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速器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变速器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48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56367
优先权日:2011-02-25
申请(专利)号:201280020031.2
申请日:2012-02-27
复审请求人:艾里逊变速箱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扬
合议组组长:刘柳
参审员:陈飚
国际分类号:F16H37/08(2006.01);F16H61/66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且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280020031.2,名称为“变速器装置”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原申请人为托罗特拉克(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年05月16日将申请人变更为爱立森传动有限公司,2018年06月18日再次将申请人变更为艾里逊变速箱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2月27日,优先权日为2011年02月2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3年10月24日,中国国家阶段公开日为2014年05月0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4月0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3年10月24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6段(即第1-13页)、说明书摘要,2014年0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a-5(即第1-6页)、摘要附图,2016年12月1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变速器装置,所述变速器装置包括:
构造成驱动车辆的左手侧车轮的左手侧变速器,所述左手侧变速器包括:
左手侧变化器,所述左手侧变化器包括能够从变速器输入驱动的左手侧输入座圈、左手侧输出座圈、以及一组左手侧变化器滚子,所述一组左手侧变化器滚子设置成在所述左手侧输入座圈和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之间传输驱动,所述左手侧变化器滚子能够运动以允许所述左手侧输入座圈的旋转速度与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的旋转速度之比连续地变化;以及
左手侧周转单元,所述左手侧周转单元具有:两个左手侧周转输入,其能够分别连同所述左手侧输入座圈和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驱动;和左手侧周转输出,所述左手侧周转输出被设置成驱动左手侧变速器输出;
以及构造成驱动所述车辆的右手侧车轮的右手侧变速器,所述右手侧变速器包括:
右手侧变化器,所述右手侧变化器包括能够从所述变速器输入驱动的右手侧输入座圈、右手侧输出座圈、以及一组右手侧变化器滚子,所述一组右手侧变化器滚子设置成在所述右手侧输入座圈和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之间传输驱动,所述右手侧变化器滚子能够运动以允许所述右手侧输入座圈的旋转速度与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的旋转速度之比连续地变化;以及
右手侧周转单元,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具有:两个右手侧周转输入,其能够分别连同所述右手侧输入座圈和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驱动;和右手侧周转输出,所述右手侧周转输出被设置成驱动右手侧变速器输出;
所述左手侧变化器滚子能够独立于所述右手侧变化器滚子运动,使得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和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的速度能够独立地变化;并且
其中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和左手侧周转单元位于所述右手侧变化器和左手侧变化器之间。
2. 一种变速器装置,所述变速器装置包括:
构造成驱动车辆的左手侧车轮的左手侧变速器,所述左手侧变速器包括:
左手侧变化器,所述左手侧变化器包括能够从变速器输入驱动的左手侧输入座圈、左手侧输出座圈、以及一组左手侧变化器滚子,所述一组左手侧变化器滚子设置成在所述左手侧输入座圈和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之间传输驱动,所述左手侧变化器滚子能够运动以允许所述左手侧输入座圈的旋转速度与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的旋转速度之比连续地变化;以及
左手侧周转单元,所述左手侧周转单元具有:两个左手侧周转输入,其能够分别连同所述左手侧输入座圈和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驱动;和左手侧周转输出,所述左手侧周转输出被设置成驱动左手侧变速器输出;
以及构造成驱动所述车辆的右手侧车轮的右手侧变速器,所述右手侧变速器包括:
右手侧变化器,所述右手侧变化器包括能够从所述变速器输入驱动的右手侧输入座圈、右手侧输出座圈、以及一组右手侧变化器滚子,所述一组右手侧变化器滚子设置成在所述右手侧输入座圈和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之间传输驱动,所述右手侧变化器滚子能够运动以允许所述右手侧输入座圈的旋转速度与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的旋转速度之比连续地变化;以及
右手侧周转单元,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具有:两个右手侧周转输入,其能够分别连同所述右手侧输入座圈和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驱动;和右手侧周转输出,所述右手侧周转输出被设置成驱动右手侧变速器输出;
所述左手侧变化器滚子能够独立于所述右手侧变化器滚子运动,使得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和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的速度能够独立地变化;
其中所述左手侧变速器还包括左手侧离合器装置,所述左手侧变速器借助所述左手侧离合器装置能够构造在低工况,其中所述左手侧周转输出联接到所述左手侧变速器输出;并且
