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终端、电源适配器、电源接口及制造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移动终端、电源适配器、电源接口及制造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367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4827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06255.1
申请日:2016-07-27
复审请求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庄惠敏
合议组组长:刘秀艳
参审员:丁冉
国际分类号:H01R12/71,H01R13/516,H01R13/405,H01R43/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与其在该项权利要求中所起作用相同,并且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06255.1,发明名称为“移动终端、电源适配器、电源接口及制造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东欧珀移动通信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7月27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权利要求2-1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12月1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9项;申请日2016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源接口,其特征在于,包括:
插接主体,所述插接主体具有第一插接面和第二插接面;和
多个电源pin脚,多个所述电源pin脚嵌设在所述插接主体上,每个所述电源pin脚具有第一侧壁面和第二侧壁面,所述第一侧壁面被构造成部分所述第一插接面,所述第二侧壁面被构造成部分所述第二插接面,所述第一侧壁面和所述第二侧壁面适于与电源适配器上相应的pin脚电连接,所述电源pin脚的横截面为矩形。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接口,其特征在于,所述插接主体包括:
硬质框架,所述硬质框架上具有容纳槽,所述电源pin脚设在所述容纳槽内;和
用于包裹所述电源pin脚和所述硬质框架的包胶部,所述第一侧壁面和所述第二侧壁面露出至所述包胶部外。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源接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硬质框架在其宽度方向上的两端具有凸起部,所述凸起部的自由端的端面被构造成所述包胶部的部分外表面。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电源接口,其特征在于,所述凸起部位于所述硬质框架的前端。
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接口,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电源pin脚中的至少一个,其横截面积为S,所述S≥0.09805mm2。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电源接口,其特征在于,所述S=0.175mm2。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接口,其特征在于,多个所述电源pin脚中的至少一个,其宽度为W,所述W满足:0.24mm≤W≤0.32mm。
8. 根据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源接口,其特征在于,所述W=0.25mm。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接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侧壁面和所述第二侧壁面之间的距离为D,所述D满足:D≤0.7mm。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源接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pin脚为一体成型件。
11. 一种移动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源接口。
12. 一种电源适配器,其特征在于,包括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源接口。
13. 一种电源接口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接口为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源接口,所述制造方法包括:
S10:取pin脚毛坯,所述pin脚毛坯具有相邻的第一面和第二面;
S20:在预定冲压方向上,对所述第一面进行精冲,所述第二面上形成有毛边;
S30:调整所述pin脚毛坯的位置,按照所述预定方向对所述第二面进行精冲,以形成 所述电源接口的所述电源pin脚。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源接口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S30前还包括:
S21:在所述第二面的边缘处倒角。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电源接口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步骤S30前还包括:
S21:在所述第二面的边缘处倒圆角。
16. 一种电源接口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接口为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源接口,所述制造方法包括:
T10:取pin脚毛坯,将所述pin脚毛坯放置在第一模具上;
T20:采用第二模具对所述pin脚毛坯进行剪冲以形成所述电源接口的所述电源pin脚。
17.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源接口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模具上设有槽体,在垂直于所述剪冲方向的平面内,所述槽体的正投影区域的外轮廓线和所述第二模具的正投影区域的外轮廓线的形状、大小相同。
18. 根据权利要求16所述的电源接口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模具的朝向所述第一模具的端面为剪冲面,所述剪冲面的中部向远离所述第一模具的方向凹陷。
19. 根据权利要求18所述的电源接口的制造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剪冲面包括第一倾斜面和与所述第一倾斜面相连的第二倾斜面,在从所述剪切面的边缘向所述剪切面的中部的方向上,所述第一倾斜面和所述第二倾斜面向远离所述第一模具的方向逐渐倾斜。”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对比文件1:CN104362451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2273017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07日;
对比文件3:CN1209910A,公开日为1999年03月03日;
对比文件4:CN103199357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0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全部技术特征,两者技术领域相同,采用了相同的技术方案解决了相同的技术问题,取得了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新颖性。2、权利要求2-10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对于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给出了技术启示,权利要求3-10的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10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权利要求12要求保护一种电源适配器,将权利要求1-10任一项所述电源接口应用于移动终端或电源适配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12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13与对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电源接口为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源接口。然而权利要求1-10任一项电源接口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4、15引用权利要求13,其附加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4、15不具备创造性。6、权利要求16与对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电源接口为根据权利要求1-10中任一项所述的电源接口。然而权利要求1-10任一项电源接口不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3月3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9项权利要求),在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向权利要求1加入技术特征“所述第一侧壁面和所述第二侧壁面之间为实心结构”。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每个所述电源pin脚具有第一侧壁面和第二侧壁面,所述第一侧壁面被构造成部分所述第一插接面,所述第二侧壁面被构造成部分所述第二插接面,所述第一侧壁面和所述第二侧壁面适于与电源适配器上相应的pin脚电连接,所述电源pin脚的横截面为矩形,所述第一侧壁面和所述第二侧壁面之间为实心结构”;对比文件1中第一端部32和第二端部33之间设有凹槽,即第一端部32和第二端部33之间仍具有空间,该部分空间仍占据了一部分接口的空间(非实心结构),对比文件1中仍具有本申请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且通篇未提到上述技术问题,也不存在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去将上下对应的电源pin脚构造成一个电源pin脚;本申请中将现有技术中的上下相对的两个电源pin脚设计成一个电源pin脚,即第一侧壁面和所述第二侧壁面之间为实心结构,可以增大电源pin脚的横截面积,从而增大电源pin脚的电流载荷量,提高电流的传输速度,使电源接口具有快速充电的功能,提升对电池的充电效率。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源接口,其特征在于,包括:
插接主体,所述插接主体具有第一插接面和第二插接面;和
