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高压电源电路和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高压电源电路和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609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5205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585182.8
申请日:2015-09-15
复审请求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冉
合议组组长:马欲洁
参审员:田苏洁
国际分类号:H02M1/14,H02M3/155,A61B8/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585182.8,名称为“一种高压电源电路和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深圳开立生物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9月15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高压电源电路,应用于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中,其特征在于,包括:
DC-DC电源和与所述DC-DC电源输出端相连、用于抑制所述DC-DC电源的输出波纹的倍增电容电路;
所述DC-DC电源和倍增电容电路设置在所述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的导管接口盒中;
所述倍增电容电路包括:
第一端与所述DC-DC电源的第一输出端相连的第三电阻;
第一端与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二端相连、第二端与所述DC-DC电源的第二输出端相连的第五电容,所述第五电容的第二端作为所述电容倍增电路的第二输出端;
输入端与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一端相连、控制端与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二端相连的开关管,所述开关管的输出端作为所述电容倍增电路的第一输出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电源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管为MOS管或三极管。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电源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三电阻和第五电容的采用0805的封装方式进行封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高压电源电路,其特征在于,所述开关管采用SOT-23的封装方式进行封装。
5. 根据权利要求1-4任意一项所述的高压电源电路,其特征在于,DC-DC电源包括:
输入端与输入电源相连的DC-DC控制芯片;
第一端与所述输入电源相连的第三电感;
栅极与所述DC-DC控制芯片的第一输出端相连、源极接地、漏极与所述第三电感的第二端相连的MOS管;
阳极与所述第三电感的第二端相连的第一整流管;
第一端与所述DC-DC控制芯片的第二输出端相连、第二端接地的第一电阻;
第一端与所述第一整流管的阴极相连、第二端接地的第二电阻;
与所述第二电阻并联的第一电容;
其中,所述第二电阻的第一端作为所述DC-DC电源的第一输出端,所述第二电阻的第二端作为所述DC-DC电源的第二输出端。
6. 一种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其特征在于,应用有权利要求1-5任意一项所述的高压电源电路。”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采用有源电容倍增器改善开关电容DC-DC变换器的性能”,张立森等,电子学报,2007年第8期,第1563-1566页,公开日:2007年08月31日。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倍增电容电路包括:第一端与所述DC-DC电源的第一输出端相连的第三电阻;第一端与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二端相连、第二端与所述DC-DC电源的第二输出端相连的第五电容,所述第五电容的第二端作为所述电容倍增电路的第二输出端;输入端与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一端相连、控制端与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二端相连的开关管,所述开关管的输出端作为所述电容倍增电路的第一输出端;(2)电源电路为高压,并且应用于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中,所述DC-DC电源和倍增电容电路设置在所述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的导管接口盒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将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高压电源电路应用于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不能认同驳回决定中指出的,对比文件1的DC-DC变换器可以应用于任何需要使用直流电源的电路中;(2)本申请提出了具体的倍增电容电路的结构设计,正是该种结构设计,使得DC-DC电源和倍增电容电路可以设置在导管接口盒中,对比文件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也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复审请求人也不认同驳回决定中指出的,为了节约空间,将DC-DC电源和倍增电容电路设置在导线接线盒中是常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没有采用有源电容倍增电路取代滤波电路的技术启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DC-DC电源可以应用于包括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领域在内的任何需要的电路中。在对应用于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中的DC-DC电源的性能有改进需求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在已公开的技术中寻找合适的如带有有源电容倍增器的DC-DC变换器。(2)倍增电容电路的具体结构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将DC-DC电源及滤除纹波的装置置于导线盒中也是常规选择。