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用于控油祛痘平疤的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88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50439
优先权日:2014-12-26
申请(专利)号:201510388963.8
申请日:2015-07-03
复审请求人:尚臣美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丁伟
合议组组长:盛倩
参审员:张婷
国际分类号:A61K8/97,A61K36/8994,A61P17/00,A61P17/02,A61P17/10,A61Q19/00,A61Q19/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发明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88963.8,名称为“一种用于控油祛痘平疤的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尚臣美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03日,优先权日为2014年12月26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1月1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权利要求第1-6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控油祛痘平疤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由下列质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水5-15份、绣线菊提取物2-5份、银杏叶提取物3-5份、甘松根茎提取物2-3份、甘油4-6份、冰片3-5份、莲花提取物2-4份、无心菜提取物1-3份、库拉索芦荟提取物3-5份、燕麦氨基酸类1-3份、黄芩根提取物2-4份、薏苡籽提取物1-4份、积雪草提取物3-5份。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水5-10份、绣线菊提取物2-4份、银杏叶提取物3-4份、甘松根茎提取物2-3份、甘油5-6份、冰片3-4份、莲花提取物2-3份、无心菜提取物1-2份、库拉索芦荟提取物3-4份、燕麦氨基酸类1-2份、黄芩根提取物2-3份、薏苡籽提取物1-2份、积雪草提取物3-4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水10份、绣线菊提取物4份、银杏叶提取物4份、甘松根茎提取物2份、甘油5份、冰片4份、莲花提取物2份、无心菜提取物1份、库拉索芦荟提取物4份、燕麦氨基酸类2份、黄芩根提取物3份、薏苡籽提取物2份、积雪草提取物3份。
4. 一种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活性提取物采用高压均质提取法制得:将绣线菊粉碎、溶剂浸泡1~2h后,于80~180Mpa压力下均质1~3次,获得均质液,均质液经离心分离后,用大孔树脂吸附,再用10~95%的乙醇多次洗脱,收集洗脱液,减压浓缩至浸膏状即得活性提取物;同样的方法适用于银杏叶、甘松根、莲花、无心菜、库拉索芦荟、黄芩根、薏苡籽和积雪草。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取溶剂为水、乙醇或乙醇水溶液,溶剂与物料质量比例为4:1。
6. 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在制备控油祛痘平疤化妆品中的应用。”
驳回的具体理由为:对比文件1(CN103169641A,公开日期为2013年06月26日)公开了一种祛痘淡印组合物,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限定了具体的原料为:水、绣线菊提取物、银杏叶提取物、甘松根茎提取物、甘油、冰片、莲花提取物、无心菜提取物、燕麦氨基酸类、黄芩根提取物、薏苡籽提取物、积雪草提取物,并且具有控油的效果;(2)限定了各原料的用量份数。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控油效果的祛痘平疤组合物的具体实施方案。
针对区别(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选用的祛痘剂、抗菌消炎剂均为天然成分,还可以选择一种或两种以上皮肤调理剂,可以是甘油、氨基酸;还可以添加去离子水。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获得一种具有类似祛痘平疤效果以及控油效果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现有技术中选择并添加具有类似的抗菌效果、淡印/平疤效果的功效成分以及具有控油效果的功效成分作为功效原料,例如对比文件2(《化妆品植物原料大全》,王建新主编,中国纺织出版社,第1版,第110、158-159、166-167、218-219、231-232、415-416、437-438页,公开日期为2012年06月30日)中公开的绣线菊提取物,甘松提取物;黄芩提取物等。而且对比文件1还给出淡印剂作用机理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现有技术选择具有类似的加速细胞修复和生长作用的物质作为淡印/平疤的功效原料,并且,对比文件2亦公开了积雪草提取物,芦荟提取物,薏苡仁提取物的作用,结合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功效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亦能够合理预期选择使用绣线菊提取物、银杏叶提取物、甘松根茎提取物、甘油、莲花提取物、黄芩根提取物、薏苡籽提取物、积雪草提取物能够带来的控油祛痘平疤的效果。