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光伏空调系统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75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6378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10724293.3
申请日:2013-12-24
复审请求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旭
合议组组长:郝荣荣
参审员:李军
国际分类号:F24F5/00;F24F11/02;H02S40/3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10724293.3,名称为“光伏空调系统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12月24日,公开日为2015年6月2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 2018年8月21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2480167A,公开日为2012年5月30日)、对比文件2(CN201623666U,授权公告日为2010年11月3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于申请日2013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光伏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
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10);
变流器(20),与所述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10)和交流电网(70)均相连接;
空调机组(30);
储能组件(40);以及
电能比较组件(50),与所述变流器(20)、所述空调机组(30)和所述储能组件(40)均相连接,用于根据所述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10)的输出电能、所述空调机组(30)的消耗电能、所述交流电网(70)的供电状态和所述储能组件(40)的储存电能确定所述空调机组(30)的供电电源。
所述电能比较组件(50)包括:
第一供电线路,连接在所述变流器(20)与所述空调机组(30)之间;
第二供电线路,连接在所述储能组件(40)与所述空调机组(30)之间;
充电线路,连接在所述变流器(20)与所述储能组件(40)之间;以及
控制部,与所述第一供电线路、所述第二供电线路和所述充电线路均相连接,用于根据所述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10)的输出电能、所述空调机组(30)的消耗电能、所述交流电网(70)的供电状态和所述储能组件(40)的储存电能确定所述第一供电线路、所述第二供电线路和所述充电线路的导通状态。
所述控制部包括:
第一传感器,与所述变流器(20)相连接,用于检测所述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10)的输出电压;
第二传感器,与所述空调机组(30)相连接,用于检测所述空调机组(30)的工作电压;
第三传感器,与所述变流器(20)相连接,用于检测所述交流电网(70)的供电状态;
第四传感器,与所述储能组件(40)相连接,用于检测所述储能组件(40)的储能电压;以及
第一控制器,与所述第一传感器、所述第二传感器、所述第三传感器和所述第四传感器均相连接,用于根据所述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10)的输出电压、所述空调机组(30)的工作电压、所述交流电网(70)的供电状态和所述储能组件(40)的储能电压确定所述第一供电线路、所述第二供电线路和所述充电线路的导通状态。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伏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变流器(20)为双向变流器,用于整流所述交流电网(70)的输出电能,或逆变所述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10)的输出电能。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伏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光伏空调系统还包括:
直流微网电源(60),与所述电能比较组件(50)相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光伏空调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空调机组(30)包括:
风机(31);
风机驱动模块(32),连接在所述电能比较组件(50)与所述风机(31)之间;
压缩机(33);
压缩机驱动模块(34),连接在所述电能比较组件(50)与所述压缩机(33)之间;
第二控制器(35),与所述风机驱动模块(32)和所述压缩机驱动模块(34)均相连接;以及
降压模块(36),连接在所述电能比较组件(50)与所述第二控制器(35)之间。
5. 一种光伏空调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光伏空调器系统为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光伏空调系统,所述控制方法包括:
检测所述光伏空调器系统中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的输出电能;
检测所述光伏空调器系统中空调机组的消耗电能;
检测所述光伏空调器系统中交流电网的供电状态;
检测所述光伏空调器系统中储能组件的储存电能;以及
根据所述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的输出电能、所述空调机组的消耗电能、所述交流电网的供电状态和所述储能组件的储存电能确定所述空调机组的供电电源。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光伏空调器系统还包括与所述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和所述交流电网均相连接的变流器,连接在所述变流器与所述空调机组之间的第一供电线路,连接在所述储能组件与所述空调机组之间的第二供电线路,连接在所述变流器与所述储能组件之间的充电线路,其中,根据所述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的输出电能、所述空调机组的消耗电能、所述交流电网的供电状态和所述储能组件的储存电能确定所述空调机组的供电电源包括:
