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滑动件清洗和装载托盘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44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48312
优先权日:2013-07-30
申请(专利)号:201410557178.6
申请日:2014-07-30
复审请求人:希捷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旭波
合议组组长:高燕
参审员:李巍巍
国际分类号:B65D19/22(2006.01);B65D21/032(2006.01);G11B5/41(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采用的常规手段,且所产生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见的,则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57178.6,名称为“滑动件清洗和装载托盘”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希捷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7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7月30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9、12、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驳回决定的其它说明部分中指出:权利要求10、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7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3段(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11(第1-5页);2017年10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3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3:CN1O2774574A,公开日为2012年11月1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来保持滑动件的托盘,所述托盘包括:
平面体,所述平面体包括其中具有多个空腔的顶面、其中具有多个凹处的相对底面、以及周边,每个空腔和各自的凹处相对地对准,且每个空腔和其各自的凹处通过穿过所述平面体的通道连接,
其中,所述顶面内的每个空腔具有公称宽度和长度、以及不超过180微米的深度,且每个凹处具有宽度和长度,以及
其中,每个空腔的公称宽度与每个凹处的宽度相同,每个空腔的长度与每个凹处的长度相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托盘,其特征在于,所述顶面内的每个空腔具有不超过150微米的深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托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面内的每个凹处具有至少100微米的深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托盘,其特征在于,每个空腔具有大于公称宽度的整体宽度。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托盘,其特征在于,每个空腔具有不超过1350微米的公称宽度和长度。
6. 一种用于滑动件的托盘,包括:
平面体,所述平面体包括:
其中具有多个空腔的顶面,所述顶面内的每个空腔长度不超过1350微米,公称宽度不超过1350微米,并且深度不超过180微米,
其中具有多个凹处的相对底面,每个凹处长度不超过1350微米,宽度不超过1350微米,并且深度至少100微米,每个凹处和各自的空腔相对地对准,
贯穿所述平面体的多个通道,每个通道流通地连接凹处和其各自的空腔,
其中,每个空腔的公称宽度与每个凹处的宽度相同,以及每个空腔的长度与每个凹处的长度相同。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托盘,其特征在于,每个空腔具有大于公称宽度的整体宽度。
8.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托盘,其特征在于,所述顶面内的每个空腔具有 不超过150微米的深度。
9.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托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面内的每个凹处具有至少125微米的深度。
10. 一叠托盘,包括:
第一托盘,所述第一托盘包含平面体、其中具有多个空腔的顶面、其中具有多个凹处的相对底面和周边,每个凹处和各自的空腔相对地对准;以及
第二托盘,所述第二托盘包含平面体、其中具有多个空腔的顶面、其中具有多个凹处的相对底面和周边,每个凹处和各自的空腔相对地对准,所述第二托盘以所述第二托盘的顶面邻近所述第一托盘的底面的方式堆叠在所述第一托盘上,
其中所述第一托盘和所述第二托盘的每一个都进一步包括贯穿其平面体的多个通道,每个通道流通地连接凹处和其各自的空腔,
