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样品封装系统和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200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62353
优先权日:2012-07-17
申请(专利)号:201380037357.0
申请日:2013-07-16
复审请求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玉林
合议组组长:张苗
参审员:李璟
国际分类号:G01N1/36,B30B11/02,B30B15/34,B30B11/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37357.0、发明名称为“样品封装系统和方法”的PCT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伊利诺斯工具制品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3年07月16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07月17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01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03月1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26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并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其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JP昭58-20919Y2 公告日为1983年05月02日;
对比文件2:CN2482071Y 公告日为2002年03月13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9页、摘要附图;2016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7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说明书第1-12页。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样品封装系统,包括:
基座;
腔室,所述腔室具有入口;
腔室壳体,所述腔室容纳在所述腔室壳体中,所述腔室至少部分固定地安装到所述腔室壳体中,所述腔室壳体可移动地安装到所述基座;
盖;
第一压头,所述第一压头可操作地安装到所述盖用于接合所述腔室的入口;
第二压头,所述第二压头位于所述腔室中且与所述入口相对地设置,所述第二压头能够朝向和远离所述第一压头移动;
其中,在封装操作过程中,所述腔室和所述腔室壳体朝向所述盖移动以将所述第一压头和所述腔室的入口接合,在封装操作过程之后,所述腔室和所述腔室壳体远离所述盖移动以将所述第一压头从所述腔室的入口脱离。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盖形成为盖组件的一部分,并且其中所述盖组件包括安装板,并且其中所述盖紧固到所述安装板。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安装板相对于所述腔室壳体和所述腔室是固定的,并且其中当所述盖紧固到所述安装板时,所述腔室和所述腔室壳体可以朝向所述安装板移动以将所述第一压头接合所述腔室的入口,并且所述腔室和所述腔室壳体可以远离所述安装板移动以将所述第一压头从所述腔室的入口脱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腔室在围绕所述入口处具有锥形壁部分,所述锥形壁部分朝向所述入口向外张开。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压头具有能够与所述腔室的入口的锥形壁紧密配合的锥形轮廓。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腔室的入口具有两级锥形壁部分,第一锥形壁部分在入口处,第一锥形壁部分过渡到相对地直壁部分,所述直壁部分过渡到第二锥形壁部分。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压头具有锥形壁,用于在所述封装操作过程期间紧密配合所述腔室的第二锥形壁部分,并且用于在所述封装操作过程之后从所述第二锥形壁部分脱离。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腔室和/或所述腔室壳体在其下端部包括向内朝向的唇部,并且其中在所述封装操作过程之后,所述第二压头接合所述向内朝向的唇部以移动所述腔室和所述腔室壳体远离所述盖并且将所述腔室的入口从所述第一压头脱离,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压头从所述向内朝向的唇部脱离能够允许所述腔室壳体和所述腔室朝向所述盖移动,用于将所述腔室的入口和所述第一压头接合。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盖可以朝向和远离所述安装板移动,并且其中当在所述封装操作过程中时所述盖锁定到所述安装板。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盖可以沿着支柱朝向和远离所述安装板移动。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包括恒力弹簧,所述恒力弹簧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盖用于移动所述盖朝向和远离所述安装板。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进一步包括:
加热组件和冷却组件,所述加热组件和所述冷却组件围绕所述腔室设置;以及
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相对于所述腔室的内部远程地安装。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温度传感器安装到相对于所述腔室内的封装的样品远程的腔室壳体,并且其中基于由远程检测的温度所确定的封装的样品的预测的温度,远程检测的温度被用于在远程检测的温度达到设定点温度后,继续冷却系统的操作或在预定时间段后停止冷 却系统的操作,其中所述预定时间段是当所述腔室壳体达到所述设定点温度时与当所述封装的样品达到所述设定点温度时之间的时间差Δt。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包括用于确定冷却系统操作的所述预定时间段的装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对于具有预定直径的封装的样品,根据公式Δt=A BT Ct确定Δt,其中T是单位为℃的封装的样品的保持温度,t是单位为秒的封装的样品在保持温度的保持时间,A、B和C是基于设定点温度用实验方法确定的系数。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
对于具有1.0至1.25英寸直径的封装的样品,设定点温度为40℃时A是6.73、B是0.0783、C是-0.0115,或者设定点温度为55℃时A是-8.12、B是0.130、C是0.00625,或者
对于具有1.5英寸直径的封装的样品,设定点温度为40℃时A是1.8、B是0.320、C是0.604,或者设定点温度为55℃时A是-29.0、B是0.367、C是0.0688,或者
对于具有2.0英寸直径的封装的样品,设定点温度为40℃时A是1.125、B是0.430、C是0.156,或者设定温度为55℃时A是-52.9、B是0.543、C是0.162。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包括用于确立所述设定点温度的装置,用于确定冷却液体流的时间差Δt的装置,以及用于在已经达到所述设定点温度以及所述时间差已经结束后停止液体冷却流的装置。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用于确定冷却液体流的时间差Δt的装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样品的尺寸和所述设定点温度,或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样品的直径。
19. 一种样品封装系统,包括:
基座;
腔室;
腔室壳体,所述腔室容纳在所述腔室壳体中,所述腔室至少部分地固定地安装到所述腔室壳体内,所述腔室壳体可移动地安装到所述基座;
盖;
加热组件和冷却组件,所述加热组件和所述冷却组件围绕所述腔室设置;以及
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相对于所述腔室的内部远程地安装,
其中,所述温度传感器安装到远离所述腔室内的封装的样品的所述腔室壳体,并且其中由所述远程感测的温度确定封装的样品的预测温度,所述远程感测的温度被用于基于所述封装的样品的预测温度,在所述远程感测的温度达到设定点温度后,继续冷却系统的操作或在预定时间段后停止冷却系统的操作;
其中,所述预定时间段是在当所述腔室壳体达到所述设定点温度时与当所述封装的样品达到所述设定点温度时之间的时间差Δt;并且
其中,所述样品封装系统包括用于确定冷却系统操作的所述预定时间段的装置。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对于具有预定直径的封装的样品,根据公式Δt=A BT Ct确定Δt,其中T是单位为℃的封装的样品的保持温度,t是单位为秒的封装的样品在保持温度的保持时间,A、B和C是基于所述设定点温度用实验方法确定的系数。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
对于具有1.0至1.25英寸直径的封装的样品,设定点温度为40℃时A是6.73、B是0.0783、C是-0.0115,或者设定点温度为55℃时A是-8.12、B是0.130、C是0.00625,或者
对于具有1.5英寸直径的封装的样品,设定点温度为40℃时A是1.8、B是0.320、C是0.604,或者设定点温度为55℃时A是-29.0、B是0.367、C是0.0688,或者
对于具有2.0英寸直径的封装的样品,设定点温度为40℃时A是1.125、B是0.430、C是0.156,或者设定温度为55℃时A是-52.9、B是0.543、C是0.162。
22.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包括用于确立所述设定点温度的装置,用于确定冷却液体流的时间差Δt的装置,以及用于在已经达到所述设定点温度以及所述时间差已经结束后停止液体冷却流的装置。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用于确定冷却液体流的时间差Δt的装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样品的尺寸和所述设定点温度。
24.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用于确定冷却液体流的时间差Δt的装置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样品的直径。
25. 一种样品封装系统,包括:
基座;
腔室,所述腔室具有入口;
腔室壳体,所述腔室容纳在所述腔室壳体中,所述腔室至少部分地固定地安装在所述腔室壳体内,所述腔室壳体可移动地安装到所述基座,所述腔室和所述腔室壳体中的一个或两者在其下端部包括向内朝向的唇部;
盖;
第一压头,所述第一压头可操作地安装到所述盖用于接合所述腔室的入口;
第二压头,所述第二压头位于所述腔室内且与所述入口相对地设置,所述第二压头可以朝向和远离所述第一压头移动;
加热组件和冷却组件,所述加热组件和所述冷却组件围绕所述腔室设置;以及
