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具有同轴空腔的电子加速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213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58581
优先权日:2013-05-17; 2013-09-11
申请(专利)号:201480027242.8
申请日:2014-05-15
复审请求人:艾尔贝姆应用技术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时雄
合议组组长:袁野
参审员:李鹏飞
国际分类号:H05H7/02,H05H7/06,H05H7/18,H05H13/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7242.8,名称为“具有同轴空腔的电子加速器”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艾尔贝姆应用技术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5月15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5月17日、2013年09月11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1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0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8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201418200Y,公告日为2010年03月0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加速器,包括:
谐振空腔(10),其具有外部导体(11)和内部导体(12),
电子源(20),其产生电子束(40)并将该电子束横向注入谐振空腔(10),
RF源(50),其与谐振空腔耦合,并且利用处于标称RF频率(fRF)的RF功率来为谐振空腔提供能量,以及产生朝向所述谐振空腔的电场(E),以得到按照连续不同的横向迹线朝着空腔至少多次加速电子束(40)中的电子的加速电压,
同步装置(60),用于同步将电子注入空腔的脉动和RF功率的脉动,
至少一个致偏磁铁(30),其在电子束(40)从空腔(10)中露出时使得所述电子束向后弯曲,并且朝着空腔重定向所述电子束(40),
其特征在于:RF源(50)利用具有第一脉冲频率(fRFP)、小于100%的第一占空比(DC1)以及第一脉冲持续时间(TPRFP)的脉冲RF功率来为谐振空腔提供能量,以及
电子源(20)将脉冲电子束(40)注入谐振空腔(10),所述脉冲电子束具有小于标称RF频率的第二脉冲频率、小于100%的第二占空比以及第二脉冲持续时间,并且
所述同步装置同步所述脉冲电子束的脉动和所述RF功率的脉动,使得在由所述RF功率产生的所述加速电压高于第一阈值之后所述脉冲电子束转入“ON”状态,并且在由所述RF功率产生的所述加速电压低于第二阈值之后所述脉冲电子束转入“OFF”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加速器,其中:
外部导体(11)和内部导体(12)是轴A的同轴柱形导体,这两个柱形导体在它们的末端分别与顶部导电隔板(13)以及底部导电隔板(14)相短接,
电子源(20)在谐振空腔(10)的中间横切面(MP)中沿着径向方向将电子束(40)注入谐振空腔(10),
RF源(50)产生朝着所述谐振空腔的谐振横向电场(E),以按照遵循外部柱形导体(11)的角位移直径的连续轨迹朝着中间横切面(MP)多次地横向加速电子束(40)中的电子,
所述至少一个致偏磁铁(30)在电子束(40)从空腔(10)中露出时使得所述电子束向后弯曲,并且在中间横切面(MP)中朝着轴A重定向所述电子束(40)。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加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占空比(DC1)大于1%。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子加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占空比(DC1)小于40%。
5.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加速器,其特征在于:第一脉冲频率(fRFP)小于10KHz。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加速器,其特征在于:第一脉冲频率(fRFP)大于5Hz并且小于3KHz。
7.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加速器,其特征在于:标称RF频率(fRF)高于50MHz并且低于500MHz。
8.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加速器,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用于改变第一脉冲频率(fRFP)的装置。
9.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加速器,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用于改变第二脉冲频率(fBP)的装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加速器,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用于改变第一占空比(DC1)的装置。
11.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加速器,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用于改变第二占空比(DC2)的装置。
