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制造具有内部连通口的多歧管总成的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705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64552
优先权日:2013-05-15
申请(专利)号:201480027672.X
申请日:2014-05-12
复审请求人:开利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杨轶
合议组组长:孙洁
参审员:李凯
国际分类号:F28D1/04;F28D1/053;F28F9/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在现有技术中存在将所述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7672.X,名称为“用于制造具有内部连通口的多歧管总成的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开利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5月12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5月15日,公开日为2016年3月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3-16和19相对于对比文件1(EP1657513A1,公开日为2006年5月17日)、对比文件2(JP特开2001-174191A,公开日为2001年6月29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其他说明部分,指出权利要求1-12和17-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通过设置第一流体连通口、第二流体连通口和分隔件来促使流体在处于中间位置的第二歧管的被分隔开的两个腔室中分别朝向两个相反的方向流动。而驳回决定中认为: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都公开了在歧管内设置隔板使得进入歧管内的换热流体被折流,从而增大换热介质的流程,提高换热效率;本申请中“通过设置第一流体连通口、第二流体连通口和分隔件来促使流体在处于中间位置的第二歧管的被分隔开的两个腔室中分别朝向两个相反的方向流动”实际上是由于在第二歧管中设置隔板之后,这种结构所带来的必然效果,只要是流体分别从隔板的两侧进入第二歧管的两个腔室中,其必然会使得流体朝相反的方向流动。对比文件2的第二歧管中也设置有隔板将第二歧管分隔为两个不同的腔室,而当流体分别从隔板两侧进入到第二歧管的两个腔中,其流体的流动方向也必然是相反的。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1月13日提交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1-40段(1-10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7年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9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制造歧管总成的方法,其中所述歧管总成的界定了第一流体腔室的第一歧管与界定了第二流体腔室的第二歧管之间以及界定了第三流体腔室的第三歧管与所述第二流体腔室之间成内部流体连通,所述第一歧管与所述第二歧管沿着所述第一歧管的壁与所述第二歧管的壁之间的纵向地延伸的第一分界面以平行关系接合,并且所述第二歧管与所述第三歧管沿着所述第二歧管的壁与所述第三歧管的壁之间的纵向地延伸的第二分界面以平行关系接合,所述方法包括:
在所述第一歧管和所述第二歧管中的一个的与所述第一分界面完全对置的壁中形成第一进入口;
在所述第一分界面处形成延伸穿过所述第一歧管的壁和所述第二歧管的壁的第一流体连通口,所述第一流体连通口在所述第一流体腔室与第二流体腔室之间界定第一流体通道;
在所述第二歧管和所述第三歧管中的一个的与所述第二分界面完全对置的壁中形成第二进入口;
在所述第二分界面处形成延伸穿过所述第二歧管的壁和所述第三歧管的壁的第二流体连通口,所述第二流体连通口在所述第二流体腔室与第三流体腔室之间界定第二流体通道;以及
密封地塞住所述第一进入口和所述第二进入口;
其中,在所述第二歧管内设置分隔件,用于将所述第二歧管分割成第一内部腔室和第二内部腔室,从而使得经由所述第一流体连通口流入到所述第一内部腔室中的流体、经由所述第二流体连通口流入到所述第二内部腔室的流体分别朝向两个相反的方向流动。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通过挤出工艺使所述歧管总成形成为一体化歧管总成。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形成所述进入口和所述流体连通口包括通过钻孔操作来形成所述进入口和流体连通口。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形成所述进入口和所述流体连通口包括首先通过第一钻孔操作来形成所述进入口并且之后通过第二钻孔操作来形成所述流体连通口。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形成所述进入口和所述流体连通口包括首先通过冲孔操作来形成所述进入口并且之后通过钻孔操作来形成所述流体连通口。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形成所述进入口和所述流体连通口包括首先通过第一冲孔操作来形成所述进入口并且之后通过第二冲孔操作来形成所述流体连通口。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密封地塞住所述进入口包括将插塞以其中形成所述进入口的所述歧管成压入配合关系来插入至所述进入口中以及将所述所插入的插塞钎焊至其中形成所述进入口的所述歧管。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所插入的插塞包括端盖和柄,所述柄从所述端盖延伸至所述进入口中并且所述端盖邻接其中形成所述进入口的所述歧管的外表面。
9.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将所述端盖钎焊至其中形成所述进入口的所述歧管的所述外表面。
10.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进一步包括:
形成与所述第一进入口沿纵向间隔开的至少一个额外进入口;
在所述分界面处形成延伸穿过所述第一歧管的壁和所述第二歧管的壁的至少一个额外流体连通口,所述至少一个额外流体连通口在所述第一流体腔室和第二流体腔室之间界定了与所述第一流体通道沿纵向间隔开的额外流体通道;以及
密封地塞住所述至少一个额外进入口。
11.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进入口和所述第一流体连通口中的至少一个是非圆形的。
1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歧管和第二歧管中的每一个具有内径,并且
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
将所述第一流体连通口的直径尺寸设定成使得对于所述第一歧管和所述第二歧管中的每一个,所述歧管内径对所述连通口直径的比具有在3至13的范围中的值;和
将所述第一歧管和第二歧管的相邻连通口之间的纵向间距选择连接成使得对于所述第一歧管和第二歧管中的每一个,连通口间距对所述歧管内径的比具有在0.5至4的范围中的值。
13. 一种用于制造歧管总成的方法,其中所述歧管总成的界定了第一流体腔室的第一歧管与界定了第二流体腔室的第二歧管之间以及界定了第三流体腔室的第三歧管与所述第二流体腔室之间成内部流体连通,所述方法包括:
形成所述歧管总成,其中所述第一歧管与所述第二歧管沿着所述第一歧管的壁与所述第二歧管的壁之间的纵向延伸的第一分界面以平行关系接合,并且所述第二歧管与所述第三歧管沿着所述第二歧管的壁与所述第三歧管的壁之间的纵向延伸的第二分界面以平行关系接合;
在所述第一歧管的与所述第一歧管与所述第二歧管之间的所述第一分界面完全对置的壁中形成第一进入口;
在所述第一分界面处形成延伸穿过所述第一歧管的所述壁和所述第二歧管的所述壁的第一流体连通口,所述第一流体连通口在所述第一流体腔室与第二流体腔室之间界定流体流动通道;
在所述第三歧管的与所述第二歧管与所述第三歧管之间的所述第二分界面完全对置的壁中形成第二进入口;
在所述第二分界面处形成延伸穿过所述第三歧管的所述壁和所述第二歧管的所述壁的第二流体连通口,所述第二流体连通口在所述第二流体腔室与第三流体腔室之间界定流体流动通道;以及
密封地塞住形成于所述第一歧管中的所述第一进入口和形成于所述第三歧管中的所述第二进入口中的每一个;其中,在所述第二歧管内设置分隔件,用于将所述第二歧管分割成第一内部腔室和第二内部腔室,从而使得经由所述第一流体连通口流入到所述第一内部腔室中的流体、经由所述第二流体连通口流入到所述第二内部腔室的流体分别朝向两个相反的方向流动;并且
其中,所述第一连通口和所述第二连通口的数目和尺寸是基于处于两相混合物状态下的流体中蒸气和液体的量以维持所要的流体流量分布和相适合的压力差来进行设置的。
14.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形成所述歧管总成包括通过挤出工艺使所述歧管总成形成为一体化歧管总成。
15.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进入口和所述第一流体连通口中的至少一个是非圆形的。
16. 如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第一歧管和第二歧管中的每一个具有内径,并且所述方法还包括以下中的至少一个:
将所述第一流体连通口的直径尺寸设定成使得对于所述第一歧管和所述第二歧管中的每一个,所述歧管内径对所述连通口直径的比具有在3至13的范围中的值;和
将所述第一歧管和第二歧管的相邻连通口之间的纵向间距选择连接成使得对于所述第一歧管和第二歧管中的每一个,连通口间距对所述歧管内径的比具有在0.5至4的范围中的值。
17.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制造的歧管总成。
18. 如权利要求17所述的歧管总成,其中所述连通口间距对所述连通口直径的比具有在5至25的范围中的值。
19. 一种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方法制造的歧管总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进行了意见陈述,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通过设置第一流体连通口、第二流体连通口和分隔件来促使流体在处于中间位置的第二歧管的被分隔开的两个腔室中分别朝向两个相反的方向流动;(2)权利要求13中还另外限定并阐明了以下技术特征:“其中,所述第一连通口和所述第二连通口的数目和尺寸是基于处于两相混合物状态下的流体中蒸气和液体的量以维持所要的流体流量分布和相适合的压力差来进行设置的”。而对比文件1的教导是远离于根据本发明技术方案中的两相制冷剂混合物设置以及上述的第一流体连通口、第二流体连通口的设置数目和尺寸是基于两相制冷剂混合物中蒸气和液体的量以维持所要的流体流量分布和相适合的压力差来进行设置的。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1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创造性,合议组在评价创造性时,将对比文件2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合议组认为:新增的特征已被对比文件2公开,另外,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中不涉及流体类型,以及歧管运行压力,而且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根据流体的流量分布以及压力差,在对比文件1和2的基础上,合理的配置连通口,这种设置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1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仅进行了意见陈述,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特征“在所述第二歧管内设置分隔件,用于将所述第二歧管分割成第一内部腔室和第二内部腔室,从而使得经由所述第一流体连通口流入到所述第一内部腔室中的流体、经由所述第二流体连通口流入到所述第二内部腔室的流体分别朝向两个相反的方向流动”。