摄像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摄像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520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55553
优先权日:2014-07-29
申请(专利)号:201580010182.3
申请日:2015-07-27
复审请求人:松下知识产权经营株式会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龚锦玲
合议组组长:梁燕
参审员:荣芳
国际分类号:H04N5/225,G03B7/091,G03B15/00,H04N5/9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该区别特征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80010182.3,名称为“摄像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松下知识产权经营株式会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07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的日期是2016年08月24日,公开日为2016年10月1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2016年08月24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2016年08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2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是:
对比文件1:CN1226063A,公开日为1999年08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O3462627A,公开日为2013年12月25日;
对比文件3:CN1O3139428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05日。
具体理由如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1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2,3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8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有区别特征“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下的记录不经过所述第1动态图像模式下的动态图像记录而开始”,根据修改后的权利要求,能够对于无法预料快门时机的事故/意外等不错过快门时机地进行拍摄。并且,通过从该动态图像中截取静止图像,作为静止图像,能够得到令人满意的画质的静止图像。(2)本申请是为了获得清晰的静止图像而有意的拍摄画质较低的动态图像。因此对快门速度,帧速率,分辨率等进行不同的设定,并非本领域公知常识 。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图像拍摄中,动态图像对成像流畅性及速度等方面的需求与静态图像对成像清晰度及质量等方面的需求是完全相反的,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快门速度、自动对焦追踪速度、自动曝光追踪速度、白平衡追踪速度、帧速率和分辨率等拍摄参数针对获得动态图像和获得静态图像的偏好选择不同数值,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由于图像拍摄的参数有多种,有的参数之间不具有相互制约性,例如快门速度与其他拍摄参数之间,但有的参数之间具有相互制约性,例如帧数和分辨率之间,因此,帧数的大小与拍摄模式并不存在绝对的对应关系。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0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文本是:2018年07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第1-17项,2016年08月24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2016年08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2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引用驳回决定中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226063A,公开日为1999年08月18日;
对比文件3:CN1O3139428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05日。
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7-8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1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在记录时,在照相模式开关13操作的状态下若快门12操作,则在预定时期例如3秒压缩帧数目降低到5fps的帧内编码的静止画面。即在摄像机记录时,照相模式开关设定模式,并在此基础上令快门选择需要使用照相模式的第二运动画面模式来获得更清晰的静止画面。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上述语句只是在说明不经过普通的动态图像记录模式,意味着第2动态图像模式可以直接被触发,实际在本申请说明书中也只是使用了“按下动态图像记录按钮217”,则动态图像的记录开始。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第2动态图像模式,并且快门可以触发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重新设置一个按键来单独触发第2动态图像模式,则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求做出的常规选择。(2)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增加的照相模式的第二运动画面模式与传统第一运动画面模式相比每秒帧数目小而每帧比特数目大。其所获得的效果就是动态画面画质降低,静止画面画质提高。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本申请的基本构思,至于在拍摄图像时,快门速度,分辨率,帧速率皆为影响拍摄图像质量的重要参数,并且是本领域所熟知的事实,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基本构思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同样的效果,根据实际情况设置不同的参数都是本例域的惯用手段。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将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中,并且在独立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所述快门速度是比所述第1动态图像模式更高的值”。将从属权利要求16修改为独立权利要求。