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塑料袋密封条安装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19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5532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450908.1
申请日:2016-06-21
复审请求人:胡承平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马稚懿
合议组组长:轩云龙
参审员:石迎军
国际分类号:B31B19/90(2006.01);B31B19/64(2006.01);B31B19/16(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的技术方案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该区别技术特征部分在其他的对比文件中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的整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450908.1,名称为“一种塑料袋密封条安装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胡承平。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06月21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说明书第1-15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5/0013915A1,公开日为2015年01月15日;
对比文件2:CN2910553Y,公告日为2007年06月13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塑料袋密封条安装设备,包括材料供应卷(1)、传动辊组(2)、涂胶装置(3)、切割装置(4)、传输带(5)、收集箱(6)和机架(7),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材料供应卷(1)位于机架(7)的最右端,材料供应卷(1)包括密封条上边供应卷(11)、密封条下边供应卷(12)和塑料袋供应卷(13);所述的密封条上边供应卷(11)位于塑料袋供应卷(13)上方,密封条下边供应卷(12)位于塑料袋供应卷(13)下方;所述的传动辊组(2)位于材料供应卷(1)左侧,传动辊组(2)包括一号辊组(21)、二号辊组(22)和三号辊组(23),且每个辊组里均包含两个传动辊;所述的一号辊组(21)与二号辊组(22)之间设置有涂胶装置(3);所述二号辊组(22)的两个传动辊之间的间隙大小等于密封条的厚度;所述的三号辊组(23)位于二号辊组(22)的左侧,三号辊组(23)的两个传动辊之间的间隙大小也等于密封条的厚度;所述的传输带(5)设置在传动辊组(2)左侧,传输带(5)内设置有四个传动辊,这四个传动辊将传输带(5)支撑成方形;所述的切割装置(4)位于传输带(5)上方,切割装置(4)包括切刀(41)、固定架(42)、连杆机构(43)和驱动电机(44);所述的固定架(42)固定在机架(7)上,固定架(42)上设置有滑槽(421);所述的切刀(41)呈方形,切刀(41)两侧均位于滑槽(421)内;所述的连杆机构(43)包括连杆一(431)和与连杆一(431)铰接的连杆二(432);所述的连杆一(431)铰接在切刀(41)上边缘的中部;所述的连杆二(432)一端与驱动电机(44)连接;所述的收集箱(6)设置在机架(7)的最左端。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塑料袋密封条安装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的切刀(41)刀尖内设置有电阻丝。”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①本申请的密封条安装设备还包括材料供应卷、涂胶装置、传输带、收集箱和机架,材料供应卷位于机架的最右端,材料供应卷包括密封条上边供应卷、密封条下边供应卷和塑料袋供应卷;密封条上边供应卷位于塑料袋供应卷上方,密封条下边供应卷位于塑料袋供应卷下方;传动辊组位于材料供应卷左侧;传动辊组还包括三号辊组,一号辊组与二号辊组之间设置有涂胶装置,二号辊组的两个传动辊之间的间隙大小等于密封条的厚度,三号辊组位于二号辊组的左侧,三号辊组的两个传动辊之间的间隙大小也等于密封条的厚度;传输带设置在传动辊组左侧,传输带内设置有四个传动辊,这四个传动辊将传输带支撑成方形;切割装置位于传输带上方;收集箱设置在机架的最左端;②切割装置包括切刀、固定架、连杆机构和驱动电机,固定架固定在机架上,固定架上设置有滑槽;切刀呈方形,切刀两侧均位于滑槽内;连杆机构包括连杆一和与连杆一铰接的连杆二;连杆一铰接在切刀上边缘的中部;连杆二一端与驱动电机连接。