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液晶配向剂、液晶配向膜及液晶显示元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584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46185
优先权日:2014-06-12
申请(专利)号:201510306965.8
申请日:2015-06-05
复审请求人: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冰
合议组组长:王勤耕
参审员:甘雨
国际分类号:C09K19/56,G02F1/1337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06965.8,名称为“液晶配向剂、液晶配向膜及液晶显示元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06月05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6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2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19日以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申请日2015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2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液晶配向剂,其特征在于,包含:
聚合物组成物(A),其是由包括四羧酸二酐组份(a)及二胺组份(b)的混合物反应所制得;
由式(1)所示的光聚合性化合物(B);及
溶剂(C),
式(1)中,R1独立地表示式(1-1)~(1-5)所示的聚合性官能基、氢原子、卤素原子、-CN、-CF3、-CF2H、-CFH2、-OCF3、-OCF2H、-N=C=O、-N=C=S或碳数1~20的烷基,其中,该烷基中任意的-CH2-可被-O-、-S-、-SO2-、-CO-、-COO-、-OCO-、-CH=CH-、-CF=CF-或-C≡C-取代,且含氢原子的官能基中,该氢原子可任意被卤素原子或-CN取代;R1至少一者为式(1-1)~(1-5)所示的聚合性官能基;Y独立地表示碳数3~21的饱和或不饱和的独立环、缩合环或螺环的二价基,其中,该环中任意的-CH2-可被-O-取代,任意的-CH=可被-N=取代,任意的-H可被卤素原子、-CN、-NO2、-NC、-N=C=O、-N=C=S、1~3个具有碳数1至4的烷基或苯基取代的硅基、碳数1~10的直链烷基、碳数1~10的支链烷基或碳数1~10的卤烷基取代,且该烷基中,任意的-CH2-可被-O-、-CO-、-COO-、-OCO-、-OCOO-、-CH=CH-或-C≡C-取代;Z独立地表示单键或碳数1~20的亚烷基,其中,该亚烷基中任意的-CH2-可被-O-、-S-、-SO2-、-CO-、-COO-、-OCO-、-OCOO-、-CH=CH-、-CF=CF-、-CH=N-、-N=CH-、-N=N-、-N(O)=N-或-C≡C-取代,且任意的-H可被卤素原子、碳数1~10的烷基或碳数1~10的卤烷基取代;m表示3~6的整数,且当m为3~6的整数时,多个-Y-Z-可为相同,也可为不同;
式(1-1)~(1-5)中,R2表示氢原子、卤素原子、-CF3或碳数1~5的烷基;
其中,该二胺组份(b)包括二胺化合物(b-1),所述二胺化合物(b-1)具有选自由式(II-1)所示的结构以及由式(II-2)所示的结构所构成的组群中的至少一种;
式(II-1)以及式(II-2)中,Ra及Rb各自独立地表示碳数1~6的烷基、碳数1~6的烷氧基、卤素原子或氰基;Rc及Rd各自独立地表示经氟原子取代的碳数1~40的烷基;W1、W2及W3各自独立地表示-O-、-CO-、-CO-O-、-O-CO-、-NRe-、-NRe-CO-、-CO-NRe-、-NRe-CO-O-、-O-CO-NRe-、-NRe-CO-NRe-或O-CO-O-,其中Re表示氢原子或碳数1~4的烷基;X1及X2各自独立地表示亚甲基、亚芳基、二价脂环基、-Si(CH3)2-、-CH=CH-、-C≡C-、具有取代基的亚甲基、具有取代基的亚芳基、具有取代基的二价脂环基、具有取代基的-Si(CH3)2-、具有取代基的-CH=CH,其中所述取代基为氰基、卤素原子或碳数1~4的烷基;n1及n2各自独立地表示0~4的整数;n3表示1;n4及n7各自独立地表示1~6的整数;n5及n8各自独立地表示0~2的整数;n6表示0或1;*各自独立地表示连接键。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配向剂,其特征在于,R1至少一者为式(1-1)~(1-3)所示的聚合性官能基。