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成型过程的保护方法及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成型过程的保护方法及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703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501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43341.0
申请日:2014-11-13
复审请求人:常州百思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彭芳芳
合议组组长:姚希
参审员:张殊卓
国际分类号:B29C70/52,B29C70/5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43341.0,发明名称为“一种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成型过程的保护方法及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2月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有关创造性的规定。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8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以及其于2014年11月13日的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532872A,公开日2012年7月4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成型过程的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成型设备纤维运动方向上,位于模具入口前,设置一段保护气体正压区域,当纤维从纤维入口进入此区域时,通入保护气体并维持该区域保护气体的正压状态,纤维中及此空间区域内易与树脂胶液发生不良副反应的成分被持续向外流动的保护气体从纤维入口排出;所述气体正压区域具体实现方法为具有纤维入口的气压封闭装置,该封闭装置连接保护气体源,提供对外的保护气体正压区域,当采用注胶方式时,该封闭装置与注胶模具固定贯通连接;当采用浸胶方式时,该封闭装置与成型模具固定贯通连接,此时浸胶装置位于封闭装置内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成型过程的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模具入口为成型模具或注胶模具入口。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成型过程的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气体包括但不限于常温、冷却或加热处理的氮气、二氧化碳、干燥空气、惰性气体。
4. 一种实现如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保护方法的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成型装置,包括纱架(1)、预成型模(2)、注胶模具(3)、成型模具(4)、牵引装置(5)、切割装置(6)、注胶机(7);其特征在于:在注胶模具(3)之前还具有封闭装置(8)及与之通过管道连接的一个或多个保护气源(9);所述封闭装置(8)为空腔结构,其与注胶模具(3)固定贯通连接,连接处密封处理,不漏气;所述封闭装置(8)上、位于纱架(1)一侧具有多个纤维入口。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装置(8)与注胶模具(3)通过法兰或螺纹固定连接,并通过密封圈、密封带、密封垫片、粘接、焊接形式密封。
6. 一种实现如权利要求1~3任一所述的保护方法的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成型装置,包括纱架(1)、预成型模(2)、浸胶装置(10)、成型模具(4)、牵引装置(5)、切割装置(6);其特征在于:在成型模具(4)之前还具有封闭装置(8)及与之通过管道连接的一个或多个保护气源(9);所述封闭装置(8)为空腔结构,其将预成型模(2)和浸胶装置(10)包含在内;所述封闭装置(8)上位于纱架(1)一侧具有多个纤维入口。
7. 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装置 (8)与成型模具(4)通过焊接或法兰或螺纹固定连接,并通过密封圈、密封带、密封垫片密封。
8. 根据权利要求4或5或6或7所述的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成型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封闭装置(8)为截面为圆形、矩形、多边形的筒状构件或与机架一体的框架式结构。”
申请人常州百思通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4月2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会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体现在保护气体、封闭装置方面。封闭装置的位置设置不同,本申请保护气体在整个拉挤成型工艺中的保护区段,注胶方式时,封闭装置涵盖了注胶前纤维、预成型模具、预成型后纤维,注胶模具内也有保护气体。浸胶方式。封闭装置涵盖了浸胶前纤维、浸胶装置、浸胶后纤维、预成型后纤维。对比文件1中保护气体仅保护浸胶段。为达到预成型目的,预成型模必然有一定长度,对比文件1的预成型板与定型模具相连不可能实现。对比文件1不能实现本申请的防堵塞、连续化生产的效果。2)目前同领域企业的处理方式达不到本申请的效果或者仍然采用更复杂的方法,印证了本申请的先进性和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于2018年5月3日发出复审请求受理通知书,同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8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具体理由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为:权利要求1限定纤维中及通入保护气的空间区域内易与树脂胶液发生不良副反应的成分被保护气体从纤维入口排出,相应于对比文件1中封闭浸胶槽,权利要求1采用气压封闭装置,当采用注胶方式时,封闭装置与注胶模具固定贯通连接,当采用浸胶方式时,浸胶装置位于封闭装置内部。对于该区别,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保护气体及封闭装置相关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便能获得。