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①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区别技术特征②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结构是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进行常规改型即可得到的,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塑料袋接合件行进方向变换装置,其中接合件用于密封塑料袋,相当于密封条,并且对比文件1中也涉及输送接合件以及将接合件接合至第一主体材料、第二主体材料(第一主体材料、第二主体材料用于成型塑料袋)的装置,因此对比文件1公开了接合件的安装装置(相当于本申请的密封条安装设备);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将密封条安装在塑料袋内侧还是外侧,以及密封条供应卷在输送过程中需要变换行进方向还是按安装位置设置输送方向,用胶黏方式还是加热安装方式将密封条安装于塑料袋,并且上述选择也并未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对比文件1中塑料袋的热封装置,其是为成型塑料袋,而接合件安装装置是为了将接合件接合至塑料袋,两工序间并不矛盾。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0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区别技术特征①与本申请的技术主题密封条安装相互体现和协同:密封条上边供应卷位于塑料袋供应卷上方,密封条下边供应卷位于塑料袋供应卷下方,体现了是将密封条安装在塑料袋的外部两侧;一号辊组与二号辊组之间设置有涂胶装置,且二号辊组和三号辊组的两个传动辊的间隙大小均等于密封条的厚度,使得上下密封条可以通过胶水稳定粘固在塑料袋的上下外表面上,充分体现了本申请是对塑料袋上下外表面安装密封条的,而不是对塑料袋自身进行密封的。对比文件1公开的实质上是一种塑料袋的热封装置,其塑料袋最终形成的是整体密封,与本申请完全不同。并且,由于第一接合件和第二接合件必须插入塑料袋的内部;即决定了第一接合件和第二接合件首先必须是垂直于塑料袋本体进行输送,这样才可以保证第一接合件和第二接合件通过塑料袋侧边的开口插入塑料袋,然后通过翻转杆将插入塑料袋之后的两个接合件进行方向的旋转,使得第一接合件和第二接合件纵向分布在塑料袋内。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技术动机将对比文件1中的翻转杆结构删除,将第一接合件设置在塑料袋的上表面,第二接合件设置在塑料袋的下表面。而且,本申请限定的是涂胶装置,而对比文件1是纵向热封装置和横向热封装置;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将对比文件1中的纵向和横向热封装置删除,改进为本申请的涂胶装置;如果强行将对比文件1改进为本申请,那么对比文件1将完全丧失其原有的功能和效果,违背了对比文件1的发明目的。至于对比文件2,其仅仅公开了热切割结构,即使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那么也是将对比文件2的结构对对比文件1中切割装置进行改进,不会改变对比文件1的核心技术结构。因此,权利要求1-2相对于对比文件1-2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24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塑料袋接合件行进方向变换装置,其中涉及输送接合件(相当于密封条)以及将接合件接合至用于成型塑料袋的第一主体材料、第二主体材料的装置,因此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在塑料袋上安装密封条的装置;而为了供应原料并将原料输送,设置密封条上边供应卷、密封条下边供应卷、塑料袋供应卷、二号辊组、三号辊组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采用胶黏剂将塑料袋、密封条进行粘合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密封条、塑料袋的材质选择采用本领域常规的加热安装或胶黏方式,而涂胶装置的安装位置也是可以根据密封条接合至塑料袋的位置选择设置的;至于对比文件1中塑料袋的热封装置是为保证塑料袋在四周均为密封,即为了成型塑料袋,与密封条的安装是两道工序,二者间并不矛盾。此外,本申请仅记载的是“材料供应卷包括密封条上边供应卷、密封条下边供应卷和塑料袋供应卷;所述的密封条上边供应卷位于塑料袋供应卷上方,密封条下边供应卷位于塑料袋供应卷下方”,而并没有直接记载密封条安装在塑料袋的外部两侧,也存在密封条上边供应卷、密封条下边供应卷在中途输送过程中通过方向转变装置插入到塑料袋内的情况;当密封条安装在塑料袋上时为了能密封塑料袋,将上下密封条设置在塑料袋的内侧还是外侧是本领域常规设置,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将密封条安装在内侧或外侧,当将密封条安装在塑料袋外侧时,仍然可以在塑料袋顶部边缘形成热封,即形成密封条在塑料袋外侧密封与塑料袋顶部密封的双重密封;即使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是将第一接合件、第二接合件插入塑料袋的内部,也不能确定第一接合件和第二接合件必须是垂直于塑料袋本体进行输送,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第一接合件、第二接合件插入塑料袋本体中与第一主体材料、第二主体材料平行输送也能实现接合件的安装,这些实现手段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简单分析即可完成。