丙烯聚合物组合物-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丙烯聚合物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229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48578
优先权日:2012-03-13
申请(专利)号:201380011134.7
申请日:2013-03-12
复审请求人:巴塞尔聚烯烃意大利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郑凯
合议组组长:仲惟兵
参审员:许喆
国际分类号:C08L23/14,B29C47/0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案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11134.7,名称为“丙烯聚合物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巴塞尔聚烯烃意大利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3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3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4年08月27日,在中国国家阶段的公开日为2015年05月06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12月27日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7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15]、[0017]-[0113]段,说明书摘要和2016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0016]段(下称驳回文本)。
驳回文本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丙烯聚合物组合物,其包含:
A)70wt%至95wt%的丙烯-乙烯无规共聚物,其含有高于4.0wt%至5.5wt%的乙烯衍生单元,且具有在25℃下在8.3wt%-10.2wt%之间的可溶于二甲苯的级分含量;
B)11wt%至14wt%的丙烯-乙烯共聚物,其含有8.5wt%至17.0M%的乙烯衍生单元;
所述A B总和是100wt%;
其中,根据ISO 1133在230℃2.16kg下测定的熔体流动速率MFR为0.8g/10min到5.0g/10min。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丙烯聚合物组合物,其中,在25℃下整个组合物中所述可溶于二甲苯的级分的特性粘度[η]的范围为1dl/g至4.5dl/g。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丙烯聚合物组合物,其中,在25℃下整个组合物中所述可溶于二甲苯的级分的范围为10.3wt%至18.5wt%。
4. 注射成型制品,其包括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丙烯聚合物组合物。
5. 医疗注射成型制品,其包括权利要求1-3任一项所述的丙烯聚合物组合物。”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EP2264099A1,公开日2010年12月22日)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的组合物熔体流动速率与对比文件2中的不同,权利要求1中为0.8g/10min到5g/10min,对比文件2中的为0.5-50.0g/10min;权利要求1中还限定了组分A在25℃下可溶于二甲苯的级分含量,而对比文件2中没有提及。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效果和对比文件2相似的丙烯聚合物组合物。对于上述区别特征,通过控制分子量和等规度可获得不同用途的树脂(参见《化工产品手册树脂与塑料》,第5版,童忠良主编,第132页,化学工业出版社,公开日2008年08月31日),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产品性能和用途的需要,有动机在适当的范围内调整分子量即相应的熔体流动速率。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1中还公开了其使用的组分A的二甲苯可溶物含量为12%。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以及上述公知常识的记载,能够根据实际产品性能的需要,在小范围内合理的调节A组分中二甲苯可溶物含量的参数。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上述从属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3)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基础上,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申请人的如下意见陈述:①对比文件2教导具有15.0至25.0 g/10min的MFR的丙烯与19.0-23.0%的乙烯衍生单元的共聚物,而非具有0.8至5.0 g/10min的MFR的含8.5至17.0wt%乙烯衍生单元的丙烯与乙烯的共聚物。在阅读对比文件2之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没有动机获得本申请修改后的各项权利要求中的技术方案;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获得了不同的技术效果,其应该是获自本申请的技术特征B)组分的乙烯衍生单元含量;②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或教导本申请的技术特征“组分A)具有在25℃下在8.3-10.2 %之间的可溶于二甲苯的级分含量”;尽管文献《化工产品手册树脂与塑料》公开了“影响聚丙烯性质的基本因数是分子量(由相应的熔体流动速率检测)和控制结晶度的立体规整度(等规度),分子量分布也影响PP的性质,但影响的程度较小;通过控制分子量和等规度可获得不同用途的树脂”,但其并未教导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即使结合对比文件2和文献《化工产品手册树脂与塑料》,本领域技术人员应该仍然没有动机获得本申请。