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网络的汽车智能系统及其控制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基于网络的汽车智能系统及其控制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316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637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40494.2
申请日:2015-06-18
复审请求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梁婷
合议组组长:蒋彤
参审员:张真
国际分类号: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特征,且现有技术中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40494.2,发明名称为“基于网络的汽车智能系统及其控制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18日,公开日为2015年10月2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20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6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3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基于网络的汽车智能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移动终端(10)和车载端(20),所述的移动终端(10)包括人机交互单元(11)、第一无线通讯单元(12),车载端(20)包括第二无线通讯单元(21)和调节单元(22),用户的调节指令通过人机交互单元(11)转换成控制命令并输出,控制命令依次通过第一、第二无线通讯单元(12、21)输出至调节单元(22);所述的第一、第二无线通讯单元(12、21)为WIFI模块或3G/4G模块;移动终端(10)包括诊断单元(13),车载端(20)还包括车载自动诊断单元(23),用户通过诊断单元(13)发送诊断指令,诊断指令依次通过第一、第二无线通讯单元(12、21)输出至车载自动诊断单元(23),车载自动诊断单元(23)接收到诊断指令后将车辆参数以及故障信息依次通过第二、第一无线通讯单元(21、12)回传给诊断单元(13)。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网络的汽车智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第一、第二无线通讯单元(12、21)为WIFI模块;移动终端(10)包括显示单元(14),车载端(20)还包括摄像单元(24),摄像单元(24)所采集到的视频信息依次通过第二、第一无线通讯单元(21、12)传输至显示单元(14)上进行显示。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基于网络的汽车智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车载端(20)包括车载屏(25)以及车载屏驱动单元(26),车载屏驱动单元(26)输出的视频信息依次通过第二、第一无线通讯单元(21、12)输出至显示单元(14)上进行显示。
4.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基于网络的汽车智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移动终端(10)为手机或平板电脑或笔记本电脑,人机交互单元(11)即手机或平板电脑或笔记本电脑的按键或触摸屏或电阻屏。
5. 如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基于网络的汽车智能系统,其特征在于:所述的调节单元(22)包括电动座椅位置调节机构、后视镜角 度调节机构、方向盘高度调节机构、大灯高度调节机构、空调系统调节机构、音响系统调节机构中的一个或多个。
6. 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网络的汽车智能系统的控制方法,包括如下步骤:
(A1)移动终端(10)的人机交互单元(11)采集用户的调节指令并转换成控制命令通过第一无线通讯单元(12)输出;
(B1)车载端(20)中的第二无线通讯单元(21)接收第一无线通讯单元(12)输出的控制命令后输出至调节单元(22),调节单元(22)对车载端(20)的各机构进行调节。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基于网络的汽车智能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下步骤:
(A2)用户通过移动终端(10)上的诊断单元(13)发送诊断指令并通过第一无线通讯单元(12)输出;
(B2)车载端(20)中的第二无线通讯单元(21)接收第一无线通讯单元(12)输出的诊断指令后并输出至车载自动诊断单元(23),车载自动诊断单元(23)接收到指令后对车辆进行诊断;
(C2)诊断后,车载自动诊断单元(23)将车辆参数以及故障信息通过第二无线通讯单元(21)输出;
(D2)第一无线通讯单元(12)接收车辆参数以及故障信息并回传给诊断单元(13)供用户查看。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基于网络的汽车智能系统的控制方法,其特征在于:还包括如下步骤:
(A3)车载端(20)的摄像单元(24)启动并获取视频信息,视频信息通过第二无线通讯单元(21)输出;
(B3)第一无线通讯单元(12)接收该视频信息并传输至移动终端(10)的显示单元(14)上进行显示。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基于网络的汽车智能系统的控制方法,其 特征在于:还包括如下步骤:
(A4)用户启动车载屏(25),车载屏驱动单元(26)输出的视频信息分为两路,一路至车载屏(25)显示,另一路通过第二无线通讯单元(21)输出;
(B4)第一无线通讯单元(12)接收该视频信息并传输至移动终端(10)的显示单元(14)上进行显示。”