其中,每个空腔具有公称宽度和长度、以及不超过180微米的深度,且每个凹处具有宽度和长度,以及
其中,每个空腔的公称宽度与每个凹处的宽度相同,每个空腔的长度与每个凹处的长度相同。
11.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一叠托盘,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至少一个具有顶面和底面的滑动件,所述滑动件放置在所述第一托盘的空腔内,所述滑动件的底面座入空腔内而顶面延伸到所述第一托盘的平面体的顶面的上方并且进入所述第二托盘的底面的凹处内。
12. 一种托盘和至少一个滑动件的组合:
所述托盘包括平面体,所述平面体包括其中具有多个空腔的顶面和其中具有多个凹处的相对底面,每个空腔和各自的凹处相对地对准,每一个空腔都具有公称宽度、长度和深度,每个空腔和其各自的凹处通过穿过所述平面体的通道连接;
所述至少一个滑动件放置在所述多个空腔中的一个内,所述滑动件至少与所述托盘的顶面齐平,
其中,每个空腔具有公称宽度和长度不超过180微米的深度,且每个凹处具有宽度和长度,以及
其中,每个空腔的公称宽度与每个凹处的宽度相同,每个空腔的长度与每 个凹处的长度相同。
13.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组合,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滑动件延伸到所述托盘的顶面之上。”
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的托盘是用来保持滑动件的,顶面内的每个空腔具有公称宽度和长度以及不超过180微米的深度,且每个凹处具有宽度和长度,以及其中,每个空腔的公称宽度与每个凹处的宽度相同,每个空腔的长度与每个凹处的长度相同;然而上述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独立权利要求6、12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7-9、1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3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因而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驳回决定的其它说明部分中指出:权利要求10、1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规设计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0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具体为:将原独立权利要求1、10中的“其中具有多个凹处的相对底面、以及周边”修改为“具有其中具有多个凹处的大凹陷区域的相对底面、以及限定所述底面的周边凸缘”,并在其中增加技术特征“其中所述多个空腔具有十字形状”;将原独立权利要求6、12中的“其中具有多个凹处的相对底面”修改为“具有其中具有多个凹处的大凹陷区域的相对底面”,并在其中增加技术特征“以及限定所述底面的周边凸缘;其中所述多个空腔具有十字形状”;删除了原权利要求4。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3未公开所修改的技术特征,即“具有其中具有多个凹处的大凹陷区域的相对底面”、“限定所述底面的周边凸缘”以及“所述多个空腔具有十字形状”,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3的托盘的周边存在间隔板112,同样有利于多个托盘堆叠时的稳定性(参见图3,托盘的条形凹口165与相邻托盘的间隔板112卡设),故其对应于本申请的周边凸缘,且由于间隔板112的存在,使托盘下也形成了相对凹陷的区域,参见图3(对比文件3的相对凹陷的区域同样具有多个第一通孔131(相当于本申请的凹处)),而形成的相对凹陷的区域与第一通孔131(相当于本申请的凹处)一起,便于堆叠具有工件保留在其中的多个托盘,这一作用与本申请也是一样的。至于具体间隔板的设计方式,设计为限定底面的周边凸缘形式属于常规设计,当其为限定底面的周边凸缘形式时,故会存在“大凹陷区域”;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托盘的容纳空间的形状与尺寸是根据具体所容纳的物体所设计的,具体地每个空腔具有公称宽度和长度,且每个凹处具有宽度和长度,每个空腔的公称宽度与每个凹处的宽度相同,每个空腔的长度与每个凹处的长度相同、以及空腔具有十字形状是根据实际所装的工件形状和尺寸所做的相应设计,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2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或教导载盘的底面具有如权利要求所记载那样的“大凹陷区域”及“限定所述底面的周边凸缘”,而周边凸缘以及形成相对凹陷的区域与第一通孔131(相当于本申请的凹处)一起,便于堆叠具有工件保留在其中的多个托盘,这一作用与本申请也是相同的,也能够允许将多个这样的托盘结构更好地叠置并嵌套在一起;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托盘的容纳空间的形状与尺寸是根据具体所容纳的物体所设计的,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且根据对比文件3的附图,每四个凸块160的圆弧面161均能够围成一个以第二通孔132为中心的收容槽163(相当于空腔),从顶部看,各收容槽163大致呈十字形状。