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利用高吸油树脂修复液相油性化合物污染土壤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296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5442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30261.2
申请日:2015-01-22
复审请求人: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许亚靖
合议组组长:程晋美
参审员:史冉
国际分类号:B09C1/0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这些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公开内容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相互之间不存在相互影响或相互配合关系,也未给该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30261.2,名称为“一种利用高吸油树脂修复液相油性化合物污染土壤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申请日为2015年01月22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5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页(即第1-23段);2018年01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吸着树脂在农业环保中的应用研究”,王强等,西北农业大学学报,第27卷第3期,第44-49页,公开日为1999年06月30日(下称对比文件4)。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高吸油树脂修复液相油性化合物污染土壤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如下:
1)污染土壤预处理:将污染土壤破碎、过筛,土壤过筛目数至少为32目,调整土壤湿度,使土壤水分含量为15-18wt%;
破碎、过筛:土壤被破碎的越细,则其颗粒总表面积越大,增大土壤颗粒表面积,以确保土壤颗粒最大限度的与吸油树脂充分接触;土壤过筛目数至少为32目;
调整湿度:土壤含水量是指100克烘干土中含有水分的克数,土壤中水分状况也叫墒情,含水18.5-20%时,土壤湿度过大,易结团,土壤过于干燥时,不利于土壤颗粒与高吸油树脂的吸油转移,水作为一种媒介,在土壤中的作用,可以增大树脂与土壤胶粒的接触,帮助油性物资从土壤中向树脂转移,起到传递作用,与非极性或弱极性的油类化合物相比,具有強亲合力的水分子优先附到土壤颗粒上,並能从土壤中置换、取代已被土壤吸附的油性物资,使之游离出来,转而被吸油树脂吸收,土壤水分含量在15-18%较合适,手捏成团,抛之破碎;
2)将预处理后的污染土壤与粒径为1.5-5mm的高吸油树脂在机械混合装置中旋转、翻倒,以使污染土壤与高吸油树脂充分混合接触,
能进行粉料混参操作的机械混合装置,指的是盛装土壤和高吸油树脂的罐体,能进行旋转、翻倒的类似操作,达到混参的目的,不允许在罐体内有搅拌桨、挤出螺杆类混参结构,防止把土壤挤成团、把树脂挤碎。该装置采用较大的罐体,在旋转、翻转运行过程中,土壤和树脂两种固体料才能在相对运动状态下相互充分接触,才能实现高吸油树脂从土壤中把油性有机污染物吸附出来的目的。本实施例采用混凝土搅拌车;
3)当污染土壤中的油性化合物含量达到允许值,或高吸油树脂吸油已近饱和时,停止混合操作,利用机械筛分装置进行筛分将高吸油树脂颗粒从土壤中分离出来,送至回收贮存罐,以便回收高吸油树脂重复使用,如果土壤含油量没达标,继续投入新的高吸油树脂,重复渗混操作直至达标;
筛分装置:
采用园盘形振动筛,当土壤与高吸油树脂经过充分混合接触以后,高吸油树脂己经把土壤中的油性物质吸附出来达到一定程度,即土壤中的油性物质含量达到允许值,或高吸油树脂吸油已近饱和,则停止混合操作,进行筛分,筛分的目的是从土壤中把高吸油树脂颗粒分离出来,如果土壤含油量没达标,继续投入新的高吸油树脂,重复渗混操作,已经用过的吸附了油性物质的高吸油树脂送至回收贮存罐,累积到一定数后,送至回收工序,回收高吸油树脂以便重复使用;
高吸油树脂贮存罐用于临时贮存从土壤中分离出来的高吸油树脂,积累到一定数量后,送去高吸油树脂再生装置;