再次,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冰片具有清热解毒功效,其可作为祛痘平疤组合物中的功效成分;燕麦氨基酸类具有保湿滋润、保持皮肤弹性等多种美容功效(如《化妆品植物学》,祝钧、王昌涛主编,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年07月第1版,第162、168、178-181页),其可作为祛痘平疤组合物中的皮肤调理成分;无心菜具有清热明目、解毒等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祛痘效果的实际需要常规选择上述常用成分,并且本申请并没有证据表明选择上述常用成分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针对区别(2),根据产品效果需要合理调整各组分用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已知各原料的性质功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实际需要通过常规的单因素考察、正交设计等实验方法筛选出适宜的用量,
因而,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可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的组合物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均不具有创造性,权利要求4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还在于:请求保护其制备方法,并限定了活性提取物的制备方法。首先,对比文件3(《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科学家论坛第122次会议论文集 主题中药现代化与系统生物学》,中国化工学会精细化工专业委员会会刊《精细化工》编辑部,第134-142页,公开日期为2006年12月31日)公开了一种常温高压均质法,具有室温提取、提取效率高、时间短、操作简单、能耗低等特点,是一种全新的中药有效成分提取方法,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提取压力越大,提取率越高;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高的压力条件,结合对比文件3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高压均质提取法制备绣线菊、银杏叶、甘松根、莲花、无心菜、库拉索芦荟、黄芩根、薏苡籽和积雪草的提取物,结合常规的提取操作,亦容易想到将植物粉碎、溶剂浸泡,均质后将均质液经离心分离,用大孔树脂吸附进行除杂,再用乙醇溶液多次洗脱,收集洗脱液进行减压浓缩至浸膏状,至于具体的浸泡时间、压力、均质次数、乙醇浓度等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常规选择范围内进行常规实验筛选容易获得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3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4所要求保护的制备方法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5的制备方法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请求保护根据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在制备控油祛痘平疤化妆品中的应用。如上所述,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均不具有创造性,并且,基于对比文件1、2所公开的原料的性质和功效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所获得的组合物能够提供控油祛痘平疤的美容效果,因此,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用途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尚臣美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页4项)。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现有技术区别技术特征的数量众多,将如此多的组分组成一个具有控油祛痘平疤的组合物是常规实验难以实现的。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控油祛痘平疤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由下列质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水10份、绣线菊提取物4份、银杏叶提取物4份、甘松根茎提取物2份、甘油5份、冰片4份、莲花提取物2份、无心菜提取物1份、库拉索芦荟提取物4份、燕麦氨基酸类2份、黄芩根提取物3份、薏苡籽提取物2份、积雪草提取物3份。
2. 一种权利要求1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活性提取物采用高压均质提取法制得:将绣线菊粉碎、溶剂浸泡1~2h后,于80~180Mpa压力下均质1~3次,获得均质液,均质液经离心分离后,用大孔树脂吸附,再用10~95%的乙醇多次洗脱,收集洗脱液,减压浓缩至浸膏状即得活性提取物;同样的方法适用于银杏叶、甘松根、莲花、无心菜、库拉索芦荟、黄芩根、薏苡籽和积雪草。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提取溶剂为水、乙醇或乙醇水溶液,溶剂与物料质量比例为4∶1。
