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控制植物病毒感染的方法和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07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4884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380062693.0
申请日:2013-10-16
复审请求人:孟山都技术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弛
合议组组长:王翔宇
参审员:张艳霞
国际分类号:C12N15/4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应当根据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因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和现有技术无法得知的技术效果不能作为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62693.0,名称为“用于控制植物病毒感染的方法和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孟山都技术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0月16日,最早优先权日为2012年10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8月0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5日以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5年05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199段(即第1-66页)、说明书附图图1-图13(即第1-18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214页;以及2017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治疗或预防植物中的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方法,其包括:向所述植物局部地施用包含双链RNA多核苷酸和转移剂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双链RNA多核苷酸与必需的番茄斑萎病毒属基因序列或其RNA转录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互补,其中病毒感染的症状或症状的发展在所述植物中相对于当在相同条件下生长时不用所述组合物治疗的植物是减少或排除的。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转移剂是有机硅表面活性剂组合物或包含在其中的化合物。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包含超过一种双链RNA多核苷酸,所述双链RNA多核苷酸与必需的番茄斑萎病毒属基因序列、所述必需的番茄斑萎病毒属基因序列的RNA转录物、或其片段的全部或一部分互补。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双链RNA多核苷酸选自由SEQ ID NO:47-103或其片段组成的组。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番茄斑萎病毒属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豆坏死花叶病毒、辣椒萎黄病病毒、落花生芽坏死病毒、落花生环斑病毒、落花生黄斑病毒、风仙花坏死斑病毒、鸢尾黄斑病毒、甜瓜黄斑病毒、花生芽坏死病毒、花生黄斑病毒、大豆叶脉坏死相关病毒、番茄褪绿斑病毒、番茄坏死环斑病毒、番茄斑萎病毒、番茄带斑病毒、西瓜芽坏死病毒、西瓜银色斑驳病毒以及绿皮密生西葫芦致命萎黄病病毒。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必需的番茄斑萎病毒属基因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核衣壳基因(N)、外壳蛋白基因(CP)、毒力因子NSm和NSs、以及RNA依赖性RNA聚合酶L节段(RdRp/L节段)。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必需的番茄斑萎病毒属基因选自由SEQ ID NO:13-46组成的组。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组合物是通过喷雾、撒粉来局部施用,或作为基质包裹的RNA施用于植物表面。
9. 一种包含双链RNA多核苷酸和转移剂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双链RNA多核苷酸与必需的番茄斑萎病毒属基因序列或其RNA转录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互补,其中所述组合物局部地施用于植物并且其中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症状或症状的发展在所述植物中相对于当在相同条件下生长时不用所述组合物治疗的植物是减少或排除的。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必需的基因序列选自由SEQ ID NO:13-46组成的组。
11.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转移剂是有机硅组合物。
12.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组合物,其中所述双链RNA多核苷酸选自由SEQ ID NO:47-103组成的组。
13. 一种减少必需的番茄斑萎病毒属基因表达的方法,其包括将番茄斑萎病毒属颗粒与包含双链RNA多核苷酸和转移剂的组合物接触,其中所述双链RNA多核苷酸与所述番茄斑萎病毒属中的必需基因序列或其RNA转录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互补,其中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症状或症状的发展在所述植物中相对于当在相同条件下生长时不用所述组合物治疗的植物是减少或排除的。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必需的基因序列选自由SEQ ID NO:13-46组成的组。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转移剂是有机硅化合物。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双链RNA多核苷酸选自由SEQ ID NO:47-103或其片段组成的组。
17. 一种鉴定当局部地治疗植物时适用于调节番茄斑萎病毒属基因表达的双链RNA多核苷酸的方法,其包括:a)提供包含与必需的番茄斑萎病毒属基因或其RNA转录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互补的区域的 多个双链RNA多核苷酸;b)用所述双链RNA多核苷酸中的一个或多个和转移剂局部地治疗所述植物;c)分析所述植物或提取物用于调节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症状;以及d)选择能调节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症状或发生的双链RNA多核苷酸。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转移剂是有机硅化合物。