因此,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修改的申请文件,在各独立权利要求中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多个空腔在所述顶面内彼此不连通”。复审请求人认为:不能认同对比文件3公开的“凸块(160)平面的四周及各个间隔板(112)一体形成了低于凸块平面的周边凸缘”;对比文件3中的“空腔163”明显是在平面体的顶面处彼此连通的。这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所述多个空腔在所述顶面内彼此不连通”相反;此外,对比文件3中也未公开“所述顶面内的每个空腔具有公称宽度和长度、以及不超过180微米的深度,且每个凹处具有宽度和长度,其中,每个空腔的公称宽度与每个凹处的宽度相同,每个空腔的长度与每个凹处的长度相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存在诸多区别,不宜简单地认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计。因此,权利要求1-12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来保持滑动件的托盘,所述托盘包括:
平面体,所述平面体包括其中具有多个空腔的顶面、具有其中具有多个凹处的大凹陷区域的相对底面、以及限定所述底面的周边凸缘,所述多个空腔在所述顶面内彼此不连通,每个空腔和各自的凹处相对地对准,且每个空腔和其各自的凹处通过穿过所述平面体的通道连接,
其中,所述顶面内的每个空腔具有公称宽度和长度、以及不超过180微米的深度,且每个凹处具有宽度和长度,
其中,每个空腔的公称宽度与每个凹处的宽度相同,每个空腔的长度与每个凹处的长度相同,以及
其中所述多个空腔具有十字形状。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托盘,其特征在于,所述顶面内的每个空腔具有不超过150微米的深度。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托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面内的每个凹处具有至少100微米的深度。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托盘,其特征在于,每个空腔具有不超过1350微米的公称宽度和长度。
5. 一种用于滑动件的托盘,包括:
平面体,所述平面体包括:
其中具有多个空腔的顶面,所述多个空腔在所述顶面内彼此不连通,所述顶面内的每个空腔长度不超过1350微米,公称宽度不超过1350微米,并且深度不超过180微米,
具有其中具有多个凹处的大凹陷区域的相对底面,每个凹处长度不超过1350微米,宽度不超过1350微米,并且深度至少100微米,每个凹处和各自的空腔相对地对准,以及
限定所述底面的周边凸缘;以及
贯穿所述平面体的多个通道,每个通道流通地连接凹处和其各自的空腔,其中,每个空腔的公称宽度与每个凹处的宽度相同,以及每个空腔的长度与每个凹处的长度相同,以及
其中所述多个空腔具有十字形状。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托盘,其特征在于,每个空腔具有大于公称宽度的整体宽度。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托盘,其特征在于,所述顶面内的每个空腔具有不超过150微米的深度。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托盘,其特征在于,所述底面内的每个凹处具有至少125微米的深度。
9. 一叠托盘,包括:
第一托盘,所述第一托盘包含平面体、其中具有多个空腔的顶面、具有其中具有多个凹处的大凹陷区域的相对底面和限定所述底面的周边凸缘,每个凹处和各自的空腔相对地对准,所述多个空腔在所述顶面内彼此不连通;以及
第二托盘,所述第二托盘包含平面体、其中具有多个空腔的顶面、具有其中具有多个凹处的大凹陷区域的相对底面和限定所述底面的周边凸缘,每个凹处和各自的空腔相对地对准,所述第二托盘以所述第二托盘的顶面邻近所述第一托盘的底面的方式堆叠在所述第一托盘上,所述多个空腔在所述顶面内彼此不连通;
其中所述第一托盘和所述第二托盘的每一个都进一步包括贯穿其平面体的多个通道,每个通道流通地连接凹处和其各自的空腔,
其中,每个空腔具有公称宽度和长度、以及不超过180微米的深度,且每个凹处具有宽度和长度,
其中,每个空腔的公称宽度与每个凹处的宽度相同,每个空腔的长度与每个凹处的长度相同,以及
其中所述多个空腔具有十字形状。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一叠托盘,其特征在于,进一步包括至少一个具有顶面和底面的滑动件,所述滑动件放置在所述第一托盘的空腔内,所述滑动件的底面座入空腔内而顶面延伸到所述第一托盘的平面体的顶面的上方并且进入所述第二托盘的底面的凹处内。
11. 一种托盘和至少一个滑动件的组合:
所述托盘包括平面体,所述平面体包括其中具有多个空腔的顶面和具有其中具有多个凹处的大凹陷区域的相对底面、以及限定所述底面的周边凸缘,所 述多个空腔在所述顶面内彼此不连通,每个空腔和各自的凹处相对地对准,每一个空腔都具有公称宽度、长度和深度,每个空腔和其各自的凹处通过穿过所述平面体的通道连接;
所述至少一个滑动件放置在所述多个空腔中的一个内,所述滑动件至少与所述托盘的顶面齐平,
其中,每个空腔具有公称宽度和长度不超过180微米的深度,且每个凹处具有宽度和长度,
其中,每个空腔的公称宽度与每个凹处的宽度相同,每个空腔的长度与每个凹处的长度相同,以及
其中所述多个空腔具有十字形状。
