阶段桶体内水面低于盛料装置的底部;
所述的控制电路板上带有发酵食品或/和发酵食品浆制作控制程序:
该控制程序是在本带发酵功能的食品处理机开启后:所述控制电路板首先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加热或不加热,使桶体内的温度达到环境温度—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保持0.01—36小时,利用桶体内的水或盛料装置内的水将盛料装置内的食料和可食用发酵菌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步;
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间歇加热/小功率加热,优选为停止加热,使桶体内的温度降至或达到10—80℃,优选是15—55℃,即使上述食料的温度降至或达到10—80℃,优选是15—55℃;
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开启或关闭,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10—80℃,优选是15—55℃温度,时间3—720小时,优选3—120小时,使食料与可食用发酵菌一起完成发酵过程而制成发酵食品;
可选地,所述发酵食品制成后,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盛料装置动作,使盛料装置内的发酵食品落入桶体内的水中,进而由粉碎刀具装置把水和发酵食品一起粉碎成发酵食品浆;本步骤中,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 加热装置停止加热或不停止加热,或控制制冷装置制冷或不制冷,使桶体内温度保持在0—100℃之间,优选是环境温度—70℃;
可选地,所述发酵食品制成后或所述的发酵食品浆制成后,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同时控制制冷装置制冷,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0—10℃之间,保持2—30小时,优选6—30小时,使发酵食品或发酵食品浆后熟。
17. 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6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的发酵食品或/和发酵食品浆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按顺序进行的下列步骤:
①前处理阶段:
将食料放入盛料装置内,同时放入或不放入水,放入或不放入可食用发酵菌剂,在桶体内放入水,利用盛料装置内的水或桶体中的水对食料进行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阶段,浸泡温度为环境温度—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优选50℃—环境气压下沸腾温度,进一步优选为55—90℃,浸泡时间0.01—36小时,优选0.2—18小时,进一步优选为0.5—15小时;
所述的前处理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③降温阶段:
加热装置停止加热/间歇加热/小功率加热,使桶体对外散发的热量大于加热装置发出的热量,优选为停止加热,通过自然或强制冷却方式将桶体内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
或在③降温阶段阶段中加入或不加入可食用发酵菌剂;
所述的降温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④发酵阶段:
利用加热装置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15—55℃,在有氧或无氧的条件下,使可食用发酵菌剂中、桶体内或环境中的可食用发酵菌繁殖生长、吞噬食料中的营养进行发酵,经过3—120小时变为发酵食品;发酵温度优选为25—45℃,进一步优选为28—42℃;时间优选为6—48小时,进一步优选为10—36小时;
所述的发酵阶段完成后,即发酵食品制作完毕,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⑤制浆阶段:
可选地,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盛料装置动作,使盛料装置内的发酵食品落入桶体内的水中,进而由粉碎刀具装置把水和发酵食品一起粉碎成发酵食品浆;
所述的制浆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⑥后熟阶段:
可选地,所述发酵食品浆制成后,将其冷却到0—10℃之间,保持2—30小时,优选是6—30小时,使发酵食品浆后熟。
所述的后熟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带有后发酵功能的电热炊具,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食品处理机具有粉碎刀具装置,包括电机上置式、电机下置式和电机侧置式在内的任意一种具有桶体的容积式食品处理机,食品处理机均包括粉碎刀具装置、机头,驱动装置为电机,其中电机上置式食品处理机中机头放置在桶体上,机头与桶体之间形成有缝隙或没有缝隙,机头由上盖和下盖扣合构成;电机侧置式食品处理机,桶体、粉碎刀具装置设置在电机的一侧,电机轴横置或竖置,直接或通过传动装置伸入桶体内,桶体设置在机座上,桶体上带有密封盖,桶体与密封盖之间有缝隙或没有缝隙;所述的食品处理机桶内设有至少一个盛料装置,盛料装置设置在电机轴上、桶体内部侧壁上、机头上、机头下或密封盖上,发酵阶段桶体内水面低于盛料装置的底部;发酵食品浆,制作控制程序还包括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盛料装置动作,使盛料装置内的发酵熟食品落入桶体内的水中,进而由粉碎刀具装置把水和发酵熟食品一起粉碎成发酵食品浆;独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的发酵食品浆制作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发酵食品浆,制作步骤还包括:制浆阶段: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盛料装置动作,使盛料装置内的发酵熟食品落入桶体内的水中,进而由粉碎刀具装置把水和发酵熟食品一起粉碎成发酵食品浆;所述的制浆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并且后熟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独立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的发酵食品浆制作方法,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利用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所述的后熟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独立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包括电机上置式、电机下置式和电机侧置式在内的任意一种具有桶体的容积式食品处理机,并且电机上置式、电机下置式和电机侧置式食品处理机均包括粉碎刀具装置、机头,驱动装置为电机,其中电机上置式食品处理机中机头放置在桶体上,机头与桶体之间形成有缝隙或没有缝隙,机头由上盖和下盖扣合构成;电机侧置式食品处理机,桶体、粉碎刀具装置设置在电机的一侧,电机轴横置或竖置,直接或通过传动装置伸入桶体内,桶体设置在机座上,桶体上带有密封盖,桶体与密封盖之间有缝隙或没有缝隙;所述的食品处理机桶内设有至少一个盛料装置,盛料装置设置在电机轴上、桶体内部侧壁上、机头上、机头下或密封盖上,发酵阶段桶体内水面低于盛料装置的底部;还可制作发酵食品浆,控制程序中无需加热成熟食品,在发酵食品制成后,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盛料装置动作,使盛料装置内的发酵熟食品落入桶体内的水中,进而由粉碎刀具装置把水和发酵熟食品一起粉碎成发酵食品浆;本步骤中,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或不停止加热,或控制制冷装置或不制冷,使桶体内温度保持在0-100℃之间,优选是环境温度-70℃;独立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6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的发酵食品或/和发酵食品浆制作方法,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利用权利要求16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无需制熟阶段,制作步骤还包括:制浆阶段: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盛料装置动作,使盛料装置内的发酵熟食品落入桶体内的水中,进而由粉碎刀具装置把水和发酵熟食品一起粉碎成发酵食品浆;所述的制浆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并且后熟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常用手段,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13、15、16、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2、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电热炊具不是食品处理机,也没有设置粉碎装置结构的基础;2、本领域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2中“一般食品的制浆”的技术手段,也很难有动机将其用于发酵食品,用于改善发酵食品的口感、食用便利性,发酵食物浆不属于本领域常见食品形式;3、对比文件2的抽气泵用于将空气排出、以防止食物的氧化,这是与本申请中的通过气泵加快空气的供入支持“发酵功能”的手段相反;4、对比文件1的蒸盆不相当于盛料结构,蒸盆不属于电热炊具的组成部分,本申请中盛料装置的安装位置能更方便的控制水位高度,而且其可动可控,不仅能够容纳食品,作为食品发酵容器,而且能发生动作投放发酵食品到桶体内,不属于常规选择;对比文件1-2和其他现有技术没有公开盛料装置及其安装结构,更没有控制盛料装置投放制浆的技术基础;5、实审阶段未评述权利要求12并认为权利要求12不具有创造性;6、权利要求4限定的盛料装置的结构、位置和功能不属于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带电动抽气泵的食品处理机及抽真空制取食料液的方法,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i)该食品处理机带发酵功能,控制电路板上带有发酵食物浆制作控制程序:该控制程序是在带发酵功能的食品处理机开启后,所述控制电路板首先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加热或不加热,使桶体内的温度达到环境温度—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保持0.01—36小时,利用桶体内的水将食料和可食用发酵菌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步;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加热,使桶体内的温度达到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或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保持0.05—5小时,将上述生食料通过蒸或煮的方式加热成熟食品;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间歇加热/小功率加热,优选为停止加热,使桶体对外散发的热