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制造热改性窑的方法和板模块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42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45859
优先权日:2013-05-02
申请(专利)号:201480037245.X
申请日:2014-04-30
复审请求人:卢克斯哈玛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常梦媛
合议组组长:梁月明
参审员:芦秋敏
国际分类号:F26B25/08;F26B25/06;E04C2/40;B27K5/00;E04C2/08;B65D90/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披露,也不能由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得到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动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37245.X,名称为“用于制造热改性窑的方法和板模块”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卢克斯哈玛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4月3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5月2日,公开日为2016年4月1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7-8相对于对比文件1(EP0957324A1,公开日为1999年11月17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JP特开2002-145383A,公开日为2002年5月22日)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2月28日提交的按照PCT条约第34条修改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5年12月28日提交的按照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0001]-[0058]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2016年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3b。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热木材改性窑(300)的方法(100),
所述方法包括
由钢板(200)制作出(120)板模块(202,302),
所述模块包括面板部分(204)和边缘(210,220,230,240),
所述边缘包括端部和侧部部分(212,222,232,242)、在所述面板和所述部分之间的第一翼片(211,221,231,241)、和重叠(214,224,234,244),并且
在所述面板和所述部分之间的所述第一翼片被形成为使得所述部分以使得折叠的所述部分使所述第一翼片与所述面板呈一定角度的方式向内折叠,
所述方法还包括
形成(120)在所述部分和所述重叠(234,244)之间的第二翼片(233,243),使得所述重叠以使得折叠的所述重叠实质上平行于所述面板并且使所述第二翼片与所述部分呈一定角度的方式向外折叠,以及
所述第一翼片和所述第二翼片使得邻接模块能够互连用于构造窑框架(350)。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模块的制作包括将板切割成期望的形状并且使所述板的冲切边缘形成有装配在其他模块的边缘处的翼片中的翼片。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模块的制作进一步包括使折叠边缘形成有适用于紧固件的穿孔(228,248)。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所述模块以如下方法互连(140):使得所述邻接模块的折叠边缘彼此装配并且存在于互连的邻接模块的边缘中的所述穿孔被设定为彼此对齐。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用能 够装配在所述穿孔中的紧固件将互连的模块紧固(150)。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邻接的用紧固件固定的模块的边缘牢固地彼此焊接(160),用于构造气密的窑框架。
7. 一种用于制造热木材改性窑(300)的板模块(202,302),所述模块用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制作,并且包括
面板部分(204)和边缘(210,220,230,240),
所述边缘包括端部和侧部部分(212,222,232,242)、在所述面板和所述部分之间的第一翼片(211,221,231,241)、和重叠(214,224,234,244),并且
所述部分以使得折叠的所述部分使所述第一翼片与所述面板呈一定角度的方式向内折叠,
所述重叠(234,244)以使得折叠的所述重叠实质上平行于所述面板并且使第二翼片(233,243)与所述部分呈一定角度的方式向外折叠,以及
所述第一翼片和所述第二翼片使得邻接模块能够互连用于构造窑框架(350)。
8. 一种热木材改性窑(300),其框架(350)由板模块(202,302)构成并且用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来制造,
每个模块包括
面板部分(204)和边缘(210,220,230,240),
所述边缘包括端部和侧部部分(212,222,232,242)、在所述面板和所述部分之间的第一翼片(211,221,231,241)、和重叠(214,224,234,244),并且
所述部分以使得折叠的所述部分使所述第一翼片与所述面板呈一定角度的方式向内折叠,
所述重叠(234,244)以使得折叠的所述重叠实质上平行于所述面板并且使第二翼片(233,243)与所述部分呈一定角度的方式向外 折叠,以及