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国际申请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1月13日提交的中文文本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1-40段(1-10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图1-6;2017年9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19项作为审查文本。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在现有技术中存在将所述区别特征引入到所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中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也未产生任何意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该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沿用复审通知书中引用的两篇对比文件2和1。
独立权利要求1、13、17和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和13请求保护一种制造歧管总成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热交换器,其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其说明书第[0013]-[0031]段,附图11-12):该热交换器的歧管总成界定了第一流体腔室的第一歧管2a’与界定了第二流体腔室的第二歧管2b”之间以及界定了第三流体腔室的第三歧管2c’与所述第二流体腔室之间通过连通孔26成内部流体连通,所述第一歧管2a’与第二歧管2b”沿着所述第一歧管2a’的壁与所述第二歧管2b”的壁之间的纵向地延伸的第一分界面以平行关系接合,并且所述第二歧管2b”与所述第三歧管2c’沿着所述第二歧管2b”的壁与所述第三歧管2c’的壁之间的纵向地延伸的第二分界面以平行关系接合;在第一歧管上形成了第一进入口7;在第一分界面处形成延伸穿过所述第一歧管2a’的壁和所述第二歧管2b”的壁的第一流体连通口26,所述第一流体连通口在所述第一流体腔室与第二流体腔室之间界定第一流体通道;在第三歧管2c’上形成第二出口8;在所述第二分界面处形成延伸穿过所述第二歧管的壁和所述第三歧管的壁的第二流体连通口26,所述第二流体连通口26在所述第二流体腔室与第三流体腔室之间界定第二流体通道;在所述第二歧管2b”内设置分隔件27,用于将所述第二歧管分割成第一内部腔室28和第二内部腔室29,从而使得经由所述第一流体连通口流入到所述第一内部腔室中的流体、经由所述第二流体连通口流入到所述第二内部腔室的流体分别朝向两个相反的方向流动。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 第一进入口形成在与第一分界面完全对置的壁中;第二进入口形成在与第二分界面完全对置的壁中;密封的塞住第一进入口和第二进入口。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合理设置进出口和密封进出口,从而提高换热效率。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交换器(参见其说明书第[0021]-[0034]段,附图1-5),通入口17(相当于第一进入口)形成在与第一分界面完全对置的壁中;盖部件18可以用于密封通入口17。而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1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合理设置进出口和密封进出口的,而如果设置有三组歧管,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完全可以在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基础上,将第二进入口设置在与第二分界面完全对置的壁中;如果需要两个流体在歧管中流动,也可以将第二出口设置成第二进口,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第一进入口形成在与第一分界面完全对置的壁中;第二进入口形成在与第二分界面完全对置的壁中;密封地塞住形成于所述第一歧管中的所述第一进入口和形成于所述第三歧管中的所述第二进入口中的每一个;所述第一连通口和所述第二连通口的数目和尺寸是基于处于两相混合物状态下的流体中蒸气和液体的量以维持所要的流体流量分布和相适合的压力差来进行设置的。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合理设置进出口、密封进出口和如何合理分布流体,从而提高换热效率。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热交换器(参见其说明书第[0021]-[0034]段,附图1-5),通入口17(相当于第一进入口)形成在与第一分界面完全对置的壁中;盖部件18可以用于密封通入口17。而且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为解决相应技术问题所起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合理设置进出口和密封进出口的,而如果设置有三组歧管,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在对比文件1给出的技术启示基础上,将第二进入口设置在与第二分界面完全对置的壁中;如果需要两个流体在歧管中流动,也可以将第二出口设置成第二进口,这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另外,既然可以密封一个进出口,当然也可以根据需要密封所有的进出口。因此,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给出了将上述技术特征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启示。
