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66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5441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56739.0
申请日:2016-03-18
复审请求人:相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鹿士杰
合议组组长:韩冰冰
参审员:陈婕
国际分类号:E03B7/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虽然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56739.0,名称为“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相舆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3月18日,公开日为2016年6月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4月1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US4635668A,公开日为1987年1月13日)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3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0]段、说明书附图图1和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包括相互连通的户外水管(1)和户内水管(2)以及与户内水管(2)连接的水龙头(3),其特征在于,该系统还包括温度测量模块、控制模块(6)和电磁阀(5),所述的温度测量模块设置在户外水管(1)外侧,所述的电磁阀(5)设置在水龙头(3)内,所述的控制模块(6)连接温度测量模块和电磁阀(5),所述的温度测量模块为温度传感器(4),该温度传感器(4)卡扣在户外水管(1)表面,所述的户外水管(1)外侧套有一层保护套(10),所述的温度传感器(4)卡扣在保护套(10)内的户外水管(1)表面;
该系统还包括通信模块,控制模块(6)设置方式包括如下两种:
a、控制模块(6)设置在户外水管(1)上,其输入端连接温度测量模块,输出端通过通信模块连接电磁阀(5);
b、控制模块(6)设置在水龙头(3)上并连接电磁阀(5),所述的通信模块连接温度测量模块和控制模块(6);
所述的通信模块为无线通信模块;
温度测量模块检测户外水管(1)外侧温度并发送至控制模块(6),控制模块(6)判断该户外水管(1)外侧温度是否低于设定温度,若是则开启电磁阀(5)至设定开度,水龙头(3)滴水,户外水管(1)和户内水管(2)内的水流通,否则电磁阀(5)不动作,所述的设定温度为0.1℃~0.5℃。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无线通信模块为蓝牙模块、wifi通信模块或Zigbee模块。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模块(6)为单片机或DSP处理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6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在原始申请文本的基础上,将原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调整了其余从属权利要求的编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8。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限定了电磁阀的开度为保持水龙头滴水即可,在达到防冻目的的同时,减小了水资源的浪费;(2)本申请温度传感器设置于户外水管外侧,由保护套包裹,而对比文件1中温度传感器位于水管内部,安装时需要将水管合适部位打孔或切断,安装繁琐不便,本申请的安装不会对水管造成任何破坏,可以直接将温度传感器卡扣在水管外表面实现安装。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包括相互连通的户外水管(1)和户内水管(2)以及与户内水管(2)连接的水龙头(3),其特征在于,该系统还包括温度测量模块、控制模块(6)和电磁阀(5),所述的温度测量模块设置在户外水管(1)外侧,所述的电磁阀(5)设置在水龙头(3)内,所述的控制模块(6)连接温度测量模块和电磁阀(5);
温度测量模块检测户外水管(1)外侧温度并发送至控制模块(6),控制模块(6)判断该户外水管(1)外侧温度是否低于设定温度,若是则开启电磁阀(5)至设定开度,水龙头(3)滴水,户外水管(1)和户内水管(2)内的水流通,否则电磁阀(5)不动作;
所述的温度测量模块为温度传感器(4),该温度传感器(4)卡扣在户外水管(1)表面;所述的户外水管(1)外侧套有一层保护套(10),所述的温度传感器(4)卡扣在保护套(10)内的户外水管(1)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还包括通信模块,所述的控制模块(6)设置在户外水管(1)上,其输入端连接温度测量模块,输出端通过通信模块连接电磁阀(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还包括通信模块,所述的控制模块(6)设置在水龙头(3)上并连接电磁阀(5),所述的通信模块连接温度测量模块和控制模块(6)。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设定温度为0.1℃~0.5℃。
5.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通信模块为有线通信线路。
6.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通信模块为无线通信模块。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无线通信模块为蓝牙模块、wifi通信模块或Zigbee模块。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模块(6)为单片机或DSP处理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2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的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同时指出驳回决定针对的2018年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指出,(1)根据对比文件1的内容,为了避免水资源的浪费,在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电磁阀打开的开度设定为使水龙头为滴水状态,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2)温度传感器的安装方式,不论是本申请限定的直接安装在水管外表面还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温度传感器伸入水管中,都是现有技术中常规的用于直接或间接反映水管中水温的方式,且两种方式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将温度传感器直接设置在水管外表面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可参见书籍《生活电子制作图说精解》(刘航宇等著,289-294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1月)。