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触控面板及其制作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317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5866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068657.1
申请日:2014-02-27
复审请求人: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晶
合议组组长:巩瑜
参审员:张千
国际分类号:G06F3/041;G06F3/04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068657.1,名称为“触控面板及其制作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宸鸿科技(厦门)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2月27日,公开日为2015年09月0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02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7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4,8-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9,21-33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2014年04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20段;2018年02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203164933U,公告日为2013年08月28日;
对比文件2:CN101600310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9日;
对比文件3:CN103092390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8日。
驳回理由具体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半透结构包括一半透油墨层,且遮光结构至少有部分与该半透结构相邻接;其中该半透油墨层的颜色与该遮光结构的颜色相同。该区别特征中部分特征可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5-7的附加技术特征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或可从对比文件3中得到启示,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
另外,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4,8-9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1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半透结构包括一半透油墨层,其中该半透油墨层的颜色与该遮光结构的颜色相同。该区别特征中部分特征可从对比文件2中得到启示,其余特征属于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触控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基板;
一遮蔽层,设置于该基板表面,并位于该基板周边,包含一半透结构及一遮光结构,该半透结构包括一半透油墨层,其中该半透油墨层的颜色与该遮光结构的颜色相同,该遮光结构至少有部分与该半透结构相邻接。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触控面板,其中该半透结构包括一光学匹配层,设置於该半透油墨层与该基板之间。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之触控面板,其中该光学匹配层包含一第一匹配层及一第二匹配层,其中,该第一匹配层设置于该基板上,该第二匹配层设置于该第一匹配层上,该半透油墨层设置于该第二匹配层上。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之触控面板,其中该第一匹配层的材料为二氧化硅,该第二匹配层的材料为五氧化二铌。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触控面板,其中该半透结构包含一光阻层,该光阻层设置于该基板上。
6. 如权利要求5所述之触控面板,其中该遮光结构的材料为光阻。
7. 如权利要求1或6所述之触控面板,其中该半透结构的厚度为大于等于0.3微米,小于等于0.6微米。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触控面板,更包含一触控感测器,其中该触控感测器与该遮蔽层设置于该基板的同一表面,遮蔽层位于该触控感测器与该基板之间。
9. 如权利要求1所述之触控面板,更包含一触控感测器,其中该触控感测器与该遮蔽层分别设置于该基板的两个相对表面。
10. 一种触控面板的制作方法,包括步骤:
形成一遮蔽层于一基板周边;