因此,权利要求1-2不具备创造性,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①包括涂胶装置,材料供应卷位于机架的最右端,材料供应卷包括塑料袋供应卷,所述的密封条上边供应卷位于塑料袋供应卷上方,密封条下边供应卷位于塑料袋供应卷下方;传动辊组还包括一号辊组,一号辊组也包含两个传动辊,一号辊组与二号辊组之间设置有涂胶装置;所述二号辊组的两个传动辊之间的间隙大小等于密封条的厚度;三号辊组的两个传动辊之间的间隙大小也等于密封条的厚度;②还包括传输带、收集箱,所述的传输带设置在传动辊组左侧,传输带内设置有四个传动辊,这四个传动辊将传输带支撑成方形;所述的切割装置位于传输带上方,切割装置包括切刀、固定架、连杆机构和驱动电机;所述的固定架固定在机架上,固定架上设置有滑槽;所述的切刀呈方形,切刀两侧均位于滑槽内;所述的连杆机构包括连杆一和与连杆一铰接的连杆二;所述的连杆一铰接在切刀上边缘的中部;所述的连杆二一端与驱动电机连接;所述的收集箱设置在机架最左端。其中区别技术特征①限定的结构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区别技术特征②中的部分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技术特征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改型;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的技术方案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进行常规改型即可得到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从属权利要求2不具备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的设备实质上包括塑料袋密封条安装设备,在塑料袋的内侧或外侧上设置密封条,均是本领域的常规塑料袋结构,当本领域的技术人员面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时,容易想到对其改型使其适应在塑料袋的外侧设置密封条的结构以实现在塑料袋外侧安装密封条时也能够通过一套设备即可实现密封条的安装以及塑料袋的成型。在改型过程中,本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塑料袋的具体结构、用途对设备的工序、结构进行调整,且容易意识到当将密封条安装在塑料袋外侧时,无须将密封条上边供应卷和密封条下边供应卷设置在旁侧,而将安装在塑料袋上表面的密封条从塑料袋供应卷上侧供应,将安装在塑料袋下表面的密封条从塑料袋供应卷下侧供应,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在此改型过程中,由于密封条供应卷通常不易贴合于塑料袋材料供应卷传输,常常需要设置导向装置改变密封条上边和密封条下边的传输方向以使其相互靠拢、定位,例如本申请中的一号辊组或对比文件1中的翻转杆,具体选择何种结构,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各材料供应卷的空间位置以及材料对导向装置的摩擦力大小能够自行选择的。此外,刷胶粘贴和加热安装都是本领域的常规密封条固定方法,选择这些方法安装密封条所带来的优点和缺点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具体选择刷胶粘贴的方式安装密封条且在刷胶后使其通过适当间隙的传动辊以对粘贴部位施加压紧力、使密封条与塑料袋粘贴牢固,仅是常规选择与设置,不能为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合切割装置,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用于切断并热合密封袋切口,由此给出了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在权利要求1中补入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其提交的权利要求书为:
“1. 一种塑料袋密封条安装设备,包括材料供应卷(1)、传动辊组(2)、涂胶装置(3)、切割装置(4)、传输带(5)、收集箱(6)和机架(7),其特征在于:所述的材料供应卷(1)位于机架(7)的最右端,材料供应卷(1)包括密封条上边供应卷(11)、密封条下边供应卷(12)和塑料袋供应卷(13);所述的密封条上边供应卷(11)位于塑料袋供应卷(13)上方,密封条下边供应卷(12)位于塑料袋供应卷(13)下方;所述的传动辊组(2)位于材料供应卷(1)左侧,传动辊组(2)包括一号辊组(21)、二号辊组(22)和三号辊组(23),且每个辊组里均包含两个传动辊;所述的一号辊组(21)与二号辊组(22)之间设置有涂胶装置(3);所述二号辊组(22)的两个传动辊之间的间隙大小等于密封条的厚度;所述的三号辊组(23)位于二号辊组(22)的左侧,三号辊组(23)的两个传动辊之间的间隙大小也等于密封条的厚度;所述的传输带(5)设置在传动辊组(2)左侧,传输带(5)内设置有四个传动辊,这四个传动辊将传输带(5)支撑成方形;所述的切割装置(4)位于传输带(5)上方,切割装置(4)包括切刀(41)、固定架(42)、连杆机构(43)和驱动电机(44);所述的固定架(42)固定在机架(7)上,固定架(42)上设置有滑槽(421);所述的切刀(41)呈方形,切刀(41)两侧均位于滑槽(421)内;所述的连杆机构(43)包括连杆一(431)和与连杆一(431)铰接的连杆二(432);所述的连杆一(431)铰接在切刀(41)上边缘的中部;所述的连杆二(432)一端与驱动电机(44)连接;所述的收集箱(6)设置在机架(7)的最左端;所述的切刀(41)刀尖内设置有电阻丝。”