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3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因此,也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4-8请求保护的是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成型装置,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也能够显而易见获得,因而也不具备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保护气体及其正压状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封闭装置的位置设置方面,对于浸胶方式,对比文件1已明确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2、55段):预成型板是镶嵌在浸胶槽内壁上的,并且预成型板直接与定型模具相连,以防止浸胶后的纤维与空气接触。封闭浸胶槽,打开气体流量计通入氮气,保持氮气流量为0.1升/分钟,浸胶槽的温度控制在75℃。且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看出封闭浸胶槽,位于定型模具(即成型模具)入口前,该封闭浸胶槽与定型(成型)模具通过预成型板与型模具相连通即固定贯通连接。基于该封闭操作、采用氮气保护气体进行排出与树脂胶液发生不良副反应的成分的保护原理以及浸胶槽和预成型的位置关系,设置气压封闭装置,并将浸胶槽、预成型模具设于其内部仅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调整便能获得,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且也能够实现对浸胶前纤维、浸胶装置、浸胶后纤维、预成型模具及预成型后纤维的保护。对于注胶方式,权利要求1中并不曾涉及预成型模具的位置设置,因而不在评述范围之内。注胶浸渍为本领域常规的拉挤成型工艺中浸渍纤维材料的常规方式,其次,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浸胶、封闭及氮气保护方式,在对注胶浸渍进行保护时,为实现纤维中及保护区域内易与树脂胶液发生不良副反应的水分被保护气体排出,同时不影响胶液的注入,设置保护气体气压封闭装置以对上述水分进行处理,然后与注胶模具固定贯通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且封闭装置采用空腔结构为本领域常规设置方式。对于预成型模具,本申请权利要求中并没有限定其长度,且对比文件1公开了预成型板,并公开(参见说明书第41段):拉挤的预成型板直接与浸胶槽和拉挤定型模具相连,防止浸胶后的纤维与空气中的水分接触。且通过其图1可见纤维穿过该预成型板,可见,此处预成型板可视为预成型模具,且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其与定型模具相连。基于对比文件1的封闭、保护方法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能够显而易见获得本申请保护方法及装置的基础上,也能够获得实现本申请的防堵塞、连续化生产的效果。
2)本申请有关创造性的评述是基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的知识和能力以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现有技术进行评价的,其与申请人所述的同领域企业的处理方式没有必然联系,且其也不是评价本申请是否具备创造性的标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2项)。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成型过程的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成型设备纤维运动方向上,位于模具入口前,设置一段保护气体正压区域,当纤维从纤维入口进入此区域时,通入保护气体并维持该区域保护气体的正压状态,纤维中及此空间区域内易与树脂胶液发生不良副反应的成分被持续向外流动的保护气体从纤维入口排出;所述气体正压区域具体实现方法为具有纤维入口的气压封闭装置,该封闭装置连接保护气体源,提供对外的保护气体正压区域,当采用注胶方式时,该封闭装置与注胶模具固定贯通连接;当采用浸胶方式时,该封闭装置与成型模具固定贯通连接,此时浸胶装置位于封闭装置内部;所述模具入口为成型模具或注胶模具入口。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成型过程的保护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保护气体包括但不限于常温、冷却或加热处理的氮气、二氧化碳、干燥空气、惰性气体。”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体现在保护气体、封闭装置方面。封闭装置的位置设置不同,本申请保护气体在整个拉挤成型工艺中的保护区段,注胶方式时,封闭装置涵盖了注胶前纤维、预成型模具、预成型后纤维,注胶模具内也有保护气体。浸胶方式时,封闭装置涵盖了浸胶前纤维、浸胶装置、浸胶后纤维、预成型后纤维。对比文件1中保护气体仅保护浸胶段。对比文件1不能实现本申请的防堵塞、连续化生产的效果。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关于审查文本
经合议组审查,复审程序中,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3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替换页(共1页2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及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以及其于2014年11月13日的说明书第1-28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如果现有技术中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本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成型过程的保护方法,对比文件1(CN102532872A,公开日为20120704)公开了一种尼龙基热塑性玻璃钢的拉挤生产工艺,并具体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50-0058段,附图1):将100重量份己内酰胺、15重量份数均分子量为1.8万尼龙6通过加料斗(3)加入到脱水釜(1)中,打开氮气阀门(2),利用氮气瓶(14)中的氮气排空脱水釜中的空气。纤维采用玻璃纤维纱团(16),从纱架(15)上经过导纱网板(17)进行排纱,然后进入红外烘箱(18)。干燥后的纤维通过导纱网板(19)排布后,依次牵引通过浸胶槽(20)、预成型板(22)、固化定型模具(23)、后固化烘箱(24),最后固定在牵引机(25)上。封闭浸胶槽,打开气体流量计(11)通入氮气,保持氮气流量为0.1升/分钟(氮气为一种保护气体,对应的封闭区域为保护气体正压区域,通入保护气体保持该区域对外的保护气体正压状态),浸胶槽的温度控制在75℃。打开计量泵(13),将浸渍液通过喷淋头(21)注入到浸胶槽中,启动牵引机,开始进行生产。拉挤速度为0.15米/分钟,最后经过切割锯(26)进行切割,得到最终的玻璃钢产品(27),根据引入的纤维纱束的多少,玻璃纤维的含量可以控制在60~75wt%,以最终玻璃钢产品的质量计。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参见说明书第0037、0041段):浸胶槽是带有控温装置和氮气保护装置的,半封闭的浸胶槽,其特征是纤维束引入浸胶槽时经过软橡胶板上的细孔以防止带入过量的空气,而引出玻纤时,预成型板是镶嵌在浸胶槽内壁上的,并且预成型板直接与定型模具相连,以防止浸胶后的纤维与空气接触。内酰胺的阴离子开环聚合对水极其敏感,微量的水即可严重阻碍聚合的进行或者造成内酰胺单体转化率过低,用氮气防止空气中水汽的进入。可见,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一种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成型过程的保护方法,氮气以及浸胶槽中温度可实现纤维中及充氮气保护气的空间区域内易与树脂胶液发生不良副反应的成分被持续向外流动的氮气排出。