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202728146U,公告日为2013年02月13日。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在复审请求书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中设置诊断单元的出发点和作用不同,两者所需要检测的内容也自然不同;对比文件1只是对车体及车内外所处环境的检测,如检测车窗、后备箱、空调是否关闭和车内外温度,从而再通过车载硬件控制单元4来对车窗、后备箱、空调进行调控,而本申请则是对车辆内部系统和部件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测,本申请中的诊断单元13可以让使用者及时了解到车辆的健康状况,避免了因安全隐患所导致的车祸的发生;因此权利要求1-9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4日发出复审通知书,该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相同。该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复审通知书主要指出:权利要求1-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针对复审请求人提交复审请求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为解决相近的技术问题公开了相近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实质区别仅在于控制的车载端的具体功能单元不同。其次,在汽车上安装车载诊断系统是本领域公知常识,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通过远程终端控制车载终端进行车辆参数检测和反馈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为了满足本领域普遍存在的消除车辆安全隐患的需求,避免车辆故障引起的安全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基于上述公知常识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并且根据该改进所实现的消除安全隐患进而提高汽车安全性能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0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中设置诊断单元的出发点和作用不同,两者所需要检测的内容也不同;对比文件1中设置车载状态检测单元的目的在于了解汽车所处状态后,便于对汽车进行远程控制,对比文件1只是对车体及车内外所处环境的检测,如检测车窗、后备箱、空调是否关闭和车内外温度,从而再通过车载硬件控制单元来对车窗、后备箱、空调进行调控,而本申请中设置诊断单元的目的在于对汽车健康状况的诊断,是对车辆内部系统和部件的健康状况进行检测,有对需要立马解决的故障的检测,如发动机气缸失火,有对潜在安全隐患的检测,如安全气囊故障,让使用者及时了解车辆的健康状况,避免因安全隐患所导致的车祸的发生;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请求审查阶段未提交修改文本,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依据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和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6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2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0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9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以及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202728146U,公告日为2013年02月13日。
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基于网络的汽车智能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载智能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32]段以及附图1):车载智能系统强化了用户与汽车之间的交互关系,增加了用户远程操作功能,提高了汽车的安全性和智能程度;该系统包括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相当于本申请的移动终端)和车载通信单元1、车载主控单元2、车载状态检测单元3、车载硬件控制单元4、车载用户交互单元5、电源控制单元6(上述车载单元构成的车载终端相当于本申请的车载端);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为烧录了远程控制终端软件的手机或电脑,车载通信单元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无线通讯单元)通过无线网络、局域网络或者蓝牙数据传输与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无线通信连接(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包括无线通讯单元,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无线通讯单元);用户操作该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从而形成用户指令信息(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包括用户操作单元,相当于本申请的人机交互单元),发送给车载通信单元1;车载通信单元1与车载主控单元2电连接,车载主控单元2接收车载通信单元1的用户指令信息并进行处理,按照用户指令信息控制相应的单元,如车载状态检测单元3、车载硬件控制单元4、车载用户交互单元5、电源控制单元6;车载硬件控制单元4(相当于本申请的调节单元)根据车载主控单元2的用户指令信息(相当于本申请的用户的调节指令通过人机交互单元转换成的控制命令)进行活动,比如空调、车窗、后备箱、敞篷、后视镜、车内外灯光、车内娱乐设备的控制;车载状态检测单元3包括设置于车体上的摄像头、温度检测器、光照度检测器、车窗状态检测器、后备箱状态检测器、空调状态检测器、敞篷状态检测器,车载状态检测单元3能够根据车载主控单元2的用户指令信息检测车体的状况,并将状态信息反馈至车载主控单元2,车载主控单元2将反馈的信息进行处理、筛选后将其通过车载通信单元1发送给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第一、第二无线通讯单元为WIFI模块或3G/4G模块;(2)移动终端包括诊断单元,车载端包括车载自动诊断单元,用户通过诊断单元发送诊断指令至车载自动诊断单元,车载自动诊断单元接收到诊断指令后将车辆参数以及故障信息回传给诊断单元。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车辆状态信息避免车辆故障引起的安全问题。