驳回决定指出:①首先,就实施例效果而言,原始申请文件并未记载对比例2组分B中C2的含量,也未检测对比例2的冲击强度,且实施例1-2和对比例2相比而言变量较多(包括组分A的C2含量、XS值,组分B的用量、C2含量等),从而并不能看出其性能的改变是由申请人所述的MFR以及B组分的乙烯衍生单元含量所带来的,也不能得出上述参数的限定解决了什么技术问题并带来了什么更优的效果。关于B)组分的乙烯衍生单元含量,对比文件2中公开的是15.0-30.0%(优选18.0-25.0%,更优选19.0%-23.0%);亦即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含量与权利要求1限定的含量数值范围有所重叠;就算如申请人所述选择优选的含量进行比较,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小范围内合理调节乙烯衍生单元的含量,如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18.0wt%或19.0wt%的含量基础上微调至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17wt%的含量,且基于前述评述,本申请并未证明上述含量小范围内的差异解决了什么技术问题并带来了更优的效果。对于MFR,公知常识中记载了:影响聚丙烯性质的基本因数是分子量(由相应的熔体流动速率检测)和控制结晶度的立体规整度(等规度),分子量分布也影响即的性质,但影响的程度较小;通过控制分子量和等规度可获得不同用途的树脂。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熔体流动速率为0.5-50.0g/10min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产品性能和用途的需要,有动机在适当的范围内调整分子量即相应的熔体流动速率。至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效果比较,由于创造性评述选取的最接近的现有技术是基于说明书公开的内容并非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相比,变量并不唯一,从而不能必然得出获得不同技术效果的影响因素就是B)组分的乙烯衍生单元含量。②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中虽未对二甲苯可溶物的含量进行限定,但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1中却公开了其使用的组分A的二甲苯可溶物含量为12%。本领域工具书中还记载了可以通过控制等规度(反映在二甲苯可溶物含量上)来影响聚丙烯的性质;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产品性能的需要,合理调节A组分中二甲苯可溶物含量的参数。换言之,基于对比文件2的记载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通过在一定的小范围内合理调节二甲苯可溶物的含量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申请人巴塞尔聚烯烃意大利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教导MFR为15.0-25.0g/10min的具有19.0-23.0wt%乙烯衍生单元的丙烯共聚物,而非本申请的MFR为0.8-5.0g/10min的具有8.5-17.0wt%乙烯衍生单元的丙烯-乙烯共聚物。对比文件2和本申请的实施例比较可见,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取得了非常不同的技术效果,这与区别特征有关。公知常识证据没有教导区别特征。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局于2018年04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本申请的目的是通过丙烯聚合物组合物在各种参数之间具有一定的平衡,从而提供一种丙烯聚合物组合物,以便获得改进的弯曲模量值、良好的雾度值和良好的抗冲击性。然而,通过实施例1-2和对比例2的对比,其雾度值差别并不大,也并未记载组分B中C2的含量以及冲击强度的效果数据;而且,由于实施例和对比例中各组分的选择并非是完全比对的平行试验,因此根据上述实施例的技术效果的对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本申请限定组合物中组分变量的各因素对于本申请声称的弯曲模量、雾度和抗冲击性的影响程度,进而也就无法确定复审请求人所述的区别特征对组合物上述性能的影响或产生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权利要求1所限定的B组分的含量;即使如复审请求人所述选择优选的含量来进行比较,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小范围内进行合理调节,且根据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提供的实验数据也不能看出小范围的含量差异带来了何种更优的效果;至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2的效果比较,由于本申请的创造性评判基准是对比文件2说明书记载的内容而非实施例,因此不能必然得出获得技术效果的影响因素就是B组分的乙烯衍生单元含量。(3)对比文件2说明书中虽然没有限定二甲苯可溶物的含量,但是其实施例1却记载了组分A的二甲苯可溶物含量为12%。