而基于处于两相混合物状态下的流体中蒸气和液体的量以维持所要的流体流量分布和相适合的压力差来设置连通口的尺寸和数量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可以根据流体状态来进行灵活设置。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3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3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3)由于权利要求1和13不具备创造性,参见上述评述,权利要求17和19中利用权利要求1,13的方法制造的歧管总成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独立权利要求17和19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也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创造性。
2. 权利要求2-12、14-16和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对于权利要求2和14,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021]-[0025]段,附图1、3-5):通过挤出工艺使歧管总成形成一体化歧管总成。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2和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对于权利要求3-6,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需要选择不同的方式形成进入口和连通口,其中用钻孔、冲孔操作形成进入口和流体连通口均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而先通过钻孔或冲孔操作形成进入口,再通过钻孔或冲孔操作形成流体连通口,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于权利要求7-9,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25段,附图1、3-5):通过密封塞18(相当于插塞)塞住进入口17,同时密封之后再进行焊接,其中密封塞18是以压入配合关系插入歧管的进入口17的;根据附图4、5可以确定密封塞18包括端盖和柄,其中柄从端盖延伸至进入口17中并且端盖邻接其中形成进入口17的歧管的外表面。而钎焊也是本领域常规的焊接方式。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7-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对于权利要求10,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25段,附图1、3-5):可根据需要在分界面14沿歧管的纵向上设置多个流体连通口14,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直接地、毫无疑义地确定每一个流体连通口14均对应一个进入口17,且每一个流体连通口14均在流体腔室6、7之间界定流体通道,同时通过密封塞18塞住每一个进入口17。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对于权利要求11和15,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需要设置进入口和流通口的形状,其中将进入口和流体连通口中的至少一个设置为非圆形的,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要求所作的的常规选择。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对于权利要求12和16,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21、25段,附图1、3-5):各歧管具有内径,流体连通口具有直径,各歧管具有内径,多个连通口14之间具有纵向间距;根据附图3可以确定流体连通口14的直径比歧管6、7的直径小。且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流体连通口的直径设置的过小会影响两个歧管之间流体的连通,而流体连通口的直径设置的过大则会影响歧管的结构强度、密封效果等,根据对比文件1的附图可以确定流体连通口14的直径比歧管6、7的直径小,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为平衡流体连通口的连通功能、换热效率以及歧管的结构强度,可合理地设置两个歧管之间流通口的直径大小,其中将歧管内径与连通口直径的比设置在3至13的范围中,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合理范围;另外连通口设置的过于密集则会减小歧管的结构强度、密封效果等,设置的过于稀疏则难以实现两个歧管之间流体的有效连通,在此基础上,将相邻两个歧管之间连通口的纵向间距与歧管内径的比设置在0.5-4之间,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有限的试验即可得到的合理范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对于权利要求18,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根据需要合理设置相邻两个歧管之间流通口的纵向间距,其中将连通口的纵向间距与连通口直径的比设置在5-25之间,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有限的实验即可得到的合理范围。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 对于复审请求人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经过讨论后认为:
从对比文件2公开的内容看,明确公开了在第二歧管2b“内设置分隔件27,将第二歧管分割成了两个内部腔室”,尽管图11和12仅示出了整个热交换器内部流体的走向,而没有示出第二歧管2b内流体走向,但是事实上对比文件2已经完全公开了上述结构,经由所述第一流体连通口流入到所述第一内部腔室中的流体、经由所述第二流体连通口流入到所述第二内部腔室的流体必然会分别朝向两个相反的方向流动,即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上述特征。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具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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