所述第一翼片和所述第二翼片使得邻接模块能够互连用于构造窑框架(350)。”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3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基于对比文件1,(1)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使用权利要求1所记载的边缘的端部部分;(2)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重叠向外折叠;(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权利要求1记载的热木材改性窑的构造;(4)权利要求1相对现有技术取得了诸多有益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4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 年3 月28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5、7-8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通知书中还指出,(1)首先,端部与侧部仅仅是模板相对两组边而已,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仅仅是模板通过侧部实现互连,然而考虑到端部和侧部其所处的地位是基本对等的,因此,容易想到可以通过端部实现互连,或者同时通过端部和侧部实现互连,在此基础上为实现通过端部的互连而设置边缘的端部部分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由于端部和侧部基本对等的地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不必拘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端部处的连接方式而将侧部的连接方式用于端部,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对比文件1公开了将重叠向外折叠;(3)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木材在高温干燥的过程中能够实现不同程度的改性,因此,对比文件1从广义上来说就是一种热木材改性窑。无论是改性窑还是干燥窑,其对于窑体本身的要求就是耐高温,这是一致的,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用于耐高温的干燥窑的制造方式用于改性窑的制造,这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对比文件1的支撑内壁也属于一种窑框架,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用于改性窑窑框架的制造。(4)对比文件1中模块边缘部分也构成了梁支撑结构,并且这种组合模块的方式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
复审请求人于2018 年12月14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为:(1)将权利要求1、7、8中的特征 “所述第一翼片和所述第二翼片使得邻接模块能够互连,用于构造窑框架”修改为“所述第一翼片和所述第二翼片使得邻接模块能够在不使用附加的梁结构的情况下在任何边缘处互连,以用于构造窑框架”;(2)在权利要求1、7、8中加入新的特征“其中所述邻接模块以使得所述邻接模块的折叠边缘彼此装配的方法互连”。复审请求人认为:(1)基于对比文件1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仅有动机在一对边缘(例如,端部边缘)处使用附加结构(诸如U型梁)并且在另一对边缘(例如,侧部边缘)处使用凸缘附接而不会想到使得邻接模块能够在不使用附加的梁结构的情况下在任何边缘互连;(2)凸缘2(包括突起部分2’)在水平剖视图中的形状为L形,而不是实质上平行于未折叠的网部3,突起部分2’本身不能认为是“折叠的重叠”,因为其甚至都不邻接于合议组认为的“第二翼片”;(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权利要求1中的邻接模块的端部部分和侧部部分、第一翼片以及重叠都彼此装配;(4)权利要求1相对对比文件1取得了诸多有益效果,可以不使用附加的梁结构就可以形成各种形状和尺寸的壁。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热木材改性窑(300)的方法(100),
所述方法包括
由钢板(200)制作出(120)板模块(202,302),
所述模块包括面板部分(204)和边缘(210,220,230,240),
所述边缘包括端部和侧部部分(212,222,232,242)、在所述面板和所述部分之间的第一翼片(211,221,231,241)、和重叠(214,224,234,244),并且
在所述面板和所述部分之间的所述第一翼片被形成为使得所述部分以使得折叠的所述部分使所述第一翼片与所述面板呈一定角度的方式向内折叠,
所述方法还包括
形成(120)在所述部分和所述重叠(234,244)之间的第二翼片(233,243),使得所述重叠以使得折叠的所述重叠实质上平行于所述面板并且使所述第二翼片与所述部分呈一定角度的方式向外折叠,以及
所述第一翼片和所述第二翼片使得邻接模块能够在不使用附加的梁结构的情况下在任何边缘处互连,以用于构造窑框架(350),
其中所述邻接模块以使得所述邻接模块的折叠边缘彼此装配的方法互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模块的制作包括将板切割成期望的形状并且使所述板的冲切边缘形成有装配在其他模块的边缘处的翼片中的翼片。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模块的制作进一步包括使折叠边缘形成有适用于紧固件的穿孔(228,248)。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所述模块以如下方法互连(140):存在于互连的邻接模块的边缘中的所述穿孔被设定为彼此对齐。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用能够装配在所述穿孔中的紧固件将互连的模块紧固(150)。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邻接的用紧固件固定的模块的边缘牢固地彼此焊接(160),用于构造气密的窑框架。