所述右手侧变速器还包括右手侧离合器装置,所述右手侧变速器借助所述右手侧离合器装置能够构造在低工况,其中所述右手侧周转输出联接到所述右手侧变速器输出。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变速器装置,其中,所述输入和输出座圈被安装用于在变化器轴上绕公共轴线旋转。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变速器装置,其中,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周转单元与所述输入和输出座圈同轴地安装。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速器装置,其中,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周转单元被安装在所述变化器轴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变速器装置,还包括端部负载致动器,所述端部负载致动器设置成促使所述输入和输出座圈与所述滚子接合并且促使所述周转元件与所述行星接合,并且其中,由所述端部负载致动器施加的力被引到所述变化器轴上,并且通过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周转单元被传递。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速器装置,其中,所述左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之一以及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之一被联接成一起旋转。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变速器装置,其中,所述左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以及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被形成于单个周转输入盘的相反两侧上。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速器装置,其中,还包括用于在高传动和低传动工况之间切换的离合器装置。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变速器装置,其中,所述离合器装置在低传动工况下将所述周转输入盘联接到所述变速器输入以驱动所述周转单元,并且其中,所述周转输入盘在高传动工况下被允许凭惯性运行。
11.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速器装置,其中,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输出座圈的表面成形为分别形成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周转元件。
12.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变速器装置,其中,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离合器装置构造成当处于高工况时联接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输出座圈,使得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输出座圈一起旋转。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变速器装置,还包括差动齿轮,在高工况下通过所述差动齿轮将驱动传递到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变速器输出轴。
1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速器装置,用于包括驱动所述左手侧车轮和右手侧车轮的发动机的车辆,所述装置还包括差动齿轮以及离合器装置,用于选择性地接合:
第一模式,其中,所述左手侧变化器的输出联接到并且驱动所述左手侧车轮,所述右手侧变化器的输出联接到并且驱动所述右手侧车轮,并且所述左手侧变化器和所述右手侧变化器的速比能够独立地变化,以使得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车轮在不同速度下被驱动;以及
第二模式,其中,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变化器的输出被联接到一起以按照相同速度旋转并且通过所述差动齿轮联接到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车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至9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速器,其中,所述离合器装置包括左手侧和右手侧低工况离合器,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低工况离合器能够操作以分别将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变化器联接到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周转输出/从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周转输出断开。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变速器,其中,所述离合器装置还包括能够操作以将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周转装置彼此联接以及联接到所述差动齿轮的至少一个离合器。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或16所述的变速器,其中,所述离合器装置还包括能够操作以将所述变化器的输出彼此联接以及联接到所述差动齿轮的至少一个离合器。
18.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速器装置,其中:
所述变化器被扭矩控制,由此提供在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变速器输出处的扭矩的独立控制。”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3:US2010248887A1,公开日为2010年09月30日。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所述右手侧和左手侧周转单元位于所述右手侧和左手侧变化器之间;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变速器周转齿轮部分的分布位置选择。对比文件3公开了所述右手侧和左手侧周转单元各自位于右手侧变化器右侧以及左手侧变化器左侧,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变速器整体运转、安装、布局设计以及检修的需要,容易想到选择右手侧和左手侧周转单元各自位于右手侧变化器和左手侧变化器的左侧或者右侧,这种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3,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左手侧变速器还包括左手侧离合器装置,所述左手侧变速器借助所述左手侧离合器装置能够构造在低工况,其中所述左手侧周转输出联接到所述左手侧变速器输出;并且所述右手侧变速器还包括右手侧离合器装置,所述右手侧变速器借助所述右手侧离合器装置能够构造在低工况,其中所述右手侧周转输出联接到所述右手侧变速器输出;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高低工况之间的离合装置选择设置获得动力的直接传递。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变速器整体运转和传递的需要,容易想到选择合适的离合装置以在特殊的传速比下将变化器直接连接相应的输出,这种选择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8、13、14、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12、15-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18也都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艾里逊变速箱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A.