4)高吸油树脂脱吸再生:将从土壤中筛分出来的高吸油树脂,投入蒸馏釜中,通过加热至沸点将树脂中的油性污染物蒸馏出来,进入到冷凝器中被冷凝,流进油性污染物贮槽统一回收,目的是将高吸油树脂从土壤中吸附的油性物质,提分出来,油性物质统一收集起来可以再废物利用,高吸油树脂则可重复渗混到土壤中继续使用;
高吸油树脂吸着油性有机物的饱和量能力测定:
为验证高吸油树脂的吸油能力,用电子天平精确称取多份高吸油树脂各5g,分别置于磨口瓶中,在每个磨口瓶中注入有代表性的油性有机物,注入量能把树脂充分浸泡即可,每间隔3小时把树脂取出,用滤纸滚去树脂珠表面附着的油性物质,将树脂精确称重,32小时后实验结束,每个磨口瓶记录的一组时间-树脂重量数据,即是高吸油树脂吸收该种油性有机物的吸油速度,结束实验时的最后一组数据,即是高吸油树脂吸收该有机物的饱和吸收量,吸着能力受到油性物质种类的分子质量、极性、粘度、环境温度等因素影响,在20度室温环境中,苯的饱和吸着倍率为8.15、四氯化碳为9.82-23.98、氯苯为11.32、三氯甲烷为18.01-23.35、二氯甲烷为13.64、硝基苯为10.84、正庚烷为6.43、二甲苯为5.45-15.00、丙酮为0.6-6.21、环己酮为7.67、四氢呋喃7.63、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为0.49、丙烯腈6.81、甲苯为6.58、丁酮为5.59、十氢萘为0.06、异丙醇为0.09、汽油11.87、煤油11.45、大豆油8.33,实验证明高吸油树脂的吸着倍率超过任何材料对油的吸着倍率;
吸油倍率计算公式:Q=(m2-m1)/m1
式中:Q:吸油倍率,m1:吸油前树脂总重量,m2:吸油后树脂总重量;
1)高吸油树脂修复土壤实验
土壤取自天津北郊黑褐色农田土,磨碎后过100目筛,称重35.01g,在搅动状态下,喷淋2.6mL纯净水,和土壤拌匀。往土壤中喷淋入7mL甲苯(试剂纯)立即被土壤吸收,称5.40g高吸油树脂,平均粒径4.9mm,和土壤拌匀,树脂从土壤中吸着甲苯,部分甲苯从土壤中转移到树脂中去,水作为一种媒介,增大了树脂与土壤胶粒的接触,帮助甲苯从土壤中向树脂转移,搅拌7小时以后,将树脂筛出,用滤纸滚干其表面,称重结果显示树脂现重7.45g,增重38.4%;
2)树脂脱吸实验
只有把高吸油树脂的吸着物分离出来,树脂才能多次重复使用,吸着甲苯前树脂质量5.10克,吸着甲苯后树脂质量8.24g,使用无水乙醇400mL,蒸馏1小后,取出树脂,用滤纸滚干树脂表面的附着乙醇,称重树脂5.34g,脱吸率达92.6%,脱吸率=(吸着甲苯后质量-脱吸甲苯后质量)/(吸着甲苯后树脂质量-树脂吸着甲苯前质量)×100%。”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存在如下区别技术特征,(1)调整土壤湿度;(2)利用机械混合装置使土壤和树脂充分接触;(3)当达到一定条件时停止混合操作,筛分树脂颗粒以便回收再生,重复使用;(4)树脂脱吸再生的具体限定;(5)-(7)涉及高吸油树脂吸着油性有机物的饱和量能力测定方法的具体步骤以及具体参数选择。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高吸油树脂的修复效率。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6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分别在步骤1)和步骤2)中加入说明书中的技术特征“以避免土壤结团,使土壤手捏成团,抛之破碎”和“所述混合装置采用具有较大罐体的混凝土搅拌车”。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4相比在处理方法各步骤中的具体操作和/或参数方面存在细节的区别,并且所述的细节区别均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土壤湿度具体限定为“使土壤的含水量15-18wt%”;现有技术均未公开使用“机械混合装置”使污染土壤与高吸油树脂充分混合接触,也未给出“机械混合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及选择粒径为1.5mm的树脂与过筛32目的土壤进行土壤修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依据;选用蒸馏釜进行树脂蒸馏和蒸馏出来的油性污染物回收以及选用园盘形振动筛对树脂进行筛分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具体的土壤修复的步骤以及工艺参数,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7月05