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涤控制装置和具有其的洗衣机及洗涤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洗涤控制装置和具有其的洗衣机及洗涤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72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4967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254051.7
申请日:2014-06-09
复审请求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倩
合议组组长:兰琪
参审员:孙丽芳
国际分类号:D06F33/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判断发明的创造性,首先将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区别特征,进而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分析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410254051.7,名称为“洗涤控制装置和具有其的洗衣机及洗涤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由“无锡小天鹅股份有限公司”变更而来)。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06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1月0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4年06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7年11月0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洗涤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指令以及衣物的污渍类型和衣物的材质类型;
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衣物的污渍类型和衣物的材质类型以及预设的洗涤模型确定洗涤参数,和根据所述指令启动洗衣机并控制所述洗衣机根据所述确定的洗涤参数进行工作;
其中,洗涤模型包括多种污渍类型、多种衣物材质类型和相应的洗涤参数,不同的衣物材质和污渍类型对应设定不同的洗涤参数;
其中,所述污渍类型包括血渍、咖啡渍、泥渍、草渍、口红渍和酒渍中的一种或多种;
其中,所述洗涤模型通过试验确定;
其中,所述洗涤参数包括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洗涤转速、洗涤转停比和漂洗水量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洗涤时间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或者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涤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衣物的材质类型包括轻柔、一般和厚重中的一种或多种。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洗涤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衣物的材质类型为棉麻、混合、牛仔、化纤。
4.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洗涤控制装置。
5. 一种洗涤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用户的指令以及衣物的污渍类型和衣物的材质类型;
根据所述衣物的污渍类型和衣物的材质类型以及预设的洗涤模型确定洗涤参数;以及
根据所述指令启动洗衣机并控制所述洗衣机根据所述确定的洗涤参数进行工作;
其中,洗涤模型包括多种污渍类型、多种衣物材质类型和相应的洗涤参数,不同的衣物材质和污渍类型对应设定不同的洗涤参数;
其中,所述污渍类型包括血渍、咖啡渍、泥渍、草渍、口红渍和酒渍中的一种或多种;
其中,所述洗涤模型通过试验确定;
其中,所述洗涤参数包括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洗涤转速、洗涤转停比和漂洗水量中的一种或多种,所述洗涤时间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 型对应的修正时间,或者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其中,所述衣物的材质类型包括轻柔、一般和厚重中的一种或多种。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衣物的材质类型为棉麻、混合、牛仔、化纤。”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洗涤控制装置,对于包含“污渍类型包括咖啡渍和酒渍”且“洗涤参数包括洗涤温度一种”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1(CN102409508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11日)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及控制该洗衣机的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108]-[0137]段,第[0236]-[0270]段,图1-3,图47-55),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洗涤模型为预设的洗涤模型且通过试验确定,不同的衣物材质和污渍类型对应设定不同的洗涤参数。为了便于确定、存储洗涤参数,将洗涤模型设置为预设的洗涤模型并通过试验的方式确定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不同的衣物材质、污渍类型,在洗涤时采用不同的洗涤参数能够进行有针对性地洗涤,进而将不同的衣物材质和污渍类型对应设定不同的洗涤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其他技术方案,其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参见说明书第[0108]-[0137]段,第[0236]-[0270]段,图1-3,图47-55),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洗涤控制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3、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6-7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无锡小天鹅电器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7项),其中,在驳回文本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5中“所述洗涤参数包括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洗涤转速、洗涤转停比和漂洗水量中的一种或多种”的“中的一种或多种”删除。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的洗涤程序是需要用户在互联网搜索得到的,而不是预设的,其未给出构造洗涤模型并预设到洗衣机中的技术启示;(2)请求人未发现任何教科书或工具书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将其认定为惯用技术手段没有依据。