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牙发声装置的音频同步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蓝牙发声装置的音频同步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329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77723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524717.6
申请日:2014-10-08
复审请求人: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陈昇
合议组组长:曲桂芳
参审员:辛海明
国际分类号:H04W56/00(2009.01);H04B5/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但上述区别特征既未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也没有证据表明其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同时采用该区别特征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上述各对比文件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524717.6,名称为“蓝牙发声装置的音频同步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络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0月08日,公开日为2015年01月2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2月1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1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4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US2012/0058727A1,公开日为2012年03月08日;
对比文件2:US2013/0266152A1,公开日为2013年10月10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蓝牙发声装置的音频同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蓝牙发声装置的音频同步方法。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撷取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样本数量,其中,各个数字音频封包皆包括相对应的序号,各个序号分别用以标示各个数字音频封包之前所累积的样本数量,其中撷取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数字音频封包的序号,并由撷取的序号得知在转换该数字音频封包的样本数量之前已经转换的样本数量;及依据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样本数量,调整第二蓝牙发声装置转换样本的速率。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给出了两蓝牙发生装置之间通过调整音频数据单位来对音频回放信号进行同步的技术启示。而其余区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2-7、9-10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7、9-10也不具备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2给出了部分附加技术特征的应用启示,其余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蓝牙发声装置的音频同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蓝牙发声装置的音频同步方法。权利要求1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是:撷取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样本数量,并产生第一样本数量,其中各个数字音频封包皆包括相对应的序号,各个序号分别用以标示各个数字音频封包之前所累积的样本数量,其中撷取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数字音频封包的序号,并由撷取的序号得知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在转换该数字音频封包的样本数量之前已经转换的样本数量;将第一时间点及第一样本数量由第一蓝牙发声装置传送至第二蓝牙发声装置;取第二蓝牙发声装置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样本数量,并产生第二样本数量,其中撷取第二蓝牙发声装置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数字音频封包的序号,并由撷取的序号得知第二蓝牙发声装置在转换该数字音频封包的样本数量之前已经转换的该样本数量;及依据第一样本数量及第二样本数量,调整第二蓝牙发声装置转换样本的速率。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给出了两蓝牙发生装置之间通过调整音频数据单位来对音频回放信号进行同步的技术启示。而其余区别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从属权利要求12-14的附加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当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12-14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蓝牙发声装置的音频同步方法,其中蓝牙发声装置包括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通过蓝牙传输多个数字音频封包,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撷取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样本数量,其中各个数字音频封包皆包括相对应的序号,各个序号分别用以标示各个数字音频封包之前所累积的样本数量,其中撷取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数字音频封包的序号,并由撷取的序号得知在转换该数字音频封包的样本数量之前已经转换的样本数量;及
依据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样本数量,调整第二蓝牙发声装置转换样本的速率。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频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比较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样本数量。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频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第一蓝牙发声装置是主装置,而第二蓝牙发声装置则是从属装置。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频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方法:
撷取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在同一时间点转换的样本数量。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频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同步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的时脉。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的音频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第一蓝牙发声装置与第二蓝牙发声装置配对,使得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使用相同的时脉。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音频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通过时脉定义第一时间点。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音频同步方法,其特征于,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包括:
缓冲单元,暂存数字音频封包;
译码单元,连接缓冲单元,并译码数字音频封包的样本;
样本转换速率调整单元,连接译码单元,并调整采样率;及
数字模拟转换单元,连接样本转换速率调整单元,并将样本转换成模拟音频信号。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音频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撷取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的数字模拟转换单元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样本数量;及
依据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转换的样本数量,调整第二蓝牙发声装置的样本转换速率调整单元的采样率。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音频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比较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的数字模拟转换单元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样本数量。
11. 一种蓝牙发声装置的音频同步方法,其中蓝牙发声装置包括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通过蓝牙进行连接及传输多个数字音频封包,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撷取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样本数量,并产生第一样本数量,其中各个数字音频封包皆包括相对应的序号,各个序号分别用以标示各个数字音频封包之前所累积的样本数量,其中撷取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数字音频封包的序号,并由撷取的序号得知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在转换该数字音频封包的样本数量之前已经转换的样本数量;
将第一时间点及第一样本数量由第一蓝牙发声装置传送至第二蓝牙发声装置;
撷取第二蓝牙发声装置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样本数量,并产生第二样本数量,其中撷取第二蓝牙发声装置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数字音频封包的序号,并由撷取的序号得知第二蓝牙发声装置在转换该数字音频封包的样本数量之前已经转换的该样本数量;及
依据第一样本数量及第二样本数量,调整第二蓝牙发声装置转换样本的速率。
12.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音频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比较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样本数量。
13.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音频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同步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的时脉。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音频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通过时脉定义第一时间点。”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3月2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2虽然揭示了一种同步方法,但对比文件2并未考虑当第一/第二耳机1Oa/1Ob之间的传输质量不佳,使得第二耳机10b补上空白封包所可能衍生的问题。具体来说若第二耳机10b对音频单元在取样的时间点的音频单元(例如帧frame、采样sample)若包括空白封包,则会造成第一/第二耳机10a/10b的帧frame,采样sample丧失判断第一/第二耳机10a/10b是否同步的功能。(2)本领域一些惯用的在封包上设置“头部”及“序号”的手段,都不是用以标示各个数字音频封包之前所累积的样本数量的,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之间的区别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1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4月0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首先,权利要求1、11并没有解决申请人声称的空白封包所可能衍生的问题,理由如下:“撷取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样本数量,依据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样本数量,调整第二蓝牙发声装置转换样本的速率”和“各个数字音频封包皆包括相对应的序号,各个序号分别用以标示各个数字音频封包之前所累积的样本数量,其中撷取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数字音频封包的序号,并由撷取的序号得知在转换该数字音频封包的样本数量之前已经转换的样本数量”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技术方案,前者是以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样本为单位进行同步,即实现样本级别的同步;后者仅是获取第一时间点已经转换的封包(不包括当前封包)对应的样本数量,而并没有涉及后续的同步过程,因此其并没有解决空白封包124所可能衍生的问题,其仅能实现在封包级别的样本数量获取。(2)对于区别技术特征“各个数字音频封包皆包括相对应的序号,各个序号分别用以标示各个数字音频封包之前所累积的样本数量”。其可以是数字音频封包的固有属性,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此外,对于区别技术特征“撷取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数字音频封包的序号,并由撷取的序号得知在转换该数字音频封包的样本数量之前已经转换的样本数量”,由于对比文件2中给出了采用帧或采样等音频单位来进行同步的技术启示;而对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来说,音频的单位除了可以采用帧、采样外,还可以采用分组或封包,因此除了可以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帧或采样同步外,还可以采用音频封包同步,即各个数字音频封包皆包括相对应的序号,各个序号分别用以标示各个数字音频封包之前所累积的样本数量,其中撷取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数字音频封包的序号,并由撷取的序号得知在转换该数字音频封包的样本数量之前已经转换的样本数量,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3)每个数字音频封包中可以具有固定的样本数量,各个数字音频封包皆包括相对应的序号,各个序号分别用以标示各个数字音频封包之前所累积的样本数量,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属于公知常识。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即:2018年1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申请日2014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2012/0058727A1,公开日为2012年03月08日;