4. 根据权利要求1任一项所述的组合物在制备控油祛痘平疤化妆品中的应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祛痘、淡化痘印、去粉刺”的功效;其次,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黄芩提取物具有抑制皮脂分泌的作用、积雪草提取物具有去疤作用、芦荟提取物对胶原蛋白的合成具有促进作用等内容,在此基础上,使用上述活性成分能够带来控油、平疤功效是可以合理预期的;此外,本申请对于所述用量的选择是经过了何种特殊考虑、或克服了何种技术难度、或者取得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均没有提供可信的证据证明,本申请原申请文件中也没有记载用量的筛选过程,说明书中的效果例也无法证明由所述用量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通过对实验数据的分析,本申请与另外5件同日系列申请之间的临床实验数据非常接近或雷同,部分实验数据完全相同,说明书声称的技术效果不能得到认同,故本申请提出一个效果未经证实的技术方案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仅仅是将现有技术中已知的具有一定祛痘、抗菌消炎、控油等功效成分简单拼凑一起,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现有技术获得这样的组合物是显而易见的,并能合理预期其效果,在说明书中没有记载真实可信的实验数据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基于同样的道理,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的制备方法以及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的应用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本申请仅仅是将现有技术已知的具有一定功效的成分简单组合在一起,组合物所具有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说明书并未记载真实可信的实验数据可以证明组合物具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预期范畴的技术效果,而提出一个效果未经证实的技术方案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就复审通知书关于本申请记载的表明效果的数据的真实性提出的质疑,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为非福利性质的法人单位,化妆品组合物的有效率一是要满足一个公众可以接受的最低要求,二是组合物的有效率越高反映的是产品质量越好,也就需要投入较高成本,正是基于这一点,本单位申请的几件专利申请才有了有效率完全相同的情况;其次,虽然申请文件上的发明人是“袁圆”,但并不能说明从事这一课题研究的只有“袁圆”一人,没有任何法条规定凡是对该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贡献的人必须在专利文件的发明人一栏中出现。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23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提交任何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7月0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4段(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4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评价一项发明是否具备创造性时,应将其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比较以确定区别技术特征和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考察现有技术整体上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所要解决技术问题的启示,如果现有技术中存在这种启示,并且发明所获得的技术效果是可以预料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控油祛痘平疤的组合物,其特征在于所述组合物由下列质量份配比的原料组成:水10份、绣线菊提取物4份、银杏叶提取物4份、甘松根茎提取物2份、甘油5份、冰片4份、莲花提取物2份、无心菜提取物1份、库拉索芦荟提取物4份、燕麦氨基酸类2份、黄芩根提取物3份、薏苡籽提取物2份、积雪草提取物3份。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祛痘淡印组合物,其含有至少一种天然成份的祛痘剂、至少一种天然成份的淡印剂、至少一种天然成份的抗菌消炎剂;能够起到祛痘、淡化痘印、去粉刺的功效(公开了祛痘平疤的功效)(参见说明书第3、5段),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其区别在于:(1)限定了具体的原料为:水、绣线菊提取物、银杏叶提取物、甘松根茎提取物、甘油、冰片、莲花提取物、无心菜提取物、燕麦氨基酸类、黄芩根提取物、薏苡籽提取物、积雪草提取物,并且具有控油的效果;(2)限定了各原料的用量份数。基于上述区别,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控油效果的祛痘平疤组合物的具体实施方案。
针对区别(1),首先,对比文件1公开了选用的祛痘剂均为天然成分,具体可以是:芦荟凝胶(给出了选择芦荟提取物的技术启示)、薏苡仁(给出了选择薏苡籽提取物的技术启示)、积雪草提取物(参见说明书第9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抗菌消炎剂均为天然成分,可以是:银杏叶提取物(参见说明书第11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还可以选择一种或两种以上皮肤调理剂,可以是甘油、氨基酸(参见说明书第13段),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还可以添加去离子水(参见说明书第18段)。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选择芦荟提取物、薏苡籽提取物、积雪草提取物、银杏叶提取物、甘油、去离子水、氨基酸类物质作为上述组合物的具体原料,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库拉索芦荟提取物是常用的芦荟提取物种类,亦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常规选择该物质。