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2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洗涤控制装置,其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洗涤模型通过试验确定,不同的衣物材质和污渍类型对应设定不同的洗涤参数,且洗涤参数还包括洗涤转速、洗涤转停比和漂洗水量,所述洗涤时间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或者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对比文件1未提及上述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不同的衣物材质和污渍类型所需要的洗涤条件具有明显的差别,且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洗涤强度、及漂洗步骤均是洗涤过程中需要考量的因素,其中洗涤强度又包括洗衣机转速、滚筒转/停时间比(参见《服装洗涤与去渍技术》,吴京淼,第24-25页,中国物资出版社,2007年08月,下称公知常识性证据1),从而,对于不同的衣物材质和污渍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洗涤时采用不同的洗涤参数以进行有针对性地洗涤,根据实际的衣物材质和污渍类型选择合适的洗涤转速、洗涤转停比和漂洗水量作为洗涤参数,并设定对应的修正时间,将洗涤时间设置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或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的修正时间,且通过试验确定洗涤模型以保证洗涤模型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对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其他技术方案,血渍、泥渍、草渍、口红渍均为本领域常见的污渍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所述洗涤控制装置洗涤上述污渍,并根据所述污渍类型对洗涤参数进行相应的调整,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洗涤控制方法,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3、6-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6-7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5项),其中,在2018年04月20日提交的文本基础上,删除权利要求2和6,将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限定至权利要求1、5中,并进一步在权利要求1、5中增加特征“轻柔材质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和漂洗水量分别对应小于一般材质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和漂洗水量,一般材质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和漂洗水量分别对应小于厚重材质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和漂洗水量”,适应性修改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洗涤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指令以及衣物的污渍类型和衣物的材质类型;
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衣物的污渍类型和衣物的材质类型以及预设的洗涤模型确定洗涤参数,和根据所述指令启动洗衣机并控制所述洗衣机根据所述确定的洗涤参数进行工作;
其中,洗涤模型包括多种污渍类型、多种衣物材质类型和相应的洗涤参数,不同的衣物材质和污渍类型对应设定不同的洗涤参数;
其中,所述污渍类型包括血渍、咖啡渍、泥渍、草渍、口红渍和酒渍中的一种或多种;
其中,所述洗涤模型通过试验确定;
其中,所述洗涤参数包括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洗涤转速、洗涤转停比和漂洗水量,所述洗涤时间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或者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
其中,所述衣物的材质类型包括轻柔、一般和厚重中的一种或多种,轻柔材质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和漂洗水量分别对应小于一般材质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和漂洗水量,一般材质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和漂洗水量分别对应小于厚重材质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和漂洗水量。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洗涤控制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衣物的材质类型为棉麻、混合、牛仔、化纤。
3. 一种洗衣机,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1-2任一项所述的洗涤控制装置。
4. 一种洗涤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用户的指令以及衣物的污渍类型和衣物的材质类型;
根据所述衣物的污渍类型和衣物的材质类型以及预设的洗涤模型确定洗涤参数;以及
根据所述指令启动洗衣机并控制所述洗衣机根据所述确定的洗涤参数进行工作;
其中,洗涤模型包括多种污渍类型、多种衣物材质类型和相应的洗涤参数,不同的衣物材质和污渍类型对应设定不同的洗涤参数;
其中,所述污渍类型包括血渍、咖啡渍、泥渍、草渍、口红渍和酒渍中的一种或多种;
其中,所述洗涤模型通过试验确定;
其中,所述洗涤参数包括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洗涤转速、洗涤转停比和漂洗水量,所述洗涤时间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或者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
其中,所述衣物的材质类型包括轻柔、一般和厚重中的一种或多种,轻柔材质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和漂洗水量分别对应小于一般材质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和漂洗水量,一般材质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和漂洗水量分别对应小于厚重材质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和漂洗水量。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衣物的材质类型为棉麻、混合、牛仔、化纤。”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根据衣物的污渍类型和衣物的材质类型,洗衣机给出具体的建议洗涤程序,而本申请中是在预设的洗涤模型基础上增加污渍的修正时间;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衣物材质与洗涤参数对应关系的内容,本申请的发明人通过大量试验和理论分析发现该对应关系,可以有效去除污渍并减少能源消耗。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22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5项),经合议组审查,上述文本的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4年06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2019年07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判断发明的创造性,首先将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找出区别特征,进而基于该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来分析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运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洗涤控制装置(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其包括用户接口32、显示器34、传感器50、控制器52等,其中用户接口32和显示器34构成全触摸LCD 30,控制器52是根据通过用户接口32输入的触摸信息来控制洗衣机1的整体操作(诸如洗涤、漂洗和甩干)的微型计算机,全触摸LCD 30显示包括区域“织物”、“污渍种类”和“污渍”的屏幕以选择织物类型和污渍种类。具体地,当用户触摸设置在屏幕左侧的区域“织物”以选择织物类型时,全触摸LCD 30在区域“织物”中显示包括棉制品、丝制品、床上用品、合成纤维制品、羊毛制品以及混纺制品的弹出菜单,用户触摸激活的弹出菜单并选择织物类型;当用户选择设置在如图47中所示的全触摸LCD 30的中央部分的织物种类然后触摸区域“污渍种类”和区域“污渍”时,全触摸LCD 30通过区域“污渍种类”显示包括饮料、汤汁、墨水、冰激凌和蔬菜的弹出菜单,并通过区域“污渍”显示包括咖啡、红酒、橙汁、苹果和蓝莓的弹出菜单,用户触摸激活的弹出菜单从而选择污渍种类。当用户通过以上处理选择织物类型和污渍种类然后触摸设置在屏幕右侧的下端的按钮“查看污渍指导提示”时,全触摸LCD 30显示衣物污渍去除提示和洗衣机1的建议的洗涤程序。当用户触摸按钮“开始洗涤”以使用建议的洗涤程序从衣物去除污渍时,全触摸LCD 30显示如图51中所示的建议的洗涤程序的洗涤信息。当用户触摸设置在全触摸LCD 30右侧的下端的“开始/暂停”键时,全触摸LCD 30显示如图54中所示的从衣物去除污渍的洗涤程序的进度状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08]-[0122]段,第[0236]-[0259]段,图1-3,图47-55)。由图50-51可以看出,洗涤选项、洗涤水温度、漂洗数、甩干RPM和洗涤时间作为基本洗涤信息显示于全触摸LCD 30上。