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且该区别技术特征没有被对比文件2全部公开,也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能够为权利要求1带来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27日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以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2019年06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5段(第1-3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决定沿用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 US2015/0013915A1,公开日为2015年01月15日;
对比文件2: CN2910553Y,公告日为2007年06月13日。
权利要求1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塑料袋密封条安装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密封条导向换向设备,其实质也是一种塑料袋密封条安装设备,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7-0043段、附图1A-2B):其包括材料供应卷、传动辊组、热封装置27、切割装置11,还隐含公开了其包括机架;材料供应卷包括密封条上边供应卷15、密封条下边供应卷16以及第一塑料袋材料1和第二塑料袋材料2,其中第一塑料袋材料1和第二塑料袋材料2由机架最右端供应,密封条上边供应卷15、密封条下边供应卷16设置在第一塑料袋材料1和第二塑料袋材料2旁侧;传动辊组位于材料供应卷左侧,传动辊组包括二号辊组8和三号辊组8,且每个辊组8里均包含两个传动辊,三号辊组8位于二号辊组8的左侧,二号辊组8和三号辊组8带动安装有密封条的两塑料袋材料通过安装设备;还包括用于改变第一接合件4(相当于密封条上边)和第二接合件5(相当于密封条下边)传输方向的翻转杆12、13,以及间隙小于两翻转杆间隙以使第一接合件4和第二接合件5啮合的一对导杆26。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1)包括涂胶装置,材料供应卷位于机架的最右端,材料供应卷包括塑料袋供应卷,所述的密封条上边供应卷位于塑料袋供应卷上方,密封条下边供应卷位于塑料袋供应卷下方;传动辊组还包括一号辊组,一号辊组也包含两个传动辊,一号辊组与二号辊组之间设置有涂胶装置;所述二号辊组的两个传动辊之间的间隙大小等于密封条的厚度;三号辊组的两个传动辊之间的间隙大小也等于密封条的厚度;(2)还包括传输带、收集箱,所述的传输带设置在传动辊组左侧,传输带内设置有四个传动辊,这四个传动辊将传输带支撑成方形;所述的切割装置位于传输带上方,切割装置包括切刀、固定架、连杆机构和驱动电机;所述的固定架固定在机架上,固定架上设置有滑槽;所述的切刀呈方形,切刀两侧均位于滑槽内;所述的连杆机构包括连杆一和与连杆一铰接的连杆二;所述的连杆一铰接在切刀上边缘的中部;所述的连杆二一端与驱动电机连接;所述的收集箱设置在机架最左端;所述的切刀刀尖内设置有电阻丝。权利要求1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简化密封条外置塑料袋的密封条安装设备,(2)如何传输、收集塑料袋以及如何切割密封塑料袋侧边。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根据塑料袋的具体用途而将密封条设置在密封袋的外侧或内侧,均为本领域的常规设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能够实现通过一个加工流水线即可完成塑料袋的内侧密封条安装、闭合成袋的工序,简化了塑料袋安装密封条并闭合成袋的加工工序以及设备结构,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此教导下,有启示对具有外置密封条的塑料袋的加工工序及设备也进行相应的设置以实现相应的技术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意识到当需要将密封条设置在塑料袋外侧时密封条上边供应卷和密封条下边供应卷的设置位置将更为灵活,而具体将密封条上边供应卷设置于塑料袋供应卷的上边、密封条下边供应卷设置于塑料袋供应卷下边,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为简化密封条供应结构所做的常规选择;设置一号辊组改变密封条上边和密封条下边的行进方向、使之靠近塑料袋的上表面和下表面,便于后续的涂胶、压紧等加工程序,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且易于实现的;而采用加热安装密封条或刷胶粘贴密封条也均为本领域的常规固定方法,其优缺点为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所熟知,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具体工况选择适用的固定方法,而具体选择刷胶粘贴密封条不能为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密封条安装工序中,密封条上边和密封条下边经一号辊组导向靠近并进行刷胶,将刷胶后的密封条上边、密封条下边以及塑料袋依次通过二号辊组和三号辊组以对粘贴部位施加压力、使其粘贴牢固,是本领域的常规结构,为了保证压紧力而将二号辊组和三号辊组各自的两个传动辊之间的间隙分别设置为大小等于密封条的厚度,是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基于合乎逻辑的分析即可得到的,无需付出创造性的劳动。