根据所述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的输出电能、所述空调机组的消耗电能、所述交流电网的供电状态和所述储能组件的储存电能确定所述第一供电线路、所述第二供电线路和所述充电线路的导通状态。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
检测所述光伏空调器系统中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的输出电能包括:检测所述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的输出电压,
检测所述光伏空调器系统中空调机组的消耗电能包括:检测所述空调机组的工作电压,
检测所述光伏空调器系统中储能组件的储存电能包括:检测所述储能组件的储能电压,
根据所述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的输出电能、所述空调机组的消耗电能、所述交流电网的供电状态和所述储能组件的储存电能确定所述第一供电线路、所述第二供电线路和所述充电线路的导通状态包括:
在所述交流电网处于掉电状态,并且所述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的输出电压小于所述空调机组的工作电压的情况下,控制所述第一供电线路和所述第二供电线路均导通;
在所述交流电网处于掉电状态,并且所述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的输出电压等于所述空调机组的工作电压的情况下,控制所述第一供电线路导通;以及
在所述交流电网处于掉电状态,并且所述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的输出电压大于或等于所述空调机组的工作电压的情况下,控制所述第一供电线路和所述充电线路均导通。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控制方法还包括:
在所述交流电网处于上电状态,并且所述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的输出电压等于所述空调机组的工作电压的情况下,控制所述第一供电线路导通;以及
在所述交流电网处于上电状态,并且所述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的输出电压大于所述空调机组的工作电压的情况下,控制所述变流器工作于逆变状态,并且控制所述第一供电线路导通。”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
①对比文件1中空调供电方式的切换是通过控制开关位置进行控制,本申请通过在光伏空调系统中设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和储能组件,实现了在空调机组具有交流电网作为供电支持的基础上,为空调机组提供新的供电电源,同时,通过设置对空调机组的供电电源进行确定的电能比较组件,实现了保证空调机组供电的稳定性,避免出现供电电压过高或过低,达到了丰富空调机组的供电方式,保证空调机组稳定、可靠运行的效果。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中“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10)的输出电能、所述空调机组(30)的消耗电能、所述交流电网(70)的供电状态和所述储能组件(40)的储存电能”的检测,也没有公开“电能比较组件(50)”以及“控制部”的结构特征。
②对比文件2公开的电能比较选择模块是用于比较太阳能电池板及蓄电池,选择以二者中哪一个作为通信设备的供电电源,本申请的电能比较组件是用于根据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的输出电能、空调机组的消耗电能、交流电网的供电状态和储能组件的储存电能确定空调机组的供电电源;对比文件2也没有公开“电能比较组件(50)”中有关“控制部”中第四传感器的技术特征。
③基于对比文件1结合对比文件2,只能得到空调供电方式的切换是通过控制开关位置进行控制,而控制开关位置之前,是通过检测太阳能电池输出电流是否大于预设值来决定空调供电方式的切换的方案,与本申请的方案不同。本申请在控制部中“第一控制器,与所述第一传感器、所述第二传感器、所述第三传感器和所述第四传感器均相连接”不是常规连接方式。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9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①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2]段公开了当空调器功率小于太阳能电池或者蓄电池输出最大功率时,控制BOOST1输出电压大于BOOST2输出电压,由于BOOST2电路中二极管的单向导电性,使得太阳能电池或者蓄电池单独给空调器供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空调供电方式的切换并非都是通过控制开关位置进行控制,通过控制开关位置只是其中的部分实施方式。对比文件1公开的太阳能电池和蓄电池相当于本申请的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和储能组件,因此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为空调机组提供新的供电电源的技术方案。
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1]段还公开了当空调器的功率大于太阳能电池或者蓄电池的输出最大功率时,太阳能电池或者蓄电池和市电同时给空调器供电;当空调器功率小于太阳能电池或者蓄电池输出最大功率时,此时太阳能电池或者蓄电池单独给空调器供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用于比较空调器的功率和太阳能电池或者蓄电池的输出最大功率的比较部件以及控制由哪个电源为空调供电的控制部,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电能比较组件和控制部。