12. 根据权利要求11所述的组合,其特征在于,所述至少一个滑动件延伸到所述托盘的顶面之上。”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意见时提交了修改文件,经审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7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5页;2019年05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 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来保持滑动件的托盘,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用来保持工件的承载装置100,也公开了多个结构相同的载盘10(即托盘),每个载盘10大致呈正方体形板状结构(即包括平面体),其包括相背设置的第一表面11(相当于底面)及第二表面16。所述载盘10上开设多个贯穿所述第一表面11及所述第二表面16的容置孔13,所述多个容置孔13之间相隔一定距离、且呈矩阵形式排布。每个容置孔13包括同轴设置且相互连通的圆形的第一通孔131(相当于底面上的凹处)及第二通孔132。所述第一通孔131靠近所述第一表面11,所述第二通孔132靠近所述第二表面16。所述第一通孔131的孔径比所述第二通孔132的孔径大,从而在所述第一通孔131和第二通孔132(第二通孔132形成了连接收容槽和其各自的第一通孔通道)相交处形成一个台阶面133。每个第一通孔131与所述第一表面11相交处沿所述第一通孔131的圆周方向被削去一部分,形成一个斜面134,使得所述工件200容易进入所述第一通孔131。所述第二表面16上设置多个凸块160,所述多个凸块160之间相隔一定距离、且呈矩阵形式排列,使得相邻两凸块160之间形成一个沟道166。每个第二通孔132均设置在围绕在其周围且与其相邻的四个凸块160的中心位置。每个凸块160的顶角处面向所述第二通孔132的位置均被削掉尖角,形成一个圆弧面161。每四个凸块160的圆弧面161均能够围成一个以所述第二通孔132为中心的收容槽163(相当于空腔)。从顶部看,各收容槽163呈十字形状。相邻两收容槽163之间通过所述沟道166相连通。如图2所示,每个收容槽163与其相邻载盘10的第一通孔131共同形成一个收容空间164。所述第一表面11包括四条侧边110,每条侧边110上靠近两个末端的位置分别垂直延伸出两个间隔板112。所述两个间隔板112用于将相邻的两个载盘10之间形成一定的间距。相互平行的两条侧边110上的间隔板112一一相对设置。同时,凸块平面的四周及各个间隔板一体形成了低于凸块平面的周边凸缘。由此,由于多个间隔板112的存在,使得底面与间隔板112围成的空间形成了大凹陷区域 (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3-25段,图1-5)。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的托盘是用来保持滑动件的;顶面内的每个空腔具有公称宽度和长度、以及不超过180微米的深度,且每个凹处具有宽度和长度,以及其中,每个空腔的公称宽度与每个凹处的宽度相同,每个空腔的长度与每个凹处的长度相同,所述多个空腔在所述顶面内彼此不连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护和清洁滑动件。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滑动件属于工件的一种,其需要被安全保护和清洁,对比文件3公开的托盘首先可以起到安全保护工件的作用,其次还可以起到对托盘和工件清洗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进行改进以保持滑动件。空腔和凹处的具体形状和尺寸以及多个空腔在顶面内彼此是否连通是根据实际所装的工件形状和尺寸所作的相应设计,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顶面内的每个空腔具有公称宽度和长度、以及不超过180微米的深度,每个凹处具有宽度和长度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每个空腔的公称宽度与每个凹处的宽度相同、每个空腔的长度与每个凹处的长度相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然而空腔和凹处的深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并设置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空腔的形状和尺寸设计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空腔的具体形状和尺寸是根据实际所装的工件形状和尺寸所做的相应设计,每个空腔具有不超过1350微米的公称宽度和长度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滑动件的托盘,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用来保持工件的承载装置100,也公开了多个结构相同的载盘10(即托盘),每个载盘10大致呈正方体形板状结构(即包括平面体),其包括相背设置的第一表面11(相当于底面)及第二表面16。所述载盘10上开设多个贯穿所述第一表面11及所述第二表面16的容置孔13,所述多个容置孔13之间相隔一定距离、且呈矩阵形式排布。每个容置孔13包括同轴设置且相互连通的圆形的第一通孔131(相当于底面上的凹处)及第二通孔132。