多个电源pin脚,多个所述电源pin脚嵌设在所述插接主体上,每个所述电源pin脚具有第一侧壁面和第二侧壁面,所述第一侧壁面被构造成部分所述第一插接面,所述第二侧壁面被构造成部分所述第二插接面,所述第一侧壁面和所述第二侧壁面适于与电源适配器上相应的pin脚电连接,所述电源pin脚的横截面为矩形,所述第一侧壁面和所述第二侧壁面之间为实心结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在本领域,电流强度与导体的截面积正相关,面积大,所能承载的电流强度大,这属于公知常识,那么解决业内长期存在且一直渴望解决的技术问题“增大电流强度”,而增大导电端子(即电源PIN脚)的截面积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常规做法。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有创造性。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1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增加了技术特征“所述第一侧壁面和所述第二侧壁面之间为实心结构”,然而,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2、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每个所述电源pin脚具有第一侧壁面和第二侧壁面,所述第一侧壁面被构造成部分所述第一插接面,所述第二侧壁面被构造成部分所述第二插接面,所述第一侧壁面和所述第二侧壁面适于与电源适配器上相应的pin脚电连接,所述电源pin脚的横截面为矩形”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构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此外,对比文件1中将电源端子3’设计为叉形,是为了与胶芯座2的隔板结构215配合,起定位作用,电源端子底部仍然是做为整体相连的。如何提高电流载荷量以获得满意的充电效率,一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追求,而通过增大端子截面积的方式来提高电流载荷量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将叉形的电源端子改型为本申请所示的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电池充电效率容易想到的,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1月2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6项权利要求),所做的修改在于: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基础上,将权利要求1中的技术特征“所述第一侧壁面和所述第二侧壁面之间为实心结构”删除,将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加入权利要求1中,并对权利要求序号作出适应性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在本申请中,利用包胶部将电源pin脚和硬质框架包裹在一起,可以增强插接主体的结构强度。在此基础之上,通过在硬质框架前端设置凸起部,且凸起部的自由端的端面被构造成包胶部的部分外表面,当电源接口与电源适配器连接的过程中,凸起部可以对电源接口与电源适配器施加一个作用力,使电源接口与电源适配器连接的更加紧实,从而可以提升电源接口的连接稳定性和可靠性。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了插接主体由硬质框架和包胶部构造而成,但其通篇并未提及电源pin脚存在插接稳定性差的技术缺陷,即对比文件2不存在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2日发出合议组成员变更通知书,复审请求人未提出异议。
合议组在此基础上继续审查,并于2019年05月14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所述插接主体包括硬质框架,所述硬质框架上具有容纳槽,所述电源pin脚设在所述容纳槽内;和用于包裹所述电源pin脚和所述硬质框架的包胶部,所述第一侧壁面和所述第二侧壁面露出至所述包胶部外,所述硬质框架在其宽度方向上的两端具有凸起部,所述凸起部的自由端的端面被构造成所述包胶部的部分外表面,所述凸起部位于所述硬质框架的前端。对比文件2公开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部分特征,且所起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相同,其余特征则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2-16也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合议组答复如下:对比文件2公开了插接主体由硬质框架和包胶部构造而成,其框架4起到了对端子进行初步定位的作用,并且客观上也起到了加强主体强度的作用,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在制造时对pin脚进行定位以及加强插接主体的结构强度,容易想到采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部件主体由硬质框架和包胶部构造的结构。事实上,由于端子部件是一个个独立的部件,在制造过程中,为了让端子定位通常都需要一个框架支撑,否则难以进行包胶,而客观上,框架就起到了加强主体强度的作用。虽然本申请的动机是加强主体强度,但是由于这个作用是该结构客观带来的,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预料到,则本申请并不能因为强调了该作用而具有创造性。而复审请求人所述的解决电源接口的连接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技术问题,是通过凸起部对电源接口与电源适配器施加一个作用力实现的,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舌片21的前端具有凸起部,该凸起部便可起到提升电源接口的连接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效果(凸起部相当于在连接时起到了卡扣的作用),而为了加强凸起部的强度,在硬质框架上设置凸起部,且凸起部的自由端的端面被构造成包胶部的部分外表面,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以及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6项权利要求),所做的修改为:基于2019年01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技术特征“所述电源接口为Type-C接口”。