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特征“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中,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包含快门速度,所述快门速度被设定为小于与动态图像的帧期间的长度相等的值”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权利要求16中的特征“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中的所述自动对焦追踪速度、所述白平衡追踪速度和所述自动曝光追踪速度中的至少一个是比所述第1动态图像模式高的值”未被对比文件1,3公开,因此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5月17日再次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所针对文本是:2019年01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2016年08月24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2016年08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2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复审通知书所引用对比文件与上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对比文件相同。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8-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25行-29行“给已经设置的一种运动画面模式(第一运动画面模式)和一种静止画面模式(第一静止画面模式)新添加了另一种运动画面模式(第二运动画面模式), 以便获得高质量的静止图像。这使得特别是在照相模式下能够容易地获得高质量的静止图像”明确说明了第二运动画面模式是为了容易获得高质量的静止图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公知,更高速的快门, 自动对焦,白平衡追踪以及自动曝光能够确保拍摄的动态对象清晰成像,所以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参数设定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二运动画面模式。上述区别特征不足以使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复审请求人将从属权利要求13中的部分附加技术特征加入独立权利要求1,16中。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二运动画面模式相对于第一运动画面模式减少了帧数目。在对比文件1中,第二运动画面模式相对于第一运动画面模式增大了每一图像的比特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清楚,若执行该控制,则在第二运动画面模式中会错过快门时机。本申请中,因为“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所述帧速率等于或高于所述第1动态图像模式的所述帧速率”,所以能够防止错过快门时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6的技术方案中,明确了本申请的技术思想是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思想相反的。而且,在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快门速度”的特征,在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6中还限定了“自动对焦追踪速度、 白平衡追踪速度、 自动曝光追踪速度”的特征。因此,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16相对于对比文件1、3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摄像装置,具备:
光学系统部,其对表示被摄体像的光学信息进行控制;
摄像部,其根据经由所述光学系统部而输入的光学信息来生成图像数据;
图像处理部,其对由所述摄像部生成的图像数据进行给定处理;和
控制部,其基于与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对所述光学系统部、所述摄像部以及/或者所述图像处理部进行控制来生成动态图像数据,
所述控制部作为动态图像的记录模式而具有第1动态图像模式和第2动态图像模式,
所述控制部在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中,将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自动设定为适于静止图像记录的规定设定,
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下的记录不经过所述第1动态图像模式下的动态图像记录而开始,
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中,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包含快门速度以及帧速率,
所述第1动态图像模式的所述帧速率等于或低于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所述帧速率,
所述快门速度被设定为小于与动态图像的帧期间的长度相等的值,
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所述快门速度是比所述第1动态图像模式更高的值。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装置,其中,
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还包含ISO灵敏度的上限的设定,
在所述规定设定中,所述ISO灵敏度的上限的值被设定为比在所述第1动态图像模式中所设定的值更高的值。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装置,其中,
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还包含亮度级的设定,
在所述规定设定中,亮度级的范围被设定为能够设定的最大的范围。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装置,其中,
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包含与自动对焦的速度、自动曝光的追踪速度以及/或者白平衡的追踪速度相关的设定,
在所述规定设定中,所述自动对焦的速度、所述自动曝光的追踪速度以及/或者所述白平衡的追踪速度,被设定为比在所述第1动态图像模式中所设定的值更高速的值。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装置,其中,
还具备显示部,
所述控制部在所述摄像装置被设定为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时,使所述显示部显示用于报告所述摄像装置被设定为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意思的规定警告。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装置,其中,