此外,为了获得一种具有类似祛痘平疤效果以及控油效果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现有技术中选择并添加具有类似的抗菌效果、淡印/平疤效果的功效成分以及具有控油效果的功效成分作为功效原料,例如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绣线菊提取物,其可作为化妆品中的消炎剂、抗菌剂、抗氧剂、皮肤美白剂、对雄性激素分泌有抑制作用,对因雄性激素偏高而引起的粉刺有防治作用;甘松,可采用其干燥根茎的提取物,其提取物具有抗菌性;黄芩,可采用黄芩干燥根的提取物,黄芩提取物还可以做皮脂分泌抑制剂(参见第110、158-159、415-416页的“概况”、“药理作用”、“在化妆品中的应用”部分)。而且对比文件1还指出淡印剂能够快速深入到痘印组织中,链接真皮层断裂的胶原纤维,加速细胞组织修复和生长,及时分解异常色素,恢复细胞原始排列,并提供肌肤再生所需的多种营养物质,最终达到修复受损皮肤的功效(参见说明书第10段),结合上述对淡印剂作用机理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容易想到在现有技术选择具有类似的加速细胞修复和生长作用的物质作为淡印/平疤的功效原料,例如对比文件2公开的黄芩,采用黄芩干燥根的提取物,黄芩提取物对弹性蛋白酶的抑制和对脑酰胺等生成的促进,结合其清除自由基的作用,显示提取物具增加皮肤的新城代谢、增加皮肤弹性和抗皱的作用;莲,可采用花的提取物,莲子芯提取物对胶原蛋白、弹性蛋白生成具有刺激作用,可用于抗衰防皱化妆品(参见第158-159、218-219页的“概况”、“药理作用”、“在化妆品中的应用”部分)。并且,对比文件2亦公开了积雪草提取物在化妆品中主要是去疤作用,还可用作美白剂和保湿剂的作用;芦荟提取物对纤聚蛋白增长的促进作用、对弹性蛋白酶的抑制、对胶原蛋白的合成促进作用;薏苡仁提取物改变皮脂的组成、减少皮肤的油蜡性,改善皮肤的柔润程度等作用(参见第167、232、437-438页的“在化妆品中的应用”部分),结合对比文件1和2公开的功效内容,本领域技术人员亦能够合理预期选择使用绣线菊提取物、银杏叶提取物、甘松根茎提取物、甘油、莲花提取物、黄芩根提取物、薏苡籽提取物、积雪草提取物能够带来的控油祛痘平疤的效果。再次,根据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可知,冰片具有清热解毒功效,可用于疮疡肿痛、溃后不敛等,也是治疗痤疮的常用功效成分,其可作为祛痘平疤组合物中的功效成分;燕麦氨基酸类具有保湿滋润、保持皮肤弹性等多种美容功效(如《化妆品植物学》,祝钧、王昌涛主编,中国农业大学出版社,2009年7月第1版,第162、168、178-181页),其可作为祛痘平疤组合物中的皮肤调理成分;无心菜具有清热明目、解毒等功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祛痘效果的实际需要常规选择上述常用成分,并且本申请并没有证据表明选择上述常用成分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针对区别(2),根据产品效果需要合理调整各组分用量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已知各原料的性质功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根据产品实际需要通过常规的单因素考察、正交设计等实验方法筛选出适宜的用量,并且这种筛选并没有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而,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其效果可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所述组合物的制备方法,首先,对于活性提取物的制备方式,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常温高压均质法,以山楂叶为代表,提取工艺:70%乙醇、60Mpa、固液比为20:600,30min,与常规回流提取、超声提取方法进行比较,显示高压均质提取效率比较高,具有室温提取、提取效率高、时间短、操作简单、能耗低等特点,是一种全新的中药有效成分提取方法(参见第134页摘要,第135页第1-2段),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提取压力越大,提取率越高;在可能的情况下选择高的压力条件(参见第140页倒数第3段),结合对比文件3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择高压均质提取法制备绣线菊、银杏叶、甘松根、莲花、无心菜、库拉索芦荟、黄芩根、薏苡籽和积雪草的提取物,结合常规的提取操作,亦容易想到将植物粉碎、溶剂浸泡,均质后将均质液经离心分离,用大孔树脂吸附进行除杂,再用乙醇溶液多次洗脱,收集洗脱液进行减压浓缩至浸膏状,至于具体的浸泡时间、压力、均质次数、乙醇浓度等参数,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常规选择范围内进行常规实验筛选容易获得的。因此,在其制备的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的制备方法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权利要求1的组合物在制备控油祛痘平疤化妆品中的应用,如前面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其组合物不具备创造性,并且,基于对比文件1、2所公开的原料的性质和功效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所获得的组合物能够提供控油祛痘平疤的美容效果,进而有动机将其用于制备控油祛痘平疤化妆品,即获得权利要求4所述的用途。因此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此外,作为获得专利权保护的对价,在申请文件中披露真实可信并且充分详实的技术信息以使社会公众能够获得新的有用的技术信息是申请人的首要义务。如果卷内证据以及被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掌握的其他相关证据表明,在审专利申请中所记载的内容明显存疑,将降低整个申请内容的可信性。对于在申请文件中没有真实披露、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通过现有技术加以确认且申请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真实合理的技术信息,通常不能用于证明发明人付出了创造性劳动,也不能作为考量发明创造性的依据。
