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运行内燃机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917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45523
优先权日:2012-08-17
申请(专利)号:201310357228.1
申请日:2013-08-16
复审请求人:GE延巴赫两合无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炜
合议组组长:邹涤秋
参审员:孔改荣
国际分类号:F02D54/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整体上未给出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该区别技术特征也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该区别技术特征又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310357228.1,名称为“用于运行内燃机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GE延巴赫两合无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8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8月17日,公开日为2014年02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6-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2款的规定,权利要求4-5、9-20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8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72段(即第1-15页)、说明书附图图1-7(即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07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JP 特开2005-240712A(公开日为20050908);
对比文件2:JP 特开2010-1745A(公开日为20100107)。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运行内燃机(1)的方法,该内燃机包括多于三个气缸(2)的偶数个气缸(2),其中,从每个气缸(2)采集气缸独特的信号(pmax、E),其中,由各气缸(2)的信号(pmax、E)形成额定值(pmedian、Emedian),根据信号(pmax、E)和额定值(pmedian、Emedian)的偏差调整相应气缸(2)的至少一个燃烧参数(Q、Z),使信号(pmax、E)追踪额定值(pmedian、Emedian),其特征在于,形成信号(pmax、E)的中值作为额定值(pmedian、Emedian)。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每个气缸(2)采集以下气缸独特的信号中的至少一个:气缸内部压力(pcyl)、气缸废气温度(TE)、氮氧化物排放量(E)、燃烧用空气比例。
3. 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集燃烧循环(c)的最大的气缸内部压力(pmax)作为信号。
4. 按照权利要求1至3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来自气缸的信号是在10至1000个燃烧循环(c)上、优选在40至100个燃烧循环(c)上按时间滤波所采集的信号(pmax、E)。
5. 按照权利要求1至4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气缸(2)的信号(pmax、E)与额定值(pmedian、Emedian)的偏差超过能预定的公差值,则调整该气缸(2)的燃烧参数(Q、Z)。
6. 按照权利要求1至5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作为燃烧参数,调整用于相应气缸(2)的燃料量(Q)。
7. 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气缸(2)的信号(pmax、E)小于额定值(pmedian、Emedian),则提高用于该气缸(2)的燃料量(Q)。
8. 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气缸(2)的信号(pmax、E)大于额定值(pmedian、Emedian),则降低用于该气缸(2) 的燃料量(Q)。
9. 按照权利要求6至8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每个气缸(2)设有一个燃料定量阀(3),其中,为了调整用于气缸(2)的燃料量(Q),调整相应燃料定量阀(3)的打开持续时间(tcyl)。
10. 按照权利要求1至9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作为燃烧参数,调整用于相应气缸(2)的点火时刻(Z)。
11. 按照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气缸(2)的信号(pmax、E)小于额定值(pmedian、Emedian),则将用于该气缸(2)的点火时刻(Z)调整成更早的。
12. 按照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气缸(2)的信号(pmax、E)大于额定值(pmedian、Emedian),则将用于该气缸(2)的点火时刻(Z)调整成更晚的。
13. 按照权利要求10至12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每个气缸(2)设有一个点火装置(18),其中,以在上止点之前的曲轴角的度数(tcyl)调整所述点火装置(18)的点火时刻(Z)。
14. 按照权利要求1至13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了调整所述至少一个燃烧参数(Q、Z),求得参数值(tcyl),其中,优选所述参数值(tcyl)包含能预定的、发动机全局的目标值(tg)和气缸独特的差值(Δtcyl)。
15. 按照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能预定的目标值(tg)由能预定的燃料-空气比例(λ)求得,其中,优选所述能预定的燃料-空气比例(λ)由内燃机(1)的输出功率的功率当量(P)、优选与内燃机(1)连接的发电机的电功率、和/或由内燃机(1)的增压空气压力(pA)和/或由发动机转速(n)求得。
16. 按照权利要求1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内燃机(1)的输出功率的功率当量(P)和能预定的目标功率当量(PS)的偏差和/或根据内燃机(1)的发动机转速(n)和内燃机(1)的能预定的 目标转速(nS)的偏差求得所述能预定的目标值(tg)。