在此基础上,基于保护管道和温度传感器的考虑,例如保护管道和温度传感器不受雨水腐蚀,不被寒冷天气冻裂,设置保温套也是很公知的技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实际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上述安装方式进行选择来获得本申请的安装方式是显而易见的。上述技术特征并不能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从属权利要求6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到原独立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1,并调整了其余从属权利要求的编号,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7。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温度传感器设置于户外水管外侧,由保护套包裹,而对比文件1中温度传感器位于水管内部,安装时需要将水管合适部位打孔或切断,安装繁琐不便,本申请的安装不会对水管造成任何破坏,可以直接将温度传感器卡扣在水管外表面实现安装,安装方便,成本低。因此,权利要求1-7具备创造性。此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包括相互连通的户外水管(1)和户内水管(2)以及与户内水管(2)连接的水龙头(3),其特征在于,该系统还包括温度测量模块、控制模块(6)和电磁阀(5),所述的温度测量模块设置在户外水管(1)外侧,所述的电磁阀(5)设置在水龙头(3)内,所述的控制模块(6)连接温度测量模块和电磁阀(5);
温度测量模块检测户外水管(1)外侧温度并发送至控制模块(6),控制模块(6)判断该户外水管(1)外侧温度是否低于设定温度,所述的设定温度为0.1℃~0.5℃,若是则开启电磁阀(5)至设定开度,水龙头(3)滴水,户外水管(1)和户内水管(2)内的水流通,否则电磁阀(5)不动作;
所述的温度测量模块为温度传感器(4),该温度传感器(4)卡扣在户外水管(1)表面;所述的户外水管(1)外侧套有一层保护套(10),所述的温度传感器(4)卡扣在保护套(10)内的户外水管(1)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还包括通信模块,所述的控制模块(6)设置在户外水管(1)上,其输入端连接温度测量模块,输出端通过通信模块连接电磁阀(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还包括通信模块,所述的控制模块(6)设置在水龙头(3)上并连接电磁阀(5),所述的通信模块连接温度测量模块和控制模块(6)。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通信模块为有线通信线路。
5.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通信模块为无线通信模块。
6.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无线通信模块为蓝牙模块、wifi通信模块或Zigbee模块。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模块(6)为单片机或DSP处理器。”
合议组于2019年4月1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7的修改仍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应当对此作出修改,提交符合规定的文本,否则合议组将以之前可接受的文本即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做出决定;并再一次指出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即2018年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另外,还指出了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1月11日答复第一次审查意见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5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在意见陈述的“修改说明”部分陈述了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的方式,将被删除的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以克服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缺陷,同时将剩余从属权利要求全部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对其他权利要求做适应性修改。但是随意见陈述书提交的权利要求书替换页与2019年1月11日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相同。复审请求人坚持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其理由与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相同。此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包括相互连通的户外水管(1)和户内水管(2)以及与户内水管(2)连接的水龙头(3),其特征在于,该系统还包括温度测量模块、控制模块(6)和电磁阀(5),所述的温度测量模块设置在户外水管(1)外侧,所述的电磁阀(5)设置在水龙头(3)内,所述的控制模块(6)连接温度测量模块和电磁阀(5);
温度测量模块检测户外水管(1)外侧温度并发送至控制模块(6),控制模块(6)判断该户外水管(1)外侧温度是否低于设定温度,所述的设定温度为0.1℃~0.5℃,若是则开启电磁阀(5)至设定开度,水龙头(3)滴水,户外水管(1)和户内水管(2)内的水流通,否则电磁阀(5)不动作;