所述第一通孔131靠近所述第一表面11,所述第二通孔132靠近所述第二表面16。所述第一通孔131的孔径比所述第二通孔132的孔径大,从而在所述第一通孔131和第二通孔132(第二通孔132形成了连接收容槽和其各自的第一通孔通道)相交处形成一个台阶面133。每个第一通孔131与所述第一表面11相交处沿所述第一通孔131的圆周方向被削去一部分,形成一个斜面134,使得所述工件200容易进入所述第一通孔131。所述第二表面16上设置多个凸块160,所述多个凸块160之间相隔一定距离、且呈矩阵形式排列,使得相邻两凸块160之间形成一个沟道166。每个第二通孔132均设置在围绕在其周围且与其相邻的四个凸块160的中心位置。每个凸块160的顶角处面向所述第二通孔132的位置均被削掉尖角,形成一个圆弧面161。每四个凸块160的圆弧面161均能够围成一个以所述第二通孔132为中心的收容槽163(相当于空腔)。从顶部看,各收容槽163呈十字形状。相邻两收容槽163之间通过所述沟道166相连通。如图2所示,每个收容槽163与其相邻载盘10的第一通孔131共同形成一个收容空间164。所述第一表面11包括四条侧边110,每条侧边110上靠近两个末端的位置分别垂直延伸出两个间隔板112。所述两个间隔板112用于将相邻的两个载盘10之间形成一定的间距。相互平行的两条侧边110上的间隔板112一一相对设置。同时,凸块平面的四周及各个间隔板一体形成了低于凸块平面的周边凸缘。由此,由于多个间隔板112的存在,使得底面与间隔板112围成的空间形成了大凹陷区域 (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3-25段,图1-5)。
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的托盘是用于滑动件的;顶面内的每个空腔长度不超过1350微米,公称宽度不超过1350微米,并且深度不超过180微米,每个凹处长度不超过1350微米,宽度不超过1350微米,并且深度至少100微米;每个空腔的公称宽度与每个凹处的宽度相同,每个空腔的长度与每个凹处的长度相同,所述多个空腔在所述顶面内彼此不连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护和清洁滑动件。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滑动件也是一种工件,其需要被安全保护和清洁,对比文件3公开的托盘首先可以起到安全保护工件的作用,其次还可以起到对托盘和工件清洗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进行改进以保持滑动件。至于空腔和凹处的具体形状和尺寸以及多个空腔在顶面内彼此是否连通是根据实际所装的工件形状和尺寸所做的相应设计,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每个空腔的公称宽度与每个凹处的宽度相同、每个空腔的长度与每个凹处的长度相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到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5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 权利要求6-8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空腔和凹处的形状和尺寸设计做了进一步限定,然而空腔和凹处的具体形状和尺寸是根据实际所装的工件形状和尺寸所做的相应设计,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每个空腔具有大于公称宽度的整体宽度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这些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 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叠托盘,对比文件3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用来保持工件的承载装置100,也公开了多个相互叠加、结构相同的载盘10(即托盘),每个载盘10大致呈正方体形板状结构(即包括平面体),其包括相背设置的第一表面11(相当于底面)及第二表面16。所述载盘10上开设多个贯穿所述第一表面11及所述第二表面16的容置孔13,所述多个容置孔13之间相隔一定距离、且呈矩阵形式排布。每个容置孔13包括同轴设置且相互连通的圆形的第一通孔131(相当于底面上的凹处)及第二通孔132。所述第一通孔131靠近所述第一表面11,所述第二通孔132靠近所述第二表面16。所述第一通孔131的孔径比所述第二通孔132的孔径大,从而在所述第一通孔131和第二通孔132(第二通孔132形成了连接收容槽和其各自的第一通孔通道)相交处形成一个台阶面133。每个第一通孔131与所述第一表面11相交处沿所述第一通孔131的圆周方向被削去一部分,形成一个斜面134,使得所述工件200容易进入所述第一通孔131。所述第二表面16上设置多个凸块160,所述多个凸块160之间相隔一定距离、且呈矩阵形式排列,使得相邻两凸块160之间形成一个沟道166。每个第二通孔132均设置在围绕在其周围且与其相邻的四个凸块160的中心位置。每个凸块160的顶角处面向所述第二通孔132的位置均被削掉尖角,形成一个圆弧面161。每四个凸块160的圆弧面161均能够围成一个以所述第二通孔132为中心的收容槽163(相当于空腔)。从顶部看,各收容槽163呈十字形状。相邻两收容槽163之间通过所述沟道166相连通。如图2所示,每个收容槽163与其相邻载盘10的第一通孔131共同形成一个收容空间164。所述第一表面11包括四条侧边110,每条侧边110上靠近两个末端的位置分别垂直延伸出两个间隔板112。所述两个间隔板112用于将相邻的两个载盘10之间形成一定的间距。相互平行的两条侧边110上的间隔板112一一相对设置。同时,凸块平面的四周及各个间隔板一体形成了低于凸块平面的周边凸缘。由此,由于多个间隔板112的存在,使得底面与间隔板112围成的空间形成了大凹陷区域 (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3-25段,图1-5)。
