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压缩式燃烧炉的整流降噪节能炉芯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57
决定日:2019-08-21
委内编号:1F26856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508186.0
申请日:2014-12-19
复审请求人:洪序明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高茜
合议组组长:王冬
参审员:何苗
国际分类号:F23D11/36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的理解不能脱离该申请的发明目的和整体技术方案,避免割裂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关系,机械理解权利要求的相关技术特征。。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508186.0,名称为“用于压缩式燃烧炉的整流降噪节能炉芯”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洪序明。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9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如下:
对比文件1:CN103994424A,公告日为2014年8月20日;
对比文件2:JP2006132856A,公开日为2006年5月25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3;2018年3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用于压缩式燃烧炉的整流降噪节能炉芯,包括炉芯主体,炉芯主体的中空区域为燃烧区,燃烧区的出火端设于该炉芯主体的顶部;其特征在于:所述炉芯主体的内侧壁设有环形凹陷,环形凹陷环绕炉芯主体内侧壁布置;所述燃烧区由自下往上依次排布的燃烧池、所述环形凹陷和缩口区构成;燃料于燃烧池燃烧产生火焰;所述环形凹陷的凹面为弧面,环形凹陷的顶沿和所述缩口区的底沿弧面过渡连接,环形凹陷的底沿和所述燃烧池的顶沿弧面过渡连接;所述燃烧池为上窄下宽构造,燃烧池底部设有用于装配进油嘴的安装孔,燃烧池侧壁沿周向设有均匀排布的进风孔;所述缩口区为上、下端大而中部小的构造。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压缩式燃烧炉的整流降噪节能炉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烧池由下往上设有至少两行第一进气孔,第一进气孔的数目由下向上逐行递减,所有该第一进气孔均为由下向上且向左侧倾斜延伸布置。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用于压缩式燃烧炉的整流降噪节能炉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烧池设有两行所述第一进气孔,燃烧池内壁设有周向分布的环形隔油槽,上一行的该第一进气孔的内端设于该环形隔油槽槽底。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压缩式燃烧炉的整流降噪节能炉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燃烧池池底由中部向池壁方向为向下倾斜延伸。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压缩式燃烧炉的整流降噪节能炉芯,其特征在于:所述缩口区侧壁设有至少一行第二进气孔,每一行均由复数个均匀排布的第二进气孔构成,所有该第二进气孔均为由下向上且向右侧倾斜延伸布置。”
洪序明(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2月1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复审请求人认为:审查员将设于燃烧室20顶部的扩大通道201误认为环形凹陷,还误将设于扩大通道201上方的束火环214认为是燃烧室20的构成部分,以致驳回决定中认定的对比文件1技术内容错误。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所述炉芯主体的内侧壁设有环形凹陷,环形凹陷环绕炉芯主体内侧壁布置;所述燃烧区由自下往上依次排布的燃烧池、所述环形凹陷和缩口区构成;所述环形凹陷的凹面为弧面,环形凹陷的顶沿和所述缩口区的底沿弧面过渡连接,环形凹陷的底沿和所述燃烧池的顶沿弧面过渡连接;所述缩口区为上、下端大而中部小的构造。