17. 按照权利要求14至16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气缸独特的差值(Δtcyl)包括气缸独特的预控制值(tp),其中,优选所述气缸独特的预控制值(tp)由内燃机(1)的增压空气压力(pA)并且优选附加地由增压空气温度(TA)求得。
18. 按照权利要求14至17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气缸独特的差值(Δtcyl)被加载以平衡值(t0),其中,所述平衡值(t0)相当于气缸独特的差值(Δtcyl)的算术平均值。
19. 按照权利要求1至18之一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每个气缸(2)监测燃烧状态并且关于能预定的额定状态将该燃烧状态评估为正常或者异常,其中,如果气缸(2)的燃烧状态被评价为正常,则仅调整该气缸(2)的燃烧参数(Q、Z)。
20. 按照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作为燃烧状态,监测在燃烧中的爆震和/或炽热点火和/或断火,其中,如果没有识别出在燃烧中的爆震和/或炽热点火和/或断火,则气缸(2)的燃烧状态被评估为正常。”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该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的技术方案相同,且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方案与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并且采用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了同样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2-3、6-8的附加技术特征也已经在对比文件1中公开,因此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从属权利要求10-13的附加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公开,且这些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本申请中相同,因此该从属权利要求10-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4-5、9、14-20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2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由各气缸的信号形成额定值,根据信号和额定值的偏差调整相应气缸(2)的至少一个燃烧参数,使信号追踪额定值”,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同时从属权利要求2-20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33、34段,附图2):从每个气缸采集气缸独特的信号,由各气缸的信号形成额定值,根据信号和额定值的偏差调整相应气缸的至少一个燃烧参数,使信号追踪额定值。即根据目标值(额定值)控制采集到的实际值,即反馈控制实际值,也就是说将目前的实际值和目标值进行了比较,由此确定差值进行增加或降低的调节(参见说明书第33、34段)。因而,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没有说服力,故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权利要求1、3、说明书第13段,附图2)从各气缸采集气缸的温度状态值(即信号),由各气缸的状态值的中值来形成目标值(即额定值),并由控制单元来比较相应气缸的状态值和该目标值,当相应气缸的状态值大于目标值时,增加该气缸气体供给量(即燃烧参数),当相应气缸的状态值小于目标值时,减少该气缸的气体供给量,以使得状态值等于目标值;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信号和额定值的偏差(大于或小于)来调整相应气缸(2)的燃烧参数,使信号等于(即追踪)额定值,也就是,不管信号与额定值的偏差是多少,都通过调节燃烧参数而将该信号调整至目标值,这显然也是根据 “偏差”来进行调节的一种具体方式。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没有说服力,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3和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且权利要求4-5和9-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14和18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至权利要求1中,并删除了权利要求14和18。复审请求人认为:在对比文件1和2中没有公开获得这样的参数,该参数包含“能预定的、发动机全局的目标值(tg)”和“气缸独特的差值(Δtcyl)”,且该气缸独特的差值(Δtcyl)加载平衡值(t0),该平衡值(t0)相当于气缸独特的差值(Δtcyl)的算术平均值,也没有提供关于该特征是常规技术手段的任何具体证据;而通过特征,用于相应点火时刻的值也可以注入到全局的发动机调节装置中,所以可以通过气缸独特差值的修正而在调整点火时刻时避免对发动机调节装置的不希望影响。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8也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运行内燃机(1)的方法,该内燃机包括多于三个气缸(2)的偶数个气缸(2),其中,从每个气缸(2)采集气缸独特的信号(pmax、E),其中,由各气缸(2)的信号(pmax、E)形成额定值(pmedian、Emedian),根据信号(pmax、E)和额定值(pmedian、Emedian)的偏差调整相应气缸(2)的至少一个燃烧参数(Q、Z),使信号(pmax、E)追踪额定值(pmedian、Emedian),其特征在于,形成信号(pmax、E)的中值作为额定值(pmedian、Emedian),且为了设定所述至少一个燃烧参数(Q、Z),求得参数(tcyl),其中,优选所述参数值(tcyl)包含能预定的、发动机全局的目标值(tg)和气缸独特的差值(Δtcyl),且其中,所述气缸独特的差值(Δtcyl)被加载以平衡值(t0),其中,所述平衡值(t0)相当于气缸独特的差值(Δtcyl)的算术平均值。
2.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从每个气缸(2)采集以下气缸独特的信号中的至少一个:气缸内部压力(pcyl)、气缸废气温度(TE)、氮氧化物排放量(E)、燃烧用空气比例。
3. 按照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采集燃烧循环(c)的最大的气缸内部压力(pmax)作为信号。
4. 按照权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来自气缸的信号是在10至1000个燃烧循环(c)上、优选在40至100个燃烧循环(c)上按时间滤波所采集的信号(pmax、E)。