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每个空腔具有公称宽度和长度、以及不超过180微米的深度,且每个凹处具有宽度和长度,以及其中每个空腔的公称宽度与每个凹处的宽度相同,每个空腔的长度与每个凹处的长度相同,所述多个空腔在所述顶面内彼此不连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托盘结构的具体形状和尺寸。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空腔和凹处的具体形状和尺寸以及多个空腔在顶面内彼此是否连通是根据实际所装的工件形状和尺寸所做的相应设计,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每个空腔具有公称宽度和长度,每个凹处具有宽度和长度、以及不超过180微米的深度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每个空腔的公称宽度与每个凹处的宽度相同、每个空腔的长度与每个凹处的长度相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到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9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 权利要求10是权利要求9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进一步包括至少一个具有顶面和底面的工件,所述工件放置在所述第一载盘的收容槽内,所述工件的底面座入空腔内而顶面延伸到所述第一载盘的平面体的顶面的上方并且进入所述第二载盘的底面的第一通孔内(参见图3)。至于具体工件是滑动件这是本领域根据实际情况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托盘和至少一个滑动件的组合,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用来保持工件的承载装置100,也公开了多个结构相同的载盘10及工件200(即托盘),每个载盘10大致呈正方体形板状结构(即包括平面体),其包括相背设置的第一表面11(相当于底面)及第二表面16。所述载盘10上开设多个贯穿所述第一表面11及所述第二表面16的容置孔13,所述多个容置孔13之间相隔一定距离、且呈矩阵形式排布。每个容置孔13包括同轴设置且相互连通的圆形的第一通孔131(相当于底面上的凹处)及第二通孔132。所述第一通孔131靠近所述第一表面11,所述第二通孔132靠近所述第二表面16。所述第一通孔131的孔径比所述第二通孔132的孔径大,从而在所述第一通孔131和第二通孔132(第二通孔132形成了连接收容槽和其各自的第一通孔通道)相交处形成一个台阶面133。每个第一通孔131与所述第一表面11相交处沿所述第一通孔131的圆周方向被削去一部分,形成一个斜面134,使得所述工件200容易进入所述第一通孔131。所述第二表面16上设置多个凸块160,所述多个凸块160之间相隔一定距离、且呈矩阵形式排列,使得相邻两凸块160之间形成一个沟道166。每个第二通孔132均设置在围绕在其周围且与其相邻的四个凸块160的中心位置。每个凸块160的顶角处面向所述第二通孔132的位置均被削掉尖角,形成一个圆弧面161。每四个凸块160的圆弧面161均能够围成一个以所述第二通孔132为中心的收容槽163(相当于空腔)。从顶部看,各收容槽163呈十字形状。相邻两收容槽163之间通过所述沟道166相连通。如图2所示,每个收容槽163与其相邻载盘10的第一通孔131共同形成一个收容空间164。所述第一表面11包括四条侧边110,每条侧边110上靠近两个末端的位置分别垂直延伸出两个间隔板112。所述两个间隔板112用于将相邻的两个载盘10之间形成一定的间距。相互平行的两条侧边110上的间隔板112一一相对设置。同时,凸块平面的四周及各个间隔板一体形成了低于凸块平面的周边凸缘。由此,由于多个间隔板112的存在,使得底面与间隔板112围成的空间形成了大凹陷区域;多个工件200分别放置在每个载盘10的第二表面16上的收容槽163内(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13-25段,图1-5)。