形成一半透结构及一遮光结构于该遮蔽层中,该半透结构包括一半透油墨层,其中该半透油墨层的颜色与该遮光结构的颜色相同,该遮光结构至少有部分与该半透结构相邻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8月1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依据说明书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10进行了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权利要求1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相比,具有区别技术特征:该半透结构与该遮光结构的材料相同且该半透结构的厚度小于该遮光结构的厚度。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最大范围降低遮光结构与半透结构的颜色差异,使得肉眼无法轻易察觉出半二者颜色差异;同时减少一道制程工艺,降低制程难度。(2)对比文件1中装饰层的材料与半透区域明显采用的是不同的材料,而本申请中明确指出的该半透结构是与该遮光结构的材料相同。对比文件1中不仅并未公开半透结构的厚度小于该遮光结构的厚度的这一技术特征,反而可以从如对比文件1中传统工艺中采用的在开孔位置填充半透装饰层或是图2D与图3B所公开的在其该开口230a中直接填充透光油墨219,其透光油墨219的厚度都大于装饰层230的厚度。(3)对比文件2公开的两种技术方案中均不包括半透结构的厚度小于该遮光结构的厚度的这一技术特征,而且未给出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0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触控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基板;
一遮蔽层,设置于该基板表面,并位于该基板周边,包含一半透结构及一遮光结构,其中,该半透结构与该遮光结构的材料相同且该半透结构的厚度小于该遮光结构的厚度,该遮光结构至少有部分与该半透结构相邻接。”
“10. 一种触控面板的制作方法,包括步骤:
形成一遮蔽层于一基板周边;
形成一半透结构及一遮光结构于该遮蔽层中,该半透结构与该遮光结构的材料相同且该半透结构的厚度小于该遮光结构的厚度,该遮光结构至少有部分与该半透结构相邻接。”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根据本申请说明书附图5的相关记载可知,在说明书的原实施例中明确记载了半透结构包括一光阻层,且对该光阻层的厚度范围进行了进一步的限定,并明确说明了只有“光阻层1103的厚度为上述范围时”才能保证半透结构的半透特性和不易察觉性,因而说明书实施例所记载的技术方案应当包含关于光阻层厚度范围的限定,而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中完全没有提及光阻层这一结构,更没有对光阻层厚度进行限定,导致其包括了光阻层厚度位于限定范围之外的技术方案(例如厚度大于0.7微米),该些技术方案未被记载在原始的申请文件中。也就是说,上述修改后的方案并没有记载在原权利要求书和说明书中,也不能从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内容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因此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8年11月23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所陈述的意见,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一特定图案层,设置于透明基板与遮蔽层之间,且具有一特定图案,使位于特定图案层上的遮蔽层具有一第一厚度(位于特定图案层上的遮蔽层相当于一半透结构),且位于特定图案层外侧的遮蔽层(位于特定图案层外侧的遮蔽层相当于一遮光结构)具有大于第一厚度的一第二厚度(相当于该半透结构的厚度小于该遮光结构的厚度)。由于该第一厚度位置和第二厚度位置均为一体的遮蔽层通过光刻及蚀刻工艺来图案化一黑色矩阵材料层或一白色光致抗蚀剂材料层所构成,因此,它们必然具有相同的材料;(2)对比文件3明确公开了位于特定图案层外侧的遮蔽层的第二厚度大于位于特定图案层上的遮蔽层的第一厚度;对这一点,附图2F和4C中明确的进行了图示。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位于特定图案层上的遮蔽层的第一厚度可以控制在0微米到10微米的范围,从表一中能够看到,当第一厚度在这个范围内变化时,穿透率也会随着厚度的增加而降低,也就是遮蔽层104可因为厚度的变化而使本身产生灰阶或颜色的变化。因此,使用者可经由遮蔽层104清楚地查看到由特定图案层102所构成的标志图案。可见,对比文件3给出了控制遮蔽层的厚度在某一范围内,即可使得该厚度下的遮光层具有半透效果的启示,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对比文件2的两种实施方式进一步改进,从而对部分遮蔽层的厚度进行控制,使其小于其他遮蔽层的厚度,以达到部分遮蔽层的半透效果。
针对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7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其中,在复审通知书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依据原权利要求2-4,6的附加技术特征以及说明书对独立权利要求1和10进行了修改,删除原从属权利要求2-7,并适应性修改权利要求的编号和引用关系,得到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4。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目的是要让可透光标志仅在光源发光时才可见,而光源不发光时透光标志不可见。对比文件3是现有技术,在光源不发光时可透光标志仍然可被人眼识别。虽然对比文件2的公开说明书第1页也揭露了相似的目的,其图形区133内外的色差表现仍然不尽理想。本申请提出的“半透结构包括二氧化硅、五氧化二铌与半透油墨层,自基板表面向外顺序堆栈”,使得在背光源关闭时,半透结构110b与遮光结构111之间色差几乎不会被用户察觉。