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电源电路为高压电源电路,应用于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中,所述DC-DC电源和倍增电容电路设置在所述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的导管接口盒中;2)所述倍增电容电路包括:第一端与所述DC-DC电源的第一输出端相连的第三电阻,第一端与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二端相连、第二端与所述DC-DC电源的第二输出端相连的第五电容,所述第五电容的第二端作为所述电容倍增电路的第二输出端,输入端与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一端相连、控制端与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二端相连的开关管,所述开关管的输出端作为所述电容倍增电路的第一输出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将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高压电源电路应用于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电容倍增器的DC-DC变换器,DC-DC变换器的基本功能就是根据需要,将输入直流电压转换为所期望的输出直流电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上述DC-DC变换器应用于任何需要使用直流电源的场合中;本申请中所限定的DC-DC变换器的电路结构,是本领域公知的升压电路结构,也并未体现出其适用于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的特定结构。2)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开关电容DC-DC变换器中的电容用图3所述的浮地或接地电容替代,就可以得到一种新型的基于有源电容倍增器的开关电容变换器”,而在对比文件1图1所述的开关电容DC-DC变换器中,包括滤波电容,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电容倍增电路替换其中的滤波电容来实现抑制输出纹波的技术特征。其次,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通过引入电容倍增电路,可以实现以小电容来等效开关电容DC-DC变换器中较大的浮地电容和接地电容,即对比文件1也给出了通过电容倍增电路来控制电路体积的技术启示,并且电容倍增电路自身的原理就是用电容和放大器等有源或者无源器件实现电容容量的放大,从而使得以更小体积实现更大容量的电容,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利用电容倍增电路来实现滤波后,电路体积变小,为了使用方便,可以将DC-DC电源和倍增电容电路设置在导线接线盒。第三,针对电容倍增器的具体电路结构,合议组给出公知常识性证据:《电子电路百科全书 第4卷》(R.F.格拉夫、W.希茨著,张伦、才磊译,科学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75页公开了采用开关管实现电容倍增器的电路结构,该电路结构与本申请请求保护的电路结构相同。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4日发出了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复审请求人未进行答复,视为无回避请求。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9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明确记载“与所述DC-DC电源输出端相连、用于抑制所述DC-DC电源的输出波纹的倍增电容电路”,在其公开的技术方案中,倍增电路取代的是传统开关电源变换器中的电容;(2)所述DC-DC电源和倍增电容电路设置在所述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的导管接口盒中并非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设置其目的并不是为了使用方便,而是为了降低血管内超声系统的布局复杂度,该改进是基于解决本申请所指出的特定的技术问题而进行改进的具有创造性的技术手段,并不是因为目前有了具有倍增电容器的DC-DC变换器之后才因为“使用方便”顺便设置在导管接口盒中。
合议组在此基础上继续审查,并于2019年05月23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倍增电容电路,与所述DC-DC电源输出端相连、用于抑制所述DC-DC电路的输出波纹,所述倍增电容电路包括:第一端与所述DC-DC电源的第一输出端相连的第三电阻,第一端与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二端相连、第二端与所述DC-DC电源的第二输出端相连的第五电容,所述第五电容的第二端作为所述电容倍增电路的第二输出端,输入端与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一端相连、控制端与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二端相连的开关管,所述开关管的输出端作为所述电容倍增电路的第一输出端;2)所述电源电路为高压电源电路,应用于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中,所述DC-DC电源和倍增电容电路设置在所述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的导管接口盒中。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将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高压电源电路应用于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2)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虽然没有明确记载“与所述DC-DC电源输出端相连、用于抑制所述DC-DC电源的输出波纹的倍增电容电路”,但是上述电路布置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复审通知书中也给出了公知常识证据;2)由于在DC-DC电源电路的输出端采用倍增电容电路来抑制输出波纹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通过上述设置实现了采用较小的电容来获得较大容量的电容的技术效果,其客观上使得整个电路的体积得以缩小,同时降低所应用系统的布局复杂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追求,在电源电路整体体积较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DC-DC电源和倍增电容电路设置在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的导管接口盒中,从而降低所应用系统的布局复杂度。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所述DC-DC电源和倍增电容电路设置在所述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的导管接口盒中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首先,现有技术中并不存在采用倍增电容电路的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其次,现有技术中同样也不存在将DC-DC电源和倍增电容电路设置在导管接口盒中的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本申请设置倍增电容电路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现有技术中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布线的复杂度,并非是为了换一种方式对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进行滤波,将DC-DC电源和倍增电容电路设置在导管接口盒所带来的有益效果是意想不到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没有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9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8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7年11月1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评述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历次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采用有源电容倍增器改善开关电容DC-DC变换器的性能”,张立森等,电子学报,2007年第8期,第1563-1566页,公开日:2007年08月31日。