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4已从整体上公开了本申请的发明构思,并且公开了本申请中的关键技术手段,而在对比文件4公开了用水作为媒介增大树脂与土壤胶粒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有动机在修复前调整土壤湿度,在合理范围内设置不同含水量的梯度试验,通过常规试验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出使土壤水分含量范围,并不需要发出创造性劳动;为了使土壤和树脂充分混合、充分接触,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土壤过筛目数和高吸油树脂的粒径设置不同的梯度对比试验,从而得出合适的过筛目数和粒径,以及采用机械混合装置进行充分混合;审查员并未指出仅仅“提高温度”进行树脂吸脱;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个具体的土壤净化试验方案,在此基础上,对于工艺参数,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并且原始申请文件中也并未记载相关的试验参数,以证明本申请中所使用的工艺参数相对于现有技术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21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还指出: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两个技术方案均是在对比文件4公开技术特征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可以获得的,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步骤1)中的技术特征“土壤过筛目数为32目”修改为“土壤过筛目数至少为32目”;删除步骤2)中的技术特征“能进行粉料混参操作的机械混合装置,不允许在罐体内有搅拌桨、挤出螺杆类混参结构,防止把土壤挤成团、把树脂挤碎”。
复审请求人2019年04月22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利用高吸油树脂修复液相油性化合物污染土壤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如下:
1)污染土壤预处理:将污染土壤破碎、过筛,土壤过筛目数至少为32目,调整土壤湿度,使土壤水分含量为15-18wt%,以避免土壤结团,使土壤手捏成团,抛之破碎;
2)将预处理后的污染土壤与粒径为1.5mm的高吸油树脂在机械混合装置中旋转、翻倒,以使污染土壤与高吸油树脂充分混合接触,所述混合装置采用具有较大罐体的混凝土搅拌车,在旋转、翻转运行过程中,确保土壤和树脂两种固体料在相对运动状态下相互充分接触;
3)当污染土壤中的油性化合物含量达到允许值,或高吸油树脂吸油已近饱和时,停止混合操作,利用机械筛分装置进行筛分将高吸油树脂颗粒从土壤中分离出来,送至回收贮存罐,以便回收高吸油树脂重复使用,如果土壤含油量没达标,继续投入新的高吸油树脂,重复渗混操作直至达标;
筛分装置:采用园盘形振动筛,当土壤与高吸油树脂经过充分混合接触以后,高吸油树脂己经把土壤中的油性物质吸附出来达到一定程度,即土壤中的油性物质含量达到允许值,或高吸油树脂吸油已近饱和,则停止混合操作,进行筛分,筛分的目的是从土壤中把高吸油树脂颗粒分离出来,如果土壤含油量没达标,继续投入新的高吸油树脂,重复渗混操作,已经用过的吸附了油性物质的高吸油树脂送至回收贮存罐,累积到一定数后,送至回收工序,回收高吸油树脂以便重复使用;高吸油树脂贮存罐用于临时贮存从土壤中分离出来的高吸油树脂,积累到一定数量后,送去高吸油树脂再生装置;
4)高吸油树脂脱吸再生:将从土壤中筛分出来的高吸油树脂,投入蒸馏釜中,通过加热至沸点将树脂中的油性污染物蒸馏出来,进入到冷凝器中被冷凝,流进油性污染物贮槽统一回收,目的是将高吸油树脂从土壤中吸附的油性物质,提分出来,油性物质统一收集起来可以再废物利用,高吸油树脂则可重复渗混到土壤中继续使用;
高吸油树脂吸着油性有机物的饱和量能力测定:
为验证高吸油树脂的吸油能力,用电子天平精确称取多份高吸油树脂各5g,分别置于磨口瓶中,在每个磨口瓶中注入有代表性的油性有机物,注入量能把树脂充分浸泡即可,每间隔3小时把树脂取出,用滤纸滚去树脂珠表面附着的油性物质,将树脂精确称重,32小时后实验结束,每个磨口瓶记录的一组时间-树脂重量数据,即是高吸油树脂吸收该种油性有机物的吸油速度,结束实验时的最后一组数据,即是高吸油树脂吸收该有机物的饱和吸收量,吸着能力受到油性物质种类的分子质量、极性、粘度、环境温度等因素影响,在20度室温环境中,苯的饱和吸着倍率为8.15、四氯化碳为9.82-23.98、氯苯为11.32、三氯甲烷为18.01-23.35、二氯甲烷为13.64、硝基苯为10.84、正庚烷为6.43、二甲苯为5.45-15.00、丙酮为0.6-6.21、环己酮为7.67、四氢呋喃7.63、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为0.49、丙烯腈6.81、甲苯为6.58、丁酮为5.59、十氢萘为0.06、异丙醇为0.09、汽油11.87、煤油11.45、大豆油8.33,实验证明高吸油树脂的吸着倍率超过任何材料对油的吸着倍率;
吸油倍率计算公式:Q=(m2-m1)/m1
式中:Q:吸油倍率,m1:吸油前树脂总重量,m2:吸油后树脂总重量;
1)高吸油树脂修复土壤实验
土壤取自天津北郊黑褐色农田土,磨碎后过100目筛,称重35.01g,在搅动状态下,喷淋2.6mL纯净水,和土壤拌匀。往土壤中喷淋入7mL甲苯(试剂纯)立即被土壤吸收,称5.40g高吸油树脂,平均粒径4.9mm,和土壤拌匀,树脂从土壤中吸着甲苯,部分甲苯从土壤中转移到树脂中去,水作为一种媒介,增大了树脂与土壤胶粒的接触,帮助甲苯从土壤中向树脂转移,搅拌7小时以后,将树脂筛出,用滤纸滚干其表面,称重结果显示树脂现重7.45g,增重38.4%;
2)树脂脱吸实验
只有把高吸油树脂的吸着物分离出来,树脂才能多次重复使用,吸着甲苯前树脂质量5.10克,吸着甲苯后树脂质量8.24g,使用无水乙醇400mL,蒸馏1小后,取出树脂,用滤纸滚干树脂表面的附着乙醇,称重树脂5.34g,脱吸率达92.6%,脱吸率=(吸着甲苯后质量-脱吸甲苯后质量)/(吸着甲苯后树脂质量-树脂吸着甲苯前质量)×100%。”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相互影响、相互配合,并不是简单的加减组合,也不是常规技术手段,具体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土壤湿度具体限定为“使土壤的含水量15-18wt%”;现有技术均未公开使用“机械混合装置”使污染土壤与高吸油树脂充分混合接触,也未给出“机械混合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及选择粒径为1.5mm的树脂与过筛32目的土壤进行土壤修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依据;选用蒸馏釜进行树脂蒸馏和蒸馏出来的油性污染物回收以及选用园盘形振动筛对树脂进行筛分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具体的土壤修复的步骤以及工艺参数,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22日答复第一次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经审查,修改后的申请文件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1月22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4页,2019年04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利用高吸油树脂修复液相油性化合物污染土壤的方法。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了两个技术方案:一是以过筛目数为32目的土壤与粒径为1.5mm的树脂混合物进行土壤修复的技术方案一;一是以过筛目数为100目的土壤与粒径为4.9mm的树脂混合物进行土壤修复实验的技术方案二。
针对技术方案一,对比文件4(“吸着树脂在农业环保中的应用研究”,王强等,西北农业大学学报,第27卷第3期,第44-49页,1999年06月)公开了一种吸着树脂在农业环保中的应用研究,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
利用自制NP-CP吸着树脂对农业环境中污染物进行的吸除试验(对应于本申请中的高吸油树脂修复污染土壤的方法),结果表明,该树脂可以吸着脂肪烃、芳香烃、卤代烃等多种油性物质,吸着能力受到被吸油种的分子质量、极性、粘度等因素的影响,再生树脂重复使用性好(具体参见摘要)。最后定稿时将下划线和黑体都去掉。
1树脂制备及试验(即本申请中高吸油树脂吸着油性有机物的饱和量能力测定,具体参见第1.2节和第2.1节)
粒径测定——随机取树脂200粒,用千分尺侧粒径,计算平均粒径D,测定结果D=3-5mm。