7. 一种用于制造热木材改性窑(300)的板模块(202,302),所述模块用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制作,并且包括面板部分(204)和边缘(210,220,230,240),
所述边缘包括端部和侧部部分(212,222,232,242)、在所述面板和所述部分之间的第一翼片(211,221,231,241)、和重叠(214,224,234,244),并且
所述部分以使得折叠的所述部分使所述第一翼片与所述面板呈一定角度的方式向内折叠,
所述重叠(234,244)以使得折叠的所述重叠实质上平行于所述面板并且使第二翼片(233,243)与所述部分呈一定角度的方式向外折叠,以及
所述第一翼片和所述第二翼片使得邻接模块能够在不使用附加的梁结构的情况下在任何边缘处互连,以用于构造窑框架(350),
其中所述邻接模块以使得所述邻接模块的折叠边缘彼此装配的方法互连。
8. 一种热木材改性窑(300),其框架(350)由板模块(202,302)构成并且用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来制造,
每个模块包括
面板部分(204)和边缘(210,220,230,240),
所述边缘包括端部和侧部部分(212,222,232,242)、在所述面板和所述部分之间的第一翼片(211,221,231,241)、和重叠(214,224,234,244),并且
所述部分以使得折叠的所述部分使所述第一翼片与所述面板呈一定角度的方式向内折叠,
所述重叠(234,244)以使得折叠的所述重叠实质上平行于所述面板并且使第二翼片(233,243)与所述部分呈一定角度的方式向外折叠,以及
所述第一翼片和所述第二翼片使得邻接模块能够在不使用附加的梁结构的情况下在任何边缘处互连,以用于构造窑框架(350),
其中所述邻接模块以使得所述邻接模块的折叠边缘彼此装配的方法互连。”
合议组于2019年3月2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合议组认为:(1)首先,端部与侧部仅仅是模板相对两组边而已,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仅仅是模板通过侧部实现互连,然而考虑到端部和侧部其所处的地位是基本对等的,因此,容易想到可以通过端部实现互连,或者同时通过端部和侧部实现互连,在此基础上为实现通过端部的互连而设置边缘的端部部分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由于端部和侧部基本对等的地位,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不必拘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端部处的连接方式而将侧部的连接方式用于端部,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次,对比文件1公开了该模块组件可以提供足够的强度,而设置U型梁结构也是在需要更高的外壁高度时设置,所以设置U型梁并不是对比文件1中的必要结构,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考虑到合适的强度要求可以选择设置梁结构来增强强度或是在满足强度的要求的情况下不设置梁结构。(2)对比文件1公开了突起的部分2’平行于网部3(参见附图1-2),突起的部分2’作为凸缘2的一部分并进行了折叠,其可以认定为“折叠的重叠”,而且权利要求1中并没有限定“折叠的重叠”邻接“第二翼片”;(3)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是邻接模块在任何边缘处在没有附加的梁的结构下进行互连,并没有限定将“邻接模块的端部部分和侧部部分、第一翼片以及重叠都彼此装配”。(4)对比文件1中模块边缘部分也构成了梁支撑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可以考虑到将模块的边缘部分彼此互连以形成梁支撑结构,至于相应的角度和尺寸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实际工况可以进行调整的,其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再次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方式为将原权利要求1、7、8中的特征 “其中所述邻接模块以使得所述邻接模块的折叠边缘彼此装配的方法互连”修改为“其中所述邻接模块以使得所述邻接模块的折叠的端部和侧部部分、第一翼片、重叠、以及第二翼片彼此装配的方法互连”。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边缘包括端部和侧部部分,以及在面板和各部分之间的第一翼片;(2)在对比文件1中,突起部分2’仅仅是凸缘2的折叠的部分,并且突起部分2’本身不能被认为直接由合议组所认为的“第二翼片”的形成而产生;(3)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邻接模块以使得所述邻接模块的折叠的端部和侧部部分、第一翼片、重叠、以及第二翼片彼此装置的方法互连,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或教导上述内容,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模块相比于现有技术可以获得诸多有益效果。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热木材改性窑(300)的方法(100),
所述方法包括
由钢板(200)制作出(120)板模块(202,302),
所述模块包括面板部分(204)和边缘(210,220,230,240),
所述边缘包括端部和侧部部分(212,222,232,242)、在所述面板和所述部分之间的第一翼片(211,221,231,241)、和重叠(214,224,234,244),并且
在所述面板和所述部分之间的所述第一翼片被形成为使得所述部分以使得折叠的所述部分使所述第一翼片与所述面板呈一定角度的方式向内折叠,
所述方法还包括