19. 一种包含双链RNA多核苷酸和农药的混合物的农业化学组合物,其中所述双链RNA多核苷酸与必需的番茄斑萎病毒属基因序列或其RNA转录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互补,其中所述组合物局部地施用于植物并且其中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症状或症状的发展在所述植物中相对于当在相同条件下生长时不用所述组合物治疗的植物是减少或排除的。
20. 如权利要求19所述的农业化学组合物,其中所述农药选自由以下组成的组:抗病毒化合物、杀虫剂、杀真菌剂、杀线虫剂、杀细菌剂、杀螨剂、生长调节剂、化学绝育剂、化学信息素、驱避剂、引诱剂、信息素、取食刺激剂以及生物杀虫剂。”
驳回决定引用了对比文件1:CN102428187 A,公开日:2012年04月25日。
驳回决定认为:(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治疗或预防植物中的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31-32)公开了赋予番茄植物对多种植物病毒种的抗性的方法。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进一步描述了双链DNA的特点、表征了病毒感染症状,还包括使用转移剂。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治疗或预防植物中的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另一种预防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表5)实质上公开了miRNA与必需的番茄斑萎病毒属基因序列或其RNA转录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互补,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获得需要的双链RNA;抗番茄斑萎病毒物质能够使植物相对于对照减轻病毒感染症状或症状的发展从而知道番茄斑萎病毒感染是容易想到的;在植物局部施用dsRNA、dsDNA等多核苷酸时配合使用转移剂是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实验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也不具备创造性。基于前述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9-16也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17-18请求保护一种鉴定当局部地治疗植物时适用于调节番茄斑萎病毒属基因表达的双链RNA多核苷酸的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31-32)已经公开了利用dsRNA、miRNA等提供植物病毒抗性,包括番茄斑萎病毒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的筛选方法,获得权利要求17-18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7-18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9-20请求保护一种包含双链RNA多核苷酸和农药的混合物的农业化学组合物。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31-32)已经公开了利用dsRNA、miRNA等提供植物病毒抗性,包括番茄斑萎病毒的基础上,容易想到将其与农药混合制备成农业化学组合物,具体双链RNA和农药均为常规选择。因此,权利要求19-20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孟山都技术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4月1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附件1和2,但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
附件1:“Working with RNA: Hints and Tips”,www.bioline.com网站文章,未记载公开日,英文复印件,共6页;
附件2:“The next generation of insecticides: dsRNA is stable as a foliar-applied insecticide”,Keri San Miguel等,Pest Manag Sci,第72卷,第801-809页,公开日:2015年07月14日,英文复印件,共9页。
结合附件1-2,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的转染是系统性施用方法,不是局部施用方法。而本领域公认,RNA非常不稳定,容易受到RNase的作用(参见附件1),因而,在本发明之前,本领域技术人员相信,局部施用RNA将会被降解,从而不会有效果。局部施用RNA需要克服技术障碍(参见附件2)。而本申请实施例14证明了T25748处理的植物显著高于用其他多核苷酸处理的植物,表明番茄斑萎病毒感染的症状或症状的发展被降低或消除,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20具备创造性。(2)实施例14中示出T25748仅仅是示例性的dsRNA,要求申请人将保护范围限定至这一具体的示例性dsRNA是不合理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4月19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重申了驳回理由,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08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2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治疗或预防植物中的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31-33、35)公开了一种赋予番茄植物对多种植物病毒种的抗性的方法。尽管,权利要求1中还使用“病毒感染的症状或症状的发展在所述植物中相对于当在相同条件下生长时不用所述组合物治疗的植物是减少或排除的”对方法的功能和效果进行了描述,但没有证据表明其隐含了请求保护的方法使用了具有特定的原料、步骤和/或参数。因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局部地施用包含双链RNA多核苷酸和转移剂的组合物。由于,实施例14中记载的实验数据之间相互矛盾从而导致其不足以证明T25748治疗组能够解决治疗或预防植物中的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技术问题,本申请说明书的其他部分也未记载足以证明dsRNA和转移剂的组合物局部施用能够解决治疗植物的病毒感染的技术问题的实验数据。因此,根据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所确定的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仅是:提供一种向植物局部施用包含dsRNA和转移剂组合物的方法,而非提供一种通过局部施用包含dsRNA和转移剂组合物以治疗或预防植物中的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方法。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针对番茄斑萎病毒属的dsRNA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用本领域常规实验手段任意地选择将其与现有技术已知的转移剂配制成组合物,并通过喷洒或涂抹等方式局部施用给植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同理,权利要求9、13也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8、10-12、14-1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8、10-12、14-16也不具备创造性。