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相对于所述腔室的内部远程地安装;
其中在封装操作过程之后,所述第二压头接合所述向内朝向的唇部以移动所述腔室和所述腔室壳体远离所述盖并且将所述腔室的入口从所述第一压头脱离,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压头从所述向内朝向的唇部脱离能够允许所述腔 室壳体和所述腔室朝向所述盖移动,用于将所述腔室的入口和所述第一压头接合,以及
其中所述温度传感器检测相对于所述腔室内的封装的样品远程的温度,并且其中基于由远程检测的温度所确定的所述封装的样品的预测的温度,远程检测的温度被用于继续或停止冷却系统的操作。”
驳回决定具体认为: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样品封装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显微镜样品包埋装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图1中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压头可操作性地安装到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的其他实施例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两个不同实施例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了,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25要求保护一种样品封装系统,对比文件1图1的技术方案公开了一种显微镜样品包埋装置,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图1的技术方案,其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25中的第一压头可操作性地安装到盖,而对比文件1的这一技术方案中的上压头7仅与顶板3的下表面的操作孔10外缘接合;(2)权利要求25中还包括围绕腔室设置的冷却组件以及相对于腔室内部远程地安装的温度传感器,温度传感器检测相对于腔室内的封装的样品远程的温度,并且其中基于由远程检测的温度所确定的封装的样品的预定温度,使用远程检测的温度以继续或停止冷却系统的操作。区别技术特征(1)被对比文件1的其他实施例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的一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区别技术特征(2)的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2018年10月0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10月23日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修改涉及:将“其中所述预测的温度与所述远程检测的温度不同”增加至权利要求25中。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中图5的上压头安装方式无法结合于对比文件1中图1的装置,如果将对比文件1图5中的螺杆2结合到对比文件1图1的装置中,那么对比文件1图1中的上压头将不能作水平运动,操作者将不能通过上顶板3的中心开口10将样品放入或取出,该结合会导致对比文件1图1中的装置无法工作。对比文件1给出了对于图5中上压头通过螺杆安装至固定梁的反向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任何启示将对比文件1图5中的螺杆2结合到对比文件1图1的装置中;锥形壁与锥形轮廓结合的方式不属于公知常识;“基于由远程检测的温度所确定的所述封装的样品的预测的温度,所述远程检测的温度被用于继续或停止冷却系统的操作”不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7日发出复审通知书,在复审通知书中提出如下审查意见:1、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样品封装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显微镜样品埋入装置。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图1中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为:第一压头可操作性地安装到盖。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的其他实施例公开了。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中两个不同实施例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1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了,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进行了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复审无效宣告程序意见陈述书,对申请文件进行了修改。修改涉及:将技术特征“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相对于所述腔室的内部远程地安装;其中所述温度传感器检测相对于所述腔室内的封装的样品远程的温度,并且其中基于由远程检测的温度所确定的所述封装的样品的预测的温度,所述远程检测的温度被用于继续或停止冷却系统的操作,其中所述预测的温度与所述远程检测的温度不同”增加至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12中的技术特征“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相对于所述腔室的内部远程地安装”;对部分权利要求的表述进行了形式性修改。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样品封装系统,包括:
基座;
腔室,所述腔室具有入口;
腔室壳体,所述腔室容纳在所述腔室壳体中,所述腔室至少部分固定地安装到所述腔室壳体中,所述腔室壳体可移动地安装到所述基座;
盖;
第一压头,所述第一压头可操作地安装到所述盖用于接合所述腔室的入口;
第二压头,所述第二压头位于所述腔室中且与所述入口相对地设置,所述第二压头能够朝向和远离所述第一压头移动;以及
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相对于所述腔室的内部远程地安装;其中,在封装操作过程中,所述腔室和所述腔室壳体朝向所述盖移动以将所述第一压头和所述腔室的入口接合,在封装操作过程之后,所述腔室和所述腔室壳体远离所述盖移动以将所述第一压头从所述腔室的入口脱离,以及
其中所述温度传感器检测相对于所述腔室内的封装的样品远程的温度,并且其中基于由远程检测的温度所确定的所述封装的样品的预测的温度,所述远程检测的温度被用于继续或停止冷却系统的操作,其中所述预测的温度与所述远程检测的温度不同。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盖形成为盖组件的一部分,并且其中所述盖组件包括安装板,并且其中所述盖紧固到所述安装板。
3.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安装板相对于所述腔室壳体和所述腔室是固定的,并且其中当所述盖紧固到所述安装板时,所述腔室和所述腔室壳体可以朝向所述安装板移动以将所述第一压头接合所述腔室的入口,并且所述腔室和所述腔室壳体可以远离所述安装板移动以将所述第一压头从所述腔室的入口脱离。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腔室在围绕所述入口处具有锥形壁部分,所述锥形壁部分朝向所述入口向外张开。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压头具有能够与所述腔室的入口的锥形壁紧密配合的锥形轮廓。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腔室的入口具有两级锥形壁部分,第一锥形壁部分在入口处,第一锥形壁部分过渡到相对地直壁部分,所述直壁部分过渡到第二锥形壁部分。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第一压头具有锥形壁,用于在所述封装操作过程期间紧密配合所述腔室的第二锥形壁部分,并且用于在所述封装操作过程之后从所述第二锥形壁部分脱离。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腔室和/或所述腔室壳体在其下端部包括向内朝向的唇部,并且其中在所述封装操作过程之后,所述第二压头接合所述向内朝向的唇部以移动所述腔室和所述腔室壳体远离所述盖并且将所述腔室的入口从所述第一压头脱离,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压头从所述向内朝向的唇部脱离能够允许所述腔室壳体和所述腔室朝向所述盖移动,用于将所述腔室的入口和所述第一压头接合。
9. 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盖可以朝向和远离所述安装板移动,并且其中当在所述封装操作过程中时所述盖锁定到所述安装板。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盖可以沿着支柱朝向和远离所述安装板移动。
11. 根据权利要求10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包括恒力弹簧,所述恒力弹簧可操作地连接到所述盖用于移动所述盖朝向和远离所述安装板。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进一步包括:
加热组件和冷却组件,所述加热组件和所述冷却组件围绕所述腔室设置。
13. 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温度传感器安装到相对于所述腔室内的封装的样品远程的腔室壳体,并且其中基于由远程检测的温度所确定的封装的样品的预测的温度,所述远程检测的温度被用于在所 述远程检测的温度达到设定点温度后,继续冷却系统的操作或在预定时间段后停止冷却系统的操作,其中所述预定时间段是当所述腔室壳体达到所述设定点温度时与当所述封装的样品达到所述设定点温度时之间的时间差Δt。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包括用于确定冷却系统操作的所述预定时间段的装置。
15. 根据权利要求14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对于具有预定直径的封装的样品,根据公式Δt=A BT Ct确定Δt,其中T是单位为℃的所述封装的样品的保持温度,t是单位为秒的在所述封装的样品的保持温度的保持时间,A、B和C是基于设定点温度用实验方法确定的系数。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
对于具有1.0至1.25英寸直径的封装的样品,设定点温度为40℃时A是6.73、B是0.0783、C是-0.0115,或者设定点温度为55℃时A是-8.12、B是0.130、C是0.00625,或者
对于具有1.5英寸直径的封装的样品,设定点温度为40℃时A是1.8、B是0.320、C是0.604,或者设定点温度为55℃时A是-29.0、B是0.367、C是0.0688,或者
对于具有2.0英寸直径的封装的样品,设定点温度为40℃时A是1.125、B是0.430、C是0.156,或者设定温度为55℃时A是-52.9、B是0.543、C是0.162。
17.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包括用于确立所述设定点温度的装置,用于确定冷却液体流的时间差Δt的装置,以及用于在已经达到所述设定点温度以及所述时间差已经结束后停止液体冷却流的装置。