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制袋机的热合切割装置,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2页第4段-第3页第1段、附图1-2):其包括热切刀3,热切刀3呈方形;热切刀3的两侧面固设有电加热板4,电加热板4与导电环9电连接。且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用于切断并热合密封袋切口,也就说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此基础上,将电阻丝设置于切刀刀尖内以为其直接加热,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改型;通过固定架将切割装置固定于机架、由驱动电机驱动连杆机构进而带动切刀,使切刀在固定架滑槽内稳定上下移动,是本领域中的常规切割结构;而在各工序的结束位置设置适当结构的传输带和收集箱以收集加工完成的塑料袋是本领域的常规设置。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进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从而不具备创造性。
3.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中的塑料袋密封条安装设备结构优化较好,成本较低。首先,本申请中通过右侧的塑料袋供应卷与左侧的传输带配合作用即可实现塑料袋在出料的同时进行长距离输送,进而减少了出料的结构和长距离输送的结构的设置,进而简化了装置的结构;基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本申请中的二号辊组22能恰好将密封条和塑料袋压紧,二号辊组22对密封条和塑料袋的压紧力既实现了将密封条和塑料袋压紧,同时保证了用简单的输送结构实现很好的传送效果和支撑效果;因此,基于区别技术特征①本申请能够实现结构优化、降低成本。其次,本申请中涂胶装置3用于在密封条的上下半部分上涂胶来使密封条能粘在塑料袋上,使用黏胶的形式进行连接,结构上设置较为简单、黏胶过程稳定可控,且不需要大量的能源投入,因此进一步节约成本;而对比文件1中采用的电加热等连接方式,会增加加热装置和配电的结构,因此增加了设备的复杂性以及使用时的能源投入;同时采用加热的方式会使得塑料袋变软、发生变形,进而导致过程较难控制。
(2)本申请中切刀刀尖内设置有电阻丝,通过电阻丝直接对刀尖进行加热,结构较为简单,且电阻丝与刀尖的距离更近,使得导热效率更高,所需要的电能更少,进一步节省能源的投入;此外,电阻丝产生的热量是从切刀的中部向外围进行扩散的,刀尖温度较高,因此更加锋利、使得切刀的效率更高,同时使得塑料袋的切边更加均匀,进而提高了塑料袋的加工质量。对比文件2中的热切刀的两侧面上设置电加热板,电加热板与热切刀的刀尖之间的距离较大,进而导致热传导效率更低、需要更多电能,加热板的安装与固定相较于本申请中电阻丝的安装较为复杂;电加热板产生的热量是沿刀尖的两侧外壁向刀尖扩散的,因此刀尖的温度较低,且刀尖两侧表面的温度较高,会导致塑料袋的切边与刀尖两侧面粘结,进而导致塑料袋的切边形状损坏,进而影响塑料袋的生产质量。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能够通过塑料袋材料供应卷与二号辊组、三号辊组的配合作实现塑料袋材料在出料的同时进行长距离输送,二号辊组和三号辊组配合的输送结构能够实现很好的传送效果和支承效果,这与本申请的结构是相近的,也能够简化装置结构;对比文件1中第一接合件、第二接合件与第一塑料袋材料、第二塑料袋材料是通过加热安装密封条的,因此没有公开二号辊组的两个传动辊之间的间隙大小等于密封条的厚度以压实接合件与塑料袋材料。但是,加热安装密封条或刷胶粘贴密封条均是本领域的常规密封条安装方式,这两种密封条安装方式所带来的优缺点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塑料袋的具体材质特性、密封条安装精度或生产成本等能够自行选择的,当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刷胶粘贴密封条时,合理设置二号辊组的两个传动辊之间的间隙以压紧密封条和塑料袋、使其粘贴牢固是本领域中的常规技术手段,不能为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合切割装置,其能够切割并热合塑料袋,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结合启示,通过加热板加热切刀或在切刀刀尖内设置电阻丝加热切刀,均为本领域的常规加热结构,其各自的优缺点也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熟知,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在切刀刀尖内设置电阻丝加热切刀时,能够获得与加热板加热相比更高的导热效率、更高的刀尖温度,但由于电阻丝是设置于刀尖内部,同时也丧失了加热装置及加热电路便于安装、易于更换维护的技术效果。由此可知,选用在切刀刀尖内设置电阻丝进行加热,仅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