量大于加热装置发出的热量,使桶体内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即使上述熟食品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开启或关闭,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15—55℃温度,时间3—120小时,使熟食品与可食用发酵菌一起完成发酵过程而制成发酵熟食品;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由粉碎刀具装置把水和发酵熟食品一起粉碎成发酵食品浆;最后,可选地,再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同时控制制冷装置制冷,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0—10℃之间,保持8—30小时,使发酵食品浆后熟;ii)在食品处理机的桶体内设有至少一个盛料装置,盛料装置设置在在电机轴上、桶体内部侧壁上、机头上、机头下或密封盖上;在前处理阶段,利用桶体内的水或盛料装置内的水将盛料装置内的食料和发酵菌浸泡或不浸泡;在发酵阶段,桶体内水面低于盛料装置的底部;在制浆阶段,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盛料装置动作,使盛料装置内的发酵熟食品落入桶体内的水中并进行粉碎;iii)电机上置式食品处理机桶体与机头之间、电机下置式/侧置式食品处理机桶体与密封盖之间具有缝隙或没有缝隙;iv)食品处理机的桶体外可设置制冷装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作用相同,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的发酵食品浆制作方法,结合前面针对权利要求1的关于食品处理机的技术方案的评述,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2发酵食品浆制作方法的区别还在于:i)前处理阶段的浸泡温度优选50℃-环境气压下沸腾温度,进一步优选为55-90℃;制熟阶段的加热温度可选为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ii)若放入的食料为熟食料,则直接进入发酵阶段;iii)所述的制浆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并且后熟阶段对发酵食品浆后熟,后熟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然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的发酵熟食品制作方法,结合前面针对权利要求2的关于食品处理机的技术方案的评述,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2发酵食品浆制作方法的区别还在于:i)前处理阶段的浸泡温度优选50℃-环境气压下沸腾温度,进一步优选为55-90℃;制熟阶段的加热温度可选为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ii)若食料为熟食料,不必经过制熟阶段、而直接进入降温阶段,或直接进入发酵阶段;iii)所述的制浆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并且后熟阶段对发酵食品浆后熟,后熟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然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5)、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i)该食品处理机带发酵功能,控制电路板上带有发酵食品或/和发酵食品浆制作控制程序:该控制程序是在带发酵功能的食品处理机开启后,所述控制电路板首先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加热或不加热,使桶体内的温度达到环境温度—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保持0.01—36小时,利用桶体内的水将食料和可食用发酵菌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步;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间歇加热/小功率加热,优选为停止加热,使桶体内的温度降至或达到10—80℃,优选是15—55℃,即使上述食料的温度降至或达到10—80℃,优选是15—55℃;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开启或关闭,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10—80℃,优选是15—55℃温度,时间3—720小时,优选3—120小时,使食料与可食用发酵菌一起完成发酵过程而制成发酵食品;可选地,所述发酵食品制成后,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由粉碎刀具装置把水和发酵熟食品一起粉碎成发酵食品浆;本步骤中,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或不停止加热,或控制制冷装置制冷或不制冷,使桶体内温度保持在0—100℃之间,优选是环境温度—70℃;最后,可选地,所述发酵食品制成后或所述的发酵食品浆制成后,再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同时控制制冷装置制冷,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0—10℃之间,保持2—30小时,优选6—30小时,使发酵食品或发酵食品浆后熟;ii)在食品处理机上设有至少一个盛料装置,盛料装置位于桶体内、或其所处的空间与桶体内空间相连通;盛料装置设置在电机轴上、粉碎刀具装置上、桶体内部侧壁上、机头上、机头下方、密封盖上或桶体内底部;在前处理阶段,利用桶体内的水或盛料装置内的水将盛料装置内的食料和发酵菌浸泡或不浸泡;在发酵阶段,桶体内水面低于盛料装置的底部;在制浆阶段,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盛料装置动作,使盛料装置内的发酵熟食品落入桶体内的水中进行粉碎;iii)电机上置式食品处理机桶体与机头之间、电机下/侧置式食品处理机桶体与密封盖之间具有缝隙或没有缝隙;iv)控制电路板上带有或不带有温度检测装置;食品处理机的桶体外可设置制冷装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且作用相同,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6)、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6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的发酵熟食品制作方法,结合前面针对权利要求16的关于食品处理机的技术方案的评述,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2发酵食品浆制作方法的区别还在于:i)前处理阶段的浸泡温度优选50℃-环境气压下沸腾温度,进一步优选为55-90℃;制熟阶段的加热温度可选为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ii)不经过制熟阶段、前处理阶段后进入降温阶段;iii)所述的制浆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并且后熟阶段对发酵食品浆后熟,后熟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然而这些区别技术特征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7)、合议组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回应。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将权利要求1、16中 “机头与桶体之间形成有缝隙或没有缝隙”,“桶体与密封盖之间有缝隙或没有缝隙”,“桶体与密封盖之间有缝隙或没有缝隙”中的三处“或没有缝隙”的并列技术特征删除;将权利要求13、15、17中的“在有氧或无氧的条件下”中的“或无氧”的并列技术特征删除。复审请求人认为:1)、基于对于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高制浆食物的营养保健作用;基于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发酵-制浆过程的自动化;基于区别特征3)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保障有氧发酵的顺利进行。2)、对比文件1未公开关于食品先制浆、后粉碎的内容,也就是并没有给对食品浆的食料进行“预发酵”以提高制浆食品营养价值的技术启示,发酵设备和粉碎设备属于两个完全不同的技术体系,分别实现完全不同的食品的加工功能,两者技术上不存在共通之处,现有技术也没有将发酵和粉碎功能统一结合的先例。3)对比文件1公开的蒸盆不相当于盛料装置,也不能得到“盛料装置设置在电机轴上、桶体内部侧壁上、机头上、机头下或密封盖上”的技术方案,该盛料装置用于可以实现发酵投料制浆过程的全自动,并且只有将盛料装置设置在上述位置,才能使得发酵阶段桶体内水面低于盛料装置的底部,以及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盛料装置动作,使盛料装置内的发酵熟食品落入桶体内的水中,进而由粉碎刀具装置把水和发酵熟食品一起粉碎成发酵食品浆”,以上特征相互配合、缺一不可,共同实现了发酵后食料的自动投放,从而才能完成“食物有氧发酵、投放、粉碎制浆的全过程自动化”,可避免人的过多操作,最大限度减少空气中杂菌的混入。4)、本申请中的“发酵阶段桶体内水面低于盛料装置的底部”使得整个过程中食品与底部的水有效隔离,不必进行长时间的蒸发水分的步骤即可完成发酵。5)、权利要求13、15、17中删除了有氧发酵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是“杜绝外部空气进入、抽取桶内空气”的粉碎方式,不可能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方案中。6)、关于权利要求2-15的创造性的其他意见与提交复审请求时相同。
本次修改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包括电机上置式、电机下置式和电机侧置式在内的任意一种具有桶体的容积式食品处理机,其中电机上置式食品处理机包括粉碎刀具装置、机头、电机、桶体、控制电路板和加热装置,机头放置在桶体上,机头与桶体之间形成有缝隙,机头由上盖和下盖扣合构成;电机下置式食品处理机包括粉碎刀具装置、机座、电机、桶体、控制电路板和加热装置,桶体设置在机座上,桶体上带有密封盖,桶体与密封盖之间有缝隙;电机侧置式食品处理机包括粉碎刀具装置、机座、电机、桶体、控制电路板和加热装置,桶体、粉碎刀具装置设置在电机的一侧,电机轴横置或竖置,直接或通过传动装置伸入桶体内,桶体设置在机座上,桶体上带有密封盖,桶体与密封盖之间有缝隙;上述食品处理机的桶体外设有或不设制冷装置;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食品处理机的桶体内设有至少一个盛料装置;盛料装置设置在电机轴上、桶体内部侧壁上、机头上、机头下或密封盖上,发酵阶段桶体内水面低于盛料装置的底部;
所述的控制电路板上带有发酵食品浆制作控制程序;
该控制程序是在本带发酵功能的食品处理机开启后,所述控制电路板首先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加热或不加热,使桶体内的温度达到环境温度-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保持0.01-36小时,利用桶体内的水或盛料装置内的水将盛料装置内的食料和可食用发酵菌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步;