吸着速度、吸着倍率的测定——称取树脂分别置于广口瓶(相当于本申请中的磨口瓶)中,注入有机化合物(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有代表性的油性有机物),间隔一定时间取出树脂,用滤纸沾除树脂粒表面附着的有机物,立即用电子天平精确称重树脂,计算吸着倍率。17种有机化合物选择见表1。结合表1可知,实验中分别在3h、5h、7h、9h、24h和32h的时间间隔进行测定(相当于公开了每间隔2h取出测定,并且实验在32h后结束),苯的吸着倍率为8.0374;四氯化碳为9.7520;氯苯为11.0722;三氯甲烷为17.9271;二氯甲烷为13.4573;硝基苯为10.6637;正庚烷为6.0233;二甲苯为5.4707(5.4707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5.45-15.00的范围内);丙酮为6.0233(6.0233落入本申请权利要求1限定的0.6-6.21的范围内);环己酮为7.2380;四氢呋喃为7.7871;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为0.5737;丙烯腈为6.9239;甲苯为6.3883;丁酮为5.5807;十氢萘为0.0360;异丙醇为0.0918。
1.3除污试验
土壤净化试验 ①土壤增容剂试验。土壤取自天津市王顶堤农田黑色粘土,干燥、研碎过100目筛(即本申请中的步骤1)污染土壤预处理),称重14.0056g,加10mL自来水(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步骤1)调整土壤湿度)和重2.4000g的7大粒树脂(平均D=5mm)(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步骤2)将预处理后的污染土壤与高吸油树脂混合),搅拌均匀(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步骤2)使污染土壤与高吸油树脂充分混合接触)后加入5mL甲苯(试剂纯),继续搅拌一定时间后,将树脂捡出(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步骤3)通过混合操作进行土壤修复并进行高吸油树脂回收),用滤纸沾干净其表面污物,称重树脂。对照试验不加甲苯,重复上述操作。②土壤净化剂试验。14.0039g土与甲苯混匀后加水,混匀,加树脂。其他同①。
1.4树脂脱吸试验(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步骤4)高吸油树脂吸脱再生)
三口瓶中注入乙醇和吸过甲苯的树脂,蒸馏(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步骤4)通过蒸馏使高吸油树脂吸脱)并收集馏出液,一定时间后停止蒸馏,取出树脂,用滤纸沾去树脂表面附着的乙醇,立即称重树脂,计算脱吸率。再生树脂的重复使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步骤4)高吸油树脂可重复掺混到土壤中继续使用)与吸脱试验的操作同上。
2.3树脂脱吸试验
乙醇蒸馏再生树脂结果表明,用该技术几乎可以把吸着的甲苯全部蒸出(相当于本申请步骤4)高吸油树脂脱吸再生中的将树脂中的油性污染物蒸馏出来)。通过表6可以看出:针对甲苯,树脂的脱吸率为99.80%(相当于本申请中高吸油树脂吸着油性有机物的饱和量能力测定实验证明高吸油树脂的吸着倍率超过任何材料对油的吸着倍率)。
注:脱吸率=[(吸着后树脂质量-脱吸后树脂质量)/(吸着后树脂质量-吸着前树脂净质量)]×100%。
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利用高吸油树脂修复液相油性化合物污染土壤的方法,包括污染土壤预处理、污染土壤与高吸油树脂混合、修复土壤并回收高吸油树脂以及高吸油树脂脱吸再生4个步骤。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一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各步骤中的具体操作和/或参数不同,具体为:
(1)步骤1)将土壤过筛目数具体限定为32目;调整土壤湿度的程度具体限定为使水分含量为15-18wt%,以避免土壤结团,使土壤手捏成团,抛之破碎;
(2)步骤2)中将高吸油树脂的粒径具体限定为1.5mm;将污染土壤与树脂的混合具体限定为利用能够进行粉料混参的机械混合装置中进行混合,要求“不允许在机械混合装置的罐体内有搅拌桨、挤出螺杆类混参结构,防止把土壤挤成团、把树脂挤碎,所述混合装置采用具有较大罐体的混凝土搅拌车,在旋转、翻转运行过程中,确保土壤和树脂两种固体料在相对运动状态下相互充分接触”;
