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07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4259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710295095.8
申请日:2017-04-28
复审请求人:陈恩长 陈奕多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翔
合议组组长:张晋
参审员:张凯乐
国际分类号:F03G3/00(2006.01),F03G3/08(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33条
决定要点:如果修改后的技术方案既不属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又无法根据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则该修改超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 条的规定。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710295095.8,名称为“一种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陈恩长、陈奕多。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7年04月28日,公开日为2017年06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1月02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24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包括并排布置的左水室(A7)和右水室(B7),位于所述左水室(A7)与右水室(B7)之间的密闭空间(13)和急流上升通道(12),位于所述左水室(A7)、右水室(B7)、密闭空间(13)和急流上升通道(12)上方的左右转动定向输出轮(1);所述左右转动定向输出轮(1)内部设置有与所述左右转动定向输出轮(1)传动连接的定向接受固定转动发电机组(2),外侧绕有第一绳索,该第一绳索的两端分别固定有第一左重物体(A4)和第一右重物体(B4),所述第一左重物体(A4)位于所述左水室(A7)中,所述第一右重物体(B4)位于所述右水室(B7)中;所述急流上升通道(12)通过左下出水口阀门(A9)与所述左水室(A7)的底部流体连通,所述急流上升通道(12)通过右下出水口阀门(B9)与所述右水室(B7)的底部流体连通,所述急流上升通道(12)的顶部设置有能量回收飞轮发电机组(11)和通水管,所述通水管的两端分别与所述左水室(A7)和右水室(B7)流体连通;所述第一左重物体(A4)和第一右重物体(B4)上方各自设置有与发电机相连的左棘轮(A100)和右棘轮(B100),所述左棘轮(A100)和右棘轮(B100)分别与第二绳索和第三绳索相连,所述左棘轮(A100)下方通过第二绳索连接有第二左重物体(A200),所述第二左重物体(A200)位于所述第一左重物体上方,所述右棘轮(B100)下方通过第三绳索连接有第二右重物体(B200),所述第二右重物体(B200)位于所述第一右重物体上方;所述第一左重物体(A4)和第一右重物体(B4)的下部形成有全封闭空箱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左水室(A7)和右水室(B7)的底部分别设置有左支撑架(A8)和右支撑架(B8)。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其特征 在于,所述第一左重物体(A4)和第一右重物体(B4)的下方固定有左伸缩凹形活塞板(A5)和右伸缩凹形活塞板(B5)。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左水室(A7)与右水室(B7)的侧壁设置有左伸缩止降板(14)和右伸缩止降板(15)。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通水管的两端通过左急流上升通道阀门(A10)和右急流上升通道阀门(B10)分别与所述左水室(A7)和右水室(B7)流体连通。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左水室(A7)通过位于密闭空间(13)上方的左活动闸门(A6)、互通流水桥(16)和右活动阀门(B6)与所述右水室(B7)流体连通。”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将其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在没有外界能量的输入的情况下,通过重力势能以及水能量循环回收,周而复始的无污染无耗能源的发电,即系统在没有能量输入的情况下,能够持续输出能量,因此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实际上是一种要求输出大于输入的能够永久自转的机器,是一种永动机性质的发明创造,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权利要求2-6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实用性,因此其从属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1)申请人理解的实用性与专利法里有所不同,专利法里的实用性的要点为“不违背自然规律、可以实施”,而并非技术方案可应用范围有多广;2)申请人详细描述了装置的工作过程,但在整个过程中仅进行各个阀门开闭的操作,而并没有输入任何形式的能量,仅靠装置内部水和重物的重力势能互相转换而驱动飞轮发电机,这明显没有能量输入,装置的本质未变,违背能量守恒定律。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1月15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声称对权利要求1进行修改,将左右转动定向输出轮1和转动发电机组2删除并将左棘轮A100和右棘轮B100替换为发电机组,但并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第一重物体下压水流向另一个水室使另一个水室里的第一和第二重物漂浮起来是外力,因为水是从这个水室下压通过急流上升通道流向另一个水室上方流下来的,从而本申请不是一个系统,所以不违背能量守恒原理;2)水的浮力把重物体漂浮上升其实就是等于是输入能量,重物体的重量产生重力势能为输出能量,所以不违背能量守恒原理;3)本申请第一重物体A4和B4下压水使两个水室里的水活动起来控制上下运行把另一个水室里的重力势能设备漂浮上升推送到高位,其实就是相当于制造外力。几个运动力能量系统分别在自己系统内运行,组合起来形成再次重力势能循环运行做功,所以不违背能量守恒原理。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1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将本申请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整个系统作为一个整体,在没有外界能量的输入的情况下,通过重力势能以及水能量循环回收,周而复始的无污染无耗能源的发电,即系统在没有能量输入的情况下,能够持续输出能量,因此本申请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实际上是一种要求输出大于输入的能够永久自转的机器,是一种永动机性质的发明创造,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本申请用于提供浮力的液体仅是在系统内部循环,与其他组件的相互用也是发生于系统内部,因此浮力仍然属于系统内力。