进而,在公知常识证据所记载内容的启示下,为了调整组合物的某些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一定小范围内合理调节如熔体流动速率、二甲苯可溶物的含量等,这也是不难想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6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2的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组分A的可溶于二甲苯的级分的含量,而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②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合物的熔体流动速率为0.8-5.0g/10min,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0.5-50.0g/10min。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相似技术效果的丙烯聚合物组合物。对于区别特征①,权利要求1中的组分A可溶于二甲苯的级分含量与本申请实施例2的11.7%接近。25℃下二甲苯可溶物反映的是聚合物的无规非晶组分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影响聚丙烯性质的基本因素是分子量和等规度(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化工产品手册 树脂与塑料》,第5版,童忠良主编,第132页,化学工业出版社,2008年08月)。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2说明书公开的丙烯聚合物组合物的基础上,根据实际产品性能的需要,进一步调整二甲苯可溶物含量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用量,从而得到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丙烯聚合物组合物中的组分A。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任何实验数据证明,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含量范围的可溶于二甲苯的级分能够产生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于区别特征②,本领域公知影响聚丙烯性质的基本因素是分子量(由相应的熔体流动速率检测)和控制结晶度的立体规整度(等规度),分子量分布也影响PP的性质,但影响的程度较小。通过控制分子量和等规度可获得不同用途的树脂(参见证据1)。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熔体流动速率为0.5-50.0 g/10 min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产品性能和用途的需要,有动机在上述范围内进行调整以得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合物的熔体流动速率。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2-3不具备创造性。(3)对于权利要求4-5,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5也不具备创造性。(4)对于复审请求人提出复审请求时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公知常识证据给出了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产品性能和用途的需要,可以对组合物的熔体流动速率以及可溶于二甲苯级分的范围含量进行一个选择,该选择也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障碍即可实现。综上所述,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不予支持。
针对上述复审通知书,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1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教导具有比本申请更高含量的乙烯衍生单元的组分B)和比本申请高得多的MFR。可以推导出不同的MFR可能由组分B)中不同的乙烯衍生单元的含量造成。组分B)的不同的乙烯衍生单元含量还会带来本申请说明书表2和对比文件2的表3中所示的不同的技术效果。公知常识也没有具体教导上述区别技术特征。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05月0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于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4年08月27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01]-[0015],[0017]-[0113]段,说明书摘要和2016年11月18日提交的说明书第[0016]段。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创造性时,首先,应当确定与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继而,将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和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对比,确定二者之间的区别特征,并客观分析要求保护的发明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然后,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出发,判断由引入这些区别特征而得到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否显而易见,如果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丙烯聚合物组合物(具体参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丙烯组合物,其包含(重量%):