(3)步骤3)中回收高吸油树脂的时机和手段具体限定为“当污染土壤中的油性化合物含量达到允许值,或高吸油树脂吸油已近饱和时,停止混合操作,利用机械筛分装置进行筛分将高吸油树脂颗粒从土壤中分离出来,送至回收贮存罐,积累到一定数量后,送去高吸油树脂再生装置”,以及“筛分装置采用园盘形振动筛”;
(4)将步骤4)高吸油树脂脱吸再生使用的具体设备为蒸馏釜;油性污染物蒸馏出来经冷凝器冷凝流进油性污染物贮槽统一回收;
(5)高吸油树脂吸着油性有机物的饱和量能力测定中,具体试验参数为,精确称取多份高吸油树脂各5g;油性化合物的注入量限定为能把树脂充分浸泡即可;试验在20度室温环境中进行,各油性物质的饱和吸着倍率略有不同;高吸油树脂的吸油倍率计算公式限定为:Q=(m2-m1)/m1,式中:Q:吸油倍率,m1:吸油前树脂总重量,m2:吸油后树脂总重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实际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高吸油树脂的修复效率。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具体为: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在土壤净化试验中选用过筛目数为100目的土壤、加水来调整土壤湿度、使粉状土壤(具体参见第2.2.3节)和树脂搅拌均匀进行试验的技术方案,同时指出“水作为一种媒介,增大了树脂与土壤胶粒的接触,帮助甲苯从土壤中向树脂转移”,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合理范围内选择过筛目数,以尽可能增大土壤与树脂的总接触表面积,以及设置合适的土壤含水量,既能保证树脂吸附油性物质,又不会使土壤过湿,至于“手捏成团,抛之破碎”是常见具有一定含水量的粉状土壤的表性,而非特定含水量带来的特定效果,且确定含水量的试验手段常规,效果可以预期。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在土壤净化试验中选择粒径为5mm的树脂,将其与污染土壤搅拌均匀进行试验,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理解的是,为了使污染土壤与树脂充分混合接触,提高树脂与土壤的接触面积进而提高树脂的吸附能力,很容易想到选用合适的混合装置和合适尺寸的树脂颗粒:正如在前所述,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机械混合装置本身是不清楚的,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是,根据待混合物料的重量、体积或份数的不同,可以选择手动混合(如对比文件4中实验室内的小剂量试验),也可以选择机械或电力驱动的大型混合装置(如常见的混凝土搅拌车、V形混合机、二维/三维混合机、双锥混合机等),其工作原理均是利用料桶的连续旋转、翻转实现桶内物料的充分混合,实现的技术效果均为固体料的充分混合接触;而在对比文件4给出了树脂粒径为3-5mm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选择颗粒尺寸是根据应用场合做出的常规选择,并未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土壤净化试验后将树脂捡出以及再生树脂的重复使用的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土壤达标或者树脂吸附能力饱和时对树脂进行分离、回收和再利用,而在土壤未达标或者树脂仍旧具有吸附能力时再次使用树脂进行土壤净化;而步骤3)所限定的具体时机和手段均是面对不同工作场景做出的常规选择,例如手工挑拣(如对比文件4的小型试验)或者手动筛选(如修复土壤量较小时)或者机械筛选(如修复土壤量较大时),而园盘形振动筛是本领域常见的机械筛分装置;将分离出来的树脂进行回收储存、即时或者累积到一定数量后进行树脂再生,都是本领域常规操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区别特征(4),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通过蒸馏使高吸油树脂吸脱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选用常见的蒸馏设备,例如坩埚、蒸馏瓶、蒸馏釜、蒸馏塔等,根据馏分沸点的不同,通过加热时所要的馏分汽化,再通过冷凝收集,完成蒸馏。因此,选用蒸馏釜实现高吸油树脂吸脱并回收、存储或再处理蒸馏出来的油性污染物以防对环境的二次污染,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