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的权利要求1和4的内容如下:
“1. 一种触控面板,其特征在于,包括:
一基板;以及
一遮蔽层,设置于该基板表面,并位于该基板周边,包含一半透结构及一遮光结构,该半透结构包括一半透油墨层与一光学匹配层,该光学匹配层设置於该半透油墨层与该基板之间,其中该光学匹配层包含一第一匹配层及一第二匹配层,该第一匹配层设置于该基板上,该第二匹配层设置于该第一匹配层上,该半透油墨层设置于该第二匹配层上,其中该第一匹配层的材料为二氧化硅,该第二匹配层的材料为五氧化二铌,该遮光结构的材料为光阻,该半透油墨层的颜色与该遮光结构的颜色相同,该遮光结构至少有部分与该半透结构相邻接。”
“4. 一种触控面板的制作方法,包括步骤:
形成一遮蔽层于一基板周边;以及
形成一半透结构及一遮光结构于该遮蔽层中,该半透结构包括一半透油墨层与一光学匹配层,该光学匹配层设置於该半透油墨层与该基板之间,其中该光学匹配层包含一第一匹配层及一第二匹配层,该第一匹配层设置于该基板上,该第二匹配层设置于该第一匹配层上,该半透油墨层设置于该第二匹配层上,其中该第一匹配层的材料为二氧化硅,该第二匹配层的材料为五氧化二铌,该遮光结构的材料为光阻,该半透油墨层的颜色与该遮光结构的颜色相同,该遮光结构至少有部分与该半透结构相邻接。”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依法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7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作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和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02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7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4年4月2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6页;2018年12月1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其中,部分区别特征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且所起的作用相同,其余部分区别特征属于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常用技术手段,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为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3,即:
对比文件2:CN101600310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09日;
对比文件3:CN103092390A,公开日为2013年05月08日;
权利要求1-4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触控面板。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图形显示标记的外壳,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3页、附图1-4):参见图1及图2及背景技术,所述具图形显示标志的外壳包括一基体11、一不透光油墨层13(相当于遮蔽层)及一半透光油墨层15。所述不透光油墨层13涂敷于所述基体11的内表面112上(相当于遮蔽层设置于该基板表面),并于所述内表面112上对应位置处形成有图形区133。所述半透光油墨层15涂敷于所述不透光油墨层13上,从而使所述不透光油墨层13夹设于该半透明油墨层15于基体11之间(由于不透光油墨层中形成有镂空的图形区,当半透光油墨层涂敷于所述图形区中时必然会进入所述镂空的图形区,使得部分半透光油墨层形成于位于所述不透光油墨层的镂空的图形区中,从而该部分半透光油墨层相当于遮蔽层包含一半透结构,该半透结构包括一半透油墨层;而镂空的图形区以外的不透光油墨层则相当于遮蔽层包含一遮光结构;而进入或渗入镂空的图形区中的半透光油墨层必然是和镂空的图形区以外的不透光油墨层相邻接的,相当于该遮光结构至少有部分与该半透结构相邻接)。所述具图形显示标志的外壳10装设于便携式电子装置上,该外壳10的图形区133下方位置处对应装设有背光灯,在使用过程中,当所述背光灯未被点亮时,所述图形区133被所述半透光油墨层15遮蔽而不易被看到;而当背光灯被激发点亮时,所述图形区133被背光灯照亮,并显示于所述基体11上,增强了便携式电子装置的使用性能。参见图3、图4以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所述具图形显示标志的外壳30大致呈矩形板状,其包括一基体31及一不透光油墨层33。所述基体31大致呈矩形板状,其由半透明的工程塑料材质制成。所述基体31包括一外表面311及一与该外表面311相对的内表面312。所述不透光油墨层33涂敷于所述基体31的内表面312上,并于该内表面312上对应位置处形成有图形区333。所述图形区333可以为一来电显示图形、短消息提示图形或炫光显示图形等。于所述内表面312上涂敷一层不透光油墨层33,去除所述遮蔽物后,对应地于基体31的内表面312上形成一图形区333,即完成所述具图形显示标志的外壳30的制造。