对比文件2:US2013/0266152A1,公开日为2013年10月10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蓝牙发声装置的音频同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蓝牙发声装置的音频同步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9-30段和图1-3):在另一个实施例中,主次无线链路107和109都可使用蓝牙实现;无线音频系统300中扬声器103作为一个桥接器;分组301从音频源101无线传输到桥接扬声器103(相当于第一蓝牙发生装置),并且扬声器105(相当于第二蓝牙发生装置)不接收无线分组301;无线分组301包括第一音频通道CH1和第二音频通道CH2的立体声音频信息;桥接扬声器103从立体声流中提取第一和第二音频声道CH1和CH2,将第一声道数据CH1发送到其本地音频缓冲器以进行回放,并将第二声道数据CH2作为主要无线链路107上的单独分组303发送给扬声器105(相当于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通过蓝牙传输多个数字音频封包);桥式扬声器103缓冲第一通道音频数据CH1,直到它经由主无线链路107从扬声器105接收到确认(例如ACK305)。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第一发声装置103接收第二发声装置105所传送的ACK信号,以确定第二发声装置105已接收到第二声道数据CH2之后,第一发声装置103及第二发声装置105才会一起播放声音信号的内容。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撷取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样本数量,其中,各个数字音频封包皆包括相对应的序号,各个序号分别用以标示各个数字音频封包之前所累积的样本数量,其中撷取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数字音频封包的序号,并由撷取的序号得知在转换该数字音频封包的样本数量之前已经转换的样本数量;及依据第一蓝牙发声装置及第二蓝牙发声装置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样本数量,调整第二蓝牙发声装置转换样本的速率。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实现播放过程中的音频同步。
对于上述区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用于同步普通音频回放信号的第一和第二声扬声器设备(例如耳机)的系统和方法,包括如下特征(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4、48、50-53段,图1-3、6):
每个耳机10a、10b可分别接收并且播放从源12接收的一个普通音频回放信号,例如,像由处理流程300 描述的那样;为了实现同步回放,耳机10a、10b 可以使他们的各自的系统时钟同步和/或直接使音频回放同步;使音频回放同步可以涉及尝试校验音频数据的回放,使得每个耳机10a、10b在大约相同的时间播放相同的音频单位(例如,帧,样本等)。例如,确定为落后了的耳机10a或10b可以丢弃一个或多个音频数据单位以便赶上;单位可在如图3所示的回放过程的任何合适阶段丢弃,包括例如压缩音频304时,解压缩音频306(例如,PCM 数据)时,或者模拟音频308时;
音频数据回放的过程中,耳机10a、10b可以保持处于回放队列中的一些或所有数字单位(例如,帧,样本,字节,其他数字单位等)的校验和;每个耳机10a、10b的回放队列可以包括要播放的或最近播放的单位(例如,由变化器106转换成声音);回放队列中的单位可以按照它们将要,正在或已经播放的顺序按时间顺序排列;
在步骤602,主设备10a可以向从设备10b发起一个校验和请求;该请求可以包括来自主设备10a的一组主校验和,其指示来自主设备回放队列的一组单位(例如,正在播放,最近已经播放或排队等待由主设备10a播放的单位);在一些实施例中,该请求包括其他信息,例如头部,时间戳等;在步骤606中,从设备10b可以比较主校验和和他自己的一组从校验和;该组从校验和可以指示来自从设备回放队列的一组单位结合(例如,也按时间顺序排列);主和从校验和集和可以指示来自相应耳机10a、10b的回放队列中的等价位置的单位;如果从设备10b和主设备10a在步骤610处不同步,则耳机10a、10b在步骤612处丢弃单位以同步;例如,从设备10b可以确定哪个耳机10a,10b落在后面,以及多少个单位;这可以通过来自步骤608的匹配校验和之间的偏移来确定;例如,如果校验和的主和从校验和集合匹配,但是匹配偏移了X个校验和,则可以指示耳机10a,10b中的一个在另一个后面落后了X单位;偏移的方向可以指示哪个耳机10a,10b落在后面。如果从设备10b落后,它可能会丢弃适当数量的单元;如果主设备10a在后面,则从设备10b可以向主设备10a发送指令以丢弃适当数量的单元。
由对比文件2的公开内容可知,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播放过程中音频同步的方法,其通过比较主从设备的播放单位,如帧,样本,字节等的校验和是否匹配及其偏移量来对音频回放信号进行样本同步。虽然,对比文件2同样是解决播放过程中的音频同步问题,其播放单位的校验和类似于本申请的累积的样本数量,且也是通过比较各自校验和的不同来调整回放队列,但对比文件2所采用的手段与权利要求1相应区别技术特征还是存在很大不同,对比文件2并没有在数字音频封包上包括标示该封包之前累积的样本数量的序号,也没有涉及数字音频封包中存在空白封包时给累积的样本数量统计带来的问题,如果对比文件2的音频单位中包括了空白封包,这会造成耳机10b计算出的校验和以及以此计算出的偏移量X中包含因为空白封包所导致的偏移误差,进而导致耳机10a、10b按照对比文件2公开的上述方法进行同步时仍无法实现真正的同步。对比文件2没有涉及到已转换样本统计可能会因为空白包而导致的不准确问题,自然也就没有动机去对其校验和的准确性进行改进,更没有动机在数字音频封包上包括标示该封包之前累积的样本数量的序号。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特征的技术启示。
并且,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现有技术中在封包上加上序号用来标识封包的序号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但上述序号一般是作为封包本身在封包传输序列中的序号,并不是用来标识各个数字音频封包之前所累积的样本数量。现有技术中也存在在分组头部包含指示帧或分组长度的内容,但所指示的帧或分组长度的内容,也只是本帧或本分组的长度,并不是各个数字音频封包之前所累积的样本数量。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本申请通过在各个数字音频封包上包括相对应的序号,各个序号分别用以标示各个数字音频封包之前所累积的样本数量,其中撷取在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数字音频封包的序号,并由撷取的序号得知在转换该数字音频封包的样本数量之前已经转换的样本数量,这样,两个蓝牙发声装置或第二蓝牙发声装置可以得到在转换第一时间点所对应数字音频封包的样本数量之前已经转换的样本数量,并基于此得到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样本数量,如此一来对于第二蓝牙发声装置而言即使该数字音频封包之前存在空白封包,因为已通过序号获知该数字音频封包之前所累积的已经转换的真实样本数量,则不会出现因为空白封包而导致统计累积的转换样本数量时存在问题。本申请通过标示各个数字音频封包之前所累积的样本数量的序号的设置,可以避免在第一时间点所在的数字音频封包之前存在空白封包时累积的转换样本数量包含空白封包所导致的样本数量累积错误,进而导致无法真正同步的问题。基于上述区别,本申请不仅实现了播放过程中音频同步,还进一步获得了同步判断过程中统计转换样本数量更精确,同步实现结果更真实准确的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1请求保护一种蓝牙发声装置的音频同步方法,该方案是对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方法的进一步细化,涉及第一蓝牙发生装置和第二蓝牙发生装置之间撷取第一时间点转换的样本数量的过程及其交互。因此,结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1相对于对比文件1、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10从属于权利要求1,权利要求12-14从属于权利要求11。因此,在权利要求1、11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10、12-14同样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1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4项;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0月08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2014年10月08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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