在中国专利文摘数据库经检索可知,本申请的申请人“尚臣美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本申请的申请日2015年07月03日当天同时申请了6件发明专利申请,除本申请外的其余5件申请的申请号、公开号、发明名称分别如下:
CN201510388781.0,CN104997669A,一种具有洁面嫩肤和改善肌肤新陈代谢的组合物;
CN201510388323.7,CN104922049A,一种美白抗衰收细毛孔的组合物;
CN201510388768.5,CN104887610A,一种舒缓镇静祛红修复的组合物;
CN201510388811.8,CN104887617A,一种用于眼部护理的组合物及其制备方法;
CN201510388321.8,CN104940119A,一种用于抗衰祛皱提拉紧致的组合物。
本申请与以上5件同日系列申请涉及不同的皮肤修护功能,但是说明书撰写行文风格极为相似,临床试用考察例的设置、考察天数、考察指标也极为相似,甚至对照组和对应的各实施例组的数据都极为接近,具体为:
本申请:
采用上述实施例制备的精华液分别进行临床试用观案100例……年龄20-40岁,男女不限。同时设有100例的对照组……7天、15天、1个月、3个月观察并进行统计。
CN201510388321.8:
选择年龄段在30岁到60岁的自愿者,男自愿者125名,女自愿者125名……随机分为5组,每组50人,1组为对照组,4组为实验组……7天、15天、1个月、3个月各统计一次。
CN201510388781.0:
采用上述实施例制备的洗面奶分别进行临床试用观案50例……同时设有50例的对照组……7天、15天、1个月、2个月观察并进行统计。
CN201510388323.7:
选年龄段在15岁到60岁的自愿者,男自愿者125名,女自愿者125名……随机分为5组,每组50人,其中1组为对照组,4组为实验组……7天、15天、1个月、3个月各统计一次。
CN201510388768.5:
选年龄段在15岁到60岁的自愿者,男自愿者125名,女自愿者125名……随机分为5组,每组50人,其中1组为对照组,4组为实验组……7天、15天、1个月、3个月各统计一次。
CN201510388811.8:
采用上述实施例制备的眼霜分别进行临床试用观案50例……年龄20-40岁,男女不限……一只下眼睑皮肤涂抹适量的本发明制剂称为实验组,另一只涂抹不含组合物的安慰剂称为对照组……7天、14天、21天、28天观察并进行统计。
由以上分析可知,本申请与另外5件同日系列申请或者其余5件系列申请之间的临床实验数据非常接近或雷同。
上述不同申请所涉及的化妆品组合物的成分组成不同,收集的受试者不同,针对的皮肤改善状况不同,考察的指标不同,却出现对应考察日期下有效率完全相同的情况,这已经超越了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认知范畴,在通常的药物或化妆品效果实验中,不同的临床实验者的一般资料以及实验结果通常存有个体差异,即使是相同的受试样品在不同批次的实验中都无法得到如此一致的实验数据,而受试样品组成不同且考察指标不同的情形下出现如此雷同的数据更是令人难以置信。另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3条规定,发明人是指对发明创造的实质性特点做出创造性贡献的人,以上提到的包括本申请在内的6件同日申请的发明人都是袁圆,6件申请中进行临床考察需要考察的受试者多达2100人,本申请的发明人作为上述6件申请的唯一发明人,短时间内完成2100名受试者的症状确定和筛查入选,实验设计和实施,临床观察和记录,数据统计和分析工作几乎令人难以置信,况且要完成如此规模的临床试验,还需要数目可观的资金,但是,本申请的《费用减缓请求书》显示申请人的经费不足,根据本领域常识,申请人难以承担上述大规模临床试验的开支。
基于上述分析,合议组谨慎地质疑本申请说明书所记载的用于说明技术效果的实验资料和结果的真实性。本申请仅仅是将现有技术已知的一些植物提取物和化妆品常用组分组合在一起,而提出一个效果未经证实的技术方案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所述,本申请仅仅是将现有技术已知的具有一定功效的成分简单组合在一起,组合物所具有的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合理预期的,说明书并未记载真实可信的实验数据可以证明组合物具有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合理预期范畴的技术效果,而提出一个效果未经证实的技术方案无需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1-4均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首先,复审请求人并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表明本申请发明内容的真实性,比如,有公信力(例如经过公证)的原始实验记录、化妆品相关管理部门允许开展临床试验的批件等,如果发明人或复审请求人本身不具备进行所述临床试验或者不是试验的真正完成者,还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合同、委托书等资料来证实试验完成者的资质以及所进行试验与本申请的关联性;尽管其为非福利性质的法人单位,但并不能由此就可以认定其所申请的几件专利申请具有的有效率完全相同的情况的实验数据是真实有效的;其次,复审请求人认为从事这一课题研究的并非只有“袁圆”一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来证实。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主张不成立。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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