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配向剂,其特征在于,Y分别独立地表示1,4-亚环己基、1,4-亚环己烯基、1,4-亚苯基、萘-2,6-二基、四氢化萘-2,6-二基、茀-2,7-二基、双环[2.2.2]辛烷-1,4-二基、双环[3.1.0]己烷-3,6-二基或三蝶烯-1,4-二基的二价基,其中,该环中任意的-CH2-可被-O-取代,任意的-CH=可被-N=取代,任意的-H可被卤素原子、-CN、-NO2、-NC、-N=C=O、-N=C=S、1~3个具有碳数1至4的烷基或苯基取代的硅基、碳数1~10的直链烷基、碳数1~10的支链烷基或碳数1~10的卤烷基取代,且该烷基中,任意的-CH2-可被-O-、-CO-、-COO-、-OCO-、-OCOO-、-CH=CH-或-C≡C-取代。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配向剂,其特征在于,Y是选自由式(1-6)至式(1-30)所示的官能基所构成的组群中的至少一种:……(此处省略式(1-6)至式(1-30)的结构式)
式(1-6)至式(1-30)中,R3表示卤素原子、碳数1~3的烷基、碳数1~3的烷氧基或碳数1~3的卤烷基。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配向剂,其特征在于,基于所述二胺组份(b)的总使用量为100摩尔,所述二胺化合物(b-1)的使用量为10~80摩尔。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液晶配向剂,其特征在于,基于所述聚合物组成物(A)的使用量为100重量份,所述光聚合性化合物(B)的使用量为5~30重量份。
7. 一种液晶配向膜,其特征在于,由如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液晶配向剂所形成。
8. 一种液晶显示元件,其特征在于,包括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液晶配向膜。”
驳回决定指出:(1)对比文件2(JP特开2011-237755A1,公开日为2011年11月24日)公开了一种液晶配向剂、液晶配向膜、液晶配向膜的制备方法以及液晶显示元件。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114-118相比,区别特征为:权利要求1通式II-1结构中n3表示1,肉桂酸的苯环通过酯键链接苯环,并且末端基团为经F原子取代的烷基,而对比文件2公开的二胺化合物Ⅵ-3-5结构中肉桂酸的苯环上链接了烷基链。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提供一种离子密度性能良好的液晶配向膜。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肉桂酸结构是本领域常用的光取向结构,对比文件2的化合物Ⅵ-3-5和本申请化合物b-1-1至b-1-4均是本领域常用的具有肉桂酸结构的二胺化合物,且用于光取向的作用是相同的,于肉桂酸结构之外链接苯环或烷基链或卤素取代的烷基链并不影响二胺化合物的光取向性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其中包含的二胺化合物的结构做出微调以得到更多具有相似功能的液晶取向剂。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6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中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114-118中所使用的聚合性化合物V-3-2-6的结构符合权利要求2-4的限定,对比文件2也给出了二胺化合物和光聚合性化合物用量选择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液晶配向膜,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元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所述液晶配向剂制备得到的液晶配向膜和使用其液晶配向膜的液晶显示元件。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根据本申请各实施例的记载,含有二胺化合物(b-1)和由式(1)所示的光聚合性化合物(B)的液晶配向剂(实施例4、5、8-10、12)所制备的液晶显示元件经紫外线照射后测得的离子密度较小,不同时含有二胺化合物(b-1)和光聚合性化合物(B)的液晶配向剂(实施例2、3、7)所制备的液晶显示元件经紫外线照射后测得的离子密度较高。即权利要求1中所限定的二胺化合物(b-1)的结构(位于肉桂酸的苯环上有特定基团)可以取得离子密度较小的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表B的实验结果,含有含氟原子的二胺的液晶配向剂(实施例6)相比含有不含氟原子的二胺(b-1-1)的液晶配向剂(实施例1、11)所制备的液晶显示元件经紫外线照射后测得的离子密度较小。