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相比于对比文件2,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应用于触控面板;遮蔽层位于该基板周边;该半透结构还包括一光学匹配层,该光学匹配层设置於该半透油墨层与该基板之间,其中该光学匹配层包含一第一匹配层及一第二匹配层,该第一匹配层设置于该基板上,该第二匹配层设置于该第一匹配层上,该半透油墨层设置于该第二匹配层上,其中该第一匹配层的材料为二氧化硅,该第二匹配层的材料为五氧化二铌,该遮光结构的材料为光阻,该半透油墨层的颜色与该遮光结构的颜色相同。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何种设备上呈现可视图案,如何减小不同结构的色差。
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两种实施方式来呈现可视图案,且这两种实施方式的核心都在于半透结构的形成,在此基础上,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触控感测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05]、[0043]-[0044]段,附图1B、2B):触控感测装置200(必然是应用于触控面板中)包括:一透明基板100,一遮蔽层104,设置于非感测区的透明基板上,且露出感测区,从附图1B和2B中可以看出遮蔽层104设置于基板100周边上;一特定图案层102,设置于透明基板与遮蔽层之间,且具有一特定图案,使位于特定图案层上的遮蔽层104具有一第一厚度Tl(位于特定图案层上的遮蔽层相当于一半透结构),且位于特定图案层102外侧的遮蔽层104(位于特定图案层外侧的遮蔽层相当于一遮光结构)具有大于第一厚度Tl的一第二厚度T2。因此,使用者可经由遮蔽层104清楚地查看到由特定图案层102所构成的标志图案。若标志图案需要颜色的变化时,特定图案层102也可采用透明或有色光致抗蚀剂材料,有色光致抗蚀剂材料的颜色需与遮蔽层104的颜色不同。可见,特征“应用于触控面板;遮蔽层位于该基板周边”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在触控设备基板周边设置位于遮蔽层中的半透结构来呈现图案。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部分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在所属技术领域,设置光学匹配层可以减小不同结构的色差,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公知常识的启示下,为了减少对比文件2的方案中可能存在的色差问题,而在半透油墨层与该基板之间的半透结构设置一光学匹配层以减小背光关闭时的色差是一种常规选择,而在设置光学匹配层减小色差的应用中,为达到更好的减小色差的效果,在半透油墨层上设置一个或更多的光学匹配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二氧化硅和五氧化二铌是用于色差匹配的公知材料,使用上述材料形成相互配合的光学匹配层以减小色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当所述背光灯未被点亮时,所述图形区133被所述半透光油墨层15遮蔽而不易被看到”,为了确保无背光的情况下,图形区和非图形区之间从视觉上看不出太大差别,使用光阻作为遮光结构的材料并将半透油墨层的颜色与该遮光结构的颜色设置为相同以进一步减小色差,降低在无背光情况下图标的可见性,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和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的限定,对比文件3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而图2F为示出图1F中沿2-2’线的剖面示意图。触控感测装置200包括:一透明基板100、一特定图案层102、一遮蔽层104、一感测结构113以及一保护层116。从图2F中可以看出,感测结构与该遮蔽层设置于该基板的同一表面。而围绕基板在遮蔽层上或下设置感测结构以使得遮蔽层区域能够具有感测功能,这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和3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3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触控面板的制作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具图形显示标记的外壳,并具体公开了如下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3页、附图1-4):参见图1及图2及背景技术,所述具图形显示标志的外壳包括一基体11、一不透光油墨层13及一半透光油墨层15。所述不透光油墨层13涂敷于所述基体11的内表面112上,并于所述内表面112上对应位置处形成有图形区133。所述半透光油墨层15涂敷于所述不透光油墨层13上,从而使所述不透光油墨层13夹设于该半透明油墨层15于基体11之间(由于不透光油墨层中形成有镂空的图形区,当半透光油墨层涂敷于所述图形区中时必然会进入所述镂空的图形区,使得部分半透光油墨层形成于位于所述不透光油墨层的镂空的图形区中,从而该部分半透光油墨层相当于遮蔽层包含一半透结构,该半透结构包括一半透油墨层;而镂空的图形区以外的不透光油墨层则相当于遮蔽层包含一遮光结构;而进入或渗入镂空的图形区中的半透光油墨层必然是和镂空的图形区以外的不透光油墨层相邻接的,相当于该遮光结构至少有部分与该半透结构相邻接)。所述具图形显示标志的外壳10装设于便携式电子装置上,该外壳10的图形区133下方位置处对应装设有背光灯,在使用过程中,当所述背光灯未被点亮时,所述图形区133被所述半透光油墨层15遮蔽而不易被看到;而当背光灯被激发点亮时,所述图形区133被背光灯照亮,并显示于所述基体11上,增强了便携式电子装置的使用性能。参见图3、图4以及具体实施方式部分,所述具图形显示标志的外壳30大致呈矩形板状,其包括一基体31及一不透光油墨层33。所述基体31大致呈矩形板状,其由半透明的工程塑料材质制成。所述基体31包括一外表面311及一与该外表面311相对的内表面312。所述不透光油墨层33涂敷于所述基体31的内表面312上,并于该内表面312上对应位置处形成有图形区333。所述图形区333可以为一来电显示图形、短消息提示图形或炫光显示图形等。于所述内表面312上涂敷一层不透光油墨层33,去除所述遮蔽物后,对应地于基体31的内表面312上形成一图形区333,即完成所述具图形显示标志的外壳30的制造。