12. 一种材料检测系统,其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电子加速器。”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加速器,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双束蔷薇花形的电子加速器,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权利要求1中RF源利用具有第一脉冲频率、小于100%的第一占空比以及第一脉冲持续时间的脉冲RF功率来为谐振空腔提供能量;(B)还包括同步装置,用于同步将电子注入空腔的脉动和RF功率的脉动,脉冲电子束具有小于标称RF频率的第二脉冲频率、小于100%的第二占空比以及第二脉冲持续时间,同步装置同步脉冲电子束的脉动和RF功率的脉动,使得在由RF功率产生的加速电压高于第一阈值之后脉冲电子束转入“ON”状态,并且在由RF功率产生的加速电压低于第二阈值之后脉冲电子束转入“OFF”状态。区别技术特征(A)-(B)均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材料检测系统,而将电子加速器用于材料检测系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修改涉及:(1)将权利要求2、5和7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相应地删除上述权利要求2、5和7;(2)删除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同步装置(60),用于同步将电子注入空腔的脉动和RF功率的脉动”和“电子源(20)将脉冲电子束(40)注入谐振空腔(10),所述脉冲电子束具有小于标称RF频率的第二脉冲频率、小于100%的第二占空比以及第二脉冲持续时间,并且所述同步装置同步所述脉冲电子束的脉动和所述RF功率的脉动,使得在由所述RF功率产生的所述加速电压高于第一阈值之后所述脉冲电子束转入“ON”状态,并且在由所述RF功率产生的所述加速电压低于第二阈值之后所述脉冲电子束转入“OFF”状态”;(3)新增从属权利要求5-7;(4)适应性修改部分权利要求的编号及引用关系。
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子加速器,包括:
谐振空腔(10),其具有外部导体(11)和内部导体(12),外部导体(11)和内部导体(12)是轴A的同轴柱形导体,这两个柱形导体在它们的末端分别与顶部导电隔板(13)以及底部导电隔板(14)相短接,
电子源(20),其产生电子束(40)并在谐振空腔(10)的中间横切面(MP)中沿着径向方向将该电子束横向注入谐振空腔(10),
RF源(50),其与谐振空腔耦合,并且利用处于标称RF频率(fRF)的RF功率来为谐振空腔提供能量,以及产生朝向所述谐振空腔的电场(E),以得到按照遵循外部柱形导体(11)的角位移直径的连续不同的横向迹线朝着空腔至少多次加速电子束(40)中的电子的加速电压,其中所述标称RF频率(fRF)高于50MHz并且低于500MHz,
至少一个致偏磁铁(30),其在电子束(40)从空腔(10)中露出时使得所述电子束向后弯曲,并且在中间横切面(MP)中朝着轴A朝着空腔重定向所述电子束(40),
其特征在于:RF源(50)利用具有小于10KHz的第一脉冲频率(fRFP)、小于100%的第一占空比(DC1)以及第一脉冲持续时间(TPRFP)的脉冲RF功率来为谐振空腔提供能量。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子加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占空比(DC1)大于1%。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子加速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占空比(DC1)小于40%。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加速器,其特征在于:第一脉冲频率(fRFP)大于5Hz并且小于3KHz。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加速器,其特征在于: 电子源(20)将脉冲电子束(40)注入谐振空腔(10),所述脉冲电子束具有第二脉冲频率(fBP)、小于100%的第二占空比(DC2)以及第二脉冲持续时间(TPBP),所述第二脉冲频率(fBP)小于标称RF频率(fRF)。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子加速器,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同步装置(60),用于同步将电子注入空腔的脉动和RF功率的脉动。
7. 根据权利要求5或6所述的电子加速器,其特征在于第二脉冲持续时间(TPBP)在时间上位于第一脉冲持续时间(TPRFP)之内。
8.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加速器,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用于改变第一脉冲频率(fRFP)的装置。
9.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加速器,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用于改变第二脉冲频率(fBP)的装置。
10.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加速器,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用于改变第一占空比(DC1)的装置。
11. 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加速器,其特征在于它还包括用于改变第二占空比(DC2)的装置。