(2)如果,复审请求人能够提出合理解释,从而使得涉及T25748的实验数据足以证明其能够解决治疗或预防植物中的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技术问题,则,对于权利要求1-16中除T25748 Silwet L77 胡椒以外的其他技术方案,由于dsRNA的结构、转移剂的种类、植物的种类均会影响预防和治疗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期使用其他dsRNA和/或转移剂局部地使用给其他植物也能够具有治疗或预防植物中的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效果,没有证据表明可以将保护范围扩大到T25748以外的其他dsRNA是合理的。其解决的技术问题仍然是:提供一种向植物局部施用包含dsRNA和转移剂组合物的方法,而非提供一种通过局部施用包含dsRNA和转移剂组合物以治疗或预防植物中的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方法。因此,基于同样的理由,权利要求1-16仍然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7-18请求保护一种鉴定当局部地治疗植物时适用于调节番茄斑萎病毒属基因表达的双链RNA多核苷酸的方法。权利要求19-20请求保护一种包含双链RNA多核苷酸和农药的混合物的农业化学组合物。在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31-33、35)已经公开了针对番茄斑萎病毒的dsRNA干扰病毒外壳蛋白基因、病毒移动蛋白基因或病毒复制基因的表达的基础上,筛选、鉴定可能能够调节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症状或发生的dsRNA是本领域筛选活性物质的常规实验手段,将其与农药混合构建成组合物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7-20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表15和17是在特异性选择的植物区域中的叶组织穿孔上进行ELISA测定,不能代表整株植物,仅用于定性方式确定病毒是否存在。表14、图12A和图12B的植物高度测量表明植物病毒感染可以通过局部施用T25748来治疗,已清楚地证明了本发明的有效性。(2)实施例中描述的特定dsRNA(T25748)、转移剂(Silwet L-77)和植物(胡椒)仅仅是非限制性实施方案,将权利要求的范围限定到这些示例性实施方式是不合理的,阅读本申请说明书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理解说明书中描述的dsRNA、转移剂和植物的具体实例可以容易地用其他实例替换。因此,权利要求1-20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由于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未提交修改的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同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即:2015年05月29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国际申请的中文译文的说明书第1-66页(即1-199段)、说明书附图第1-18页(即图1-图13)、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214页;以及2017年04月1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0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应当根据要求保护的发明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的区别特征所能达到的技术效果确定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因而,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和现有技术无法得知的技术效果不能作为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治疗或预防植物中的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方法。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31-33、35)公开了:一种赋予番茄植物对多种植物病毒种的抗性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在所述植物中表达至少两个共同提供对所述多种植物病毒种的抗性的核酸序列,其中利用至少两种不同的作用方式提供该抗性,包括选自dsRNA、miRNA和干扰病毒颗粒组装的序列的至少两个序列的表达。其中抗性包括对菜豆金色花叶病毒、番茄斑萎病毒或马铃薯X病毒的抗性。对至少一种所述植物病毒种所提供的抗性通过产生dsRNA的核酸构建体的表达提供。dsRNA干扰病毒外壳蛋白基因、病毒移动蛋白基因或病毒复制基因的表达(即隐含了双链RNA多核苷酸与必需的番茄斑萎病毒属基因序列或其RNA转录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互补)。尽管,权利要求1中还使用“病毒感染的症状或症状的发展在所述植物中相对于当在相同条件下生长时不用所述组合物治疗的植物是减少或排除的”对方法的功能和效果进行了描述,但没有证据表明其隐含了请求保护的方法使用了具有特定的原料、步骤和/或参数。因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限定了局部地施用包含双链RNA多核苷酸和转移剂的组合物。
尽管,本申请实施例14记载了T25748和Silwet L77局部施用给胡椒后,接受治疗的植物显著高于用其他多核苷酸治疗的植物和仅病毒对照的实验数据,即T25748和Silwet L77局部施用能够治疗胡椒的番茄斑萎病毒感染的实验数据,但权利要求1中使用“与必需的番茄斑萎病毒属基因序列或其RNA转录物的全部或一部分互补”对dsRNA的结构进行了上位概括,使用“转移剂”和“植物”进行了上位概括,对于除T25748 Silwet L77 胡椒以外的使用其他dsRNA和/或转移剂局部地使用给其他植物的其他技术方案,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由于dsRNA的结构会影响其稳定性、被植物摄取的效果、对病毒的抑制效果;转移剂的种类会影响dsRNA被植物摄取的效果;植物的种类会影响dsRNA被植物摄取的效果、dsRNA的病毒抑制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根据本申请记载的实验数据和现有技术预期上述其他技术方案也能够具有治疗或预防植物中的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效果。因此,对于上述其他技术方案,其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向植物局部施用包含dsRNA和转移剂组合物的方法,而非提供一种通过局部施用包含dsRNA和转移剂组合物以治疗或预防植物中的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方法。在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针对番茄斑萎病毒属的dsRNA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用本领域常规实验手段任意地选择将其与现有技术已知的转移剂配制成组合物,并通过喷洒或涂抹等方式局部施用给植物。