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6不具备实用性,坚持原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0日提交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修改文本,意见陈述书中的理由与2018年01月15日提交的复审请求书中的理由相同。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4款规定的实用性,具体理由为:权利要求请求保护一种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该发电站作为一个整体系统,在没有外界能量输入的情况下能够周而复始的无污染无耗能源的发电从而输出能量,即凭空产生了能量,其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虽然本申请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包括两个水室和两个重力势能设备,但是可将其视为一个整体系统,在没有外界能量输入系统的情况下,发电站能够周而复始的无污染无耗能源的发电从而输出能量,其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2)水是系统内的组成部分,水在系统内势能的变化不属于输入外界能量。3)首先,原申请文件中第一左重物A4和第一右重物B4连接在第一绳索的两端。当第一绳索绷紧时,连接在第一绳索两端的第一左重物A4和第一右重物B4终将由于受力平衡而无法上下移动,从而无法实现周而复始的发电。其次,如果第一左重物A4和第一右重物B4能漂浮在水上,打开出水口阀门A9或出水口阀门B9,则左水室A7或右水室B7的水面将与急流上升通道12中的水面平齐,第一左重物A4或第一右重物B4将漂浮在水面而无法继续下降,从而无法持续将水压入另一水室。如果第一左重物A4和第一右重物B4沉入水中,打开出水口阀门A9或出水口阀门B9,左水室A7或右水室B7的水面也会与急流上升通道12中的水面达到平齐, 重物也无法持续将水压入另一水室。因此,原申请文件中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或者是将左右转动定向输出轮1和转动发电机组2删除并将左棘轮A100和右棘轮B100替换为发电机组后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两者都无法实现循环运行做功。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实用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所进行的修改为:将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图1、3中左右转动定向输出轮1和转动发电机组2等特征删除并将左棘轮A100和右棘轮B100替换为发电机组。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包括并排布置的左水室(A7)和右水室(B7),位于所述左水室(A7)与右水室(B7)之间的密闭空间(13)和急流上升通道(12),所述急流上升通道(12)通过左下出水口阀门(A9)与所述左水室(A7)的底部流体连通,所述急流上升通道(12)通过右下出水口阀门(B9)与所述右水室(B7)的底部流体连通,所述急流上升通道(12)的顶部设置有能量回收飞轮发电机组(11)和通水管,所述通水管的两端分别与所述左水室(A7)和右水室(B7)流体连通;还包括第一左重物体(A4)和第一右重物体(B4),所述第一左重物体(A4)和第一右重物体(B4)上方各自设置有与其相连的左发电机组(A100)和右发电机组组(B100),所述左发电机组(A100)和右发电机组(B100)分别与第二绳索和第三绳索相连,所述左发电机组(A100)下方通过第二绳索连接有第二左重物体(A200),所述第二左重物体(A200)位于所述第一左重物体上方,所述右发电机组(B100)下方通过第三绳索连接有第二右重物体(B200),所述第二右重物体(B200)位于所述第一右重物体上方;所述第一左重物体(A4)和第一右重物体(B4)的下部形成有全封闭空箱体。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左水室(A7)和右水室(B7)的底部分别设置有左支撑架(A8)和右支撑架(B8)。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左重物体(A4)和第一右重物体(B4)的下方固定有左伸缩凹形活塞板(A5)和右伸缩凹形活塞板(B5)。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左水室(A7)与右水室(B7)的侧壁设置有左伸缩止降板(14)和右伸缩止降板(15)。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通水管的两端通过左急流上升通道阀门(A10)和右急流上升通道阀门(B10)分别与所述左水室(A7)和右水室(B7)流体连通。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其特征在于,所述左水室(A7)通过位于密闭空间(13)上方的左活动闸门(A6)、互通流水桥(16)和右活动阀门(B6)与所述右水室(B7)流体连通。”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于本申请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水是从外部的高处且由于重力势能自动流入左水室A7或是右水室B7中,因此发电站能够周而复始的无污染的发电从而输出电能,显而易见并未违背能量守恒定律;2)本申请的装置始终处于一个这样的状态:当左水室A7处于满水的状态时,右水室B7处于没水的状态,且水从左水室A7中流入右水室B7中;当右水室B7处于充满水的状态时,左水室A7处于没水的状态,且水从右水室B7流入左水室A7中,于是就形成了两个系统。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实用性。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1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了第二次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中指出: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书1、说明书、说明书附图图1、3中的左右转动定向输出轮1和转动发电机组2等部件删除并将左棘轮A100和右棘轮B100替换为发电机组,该删除和修改使得权利要求1、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图1、3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虽然本申请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包括两个水室、两个重力势能设备以及两个水室中间的急流上升通道,但是可将其视为一个整体系统,此时,在没有外界能量输入系统的情况下,发电站能够周而复始的无污染无耗能源的发电从而输出能量,其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当将发电站视为一个整体系统时,水是系统内的组成部分,水在系统内势能的变化不属于输入外界能量;2)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左重物体A4或第一右重物体B4可以漂浮在水面且始终都是在水面上。