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1也可以看出封闭浸胶槽,打开气体流量计(11)通入氮气的保护气体区域在纤维增强复合材料拉挤成型设备纤维运动方向上,位于定型模具入口(即成型模具入口)前,该封闭保护气体区域具有纤维从此进入的纤维入口,且连接保护气体氮气瓶14,提供对外的保护气体正压区域。该封闭浸胶槽与定型(成型)模具通过预成型板与型模具相连通即固定贯通连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和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纤维中及通入保护气的空间区域内易与树脂胶液发生不良副反应的成分被保护气体从纤维入口排出,相应于对比文件1中封闭浸胶槽,权利要求1采用气压封闭装置,当采用注胶方式时,封闭装置位于注胶模具入口前,与注胶模具固定贯通连接,当采用浸胶方式时,浸胶装置位于封闭装置内部。
虽然对比文件1公开有氮气出口(参见图1),但基于对比文件1的纤维中及保护气的空间区域内易与树脂胶液发生不良副反应的成分被持续向外流动的氮气排出,具体从专门的氮气出口排出还是在纤维入口处排出仅是基于上述保护原理及方法,结合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便可做到,且效果可预期。对于封闭装置,对比文件1已经明确公开其生产工艺中要封闭浸胶槽,基于该封闭操作以及采用氮气保护气体进行排出与树脂胶液发生不良副反应的成分的保护原理,设置气压封闭装置,并将浸胶槽设于其内部仅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调整便能获得,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当采用注胶方式时,首先,注胶浸渍为本领域拉挤成型工艺中浸渍纤维材料的常规方式,其次,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浸胶、封闭及氮气保护方式,在对注胶浸渍进行保护时,为实现纤维中及保护区域内易与树脂胶液发生不良副反应的水分被保护气体排出,同时不影响胶液的注入,在注胶模具入口前设置保护气体气压封闭装置以对上述水分进行处理,然后与注胶模具固定贯通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上述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保护气体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保护气体为氮气(参见同上),而二氧化碳、干燥空气、惰性气体也为本领域常规的保护气体源,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保护对象如树脂胶液的种类而选择适宜的作为保护气体的上述气体无需花费创造性的劳动;常温、冷却或加热处理为本领域常规保护气体的状态。因此,权利要求2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1)首选,保护气体及其正压状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参见前述权利要求的评述。封闭装置的位置设置方面,本申请权利要求记载的是“当采用注胶方式时,该封闭装置与注胶模具固定贯通连接;当采用浸胶方式时,该封闭装置与成型模具固定贯通连接,此时浸胶装置位于封闭装置内部”。
对于浸胶方式,对比文件1已明确公开(参见说明书第32、55段):预成型板是镶嵌在浸胶槽内壁上的,并且预成型板直接与定型模具相连,以防止浸胶后的纤维与空气接触。封闭浸胶槽,打开气体流量计(11)通入氮气,保持氮气流量为0.1升/分钟,浸胶槽的温度控制在75℃。且结合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看出封闭浸胶槽,位于定型模具(即成型模具)入口前,该封闭浸胶槽与定型(成型)模具通过预成型板与型模具相连通即固定贯通连接。基于该封闭操作、采用氮气保护气体进行排出与树脂胶液发生不良副反应的成分的保护原理以及浸胶槽和预成型的位置关系,设置气压封闭装置,并将浸胶槽、预成型模具设于其内部仅是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调整便能获得,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且也能够实现对浸胶前纤维、浸胶装置、浸胶后纤维、预成型模具及预成型后纤维的保护。
当采用注胶方式时,根据专利法第59条规定: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权利要求1中并不曾涉及注胶方式时预成型模具的位置设置,因而不在评述范围之内,对于本申请权利要求1记载的注胶方式,首先,注胶浸渍为本领域常规的拉挤成型工艺中浸渍纤维材料的常规方式,其次,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浸胶、封闭及氮气保护方式,在对注胶浸渍进行保护时,为实现纤维中及保护区域内易与树脂胶液发生不良副反应的水分被保护气体排出,同时不影响胶液的注入,在注胶模具入口前设置保护气体气压封闭装置以对上述水分进行处理,然后与注胶模具固定贯通连接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讲是显而易见的,且封闭装置采用空腔结构为本领域常规设置方式。可见,对于注胶方式,本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封闭装置位置的设置能够显而易见获得,在此情况下,显然能够获得其相应的保护效果。
基于对比文件1的封闭、保护方法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能够显而易见获得本申请保护方法及装置的基础上,也能够获得实现本申请的防堵塞、连续化生产的效果。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上述意见陈述不足以表明本申请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2月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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