所述的温度测量模块为温度传感器(4),该温度传感器(4)卡扣在户外水管(1)表面;所述的户外水管(1)外侧套有一层保护套(10),所述的温度传感器(4)卡扣在保护套(10)内的户外水管(1)表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还包括通信模块,所述的控制模块(6)设置在户外水管(1)上,其输入端连接温度测量模块,输出端通过通信模块连接电磁阀(5)。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特征在于,该系统还包括通信模块,所述的控制模块(6)设置在水龙头(3)上并连接电磁阀(5),所述的通信模块连接温度测量模块和控制模块(6)。
4.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通信模块为有线通信线路。
5. 根据权利要求2或3所述的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通信模块为无线通信模块。
6.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无线通信模块为蓝牙模块、wifi通信模块或Zigbee模块。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控制模块(6)为单片机或DSP处理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在意见陈述书中“修改说明”部分陈述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修改,将被删除的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以克服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缺陷,同时将剩余从属权利要求全部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对其他权利要求做适应性修改。但是复审请求人随意见陈述书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与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完全相同,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删除了特征“该系统还包括通信模块,控制模块(6)设置方式包括如下两种: a、控制模块(6)设置在户外水管(1)上,其输入端连接温度测量模块,输出端通过通信模块连接电磁阀(5); b、控制模块(6)设置在水龙头(3)上并连接电磁阀(5),所述的通信模块连接温度测量模块和控制模块(6);所述的通信模块为无线通信模块;”,导致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扩大,该修改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关于“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或者在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复审通知书作出答复时,可以修改专利申请文件;但是,修改应当仅限于消除驳回决定或者复审通知书指出的缺陷”的规定。因此,权利要求1-7仍然不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此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合议组不予接受。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即为申请日2016年3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30]段、说明书附图图1和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虽然一项权利要求与一篇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则在该对比文件的基础上结合该常用技术手段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其中的技术特征“控制模块(6)设置方式包括如下两种:a、控制模块(6)设置在户外水管(1)上,其输入端连接温度测量模块,输出端通过通信模块连接电磁阀(5); b、控制模块(6)设置在水龙头(3)上并连接电磁阀(5),所述的通信模块连接温度测量模块和控制模块(6);”使得权利要求1实质上要求保护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
对于控制模块设置方式为a的技术方案(a):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供水管防冻控制系统,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9行-第56行、说明书第4栏第40-44行,及说明书附图1-2):供水管防冻控制系统10包括具有控制电路(相当于控制模块)的主体12,其通过线路14、16(相当于有线通信模块)分别连接到供水管路22上的温度传感器18(相当于温度测量模块)和常闭电磁阀20(即电磁阀)(说明书第2栏第24-28行)。寒冷天气,供水管路防冻控制系统10通过供水管路22上的温度传感器18持续检测供水管路内的水的温度,从而选择性的打开电磁阀20,水可以从排水管32排到水槽34中从而防冻(说明书第2栏第36-41行)。主体12内的控制电路包括多个锁存,其连接在温度传感器18和定时器36之间,定时器36与电磁阀20连接(说明书第2栏第48-50行)。当温度低于设定值时,锁存被控制打开电磁阀20一段时间(说明书第2栏第52-56行)。虽然控制系统10中描述的为开闭电磁阀20,但是也可使用可变或调节电磁阀来控制水的流量(说明书第4栏第40-44行)。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还具体限定了供水管为相互连通的户外水管和户内水管,户外水管和户内水管内的水流通,户内水管连接水龙头,电磁阀设置在水龙头内,若检测温度低于设定温度则开启电磁阀至设定开度使水龙头滴水;并具体限定了设定温度为0.1℃~0.5℃;通信模块采用无线通信模块。(2)户外水管外侧套有一层保护套,温度传感器卡扣在保护套内的户外水管表面,测定的是户外水管外侧温度。(3)控制模块设置在户外水管上。
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保证户外水管和户内水管内的水流通,从而防止水管内水结冰。