形成(120)在所述部分和所述重叠(234,244)之间的第二翼片(233,243),使得所述重叠以使得折叠的所述重叠实质上平行于所述面板并且使所述第二翼片与所述部分呈一定角度的方式向外折叠,以及
所述第一翼片和所述第二翼片使得邻接模块能够在不使用附加的梁结构的情况下在任何边缘处互连,以用于构造窑框架(350),
其中所述邻接模块以使得所述邻接模块的折叠的端部和侧部部分、第一翼片、重叠、以及第二翼片彼此装配的方法互连。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模块的制作包括将板切割成期望的形状并且使所述板的冲切边缘形成有装配在其他模块的边缘处的翼片中的翼片。
3.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模块的制作进一步包括使折叠边缘形成有适用于紧固件的穿孔(228,248)。
4.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所述模块以如下方法互连(140):存在于互连的邻接模块的边缘中的所述穿孔被设定为彼此对齐。
5.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用能够装配在所述穿孔中的紧固件将互连的模块紧固(150)。
6. 根据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邻接的用紧固件固定的模块的边缘牢固地彼此焊接(160),用于构造气密的窑框架。
7. 一种用于制造热木材改性窑(300)的板模块(202,302),所述模块用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制作,并且包括面板部分(204)和边缘(210,220,230,240),
所述边缘包括端部和侧部部分(212,222,232,242)、在所述面板和所述部分之间的第一翼片(211,221,231,241)、和重叠(214,224,234,244),并且
所述部分以使得折叠的所述部分使所述第一翼片与所述面板呈一定角度的方式向内折叠,
所述重叠(234,244)以使得折叠的所述重叠实质上平行于所述面板并且使第二翼片(233,243)与所述部分呈一定角度的方式向外折叠,以及
所述第一翼片和所述第二翼片使得邻接模块能够在不使用附加的梁结构的情况下在任何边缘处互连,以用于构造窑框架(350),
其中所述邻接模块以使得所述邻接模块的折叠的端部和侧部部分、第一翼片、重叠、以及第二翼片彼此装配的方法互连。
8. 一种热木材改性窑(300),其框架(350)由板模块(202,302)构成并且用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来制造,
每个模块包括
面板部分(204)和边缘(210,220,230,240),
所述边缘包括端部和侧部部分(212,222,232,242)、在所述面板和所述部分之间的第一翼片(211,221,231,241)、和重叠(214,224,234,244),并且
所述部分以使得折叠的所述部分使所述第一翼片与所述面板呈一定角度的方式向内折叠,
所述重叠(234,244)以使得折叠的所述重叠实质上平行于所述面板并且使第二翼片(233,243)与所述部分呈一定角度的方式向外折叠,以及
所述第一翼片和所述第二翼片使得邻接模块能够在不使用附加的梁结构的情况下在任何边缘处互连,以用于构造窑框架(350),
其中所述邻接模块以使得所述邻接模块的折叠的端部和侧部部分、第一翼片、重叠、以及第二翼片彼此装配的方法互连。”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0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2015年12月28日提交的按照原始国际申请文件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0001]-[0058]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及2016年2月24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图3b。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披露,也不能由对比文件公开的内容得到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对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的动机,同时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是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则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现有技术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非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7、8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热木材改性窑的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用于建造木材干燥窑的板模块,并公开了用板模块建造木材干燥窑的方法的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1]-[0016]段、附图1-2):包括由不锈钢钢板制作出板模块1,板模块1包括连接板3(相当于面板部分)和边缘,边缘包括侧部部分(即连接板3与凸缘2之间的平面)、在连接板3和侧部部分之间的第一折弯3’,3”(相当于第一翼片)和凸缘2(相当于本申请的重叠),并且在连接板3和侧部部分之间的第一折弯3’,3”被形成为使得侧部部分以使得折叠的侧部部分使第一折弯3’,3”与连接板3成一定角度的方式向内折叠,形成在侧部部分和凸缘2之间的第二折弯(相当于第二翼片),使得凸缘2以使得折叠的凸缘2(折叠的凸缘2即为突出的部分2’,相当于本申请的折叠的重叠)实质上平行于连接板3并且使第二折弯与侧部部分呈一定角度的方式向外折叠(即与前述向内折叠的方向相反的方向),以及第一折弯和第二折弯使得邻接模块能够在不使用附加梁的情况下在边缘的侧部部分处互连用于构造窑墙(相当于窑框架),邻接模块以使得邻接模块的折叠边缘彼此装配的方法互连。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以下区别:其中所述邻接模块以使得所述邻接模块的折叠的端部和侧部部分、第一翼片、重叠、以及第二翼片彼此装配的方法互连。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该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不需要使用任何附加的梁结构的情况下构建窑。