另外,本申请实施例13未使用由式(II-l)及式(II-2)所示的二胺化合物((b-1),也取得了离子密度较低的效果,应是其他因素引起的。可知使用了具有本申请由式(II-l)及式(II-2)所示的二胺化合物(b-1),以及式I所示的聚合性化合物的技术方案均取得了离子密度较低的技术效果,而对比文件2中所用的二胺化合物不具有本申请二胺化合物的结构,不能取得同样的技术效果。驳回决定指出:首先,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光取向的液晶取向剂,其中含有的二胺化合物与本申请的二胺化合物均含有肉桂酸光反应性基团,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得到更多具有类似性能的液晶配向剂,有动机选用具有相同的光反应基团而末端取代基不同的二胺化合物。其次,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实施例4、8和13具有最低的离子密度,但其中实施例13的二胺化合物分子结构中与肉桂酸中苯环相连的结构为烷氧基链或其他结构,并非酯键链接的苯环,申请人并未给出证据证明实施例13中取向膜的离子密度较低与其他因素有关。因此认定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未能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奇美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高电负性的氟原子有较强的吸引电子能力,将肉桂酸结构的末端基团改为经氟原子取代的烷基后,氟原子能捕捉经紫外线照射后产生的离子,改善过高的离子密度。就技术效果而言,一方面,依据本申请说明书中表1、表2以及表A的补充实验结果的内容可知,含氟原子的二胺的液晶配向剂所制备的液晶显示元件经紫外线照射后测得的离子密度较小。另外,表A表明含有含氟原子的二胺的液晶配向剂所制备的液晶显示元件经紫外线照射后测得的离子密度也较小,因此,权利要求1限定为含有含氟原子的二胺确实可以提供有益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的VI-3-5化合物不含有氟原子,也没有给出相应启示。另一方面,实施例13与实施例3相比较,证明了实施例13的配向膜的离子密度较低是与其他因素有关。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均使用了具有肉桂酸结构的二胺化合物,利用了肉桂酸结构在光取向中的作用,而增加一个苯环结构可以增长二胺的游离链,有助于提高取向膜的取向能力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且有无氟取代的烷基链属于本领域的可相互替代的常用端基。其次,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使用具有氟原子取代的烷基的二胺可以降低液晶取向膜的离子密度,并且缺乏必要的理论和数据支持;一方面,复审请求人认为影响液晶取向膜的离子密度的因素有很多,进而无法证明离子密度的改变是否仅由使用具有含氟末端基的二胺化合物所导致。另一方面,实施例13中未使用具有含氟末端基的二胺化合物,其离子密度为39.5,与使用了30%摩尔比的具有含氟末端基的二胺化合物的实施例9的离子密度40.5相近,优于同样使用了30%摩尔比的具有含氟末端基的二胺化合物的实施例7的离子密度54.2和使用了20%摩尔比的具有含氟末端基的二胺化合物的实施例2的离子密度63.8,即液晶取向膜的离子密度与具有含氟末端基的二胺化合物并无必然联系,与此相对,影响液晶取向膜的离子密度的因素有很多。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实施例114-123相比,区别特征为:二胺化合物的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为式(II-1)或式(II-2)所示的化合物,其中肉桂酸结构中的苯环上取代苯酰氧基基团,且n3为1,末端基团为经F原子取代的碳数1-40的烷基,而对比文件2的二胺化合物中苯酰氧基基团未取代于肉桂酸结构中的苯环,其连接于氧基端碳链侧。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其他选择的液晶配向剂。对比文件2公开了液晶配向剂中聚合组合物含有肉桂酸骨架基团,并给出了酯键链接苯基的取代基,以及氟取代的基团选择的技术启示。