②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空调器的功率、太阳能电池或者蓄电池的输出最大功率的比较结果确定空调的供电电源。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0020]段公开了当蓄电池输出电压高于或等于设定值时,电能比较选择模块断开太阳能电池板与蓄电池的连接。 同时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蓄电池电压输出检测模块用于检测蓄电池的输出电压,因此对比文件2公开的电能比较选择模块和蓄电池电压输出检测模块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电能比较组件和控制部中的第四传感器。
③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空调器的功率、太阳能电池或者蓄电池的输出最大功率的比较结果确定空调的供电电源,因此对比文件1不只是通过检测太阳能电池输出电流是否大于预设值来决定空调供电方式的切换的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空调器的功率与空调器的工作电压有关,因此采用传感器检测空调机组的工作电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6]段公开了v(k)为第k个采样周期太阳能电池的电压,相当于公开了检测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的输出电压,也就相当于公开了第一传感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4]段公开了用于监测电网电压的电网同步检测模块,相当于公开了用于检测交流电网的供电状态的第三传感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检测蓄电池输出电压的蓄电池电压输出检测模块,相当于公开了与储能组件相连接用于检测储能组件的储能电压的第四传感器。在此基础上,采用控制器与各个传感器连接并根据检测结果确定供电线路和充电线路的导通状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简单的逻辑分析就能想到的。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29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中没有提交修改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0月2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于申请日2013年1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2段、说明书附图图1-3、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区别技术特征部分被其他的现有技术所公开并且能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部分属于所属技术领域中用于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现有技术中存在将该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技术启示,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也就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光伏空调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器及其供电系统,利用太阳能电池为空调供电,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光伏空调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0056]段、[0062]-[0085]段和附图1):包括太阳能电池(相当于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和/或蓄电池(相当于储能组件),以及市电供电单元(相当于交流电网);其中,在太阳能电池和/或蓄电池的功率大于空调器的功率时,由太阳能电池和/或蓄电池向空调器进行供电,在太阳能电池和/或蓄电池的功率小于空调器的功率时,由太阳能电池和/或蓄电池以及市电供电单元共同向空调器供电(隐含公开了具有用于比较空调器的功率和太阳能电池或者蓄电池的输出最大功率的比较部件以及控制由哪个电源为空调供电的控制部,相当于公开了本申请的电能比较组件和控制部)。还包括并网发电单元,在所述空调器停止运行的情况下,所述太阳能电池发出的电能通过所述并网发电单元存入公共电网。还包括并网逆变器(相当于变流器),当空调器停止运行时,太阳能电池发出的直流电能通过并网逆变器馈入公共电网;当空调功率大于200W并且蓄电池荷电状态较高且太阳能功率充足时,采用市电与太阳能电池同时向空调供电(相当于公开了第一供电线路),当空调功率大于200W并且蓄电池荷电状态较低时,太阳能电池向蓄电池充电、市电单独向空调供电,当空调功率大于200W并且蓄电池荷电状态较高且太阳能功率不充足时,采用市电与蓄电池同时向空调供电(相当于公开了第二供电线路),当空调功率小于200W且太阳能不充足时,采用蓄电池单独充电,当空调功率小于200W且太阳能充足时,采用太阳能单独充电,在太阳能电池和/或蓄电池的功率大于空调功率时,控制单元(相当于控制部)控制第一升压电路的输出电压大于第二升压电路,在太阳能电池和/或蓄电池的功率小于空调功率时,控制单元控制第一升压电路的输出电压等于第二升压电路,太阳能电池还用于通过充电控制电路向蓄电池充电(相当于充电线路),还包括监测电网电压的电网同步检测模块(相当于第三传感器);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根据太阳能电池的电能、空调机组消耗的电能、市电公共电网的供电状态和蓄电池储存的电能确定空调机组的供电电源,并网逆变器和空调机组之间连接第一供电线路,太阳能电池和市电公共电网通过第一供电线路为空调机组提供电能,蓄电池和空调机组之间连接第二供电线路,蓄电池通过第二供电线路为空调机组提供电能。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6]段还公开了v(k)为第k个采样周期太阳能电池的电压,相当于公开了检测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的输出电压,也就相当于公开了空调器系统包括第一传感器。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充电线路连接在变流器与储能组件之间,控制部包括用于检测空调机组的工作电压的第二传感器和用于检测储能组件的储能电压的第四传感器,根据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的输出电压、空调机组的工作电压、交流电网的供电状态和储能组件的储能电压确定第一供电线路、第二供电线路和充电线路的导通状态。