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加热,使桶体内的温度达到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或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保持0.05-5小时,将上述生食料通过蒸或煮的方式加热成熟食品;
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间歇加热/小功率加热,优选为停止加热,使桶体对外散发的热量大于加热装置发出的热量,使桶体内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即使上述熟食品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
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开启或关闭,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15-55℃温度,时间3-120小时,使熟食品与可食用发酵菌一起完成发酵过程而制成发酵熟食品;
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盛料装置动作,使盛料装置内的发酵熟食品落入桶体内的水中,进而由粉碎刀具装置把水和发酵熟食品一起粉碎成发酵食品浆;
最后,可选地,再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同时控制制冷装置制冷,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0-10℃之间,保持8-30小时,使发酵食品浆后熟。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电路板上带有或不带有温度检测装置;
所述的盛料装置所处的空间与桶体内空间相连通;盛料装置还能够设置在粉碎刀具装置上、机头下方或桶体内底部;
所述的控制电路板上还带有发酵熟食品制作控制程序;
该控制程序是在本带发酵功能的食品处理机开启后,所述控制电路板首先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加热或不加热,使桶体内的温度达到环境温度-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保持0.01-36小时,利用桶体内的水或盛料装置内的水将盛料装置内的食料和可食用发酵菌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步;
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加热,使桶体内的温度达到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或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保持0.05-5小时,将上述食料通过蒸或煮的方式加热成熟食品;
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间歇加热/小功率加热,优选为停止加热,使桶体对外散发的热量大于加热装置发出的热量,使桶体内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即使上述熟食品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
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开启或关闭,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15-55℃温度,时间3-120小时,使熟食品与可食用发酵菌一起完成发酵过程而制成发酵熟食品;
可选地,再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同时控制制冷装置制冷,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0-10℃之间,保持2-30小时,优选是8-30小时,使发酵熟食品后熟。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盛料装置是食品处理机内盛放食料/水/可食用发酵菌剂的部件,它包括盛放食料/水/可食用发酵菌剂的容器和电动或电磁执行机构;所述的容器为盘状、斗状或盒状,其中盘状和斗状盛料装置的底部形成有透水孔或不设透水孔,盒状盛料装置的侧壁上设有透水孔;在控制电路板的控制下,通过电机直接或间接驱动、或通过电动/电磁执行机构驱动,使该容器动作,把该容器内盛放的食料/水/可食用发酵菌剂投入到桶体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机下置式或侧置式食品处理机的粉碎刀具装置上设有轴和粉碎刀具,所述盛料装置包括盛料盘和支撑杆,支撑杆的下端以固定或可拆卸的方式连接在粉碎刀具装置的轴上或粉碎刀具上,盛料盘设在支撑杆上,优选是盛料盘的底面中部以固定或可拆卸的方式连接在支撑杆的上端;在控制电路板的控制下,电机带动粉碎刀具装置的轴和支撑杆、盛料盘一起转动。
5.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 处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制冷装置为设置在桶体侧壁外面、桶体底部外面的半导体制冷模组,半导体制冷模组的电极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半导体制冷模组上的冷端与桶体侧壁或桶体底部直接接触或通过金属导热板间接接触或不接触。
6.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机上置式食品处理机的上盖和下盖或桶体侧壁上部设有至少一个通气孔,并且通气孔处设置或不设置空气过滤器;所述机头与桶体之间有缝隙,该缝隙处设置或不设置空气过滤器;
所述的电机下置式或电机侧置式食品处理机的桶体侧壁上部设有至少一个通气孔,并且通气孔处设置或不设置空气过滤器;所述桶体上带有密封盖,桶体与密封盖之间有缝隙,该缝隙处设置或不设置空气过滤器;或所述密封盖上有通气孔,通气孔处设置或不设置空气过滤器;
所述的通气孔、机头与桶体或桶体与密封盖之间的缝隙上设置或不设置可开闭装置,可开闭装置是电动或手动的挡板或阀门,其中电动的挡板或阀门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头内设有风扇,风扇的电极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
8.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食品处理机上设有电动气泵,电动气泵的电极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
所述的食品处理机的桶体上设有桶柄,电动气泵设置在机头内、机座内或桶柄内、密封盖上,电动气泵的出风口/进风口位于桶体内,其进风口/出风口位于桶体外部;
可选地,所述的出风口位于桶体内侧壁、底部或机头下。
9.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桶体是双层结构,由内桶体和外桶体组成,内外桶体的上沿连接在一起,内外桶体侧壁之间、底部之间有间隙,所述的间隙处设有风扇,风扇的电极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外桶体侧壁或外桶体底部有散热通风孔。
10.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机头下或桶体内壁上设置有至少一个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的煮制水位传感器,煮制水位传感器头部低于盛料装置的容器底部,高于桶体内底部。
11.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食品处理机上有超声波雾化装置,超声波雾化装置包括超声波振荡电路与换能器,超声波振荡电路的输出端与换能器电连接,其输入端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
所述的食品处理机的桶体上有桶柄,超声波振荡电路设置在机头内、机座内 或桶柄内,换能器设置在桶体内底部或侧壁上,设在侧壁上的换能器优选是设在桶体内液面以下。
12.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食品处理机上有湿度传感器,湿度传感器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
湿度传感器所处的空间与桶体内空间相通,可选地设置在机头下、桶体侧壁上部位置或密封盖上。
13. 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的发酵食品浆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按顺序进行的下列步骤:
①前处理阶段:
将食料放入盛料装置内,同时放入或不放入水,放入或不放入可食用发酵菌剂,在桶体内放入水,利用盛料装置内的水或桶体中的水对食料进行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阶段,浸泡温度为环境温度-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优选50℃-环境气压下沸腾温度,进一步优选为55-90℃,浸泡时间0.01-36小时,优选0.2-18小时,进一步优选为0.5-15小时;
所述的前处理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②制熟阶段:
利用加热装置通过蒸/煮在内的加热方式对上述盛料装置内的生食料进行加热,使其达到环境气压下沸腾温度或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并保温0.05-5小时,使其成为熟食品;
其中常压食品处理机内部气压为环境气压,加热后达到的温度为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保温时间0.1-5小时,优选0.5-4小时;
高压食品处理机的桶体内气压为环境气压-0.4MPa,加热后达到的温度为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150℃,保温时间0.05-5小时,优选0.2-4小时;
所述的制熟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③降温阶段:
加热装置停止加热/间歇加热/小功率加热,使桶体对外散发的热量大于加热装置发出的热量,优选为停止加热,通过自然或强制冷却方式将桶体内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
或在上述②制熟阶段和③降温阶段的任一阶段中加入或不加入可食用发酵菌剂;
所述的降温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或,如果上述盛料装置内放入的是熟食料,则直接进入下面的发酵阶段;
④发酵阶段:
利用加热装置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15-55℃,在有氧的条件下,使可食用发酵菌剂中、桶体内或环境中的可食用发酵菌繁殖生长、吞噬熟食品中的营养 进行发酵,经过3-120小时变为发酵熟食品;发酵温度优选为25-45℃,进一步优选为28-42℃;时间优选为8-48小时,进一步优选为10-36小时;
所述的发酵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⑤制浆阶段:
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盛料装置动作,使盛料装置内的发酵熟食品落入桶体内的水中,进而由粉碎刀具装置把水和发酵熟食品一起粉碎成发酵食品浆;
所述的制浆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⑥后熟阶段:
可选地,发酵食品浆制作完毕后,将其冷却到0-10℃之间,保持2-30小时,优选是8-30小时,使发酵食品浆后熟。