因而,选择苯酰氧基基团取代肉桂酸结构中的苯环,以及经氟原子取代的碳数1-40的烷基作为末端基团的化合物作为二胺化合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的常规选择,对结构骨架上的取代基进行替代也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式(II-2)的二胺组分,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Ⅵ-3化合物的基础上,改变取代基-(W1-(X1)n4-)n5-(W2)n6-Rc)-的连接位点以获得具有相似活性功能的化合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各组分的其他定义,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光聚合性单体为通式(V)所示的化合物中的至少1种Ra1-Z-(B-Z)m1-Ra1 (V),即明确给出光聚合性化合物结构选择的技术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本领域常规取代基对已知化合物进行修饰,进而获得具有相似功能的用于制备液晶配向剂的化合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6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所公开。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液晶配向膜,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元件,对比文件2公开了使用所述配向剂制备的液晶配向膜,以及包括所述液晶配向膜的液晶显示元件。因此,在其引用的液晶配向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复审通知书指出:首先,复审人请求人在本申请的原申请文件中并未发现和提及氟原子的取代对液晶取向膜的离子密度的影响。其次,基于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实施例和比较例不能表明本申请的液晶配向剂相对于对比文件2在离子密度方面有何差异。再者,比较实施例1和比较例1,二者成分比例差异仅在于光聚合性化合物(B)不同,实施例1中含有10重量份的B-1(即含有式(1-43)所示的光聚合性化合物),而比较例1不含有光聚合性化合物(B)组分,实施例1的紫外线照射后的离子密度<40pC/cm2,比较例1的离子密度≥200 pC/cm2,比较可知二胺化合物和光聚合性化合物均影响离子密度,比较实施例3与实施例13也可以明确配向膜的离子密度与二胺化合物选择之外的其他因素也有关,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并不明确所述的其他因素如何影响离子密度,以及对其的具体影响程度,因而不能确定未经氟取代的b-1-2作为二胺化合物对于离子密度降低的作用必然劣于经氟取代的二胺化合物;另外,根据提供的表A和说明书表2的记载,使用未经氟取代的b-1-2作为二胺化合物的实施例1和11、使用经氟取代的二胺化合物的实施例2和6、同时使用氟取代和无氟的实施例7的离子密度均处于相同等级的评价结果“o”,未呈现出显著差异,因此不能确定经氟取代的化合物作为二胺化合物的聚合物组分用于液晶配向剂一定能够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基于目前的证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得出二胺化合物中肉桂酸结构的末端基团为经氟原子取代的烷基时,相应显示元件经紫外线照射后的离子密度相对于对比文件2能够降低和/或进一步降低至预料不到的程度。此外,离子密度属于液晶显示元件的固有属性,并不属于新的功能或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液晶显示元件的离子密度进行测试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基于目前的证据不能够表明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2在离子密度的改进方面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1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补充提交的表A和表B的内容,其中,实施例4、实施例4-1和实施例4-2的差异仅在于二胺化合物(b-1)不同。使用含氟原子的二胺化合物(b-1-1)的实施例4比使用不含氟原子的二胺化合物(b-1-3)的实施例4-1和实施例4-2的液晶配向剂所制备的液晶显示元件经紫外线照射后测得的离子密度小,而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末端基团的选择,以及以氟原子取代的相关技术内容或启示,说明本申请采用经氟取代的二胺化合物相对于对比文件2在离子密度的改进方面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0月2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于申请日2015年06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52段、说明书附图图1、