5. 按照权利要求1至4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气缸(2)的信号(pmax、E)与额定值(pmedian、Emedian)的偏差超过能预定的公差值,则调整该气缸(2)的燃烧参数(Q、Z)。
6. 按照权利要求1至5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作为燃烧参数,调整用于相应气缸(2)的燃料量(Q)。
7. 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气缸(2)的信号(pmax、E)小于额定值(pmedian、Emedian),则提高用于该气缸(2)的燃料量(Q)。
8. 按照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气缸(2)的信号(pmax、E)大于额定值(pmedian、Emedian),则降低用于该气缸(2)的燃料量(Q)。
9. 按照权利要求6至8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每个气缸(2)设有一个燃料定量阀(3),其中,为了调整用于气缸(2)的燃料量(Q),调整相应燃料定量阀(3)的打开持续时间(tcyl)。
10. 按照权利要求1至9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作为燃烧参数,调整用于相应气缸(2)的点火时刻(Z)。
11. 按照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气缸(2)的信号(pmax、E)小于额定值(pmedian、Emedian),则将用于该气缸(2)的点火时刻(Z)调整成更早的。
12. 按照权利要求10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如果气缸(2)的信号(pmax、E)大于额定值(pmedian、Emedian),则将用于该气缸(2)的点火时刻(Z)调整成更晚的。
13. 按照权利要求10至12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每个气缸(2)设有一个点火装置(18),其中,以在上止点之前的曲轴角的度数(tcyl)调整所述点火装置(18)的点火时刻(Z)。
14.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能预定的目标值(tg)由能预定的燃料-空气比例(λ)求得,其中,优选所述能预定的燃料-空气比例(λ)由内燃机(1)的输出功率的功率当量(P)、优选与内燃机(1)连接的发电机的电功率、和/或由内燃机(1)的增压空气压力(pA)和/或由发动机转速(n)求得。
15. 按照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根据内燃机(1)的输出功率的功率当量(P)和能预定的目标功率当量(PS)的偏差和/或根据内燃机(1)的发动机转速(n)和内燃机(1)的能预定的目标转速(nS)的偏差求得所述能预定的目标值(tg)。
16. 按照权利要求14或1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气缸独特的差值(Δtcyl)包括气缸独特的预控制值(tp),其中,优选所述气缸独特的预控制值(tp)由内燃机(1)的增压空气压力(pA)并且优选附加地由增压空气温度(TA)求得。
17. 按照权利要求1至1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为每个气缸(2)监测燃烧状态并且关于能预定的额定状态将该燃烧状态评估为正常或者异常,其中,如果气缸(2)的燃烧状态被评价为正常,则仅调整该气缸(2)的燃烧参数(Q、Z)。
18. 按照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作为燃烧状态,监测在燃烧中的爆震和/或炽热点火和/或断火,其中,如果没有识别出在燃烧中的爆震和/或炽热点火和/或断火,则气缸(2)的燃烧状态被评估为正常。”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故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3年08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页、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2款和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录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运行内燃机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运行燃气内燃发动机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的权利要求1、3和附图2):该内燃机包括6个气缸(即多于三个的偶数个气缸),其中,从每个气缸采集气缸独特的信号,其中,由各气缸的信号形成目标值(即额定值),根据信号和目标值的偏差调整相应气缸的至少一个燃烧参数,使信号追踪目标值,形成信号的中值作为目标值。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为了设定所述至少一个燃烧参数(Q、Z),求得参数(tcyl),其中,优选所述参数值(tcyl)包含能预定的、发动机全局的目标值(tg)和气缸独特的差值(Δtcyl),且其中,所述气缸独特的差值(Δtcyl)被加载以平衡值(t0),其中,所述平衡值(t0)相当于气缸独特的差值(Δtcyl)的算术平均值。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合适设置燃烧参数,以避免对发动机调节的不合适影响。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14、15、26、27段):发动机点火正时由燃油消耗量、发动机转速、负载等得出;当发动机的目标扭矩与一个气缸产生的扭矩不同时,通过调节燃料量、空气量以及点火正时中来使一个气缸产生的扭矩接近目标扭矩。但是对比文件1和2中都没有公开该参数值包含能预定的、发动机全局的目标值(tg)和气缸独特的差值(Δtcyl),且该气缸独特的差值(Δtcyl)加载平衡值(t0),该平衡值(t0)相当于气缸独特的差值(Δtcyl)的算术平均值,通过该技术特征,能够在没有气缸均衡或仅全局调节的内燃机中执行利用气缸独特差值的这种修正,从而能够将相应点火时刻值注入至全局的发动机调节装置中,以便通过调节点火时刻而避免对全局发动机调节装置的不利影响。对比文件1和2并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且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通过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现了“通过调节点火时刻来避免对全局发动机调节的不利影响”的有益技术效果。因而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18直接或间接地引用了权利要求1,因此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