所述的后熟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的发酵食品浆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可食用发酵菌剂为纳豆菌剂,纳豆菌剂为纳豆芽孢杆菌或纳豆芽孢杆菌的芽孢及其含有纳豆芽孢杆菌或芽孢的制剂;可食用发酵菌剂的加入量为食料重量的0-10%,优选为0.001-3%;所述的发酵温度优选为25-45℃,进一步优选为28-39℃;所述的发酵时间优选为6-48小时,进一步优选为12-36小时;发酵食品浆为纳豆浆;发酵食品浆在制作以前、制作过程中或制作完毕后,还能够加入食品强化剂/食品添加剂及其他食材、辅料。
15. 一种利用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的发酵熟食品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按顺序进行的下列步骤:
①前处理阶段:
将食料放入盛料装置内,同时放入或不放入水,放入或不放入可食用发酵菌剂,在桶体内放入水,利用盛料装置内的水或桶体中的水对食料进行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阶段,浸泡温度为环境温度-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优选50℃-环境气压下沸腾温度,进一步优选为55-90℃,浸泡时间0.01-36小时,优选0.2-18小时,进一步优选为0.5-15小时;
所述的前处理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②制熟阶段:
利用加热装置通过蒸/煮在内的加热方式对上述盛料装置内的食料进行加热,使其达到环境气压下沸腾温度或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并保温0.05-5小时,使其成为熟食品;
其中常压食品处理机内部气压为环境气压,加热后达到的温度为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保温时间0.1-5小时,优选0.5-4小时;
高压食品处理机的桶体内气压为环境气压-0.4MPa,加热后达到的温度为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150℃,保温时间0.05-5小时,优选0.2-4小时;
所述的制熟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③降温阶段:
加热装置停止加热/间歇加热/小功率加热,使桶体对外散发的热量大于加热装置发出的热量,优选为停止加热,通过自然或强制冷却方式将桶体内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
或在上述②制熟阶段和③降温阶段的任一阶段中加入或不加入可食用发酵菌剂;
所述的降温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或,如果上述①前处理阶段盛料装置内放入的是熟食料,则不必经过②制熟阶段、而直接进入③降温阶段,或直接进入④发酵阶段;
④发酵阶段:
利用加热装置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15-55℃,在有氧的条件下,使可食用发酵菌剂中、桶体内或环境中的可食用发酵菌繁殖生长、吞噬熟食品中的营养进行发酵,经过3-120小时变为发酵熟食品;发酵温度优选为25-45℃,进一步优选为28-42℃;时间优选为8-48小时,进一步优选为10-36小时;
所述的发酵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⑥后熟阶段:
可选地,发酵食品浆制作完毕后,将其冷却到0-10℃之间,保持2-30小时,优选是8-30小时,使发酵食品浆后熟。
所述的后熟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16. 一种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包括电机上置式、电机下置式和电机侧置式在内的任意一种具有桶体的容积式食品处理机,其中电机上置式食品处理机包括粉碎刀具装置、机头、电机、桶体、控制电路板和加热装置,机头放置在桶体上,机头与桶体之间形成有缝隙,机头由上盖和下盖扣合构成;电机下置式食品处理机包括粉碎刀具装置、机座、电机、桶体、控制电路板和加热装置,桶体设置在机座上,桶体上带有密封盖,桶体与密封盖之间有缝隙;电机侧置式食品处理机包括粉碎刀具装置、机座、电机、桶体、控制电路板和加热装置,桶体、粉碎刀具装置设置在电机的一侧,电机轴横置或竖置,直接或通过传动装置伸入桶体内,桶体设置在机座上,桶体上带有密封盖,桶体与密封盖之间有缝隙;上述食品处理机的桶体外设有或不设制冷装置;所述的控制电路板上带有或不带有温度检测装置;
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食品处理机上设有至少一个盛料装置,盛料装置位于桶体内、或其所处的空间与桶体内空间相连通;盛料装置设置在电机轴上、粉碎刀具装置上、桶体内部侧壁上、机头上、机头下方、密封盖上或桶体内底部,发酵阶段桶体内水面低于盛料装置的底部;
所述的控制电路板上带有发酵食品或/和发酵食品浆制作控制程序:
该控制程序是在本带发酵功能的食品处理机开启后:所述控制电路板首先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加热或不加热,使桶体内的温度达到环境温度-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保持0.01-36小时,利用桶体内的水或盛料装置内的水将盛料装置内的食料和可食用发酵菌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步;
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间歇加热/小功率加热,优选为停止加热,使桶体内的温度降至或达到10-80℃,优选是15-55℃,即使上述食料的温度降至或达到10-80℃,优选是15-55℃;
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开启或关闭,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10-80℃,优选是15-55℃温度,时间3-720小时,优选3-120小时,使食料与可食用发酵菌一起完成发酵过程而制成发酵食品;
可选地,所述发酵食品制成后,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盛料装置动作,使盛料装置内的发酵食品落入桶体内的水中,进而由粉碎刀具装置把水和发酵食品一起粉碎成发酵食品浆;本步骤中,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或不停止加热,或控制制冷装置制冷或不制冷,使桶体内温度保持在0-100℃之间,优选是环境温度-70℃;
可选地,所述发酵食品制成后或所述的发酵食品浆制成后,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同时控制制冷装置制冷,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0-10℃之间,保持2-30小时,优选6-30小时,使发酵食品或发酵食品浆后熟。
17. 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6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的发酵食品或/和发酵食品浆制作方法,其特征在于:其包括按顺序进行的下列步骤:
①前处理阶段:
将食料放入盛料装置内,同时放入或不放入水,放入或不放入可食用发酵菌剂,在桶体内放入水,利用盛料装置内的水或桶体中的水对食料进行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阶段,浸泡温度为环境温度-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优选50℃-环境气压下沸腾温度,进一步优选为55-90℃,浸泡时间0.01-36小时,优选0.2-18小时,进一步优选为0.5-15小时;
所述的前处理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③降温阶段:
加热装置停止加热/间歇加热/小功率加热,使桶体对外散发的热量大于加热装置发出的热量,优选为停止加热,通过自然或强制冷却方式将桶体内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
或在③降温阶段阶段中加入或不加入可食用发酵菌剂;
所述的降温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④发酵阶段:
利用加热装置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15-55℃,在有氧的条件下,使可食用发酵菌剂中、桶体内或环境中的可食用发酵菌繁殖生长、吞噬食料中的营养进行发酵,经过3-120小时变为发酵食品;发酵温度优选为25-45℃,进一步优选为28-42℃;时间优选为6-48小时,进一步优选为10-36小时;
所述的发酵阶段完成后,即发酵食品制作完毕,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⑤制浆阶段:
可选地,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盛料装置动作,使盛料装置内的发酵食品落入桶体内的水中,进而由粉碎刀具装置把水和发酵食品一起粉碎成发酵食品浆;
所述的制浆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⑥后熟阶段:
可选地,所述发酵食品浆制成后,将其冷却到0-10℃之间,保持2-30小时,优选是6-30小时,使发酵食品浆后熟。
所述的后熟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7月19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8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以及2019年07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7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且具有结合启示,其余部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两篇对比文件结合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另一篇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结合的基础上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10、说明书第0007、0030、0083-0085、0111-0113、0151-0155段,图1、4、7)公开了一种食品处理机,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食品处理机为电机上置式、电机下置式和电机侧置式任意一种具有桶体的容积式食品处理机,其中电机上置式食品处理机包括粉碎刀具装置、机头1、电机、桶体2、控制线路板和加热装置,机头1放置在桶体2上,机头1与桶体2之间有密封装置,机头由上盖与下盖扣合构成;电机下置式食品处理机包括粉碎刀具装置、机座1、电机、桶体2、控制线路板和加热装置,桶体2设置在机座1上,桶体2上带有密封盖21;电机侧置式食品处理机包括粉碎刀具装置、机座、电机D、桶体2、控制线路板和加热装置,桶体2、粉碎刀具装置设置在电机D的一侧,电机轴D1竖置在机座的竖直部12内,并通过传动皮带63伸入桶体2内,桶体2设置在机座的底座部11上,桶体2上带有密封盖。此外,背景技术中还公开了:电机侧置式的电机轴横置或竖置,直接或通过传递装置伸入桶体内。