由此可知,该权利要求相比于对比文件2,其区别技术特征是:应用于触控面板;形成一遮蔽层于一基板周边;该半透结构包括一光学匹配层,该光学匹配层设置於该半透油墨层与该基板之间,其中该光学匹配层包含一第一匹配层及一第二匹配层,该第一匹配层设置于该基板上,该第二匹配层设置于该第一匹配层上,该半透油墨层设置于该第二匹配层上,其中该第一匹配层的材料为二氧化硅,该第二匹配层的材料为五氧化二铌,该遮光结构的材料为光阻,该半透油墨层的颜色与该遮光结构的颜色相同。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在何种设备上呈现可视图案,遮蔽层的位置如何设置,如何减小不同结构的色差。
针对该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两种实施方式来呈现可视图案,且这两种实施方式的核心都在于半透结构的形成,在此基础上,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触控感测装置(参见说明书第[0005]、[0043]-[0044]段,附图1B、2B):一透明基板100,一遮蔽层104,设置于非感测区的透明基板上,且露出感测区,从附图1B和2B中可以看出遮蔽层104设置于基板100周边上;一特定图案层102,设置于透明基板与遮蔽层之间,且具有一特定图案,使位于特定图案层上的遮蔽层104具有一第一厚度Tl(位于特定图案层上的遮蔽层相当于一半透结构),且位于特定图案层102外侧的遮蔽层104(位于特定图案层外侧的遮蔽层相当于一遮光结构)具有大于第一厚度Tl的一第二厚度T2。因此,使用者可经由遮蔽层104清楚地查看到由特定图案层102所构成的标志图案。若标志图案需要颜色的变化时,特定图案层102也可采用透明或有色光致抗蚀剂材料,有色光致抗蚀剂材料的颜色需与遮蔽层104的颜色不同。可见,特征“应用于触控面板;遮蔽层位于该基板周边”已经被对比文件3公开了,且其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为了在触控设备基板周边设置位于遮蔽层中的半透结构来呈现图案。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给出了将该技术特征用于对比文件2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而在所属技术领域,设置光学匹配层可以减小不同结构的色差,这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进而在具体的在半透油墨层与该基板之间的半透结构设置一光学匹配层以减小背光关闭时的色差,在设置匹配层减小色差的过程中,根据结构之间色差的具体情况,在半透油墨层上设置一个或更多的匹配层以达到较好的效果,均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二氧化硅和五氧化二铌是用于色差匹配的公知材料,使用上述材料形成匹配层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使用光阻作为遮光结构的材料并将半透油墨层的颜色与该遮光结构的颜色设置为相同以进一步降低在无背光情况下图标的可见性以减少色差,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3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以获得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答复:对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2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半透结构设置方式和本申请说明书附图5中第三实施例公开的半透结构设置方式相同,这种方式也能够达到“让可透光标志仅在光源发光时才可见,而光源不发光时透光标志不可见”的目的,这个在本申请说明书第[0028]段中有相应的记载。而设置光学匹配层的主要用途就是减小不同结构的之间的色差,为了进一步的消除色差而采用设置一个或者更多的匹配层是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二氧化硅和五氧化二铌均是用于色差匹配的公知材料,这些材料的材料特性也是已知的,使用上述材料形成相互配合的光学匹配层以减小色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用技术手段。根据对比文件3中公开的内容,由于遮蔽层104因特定图案层102而产生灰阶的变化,因此使用者可清楚地查看到由特定图案层102所构成的标志图案。但是对比文件3中并未明确可以清楚的看到标志图案是在有光源发光还是在光源不发光情况下,由于该问题并非对比文件3中主要关切的问题因此未见更详细的描述。但是从对比文件3中的记载的“若标志图案需要颜色的变化时,特定图案层102可采用透明或有色光致抗蚀剂材料,有色光致抗蚀剂材料的颜色需与遮蔽层104的颜色不同”可以看出,如果需要产生颜色不同这种突出的视觉效果,需要使得特定图案层和遮蔽层104的颜色不同,而如果仅依靠灰阶的变化来产生的视觉效果则并没有那么突出,也就是趋近于色差减少的方向,在这一点上看和本申请中描述的并不矛盾。因此,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02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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