对比文件2公开了焊接形成的箱体,并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摘要,说明书附图1、2、7、10):侧壁采用邻接的模块21,22互连而成,并且模块21,22边缘彼此焊接,以提高边缘气密性。
驳回决定和前置审查意见认为:(1)端部与侧部仅仅是模板相对两组边而已,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的仅仅是模板通过侧部实现互连,然而考虑到端部和侧部其所处的地位是基本对等的,因此,容易想到可以通过端部实现互连,或者同时通过端部和侧部实现互连,在此基础上为实现通过端部的互连而设置边缘的端部部分是显而易见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2)虽然对比文件1中平行于面板部分3的重叠2’是向内折叠的,从而便于实现与其他部件的附接,然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根据实际连接的需要来改变这种折叠的方向。折叠本身的目的就是为了实现与其他部件的连接,其他部件既包括模板以外的部件,也包括模板本身,向内折叠可以实现一部分连接的需要,同样地,向外连接也能够实现一部分连接的需要。(3)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木材在高温干燥的过程中能够实现不同程度的改性,因此,对比文件1从广义上来说就是一种热木材改性窑。(4)对比文件1中模块边缘重叠的侧部部分2也构成了梁支撑结构,2’更增强了侧部结构2的刚度。并且显而易见,这种组合模块的方式能够节省时间和成本。
本案中,驳回决定中指出,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对此,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7月1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将驳回决定中未评述过的特征“其中所述邻接模块以使得所述邻接模块的折叠的端部和侧部部分、第一翼片、重叠、以及第二翼片彼此装配的方法互连”加入到独立权利要求1、7、8中,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新的引用权利要求1的权利要求2-6。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首先,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驳回决定中未被评述过,而且对比文件1也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邻接模块的两个凸缘2彼此互连从而形成T形梁,虽然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可以想到在邻接模块的端部设置凸缘进而实现侧部和端部的邻接模块的互连。但是,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给出将邻接模块的端部、侧部、第一翼片、重叠以及第二翼片各部件之间装配彼此互连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两个模块互连时,根据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可以想到在模块的端部和侧部分别设置凸缘用于相邻模块的互连从而形成梁支撑结构,但在现有技术未给出明确的启示的情况下,不会进一步将对比文件1中端部部分和侧部部分、第一折弯、凸缘、第二折弯都彼此进行装配互连,特别是在对比文件1中没有设置端部部分的情况下。此外,也没有证据表明此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其次,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的模块在不需要使用昂贵的梁结构的情况下建造窑,模块中的边缘和该模块本身构成了用于窑的“梁支撑结构”。最后,对比文件2仅供公开了邻接的模块可以通过焊接的方式互连,但不涉及邻接模块中边缘的互连的具体连接结构,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依据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请求保护一种用于制造热木材改性窑的板模块,所述模块用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制作,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热木材改性窑,其框架由板模块构成并且用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的任一项所述的方法来制造。权利要求7、8的技术方案都也都包括了上述区别特征,基于相同理由,依据现有证据,权利要求7-8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6
从属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3-6对前述权利要求中的任一项作了进一步限定,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再成立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也不再成立。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 年11 月16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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