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辐射诱变边艺春兰获得叶艺新类型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62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3685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067921.9
申请日:2016-02-01
复审请求人: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红霞
合议组组长:安玉苹
参审员:张丽颖
国际分类号:A01H1/06,A01G1/00,A01N47/44,A01N37/34,A01P1/00,A01P3/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决定要点
:具有实用性的发明应具有再现性,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当是相同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067921.9,名称为“一种辐射诱变边艺春兰获得叶艺新类型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江苏里下河地区农业科学研究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2月01日,公开日为2016年06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8月03日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4页(即第1-38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辐射诱变边艺春兰获得叶艺新类型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于气温为0℃~10℃时节,选择生长健壮、叶芽大小为2~5mm的边艺春兰绿色植株在20℃~25℃控温日光温室内培养一周;
2)脱盆,抖落盆土,不碰伤小芽,将相连的3~5苗分成一簇,以真菌性杀菌剂与细菌性杀菌剂的混合液浸泡2小时后,取出各簇植株材料阴干至轻微脱水;
3)以5 Gy~10 Gy的剂量,对植株材料进行60 Co-γ辐照;
4)取辐照后的植株材料进行栽培,每簇一盆,使用小号松鳞为栽培基质,上盆后浇透水;
5)栽培第二天扒开植株材料假鳞茎周围的基质,将用直径0.5~1cm、厚1mm浸透6-BA的脱脂棉贴于叶芽上,重新盖上栽培基质,在均温为20℃~25℃控温日光温室内培养一周;
6)将植株材料移至阳光温室,每周浇水1~2次,浇水5~6次后取出脱脂棉,正常培养;
7)利用ISSR技术对兰花辐射诱变苗的遗传变异进行分析,比较突变体与原品种谱带,两者有差异,推测诱变苗是由基因突变引起,变异类型可稳定遗传;
8)取变异的叶艺新类型植株通过无性繁殖性状稳定后,改用硬质料栽培。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真菌性杀菌剂与细菌性杀菌剂的混合液是:先将细菌性杀菌剂72%的农用链霉素与真菌性杀菌剂75%的百菌清按质量比1:1混合后,再以水配成600~800的倍稀释液。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对植株材料进行辐照时,每次处理植株材料50苗以上。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6-BA的脱脂棉是:将脱脂棉在浓度为5ppm的6-BA中浸透后,拧至不滴水。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硬质料由等质量比的植金石、塘基石和仙土混合组成。”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辐射诱变边艺春兰获得叶艺新类型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诱变育种是以诱发基因突变为目的的一种育种方法,依赖于物种在诱变条件下所发生的基因的随机突变,而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正是利用了诱变育种的方法最终选育得到具有叶艺新类型的新品种,这种方法主要依赖于边艺春兰在诱变条件60Co-γ射线辐射下所产生的基因的随机突变,然后再从种植后的植株中筛选出具有新的叶艺性状的变异植株,这种突变实际上是DNA复制过程中的一个或者几个碱基的变化,具有突变方向偶然、突变位点不确定性的特点,具有随机性,由此导致产生具有新的叶艺性状的变异植株的过程也是随机的,筛选是以已经产生具有新的叶艺性状的突变体为基础和前提的,即使清楚记载了诱变条件,也很难通过重复诱变条件而得到完全相同的结果。因此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再现性,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1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根据本申请的发明要点,选处理春兰植株材料50苗以上+辐照前消毒处理+辐照+辐照后激素处理,完全可以通过人工筛选有效获得春兰叶艺新类型,具有再现性。本申请选用的材料是边艺春兰,该品种较常见,群体数量也较大,可为通过辐射诱变后产生高级叶艺类型提供基础。边艺春兰本身具备叶艺类型所控制基因的基因片段,经大量统计分析辐照5 Gy~10 Gy的剂量是一剂量域值,因此“一种辐射诱变边艺春兰获得叶艺新类型的方法”是非随机效应,具有工业实用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2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利用了诱变育种的方法最终选育得到具有叶艺新类型的新品种,这种方法主要依赖于边艺春兰在诱变条件60Co-γ射线辐射下所产生的基因的随机突变,然后再从种植后的植株中筛选出具有新的叶艺性状的变异植株,这种突变实际上是DNA复制过程中的一个或者几个碱基的变化,具有突变方向偶然、突变位点不确定性的特点,具有随机性,由此导致产生具有新的叶艺类型的变异植株的过程也是随机的,因此即使清楚记载了诱变条件,也很难通过重复诱变条件而得到相同的结果。因此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再现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从辐射诱变电离辐射生物学效应来看,有非随机效应和随机效应之分,合议组描述的是随机效应。本申请选择的是边艺类型春兰,本身具备产生叶艺类型所控制基因的基因片段,本申请经大量统计分析,发现辐照5Gy-10Gy的剂量能减少对植物生理损伤,确定会打破性状连锁、实现基因重组,一定会使表型性状变化。因而属于非随机效应,具有工业实用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6年02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说明书第1-4页(即第1-38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4款
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根据本款规定,具有实用性的发明应具有再现性,即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公开的技术内容能够重复实施专利申请为解决技术问题所采用的技术方案,这种重复实施不得依赖任何随机的因素,并且实施结果应当是相同的。
本案中,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辐射诱变边艺春兰获得叶艺新类型的方法,其中包括步骤“以5 Gy~10 Gy的剂量,对植株材料进行60 Co-γ辐照”。根据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利用ISSR技术对兰花辐射诱变苗的遗传变异进行分析,比较突变体与原品种谱带,两者有差异,推测诱变苗是由基因突变引起,变异类型可稳定遗传,从变异新芽中选择叶艺新类型”,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利用了诱变育种的方法最终选育得到具有叶艺新类型的新品种,这种方法主要依赖于边艺春兰在诱变条件60Co-γ射线辐射下所产生的基因的随机突变,然后再从种植后的植株中筛选出具有新的叶艺性状的变异植株,也就是说,这种突变实际上是DNA复制过程中的一个或者几个碱基的变化,具有突变方向偶然、突变位点不确定性的特点,具有随机性。由于碱基变化是随机的,整个变异过程无目的性,具有不确定性、随机性,由此导致产生具有新的叶艺类型的变异植株的过程也是随机的,因此即使清楚记载了诱变条件,也很难通过重复诱变条件而得到相同的结果。
综上所述,由于本申请的叶艺新类型植株的产生依赖于随机因素,因此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再现性,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采用辐射诱变的原理是使基因组中的碱基发生了随机突变,具体哪一个碱基发生了突变,是不确定的。即使在合适的辐射剂量如本申请所述5Gy-10Gy下能够保证表型性状发生,但仍然不能保证基因发生需要的突变(即产生新的叶艺类型),即产生具有新的叶艺类型的变异植株的过程不是可以人为控制的,是随机的,因此,本申请通过辐射诱变对边艺春兰进行诱变育种不具备实用性,复审请求人的陈述意见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8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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