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该食品处理机带发酵功能,控制电路板上带有发酵食物浆制作控制程序:该控制程序是在带发酵功能的食品处理机开启后,所述控制电路板首先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加热或不加热,使桶体内的温度达到环境温度—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保持0.01—36小时,利用桶体内的水将食料和可食用发酵菌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步;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加热,使桶体内的温度达到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或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保持0.05—5小时,将上述生食料通过蒸或煮的方式加热成熟食品;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间歇加热/小功率加热,优选为停止加热,使桶体对外散发的热量大于加热装置发出的热量,使桶体内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即使上述熟食品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开启或关闭,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15—55℃温度,时间3—120小时,使熟食品与可食用发酵菌一起完成发酵过程而制成发酵熟食品;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由粉碎刀具装置把水和发酵熟食品一起粉碎成发酵食品浆;最后,可选地,再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同时控制制冷装置制冷,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0—10℃之间,保持8—30小时,使发酵食品浆后熟。2)、在食品处理机的桶体内设有至少一个盛料装置,盛料装置设置在在电机轴上、桶体内部侧壁上、机头上、机头下或密封盖上;在前处理阶段,利用桶体内的水或盛料装置内的水将盛料装置内的食料和发酵菌浸泡或不浸泡;在发酵阶段,桶体内水面低于盛料装置的底部;在制浆阶段,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盛料装置动作,使盛料装置内的发酵熟食品落入桶体内的水中并进行粉碎。3)、电机上置式食品处理机桶体与机头之间、电机下置式/侧置式食品处理机桶体与密封盖之间具有缝隙。4)、食品处理机的桶体外可设置制冷装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发酵食品,并经粉碎获得发酵食物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食料在各阶段的存放和处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辅助控制桶内的温度压力;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桶内食物快速降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 1(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6段)公开了一种带有后发酵功能的电热炊具及发酵食品制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带有发酵功能的电热炊具的控制装置上带有发酵食品制作控制程序,该控制程序是在带有后发酵功能的电热炊具开启后,所述控制装置首先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电热炊具内锅、内桶或壶体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加热或不加热,使内锅内、内桶内或壶体内的温度达到环境温度—150℃,优选40℃—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保持时间0.01— 36小时,从而将内锅、内桶、壶体内或蒸盆内的食料和水,或食料、水和可食用发酵菌剂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步;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内锅、内桶或壶体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加热,使内锅、内桶或壶体内的温度达到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150℃,保持0.05—5小时,将上述食料通过包括蒸/煮/烤在内的方式加热成熟食品;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内锅、内桶或壶体的温度或不检测, 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使内锅、内桶或壶体内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也即使桶体对外散发的热量大于加热装置发出的热量,使上述熟食品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说明书第0100段还公开了间歇加热的方式使食物降温;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内锅、内桶或壶体的温度或不检测, 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开启或关闭,使内锅、内桶或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15—55 ℃温度,时间3—120小时,使熟食品与可食用发酵菌一起完成发酵过程而制成发酵食品;最后,可选地,再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内锅或内桶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同时控制制冷装置制冷,使内锅温度保持在0—10℃之间,保持8—30小时,使发酵食品后熟。对比文件1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上述特征,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都是用于将生食料制作成发酵食品。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对对比文件2的食品处理机的控制线路板程序进行替换以及结构上的适应性修改,利用对比文件2的食品处理机进行食物发酵,再进一步利用对比文件2的粉碎刀具装置对发酵食品粉碎制浆,并可选地对发酵食物浆后熟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此外,将降温阶段的方式由停止加热或间歇加热替换为小功率加热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替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在电热炊具中设置蒸盆,将生或熟的食料放入蒸盆内进行浸泡、蒸熟和发酵(参见说明书第0053-0054、0010段);蒸盆内放入的水和食料的重量比为0.6—5:1,优选为1—3:1(权利要求10)。此外,在对比文件1的多个实施例中,对于豆类的制熟方法都为蒸熟,并在蒸熟豆类的基础上继续发酵成纳豆制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后,在对比文件2的食品处理机中在高于桶体水位的位置,增加用于浸泡、蒸熟和发酵食品的盛料结构是容易想到的。并且在下一发酵阶段,桶体内的水面依然低于盛料装置。按照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温度时间控制方式,在上述增加的盛料结构中进一步对熟食品进行发酵。当发酵阶段结束后,利用控制电路板使盛料装置进行动作从而将发酵食品投入水中,利用对比文件2中的粉碎刀具装置进行制浆。上述这些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根据常规食物处理方法结合合乎逻辑的简单联想容易获得的。此外,在前处理阶段对食料在盛料装置中的浸泡,以及盛料装置的具体安装位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5-0046段):锅盖和内锅之间具有或没有缝隙,桶盖与内桶或外桶之间具有或没有缝隙。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都是用于在制作发酵食物的各阶段利用有无缝隙控制桶内的温度压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三种结构的食品处理机上,使桶体和机头/密封盖上相应具有或没有缝隙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后熟阶段使用制冷装置制冷(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在对比文件2的食品处理机桶体外设置制冷装置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说明书第0029-0045段):控制装置中带有或不带有温度检测装置;带有发酵功能的电热炊具的控制装置上带有发酵食品制作控制程序:该控制程序是在带有后发酵功能的电热炊具开启后,所述控制装置首先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内锅、内桶或壶体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加热或不加热,使内锅内、内桶内或壶体内的温度达到环境温度—150℃,优选40℃—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保持时间0.01—36小时,从而将内锅、内 桶、壶体内或蒸盆内的食料和水,或食料、水和可食用发酵菌剂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步;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内锅、内桶或壶体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加热,使内锅、内桶或壶体内的温度达到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150℃,保持0.05—5小时,将上述食料通过包括蒸/煮/烤在内的方式加热成熟食品;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内锅、内桶或壶体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使内锅、内桶或壶体内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使上述熟食品的温度下降;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内锅、内桶或壶体的温度或不检测, 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开启或关闭,使内锅、内桶或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15—55 ℃温度,时间3—120小时,使熟食品与可食用发酵菌一起完成发酵过程而制成发酵食品;最后,可选地,再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内锅或内桶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同时控制制冷装置制冷,使内锅温度保持在0—10℃之间,保持8—30小时,使发酵食品后熟。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与在本申请中都是用于对生食料进行制熟发酵。结合前面针对权利要求1的关于食品处理机的技术方案的评述,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后,在对比文件2的食品处理机中桶体内,可选的在粉碎刀具装置上、机头下方或桶体内底部的位置,并与桶体连通的空间内,增加用于蒸熟和发酵食料的盛料装置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在电热炊具中设置蒸盆,将生或熟的食料放入蒸盆内进行浸泡、蒸熟和发酵(参见说明书第0053-0054、0010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后,在对比文件2的食品处理机中增加用于浸泡、蒸熟和发酵食品的盛料结构是容易想到的。