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提高蛋用种公鸡精液品质的饲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939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3682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373634.1
申请日:2014-07-31
复审请求人:北京农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齐璐璐
合议组组长:王辉
参审员:田红梅
国际分类号:A23K1/1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随后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启示,且没有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373634.1,名称为“提高蛋用种公鸡精液品质的饲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北京农学院,申请日为2014年07月31日,公开日为2014年1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7年09月05日以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4月28日提交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4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提高蛋用种公鸡精液品质的饲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饲料中含有0.67%质量百分数的预混料,为每千克饲料提供:维生素A,26000-30000IU;维生素D,5500-6500IU;维生素E,15-25IU;维生素K,4-8mg;维生素B1,3-5mg;核黄素,14-18mg;维生素B6,5.5-6.5mg;维生素B12,0.02-0.03mg;叶酸,1.4-1.8mg;烟酸,75-85mg;泛酸,20-28mg;生物素,0.1-0.3mg;铜元素,9.5-10.5mg;铁元素,55-65mg;锌元素,100-110mg;锰元素,90-100mg;硒元素,0.30-0.40mg;每千克饲料添加豆油,15g-18g;并且所述饲料还含有如下重量份的组分:玉米,67-70份;豆粕,16.5-19.6份;小麦麸,3.8-4.3份;麦饭石,3.7-4.23份;棉籽粕,2.6-3.4份;石粉,1.23-1.6份;食盐,0.2-0.4份;磷酸氢钙,1.3-1.8份。”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调控种公鸡精液品质的功能性饲料,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含有豆油,以及玉米、豆粕、小麦麸、麦饭石、棉籽粕、石粉、食盐和磷酸氢钙,且各组分的用量配比与对比文件1中不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可以提高蛋用种公鸡精液品质的饲料产品。在饲料中添加豆油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饲料中含有代谢能量1110-1150MJ,明确公开了在饲料中添加能量组分、蛋白组分、钙、磷和食盐。玉米、豆粕、小麦麸、棉籽粕都是常规能量饲料组分和蛋白质源,磷酸氢钙是钙和磷的常规来源,石粉是常见的钙源,选择上述物料作为能量源、蛋白源以及钙、磷来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麦饭石和石粉都是鸡饲料中常规的添加物质,将其加入到饲料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各组分用量配比可以通过常规试验得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本申请饲料的代谢能值仅比对比文件1高出64-105MJ/100kg,在没有确凿的实验数据证明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认为代谢能值在1164MJ/100kg-1255MJ/100kg即已达到饲料能量过高从而影响蛋用公鸡繁殖性能的程度。实验设计、实验方法、具体的实验操作过程等等因素均会影响到实验结果,不在平行条件下进行实验,仅对实验各组之间的差异进行相对值比较,其结果不能令人信服。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同样认为代谢能值对于调控种公鸡精液品质非常重要,其将代谢能值的范围限定为1110-1150MJ/100kg,经计算,对比文件1的三个实施例代谢能值分别为1227 MJ/100kg 或1189 MJ/100kg;1142 MJ/100kg 或1111 MJ/100kg;1154 MJ/100kg 或1124 MJ/100kg,其中实施例1效果逊色于代谢能值更低的实施例2和3,以实施例3效果最佳。对比文件1的发明人认为实施例1不能解决其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将实施例1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本申请通过添加豆油作为能量来源,控制代谢能值在1164-1255MJ/100kg范围之间,与对比文件1的范围完全不重叠,对比文件1明确教导了具有较高代谢能值的实施例1效用不佳,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代谢能值调整到超过1150MJ/100kg的范围内。(2)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采取相对值而非绝对值进行比较,对比文件1的试验组相对于对照组,平均精液量增加24%,精子活力增加17.8%;本申请试验组相对于对照组,平均精液量增加88.5%,精子活力增加111.8%,可见本申请效果显著,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3)对比文件1中添加的亚油酸价格昂贵,使得其技术方案就经济效益而言不可行。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领域常规配制蛋用公鸡饲料时,能量水平可按11.5-11.9兆焦/千克(即1150-1190MJ/100kg)确定,本申请代谢能值高于对比文件1的1150MJ/100kg仍然在正常能量范围内,不属于能量过高,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引用了如下参考文件作为公知常识性证据:
参考文件1:养鸡实用新技术大全,黄炎坤等,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第1版,2012年02月28日,第79-80页;