针对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已公开车载通信单元1通过无线网络、局域网络与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无线通信连接,而在此基础上使用WIFI或3G/4G进行终端之间的无信通信连接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针对区别特征(2),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上述内容可以得到,用户通过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发送用户指令以使得车载主控单元2控制车载状态检测单元3对车体的状况进行检测,并且车载状态检测单元3通过车载主控单元2将反馈的信息发送给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即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用户通过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控制车载状态检测单元3对车况进行检测和反馈以提高汽车安全性的技术启示。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汽车一般均装有对车辆零部件进行检测并将其参数和故障信息进行反馈的车载诊断系统,便于用户能够迅速、准确地确定车辆故障以消除安全隐患,这已是本领域中非常成熟的技术,同时,灵活读取车辆故障诊断信息并消除车辆故障产生的安全隐患也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通过远程终端控制车载终端进行车辆参数检测和反馈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为了满足本领域普遍存在的上述需求,避免车辆故障引起的安全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基于上述公知常识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在车载智能系统的车载端集成现有技术常用的车载诊断系统,使用户远程控制终端通过对车载端的远程控制来完成车辆参数和故障信息的检测及反馈,进而便于用户及时了解车辆状况,达到消除安全隐患,提高汽车安全性能的效果。另外,在移动终端中设置诊断单元并通过其发送诊断指令,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1]段):车载状态检测单元3包括设置于车体上的摄像头;摄像头可以根据其安装位置的不同采集车内或车外的实时视频信息,这些状态信息会被反馈至车载主控单元2,通过车载通信单元1发送给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如手机、电脑等。而使用WIFI进行终端之间的无信通信连接,以及在手机、电脑等移动终端中设置显示单元并通过显示单元显示视频信息,均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引用权利要求2,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车载用户交互单元5具有用户操作界面,如触摸屏、按键等,能够允许用户进行用户指令信息的输入。同时,在两个智能终端之间共享、同步视频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引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6]段):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为烧录了远程控制终端软件的手机或电脑。而平板电脑、笔记本电脑是现有技术中常见的电脑类型,通过手机或电脑的按键、触摸屏、电阻屏进行人机交互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5引用权利要求1-3任一项,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车载硬件控制单元4根据车载主控单元2的用户指令信息进行活动,比如空调、车窗、后备箱、敞篷、后视镜、车内外灯光、车内娱乐设备的控制。而电动座椅、方向盘等部件也属于常见的需要进行调节控制的汽车硬件。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6要求保护一种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基于网络的汽车智能系统的控制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载智能系统,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04]-[0032]段以及附图1):车载智能系统强化了用户与汽车之间的交互关系,增加了用户远程操作功能,提高了汽车的安全性和智能程度;该系统包括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相当于本申请的移动终端)和车载通信单元1、车载主控单元2、车载状态检测单元3、车载硬件控制单元4、车载用户交互单元5、电源控制单元6(上述车载单元构成的车载终端相当于本申请的车载端);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为烧录了远程控制终端软件的手机或电脑,车载通信单元1(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二无线通讯单元)通过无线网络、局域网络或者蓝牙数据传输与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无线通信连接(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包括无线通讯单元,相当于本申请的第一无线通讯单元);用户操作该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从而形成用户指令信息(可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包括用于采集用户指令的用户操作单元,相当于本申请的人机交互单元采集用户的指令并转换成控制命令),发送给车载通信单元1;车载通信单元1与车载主控单元2电连接,车载主控单元2接收车载通信单元1的用户指令信息并进行处理,按照用户指令信息控制相应的单元,如车载状态检测单元3、车载硬件控制单元4、车载用户交互单元5、电源控制单元6;车载硬件控制单元4(相当于本申请的调节单元)根据车载主控单元2的用户指令信息进行活动,比如空调、车窗、后备箱、敞篷、后视镜、车内外灯光、车内娱乐设备的控制;车载状态检测单元3包括设置于车体上的摄像头、温度检测器、光照度检测器、车窗状态检测器、后备箱状态检测器、空调状态检测器、敞篷状态检测器,车载状态检测单元3能够根据车载主控单元2的用户指令信息检测车体的状况,并将状态信息反馈至车载主控单元2,车载主控单元2将反馈的信息进行处理、筛选后将其通过车载通信单元1发送给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