并且根据上述食料处理手段,具体设置盛料结构的形状,相应的设置或不设透水孔属于常规设计。进一步将盛料装置增加到对比文件2的食品处理机中时,在制熟食料后投放入桶内进行粉碎,对盛料装置设置驱动机构进行食料投放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上述这些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根据常规食物处理方法结合合乎逻辑的简单联想容易获得的。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可在电热炊具中设置蒸盆,将生或熟的食料放入蒸盆内进行浸泡、蒸熟和发酵(参见说明书第0053-0054、0010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后,在对比文件2的食品处理机中增加用于浸泡、蒸熟和发酵食品的盛料结构是容易想到的。进一步将盛料装置增加到对比文件2的食品处理机中时,在制熟食料后投放入桶内进行粉碎,具体涉及盛料装置的安装和驱动结构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上述这些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根据常规食物处理方法结合合乎逻辑的简单联想容易获得的。具体的,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电机下置式或电机侧置式食品处理机的粉碎刀具上设有轴和刀具的基础上(参见图4、7),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可投放食料的盛料装置时,将盛料装置通过支撑杆支撑在粉碎刀具装置的轴或粉碎刀具上,随粉碎刀具装置转动从而投放食物,属于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即可实现的简单设计。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9段):所述的制冷装置为设置在内锅或内桶侧壁外面、外锅体或机身的底部或侧壁处的半导体制冷模组,半导体制冷模组的电极与控制装置电连接,半导体制冷模组与内锅或内桶直接接触或通过金属导热板间接接触或不接触。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4-0047段):所述的锅盖、桶盖或壶盖上设有至少一个通气孔,并且通气孔处设置或不设置空气过滤器;所述锅盖与内锅之间具有或没有缝隙,缝隙处设置或不设置空气过滤器;所述桶盖与内桶或外桶之间具有或没有缝隙,缝隙处设置或不设置空气过滤器;所述通气孔上设置或不设置可开闭装置,可开闭装置是电动或手动的挡板或阀门,其中电动的挡板或阀门与控制装置电连接。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都是用于控制桶体内洁净空气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时,对于电机上置式食品处理机,将通气孔设置在上盖和下盖或桶体侧壁上部;对于电机下置式或电机侧置式食品处理机,将通气孔设置在桶体侧壁上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适应性修改;而将可开闭装置设置在通气孔、机头与桶体或桶体与密封盖之间的缝隙上,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8段):所述通气孔中设置风扇或不设置风扇,风扇的电极与控制装置电连接。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都是用于增加桶体内空气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时,将风扇设置在机头内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因此,在其所引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12-0029段):食品处理机上设有电动抽气泵,电动抽气泵的电极和控制电路板电连接,电动抽气泵的桶体上设置有桶柄,电动抽气泵设置在机头、机座、密封装置、桶体或桶柄上。对比文件1中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07段):由于纳豆菌是嗜氧菌,因此保温发酵过程中要求通风,以保证有充足的空气。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将对比文件2的食品处理机的具体位置上的电动抽气泵替换为提供新鲜空气的电动气泵,以及设置进风口/出风口都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因此,在其所引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4、0036、0094、0112、0115、0119段、图2、4、5):电热炊具具有外桶机身、设于外桶内的内桶,或外锅体、内锅组成的双层结构,且内外桶体的上沿连接在一起;内外桶体侧壁之间、底部之间有空隙,空隙处设有散热风扇,风扇的电极与控制装置连接,外桶体的侧壁或底部设有散热通风孔。这些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与在本申请中都是用于增加食品处理机内桶的降温速度。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为了防止水位过高和水烧干,在食品处理机内部设置煮制水位传感器对水位进行监测属于常规设计,进一步将其设置在机头下或桶体内壁上并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煮制水位传感器头部低于盛料装置的容器底部,高于桶体内底部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因此,在其所引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在发酵过程中,为保证空气湿度,便于发酵菌生长,而设置超声波雾化装置,使换能器振动,将水雾化,从而增加空气湿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加湿方法。同时,超声波雾化装置包括超声波振荡电路与换能器,且超声波振荡电路的输出端与换能器电连接,其输入端与控制短路板电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至于其设置位置,在食品处理机的桶体上设置桶柄,将其超声波振荡电路设置在机头内、基座内或桶柄内,换能器设置在桶体底部或侧壁并处于桶体内液面以下,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126段):发酵阶段需在46℃,约75%的湿度条件下形成纳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湿度传感器对桶体内的湿度进行监控。进一步将湿度传感器所处的空间与桶体内空间相通,可选的设置在机头下、桶体侧壁上部位置或密封盖上,并与控制电路板电连接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的发酵食品浆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带有后发酵功能的电热炊具的发酵食品制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5,6,说明书第0051-0071段):前处理阶段A:将熟或生的食料放入蒸盆内,同时放入或不放入水,放入或不放入可食用发酵菌剂,蒸盆放入所述带有后发酵功能的电热炊具的内锅、内桶或蒸屉内,在内锅或内桶中放入或不放入水,盖好锅盖或桶盖后开启电热炊具,利用水对食料进行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阶段,浸泡温度为环境温度—150℃,优选40℃—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进一步优选为50—80℃, 浸泡时间0.01—36小时,优选0.2—18小时,进一步优选为0.5—15小时;所述的前处理阶段A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制熟阶段B:利用加热装置通过包括蒸/煮/烤在内的加热方式对上述混合食料进行加热,使其温度达到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并保温0.05—5小时,使其成为熟食品;其中常压电热锅、电水壶的内部气压为环境气压,加热后所达到的温度为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保温时间0.2—5小时,优选0.5—3小时;高压电热锅的内部气压为环境气压—0.4MPa,加热后所达到的温度为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150℃,保温时间0.05—5小时,优选0.3—2小时;所述的制熟阶段B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降温阶段B1:加热装置停止加热,通过自然或强制冷却方式使电热炊具内的熟食品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之间,说明书第0041段公开了降温阶段使内锅、内桶的温度降低至环境温度—55℃(也即使桶体对外散发的热量大于加热装置发出的热量,使上述熟食品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说明书第0100段还公开了间歇加热的方式使食物降温;在上述前处理阶段A、制熟阶段B或降温阶段B1中任一时间加入或不加入可食用发酵菌剂;所述的制熟阶段B1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发酵阶段C:电热炊具内,在环境气压、15—55℃的温度、有氧或无氧的条件下,可食用发酵菌剂中或环境中的可食用发酵菌繁殖生长、吞噬熟食品中的营养进行发酵,经过3—120小时变为发酵食品;发酵温度优选为 25—45℃,进一步优选为28—42℃;时间优选为8—48小时,进一步优选为 12—36小时;所述的发酵阶段C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所述的发酵食品制作方法还包括后熟阶段D,该阶段是在发酵阶段C完成后,加热装置停止加热,同时利用半导体制冷模组制冷,使内锅或内桶温度保持在0—10℃之间,保持2—30小时,优选为8—24小时,使发酵食品后熟。
结合前面针对权利要求1的关于食品处理机的技术方案的评述,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发酵食品浆制作方法的其余区别还在于:1)、前处理阶段的浸泡温度优选50℃-环境气压下沸腾温度,进一步优选为55-90℃;制熟阶段的加热温度可选为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2)、若放入的食料为熟食料,则直接进入发酵阶段;3)、所述的制浆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并且后熟阶段对发酵食品浆后熟,后熟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食品性状对操作条件的简单修改。