对比文件3公开的周转单元是外置的,即布置在其相应变化器的外侧上,而本申请周转单元是内置的,布置在相应变化器内侧,本申请节省了变速器的空间,便于包装运输;B.因周转单元布置在变化器内侧,本申请功率传递路径从变化器外侧向内侧传递,而对比文件3因周转单元布置在变化器外侧,因此其功率传递路径由变化器内侧向外侧传递,这种变化不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C.对比文件3中功率通过皮带轮输入到变化器中,鉴于上述布置方式如果修改周转单元的布置位置可能会危害变速器的操作,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在此基础上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D.权利要求2中还限定了左、右手侧变速器还包括相应侧的离合器装置,用于相应侧变速器与周转单元连接,两边离合器分别控制,会有一些无法预见的有益效果,对比文件3没有给出相关教导。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A.对比文件3公开了周转单元外置方式,其变速器总体轴向上尺寸会变长,本申请限定的是内置方式,结合本申请附图可知,仅仅是将该内置的变速单元整体设置到变化器的旁侧,该周转单元具有与变化器主轴平行布置的主轴,虽然其减少了变速器轴向上的尺寸,但显然增加了径向上的尺寸,因此是否总体上减少了包装运输尺寸还未可知,仅仅是不同的结构布置选择而已;B.不同的功率传输路径取决于不同单元结构的布置方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结构布局的常规选择;C.对比文件3中皮带轮的设置并不影响周转单元设置在内侧或是外侧,基于对比文件3的结构布局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通知识和能力,选择不同的布局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D,在行星变速单元和变化器单元之间进行功率输入使用离合器进行控制属于离合时使用的常规使用方式,其获得的效果可以预期,并没有不可预料的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0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和左手侧周转单元位于所述右手侧变化器和左手侧变化器之间。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变速器装置的不同的布置结构。虽然对比文件3公开的是右手侧变速器从左向右的布置结构依次为右手侧输入座圈48、一组右手侧变化器滚子54、右手侧输出座圈50、右手侧周转单元228,左手侧变速器从右向左的布置结构依次为左手侧输入座圈40、一组左手侧变化器滚子46、左手侧输出座圈42、左手侧周转单元226;但将右手侧变速器从左向右的布置结构依次为右手侧周转单元、右手侧输出座圈50、一组右手侧变化器滚子54、右手侧输入座圈48,以及左手侧变速器从右向左的布置结构依次为左手侧周转单元、左手侧输出座圈42、一组左手侧变化器滚子46、左手侧输入座圈40,这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与对比文件3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其中所述左手侧变速器还包括左手侧离合器装置,所述左手侧变速器借助所述左手侧离合器装置能够构造在低工况,其中所述左手侧周转输出联接到所述左手侧变速器输出,并且所述右手侧变速器还包括右手侧离合器装置,所述右手侧变速器借助所述右手侧离合器装置能够构造在低工况,其中所述右手侧周转输出联接到所述右手侧变速器输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变速器装置中实现低工况模式。对比文件2公开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且给出了与对比文件3结合以获得本申请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3-8、1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3公开,从属权利要求9、1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从属权利要求10、12-14、16、17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从属权利要求11的附加技术特征中,部分被对比文件3公开,其余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从属权利要求3-1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关于权利要求1,A.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第24段、附图3-5的记载可知,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变速器装置可以通过将左手侧和右手侧周转单元的周转元件形成在单个周转输入盘的相反两侧来实现占据较小的空间量,但这些内容并没有记载在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在对比文件3中,将右手侧变速器从左向右的布置结构依次为右手侧输入座圈48、一组右手侧变化器滚子54、右手侧输出座圈50、右手侧周转单元228,以及左手侧变速器从右向左的布置结构依次为左手侧输入座圈40、一组左手侧变化器滚子46、左手侧输出座圈42、左手侧周转单元226,或者,将右手侧变速器从左向右的布置结构依次为右手侧周转单元228、右手侧输出座圈50、一组右手侧变化器滚子54、右手侧输入座圈48,以及左手侧变速器从右向左的布置结构依次为左手侧周转单元226、左手侧输出座圈42、一组左手侧变化器滚子46、左手侧输入座圈40,都是本领域中常规的布置结构,这两种布置结构在轴向空间的占据上没有实质区别。B.对比文件3的布置所要实现的功能与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布置所实现的功能相同,都是要使变速器能够提供两个可独立地连续可变的输出(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01]、[0029]-[0043]段,附图2-3、5)。C.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修改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将右手侧周转单元和左手侧周转单元分别布置在右手侧变化器和左手侧变化器的中间,即将右手侧变速器从左向右的布置结构依次为右手侧周转单元228、右手侧输出座圈50、一组右手侧变化器滚子54、右手侧输入座圈48,以及左手侧变速器从右向左的布置结构依次为左手侧周转单元226、左手侧输出座圈42、一组左手侧变化器滚子46、左手侧输入座圈40,不存在技术上的障碍。(2)关于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2给出了在对比文件3中布置离合器装置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以2019年06月03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为基础,分别在独立权利要求1和2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左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之一以及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之一被联接成一起旋转,所述左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以及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被形成于单个周转输入盘的相反两侧上”,并适应性删除从属权利要求7、8以及适应性调整其他从属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2中包括技术特征“右手侧周转单元的周转元件和左手侧周转单元的周转元件形成在单个周转输入盘的相反两侧上”,本申请的变速器装置可以占用更少的空间,而对比文件3没有公开或教导上述特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变速器装置,所述变速器装置包括:
构造成驱动车辆的左手侧车轮的左手侧变速器,所述左手侧变速器包括:
左手侧变化器,所述左手侧变化器包括能够从变速器输入驱动的左手侧输入座圈、左手侧输出座圈、以及一组左手侧变化器滚子,所述一组左手侧变化器滚子设置成在所述左手侧输入座圈和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之间传输驱动,所述左手侧变化器滚子能够运动以允许所述左手侧输入座圈的旋转速度与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的旋转速度之比连续地变化;以及
左手侧周转单元,所述左手侧周转单元具有:两个左手侧周转输入,其能够分别连同所述左手侧输入座圈和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驱动;和左手侧周转输出,所述左手侧周转输出被设置成驱动左手侧变速器输出;
以及构造成驱动所述车辆的右手侧车轮的右手侧变速器,所述右手侧变速器包括:
右手侧变化器,所述右手侧变化器包括能够从所述变速器输入驱动的右手侧输入座圈、右手侧输出座圈、以及一组右手侧变化器滚子,所述一组右手侧变化器滚子设置成在所述右手侧输入座圈和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之间传输驱动,所述右手侧变化器滚子能够运动以允许所述右手侧输入座圈的旋转速度与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的旋转速度之比连续地变化;以及
右手侧周转单元,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具有:两个右手侧周转输入,其能够分别连同所述右手侧输入座圈和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驱动;和右手侧周转输出,所述右手侧周转输出被设置成驱动右手侧变速器输出;
所述左手侧变化器滚子能够独立于所述右手侧变化器滚子运动,使得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和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的速度能够独立地变化;并且
其中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和左手侧周转单元位于所述右手侧变化器和左手侧变化器之间,所述左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之一以及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之一被联接成一起旋转,所述左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以及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被形成于单个周转输入盘的相反两侧上。
2. 一种变速器装置,所述变速器装置包括:
构造成驱动车辆的左手侧车轮的左手侧变速器,所述左手侧变速器包括:
左手侧变化器,所述左手侧变化器包括能够从变速器输入驱动的左手侧输入座圈、左手侧输出座圈、以及一组左手侧变化器滚子,所述一组左手侧变化器滚子设置成在所述左手侧输入座圈和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之间传输驱动,所述左手侧变化器滚子能够运动以允许所述左手侧输入座圈的旋转速度与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的旋转速度之比连续地变化;以及
左手侧周转单元,所述左手侧周转单元具有:两个左手侧周转输入,其能够分别连同所述左 手侧输入座圈和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驱动;和左手侧周转输出,所述左手侧周转输出被设置成驱动左手侧变速器输出;
以及构造成驱动所述车辆的右手侧车轮的右手侧变速器,所述右手侧变速器包括:
右手侧变化器,所述右手侧变化器包括能够从所述变速器输入驱动的右手侧输入座圈、右手侧输出座圈、以及一组右手侧变化器滚子,所述一组右手侧变化器滚子设置成在所述右手侧输入座圈和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之间传输驱动,所述右手侧变化器滚子能够运动以允许所述右手侧输入座圈的旋转速度与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的旋转速度之比连续地变化;以及
右手侧周转单元,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具有:两个右手侧周转输入,其能够分别连同所述右手侧输入座圈和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驱动;和右手侧周转输出,所述右手侧周转输出被设置成驱动右手侧变速器输出;
所述左手侧变化器滚子能够独立于所述右手侧变化器滚子运动,使得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和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的速度能够独立地变化;
其中所述左手侧变速器还包括左手侧离合器装置,所述左手侧变速器借助所述左手侧离合器装置能够构造在低工况,其中所述左手侧周转输出联接到所述左手侧变速器输出;
所述右手侧变速器还包括右手侧离合器装置,所述右手侧变速器借助所述右手侧离合器装置能够构造在低工况,其中所述右手侧周转输出联接到所述右手侧变速器输出,并且
所述左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之一以及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之一被联接成一起旋转,所述左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以及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被形成于单个周转输入盘的相反两侧上。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变速器装置,其中,所述输入和输出座圈被安装用于在变化器轴上绕公共轴线旋转。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变速器装置,其中,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周转单元与所述输入和输出座圈同轴地安装。
5. 根据权利要求1-4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速器装置,其中,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周转单元被安装在所述变化器轴上。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变速器装置,还包括端部负载致动器,所述端部负载致动器设置成促使所述输入和输出座圈与所述滚子接合并且促使所述周转元件与所述行星接合,并且其中,由所述端部负载致动器施加的力被引到所述变化器轴上,并且通过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周转单元被传递。
7.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速器装置,其中,还包括用于在高传动和低传动工 况之间切换的离合器装置。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变速器装置,其中,所述离合器装置在低传动工况下将所述周转输入盘联接到所述变速器输入以驱动所述周转单元,并且其中,所述周转输入盘在高传动工况下被允许凭惯性运行。