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第一、第二无线通讯单元为WIFI模块或3G/4G模块;(2)移动终端包括诊断单元,车载端包括车载自动诊断单元,用户通过诊断单元发送诊断指令至车载自动诊断单元,车载自动诊断单元接收到诊断指令后将车辆参数以及故障信息回传给诊断单元。
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权利要求6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根据车辆状态信息避免车辆故障引起的安全问题。
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对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1)、(2)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权利要求6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因而权利要求6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7引用权利要求6,参见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中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同上)用户通过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发送用户指令以使得车载主控单元2控制车载状态检测单元3对车体的状况进行检测,并且车载状态检测单元3通过车载主控单元2将反馈的信息发送给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而为了避免车辆故障引起的安全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基于公知常识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在车载智能系统的车载端集成现有技术常用的车载诊断系统,并且在移动终端中设置诊断单元并通过其发送诊断指令和查看反馈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8引用权利要求7,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8]-[0031]段):车载状态检测单元3包括设置于车体上的摄像头;摄像头可以根据其安装位置的不同采集车内或车外的实时视频信息,这些状态信息会被反馈至车载主控单元2,通过车载通信单元1发送给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如手机、电脑等。而在手机、电脑等移动终端中设置显示单元并通过显示单元显示视频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9引用权利要求8,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31]段):车载用户交互单元5具有用户操作界面,如触摸屏、按键等,能够允许用户进行用户指令信息的输入。同时,在两个智能终端之间共享、同步视频信息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
针对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所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首先,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用户使用按键或旋钮对车辆参数进行调节时不便于操作或不利于安全驾驶,为解决该技术问题本申请利用移动终端控制车载端调节车辆参数从而提高驾驶的安全性,而根据对比文件1的公开内容(参见说明书第[0013]段)“与现有技术相比,本实用新型的车载智能系统强化了用户与汽车之间的交互关系,增加了用户远程操作功能,提高了汽车的安全性和智能程度”,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也是通过如手机、电脑等用户远程控制终端控制车载端调节车辆参数,进而提高汽车安全性,因此对比文件1为解决相近的技术问题公开了相近的发明构思,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的实质区别仅在于控制的车载端的具体功能单元不同。其次,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了用户通过用户远程控制终端7控制车载状态检测单元3对车况进行检测和反馈以提高汽车安全性的技术启示。作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汽车一般均装有对车辆零部件进行检测并将其参数和故障信息进行反馈的车载诊断系统,便于用户能够迅速、准确地确定车辆故障以消除安全隐患,如本申请说明书中所述的OBD系统,从2005年起国内各城市就陆续要求新车型必须安装该系统,这已是本领域中非常成熟的技术,同时,灵活读取车辆故障诊断信息并消除车辆故障产生的安全隐患也是本领域普遍存在的需求。因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通过远程终端控制车载终端进行车辆参数检测和反馈的技术启示的基础上,为了满足本领域普遍存在的上述需求,避免车辆故障引起的安全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基于上述公知常识对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进行改进,在车载智能系统的车载端集成现有技术常用的车载诊断系统,使用户远程控制终端通过对车载端的远程控制来完成车辆参数和故障信息的检测及反馈,并且根据该改进所实现的消除安全隐患进而提高汽车安全性能的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
因此,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20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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