12. 一种材料检测系统,其包括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所述的电子加速器。”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涉及一种“Rhodotron”加速器,与其他种类的电子加速器显著不同。现有技术中已知Rhodotron,其总是被设计为以连续模式(所谓的“CW模式”,即“连续波模式”运行),而不是以脉冲模式运行。正如本申请的国际检索报告中所说的,现有技术中的Rhodotron推荐使用CW模式而非脉冲模式,因而权利要求1的Rhodotron与现有技术对于Rhodotron的普遍教导相反,复审请求人相信,本申请克服了技术偏见,具备创造性。在驳回决定中,混淆了高频RF源(>50MHz)与权利要求1中的低频RF源(几Hz至最大10KHz)。为澄清这一点,在权利要求1中具体限定了RF频率范围和脉冲频率范围。在CW模式中,电场是高频交变场(RF频率为50MHz至500MHz)。因此,电子源也与RF源同步地以高频运行。这是在Rhodotron领域公知的。因此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相应的,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申请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0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加速器,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双束蔷薇花形辐照加速器,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A)电子束并在谐振空腔的中间横切面(MP)中沿着径向方向向注入谐振空腔,经致偏磁铁弯曲后在中间横切面(MP)中朝着轴A重定向;(B)RF源利用具有小于10KHz的第一脉冲频率(fRFP)、小于100%的第一占空比(DC1)以及第一脉冲持续时间(TPRFP)的脉冲RF功率来为谐振空腔提供能量。而区别技术特征(A)-(B)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1的附加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1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材料检测系统,然而将电子加速器用于材料检测系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4)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220-100MHz的频率,只记载了0.5MHz至2MHz,或0.25MHz至1.7MHz的频率,这不对应于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所述标称RF频率(fRF)高于50MHz并且低于500MHz”。对比文件1教导了它们的加速器可以以脉冲模式操作,但是这些脉冲是通过电子枪的操作而不是通过RF加速场的操作产生的。权利要求1的方案允许以较低的成本来构造较小的加速器,与例如线性加速器(LINAC)相比,可以实现更高的占空比。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8年08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页、说明书附图1-3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子加速器,对比文件1公开一种双束蔷薇花形辐照加速器,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35行、附图1-2):双束蔷薇花形辐照加速器的同轴谐振腔即加速腔是用二个金属材料的圆筒,上下两端分别短路,圆筒高度等于1/2λ(加在谐振腔上的电磁波的波长)的一个同轴谐振腔来加速电子(即对应于谐振空腔,其具有外部导体和内部导体,外部导体和内部导体是轴A(中心轴)的同轴柱形导体,这两个柱形导体在它们的末端分别与顶部导电隔板以及底部导电隔板相短接)(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7行、附图1-2);
腔顶有耦合环,以便高频功率(即对应于RF源)的引入,从腔内引出振荡电磁波的频率和相位信号为高频振荡电源自动稳频和输出电磁波的相位匹配提供信号(即对应于RF源,其与谐振空腔耦合,并且利用处于标称RF频率(fRF)的RF功率来为谐振空腔提供能量,以及产生朝向所述谐振空腔的电场(E))(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9-11行、附图1-2);
加速腔即同轴谐振腔外不同方位放置二个三极电子枪(即对应于电子源),枪是由高频脉冲工作,脉冲宽度为高频周期的500,引出电压为70kv,注入电流30-100mA(即对应于电子源,其产生电子束并在谐振空腔的横切面中沿着径向方向将该电子束横向注入谐振空腔)(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1-13行、附图1-2);
偏转磁铁共10组(对每束电子枪均采用5组进行偏转,每组偏转磁铁采用195度偏转角的偏转磁铁,也可以采用4组或6组,即对应于至少一个致偏磁铁),磁铁进出口边界角的优化设计以便使磁铁起聚焦作用,使电子束进出发射度保持一样,磁铁的机械尺寸完全一样,不同的电子能量对应于不同的磁场强度;每个电子枪产生的电流各自通过一组偏转磁铁,每次通过高频腔电子均可获得0.833MeV的能量,这样电子从电子枪出来经偏转磁铁的返回共计通过高频腔12次,可以获得二束10MeV的电子束(即对应于至少一个致偏磁铁,其在电子束从空腔中露出时使得所述电子束向后弯曲,并且在横切面中朝着轴A朝着空腔重定向所述电子束)(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13-18行、参见附图1-2);