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其具有的效果是可以预期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同理,权利要求9、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11、1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转移剂种类的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3是对dsRNA的数量的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病毒种类的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6是对dsRNA所针对的基因种类的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局部施用具体方式的进一步限定。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常规选择转移剂的种类、dsRNA的数量和局部施用的具体方式,也可以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病毒和基因种类的基础上常规选择其他病毒和/或基因设计并制备获得相应的dsRNA。即权利要求2-3、5-6、8、11、15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3、5-6、8、11、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4、12、16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dsRNA结构的进一步限定,如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所述,本申请没有记载足以证明表5中SEQ ID NO:47-103所示的dsRNA或其片段能够解决治疗或预防植物中的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技术问题的实验数据。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需要可以采用常规实验手段任意地设计并制备权利要求4、12、16所限定结构的dsRNA。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4、12、1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7、10、1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对基因结构的进一步限定。SEQ ID NO:13-46均是现有技术已知的番茄斑萎病毒属必需基因,针对已知基因设计并制备相应的dsRNA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而如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所述,本申请也未记载足以证明针对上述基因的dsRNA和转移剂的组合物能够解决治疗或预防植物中的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技术问题的实验数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7、10、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一种鉴定当局部地治疗植物时适用于调节番茄斑萎病毒属基因表达的双链RNA多核苷酸的方法。首先,在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31-33、35)已经公开了针对番茄斑萎病毒的dsRNA干扰病毒外壳蛋白基因、病毒移动蛋白基因或病毒复制基因的表达的基础上,将其局部地给予植物,或者与其他物质配制成组合物并局部地给予植物,当不论是否能够筛选到具有所需活性的dsRNA时,实施上述步骤以筛选、鉴定可能能够调节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症状或发生的dsRNA是本领域筛选活性物质的常规实验手段。其次,如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所述,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期是否能够筛选获得除T25748以外的其他的有所需活性的dsRNA,从而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先确定权利要求17请求保护的方法能够解决“鉴定并获得”当局部地治疗植物时适用于调节番茄斑萎病毒属基因表达的双链RNA多核苷酸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8是对转移剂种类的进一步限定,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择与dsRNA组合使用的物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18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19请求保护一种包含双链RNA多核苷酸和农药的混合物的农业化学组合物。在对比文件1(参见权利要求31-33、35)已经公开了针对番茄斑萎病毒的dsRNA干扰病毒外壳蛋白基因、病毒移动蛋白基因或病毒复制基因的表达的基础上,将其与农药混合构建成组合物是本领域的常规实验手段。本申请没有记载不含转移剂的dsRNA能够通过局部地使用与植物从而治疗植物的实验数据,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预期dsRNA和农药的混合物的农业化学组合物能够解决治疗或预防植物中的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技术问题。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20是对农药种类的进一步限定,其均为本领域常规的农药组分,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常规选用,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0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认为:如针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中所述,dsRNA的结构、转移剂的种类、植物的种类均会影响预防和治疗效果。本申请仅验证了T25748和Silwet L77局部地施用给胡椒的实验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难以预期使用其他dsRNA和/或转移剂局部地使用给其他植物也能够具有治疗或预防植物中的番茄斑萎病毒属感染的效果。申请人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将保护范围扩大到T25748以外的其他dsRNA是合理的,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阅读本申请说明书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将理解说明书中描述的dsRNA、转移剂和植物的具体实例可以容易地用其他实例替换。因此,权利要求1-20请求保护的除T25748 Silwet L77 胡椒以外的其他技术方案仍然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综上,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