综上,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14对权利要求13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69、0078、0079段):所述的可食用发酵菌剂为纳豆菌剂或酒曲,纳豆菌剂为纳豆芽孢杆菌或纳豆芽孢杆菌的芽孢及其含有纳豆芽孢杆菌或芽孢的制剂;可食用发酵菌剂的加入量为食料重量的0—5%,优选为0.001—3%;发酵温度优选为 25—45℃,进一步优选为28—42℃;时间优选为8—48小时,进一步优选为 12—36小时;发酵食品为纳豆或米酒,发酵食品在制作以前、制作过程中或制作完毕后,还能够加入食品增强剂/食品添加剂及其其他食材、辅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发酵食品制浆时添加食品添加剂等属于常规设计。因此,在其所引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2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的发酵熟食品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带有后发酵功能的电热炊具的发酵食品制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5,6,说明书第0051-0071段):前处理阶段A:将熟或生的食料放入蒸盆内,同时放入或不放入水,放入或不放入可食用发酵菌剂,蒸盆放入所述带有后发酵功能的电热炊具的内锅、内桶或蒸屉内,在内锅或内桶中放入或不放入水,盖好锅盖或桶盖后开启电热炊具,利用水对食料进行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阶段,浸泡温度为环境温度—150℃,优选40℃—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进一步优选为50—80℃,浸泡时间0.01—36小时,优选0.2—18小时,进一步优选为0.5—15小时;所述的前处理阶段A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制熟阶段B:利用加热装置通过包括蒸/煮/烤在内的加热方式对上述混合食料进行加热,使其温度达到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并保温0.05—5小时,使其成为熟食品;其中常压电热锅、电水壶的内部气压为环境气压,加热后所达到的温度为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保温时间0.2—5小时,优选0.5—3小时;高压电热锅的内部气压为环境气压—0.4MPa,加热后所达到的温度为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150℃,保温时间0.05—5小时,优选0.3—2小时;所述的制熟阶段B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降温阶段B1:加热装置停止加热,通过自然或强制冷却方式使电热炊具内的熟食品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之间,说明书第0041段公开了降温阶段使内锅、内桶的温度降低至环境温度—55℃(也即使桶体对外散发的热量大于加热装置发出的热量,使上述熟食品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说明书第0100段中还公开了间歇加热的方式使食物降温;在上述前处理阶段A、制熟阶段B或降温阶段B1中任一时间加入或不加入可食用发酵菌剂;所述的制熟阶段B1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发酵阶段C:电热炊具内,在环境气压、15—55℃的温度、有氧或无氧的条件下,可食用发酵菌剂中或环境中的可食用发酵菌繁殖生长、吞噬熟食品中的营养进行发酵,经过3—120小时变为发酵食品;发酵温度优选为 25—45℃,进一步优选为28—42℃;时间优选为8—48小时,进一步优选为 12—36小时;所述的发酵阶段C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所述的发酵食品制作方法还包括后熟阶段D,该阶段是在发酵阶段C完成后,加热装置停止加热,同时利用半导体制冷模组制冷,使内锅或内桶温度保持在0— 10℃之间,保持2—30小时,优选为8—24小时,使发酵食品后熟。
结合前面针对权利要求2的关于食品处理机的技术方案的评述,权利要求15相对于对比文件1发酵食品浆制作方法的其余区别还在于:1)、前处理阶段的浸泡温度优选50℃-环境气压下沸腾温度,进一步优选为55-90℃;制熟阶段的加热温度可选为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2)、若食料为熟食料,不必经过制熟阶段、而直接进入降温阶段,或直接进入发酵阶段;3)、所述的制浆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并且后熟阶段对发酵食品浆后熟,后熟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食品性状对操作条件的简单修改。
综上,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对比文件2(参见权利要求10、说明书第0007、0030、0083-0085、0111-0113、0151-0155段,图1、4、7)公开了一种食品处理机,并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食品处理机为电机上置式、电机下置式和电机侧置式任意一种具有桶体的容积式食品处理机,其中电机上置式食品处理机包括粉碎刀具装置、机头1、电机、桶体2、控制线路板和加热装置,机头1放置在桶体2上,机头1与桶体2之间有密封装置,机头由上盖与下盖扣合构成;电机下置式食品处理机包括粉碎刀具装置、机座1、电机、桶体2、控制线路板和加热装置,桶体2设置在机座1上,桶体2上带有密封盖21;电机侧置式食品处理机包括粉碎刀具装置、机座、电机D、桶体2、控制线路板和加热装置,桶体2、粉碎刀具装置设置在电机D的一侧,电机轴D1竖置在机座的竖直部12内,并通过传动皮带63伸入桶体2内,桶体2设置在机座的底座部11上,桶体2上带有密封盖。此外,背景技术中还公开了:电机侧置式的桶体电机轴横置或竖置,直接或通过传递装置伸入桶体内。
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1)、该食品处理机带发酵功能,控制电路板上带有发酵食品或/和发酵食品浆制作控制程序:该控制程序是在带发酵功能的食品处理机开启后,所述控制电路板首先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加热或不加热,使桶体内的温度达到环境温度—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保持0.01—36小时,利用桶体内的水将食料和可食用发酵菌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步;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间歇加热/小功率加热,优选为停止加热,使桶体内的温度降至或达到10—80℃,优选是15—55℃,即使上述食料的温度降至或达到10—80℃,优选是15—55℃;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开启或关闭,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10—80℃,优选是15—55℃温度,时间3—720小时,优选3—120小时,使食料与可食用发酵菌一起完成发酵过程而制成发酵食品;可选地,所述发酵食品制成后,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由粉碎刀具装置把水和发酵熟食品一起粉碎成发酵食品浆;本步骤中,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或不停止加热,或控制制冷装置制冷或不制冷,使桶体内温度保持在0—100℃之间,优选是环境温度—70℃;最后,可选地,所述发酵食品制成后或所述的发酵食品浆制成后,再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桶体内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同时控制制冷装置制冷,使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0—10℃之间,保持2—30小时,优选6—30小时,使发酵食品或发酵食品浆后熟。2)、在食品处理机上设有至少一个盛料装置,盛料装置位于桶体内、或其所处的空间与桶体内空间相连通;盛料装置设置在电机轴上、粉碎刀具装置上、桶体内部侧壁上、机头上、机头下方、密封盖上或桶体内底部;在前处理阶段,利用桶体内的水或盛料装置内的水将盛料装置内的食料和发酵菌浸泡或不浸泡;在发酵阶段,桶体内水面低于盛料装置的底部;在制浆阶段,利用控制电路板控制盛料装置动作,使盛料装置内的发酵熟食品落入桶体内的水中进行粉碎。3)、电机上置式食品处理机桶体与机头之间、电机下/侧置式食品处理机桶体与密封盖之间具有缝隙。4)、控制电路板上带有或不带有温度检测装置;食品处理机的桶体外可设置制冷装置。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权利要求1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获得发酵食品,并经粉碎获得发酵食物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食料在各阶段的存放和处理;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3),权利要求1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辅助控制桶内的温度压力;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4),权利要求1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对桶内食物温度控制和快速降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 1(参见说明书第0039-0046段)公开了一种带有后发酵功能的电热炊具及发酵食品制作方法,并具体公开:带有发酵功能的电热炊具的控制装置上带有发酵食品制作控制程序,该控制程序是在带有后发酵功能的电热炊具开启后,所述控制装置首先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电热炊具内锅、内桶或壶体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加热或不加热,使内锅内、内桶内或壶体内的温度达到环境温度—150℃,优选40℃—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保持时间0.01—36小时,从而将内锅、内桶、壶体内或蒸盆内的食料和水,或食料、水和可食用发酵菌剂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步;下一步,控制加热装置加热,将上述食料通过包括蒸/煮/烤在内的方式加热成熟食品;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内锅、内桶或壶体的温度或不检测,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使内锅、内桶或壶体内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也即使桶体内的温度降至或达到10—80℃,优选是15—55℃,即使上述食料的温度降至或达到10—80℃,优选是15—55℃),说明书第0100段中还公开了间歇加热的方式使食物降温;再下一步,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内锅、内桶或壶体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开启或关闭,使内锅、内桶或壶体内的温度保持在15—55 ℃温度(相当于即使上述食料的温度降至或达到10—80℃,优选15—55 ℃),时间3—120小时,使熟食品与可食用发酵菌一起完成发酵过程而制成发酵食品;最后,可选地,再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内锅或内桶的温度或不检测,然后控制加热装置停止加热,同时控制制冷装置制冷,使内锅温度保持在0—10℃之间,保持8—30小时,使发酵食品后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的作用都是用于制作发酵食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选取的食料性状,例如食料为熟食的情况下,在发酵程序中不经过加热制熟阶段而直接将食料和水发酵为发酵食品,这属于常规食物发酵方法。