A) 60%-90%,优选70%-90%,更优选75%-88%,再更优选80%-88%的结晶丙烯共聚物,其含有3.5%-10.0%,优选3.5%-9.0%,更优选4.0%-6.5%,再更优选4.0%-5.5%的乙烯衍生单元;并具有146.0℃-160.0℃,优选146.5℃-158.0℃,更优选147.0℃-156.0℃的熔融温度Tm(即权利要求1中的组分A);
B) 10%-40%,优选10%-30%,更优选12%-25%,再更优选12%-20%的丙烯共聚物,其含有15.0%-30.0%,优选18.0%-25.0%,更优选19.0%-23.0%乙烯衍生单元(即权利要求1中的组分B);
根据上文的定义明显的是,术语“共聚物”包括仅含两种共聚单体的聚合物。组合物的其它优选特征是:0.5-50.0g/10 min,特别是9.0-30.0g/10 min,更优选15.0-25.0g/10 min的MFR L(根据ISO 1133,条件L,即230℃和2.16千克载荷的熔体流动速率);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丙烯聚合物组合物的主要应用是制造模制品,特别是注射成型制品;丙烯聚合物组合物的注射成型制品具有良好的挠性和良好的冲击性质,还具有良好的透明度(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11-13、25段)。
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特征在于:①权利要求1限定了组分A的可溶于二甲苯的级分的含量,而对比文件2中没有公开;②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合物的熔体流动速率为0.8-5.0g/10 min,对比文件2公开的是0.5-50.0g/10 min。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是通过丙烯聚合物组合物在各种参数之间具有一种特定的平衡,从而提供一种丙烯聚合物组合物,以便获得改进的弯曲模量值、良好的雾度值和良好的抗冲击性(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12段)。本申请说明书表2中的实施例1记载了各组分的选择及其组合物的性能如下:组分A:MFR为1.2g/10min,乙烯含量为4.8%,二甲苯可溶物为9.2%;组分B:B的量为11.4wt%,乙烯含量为9.0wt%;总的组合物:乙烯含量为5.2wt%,二甲苯可溶物为14.4%,XSIV为1.42dl/g,熔体流动速率为1.1g/10min,弯曲模量为711MPa,灭菌后的弯曲模量为776MPa,23℃下的Izod冲击强度为38.9kJ/m2,0℃下的Izod冲击强度为7.6kJ/m2,-20℃下的Izod冲击强度为3.4kJ/m2,颗粒上的乙烷提取物2.4wt%;50mu m铸膜上的雾度为2.0%,灭菌后50mu m的铸膜上的雾度为15.8%。实施例2记载了各组分的选择及其组合物的性能如下:组分A:MFR为2.2g/10min,乙烯含量为4.5%,二甲苯可溶物为11.7%;组分B:B的量为13wt%,乙烯含量为9.1wt%;总的组合物:乙烯含量为5.1wt%,二甲苯可溶物为13.0%,XSIV为1.26dl/g,熔体流动速率为1.73g/10min,弯曲模量为716MPa,灭菌后的弯曲模量为793MPa,23℃下的Izod冲击强度为21.0kJ/m2,0℃下的Izod冲击强度为6.3kJ/m2,-20℃下的Izod冲击强度为2.4kJ/m2,颗粒上的乙烷提取物3.2wt%,50mu m铸膜上的雾度为2.0%,灭菌后50mu m的铸膜上的雾度为16.2%。对比例2的组分的选择及其组合物的性能如下:组分A:MFR为1.7g/10min,乙烯含量为2.5%,二甲苯可溶物为5.3%;组分B:B的量为19wt%,乙烯含量未测量;总的组合物:乙烯含量为5.3wt%,二甲苯可溶物为13.4%,XSIV为3.6dl/g,熔体流动速率为1.3g/10min,弯曲模量为715MPa,灭菌后的弯曲模量未测量,23℃下的Izod冲击强度未测量,0℃下的Izod冲击强度未测量,-20℃下的Izod冲击强度未测量,颗粒上的乙烷提取物未测量,50mu m铸膜上的雾度为8.2%,灭菌后50mu m的铸膜上的雾度未测量。实施例1和2与对比例2相比,弯曲模量差别不大,冲击强度无法比较,实施例1和2的50mu m铸膜上的雾度优于对比例2。
合议组还考察了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对组合物的弯曲模量、雾度值以及抗冲击性的影响或所产生的技术效果。经核实,一方面,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明确记载上述区别所起到的技术效果。另一方面,从实施例来看,实施例1组分A的XS为9.2%落入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实施例2组分A的XS为11.7%未落入修改后的权利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实施例1与实施例2相比,实施例1弯曲模量比实施例2差,冲击强度高,雾度差别不大。而且由于实施例1和实施例2中各组分的选择并非是完全比对的平行试验,因此根据上述实施例的技术效果的对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本申请限定组合物中组分变量的各因素对于本申请声称的弯曲模量、雾度值以及抗冲击性的影响程度。进而也就无法确定上述区别特征①和②对组合物的弯曲模量、雾度值以及抗冲击性的影响或所产生的技术效果。
此外,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0]段记载:包含具有相对较高的共聚单体含量和高熔点的特定丙烯/乙烯共聚物的丙烯组合物,可以改进冲击性质、柔软度和光学性质。即对比文件2实际上也解决了本申请声称要解决的技术问题。