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确定空调机组的消耗电能和储能组件的储存电能。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通信设备的太阳能供电系统,并具体公开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9]-[0028]段和附图1):包括太阳能电池板、蓄电池以及智能检测控制模块,智能检测控制模块与通信设备连接并向其提供工作电能,还包括电能比较选择模块,该电能比较选择模块分别与太阳能电池板、蓄电池连接,所述电能比较选择模块的输出端连接智能检测控制模块。所述电能比较选择模块的作用在于比较太阳能电池板和蓄电池的电量,从而选择以二者中的哪一个作为通信设备的供电电源,还包括用于检测蓄电池输出电压的蓄电池电压输出检测模块(相当于第四传感器,与储能组件相连接用于检测储能组件的储能电压)。当蓄电池输出电压高于或等于设定值时,所述电能比较选择模块断开太阳能电池板与蓄电池的连接;当蓄电池输出电压低于设定值时,所述电能比较选择模块断开蓄电池与智能检测控制模块的连接。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为解决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根据储能组件的储能电压确定是否为储能组件充电以及是否利用储能电压供电,也就是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空调器的功率、太阳能电池或者蓄电池的输出最大功率的比较结果确定空调的供电电源,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空调器的功率与空调器的工作电压有关,因此采用传感器检测空调机组的工作电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太阳能电池向蓄电池充电,相当于公开了充电线路;由市电向储能组件充电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通过常见的充电器变压变流即可实现,因此将充电线路连接在变流器与储能组件之间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根据太阳能电池阵列、空调机组、交流电网和蓄电池组的状态调整线路导通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空调功率大于200W时,采用市电公共电网通过并网逆变器向空调机组供电,当空调器停止工作时,太阳能电池发出的直流电能通过并网逆变器馈入公共电网,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并网逆变器(相当于变流器)为双向变流器,用于整流交流电网的输出电能或逆变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的输出电能,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直流微网电源是本领域的常规电源,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空调机组包括风机和压缩机,为了实现风机和压缩机的正常运行,采用风机驱动模块和压缩机驱动模块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控制器本领域的常用设备、采用控制器对风机驱动模块和压缩机驱动模块进行控制是常用手段,降压模块也是常规的电力模块,将风机驱动模块、压缩机驱动模块和降压模块与比较组件连接,从而实现对不同线路的导通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5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光伏空调系统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空调器及其供电系统,利用太阳能电池为空调供电,相当于公开了一种光伏空调系统,同时公开了其控制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0]-[0056]段、[0062]-[0085]段和附图1):在太阳能电池和/或蓄电池的功率大于空调器的功率时(相当于公开了检测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的输出电能和储能组件的储存电能,以及检测空调机组的消耗电能),由太阳能电池和/或蓄电池向空调器进行供电,在太阳能电池和/或蓄电池的功率小于空调器的功率时,由太阳能电池和/或蓄电池以及市电供电单元共同向空调器供电。还包括监测电网电压的电网同步检测模块(相当于公开了检测交流电网的供电状态);还包括并网发电单元,在所述空调器停止运行的情况下,所述太阳能电池发出的电能通过所述并网发电单元存入公共电网。还包括并网逆变器(相当于变流器),当空调器停止运行时,太阳能电池发出的直流电能通过并网逆变器馈入公共电网。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于根据太阳能电池的电能、空调机组消耗的电能、市电公共电网的供电状态和蓄电池储存的电能确定空调机组的供电电源。如前所述,在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光伏空调系统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从属权利要求6-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6是权利要求5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当空调功率大于200W时,采用市电公共电网(相当于交流电网)通过并网逆变器(相当于交流器)向空调机组供电,当空调器停止工作时,太阳能电池发出的直流电能通过并网逆变器馈入公共电网,由此可见,太阳能电池和公共电网均与并网逆变器相连接,太阳能电池还用于通过充电控制电路向蓄电池充电(相当于充电线路,连接在交流器和储能组件之间),当空调功率大于200W并且蓄电池荷电状态较高且太阳能功率充足时,采用市电与太阳能电池同时向空调机组供电,而当空调器停止工作时,太阳能电池发出的直流电能通过并网逆变器馈入公共电网,当空调功率小于200W且太阳能不充足时,采用蓄电池单独为空调机组充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可以确定,并网逆变器和空调机组之间连接第一供电线路,太阳能电池和市电公共电网通过第一供电线路为空调机组提供电能,蓄电池和空调机组之间连接第二供电线路,蓄电池通过第二供电线路为空调机组提供电能。