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44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611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313911.9
申请日:2016-05-12
复审请求人:冯文达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蕊
合议组组长:熊茜
参审员:陈怡
国际分类号:B43K7/08(2006.01),B43K1/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现有技术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基本相同,在现有技术和本申请同属于相同技术领域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的教导下,有动机根据实际需求对现有技术进行改造从而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且不会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本申请相对于现有技术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313911.9,名称为“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冯文达。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5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8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发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2018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8段(第1页),申请日2016年05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 2008199243A1, 公开日为2008年08月21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文具领域的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包括球珠和笔尖,其特征是:在光滑直通管孔内靠近突起座的绕制均匀弹簧端具有超短顶丝。”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1)笔头为全针管圆珠笔头,具有光滑直通管孔;本申请采用“突起座“取代了对比文件1中的“球座”;弹簧为绕制均匀的弹簧;(2)本申请的顶丝为超短顶丝。但是,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规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驳回决定进一步指出:首先,本申请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针管圆珠笔头应当理解为涵盖了各种尺寸的全针管圆珠笔头,并不限于申请人所提及的具体尺寸,因此对比文件1的缩短顶丝长度的技术手段能够应用于全针管圆珠笔头;其次,对比文件1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如何防止顶丝跑偏,采用的技术手段也均为缩短顶丝,而弹簧的均匀绕制仅仅是在弹簧外径与笔径匹配的情况下通常采用的常规手段;再次,具有光滑直通管孔和突起座的全针管圆珠笔头属于本领域的现有技术,并且对比文件1公开的缩短顶丝解决了与本申请相同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该技术手段给出了解决全针管圆珠笔头中存在的跑偏问题的技术启示,该技术启示与对比文件1中的其他结构如圆形球座、台阶深孔、防脱突起构造、弹簧长度等无必然关系,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应用该技术手段时仅需在现有全针管圆珠笔头的公知结构基础上通过缩短顶丝长度解决跑偏的技术问题即可。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具体修改如下:权利要求1的主题由“一种文具领域的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修改为“一种普通针管型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将“光滑直通管孔”修改为“光滑管孔”、将“绕制均匀弹簧端”修改为“空隙均匀弹簧端”、将“超短顶丝”修改为“极度缩短的顶丝稳定防偏结构”;说明书第[0002]段中的“中国CN1243646C公开的针管型圆珠笔头”后面增加“(外径=0.8mm)”、增加有关US20080199243A1的技术描述。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普通的针管型笔头在本领域公知常识是:采用不锈钢成型管材外径尺寸0.8mm,对比文件1公开的外径2.3mm普通笔头结构排除了应用于外径0.8mm普通针管型笔头;②全针管笔头的突起座与普通笔头的球座具有实质性区别,全针管笔的突起座容易导致顶丝跑偏,而普通笔头的球座不会;③对比文件1普通弹簧笔头技术方案采用顶丝长度尺寸等于密绕弹簧直径的结构(图3示出预留长度,[0058]:L l≦D),由于难以确保预留长度的顶丝与弹簧端面垂直精度,在突起座后面的这种细小顶丝前端无法准确定位容易产生偏斜影响球珠顺畅转动;④对比文件1采用的是变径密绕弹簧(图3所示),在细小的针管内设置密绕弹簧导致墨水通道面积变小阻力增大,不利于黏度较高的墨水顺畅流动;⑤本申请整体技术方案是世界首创,不属于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或简单叠加,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普通针管型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包括球珠和笔尖,其特征是:在光滑管孔内靠近突起座的空隙均匀弹簧端具有极度缩短的顶丝稳定防偏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对说明书的相关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与本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相同,均是如何防止顶丝跑偏,因此可以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手段转用于全针管圆珠笔头中,且该转用不存在技术障碍;弹簧均匀绕制是本领域常见的绕制方式。