同轴谐振腔直立于地面,从而产生的径向电场平行于地面,电子束的轨道平面也平行于地面(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9-11行),并结合上面所述的公开内容及附图1-2公开内容能够确定出:电子源产生的电子束在谐振空腔的横切面中沿着径向方向横向注入谐振空腔,经过致偏磁铁弯曲后在该横切面中朝着谐振空腔轴A重定向;
大功率高频发生器振荡频率220-100MHz(即对应于RF源的标称RF频率(fRF),所述标称RF频率(fRF)高于50MHz并且低于500MHz),采用四极电子管,引出电压70KeV;脉冲宽度为高频周期的500,脉冲流强2×10至2×5OmA(即对应于RF源与谐振空腔耦合,RF功率为谐振空腔提供能量、产生电场,以得到按照遵循外部柱形导体的角位移直径的连续不同的横向迹线朝着空腔至少多次加速电子束中的电子的加速电压;RF源利用与相位匹配信号匹配的脉冲RF功率为谐振空腔提供能量)(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27-28行、附图1-2)。
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电子束并在谐振空腔的中间横切面(MP)中沿着径向方向向注入谐振空腔,经致偏磁铁弯曲后在中间横切面(MP)中朝着轴A重定向,(2)RF源利用具有小于10KHz的第一脉冲频率(fRFP)、小于100%的第一占空比(DC1)以及第一脉冲持续时间(TPRFP)的脉冲RF功率来为谐振空腔提供能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分别是:(1)如何提高电子束的定向;(2)如何提高电子束被同步加速的效果以有效减少功耗。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已公开了:同轴谐振腔外不同方位放置二个三极电子枪,同轴谐振腔直立于地面,产生的径向电场平行于地面,电子束的轨道平面也平行于地面;偏转磁铁共10组,不同的电子能量对应于不同的磁场强度;每个电子枪产生的电流各自通过一组偏转磁铁,这样电子从电子枪出来经偏转磁铁的返回共计通过高频腔12次(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附图1-2),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产生的电子束在谐振空腔的横切面沿着径向方向将该电子束横向注入谐振空腔,向后弯曲的电子束又在谐振空腔的横切面中朝着轴A朝着空腔重定向电子束,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电子束在“中间横切面(MP)”中定向运动,然而“中间横切面(MP)”仅是其中平行于电子束轨道平面的谐振空腔横切面之一,为了更好的使得电子运动及偏转,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也容易选取出谐振空腔的“中间横切面(MP)”作为电子束轨道平面,以对电子束定向及偏转,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这是因为:a)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电子加速器中RF源的两种常规的工作模式:连续波模式和脉冲模式,这两种模式的加速电场各有各的特点,使用脉冲模式可以减少空腔损失,但脉冲形式的加速电场与电子束脉冲之间需要保持有效同步,而连续波模式的加速电场对同步的要求相对较低,但将承受较高的空腔损失。b)现有技术的Rhodotron不主张使用脉冲模式,但并不意味着现有技术教导与本申请“相反”的启示。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加速器中通常使用脉冲模式是为了减少空腔损失,但使用脉冲模式需要脉冲RF源产生的加速电场与电子束脉冲能够有效同步起来以使电子束得到有效加速,否则应使用连续波模式;由于Rhodotron自身低频率、低能耗的特点,在连续波模式下工作,其空腔损失往往仍是可以承受的,因而目前普遍使用连续波模式,但并不代表不能够使用脉冲模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脉冲模式的特点,当面对需要考虑“空腔损失”时,其自然容易选取出“脉冲模式”,且保持“同步”有效加速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采用脉冲模式是完全可行的,且也是容易实现的,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c)采用脉冲模式后,为了有效同步加速而对相应参数的设计是公知的,即具体参数的限定设计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取的常规设置。为了配合脉冲RF源的功率更有效对电子束进行加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采用与该RF源频率相匹配的脉冲频率来配合RF源以加速电子;至于所选取脉冲频率的频率值、占空比及脉冲持续时间等参数值,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脉冲RF源及谐振腔等因素能够分析得出的,即其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得出:RF源利用具有小于10KHz的第一脉冲频率(fRFP)、小于100%的第一占空比(DC1)以及第一脉冲持续时间(TPRFP)的脉冲RF功率来为谐振空腔提供能量,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和3分别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脉冲的第一占空比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电子加速器运行参数作出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从属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