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发明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是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液晶配向剂(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液晶配向剂,含有二胺与四羧酸二酐反应得到的聚酰亚胺或其前体聚酰胺酸或聚酰胺酸衍生物中的至少一种,和光聚合性单体和/或光聚合性低聚物(参见摘要),实施例114-123披露了具体的液晶配向剂(参见第128页第[0312]段,第129页表2-3),其中光聚合性单体均为V-3-2-6(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式(1)化合物中R1为式(1-1)所示的聚合性官能基,R2为氢原子,Z为-C6H12O-、-OC6H12-、-COO-或-OCO-,Y为苯基或甲基苯基,m为3);聚酰胺酸为PA83-PA92,聚酰胺酸由四羧酸二酐与二胺化合物反应得到,四羧酸二酐具体为Ⅳ-3-2和/或Ⅳ-2-1,二胺化合物为Ⅵ-3-5或Ⅵ-4-1(参见第124页表1-3),并使用NMP/BC=1/1(重量比)的混合溶剂(参见第126页实施例1)。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技术内容相比,区别特征在于:二胺化合物的结构不同,权利要求1限定为式(II-1)或式(II-2)所示的化合物,其中肉桂酸结构中的苯环上取代苯酰氧基基团,且n3为1,末端基团为经F原子取代的碳数1-40的烷基,而对比文件2的二胺化合物中苯酰氧基基团未取代于肉桂酸结构中的苯环,其连接于氧基端碳链侧。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目的在于提供一种液晶配向剂、液晶配向膜及液晶显示元件,其能够解决该液晶配向剂所制得的液晶显示元件经紫外线照射后离子密度过高的问题(参见说明书第7段)。就本申请取得的技术效果而言,本申请说明书提供合成例,记载聚合物组成物A-1-1~A-1-12,A-2-1~A-2-5的制备过程。实施例1-15记载液晶配向剂、液晶配向膜及液晶显示元件的制备。比较例1至比较例5除了液晶配向剂的成分种类及其使用量不同之外,以与实施例1相同的方式来制备液晶配向剂、液晶配向膜及液晶显示元件。比较例6和比较例7除了使用1-十八烷氧基-2,4-二氨基苯或式(IV-1-2)取代合成例1的b-1-1之外,以与实施例1相同的方式来制备液晶配向剂。说明书表2显示,与不含有二胺化合物(b-1)或光聚合性化合物(B)的液晶配向剂(比较例1~5)相比,使用同时含有二胺化合物(b-1)与光聚合性化合物(B)的液晶配向剂(实施例1~13)所制备的液晶显示元件经紫外线照射后测得的离子密度较小(参见说明书247-248段)。比较例6和比较例7的液晶配向剂经偏光紫外光照射后无法配向。由于对比文件2并未对其液晶配向剂所制得的液晶显示元件经紫外线照射后的离子密度进行测试,因此不能比较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离子密度的差异情况。合议组针对本申请说明书记载的效果数据分析如下,实施例1、3、6、11、13中使用的二胺化合物未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式(Ⅱ-1)或式(Ⅱ-2)的范围内,实施例1、2、6、7、11中使用的光聚合性化合物未落入权利要求1限定的式(1)的范围内。经比较实施例2和比较例2、实施例7和比较例4、实施例12和比较例5发现,每组之间成分比例差异仅在于聚合物组成物(A)不同,具体均为二胺化合物的结构差异,具体为实施例2、实施例7和实施例12为式(Ⅱ-1-3)和/或(Ⅱ-1-6)化合物,而比较例2、比较例4和比较例5为对二胺苯、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3,3'-二氨基查耳酮、4,4'-二氨基均二苯乙烯。而实施例2、7、12测得的离子密度依次为50≦离子密度<100、50≦离子密度<100和40≦离子密度<50(pC/cm2),比较例2、4、5测得离子密度均≧200(pC/cm2)。分析上述数据可知,当聚合物组成为(A)中以(Ⅱ-1-3)和/或(Ⅱ-1-6)化合物作为二胺组分时,比以对二胺苯、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3,3'-二氨基查耳酮、4,4'-二氨基均二苯乙烯作为二胺组分所得到的液晶配向剂,用其制得的液晶显示元件经紫外线照射后的离子密度时显示更好的技术效果。但是,对二胺苯、4,4'-二氨基二苯基甲烷、3,3'-二氨基查耳酮、4,4'-二氨基均二苯乙烯与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二胺化合物Ⅵ-3-5或Ⅵ-4-1并不具有相近似的结构,如上述化合物中并不含有肉桂酸结构,对比文件2中使用的二胺化合物Ⅵ-3-5或Ⅵ-4-1与本申请实施例1-13中使用二胺化合物结构近似,均具有取代的苯乙酰氧基、丙烯酰氧基链,以及烷基链结构。