18. 根据权利要求17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用于确定冷却液体流的时间差Δt的装置是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样品的尺寸和所述设定点温度,或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样品的直径。
19. 一种样品封装系统,包括:
基座;
腔室;
腔室壳体,所述腔室容纳在所述腔室壳体中,所述腔室至少部分地固定地安装到所述腔室壳体内,所述腔室壳体可移动地安装到所述基座;
盖;
加热组件和冷却组件,所述加热组件和所述冷却组件围绕所述腔室设置;以及
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相对于所述腔室的内部远程地安装,
其中,所述温度传感器安装到相对于所述腔室内的封装的样品远程的所述腔室壳体,并且其中由远程感测的温度确定封装的样品的预测温度,所述远程感测的温度被用于基于所述封装的样品的预测温度,在所述远程感测的温度达到设定点温度后,继续冷却系统的操作或在预定时间段后停止冷却系统的操作;
其中,所述预定时间段是在当所述腔室壳体达到所述设定点温度时与当所述封装的样品达到所述设定点温度时之间的时间差Δt;并且
其中,所述样品封装系统包括用于确定冷却系统操作的所述预定时间段的装置。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对于具有预定直径的封装的样品,根据公式Δt=A BT Ct确定Δt,其中T是单位为℃的所述封装的样品的保持温度,t是单位为秒的在所述封装的样品的保持温度的保持时间,A、B和C是基于所述设定点温度用实验方法确定的系数。
21. 根据权利要求20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
对于具有1.0至1.25英寸直径的封装的样品,设定点温度为40℃时A是6.73、B是0.0783、C是-0.0115,或者设定点温度为55℃时A是-8.12、B是0.130、C是0.00625,或者
对于具有1.5英寸直径的封装的样品,设定点温度为40℃时A是1.8、B是0.320、C是0.604,或者设定点温度为55℃时A是-29.0、B是0.367、C是0.0688,或者
对于具有2.0英寸直径的封装的样品,设定点温度为40℃时A是1.125、B是0.430、C是0.156,或者设定温度为55℃时A是-52.9、B是0.543、C是0.162。
22.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包括用于确立所述设定点温度的装置,用于确定冷却液体流的时间差Δt的装置,以及用于在已经达到所述设定点温度以及所述时间差已经结束后停止液体冷却流的装置。
23.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用于确定冷却液体流的时间差Δt的装置是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样品的尺寸和所述设定点温度。
24. 根据权利要求22所述的样品封装系统,其中所述用于确定冷却液体流的时间差Δt的装置是至少部分地基于所述样品的直径。
25. 一种样品封装系统,包括:
基座;
腔室,所述腔室具有入口;
腔室壳体,所述腔室容纳在所述腔室壳体中,所述腔室至少部分地固定地安装在所述腔室壳体内,所述腔室壳体可移动地安装到所述基座,所述腔室和所述腔室壳体中的一个或两者在其下端部包括向内朝向的唇部;
盖;
第一压头,所述第一压头可操作地安装到所述盖用于接合所述腔室的入口;
第二压头,所述第二压头位于所述腔室内且与所述入口相对地设置,所述第二压头可以朝向和远离所述第一压头移动;
加热组件和冷却组件,所述加热组件和所述冷却组件围绕所述腔室设置;以及
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相对于所述腔室的内部远程地安装;
其中在封装操作过程之后,所述第二压头接合所述向内朝向的唇部以移动所述腔室和所述腔室壳体远离所述盖并且将所述腔室的入口从所述第一压头脱离,并且其中所述第二压头从所述向内朝向的唇部脱离能够允许所述腔 室壳体和所述腔室朝向所述盖移动,用于将所述腔室的入口和所述第一压头接合,以及
其中所述温度传感器检测相对于所述腔室内的封装的样品远程的温度,并且其中基于由远程检测的温度所确定的所述封装的样品的预测的温度,所述远程检测的温度被用于继续或停止冷却系统的操作,
其中所述预测的温度与所述远程检测的温度不同。”
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2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8年10月23日以及2019年08月01日提交了经过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01月13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9页、摘要附图;2016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2017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2页;2019年08月0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5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该区别技术特征既没有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样品封装系统。