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排水泵控制报警设备及利用该设备的监视预警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排水泵控制报警设备及利用该设备的监视预警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733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594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35794.8
申请日:2016-08-02
复审请求人:宁波巨神制泵实业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厚华
合议组组长:俞翰政
参审员:李秀芳
国际分类号:F04B49/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将该区别技术特征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结合得到该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项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35794.8,名称为“一种排水泵控制报警设备及利用该设备的监视预警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宁波巨神制泵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8月02日,公开日为2016年12月1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理由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0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6年08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0段(即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2幅(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泵站机组控制优化及远程监视预警系统,包括排水泵控制柜和排水泵控制报警系统,所述排水泵控制报警系统包括巡检控制器、排水泵检测单元、声光报警器和人机界面,所述的巡检控制器分别和排水泵检测单元、声光报警器和人机界面相连接,其特征在于:还包括一个电源检测单元,所述的电源检测单元和巡检控制器相连接,所述的巡检控制器分别与巡检执行器和排水泵控制柜相连接,所述的排水泵控制柜通过网线(115)与排水泵控制报警系统相连,所述的排水泵控制报警系统对排水泵组进行控制和报警,所述的排水泵控制报警系统还包括网络控制器(111)、蜂鸣器(112)、报警控制系统(113)、转换器(114),所述的排水泵组包括泵站设备(116)、温度传感器(117)和执行器(118);所述的转换器(114)能够辨别出不同泵工作站传输的报警信号,并且能够将所述的报警信号转换成数字信息通过排水系统巡检控制器传输给人机界面,还能够将所述的报警信号传输给蜂鸣器(112)执行报警任务,执行器(118)得到温度传感器(117)的信号后对环境温度执行调温。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电源巡检单元包括电量变送器,所述的电量变送器分别与排水泵双电源切换装置和巡检控制器相连接,所述的排水泵双电源切换装置和巡检控制器相连接。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排水泵检测单元包括巡检执行器,排水泵组分别与巡检执行器和排水泵控制器相连接。”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CN104865907A,公开日:2015年08月26日;
对比文件2:CN203117764U,公开日:2013年08月07日;
对比文件3:CN102003373A,公开日:2011年04月06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的排水泵控制柜通过网线与排水泵控制报警系统相连,所述的排水泵控制报警系统对排水泵组进行控制和报警,所述的排水泵控制报警系统还包括网络控制器、蜂鸣器、报警控制系统、转换器,所述的排水泵组还包括温度传感器和执行器;所述的转换器能够辨别出不同泵工作站传输的报警信号,并且能够将所述的报警信号转换成数字信息通过排水系统巡检控制器传输给人机界面,还能够将所述的报警信号传输给蜂鸣器执行报警任务,执行器得到温度传感器的信号后对环境温度执行调温。该区别技术特征一部分被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公开,一部分属于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但未修改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1)采用了多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3)和常规技术手段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存在一定难度的,是否付出创造性劳动复审请求人持质疑态度。(2)本申请的蜂鸣器、转换器、排风机等部件的位置和连接关系都未被对比文件1-3所披露,上述部件都为权利要求中的重要部件,完全不能认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3)驳回决定中对本申请的评判有悖于创造性评判“三步法”评判逻辑。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关于结构和部件连接关系的评述已在驳回通知书中驳回理由的第一点意见中阐述。(2)对于蜂鸣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该排水泵控制报警系统包括报警器18;其实质上区别在于对比文件1未对其报警器的形式进一步限定;然而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该报警器的具体形式,如蜂鸣器、报警灯等都是本领域中常规设置。(3)对于转换器,对比文件3还公开数字信息通过排水系统巡检控制器传输给人机界面;至于该输送的数字信息是由转换器将报警信号转换得出则是本领域人员为了识别不同泵站的报警信号所作出一种常规设置。(4)对于排风机,对比文件2公开该温度传感器7用于检测泵站5内的环境温度,并且排风机9和温度传感器连接控制器8;至于进一步设置排风机9根据温度传感器所检测的温度信号对环境温度执行调温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提高泵站的散热所做出的一种常规设置。因此,申请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具备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7月0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排水泵控制柜与排水泵报警系统之间通过网线相连;声光报警设备为蜂鸣器;(2)排水泵组还包括温度传感器和执行器,执行器得到温度传感器的信号后对环境温度执行调温。区别技术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区别技术特征(2)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该意见陈述书的内容与提交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书完全相同,并且也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以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故本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6年08月0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作为审查基础。