还具备显示部,
所述显示部显示用于从在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下拍摄的动态图像生成静止图像的操作画面,该操作画面包含与构成在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下记录的动态图像数据的帧即每隔给定时间间隔的帧对应的多个缩略图图像。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摄像装置,其中,
所述控制部将构成在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下记录的动态图像数据的多个帧图像中的一个帧图像进行截取来生成静止图像。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摄像装置,其中,
若在设定了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状态下操作了动态图像记录用的操作构件,则所述控制部开始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下的动态图像记录,若在该动态图像记录过程中再次操作了所述动态图像记录用的操作构件,则所述控制部停止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下的动态图像记录。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装置,其中,
还具备设定部,所述设定部用于将动态图像的记录模式设定为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
10. 根据权利要求8所述的摄像装置,其中,
还具备设定部,所述设定部用于将动态图像的记录模式设定为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装置,其中,
所述控制部在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中,将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自动设定为比所述第1动态模式更适于所述静止图像记录的所述规定设定,
所述控制部在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中,将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自动设定为规定设定,使得所述动态图像的画质比所述第1动态模式低。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装置,其中,
还具备:操作部,其通过单一操作受理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设定,
在经由所述操作部设定了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情况下,所述控制部自动地设定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装置,其中,
在设定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情况下,所述控制部自动地设定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
所述第1动态图像模式的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和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各自包含分辨率,
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包含下记的(i)~(iii)三个组合中的任意一者:
(i)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中最高的所述分辨率、和比最高的所述帧速率低且比规定值高的所述帧速率;
(ii)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中最高的所述帧速率、和比最高的所述分辨率低且比规定值高的所述分辨率;
(iii)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中最高的所述分辨率、和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中最高的帧速率。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装置,其中,
在设定了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情况下,所述控制部自动地设定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
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所述帧速率为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中最高值。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摄像装置,其中,
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包含多个值。
16. 一种摄像装置,具备:
光学系统部,其对表示被摄体像的光学信息进行控制;
摄像部,其根据经由所述光学系统部而输入的光学信息来生成图像数据;
图像处理部,其对由所述摄像部生成的图像数据进行给定处理;和
控制部,其基于与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对所述光学系统部、所述摄像部以及/或者所述图像处理部进行控制来生成动态图像数据,
所述控制部作为动态图像的记录模式而具有第1动态图像模式和第2动态图像模式,
所述控制部在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中,将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自动设定为适于静止图像记录的规定设定,
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下的记录不经过所述第1动态图像模式下的动态图像记录而开始,
所述第1动态图像模式的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和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包含自动对焦追踪速度、白平衡追踪速度和自动曝光追踪速度中的至少一个以及帧速率,
所述第1动态图像模式的所述帧速率等于或低于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所述帧速率,
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中的所述自动对焦追踪速度、所述白平衡追踪速度和所述自动曝光追踪速度中的至少一个是比所述第1动态图像模式高的值。”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9年06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2016年08月24日依据专利合作条约第28条或者第41条提交的说明书第1-22页,2016年08月24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附图第1-2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历次复审通知书所引用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226063A,公开日为1999年08月18日;