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公开“电源接口为Type-C接口,每个所述电源pin脚具有第一侧壁面和第二侧壁面,所述第一侧壁面被构造成部分所述第一插接面,所述第二侧壁面被构造成部分所述第二插接面,所述第一侧壁面和所述第二侧壁面适于与电源适配器上相应的pin脚电连接,所述电源pin脚的横截面为矩形,所述插接主体包括:硬质框架,所述硬质框架上具有容纳槽,所述电源pin脚设在所述容纳槽内;和用于包裹所述电源pin脚和所述硬质框架的包胶部,所述第一侧壁面和所述第二侧壁面露出至所述包胶部外,所述硬质框架在其宽度方向上的两端具有凸起部,所述凸起部的自由端的端面被构造成所述包胶部的部分外表面,所述凸起部位于所述硬质框架的前端”。(2)在对比文件1中,第一端部32和第二端部33间隔设置,在本申请中,如图3所示,将现有技术中的上下相对的两个电源pin脚120设计成一个电源pin脚120,并将该电源pin脚120的两个侧壁面构造成适于与电源适配器电连接的插接面,即本申请中的电源pin脚并不具有间隙或将第一侧壁面和第二侧壁面间隔开的空腔结构,因此本申请中的“第一侧壁面和第二侧壁面”与对比文件1中的“第一端部32和第二端部33”不相同,并且本申请通过将电源pin脚的第一侧壁面和第二侧壁面构造成适于与电源适配器电连接的插接面,可以增大电源pin脚的横截面积,从而增大电源pin脚的电流载荷量,进而可以提高电流的传输速度,使电源接口具有快速充电的功能,提升对电池的充电效率。(3)对比文件2虽然涉及的是电子领域,但是对比文件2是针对灯部件或传感器等电气部件等电子设备所具有的缺陷而进行的改进,与对比文件1领域差距大,且在对比文件1通篇也未提及胶芯座2在反复插接过程中存在易损坏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看到对比文件1所涉及的技术方案时,不会也没有动机去灯饰部件或传感器部件中寻找解决这一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即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能力将对比文件2中的“骨架 包胶”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并且利用“硬质框架 包胶”提高插接主体结构强度的技术手段也不属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其余具体结构特征(包括框架的具体结构、凸起部等结构)也不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4、本申请电源接口为Type-C接口,基于这种具有标准化设计要求的接口,既要满足标准要求,又要具有快速充电功能,这本身就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巨大的创造性劳动才能实现。
复审请求人答复上述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内容如下:
“1. 一种电源接口,其特征在于,所述电源接口为Type-C接口且包括:
插接主体,所述插接主体具有第一插接面和第二插接面;和
多个电源pin脚,多个所述电源pin脚嵌设在所述插接主体上,每个所述电源pin脚具有第一侧壁面和第二侧壁面,所述第一侧壁面被构造成部分所述第一插接面,所述第二侧壁面被构造成部分所述第二插接面,所述第一侧壁面和所述第二侧壁面适于与电源适配器上相应的pin脚电连接,所述电源pin脚的横截面为矩形,
所述插接主体包括:
硬质框架,所述硬质框架上具有容纳槽,所述电源pin脚设在所述容纳槽内;和
用于包裹所述电源pin脚和所述硬质框架的包胶部,所述第一侧壁面和所述第二侧壁面露出至所述包胶部外,所述硬质框架在其宽度方向上的两端具有凸起部,所述凸起部的自由端的端面被构造成所述包胶部的部分外表面,所述凸起部位于所述硬质框架的前端。 ”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替换页(共16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6项;申请日2016年07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8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一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作用与其在该项权利要求中所起作用相同,并且其余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在评述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104362451A,公开日为2015年02月18日;
对比文件2:CN102273017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07日;
对比文件3:CN1209910A,公开日为1999年03月03日;
对比文件4:CN103199357A,公开日为2013年07月10日。
权利要求1-16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电源接口,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适用于通用串列汇流排(即USB)连接埠且具有双向插接功能的插座连接器(参见说明书第[0026]-[0038]、[0042]段,图1-6),包括插座外壳1、胶芯座2(相当于插接主体)和插座端子组3,插座端子组3包括插座电源端子3’(相当于电源pin脚),每个端子3’包含有主体部30、焊脚部31、第一端部32(相当于具有第一侧壁面)以及第二端部33(相当于具有第二侧壁面),焊脚部31延伸于主体部30,第一端部32及第二端部33均突伸于主体部30;胶芯座2的主座体20形成有一组装槽201,胶芯座2的舌片21的第一面211(相当于插接主体的第一插接面)上形成有一第一凹槽213,胶芯座2的舌片21的第二面212(相当于插接主体的第二插接面)上形成有一第二凹槽214,且组装槽201连通于第一凹槽213与第二凹槽214。