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台式连接件-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卡台式连接件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21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6403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48551.3
申请日:2015-10-09
复审请求人:周兆弟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万琦
合议组组长:谭颖
参审员:吴风静
国际分类号:F16B7/04(2006.01);F16B7/0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公知常识或者是基于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技术特征,那么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48551.3,名称为“卡台式连接件”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周兆弟,申请日为2015年10月09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9项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O4947658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
对比文件2:CN202881937U,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7日;
对比文件3:CN204267873U,公开日为2015年04月15日;
对比文件4:《机械设计手册-单行本-连接与紧固》,成大先等,化学工业出版社,第5-316-5-319页,2010年01月31日。
驳回决定认为:(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有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为现有技术公开,或者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9也不具有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2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3页,2017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其中,2017年04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卡台式连接件,包括连接螺母(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螺母(1)底部具有呈条状的连接棒(2),所述的连接螺母(1)内螺接有一个螺套(3),所述的螺套(3)一端呈圆柱形的螺套连接端(4),另一端分叉后形成若干个卡片(5),每两片相邻的卡片(5)之间具有间隙,所述的螺套(3)内具有能让插杆(6)插入的通道,当插杆(6)插入到螺套(3)内时,所述的插杆(6)与螺套(3)通过卡台机构(10)卡接配合从而阻止插杆(6)脱离连接螺母(1),所述的插杆(6)上螺接有一个能沿着插杆轴向上下移动的插杆定位件(7)且移动所述的插杆定位件(7)能使插杆定位件(7)与螺套(3)紧贴,
所述的插杆定位件(7)包括压紧螺母(8),所述的压紧螺母与插杆(6)螺接配合。”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如下区别特征:(1)所述的插杆(6)上螺接有一个能沿着插杆轴向上下移动的插杆定位件(7)且移动所述的插杆定位件(7)能使插杆定位件(7)与螺套(3)紧贴,所述的插杆定位件(7)包括压紧螺母(8),所述的压紧螺母与插杆(6)螺接配合;(2)在卡台(11)上具有一个呈圆环形且与卡接头(13)连接的卡台挡环(14)。针对区别特征(1),复审请求人认为其不仅具有较强的抗拉拔性能,还具有较好的抗压性能,而驳回决定的相关对比文件仅具有抗拉拔功能,而没有抗压功能;针对区别特征(2),在插杆相对螺套轴向移动过程中能够保证当卡片与卡台相抵靠时,卡片端部被径向约束在卡台挡环内,从而充分保证了插杆卡接头和卡片端部牢固稳定卡接,而驳回决定的相关对比文件没有近似技术的记载,其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卡台式连接件,包括连接螺母(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螺母(1)底部具有呈条状的连接棒(2),所述的连接螺母(1)内螺接有一个螺套(3),所述的螺套(3)一端呈圆柱形的螺套连接端(4),另一端分叉后形成若干个卡片(5),每两片相邻的卡片(5)之间具有间隙,所述的螺套(3)内具有能让插杆(6)插入的通道,当插杆(6)插入到螺套(3)内时,所述的插杆(6)与螺套(3)通过卡台机构(10)卡接配合从而阻止插杆(6)脱离连接螺母(1),所述的插杆(6)上螺接有一个能沿着插杆轴向上下移动的插杆定位件(7)且移动所述的插杆定位件(7)能使插杆定位件(7)与螺套(3)紧贴,
所述的插杆定位件(7)包括压紧螺母(8),所述的压紧螺母与插杆(6)螺接配合;
所述的卡台机构(10)包括设置在插杆(6)上的卡台(11),所述的插杆(6)包括插杆本体(12)和位于插杆本体(12)端部的卡接头(13),在卡台(11)上具有一个呈圆环形且与卡接头(13)连接的卡台挡环(14)。”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2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修改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与公知常识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此不具有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为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有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5、9也不具有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6-8保护范围不清楚,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4款的规定。同时,即使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6-8修改回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修改后的从属权利要求6-8也不具有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复审请求人认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特征:(1)所述的插杆(6)上螺接有一个能沿着插杆轴向上下移动的插杆定位件(7)且移动所述的插杆定位件(7)能使插杆定位件(7)与螺套(3)紧贴,所述的插杆定位件(7)包括压紧螺母(8),所述的压紧螺母与插杆(6)螺接配合;(2)在卡台(11)上具有一个呈圆环形且与卡接头(13)连接的卡台挡环(14),所述卡台挡环(14)具有内锥形面。同时,上述区别特征足以使得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为:
“1. 一种卡台式连接件,包括连接螺母(1),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连接螺母(1)底部具有呈条状的连接棒(2),所述的连接螺母(1)内螺接有一个螺套(3),所述的螺套(3)一端呈圆柱形的螺套连接端(4),另一端分叉后形成若干个卡片(5),每两片相邻的卡片(5)之间具有间隙,所述的螺套(3)内具有能让插杆(6)插入的通道,当插杆(6)插入到螺套(3)内时,所述的插杆(6)与螺套(3)通过卡台机构(10)卡接配合从而阻止插杆(6)脱离连接螺母(1),所述的插杆(6)上螺接有一个能沿着插杆轴向上下移动的插杆定位件(7)且移动所述的插杆定位件(7)能使插杆定位件(7)与螺套(3)紧贴,
所述的插杆定位件(7)包括压紧螺母(8),所述的压紧螺母与插杆(6)螺接配合;
所述的卡台机构(10)包括设置在插杆(6)上的卡台(11),所述的插杆(6)包括插杆本体(12)和位于插杆本体(12)端部的卡接头(13),在卡台(11)上具有一个呈圆环形且与卡接头(13)连接的卡台挡环(14);
所述卡台挡环(14)具有内锥形面。”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4月27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是:2015年10月0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2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4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卡台式连接件。对比文件1(CN1O4947658A,公开日为2015年09月30日)公开了一种弹卡式连接件以及连接桩,并进一步公开以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22-0033段及附图1-5):连接桩100包括上接桩10、下接桩20,以及用于连接上接桩10与下接桩20的管桩连接件30,管桩连接件30包括大螺母套筒311(相当于连接螺母),大螺母套筒311底部具有呈条状的第一螺纹钢32(相当于连接棒),大螺母套筒311内螺纹连接有一个连接件314(相当于螺套),从附图4中可以看出,连接件314一端有呈圆柱形的螺纹连接端,另一端分叉后形成若干个弯折弹片315(相当于卡片),每两片相邻的弯折弹片3巧之间具有间隙,连接件314内具有能让插杆313插入的通道,当插杆313插入到连接件314内时,插杆313与连接件314通过弯折弹片3巧及插杆上的卡槽结构(相当于卡台机构)卡接配合从而阻止插杆313脱离大螺母套筒311;由于连接件314上还设置有两个凹槽3141,所述插杆313的外周面上设置有凸筋3134,用于匹配所述连接件314上开设的凹槽3141,插杆313上螺纹连接有一个能沿着插杆313轴向上下移动的小螺母套筒312,小螺母套筒312能使其与连接件314靠近,且也是采用的螺纹配合;插杆313上设置有挡面3132(相当于卡台),并包含插杆本体和远离小螺母套筒312一侧端部的倒圆角3133(相当于卡接头)。
可见,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其区别仅在于:(1)插杆上螺接有一个能沿着插杆轴向上下移动的插杆定位件且移动所述的插杆定位件能使插杆定位件与螺套紧贴,所述的插杆定位件包括压紧螺母,所述的压紧螺母与插杆螺接配合;(2)在卡台上具有一个呈圆环形且与卡接头连接的卡台挡环,所述卡台挡环具有内锥形面。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插杆与螺套更好地连接。
就区别特征(1)而言,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使插杆和螺套连接更可靠,在插杆与螺套(更为具体地是螺套上的卡片)二者配合实现卡接的情形下,有必要使插杆能够实现上下移动以到合适的位置,并与螺套紧贴。就此,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以螺纹传动的方式实现插杆的上下移动并紧贴螺套是一种常用的移动方式,如设置由压紧螺母等构成的插杆定位件,当转动压紧螺母并使之与螺套连接端贴合时,继续转动压紧螺母可以拉动插杆,从而使卡台顶紧卡片端部,由此插杆定位件可以起到定位调节作用,并使得插杆与螺套能更好地连接。可见,上述结构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设置,对此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就区别特征(2)而言,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为了卡片与卡台稳固卡接,从而使插杆和螺套连接更可靠,在卡台上设置一个呈圆环形、具有内锥形面且与卡接头连接的卡台挡环是容易想到的,对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也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公知常识而获得的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认为,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至少具有如下区别特征:(1)所述的插杆(6)上螺接有一个能沿着插杆轴向上下移动的插杆定位件(7)且移动所述的插杆定位件(7)能使插杆定位件(7)与螺套(3)紧贴,所述的插杆定位件(7)包括压紧螺母(8),所述的压紧螺母与插杆(6)螺接配合;(2)在卡台(11)上具有一个呈圆环形且与卡接头(13)连接的卡台挡环(14),所述卡台挡环(14)具有内锥形面。同时,上述区别特征具有本领域技术人员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足以使得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对此,合议组认为:(1)关于区别技术特征(1),连接件具有多种应用领域,连接件更多的作用在于连接,防止两个工件之间的分离,即连接件的抗拉拔功能,而本申请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并没有记载其要同时解决抗拉拔和抗压的技术问题。同时,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具有抗压功能;(2)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如前所述,这种为了对卡片进行径向限位而设置的挡环结构,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陈述理由不能成立。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