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显微镜样品埋入装置(参见说明书第2栏第1行至第4栏第24行,图1),具体结构如下:台座1的上表面竖立有多个圆柱2,将具有操作孔10的顶板3(即权利要求1中的盖)固定;台座1上表面的各个圆柱之间设有升降弹簧11、挡块13,用于架设法兰体4(即腔室壳体,腔室至少部分固定地安装到腔室壳体中,腔室壳体可移动地安装到台座),其上固定有成型腔6(即腔室)和其外周的加热组件9;成型腔6上方具有开口,可以配合插入上压头7(即第一压头,用于结合腔室入口),该上压头7的上表面可以与顶板3的下表面的操作孔10外缘接合,上压头7可以以圆柱2为轴水平自由转动;下压头8(即第二压头,位于腔室中且与入口相对地设置,能够朝向和远离第一压头移动)可滑动地插入成型腔6,该下压头8通过其下表面的杆14由流体压力缸15驱动上下移动;在封装操作过程中,成型腔6通过弹簧11与法兰体共同上升朝向顶板3移动并与上压头7密合;在封装操作过程之后,流体压力缸15驱动杆14下降,通过杆14上的卡合片12和从法兰体4上伸出并固定其上的内缘凸缘5来使成型腔6下降,法兰体4到台座1的距离稍大于上压头7插入成型腔6的深度,随着法兰体4相对于上压头7下降,上压头7远离成型腔6,使其顶部打开(即封装操作过程之后,相当于腔室壳体的法兰体4和相当于腔室的成型腔6远离顶板3移动以将上压头从腔室入口脱离)。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图1中的技术方案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第一压头可操作性地安装到盖;2)温度传感器,所述温度传感器相对于所述腔室的内部远程地安装;其中所述温度传感器检测相对于所述腔室内的封装的样品远程的温度,并且其中基于由远程检测的温度所确定的所述封装的样品的预测的温度,所述远程检测的温度被用于继续或停止冷却系统的操作,其中所述预测的温度与所述远程检测的温度不同。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自动镶嵌机(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19行至第2页第36行,附图1-3),自动镶嵌机自动化程度高,温度、时间、压力可控制;并且自动镶嵌机能够自动切断电源,对镶嵌成型的试样块进行水冷却。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1)如何方便地调节第一压头相对于腔室入口的位置;2)如何精确控制冷却系统中冷却液的施加。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1的附图5中公开了另外一个技术方案,上压头7通过螺栓可操作地安装到顶板,顶板和上压头设置方式在对比文件1图5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在本申请中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为了方便地调节第一压头相对于腔室入口的位置,尤其是高度方向的位置,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采用对比文件1图5中顶板和上压头的设置方式,并将其应用于对比文件1图1的技术方案中。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水冷、温度可控制的自动镶嵌机,即公开了冷却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包括温度传感器。而温度传感器无论是设置于腔室内还是相对于腔室内部远程地安装,均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根据实际情况的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将温度传感器安装于腔室内,以直接获得样品的温度,或将温度传感器相对于腔室内部远程地安装,以获得系统中其他部分的温度,其技术效果都是可以预期的。而根据获得的数据反馈与阈值进行比较,来决定继续预定的操作或终止操作,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远程检测的温度达到阈值后,使用远程检测的温度以继续冷却系统的操作或停止冷却系统的操作。
对此,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未公开冷却系统,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水冷、温度可控制的自动镶嵌机,即公开了冷却组件,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其包括温度传感器,但对比文件2未公开远程温度监控以及相应预测样品温度的相关方式。在现有技术中,直接监测或测量样品的温度是困难的且误差较大,通常使用定时系统来冷却样品,即不管所需温度是否达到标准,冷却水都是运行通过系统预定的时间段。定时冷却系统存在如下缺点:如果没有达到所需温度并且样品过热,样品可能会缺乏完整性并且难以处理。如果冷却系统运行的过久,则会浪费冷却水。而在本申请中,检测远程测量的温度,基于测量的温度确定封装的样品何时达到所需的温度,能够精确地控制冷却系统中冷却液的施加。
综上所述,区别技术特征2)既没有被对比文件1-2公开,对比文件1-2也没有给出与之相应的任何技术启示,目前也没有证据表明其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区别技术特征2)能够为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如下技术效果:提供了样品已经被冷却到允许方便处理的温度的高度保证,并且提供了封装的样品的高度完整性,避免了冷却液的浪费。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时,从属权利要求2-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5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2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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