9.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速器装置,其中,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输出座圈的表面成形为分别形成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周转元件。
10.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变速器装置,其中,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离合器装置构造成当处于高工况时联接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输出座圈,使得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输出座圈一起旋转。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变速器装置,还包括差动齿轮,在高工况下通过所述差动齿轮将驱动传递到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变速器输出轴。
12.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速器装置,用于包括驱动所述左手侧车轮和右手侧车轮的发动机的车辆,所述装置还包括差动齿轮以及离合器装置,用于选择性地接合:
第一模式,其中,所述左手侧变化器的输出联接到并且驱动所述左手侧车轮,所述右手侧变化器的输出联接到并且驱动所述右手侧车轮,并且所述左手侧变化器和所述右手侧变化器的速比能够独立地变化,以使得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车轮在不同速度下被驱动;以及
第二模式,其中,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变化器的输出被联接到一起以按照相同速度旋转并且通过所述差动齿轮联接到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车轮。
13.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速器,其中,所述离合器装置包括左手侧和右手侧低工况离合器,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低工况离合器能够操作以分别将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变化器联接到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周转输出/从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周转输出断开。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变速器,其中,所述离合器装置还包括能够操作以将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周转装置彼此联接以及联接到所述差动齿轮的至少一个离合器。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变速器,其中,所述离合器装置还包括能够操作以将所述变化器的输出彼此联接以及联接到所述差动齿轮的至少一个离合器。
1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任一项所述的变速器装置,其中:
所述变化器被扭矩控制,由此提供在所述左手侧和右手侧变速器输出处的扭矩的独立控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中,于2019年07月18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文本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7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3年10月24日提交的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3页、说明书摘要,2014年03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6页、摘要附图。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变速器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双变速器传动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29]-[0043]段,附图2-3、5):所述双变速器传动装置包括,构造成驱动车辆的左手侧车轮的左手侧变速器,所述左手侧变速器包括,左手侧变化器,所述左手侧变化器包括能够从双变速器传动装置输入驱动的左手侧输入座圈150、左手侧输出座圈152、以及一组左手侧变化器滚子,所述一组左手侧变化器滚子设置成在所述左手侧输入座圈150和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152之间传输驱动,所述左手侧变化器滚子能够运动以允许所述左手侧输入座圈150的旋转速度与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152的旋转速度之比连续地变化,以及左手侧周转单元,所述左手侧周转单元具有,两个左手侧周转输入270和256,其能够分别连同所述左手侧输入座圈150和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152驱动,和左手侧周转输出266,所述左手侧周转输出被设置成驱动左手侧变速器输出184,以及构造成驱动车辆的右手侧车轮的右手侧变速器,所述右手侧变速器包括,右手侧变化器,所述右手侧变化器包括能够从双变速器传动装置输入驱动的右手侧输入座圈154、右手侧输出座圈156、以及一组右手侧变化器滚子,所述一组右手侧变化器滚子设置成在所述右手侧输入座圈154和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156之间传输驱动,所述右手侧变化器滚子能够运动以允许所述右手侧输入座圈154的旋转速度与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156的旋转速度之比连续地变化,以及右手侧周转单元,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具有,两个右手侧周转输入,其能够分别连同所述右手侧输入座圈154和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156驱动,和右手侧周转输出,所述右手侧周转输出被设置成驱动右手侧变速器输出186,所述左手侧变化器滚子能够独立于所述右手侧变化器滚子运动,使得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152和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156的速度能够独立地变化,所述左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之一264以及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之一被联接成一起旋转。