因此,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相似技术效果的丙烯聚合物组合物。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实施例1公开:丙烯聚合物组合物的组分A,其二甲苯可溶物含量(XS)为12%(参见对比文件2中的表1)。即权利要求1中的组分A可溶于二甲苯的级分含量与本申请实施例2的11.7%接近。25℃下二甲苯可溶物反映的是聚合物的无规非晶组分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影响聚丙烯性质的基本因素是分子量和等规度(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据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在对比文件2说明书公开的丙烯聚合物组合物的基础上,根据实际产品性能的需要,进一步调整二甲苯可溶物含量为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用量,从而得到如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丙烯聚合物组合物中的组分A。此外,本申请说明书中也没有任何实验数据证明,采用权利要求1所述含量范围的可溶于二甲苯的级分能够产生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对于区别特征②,本领域公知,影响聚丙烯性质的基本因素是分子量(由相应的熔体流动速率检测)和控制结晶度的立体规整度(等规度),分子量分布也影响PP的性质,但影响的程度较小。通过控制分子量和等规度可获得不同用途的树脂(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可见,在对比文件2熔体流动速率为0.5-50.0 g/10 min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产品性能和用途的需要,有动机在上述范围内进行调整以得到权利要求1限定的组合物的熔体流动速率。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以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从属权利要求2是对整个丙烯聚合物组合物中所述可溶于二甲苯的级分的特性粘度进行限定。对比文件2中还公开了:在室温下(通常就是25℃左右)可溶于二甲苯的(总组合物的)级分的特性粘度 [I.V.]:1.0-4.5,更优选1.1.-3.0 dl/g,再更优选1.1.-1.6 dl/g(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13]段)。即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对整个丙烯聚合物组合物中所述可溶于二甲苯的级分的范围进行限定。对比文件2的实施例1中公开了整个组合物的二甲苯可溶物含量为22.4%(参见对比文件2实施例1,表3)。虽然对比文件2公开的含量和其附加技术特征所限定的范围有所不同,但本领域技术人员公知,二甲苯可溶物含量可以反映聚合物的等规度,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可以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丙烯组合物的二甲苯可溶物含量的基础上,根据实际产品性能的需要,合理的调节组合物中二甲苯可溶物的含量,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请求保护一种注射成型制品。对比文件2明确了丙烯聚合物组合物可用于注射成型制品。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创造性。
(5)权利要求5请求保护一种医疗注射成型制品。对比文件2明确了丙烯聚合物组合物可用于注射成型制品,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根据丙烯聚合物组合物所具有的性质,选择将其应用于医疗注射成型制品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因此,在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5也不具备创造性。
(6)关于复审请求人答复复审通知书时的意见陈述(具体参见案由部分),合议组认为:关于区别的认定,参见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一方面,组分B)的乙烯衍生单元的含量不构成区别。另一方面,复审请求人人强调的不同的MFR与组分B)中不同的乙烯衍生单元的含量造成,该观点缺乏证据支持。本领域公知,影响聚丙烯性质的基本因数是分子量(由相应的熔体流动速率检测)和控制结晶度的立体规整度(等规度),分子量分布也影响PP的性质,但影响的程度较小。对于MFR的选择,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个大的数值范围,在此内容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技术手段可以实现对比文件2数值范围内任意的MFR的调控,这是显而易见的。对于二甲苯冷可溶物的含量,此参数反映的是聚合物的无规非晶组分含量。并且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为12%,这与本申请实施例2的11.7%接近,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限定的数值8.3-10.2%也较为接近。在公知常识证据已经证实了可以通过常规技术手段调控聚丙烯结构,从而得到具有不同参数指标的产品。在此基础上,通过改变单体组分或聚合工艺条件得到不同性能参数的聚丙烯,这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并且没有证据表明这种聚丙烯性能参数的改变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基于上述理由,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2月2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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