2.具体审查意见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泵站机组控制优化及远程监视预警系统,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高铁下及隧道排水泵及泵站发电机组联合巡检装置,涉及一种泵站机组控制优化及远程监视预警系统,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包括排水泵控制柜和排水泵控制报警系统,该排水泵控制报警系统包括排水系统巡检控制器、排水泵检测单元、声光报警器和人机界面,该排水系统巡检控制器分别和排水泵检测单元、声光报警器和人机界面相连接,它还包括一个电源检测单元,该电源检测单元和巡检控制器相连接,巡检控制器分别与巡检执行器和排水泵控制柜相连接,所述的排水泵控制柜与排水泵控制报警系统相连,所述的排水泵控制报警系统对排水泵组进行控制和报警,排水泵组包括泵站设备;巡检控制器为数字智能控制器,可以发出指令对主回路进行巡检或停止巡检,还会记录发生故障的支路号和故障类别,并发出声光报警,同时完成故障的上传,通知值班人员检修(由此可见,巡检控制器具有网络控制器、报警控制系统、转换器的功能,即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排水泵控制报警系统还包括网络控制器、报警器、报警控制系统、转换器,转换器能够辨别出不同泵工作站传输的报警信号,并且能够将所述的报警信号转换成数字信息通过排水系统巡检控制器传输给人机界面,还能够将所述的报警信号传输给报警器执行报警任务)。
因此,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排水泵控制柜与排水泵报警系统之间通过网线相连;声光报警设备为蜂鸣器;(2)排水泵组还包括温度传感器和执行器,执行器得到温度传感器的信号后对环境温度执行调温。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实现排水泵控制柜与排水泵报警系统之间的连接,选择何种声光报警器,以及如何对泵站的进行散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用网线实现电子控制系统的部件之间的连接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而用蜂鸣器作为报警器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水泵站智能控制系统,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4段至第11段及附图1):包括水泵组,水泵组包括泵站设备6、温度传感器7和排风机9(相当于本申请的执行器),该温度传感器7用于检测泵站5内的环境温度,并且排风机9和温度传感器连接控制器8;显然,当温度传感器检测泵站温度过高时,可以通过排风扇排风进行降温。该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该区别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3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综上所述,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电源巡检单元包括电量变送器,该电量变送器分别与排水泵双电源切换装置和巡检控制器相连接,排水泵双电源切换装置和巡检控制器相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从属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参见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及附图1):排水泵检测单元包括巡检执行器,排水泵组分别与巡检执行器和排水泵控制器相连接;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
复审请求人认为:
(1)采用了多篇对比文件(对比文件1-3)和常规技术手段评价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本身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存在一定难度的,是否付出创造性劳动复审请求人持质疑态度。
(2)本申请的蜂鸣器、转换器、排风机等部件的位置和连接关系都未被对比文件1-3所披露,上述部件都为权利要求中的重要部件,完全不能认同该区别技术特征为常规技术手段。
(3)驳回决定中对本申请的评判有悖于创造性评判“三步法”评判逻辑。
对此,合议组认为:
(1)第一,对比文件能否评价本申请的创造性,主要看技术领域、解决的技术问题、采取的技术手段和取得的技术效果是否相同或相似,以及这些对比文件之间是否具有结合启示,与对比文件数量的多少没有关系。第二,本通知书并没有使用多篇对比文件,而是只使用了两篇对比文件,即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第三,本申请最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泵站机组控制优化及远程监视预警系统的绝大部分特征,仅仅没有公开网线连接、蜂鸣器和排水泵组的调温设备,并且调温设备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网线连接和蜂鸣器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对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在对比文件3的技术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是可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的。
(2)第一,本申请中没有记载排风机;第二,本申请的权利要求中也没有记载蜂鸣器、转换器的位置和连接关系;第三,即使复审请求人根据说明书和附图将蜂鸣器、转换器的位置和连接关系增加到权利要求1中,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因为这些位置和连接关系都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
(3)驳回决定中对本申请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判断符合有关创造性分析中所通常采用的“三步法”判断逻辑。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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