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其中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和左手侧周转单元位于所述右手侧变化器和左手侧变化器之间;(2)所述左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以及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被形成于单个周转输入盘的相反两侧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变速器装置的不同的布置结构以及如何减少变速器装置占用的空间。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其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且对比文件3也没有给出采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以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启示。具体理由如下: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动力传动路径为(参见该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29]-[0043]段,附图2-3、5):发动机通过皮带驱动“V”型皮带轮170,“V”型皮带轮170安装在衬套160上,位于左手侧变速器和右手侧变速器之间,“V”型皮带轮170通过衬套160将动力向左右两边传递驱动安装于衬套160上的左手侧周转输入270、右手侧周转输入、左手侧输入座圈150、右手侧输入座圈154,左手侧周转输入270和左手侧输入座圈150共同实现左手侧周转输出266的动力输出,右手侧周转输入、右手侧输入座圈154共同实现右手侧周转输出的动力输出。由此可见,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没有被对比文件3公开。而且,由于对比文件3中接收发动机动力输入的“V”型皮带轮170位于左手侧变速器和右手侧变速器之间,即使将右手侧变速器从左向右的结构依次布置为右手侧周转单元、右手侧输出座圈50、一组右手侧变化器滚子54、右手侧输入座圈48,以及左手侧变速器从右向左的结构依次布置为左手侧周转单元、左手侧输出座圈42、一组左手侧变化器滚子46、左手侧输入座圈40,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在对比文件3中使所述左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以及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被形成于单个周转输入盘的相反两侧上。同时,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而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存在,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认识到,本申请的变速器装置可以占用更少的空间。
因而仅在对比文件3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不能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 关于权利要求2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要求保护一种变速器装置。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双变速器传动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该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29]-[0043]段,附图2-3、5):所述双变速器传动装置包括,构造成驱动车辆的左手侧车轮的左手侧变速器,所述左手侧变速器包括,左手侧变化器,所述左手侧变化器包括能够从双变速器传动装置输入驱动的左手侧输入座圈150、左手侧输出座圈152、以及一组左手侧变化器滚子,所述一组左手侧变化器滚子设置成在所述左手侧输入座圈150和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152之间传输驱动,所述左手侧变化器滚子能够运动以允许所述左手侧输入座圈150的旋转速度与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152的旋转速度之比连续地变化,以及左手侧周转单元,所述左手侧周转单元具有,两个左手侧周转输入270和256,其能够分别连同所述左手侧输入座圈150和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152驱动,和左手侧周转输出266,所述左手侧周转输出被设置成驱动左手侧变速器输出184,以及构造成驱动车辆的右手侧车轮的右手侧变速器,所述右手侧变速器包括,右手侧变化器,所述右手侧变化器包括能够从双变速器传动装置输入驱动的右手侧输入座圈154、右手侧输出座圈156、以及一组右手侧变化器滚子,所述一组右手侧变化器滚子设置成在所述右手侧输入座圈154和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156之间传输驱动,所述右手侧变化器滚子能够运动以允许所述右手侧输入座圈154的旋转速度与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156的旋转速度之比连续地变化,以及右手侧周转单元,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具有,两个右手侧周转输入,其能够分别连同所述右手侧输入座圈154和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156驱动,和右手侧周转输出,所述右手侧周转输出被设置成驱动右手侧变速器输出186,所述左手侧变化器滚子能够独立于所述右手侧变化器滚子运动,使得所述左手侧输出座圈152和所述右手侧输出座圈156的速度能够独立地变化,所述左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之一264以及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之一被联接成一起旋转。
该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其中所述左手侧变速器还包括左手侧离合器装置,所述左手侧变速器借助所述左手侧离合器装置能够构造在低工况,其中所述左手侧周转输出联接到所述左手侧变速器输出,并且所述右手侧变速器还包括右手侧离合器装置,所述右手侧变速器借助所述右手侧离合器装置能够构造在低工况,其中所述右手侧周转输出联接到所述右手侧变速器输出;(2)所述左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以及所述右手侧周转单元的所述周转元件被形成于单个周转输入盘的相反两侧上。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在变速器装置中实现低工况模式。
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与前述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2)相同,基于与前述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相同理由,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 关于从属权利要求3-16的创造性
由于独立权利要求1、2具备创造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3-16也都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本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0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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