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所记载的比较例的效果不能代表对比文件2所述化合物所制备的液晶配向剂的性能。对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由于其中提供的使用不含氟原子的二胺化合物(b-1-3)实施例4-1和实施例4-2并未记载于原始申请文件中,其证明的包含经氟取代的二胺化合物的液晶配向剂较包含未经氟取代的二胺化合物的液晶配向剂所制备的液晶显示元件经紫外线照射后测得的例子密度小的技术效果超出了原始申请文件记载的范围,进而无法被认可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不能确定本申请的液晶配向剂相对于对比文件2取得了更好的技术效果。
基于上述分析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所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其他选择的液晶配向剂。
对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由式(I)或(II)表示的聚酰亚胺或其前体聚酰胺酸和聚酰胺酸衍生物分子中R1和R2中的基团总数的4至50%是通过光产生自由基的基团。式(I)或(II)如下所示: ,所述自由基产生基团是选自具有二苯甲酮骨架和肉桂酸骨架的组中的至少一种,可为Ⅵ-3化合物(相当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式(II-1)化合物),其中R19为碳数1-25的碳氢基团,所述碳氢基团可任选地被-F取代,X3和X4独立地为-COO-或-O-,G13为碳数2-6的亚烷基(参见权利要求28-30)。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液晶配向剂中聚合组合物含有肉桂酸骨架基团,并给出了酯键链接苯基的取代基,以及氟取代的基团选择的技术启示。因而,选择苯酰氧基基团取代肉桂酸结构中的苯环,以及经F原子取代的碳数1-40的烷基作为末端基团的化合物作为二胺化合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基础上的常规选择,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同时,在有机化学领域中,在化合物结构骨架确定的前提下,对骨架上的取代基进行改变,用常用的取代基对其进行替代以得到具有相似功能的化合物,是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式(II-2)的二胺组分,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Ⅵ-3化合物的基础上,改变取代基-(W1-(X1)n4-)n5-(W2)n6-Rc)-的连接位点以获得具有相似活性功能的化合物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对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各组分的其他定义,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光聚合性单体为下述通式(V)所示的化合物中的至少1种Ra1-Z-(B-Z)m1-R a1 (V)(参见权利要求16),其中Ra1独立地是下式(V-1-1)至(V-1-5)所示的可聚合基团、-H、卤素、-CN、-CF3、-CF2H、-CFH2、-OCF3、-OCF2H、-N=C=O、-N=C=S、或具有1至20个碳原子的烷基;在该烷基中任意的-CH2-可被-O-、-S-、-SO2-、-CO-、-COO-、-OCO-、-CH=CH-、-CF=CF-或-C≡C-取代,且含氢原子的官能基中,该氢原子可任意被卤素原子或-CN取代;R1至少一者为式(1-1)~(1-5)所示的聚合性官能基;式(V-1-1)至(V-1-5)如下所示:。B为环结构,独立地表示碳数3~20的饱和或不饱和的独立环、缩合环或螺环的二价基,其中,该环中任意的-CH2-可被-O-取代,任意的-CH=可被-N=取代,任意的-H可被卤素原子、-CN、-NO2、-NC、-N=C=O、-N=C=S、1~3个具有碳数1至4的烷基或苯基取代的硅基、碳数1~10的直链烷基、碳数1~10的支链烷基或碳数1~10的卤烷基取代,且该烷基中,任意的-CH2-可被-O-、-CO-、-COO-、-OCO-、-OCOO-、-CH=CH-或-C≡C-取代;Z独立地表示单键或碳数1~20的亚烷基,其中,该亚烷基中任意的-CH2-可被-O-、-S-、-SO2-、-CO-、-COO-、-OCO-、-OCOO-、-CH=CH-、-CF=CF-、-CH=N-、-N=CH-、-N=N-、-N(O)=N-或-C≡C-取代,且任意的-H可被卤素原子、碳数1~10的烷基或碳数1~10的卤烷基取代;m表示1~6的整数,且当m为2~6的整数时,多个-B-Z-可为相同,也可为不同(参见权利要求1)。