对比文件3:CN1O3139428A,公开日为2013年06月05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摄像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视频记录/播放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5行至第6页第2行,附图1):所述设备具有第一运动画面模式和称为照相模式的第二运动画面模式,第二运动画面模式与第一运动画面模式相比,每秒帧数目小而每帧比特数目大,在照相模式下能够获得高质量的静止图像;所述设备包括摄像机1(对应摄像部)、视频压缩电路3(对应图像处理部)、系统控制电路10、照相模式开关13和快门12,系统控制电路10分别与视频压缩电路3、照相模式开关13和快门12连接;首先,系统控制电路10控制视频压缩电路3进行运动画面压缩,在照相模式开关13操作的状态下若快门12操作,则在预定时期例如3秒,压缩帧数目以降低到5fps的帧内编码的静止画面(由第一运动画面模式切换到照相模式);照相模式开关的状态记录在子码中,在照相模式开关13再次操作时能够回到前次的状态(由照相模式切换到第一运动画面模式)(即照相模式开关13控制了图像记录的设定模式);其中,在照相模式以5fps记录3秒运动画面时,15帧暂时存入存储器中(即照相模式下的记录从帧数目被压缩的图像的记录开始起进行到结束为止),用户从15帧中选出所需图像作为静止画面。对比文件1公开的“摄像机1拍摄主体”可知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摄像部经由光学系统部而输入的光学信息来生成图像数据。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1)光学系统部,表示对被摄主体图像的光学信息进行控制;(2)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下的记录不经过所述第1动态图像模式下的动态图像记录而开始;(3)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中,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包含快门速度以及帧速率,所述第1动态图像模式的所述帧速率等于或低于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所述帧速率,所述快门速度被设定为小于与动态图像的帧期间的长度相等的值,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所述快门速度是比所述第1动态图像模式更高的值。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摄像机,摄像机必然具有光学系统部,并且具有对应的控制部,至于对光学信息进行控制的是光学系统部还是其他部件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1动态图像模式,第2动态图像模式,并且照相模式开关13可以控制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开始和结束。在此基础上,将第2动态图像模式设置为与第1动态图像模式相互独立,由一个按键即可控制其开启和结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常规选择,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第二运动画面模式下能够容易地获得高质量的静止图像。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获得高质量静止图像的第二运动图像模式。而且本领域公知,使用高速快门可以确保拍摄的动态对象清晰成像,使用高帧率保证高速运动图像被准确及时抓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公知常识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二运动画面模式,获取快门速度和帧速率更高的设置以保证获取高质量静态图像。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2-4均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附加技术特征分别对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ISO灵敏度,亮度级别,自动对焦的速度,自动曝光的追踪速度,白平衡的追踪速度做出了具体规定,在电子摄像拍照领域,上述参数都是拍照时所经常使用的设定参数,而将上述参数设置为适合动态图像拍摄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作出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为了提醒用户当前的拍摄模式,避免用户的误操作,在摄像装置上增加显示部以实时显示当前拍摄模式,实现对用户的提示和警告,是本领域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6引用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6任一项, 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多功能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94]段,附图10):多功能装置包括显示控制单元、显示单元(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显示部)和操作单元,显示控制单元用于在从服务提供服务器处获取一个或者多个缩略图图像数据之后,将一个或者多个缩略图图像数据合并在缩略图选择画面信息中,显示单元显示缩略图选择画面信息所表示的缩略图选择画面。特定用户能够对操作单元进行操作以选择包括在缩略图选择画面中的一个缩略图图像数据,显示控制单元发送包括特定用户选择的缩略图图像数据的图像ID的请求。因此,从属权利要求6,7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并且上述特征所解决的技术问题与附加技术特征所解决技术问题相同,都是用于在同一界面能较多的显示图像,并选择上述图像之一,因此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其应用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6,7相对于对比文件1,3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1-6任一项,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行至第20行):系统控制电路10控制视频压缩电路3进行运动画面压缩,在照相模式开关13操作的状态下若快门12操作,则在预定时期例如3秒压缩帧数目降低到5fps的帧内编码的静止画面(由第一运动画面模式切换到照相模式),视频压缩电路保存上述静止画面。在照相模式开关13再次操作时能够回到前次的状态(隐含公开了结束当前状态)。