参考文件2:无公害蛋鸡安全生产手册,高玉鹏等,中国农业出版社,第1版,2008年 01月31日,第107页;
参考文件3:柴米油盐酱醋茶与健康,陈惠中,上海科学技术文献出版社,第1版,2000年04月30日,第173页。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两者预混料及饲料组成及含量存在差异,对比文件1还限定了饲料整体的代谢能值和粗蛋白值。其中两者饲料组成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者所用油脂不同。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可以提高蛋用种公鸡精液品质的饲料产品。其中,维生素C、钴和碘分别是饲料中经常添加的维生素和微量元素,泛酸和泛酸钙以及烟酸和烟酰胺分别是泛酸和烟酰胺常用的补充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对上述物质进行选择,并进一步确定出适宜添加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饲料中添加菜籽油,同时公开了饲料的代谢能量值及亚油酸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油脂是鸡的主要能量饲料之一,豆油又是植物油脂的代表,能够想到通过添加并调节豆油含量来调整饲料的能量值,同时知晓豆油的代谢能值范围以及豆油组成中亚油酸含量较高,进而能够参考对比文件1给出的饲料代谢能值和亚油酸含量,结合饲料整体组分构成确定豆油的具体添加量。麦饭石和棉籽粕均是常用的饲料成分,可以根据营养需求选择添加与否,并进一步确定饲料整体各组分含量。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本申请声称的代谢能值1164-1255MJ/100kg范围,是通过修改玉米组分的含量获得的,基于本申请说明书原始记载,饲料组成中玉米组分的下限含量可以为64份,当其为64份时的实际能值落入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中代谢能值范围之内,从本申请说明书中并不能看出玉米为64份和67份会为本申请带来何种显著不同的技术效果。同时,基于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的记载与修改对照,不能得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代谢能值的差异是由于本申请添加豆油导致的。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分别相对于各自的对照组进行实验,但两者的对照实验之间并不具有可比性,不能单纯以各自相对于对照组的提高程度作为判断技术效果显著程度的依据。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同时提交证据1-3作为证明文件。相对于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所做修改在于:将玉米组分的重量份由67-70份修改为67份。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提高蛋用种公鸡精液品质的饲料,其特征在于,所述饲料中含有0.67%质量百分数的预混料,为每千克饲料提供:维生素A,26000-30000IU;维生素D,5500-6500IU;维生素E,15-25IU;维生素K,4-8mg;维生素B1,3-5mg;核黄素,14-18mg;维生素B6,5.5-6.5mg;维生素B12,0.02-0.03mg;叶酸,1.4-1.8mg;烟酸,75-85mg;泛酸,20-28mg;生物素,0.1-0.3mg;铜元素,9.5-10.5mg;铁元素,55-65mg;锌元素,100-110mg;锰元素,90-100mg;硒元素,0.30-0.40mg;每千克饲料添加豆油,15g-18g;并且所述饲料还含有如下重量份的组分:玉米,67份;豆粕,16.5-19.6份;小麦麸,3.8-4.3份;麦饭石,3.7-4.23份;棉籽粕,2.6-3.4份;石粉,1.23-1.6份;食盐,0.2-0.4份;磷酸氢钙,1.3-1.8份。”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认为:(1)提供能量的物质有多种,现有技术中没有明确指出植物油脂以及一定含量的豆油对种公鸡精液品质的影响,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会选择豆油作为种公鸡的能量来源,也无法预期一定含量的豆油对种公鸡精液质量的影响。同时提供证据1和2举例证明共轭亚油酸虽然在某些方面具有有益效果,但添加至种鸡和种鹌鹑饲料中时,受精蛋的孵化能力完全丧失。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解决提高种公鸡精液品质这一技术问题时没有动机采用在每千克饲料中添加15或18g豆油这一技术方案。本申请饲料配方是一个整体,种鸡精液品质提高技术效果的实现是15g或18g豆油与配方中其他组分相互作用而协调产生的,并非单个组分作用。提供申请日后证据3表明,0.5%的共轭亚油酸对种公鸡的孵化能力起负面效果,而所添加的大豆油与共轭亚油酸的相互作用恢复了种公鸡的孵化能力。基于现有技术的公开,无法预知本申请饲料配方中另外添加的15g或18g豆油与配方中其他组分间的相互作用会对种公鸡的繁殖能力产生何种效果。(2)本申请三个实施例中均列出的是玉米为670g时不同豆油的添加量,对比的试验例中玉米也为670g,基于实施例的公开,本申请要保护的饲料配方是每千克饲料添加豆油15-18g,同时饲料中含有玉米67份的整体技术方案。修改后权利要求1饲料的代谢能值为1164-1214.687MJ/100kg,与对比文件1的1110-1150 MJ/100kg代谢能值完全不重叠。本申请在添加豆油之前的代谢能值为1111.034-1151.651MJ/100kg,完全落入对比文件1代谢能值范围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其饲料已经能够满足饲喂对象要求基础上,没有动机再去添加豆油,使得本申请饲料配方的代谢能值远离对比文件1公开范围。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在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1项),经审查,其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06日提交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2014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1段、说明书摘要。