故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具有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主要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中的“炉芯主体的内侧壁设有环形凹陷”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而弧形过渡面则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对比文件1的结构能够实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所具有的“整流”“降噪”作用,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没有提交修改文件,故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即:分案申请递交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1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3;2018年3月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5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的理解不能脱离该申请的发明目的和整体技术方案,避免割裂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关系,机械理解权利要求的相关技术特征。
如果一项专利申请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现有技术没有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且现有技术整体上也没有给出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启示,则该项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压缩式燃烧炉的整流降噪节能炉芯。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压缩式燃烧炉,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其说明书第[0020]-[0024]段,附图1-2):压缩式燃烧炉,包括主壳体1、燃烧部2和鼓风机构,燃烧部2包括内壳体21、供油管路22以及点火器23,内壳体21内设有顶部敞口的燃烧室20,该内壳体21侧壁上由下往上设有四行第一进气孔211,每一行均由复数个均匀排布的第一进气孔211构成,所有该第一进气孔211均为由下向上且向左侧倾斜延伸布置;内壳体21侧壁的中部偏上处设有一行第二进气孔212,每一行均由复数个均匀排布的第二进气孔212构成,所有该第二进气孔212均为由下向上且向右侧倾斜延伸布置。上述燃烧室20呈圆台形,燃烧室20的上端直径和下端直径的比为6:6.5~8.5,优选二者的比例为6:7.25。上述燃烧室20顶部连接设有扩大通道201,该扩大通道201呈倒圆台形。扩大通道201的侧壁上设有一行第三进气孔202,该行均由复数个均匀排布的第三进气孔202构成,所有该第三进气孔202均为由下向上倾斜延伸布置。上述内壳体21的顶部装配有束火环214,该束火环214内壁的直径由下往上逐步减小。上述内壳体21顶部还装配有压缩盖24,该压缩盖24底部设有导流槽孔240,该压缩盖24顶部设有复数个导流孔241,所有导流孔241均与该导流槽孔240连通。经对比,本申请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存在如下区别:所述炉芯主体的内侧壁设有环形凹陷,环形凹陷环绕炉芯主体内侧壁布置;所述燃烧区由自下往上依次排布的燃烧池、所述环形凹陷和缩口区构成;所述环形凹陷的凹面为弧面,环形凹陷的顶沿和所述缩口区的底沿弧面过渡连接,环形凹陷的底沿和所述燃烧池的顶沿弧面过渡连接;所述缩口区为上、下端大而中部小的构造。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有效降低燃烧炉运行过程的噪音和燃油随气流的流失量,提高燃油的利用率。
驳回决定认为,对比文件1图2中201箭头1所指位置稍微下方明显有一个环形凹陷,对比文件1图2中,第一行气孔和第二行气孔所在的部分(箭头201所指)可以认为是环形凹陷,从第三行气孔向下的部分可以认为是燃烧池,从第一行气孔上面横线往上直到炉顶的部分可以认为是缩口区。前置意见认为,复审请求人之所以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结构不一致是因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理解的“环形凹陷”和复审请求人理解的完全相反,本领域技术人员认为本申请说明书中的环形凹陷12应当认定为环形凸起。基于上述认定,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的主要技术特征,二者的区别仅在于环形凹陷的凹面为弧面,环形凹陷和缩口区、燃烧池的过渡处采用弧面过渡。
对此,合议组认为:
(1)关于炉芯主体内侧壁的“环形凹陷”的理解,首先,从本申请权利要求的字面记载来看,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记载“炉芯主体的内侧壁设有环形凹陷,环形凹陷环绕炉芯主体内侧壁布置”,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理解,“内侧壁上设有环形凹陷”的含义是内侧壁上设有下陷凹进的区域,而且基于这样的一般理解,“环形凹陷”能够实现本申请记载的设置环形凹陷带来的效果,即说明书第0012、0017段记载的“本发明的环形凹陷12的结构设置能够对火焰起到很好的整流作用,进而有效降低运行过程的噪音,使得火焰流既能够集中冲出,而噪音又得以控制,保持在50分贝左右;另外,该环形凹陷12的设置,增大了燃料沿炉芯主体1内壁向上爬到的行程,而环形凹陷12下半部分的扩大能够减小气流强度,减弱了燃油的推力,进而将部分燃油束缚在该环形凹陷12内,从而有效降低随气流的流失量,提高燃油的利用率,降低燃烧炉的使用成本”;其次,本领域技术人员对于权利要求中的某个技术特征的理解不能脱离该申请的发明目的和整体技术方案,避免割裂权利要求和说明书的关系,机械理解权利要求的相关技术特征。具体而言,从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来看,本申请背景技术部分记载了现有的压缩式燃烧炉噪音大、且部分燃油会在风力的推动下顺着燃烧池内壁向外流动,致使部分燃油被浪费,增大使用成本,进而,说明书0012段记载了“由上述对本发明结构的描述可知,和现有技术相比,本发明具有如下优点:本发明的环形凹陷的结构设置能够对火焰流起到很好的整流作用,进而有效降低燃烧炉运行过程的噪音,使得火焰流既能够集中冲出,而噪音又得以控制,保持在50分贝左右;另外,该环形凹陷的设置,增大了燃料沿炉芯主体内壁向上爬到的行程,而环形凹陷下半部分的扩大能够减小气流强度,减弱了燃油的推力,进而将部分燃油束缚在该环形凹陷内,从而有效降低燃油随气流的流失量,提高燃油的利用率,降低燃烧炉的使用成本”,由此可见,本申请为了实现整流、降噪、减小气流强度进而将部分燃油束缚在该环形凹陷内的目的,炉芯内壁的环形凹陷的设置只能是内侧壁下陷凹进,整体来看形成直径扩大的部分。如果脱离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和整体技术方案,而将其理解为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的内侧壁的环形凹陷是如对比文件1中第一排进气孔和第二排进气孔部分那样的“环形突起”,即整体来看直径缩小的部分,那么将由于炉芯内空间在此处变窄而导致气流增速,这与本申请整流、降噪、减小气流速度的追求完全相悖。因此,无论是从本领域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1记载的字面含义的一般理解来看,还是从本申请的发明目的来看,本申请中“环形凹陷”均应当理解为在炉芯内侧壁上设有下陷凹进的区域。基于此,对比文件1图2中第一行进气孔和第二行进气孔所在的部分(箭头201所指)不能与本申请的环形凹陷相对应,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炉芯主体的内侧壁设有环形凹陷,环形凹陷环绕炉芯主体内侧壁布置”,自然也没有公开与环形凹陷相关的特征“所述燃烧区由自下往上依次排布的燃烧池、所述环形凹陷和缩口区构成;所述环形凹陷的凹面为弧面,环形凹陷的顶沿和所述缩口区的底沿弧面过渡连接,环形凹陷的底沿和所述燃烧池的顶沿弧面过渡连接”。而且,根据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附图2中箭头201所指区域为设于燃烧室20顶部的扩大通道201,该扩大通道201的侧壁上设有一行第三进气孔202,该行均由复数个均匀排布的第三进气孔202构成,所有该第三进气孔202均为由下向上倾斜延伸布置,且在扩大通道201下部的燃烧室20的壁上还设有一排由下而上且向左倾斜延伸布置的第一进气孔211。由此可见,对比文件1中第一行进气孔和第二行进气孔所在区域,由于其在壁面上设置的两排由下而上延伸布置的进气孔,其一定程度上对燃油有助推作用,因此该区域难以具有减弱燃油的推力的作用,自然也无法将部分燃油束缚在该区域内,即对比文件1中第一行进气孔和第二行进气孔所在区域与权利要求1中环形凹陷所起的作用亦不相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在炉芯侧壁上设置环形凹陷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而且炉芯内侧壁上设置环形凹陷的结构能够对火焰流起到很好的整流作用,进而有效降低燃烧炉运行过程的噪音,同时增大了燃料沿炉芯主体内壁向上爬升的行程,减弱了燃油的推力,进而将部分燃油束缚在该环形凹陷内,从而有效降低燃油随气流的流失量,提高燃油的利用率,降低燃烧炉的使用成本。
(2)关于缩口区构造,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炉芯主体的中空区域为燃烧区,燃烧区包括缩口区,并限定了缩口区形状。如前文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在内壳体21的顶部装配有束火环214,该束火环214内壁的直径由下往上逐步减小,结合对比文件1图2可以看到,束火环214并不属于燃烧室20的构成部分,其为装配在扩大通道201上部的独立构件,而且其形状为下部大而上部小,其与本申请的上、下端大而中部小的结构也不同。因此,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燃烧区中的缩口区为上、下端大而中部小的构造,也没有给出在燃烧区中设置上述构造的缩口区的技术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
基于此,驳回决定和前置意见中关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不能成立,合议组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发明专利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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