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洗涤控制装置,其中用户接口32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接收模块,用于接收用户的指令以及衣物的污渍类型和衣物的材质类型;控制器52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控制模块,用于根据所述衣物的污渍类型和衣物的材质类型以及预设的洗涤模型确定洗涤参数,和根据所述指令启动洗衣机并控制所述洗衣机根据所述确定的洗涤参数进行工作;其中,所述洗涤模型包括多种污渍类型、多种衣物材质类型和相应的洗涤参数;污渍类型包括饮料、汤汁、墨水、冰激凌和蔬菜,饮料包括咖啡、红酒、橙汁、苹果和蓝莓;洗涤参数包括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漂洗数和甩干RPM等。
综上,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洗涤模型通过试验确定,不同的衣物材质和污渍类型对应设定不同的洗涤参数,且洗涤参数还包括洗涤转速、洗涤转停比和漂洗水量,所述洗涤时间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或者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衣物的材质类型包括轻柔、一般和厚重中的一种或多种,轻柔材质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和漂洗水量分别对应小于一般材质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和漂洗水量,一般材质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和漂洗水量分别对应小于厚重材质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和漂洗水量,对比文件1未提及上述特征。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旨在提出一种洗涤控制装置,能够针对不同材质衣物上的不同污渍类型,采用不同洗涤方式和/或不同洗涤参数进行洗涤,从而达到更好的洗涤效果(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页第15-19行)。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进一步提高对不同衣物材质和污渍的去污效果。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不同的衣物材质和污渍类型所需要的洗涤条件具有明显的差别,且洗涤温度、洗涤时间、洗涤强度、及漂洗步骤均是洗涤过程中需要考量的因素,其中洗涤强度又包括洗衣机转速、滚筒转/停时间比(参见公知常识性证据1),从而,对于不同的衣物材质和污渍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洗涤时采用不同的洗涤参数以进行有针对性地洗涤,根据实际的衣物材质和污渍类型选择合适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转停比和漂洗水量作为洗涤参数,并设定对应的修正时间,将洗涤时间设置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或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的修正时间,且通过试验确定洗涤模型以保证洗涤模型的准确性和客观性,此外,轻柔、一般和厚重均为本领域常见的材质类型,在对所述材质类型的衣物进行洗涤时,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材质的薄厚程度不同选择设定相应的洗涤参数,例如对于厚重材质,可以选择设定较高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及漂洗水量以保证去污效果,而对于一般材质和轻柔材质,则分别选择设定较低和更低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及漂洗水量即可保证去污效果。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其他技术方案,血渍、泥渍、草渍、口红渍均为本领域常见的污渍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采用所述洗涤控制装置洗涤上述污渍,并根据所述污渍类型对洗涤参数进行相应的调整,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衣物的材质类型作了进一步选定,然而棉麻、混合、牛仔、化纤均为本领域常见的材质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所述材质类型的衣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要求保护一种洗衣机(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如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洗衣机,在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要求保护一种洗涤控制方法(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
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4中限定了洗涤模型通过试验确定,不同的衣物材质和污渍类型对应设定不同的洗涤参数,且洗涤参数还包括洗涤转速、洗涤转停比和漂洗水量,所述洗涤时间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或者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地污渍类型对应的修正时间,衣物的材质类型包括轻柔、一般和厚重中的一种或多种,轻柔材质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和漂洗水量分别对应小于一般材质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和漂洗水量,一般材质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和漂洗水量分别对应小于厚重材质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和漂洗水量,对比文件1未提及上述特征。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4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对衣物的材质类型作了进一步选定,然而棉麻、混合、牛仔、化纤均为本领域常见的材质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所述材质类型的衣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所陈述的意见(具体内容详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
如评述权利要求1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洗涤时间是洗涤过程中需要考量的因素,从而,对于不同的衣物材质和污渍类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洗涤时采用不同的洗涤参数以进行有针对性地洗涤,根据实际的衣物材质和污渍类型设定对应的修正时间,将洗涤时间设置为在普通洗涤类型的洗涤时间或在预设的时间上增加相应的修正时间。此外,根据本领域的一般常识,随着衣物的材质由轻薄变为厚重,若要保证相同的洗涤效果,洗涤时所需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及漂洗水量也会随之升高,因此,对于厚重材质,自然应选择设定较高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及漂洗水量以保证去污效果,而对于一般材质和轻柔材质,则仅需选择设定较低和更低的洗涤温度、洗涤转速、洗涤时间及漂洗水量即可在节约能耗的同时保证去污效果,所述选择设定所带来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预期的。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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