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对对比文件2的食品处理机的控制线路板程序进行替换以及结构上的适应性修改是容易获得的,利用对比文件2的食品处理机进行食物发酵,并进一步利用粉碎刀具装置对发酵食品在停止加热/不停止加热,或制冷/不制冷的条件下,使桶体内温度保持在0-100℃之间,优选环境温度-70℃的条件下粉碎制浆,并可选地对发酵食物浆后熟也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此外,将降温阶段的方式由停止加热或间歇加热替换为小功率加热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替换。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在电热炊具中设置蒸盆,将生或熟的食料放入蒸盆内进行浸泡、蒸熟和发酵(参见说明书第0053-0054、0010段);蒸盆内放入的水和食料的重量比为0.6—5:1,优选为1—3:1(权利要求10)。此外,在对比文件1的多个实施例中,对于豆类的制熟方法都为蒸熟,并在蒸熟豆类的基础上继续发酵成纳豆制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后,在对比文件2的食品处理机中在高于桶体水位的位置,增加用于蒸熟食品的盛料结构是容易想到的。并且在下一发酵阶段,桶体内的水面依然低于盛料装置。按照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温度时间控制方式,在上述增加的盛料结构中进一步对熟食品进行发酵。当发酵阶段结束后,利用控制电路板使盛料装置进行动作从而将发酵食品投入水中,利用对比文件2中的粉碎刀具装置进行制浆。上述这些特征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根据常规食物处理方法结合合乎逻辑的简单联想容易获得的。此外,在前处理阶段对食料在盛料装置中的浸泡,以及盛料装置的具体安装位置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45-0046段):锅盖和内锅之间具有或没有缝隙,桶盖与内桶或外桶之间具有或没有缝隙。该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都是用于在制作发酵食物的各阶段利用有无缝隙控制桶内的温度压力。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三种结构的食品处理机上,使桶体和机头/密封盖上相应具有或没有缝隙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4),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在后熟阶段使用制冷装置制冷(参见说明书第004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在对比文件2的食品处理机桶体外设置制冷装置并设置监测温度的温度检测装置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7、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利用权利要求16所述的带发酵功能且具有粉碎刀具装置的食品处理机的发酵熟食品制作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利用带有后发酵功能的电热炊具的发酵食品制作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权利要求5,6,说明书第0051-0071段):前处理阶段A:将熟或生的食料放入蒸盆内,同时放入或不放入水,放入或不放入可食用发酵菌剂,蒸盆放入所述带有后发酵功能的电热炊具的内锅、内桶或蒸屉内,在内锅或内桶中放入或不放入水,盖好锅盖或桶盖后开启电热炊具,利用水对食料进行浸泡或不浸泡而直接进入下一阶段,浸泡温度为环境温度—150℃,优选40℃—环境气压下的沸腾温度,进一步优选为50—80℃, 浸泡时间0.01—36小时,优选0.2—18小时,进一步优选为0.5—15小时;所述的前处理阶段A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制熟阶段B;降温阶段B1:加热装置停止加热,通过自然或强制冷却方式使电热炊具内的熟食品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之间,说明书第0041段公开了降温阶段使内锅、内桶的温度降低至环境温度—55℃(也即使桶体对外散发的热量大于加热装置发出的热量,使上述熟食品的温度降至环境温度—55℃),说明书第0100段中还公开了间歇加热的方式使食物降温;在降温阶段B1中加入或不加入可食用发酵菌剂;所述的制熟阶段B1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发酵阶段C:电热炊具内,在环境气压、15—55℃的温度、有氧或无氧的条件下,可食用发酵菌剂中或环境中的可食用发酵菌繁殖生长、吞噬熟食品中的营养进行发酵,经过3—120小时变为发酵食品;发酵温度优选为 25—45℃,进一步优选为28—42℃;时间优选为8—48小时,进一步优选为 12—36小时;所述的发酵阶段C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所述的发酵食品制作方法还包括后熟阶段D,该阶段是在发酵阶段C完成后,加热装置停止加热,同时利用半导体制冷模组制冷,使内锅或内桶温度保持在0—10℃之间,保持2—30小时,优选为8—24小时,使发酵食品后熟。
结合前面针对权利要求16的关于食品处理机的技术方案的评述,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发酵食品浆制作方法的其余区别还在于:1)、前处理阶段的浸泡温度优选50℃-环境气压下沸腾温度,进一步优选为55-90℃;制熟阶段的加热温度可选为桶体内气压下沸腾温度;2)、不经过制熟阶段、前处理阶段后进入降温阶段;3)、所述的制浆阶段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并且后熟阶段对发酵食品浆后熟,后熟完成后,进行或不进行声/光提示。
然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3)都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食品性状对操作条件的简单修改。
综上,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2的食品处理机已经公开了将食物进行粉碎获得食品浆的结构,区别特征1)主要在于将食料预先制为发酵食品,也即基于区别特征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获得发酵食品,从而经粉碎获得发酵食品浆;区别特征2)主要涉及在发酵食物的过程中,利用盛料装置盛放食料或者投入桶体,也即基于区别特征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在制作发酵食物的各阶段,食料如何存放或处理;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桶体2上带有密封盖,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在于桶体与机头或密封盖之间的密封程度,也即基于区别特征3),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应为如何辅助控制桶内的温度压力;请求人认为的基于区别特征1)-3),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过于宽泛和上位;
2、对比文件2的食品处理机具有对食料加热并粉碎食料制浆的功能。对食料制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和普通大众的基本食物处理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知晓,无论是否是发酵产品,对食料制浆可改善食料口感,便于部分人群食用,属于食物料理的普通知识。在对比文件2的食品处理机结构的基础上,选择什么性状的食品进行粉碎制浆可由本领域技术人员结合日常食品种类进行,发酵食物也是常用的日常食品种类,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发酵食品的制作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和能力将发酵的步骤及其相应的结构以及适应性修改的常规结构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以对将要粉碎的食物预发酵。
3、复审通知书中并未将蒸盆相当于盛料装置,而是在区别技术特征2)的评述中,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多个实施例中,对于豆类的制熟方法都为蒸熟,并在蒸熟豆类的基础上继续发酵成纳豆制品。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结合到对比文件2中后,在对比文件2的食品处理机中在高于桶体水位的位置,增加用于浸泡、蒸熟和发酵食品的盛料结构是容易想到的,将其具体的位置设置在“电机轴上、桶体内部侧壁上、机头上、机头下或密封盖上”等位置上,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根据常规食物处理方法结合合乎逻辑的简单联想容易获得的。并且进一步,当食品发酵成熟之后,将盛料装置中的发酵食品投入对比文件2中的桶体里,并利用对比文件2中的粉碎刀具对其粉碎的自动化过程,也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全自动化的食品处理过程中,达到避免人的过多操作,最大限度减少空气中杂菌的混入的效果是显而易见的。
4、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00段记载,以制作纳豆为例说明,将生干黄豆,生干红豆、生干黑米、水和纳豆菌发酵剂放置在蒸盆中并均匀混合,底座内加入水,上述干食料经历了高温浸泡吸水和蒸熟的过程;第0101段记载,由于浸泡过的食料已经吸收的足够的水分,也可以不再往蒸盆内放水。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了,用于发酵的干食料是在浸泡后通过蒸熟的方式进行发酵,与本申请中前处理阶段中的浸泡步骤以及制熟阶段的蒸制相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蒸熟方式以及日常食物料理中蒸食的处理方法,容易知晓蒸熟食品时桶中的水位通常设置为低于盛料装置的底部;进一步,在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中蒸熟阶段之后具有发酵阶段,此时桶体内水面也设置为低于盛料装置的底部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5、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由于纳豆菌是嗜氧菌,因此保温发酵过程中要求通风,以保证有充足的空气。为此,对比文件1中还设置了通风孔,风扇等设备。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的是抽取氧气的泵,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1结合到对比文件2上时,利用抽气泵的位置,更换为用于给食物处理机内增氧的气泵便于食料有氧发酵是容易想到和实现的。
6、关于权利要求2-12陈述的理由与复审通知书和本复审决定书中认定的事实不符,复审通知书中和本复审决定书中并未以对比文件1的蒸盆和电控加料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盛料装置,也未认为在对比文件1的食品处理机中加设粉碎刀具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针对权利要求13-15的意见参见前面的评述。
因此,复审请求人提出的关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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