可见,对比文件2明确给出光聚合性化合物结构选择的技术启示。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想到使用本领域常规取代基对已知化合物进行修饰,进而获得具有相似功能的能够制备液晶配向剂的化合物。综上,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2)权利要求2-4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进一步限定了式(1)化合物,对此,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R1至少一者为式(1-1)~(1-5)所示的聚合性官能基,式(V)中的环B独立地为1,4-亚环己基,1,4-亚环己烯基,1,4-亚苯基,萘-2,6-二基,四氢化萘-2,6-二基,芴-2,7-二基,双环[2.2.2]辛烷-1,4-二基,或双环[3.1.0]己烷-3,6-二基,三蝶烯-1,4-二基的二价基,其中,该环中任意的-CH2-可被-O-取代,任意的-CH=可被-N=取代,任意的-H可被卤素原子、-CN、-NO2、-NC、-N=C=O、-N=C=S、1~3个具有碳数1至4的烷基或苯基取代的硅基、碳数1~10的直链烷基、碳数1~10的支链烷基或碳数1~10的卤烷基取代,且该烷基中,任意的-CH2-可被-O-、-CO-、-COO-、-OCO-、-OCOO-、-CH=CH-或-C≡C-取代。环B是选自由式(V-3-1)至式(V-3-12)所示的官能基所构成的组群中的至少一种,且式中L表示卤素原子、碳数1~3的烷基、碳数1~3的烷氧基或碳数1~3的卤烷基(参见权利要求1、17-19)。可见,对比文件2给出了对式(1)化合物的取代基进行选择的技术启示。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权利要求5-6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分别限定了二胺化合物和光聚合性化合物的使用量。对比文件2公开了实施例114-123的技术方案,其中使用的二胺化合物Ⅵ-3-5或Ⅵ-4-1的含量占所有二胺化合物的20mol%,聚合性化合物V-3-2-6的用量占聚合性组成物的30重量%(参见表1-4);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5-6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6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4)权利要求7要求保护一种液晶配向膜,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一种液晶显示元件,对比文件2公开使用所述配向剂制备的液晶配向膜,以及包括所述液晶配向膜的液晶显示元件(参见权利要求31-32)。因此,在其引用的液晶配向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8也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陈述的意见(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专利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应基于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完成并且记载在申请文件中的技术信息或根据申请文件可以确定的技术贡献进行评判。如果补交的实验数据并未记载于原申请文件中,同时也并非本申请的现有技术,相应的待证事实并未记载于原申请文件中,同时也不能基于原申请文件直接确定。那么在创造性判断中,如果将这些原申请文件中并未记载的信息考虑进来,将会增加原申请文件中不存在的信息,以这些实验数据来判断发明的技术方案是否具备创造性有违先申请制原则。就本申请而言,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补充提交的实验数据,其中使用不含氟原子的二胺化合物(b-1-3)的实施例4-1和实施例4-2并未记载于原始申请文件中,并且其试图证明的包含经氟取代的二胺化合物的液晶配向剂较包含未经氟取代的二胺化合物的液晶配向剂所制备的液晶显示元件经紫外线照射后测得的离子密度小的技术效果在原申请文件中并未发现和提及,不是本申请原申请文件所记载的意欲解决的技术问题和发明目的,同时也不能基于原申请文件直接确定,不能作为判断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依据。因此,基于目前的证据,不能确定本申请的液晶配向剂相对于对比文件2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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