而控制部与第一供电线路、第二供电线路和充电控制电路相连,用于根据太阳能电池板的电能、空调机组耗能、电网供电状态和蓄电池的电能确定第一供电线路、第二供电线路和充电控制线路的导通状态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是权利要求6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v(k)为第k个采样周期太阳能电池的电压,相当于公开了检测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的输出电压;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根据空调器的功率、太阳能电池或者蓄电池的输出最大功率的比较结果确定空调的供电电源,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空调器的功率与空调器的工作电压有关,因此检测空调机组的工作电压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检测蓄电池输出电压的蓄电池电压输出检测模块,相当于公开了检测储能组件的储能电压。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市电与太阳能电池同时向空调供电、太阳能电池向蓄电池充电、市电单独向空调供电、市电与蓄电池同时向空调供电等多种供电充电方式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简单的组合即可得到交流电网处于掉电状态时的供电充电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8是权利要求7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1公开了太阳能电池向空调供电以及太阳能电池发出的直流电能通过并网逆变器馈入公共电网,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简单的组合即可得到交流电网处于上电状态时的供电和并网方式,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①本申请的电能比较组件与变流器、空调机组和储能组件均相连接,对比文件2中的电能比较选择模块分别与太阳能电池板、蓄电池连接,太阳能电池板和蓄电池均为直流供电,对比文件2并未公开本申请中的电能比较组件通过变流器与交流电网连接。
②对比文件2公开技术方案仅根据储能设备的电量确定哪个作为通信设备的供电电源,本申请是根据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的输出电能、空调机组的消耗电能、交流电网的供电状态和储能组件的储存电能确定空调机组的供电电源。
③本申请要求保护的光伏空调系统应用于空调技术中,对比文件2公开的技术方案应用于一种通信设备的太阳能供电系统,并未公开电能比较选择模块是否能接入交流电网的结构,二者应用于不同的设备,技术领域不相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第一控制器及其与其他传感器之间的连接关系。
对于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①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当空调器的功率大于太阳能电池或者蓄电池的输出最大功率时,太阳能电池或者蓄电池和市电同时给空调器供电;当空调器功率小于太阳能电池或者蓄电池输出最大功率时,此时太阳能电池或者蓄电池单独给空调器供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了用于比较空调器的功率和太阳能电池或者蓄电池的输出最大功率的比较部件,也就相当于公开了比较部件与空调器、太阳能电池和蓄电池相连接;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并网逆变器(相当于变流器),当空调器停止运行时,太阳能电池发出的直流电能通过并网逆变器馈入公共电网;当空调功率大于200W并且蓄电池荷电状态较高且太阳能功率充足时,采用市电与太阳能电池同时向空调供电。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并网逆变器的功能是把太阳能电池发出的直流电变换成交流电,或者把市电的交流电变换为直流电,由于需要根据空调功率和蓄电池荷电状态确定是否采用市电向空调供电,相当于隐含公开了比较部件与并网逆变器相连接。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比较部件与空调器、太阳能电池和蓄电池、并网逆变器相连接,而且公开了市电(即交流电)供电,对比文件2是否公开上述特征不影响对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判断。
②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太阳能电池的电能、空调机组消耗的电能、市电公共电网的供电状态和蓄电池储存的电能确定空调机组的供电电源,对比文件2是否公开上述特征不影响对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的判断。
③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空调器及其供电系统,与本申请属于相同领域并应用于相同的设备,对比文件2虽然公开的是一种通信设备的太阳能供电系统,但是跟本申请一样涉及采用不同电源进行供电,与本申请属于近似领域,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从对比文件2中寻求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66]段公开了v(k)为第k个采样周期太阳能电池的电压,相当于公开了检测太阳能光伏发电组件的输出电压,也就相当于公开了第一传感器;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44]段公开了用于监测电网电压的电网同步检测模块,相当于公开了用于检测交流电网的供电状态的第三传感器;对比文件2公开了用于检测蓄电池输出电压的蓄电池电压输出检测模块,相当于公开了与储能组件相连接用于检测储能组件的储能电压的第四传感器。在此基础上,采用控制器与各个传感器连接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简单的逻辑分析就能想到的。
综上,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鉴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8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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