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说明书第[0002]段增加了有关US20080199243A1的技术描述,说明书的上述修改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圆珠笔头为“普通针管型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且与之相应的极度缩短的顶丝稳定防偏结构位于“光滑管孔内靠近突起座的空隙均匀弹簧端”,但是,上述区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复审通知书进一步指出:对于理由①-③和⑤,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圆珠笔头的极度缩短的顶丝稳定防偏结构,其顶丝长度L1=0.1mm、弹簧20的前接触部分23的直径D最小=0.25mm-0.50mm,该结构和尺寸均符合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全针管笔头,如:弹簧23的直径0.25mm完全适用于外径0.8mm的普通针管型圆珠笔头,并且顶丝24的长度最小可以是0.1mm,其相对于现有的顶丝长度属于极度缩短的顶丝,因此对比文件1的上述极度缩短的顶丝稳定防偏结构完全能够应用于普通针管型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并且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同时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实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并非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属于世界首创的技术方案;对于理由④,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普通针管型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存在的技术问题而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极度缩短的顶丝稳定防偏结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需要改进现有的顶丝结构即可,并不存在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变径密绕弹簧带来的问题,此外,空隙均匀弹簧也是本领域最常见的绕制方式,变径弹簧与不变径弹簧的优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空隙均匀弹簧成本低,而变径弹簧可以配合变径笔头,增加墨水压力,更便于墨水流出,因此,本申请的空隙均匀弹簧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其中权利要求书与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内容一致,说明书删除了第[0002]段中有关US20080199243A1的技术描述。复审请求人认为:①普通针管型全针管圆珠笔头是采用成型的管材加工制成,笔头细小的外径只有0.8mm,球座是由管内壁上突起构成而具有较大的沟槽空隙利于墨水通畅,构造简单易于加工节省材料,不属于现有技术的简单拼凑或简单叠加,解决了人们一直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②复审通知书中认定的“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圆珠笔头的极度缩短的顶丝稳定防偏结构,其顶丝长度L1=0.1mm,弹簧20的前接触部分23的直径D最小=0.25-0.5 mm”无文字明确记载,也不能从附图中直接地、毫无疑义地得出;③对比文件1附图5清楚表明顶丝24的 L 1 保有预留长度不是最大限度地缩短顶丝而是明显示出顶丝前端已经超过球座的中心位置,若是细小针管中采用了这种预留的“细长”弹簧顶丝,其前端难免偏斜插入两个突起之间较大的空隙之中卡住球珠,并且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中明确限定:顶丝24长度 L 1 等于或小于密绕弹簧23的外径D,其不属于“极度缩短”,因此对比文件1中并未给出“极度缩短的顶丝稳定防偏结构”的技术启示;④对比文件1附图3、5中清楚示出:形状复杂的变径弹簧密绕部分L 较长([0052]L ≧ 2D),导致管道截面减小和墨水流动阻力增加,如果设在微小针管中影响黏度较高的中性墨水顺畅流动;⑤对比文件1的球座构造、外径尺寸、内径形状、球珠直径尺寸、弹簧顶丝整体形状和结构与本申请完全不同,其限定的球珠最小直径是0.7mm,而“普通针管型笔头”外径只有0.8mm的细管仅能包容最大直径0.5mm的球珠,因此对比文件1给出了反向启示。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普通针管型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包括球珠和笔尖,其特征是:在光滑管孔内靠近突起座的空隙均匀弹簧端具有极度缩短的顶丝稳定防偏结构。”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其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2019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说明书第1-8段(第1页),申请日2016年05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普通针管型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圆珠笔头,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摘要、说明书第6-11,18,29-55段、附图图1,3,5):圆珠笔头包括球珠9、笔尖1、10和弹簧6、20,笔尖1、10具有管孔和球座12(图1,3);图1示出的是现有技术,现有技术的圆珠笔头1包括弹簧6的压力部分8(相当于本申请的顶丝),并指出现有技术的圆珠笔头中,压力部分8有可能倾斜到一侧而不位于球珠9的中心(说明书第11段),从而提出一种新的技术手段,目的是使压力部分始终将压力施加到球珠的中心(说明书第18段),图3示出了解决该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其中圆珠笔头10的弹簧20包括压力部分24(相当于本申请的顶丝)、前接触部分23、中心弹性部分22和后接触部分26,该压力部分24与球珠9的中心部分相接触,由图3可以确定压力部分24位于笔尖管孔靠近球座12的前接触部分23端;并且由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0,40,42,50,55段记载的内容可以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弹簧20的前接触部分23的直径D≥90%墨水流出间隙14的内径(0.28mm-0.56mm),即:0.25mm-0.50mm,其中公开了D=0.25mm这一具体实施例,压力部分24(相当于本申请的顶丝)的长度L1:D≥L1 ≥d,其中d为弹簧20的线径0.1mm,即:0.25mm≥L1 ≥0.1mm,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压力部分24的长度L1=0.1mm,其作用在于防止压力部分相对于球座12偏移和偏离球珠9的中心部分(说明书第49,51段),由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确定,对比文件1公开的长度L1=0.1mm的压力部分24实质上为极度缩短的顶丝稳定防偏结构。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该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圆珠笔头为“普通针管型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且与之相应的极度缩短的顶丝稳定防偏结构位于“光滑管孔内靠近突起座的空隙均匀弹簧端”。基于上述区别,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防止普通针管型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中的顶丝前端挤进球珠与球座的夹缝之间。