组装各插座端子3’于胶芯座2时,可将各插座端子3’由胶芯座2后侧的组装槽201装入胶芯座2的主座体20内,藉此插座端子3’的主体部30便可安装于胶芯座2的主座体20内(即多个电源pin脚嵌设在插接主体上),且插座端子3’的第一端部32可经由组装槽201进入舌片21的第一凹槽213,以使第一凹槽213容置第一端部32,插座端子3’的第二端部33可经由组装槽201进入舌片21的第二凹槽214,以使第二凹槽214容置第二端部33,藉此,在第一端部32容置于第一凹槽213内及第二端部33容置于第二凹槽214内后,第一端部32便可外露于舌片21的第一面211(即第一侧壁面构造成部分第一插接面),且第二端部33便可外露于舌片21的第二面212(即第二侧壁面构造成部分第二插接面);由图2可见插座电源端子3’的横截面为矩形。插头连接器4(相当于电源适配器)具有第一插头端子40和第二插头端子41(二者共同构成电源适配器上相应的pin脚),当插座连接器3000与插头连接器4接合,插座连接器3000上的第一端部32和第二端部33分别与插头连接器4上的第一插头端子40和第二插头端子41电连接(见图5和6)。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电源接口为Type-C接口;(2)所述插接主体包括硬质框架,所述硬质框架上具有容纳槽,所述电源pin脚设在所述容纳槽内;和用于包裹所述电源pin脚和所述硬质框架的包胶部,所述第一侧壁面和所述第二侧壁面露出至所述包胶部外,所述硬质框架在其宽度方向上的两端具有凸起部,所述凸起部的自由端的端面被构造成所述包胶部的部分外表面,所述凸起部位于所述硬质框架的前端。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选择接口类型以及如何对电源端子进行初步的定位支撑以及加强插接主体强度。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Type-C是一种常见的USB接口类型,根据具体需求将对比文件1的USB接口设置为Type-C接口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容易想到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气部件和用于这种部件的排针(参见说明书第[0021]-[0033]段,图1-4B),包括塑料框架4(相当于硬质框架)和管脚5(相当于电源pin脚),可以在适当的模具中模制塑料框架4,随之插入管脚5(即隐含框架4中设有容纳槽);采用模制部件M1和M2在低压力(例如,低于10个大气压)下设置模制材料10从而对框架4进行包覆模制。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利用硬质框架首先对端子进行初步定位,然后再进行包覆模制的技术内容,并且对比文件2中的塑料框架4客观上也起到了加强电气部件20的本体强度的作用(塑料框架4相当于构成电器部件20本体的内部加强筋),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此基础上,容易想到在进行本申请插接主体的制作时利用硬质框架对电源pin脚进行预定位,然后利用包胶工艺对电源pin脚和硬质框架进行包裹,且通过控制包胶材料的量和包胶部厚度使得第一侧壁面和第二侧壁面露出包胶部外以实现电源pin脚与对接连接器的端子的电连接。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胶芯座2的舌片21在宽度方向上的两端具有凸起部,凸起部位于舌片的前端,而为了加强凸起部的强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硬质框架的相应位置(即硬质框架的前端的宽度方向上的两端)设置凸起部,并使得凸起部的自由端的端面被构造成所述包胶部的部分外表面。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6分别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针对电源pin脚的横截面积、宽度和第一、第二侧壁面之间的距离做的进一步限定,这些都是根据电源针脚所要承受的载流量、连接器内的空间所进行的常规设计。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参见说明书第[0042]段)还公开了端子3’为一体成型件,即公开了权利要求7的附加技术特征。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请求保护一种移动终端,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电源适配器。将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电源接口应用于移动终端或电源适配器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电源接口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9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0请求保护一种电源接口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3(参见权利要求6,图1-3)公开了一种电气元件插针的制备方法,包括如下步骤:在保留将插针7的第一端头9连接起来的横条22的情况下,用金属带20自由冲压出插针7(相当于步骤S10,得到pin脚毛坯,其必然包括相邻的第一面和第二面);精冲插针7(相当于步骤S20,在预定冲压方向上,对插针7的第一面进行精冲),特别是第二端头8的端面10(相当于第二面,即步骤S30,调整pin脚毛坯位置,按照预定方向对第二面进行精冲);至少在插针7的端面10电镀金属触头层;切掉横条22(得到电源pin脚)。可见,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0中的电源接口为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电源接口。