对于区别特征(5),对比文件4公开了称取树脂、注入有机化合物、间隔3h或2h称取树脂检测计算吸着倍率的技术方案,由于此步骤是为了检测树脂性能,属于抽样检测计算,用常见的电子天平称取一定重量的样品进行计算是本领域常用的抽样检测方法;为了有效计算树脂的洗着倍率,在正常室温下使其完全浸没在有机化合物中、按照一定的时间间隔进行检测均属于常规试验手段;对于吸油倍率计算公式,其为本领域常规的计算公式,且利用该公式得出的各油性物质的饱和吸着倍率数值略有差异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范围内,并不会对树脂性能带来预料不到的影响。
由此可见,在对比文件4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一,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
针对技术方案二,与对比文件4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高吸油树脂修复土壤试验和树脂脱吸实验中的具体参数值不同。在技术方案一已被对比文件4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公开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针对特定土壤样本,可通过常规实验手段通过有限次试验选取具体的高吸油树脂修复土壤试验和树脂脱吸实验中的参数值,且其技术效果是可预期的。
综上,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一和技术方案二均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4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所述区别技术特征之间相互影响、相互配合,并不是简单的加减组合,也不是常规技术手段,具体来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将土壤湿度具体限定为“使土壤的含水量15-18wt%”;现有技术均未公开使用“机械混合装置”使污染土壤与高吸油树脂充分混合接触,也未给出“机械混合装置”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以及选择粒径为1.5mm的树脂与过筛32目的土壤进行土壤修复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依据;选用蒸馏釜进行树脂蒸馏和蒸馏出来的油性污染物回收以及选用园盘形振动筛对树脂进行筛分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对比文件4并未公开具体的土壤修复的步骤以及工艺参数,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对此,本案合议组认为:通过分析可知,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与本次复审通知书中在前评述认定的区别技术特征是相同的,根据在前评述内容可知,上述涉及土壤含水量、机械混合装置、蒸馏釜、脱吸率等区别技术特征实际上分属于两个不同的技术方案,而对比文件4已经公开了一种利用高吸油树脂修复液相油性化合物污染土壤的方法,包括污染土壤预处理、污染土壤与高吸油树脂混合、修复土壤并回收高吸油树脂以及高吸油树脂脱吸再生4个步骤,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两个技术方案原理上是相同的,采取的技术手段是相似的,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相似的,区别在于各步骤中的具体操作和/或参数不同;同时,在在前评述内容中,详细论述了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具体需要选择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每一个技术方案均是在对比文件4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可以获得的,且其技术效果是可合理预期的。因此,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