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是否具备创造性时,首先要将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分析,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随后判断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存在这种启示,且没有取得任何预料不到的效果,则该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提高蛋用种公鸡精液品质的饲料,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调控种公鸡精液品质的功能性饲料,每100kg该功能性饲料中含有:代谢能值1110-1150MJ,粗蛋白值16.5-17.5kg,亚油酸0.5-1.6kg,蛋氨酸0.5-0.7kg,赖氨酸1.5-1.6kg,精氨酸1.5-1.8kg,钙1-1.5kg,磷0.7-0.8kg,食盐0.3-0.35kg,钾0.9-1.1kg,1kg预混料;所述1kg预混料中含:维生素A 25000-30000IU/KG,维生素D3 3000-4000IU/KG,维生素E 30-40 mg/KG,维生素K3 3-4mg/kg,维生素B1 2-2.5mg/kg,维生素B2 (即核黄素)5.5-5.6mg/kg,泛酸钙25-30mg/kg,烟酰酸20-25mg/kg(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及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4页表格可以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此处的烟酰酸为烟酰胺),维生素B6 5-6mg/kg,生物素0.25-0.35mg/kg,叶酸0.55-0.65mg/kg,维生素B12 0.02-0.025mg/kg,维生素C 0.05-0.15g/kg,锌100-120mg/kg,锰120-150mg/kg,铁120-150mg/kg,铜10-15mg/kg,钴0.3-0.5mg/kg,碘0.8-1.2mg/kg,硒0.3-0.4mg/kg。所述功能性饲料的生产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将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E、维生素K3、维生素B1、维生素B2、泛酸钙、烟酰酸、维生素B6、生物素、叶酸、维生素B12、维生素C、一水硫酸锌、一水硫酸锰、一水硫酸亚铁、五水硫酸铜、六水氯化钴、碘和硒混合后形成预混料;2)将粉碎后的玉米粉与豆粕、亚油酸、DL-蛋氨酸、L-赖氨酸盐酸盐、L-精氨酸、沸石粉(一种石粉)、磷酸氢钙、食盐、氯化钾、小麦麸和菜籽油进行初步混合;3)将步骤1)和步骤2)的混合料再混合,所述预混料占总投料量的0.1%(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2)。可见,两者均以在饲料中添加预混料的形式提供一种提高种公鸡精液品质的饲料。权利要求1以开放式撰写方式限定饲料组成,不排除其还含有权利要求1中以外的饲料组成成分。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两者预混料及饲料组成及含量存在差异,对比文件1还限定了饲料整体的代谢能值和粗蛋白值。具体的,两者预混料的差异体现在:对比文件1的预混料中还含有维生素C、钴和碘,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分别以泛酸和泛酸钙以及烟酸和烟酰胺的形式提供泛酸和烟酰胺;两者饲料组成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两者所用油脂不同,此外,权利要求1还含有麦饭石和棉籽粕。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替代的可以提高蛋用种公鸡精液品质的饲料产品。
维生素C、钴和碘分别是饲料中经常添加的维生素和微量元素,泛酸和泛酸钙以及烟酸和烟酰胺分别是泛酸和烟酰胺常用的补充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营养需求和原料来源对上述物质进行选择,并结合饲喂对象的营养需求和饲料整体构成对作为预混料的各种维生素和微量元素添加量在通常用量范围内进行实验选择进而确定出适宜的添加量。对于油脂的具体来源和添加量,对比文件1公开了饲料中添加菜籽油,同时公开了饲料的代谢能量值及亚油酸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油脂是鸡的主要能量饲料之一,豆油又是植物油脂的代表(参见参考文件1第79-80页),能够想到通过添加并调节豆油含量来调整饲料的能量值,同时知晓豆油的代谢能值范围以及豆油组成中亚油酸含量较高(参见参考文件2第107页;参考文件3第173页),进而能够参考对比文件1给出的饲料代谢能值和亚油酸含量,结合饲料整体组分构成确定豆油的具体添加量。麦饭石是常用的矿物盐,棉籽粕也是常用的饲料蛋白来源,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营养需求选择添加与否,并进一步根据饲喂对象的营养需求确定饲料整体各组分含量。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饲料中添加菜籽油,同时公开了饲料的代谢能量值及亚油酸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现有技术的了解,能够想到通过添加并调节豆油含量来调整饲料的能量值,并进一步结合饲料整体组分构成确定豆油的具体添加量,在没有取得预料不到技术效果的前提下,不能为本申请带来创造性。至于添加某一油脂后在获得有益效果同时是否会产生某方面有害作用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要予以关注并能够基于饲喂实验获得结论的,复审请求人提供的证据2和3即均进行了本领域常规的饲喂实验。(2)本申请对照组3和4的与实施例2的饲料组成差异仅在于豆油添加量,对照组3和4的豆油添加量分别为11g和22g,不在本申请权利要求的15-18g范围内,但按照复审请求人的计算方式计算本申请对照组3和4饲料的代谢能值可以发现,其代谢能值分别为1169.082MJ/100kg和1207.604MJ/100kg,落在本申请修改后的饲料代谢能值1164-1214.687MJ/100kg范围内,根据本申请说明书表1和2的结果记载,对照组3和4在生殖激素含量和精液品质方面均不如试验组,可见,并非具有本申请1164-1214.687MJ/100kg范围内的代谢能值饲料即能够取得提高种公鸡精液品质的技术效果。另一方面,计算本申请对照组2豆油添加量为5.5g时饲料的代谢能值为1149.821MJ/100kg,落入对比文件1中1110-1150MJ/100kg的范围内,但比较本申请表1和2中结果可以看出,对照组2相对于对照组3和4在提高种公鸡精液品质方面并非均具有更差的技术效果。虽然本申请饲料代谢能值高于对比文件1,但没有证据显示其在提高种公鸡精液品质方面获得了超出对比文件1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9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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