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任一项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1,从属权利要求10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行至第12行),系统控制电路10控制视频压缩电路3进行运动画面压缩,在照相模式开关13(相当于本申请中的设定部)操作的状态下若快门12操作,则在预定时期,例如3秒,压缩帧数目降低到5fps的帧内编码的静止画面(由第一运动画面模式切换到照相模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9-10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1引用权利要求1,其中,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5行至第4页第11行):所述设备具有第一运动画面模式和称为照相模式的第二运动画面模式,第二运动画面模式与第一运动画面模式相比在第二运动画面模式下能够获得高质量的静止图像。而为了获得高质量的静止图像,设置参数使得动态图像的画质降低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行至第12行):在照相模式开关13操作的状态下若快门12操作,则在预定时期,例如3秒,压缩帧数目降低到5fps的帧内编码的静止画面;照相模式开关的状态记录在子码中,在照相模式开关13再次操作时能够回到前次的状态(即照相模式开关13单独控制了图像记录的设定模式,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操作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12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3-14均分别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页第1行至第12行):在照相模式开关13操作的状态下若快门12操作,则在预定时期,例如3秒,压缩帧数目降低到5fps的帧内编码的静止画面;照相模式开关的状态记录在子码中,在照相模式开关13再次操作时能够回到前次的状态;同时,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在动态图像拍摄模式下需要截取静止图像的情况下,调整与获取静止图像相关的参数,根据用户的需求,对帧速率和分辨率分别设定,用于平衡动态图像和静态图像的获取,从而得到用户所期望的图像数据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3-14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从属权利要求15引用权利要求1,第2动态图像模式包括多个动态拍摄相关的值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摄像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视频记录/播放设备,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3页第25行至第6页第2行,附图1) :所述设备具有第一运动画面模式和称为照相模式的第二运动画面模式,第二运动画面模式与照相模式相比,每秒帧数目小而每帧比特数目大,在照相模式下能够获得高质量的静止图像;所述设备包括摄像机1(对应摄像部)、视频压缩电路3(对应图像处理部)、系统控制电路10、照相模式开关13和快门12,系统控制电路10分别与视频压缩电路3、照相模式开关13和快门12连接;首先,系统控制电路10控制视频压缩电路3进行运动画面压缩,在照相模式开关13操作的状态下若快门12操作,则在预定时期例如3秒,压缩帧数目以降低到5fps的帧内编码的静止画面(由第一运动画面模式切换到照相模式);照相模式开关的状态记录在子码中,在照相模式开关13再次操作时能够回到前次的状态(由照相模式切换到第一运动画面模式)(即照相模式开关13控制了图像记录的设定模式);其中,在照相模式以5fps记录3秒运动画面时,15帧暂时存入存储器中(即照相模式下的记录从帧数目被压缩的图像的记录开始起进行到结束为止),用户从15帧中选出所需图像作为静止画面。对比文件1公开的“摄像机1拍摄主体”可知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摄像部经由光学系统部而输入的光学信息来生成图像数据。
权利要求16和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是:(1)光学系统部,表示对被摄主体图像的光学信息进行控制;(2)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下的记录不经过所述第1动态图像模式下的动态图像记录而开始;(3)所述第1动态图像模式的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和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与所述动态图像拍摄相关的设定包含自动对焦追踪速度、白平衡追踪速度和自动曝光追踪速度中的至少一个以及帧速率,所述第1动态图像模式的所述帧速率等于或低于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所述帧速率,所述第2动态图像模式中的所述自动对焦追踪速度、所述白平衡追踪速度和所述自动曝光追踪速度中的至少一个是比所述第1动态图像模式高的值。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了摄像机,摄像机必然具有光学系统部,并且具有对应的控制部,至于对光学信息进行控制的是光学系统部还是其他部件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1动态图像模式,第2动态图像模式,并且照相模式开关13可以控制第2动态图像模式的开始和结束。在此基础上,将第2动态图像模式设置为与第1动态图像模式相互独立,由一个按键即可控制其开启和结束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情况的常规选择,其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针对上述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在第二运动画面模式下能够容易地获得高质量的静止图像。即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获得高质量静止图像的第二运动图像模式。而且本领域公知,自动对焦的速度,自动曝光的追踪速度,白平衡的追踪速度越高越容易确保拍摄的动态对象清晰成像。使用高帧率保证高速运动图像被准确抓拍。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公知常识应用到对比文件1公开的第二运动画面模式,以保证获取高质量静态图像。
因此,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第25行-29行“给已经设置的一种运动画面模式(第一运动画面模式)和一种静止画面模式(第一静止画面模式)新添加了另一种运动画面模式(第二运动画面模式),以便获得高质量的静止图像。这使得特别是在照相模式下能够容易地获得高质量的静止图像”明确说明了第二运动画面模式是为了容易获得高质量的静止图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公知,更高速的快门,自动对焦,白平衡追踪以及自动曝光,高帧率都能够确保拍摄的动态对象清晰成像,例如具体的高速快门和高帧率都是为了保证能够快速的记录高速运动场景,以避免运动物体速度过快而未被获取,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上述公知常识容易想到设置更高速的快门和帧速率来保证第二运动画面模式获取高质量的静止图像。因此上述区别特征不足以使本申请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5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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