然而,由前述意见可知,权利要求1-7任一项电源接口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0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12引用权利要求10,在第二面的边缘处设置倒角或倒圆角以避免毛边的形成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11-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一种电源接口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卡缘连接器端子的制造方法(参见说明书第[0113]-[0118]段,图10-15),包括步骤S101制备一第一料带6(相当于pin脚毛坯),第一料带6具有一接触段CP;步骤S103制备连续冲压模具7,其包含一第一模具7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模具)与一第二模具72(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模具),由图11可见,将料带6放置在第二模具72上;步骤S105,利用连续冲压模具7沿进料方向FD对第一料带6进行一连续冲压工艺,以形成一第一端子料带(参见图12,相当于对pin脚毛坯进行剪冲形成电源pin脚)。可见,权利要求13与对比文件4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3中的电源接口为权利要求1-7任一项所述的电源接口。然而,由前述意见可知,权利要求1-7任一项电源接口不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4-16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3,其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均为冲裁工艺中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4-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所规定的创造性。
3、针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
对于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7日提交的意见陈述书中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1)根据前文中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每个所述电源pin脚具有第一侧壁面和第二侧壁面,所述第一侧壁面被构造成部分所述第一插接面,所述第二侧壁面被构造成部分所述第二插接面,所述第一侧壁面和所述第二侧壁面适于与电源适配器上相应的pin脚电连接,所述电源pin脚的横截面为矩形”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不构成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因此对比文件1仅未公开“(1)电源接口为Type-C接口;(2)所述插接主体包括:硬质框架,所述硬质框架上具有容纳槽,所述电源pin脚设在所述容纳槽内;和用于包裹所述电源pin脚和所述硬质框架的包胶部,所述第一侧壁面和所述第二侧壁面露出至所述包胶部外,所述硬质框架在其宽度方向上的两端具有凸起部,所述凸起部的自由端的端面被构造成所述包胶部的部分外表面,所述凸起部位于所述硬质框架的前端”。
(2)对比文件1中的端子为一体成型的叉形结构,具有第一端部32和第二端部33,这两个端部分别构成上、下端面以适于与电源适配器上相应的pin脚电连接,即第一端部32和第二端部33并不是上下相对的两个电源pin脚,而是一个整体的叉形结构的端子,并且其后端主体部位的横截面为矩形。权利要求1中并未描述电源pin脚的其他具体结构,无法得出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中的电源pin脚并不具有间隙或将第一侧壁面和第二侧壁面间隔开的空腔结构”的结构特征,因此陈述意见中关于该结构所带来的技术效果(即增大电源pin脚的横截面积,从而增大电源pin脚的电流载荷量等技术效果)合议组不予考虑。
(3)对比文件2涉及电子领域,虽然公开的是灯部件或传感器等电气部件的模制方法,但该电气部件同时具有连接器结构,通常连接至具有与排针3的引线5对应的触点的连接器或者印刷电路板(参见说明书第[0024]、[0029]段),并且制造方法涉及包胶模制,属于一种常见的连接器制造方式,因此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电子领域,涉及连接器)在大的技术领域上属于相同的技术领域,在较小的分支领域上属于相近的技术领域。而对比文件1公开的连接器属于需要重复插拔的连接器,增强其插接主体的结构强度属于本领域的普遍追求,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利用对比文件2公开的“骨架 包胶”结构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增强主体结构强度。而其余具体结构特征(包括框架的具体结构、凸起部等结构)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具体参见前文中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接口为USB接口,而Type-C接口属于一种常见的USB接口类型,其各管脚定义以及标准均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而快速充电功能则是由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中的电源pin脚并不具有间隙或将第一侧壁面和第二侧壁面间隔开的空腔结构”的结构特征带来的,该特征并未记载在权利要求1中,因此不予考虑。退一步说,如何提高电流载荷量以获得满意的充电效率,一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普遍追求,而通过增大端子截面积的方式来提高电流载荷量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将叉形的电源端子改型为本申请附图所示的结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提高电池充电效率容易想到的,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即使考虑该结构特征,仍不能使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基于上述理由和事实,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