对于区别(1),对比文件1的控制系统适用于供水管线的防冻,因此为了保证户外水管和户内水管内的水流通,从而防止水管内水结冰,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对比文件1的控制系统用到该管路系统上。而为了方便用户使用,户内水管上通常连接有水龙头,为了控制水龙头的开闭,将电磁阀设置在水龙头内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而且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可使用可变或调节电磁阀来控制水的流量,而只要能够保证水管内的水充分流动就可以防冻,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节水的考虑易于想到控制电磁阀的打开开度为滴水状态。因此,为了避免水资源的浪费,在改进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易于想到将电磁阀打开的开度设定为使水龙头为滴水状态,这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至于设定温度为0.1℃~0.5℃,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该设定温度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虽然对比文件1中通信模块为有线通信模块,然而,不论是有线通信还是无线通信,都广泛应用于现有技术中,其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因此,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无线通信模块还是有线通信模块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
对于区别(2),虽然对比文件1中温度传感器设置在管路内测定水管内水的温度,然而将温度测定模块设置在户外水管外侧,通过测定户外水管外侧温度进而推测水管内水温,再实现控制,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这两种设置方式都是本领域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为了实现温度传感器在管道外壁的安装,并且基于保护管道和温度传感器不受雨水腐蚀等影响,延长其使用寿命,在户外水管外套一层保护套,温度传感器卡扣在保护套内户外水管表面,是容易想到的安装方式,且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对于区别(3),将控制模块设置在户外水管上,也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选择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控制模块设置方式为b的技术方案(b):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还具体限定了供水管为相互连通的户外水管和户内水管,户外水管和户内水管内的水流通,户内水管连接水龙头,电磁阀设置在水龙头内,若检测温度低于设定温度则开启电磁阀至设定开度使水龙头滴水;并具体限定了设定温度为0.1℃~0.5℃;通信模块采用无线通信模块。(2)户外水管外侧套有一层保护套,温度传感器卡扣在保护套内的户外水管表面,测定的是户外水管外侧温度。(4)控制模块设置在水龙头上。
关于上述区别(1)、(2)的具体意见参见关于技术方案(a)的评述。
关于区别(4),将控制模块设置在水龙头上,是本领域基于实际安装环境的常规选择,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
因此,该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b)也不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3引用了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该智能型防冻水管系统。蓝牙、wifi、Zigbee均是现有技术中常见的无线通信模块。至于控制模块为单片机或DSP处理器,都是现有技术中常见的控制模块的形式,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因此,当其引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即便不考虑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7关于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问题,由于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7相对于上述已经评述的权利要求1-3的保护范围扩大了,根据上述理由, 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陈述的意见概括如下:
本申请温度传感器设置于户外水管外侧,由保护套包裹,而对比文件1中温度传感器位于水管内部,安装时需要将水管合适部位打孔或切断,安装繁琐不便,本申请的安装不会对水管造成任何破坏,可以直接将温度传感器卡扣在水管外表面实现安装,安装方便,成本低。
对于上述意见,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温度传感器的安装方式,不论是本申请限定的直接安装在水管外表面还是对比文件1公开的温度传感器伸入水管中,都是现有技术中常规的用于直接或间接反映水管中水温的方式,且两种方式所带来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将温度传感器直接设置在水管外表面也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可参见书籍《生活电子制作图说精解》(刘航宇等著,289-294页,机械工业出版社,2011年1月),其中289-294页记载了家庭水管防止冻裂预报器,包括温度检测电路、开关执行电路和发声报警电路,该装置在使用时(参见289页和294页“调整与使用”)把温度传感器紧贴水管固定起来,打开电源开关,即进入待机状态,一旦寒流来袭水管将要结冰时,它将会立即鸣叫报警,让用户采取防冻措施,防止水管冻裂。在此基础上,基于保护管道和温度传感器的考虑,例如保护管道和温度传感器不受雨水腐蚀,不被寒冷天气冻裂,设置保温套也属于本领域的公知技术。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基于实际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上述安装方式进行选择来获得本申请的安装方式是显而易见的。上述技术特征并不能使本申请具备创造性。而且复审请求人答复第二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7相对于2018年1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3的范围扩大了,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也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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