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本申请要求保护的是托盘和至少一个滑动件的组合;每个空腔具有公称宽度和长度不超过180微米的深度,且每个凹处具有宽度和长度,以及其中每个空腔的公称宽度与每个凹处的宽度相同,每个空腔的长度与每个凹处的长度相同;滑动件至少与托盘的顶面齐平,所述多个空腔在所述顶面内彼此不连通。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护和清洁滑动件。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滑动件也是一种工件,其需要被安全保护和清洁,对比文件3公开的托盘首先可以起到安全保护工件的作用,其次还可以起到对托盘和工件清洗的作用,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对其进行改进以保持滑动件。空腔和凹处的具体形状和尺寸以及多个空腔在顶面内彼此是否连通是根据实际所装的工件形状和尺寸所做的相应设计,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计,每个空腔具有公称宽度和长度,每个凹处具有宽度和长度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至于每个空腔的公称宽度与每个凹处的宽度相同、每个空腔的长度与每个凹处的长度相同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而滑动件至少与托盘的顶面齐平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设计得到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2是权利要求1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至少一个工件延伸到所述载盘的顶面之上(参见图3)。至于具体工件是滑动件这是本领域根据实际情况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该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不能认同对比文件3公开的“凸块(160)平面的四周及各个间隔板(112)一体形成了低于凸块平面的周边凸缘”;对比文件3中的“空腔163”明显是在平面体的顶面处彼此连通的。这与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所述多个空腔在所述顶面内彼此不连通”相反;此外,对比文件3中也未公开“所述顶面内的每个空腔具有公称宽度和长度、以及不超过180微米的深度,且每个凹处具有宽度和长度,其中,每个空腔的公称宽度与每个凹处的宽度相同,每个空腔的长度与每个凹处的长度相同”。本申请与对比文件存在诸多区别,不宜简单地认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计。
对此,合议组认为:
对于“周边凸缘”,权利要求1仅记载了“平面体,所述平面体包括其中具有多个空腔的顶面、具有其中具有多个凹处的大凹陷区域的相对底面、以及限定所述底面的周边凸缘”。按照说明书第[0034]段,这些图中示出,托盘30具有平面体32,平面体32形成了具有顶面 34和相对底面36的中心部分,平面体32具有外周边38和周边凸缘40,顶面 34立面高于凸缘40的顶面,如最好见于图9和10中;凸缘40还可具有作为托盘30整体底面的下表面42。同样在对比文件3中,每个载盘10大致呈正方体形板状结构(即包括平面体),其包括相背设置的第一表面11(相当于底面)及第二表面16,第二表面16上设置多个凸块160,因而多个凸块160所形成的凸块平面成为中心部分,而低于凸块平面的四周及各个间隔板一体形成了低于凸块平面的周边凸缘。以上结构与“限定所述底面的周边凸缘”并不冲突。由此,合议组有理由认为对比文件3公开的“凸块(160)平面的四周及各个间隔板(112)一体形成了低于凸块平面的周边凸缘”即与 “限定所述底面的周边凸缘”相符合。
对于“所述多个空腔在所述顶面内彼此不连通”,其在说明书中并无文字记载,说明书及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也没有记载该特征的相应技术效果。由此,合议组有理由认为该区别并非本申请的主要发明点。而空腔是否连通与其所装载滑动件的具体结构相关,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具体需要进行相应设计。
对于“顶面内的每个空腔具有公称宽度和长度、以及不超过180微米的深度”及相关设置,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0035]段,顶面34其中具有多个空腔44,每个都用于接收滑动件于其内。在这个实施例中,空腔44具有150微米的深度,尽管在其他实施例中,空腔44可具有100-200微米的深度,这取决于要由托盘30固定的滑动件的厚度以及期望延伸出空腔44的滑动件的高度。又如根据说明书第[0038]段,托盘(例如托盘20A、20B、20C、30)内要保持的滑件可具有边的尺寸,例如它的长度和/或宽度在700到1250微米间,以及高度约为180-230微米。图11示出了来自托盘30的空腔44;可看到流体通道50在空腔44的底壁的中心。空腔44具有长度L和公称宽度W1。在一些实施例中,空腔44可调整大小为在滑动件和空腔壁之间提供一小段空隙;也就是说,空腔稍微大于滑动件。由本申请中的上述内容可知,“顶面内的每个空腔具有公称宽度和长度、以及不超过180微米的深度”及相关设置同样与其所装载滑动件的具体结构相关。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也没有进一步陈述其相应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滑动件的具体结构及具体需要进行相应设计,无需创造性构思。因此,合议组将其认定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设计,并无不当。
因此,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 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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