脉冲频率的频率值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对电子加速器运行参数作出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从属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对比文件1已公开电子枪由高频脉冲工作(即电子束是以脉冲形式注入谐振空腔)(参见附图1-2),至于其它剩余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提高加速的匹配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取出与脉冲加速电场相匹配的脉冲电子束的脉冲频率、脉宽、占空比、脉冲持续时间等,且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从属权利要求6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保持加速电场和注入电子两者的同步以达到有效加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同步装置以使脉冲电子和脉冲电场同步,即用于将电子注入空腔的脉动和RF功率的脉动进行同步,且其技术效果也是预料得到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从属权利要求7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其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充分利用电子并使之有效加速,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分析得出:第二脉冲持续时间(TPBP)在时间上位于第一脉冲持续时间(TPRFP)之内。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从属权利要求8-11分别作了进一步限定,而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为了使得加速器的脉冲频率、占空比等运行参数可调而设置相应的调节装置,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2请求保护一种材料检测系统,其包括根据前述任一权利要求的电子加速器。然而,将电子加速器用于材料检测系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在前述任一权利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可得出该权利要求1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该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公开了:圆筒高度等于1/2λ的一个同轴谐振腔来加速电子,振荡电路频率为220-100MHz(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2-3行);大功率高频发生器振荡频率220-100MHz(与权利要求1中的高于50MHz且低于500MHz部分重叠),脉冲宽度为高频周期的50?,脉冲流强2×10至2×50mA(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5段第1-2行)。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谐振空腔耦合的RF源,且利用处于标称RF频率的RF功率来为谐振空腔提供能量,以产生朝向谐振空腔的电场加速电子束流中的电子,其中标称RF频率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RF频率部分重叠。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不仅教导了以脉冲模式操作加速器,利用脉冲RF电源为谐振腔提供能量以加速电子,而且其脉冲模式的RF源的RF频率与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RF频率部分重叠,即还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有关R标称RF频率(fRF)所限定的相应特征。可见,对比文件1采用了该范围RF频率的脉冲模式RF源来为谐振腔提供能量以产生朝向谐振腔的电场用于加速电子束中的电子,以利用脉冲持续时间功率有效加速电子,达到了减少平均损耗功率的技术效果,解决了以较低的成本来构造较小的加速器的技术问题。
复审请求人指出对比文件1中只记载了0.5MHz至2MHz,或0.25MHz至1.7MHz的频率,然而,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出现过与此相应的任何记载。
关于复审请求人提及的电子枪频率,对比文件1提及:(电子)枪是由高频脉冲工作,脉冲宽度为高频周期的50?,引出电压为70kv,注入电流30-100mA(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3段第8-9行),这是电子枪工作的脉冲频率,与谐振腔的脉冲射频电源之间不存在必然关系。而事实上对比文件1公开了其相应于谐振腔的脉冲RF射频电源及其RF射频范围。
至于高的占空比及加速器尺寸的减小,这是本领域的发展趋势,高的占空比和较小的加速器是本领域很常见的,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要容易选取出“具有小于10KHz的第一脉冲频率(fRFP)、小于100%的第一占空比(DC1)以及第一脉冲持续时间(TPRFP)的脉冲RF功率”来为谐振空腔提供能量,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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