2.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高压电源电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电源电路,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第1-5节):包括:DC-DC电源(参见图1(a)),以及电容倍增电路,将开关电容DC-DC变换器中的电容用图3所述的浮地或接地电容替代,就可以得到一种新型的基于有源电容倍增器的开关电容变换器(参见第4节第1段),采用倍增电容电路能够减小占用的芯片面积(参见第5节结论部分)。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倍增电容电路,与所述DC-DC电源输出端相连、用于抑制所述DC-DC电路的输出波纹,所述倍增电容电路包括:第一端与所述DC-DC电源的第一输出端相连的第三电阻,第一端与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二端相连、第二端与所述DC-DC电源的第二输出端相连的第五电容,所述第五电容的第二端作为所述电容倍增电路的第二输出端,输入端与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一端相连、控制端与所述第三电阻的第二端相连的开关管,所述开关管的输出端作为所述电容倍增电路的第一输出端;(2)所述电源电路为高压电源电路,应用于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中,所述DC-DC电源和倍增电容电路设置在所述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的导管接口盒中。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降低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布局的复杂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DC-DC变换器中采用倍增电容电路来取代传统开关电容变换器中的电容,即用较小的电容来获得较大容量的电容,虽然其中并未明确公开采用倍增电容电路代替滤波电容电路,但是采用倍增电容电路来实现滤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如下:《电子电路百科全书 第4卷》(R.F.格拉夫、W.希茨著,张伦、才磊译,科学出版社,1997年10月)第175页公开了:30-10即简易纹波抑制器,曾经被称为电容倍增器,用来抑制电源纹波,从而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开关电源电路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实现采用较小电容获得大电容容量,容易想到采用倍增电容电路代替开关电源电路输出部分的滤波电容,也即,使倍增电容电路与DC-DC电源输出端相连,用于抑制所述DC-DC电源的输出纹波;进一步地,上述由开关管、电容和电阻组成的倍增电容电路结构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证据同前,第175页公开了采用开关管Q1实现电容倍增器的电路结构,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中的电路结构相同。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DC-DC变换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应用于任何需要使用直流电源的场合中,因此,将其应用于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的高压电源电路中,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惯用技术手段,并且,由于采用了倍增电容电路的DC-DC电源能够使得电源电路整体体积缩小,从而为了方便系统整体布局和接线而将DC-DC电源和倍增电容电路设置在所述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的导管接口盒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2、权利要求2-4引用权利要求1,对开关管及电路元件的类型和封装进行了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电路中使用的各元件的类型以及封装进行选择,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4任一项,其限定的DC-DC升压电路的具体结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应用有权利要求1-5任一项所述的高压电源电路。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是本领域公知的医疗诊断系统,在权利要求1-5所要求保护的应用于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的高压电源电路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DC-DC变换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将其应用于任何需要使用直流电源的场合中,因此,将其应用于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的高压电源电路中,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而对于所述DC-DC变换器来说,在其输出端采用倍增电容电路来抑制输出纹波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得到将具有倍增电容电路的DC-DC电源用于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的高压电源电路中的技术方案。并且,由于采用了倍增电容电路的DC-DC电源能够使得电源电路整体体积缩小,这是倍增电容电路的结构本身带来的客观的技术效果,同时,降低所应用系统的布局复杂度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追求,在电源电路整体体积较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所述DC-DC电源和倍增电容电路设置在高频血管内超声系统的导管接口盒中,从而降低所应用系统的布局复杂度,也并未带来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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