对于上述区别,普通针管型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是本领域的常规圆珠笔头之一,其属于常用的绘制工具,其结构组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内容,也就是说,为了满足按压式书写要求,普通针管型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的笔尖通常应当具有光滑管孔、笔尖端部具有保持球珠的突起座(如径向上设置三个突起座)、和靠近突起座的一端具有顶丝的空隙均匀弹簧。在普通针管型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的结构组成及其相应的尺寸要求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情况下,由于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圆珠笔头的极度缩短的顶丝稳定防偏结构,其顶丝长度L1=0.1mm、弹簧20的前接触部分23的直径D最小=0.25mm-0.50mm,并且其作用在于防止顶丝相对于球座偏移和偏离球珠的中心部分,解决了现有技术中顶丝前端挤进球珠与球座的夹缝之间的技术问题(图1),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极度缩短的顶丝稳定防偏结构具有上述尺寸时,由于该尺寸能够适用于普通针管型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其弹簧的线径为0.1mm、笔头外径为0.8mm),因此为了解决此类圆珠笔头存在的与对比文件1相同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公开的极度缩短的顶丝稳定防偏结构应用于普通针管型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为此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以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的意见如下:
对于理由①,普通针管型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是本领域的常规圆珠笔头之一,其属于常用的绘制工具,其结构组成和加工方法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内容。也就是说,为了满足按压式书写要求,普通针管型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的笔尖通常应当具有光滑管孔、笔尖端部具有保持球珠的突起座(如径向上设置三个突起座)、和靠近突起座的一端具有顶丝的空隙均匀弹簧,其加工方法通常为选取直径0.8mm的金属圆柱将其切断,然后在一端的侧面位置打上三个内凹的凹点以保持球珠。同时,本申请在说明书背景技术部分也提及了现有针管型圆珠笔头,本申请提出的技术问题在于基于现有针管型圆珠笔头的较长弹簧顶丝容易弯曲,不能确保直钢丝与球珠配合同心度,书写时影响球珠平稳转动和产生单边线迹。因此,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在于弹簧顶丝长度的改进而非针管型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的结构。
对于理由②,对比文件1文字记载了:间隙14的内径为40-80%的球珠9直径(说明书第40段),而球珠9直径为0.7mm(说明书第30段),经计算可知间隙14的内径为0.28mm-0.56mm,弹簧20的前接触部分23的直径D≥90%墨水流出间隙14的内径(说明书第50段),由此经计算可得知接触部分的直径D为:0.25mm-0.50mm,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D=0.25mm这一具体实施例;压力部分24(相当于本申请的顶丝)的长度L1:D≥L1 ≥d(说明书第55段),其中d为弹簧20的线径0.1mm(说明书第42段),经计算可知压力部分24的长度L1为:0.25mm≥L1 ≥0.1mm,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压力部分24的长度L1=0.1mm这一具体实施例。
对于理由③,说明书附图的作用在于用图形补充说明书文字部分的描述,使人能够直观地、形象化地理解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每个技术特征和整体技术方案,即说明书附图仅仅是示意性的表现技术方案,但是对比文件1作为现有技术其文字部分明确记载了“压力部分24的长度L1=0.1mm”(参见上述针对理由②的意见),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0.1mm长度数值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说明书第11段)能够确定长度为0.1mm的压力部分24相对于现有的顶丝长度属于极度缩短的顶丝,对比文件1实质上公开了“极度缩短的顶丝稳定防偏结构”。
对于理由④,普通针管型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是本领域的常规圆珠笔头之一,其属于常用的绘制工具,其结构组成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内容,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解决普通针管型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存在的技术问题而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极度缩短的顶丝稳定防偏结构时,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需要改进现有的弹簧顶丝长度即可,并不涉及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变径密绕弹簧带来的问题。此外,空隙均匀弹簧也是本领域最常见的绕制方式,变径弹簧与不变径弹簧的优劣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空隙均匀弹簧成本低,而变径弹簧可以配合变径笔头,增加墨水压力,更便于墨水流出,因此,本申请的空隙均匀弹簧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对于理由⑤,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尺寸,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该尺寸符合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普通全针管笔头,如:弹簧23的直径0.25mm完全适用于外径0.8mm的普通针管型圆珠笔头,并且顶丝24的长度最小可以是0.1mm,该尺寸相对于现有的顶丝长度属于极度缩短的顶丝,因此对比文件1的上述极度缩短的顶丝稳定防偏结构完全能够应用于普通针管型弹性全针管圆珠笔头,并且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段记载了“压力部分8(即本申请顶丝)有可能倾斜到一侧而不位于球9的中心”,存在图1示出的现有技术中顶丝前端挤进球珠与球座的夹缝之间的技术问题,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同,同时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49和51段明确记载其技术方案能够防止压力部分24(即本申请顶丝)能够防止偏离球9的中心、避免相对于球座12跑偏,因此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实现的技术效果也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的该技术手段已经给出了解决全针管圆珠笔头中存在的跑偏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应用该技术手段时仅需在现有全针管圆珠笔头的公知结构基础上通过缩短顶丝长度解决跑偏的技术问题即可,并不需要考虑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对比文件1中的其他结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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