由此可得出,打开出水口阀门A9或出水口阀门B9,则左水室A7或右水室B7的水面将与急流上升通道12中的水面平齐,第一左重物A4或第一右重物B4将漂浮在水面而无法继续下降,从而无法持续将水压入另一水室。因此不会发生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装置始终处于一个这样的状态:当左水室A7处于满水的状态时,右水室B7处于没水的状态,且水从左水室A7中流入右水室B7中;当右水室B7处于充满水的状态时,左水室A7处于没水的状态,且水从右水室B7流入左水室A7中”这一情况;3)本申请的原始申请文件的权利要求1-6以及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3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都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不具备实用性。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分别于2019年05月24日、2019年05月2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不是一个整体系统,其包括三大部件,其中第一个部件为左水室及与其相连接的相关部件;第二部件为右水室及与其连接的相关部件;第三部件为密闭空间和急流上升通道;第一部件和第二部件均由外部进行连续不断的输入能量;2)万有引力和水的浮力,是自然属性产生的,水的浮力是水自然产生的能量,其不消耗系统内机械能,就是外部输入能量;3)本申请的说明书中说明了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的具体使用方式,说明该方式是可以实施的。因此,权利要求1-6具备实用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2月03日提交了修改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经审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说明书、说明书附图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2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说明书第1-24段(第1-6页)、说明书附图图1-4(第1-3页)。
(二)关于专利法第33条
专利法第33条规定:申请人可以对其专利申请文件进行修改,但是,对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的修改不得超出原图片或者照片表示的范围。
具体到本案,对权利要求1、说明书以及说明书附图图1、3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原因如下:
1)第一、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整体上未明确地记载在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其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二、复审请求人删除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位于所述左水室(A7)、右水室(B7)、密闭空间(13)和急流上升通道(12)上方的左右转动定向输出轮(1);所述左右转动定向输出轮(1)内部设置有与所述左右转动定向输出轮(1)传动连接的定向接受固定转动发电机组(2),外侧绕有第一绳索,该第一绳索的两端分别固定有第一左重物体(A4)和第一右重物体(B4),所述第一左重物体(A4)位于所述左水室(A7)中,所述第一右重物体(B4)位于所述右水室(B7)中”,即权利要求1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可以不包括如上述技术特征中所述结构的左右转动定向输出轮1、定向接受固定转动发电机组2、以及连接第一左重物体A4和第一右重物体B4的绳索;对于这样的技术方案,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既未明确地记载,其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第三、复审请求人将权利要求1中的左棘轮和右棘轮分别修改为左发电机组和右发电机组,即权利要求1中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可以不包括左棘轮和右棘轮;对于这样的技术方案,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既未明确地记载,其也不能由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
2)同理,说明书发明内容部分、说明书具体实施方式部分以及说明书附图图1、3中相应于权利要求1的删除和修改也导致说明书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没有针对修改是否超范围提出意见,仅陈述了权利要求具备实用性的理由。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的意见如下:
1)虽然本申请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包括左水室、右水室、密闭空间、急流上升通道以及相关部件,但是可将其视为一个整体系统。当将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视为一个整体系统时,水在左水室、右水室的势能变化不属于输入外界能量,在没有外界能量输入系统的情况下,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能够周而复始的无污染无耗能源的发电从而输出能量,其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
2)万有引力和水的浮力使得系统内的左、右重物体以及水的势能发生变化,但是当将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视为一个整体系统时,左、右重物体以及水是系统内的组成部分,左、右重物体以及水在系统内势能的变化不属于输入外界能量;
3)本申请的重力势能循环水能量回收发电站作为一个整体系统,在没有外界能量输入的情况下能够周而复始的无污染无耗能源的发电从而输出能量,即凭空产生了能量,其明显违背了能量守恒定律,因此说明书中的具体实施方式不能够实施。
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被接受。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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