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向预应力U形渡槽波纹管孔道定位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双向预应力U形渡槽波纹管孔道定位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31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73881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70011.3
申请日:2016-03-23
复审请求人: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段诚
合议组组长:蔡健
参审员:招阳
国际分类号:E02B5/0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70011.3,名称为“双向预应力U形渡槽波纹管孔道定位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河南省水利勘测设计研究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3月23日,公开日为2016年7月2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1月2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常用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17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1-4以及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中引用了以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大型‘U型’薄壳渡槽后张双向预应力施工技术”,赵琴芳、齐建军,《水利科技与经济》,第10卷第1期,第22-24页,公开日为2004年2月15日;
对比文件2:“南水北调沙河渡槽预应力结构设计与配筋优化”,张玉明 等,《人民长江》,第44卷第16期,第9-11页,公开日为2013年8月28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双向预应力U形渡槽波纹管孔道定位方法,包括槽身钢筋笼的纵向波纹管定位和环向波纹管定位;其特征在于:
所述纵向波纹管定位按照下述步骤进行:
第一步、所述槽身钢筋笼的内侧环向钢筋、外侧环向钢筋定位绑扎完毕后,根据设计的下层纵向波纹管位置,在所述外侧环向钢筋上位于每根所述下层纵向波纹管的左、右侧各焊接一根下层竖向钢筋,并在外侧环向钢筋上位于每根下层纵向波纹管的上、下侧各焊接一根水平钢筋,每根下层竖向钢筋的顶部与槽身钢筋笼的折线钢筋焊接;
第二步、根据设计的上层纵向波纹管位置,在所述折线钢筋上位于每根所述上层纵向波纹管的左、右侧各焊接一根上层竖向钢筋,每根所述的上层竖向钢筋的顶部与所述内侧环向钢筋焊接;然后在上层纵向波纹管的上、下侧各布置一根弧线钢筋,将所述的二根弧线钢筋与每根上层竖向钢筋焊接;
第三步、沿槽身钢筋笼的纵向,按照设计的距离复步上述第一、第二步骤,完成纵向波纹管定位网的施工;
所述环向波纹管定位按照下述步骤进行:
第一步、所述槽身钢筋笼的内侧纵向钢筋、外侧纵向钢筋定位绑扎完毕后,在位于沿纵向间隔设置的每根环向波纹管前、后侧位置各设置一根直线钢筋,所述每根直线钢筋的上、下端部分别与对应的内侧纵向钢筋、外侧纵向钢筋焊接;
第二步、在所述每根环向波纹管前、后侧的直线钢筋之间分别焊接水平钢筋,所述每根水平钢筋分别位于对应的环向波纹管下方并通过钢丝与对应的环向波纹管连接固定,完成环向波纹管定位网的施工。”
驳回决定中认为: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槽身钢筋笼具体包括内外侧环向钢筋、内外侧纵向钢筋;②纵向波纹管分上下两层,还具有折线钢筋、上下层竖向钢筋、上下水平钢筋、上下弧线钢筋,上下层纵向波纹管、槽身内外侧环向钢筋、折线钢筋、上下层竖向钢筋、上下水平钢筋、上下弧线钢筋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和连接方式;③环向预应力筋外设置波纹管,还具有前后直线钢筋、水平钢筋,环向波纹管、槽身内外侧纵向钢筋、前后直线钢筋、水平钢筋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和连接方式。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上、下层纵向钢绞线和环向钢绞线以及相应的波纹管孔道的技术启示;同时为了进一步提高纵向波纹管定位网的整体强度容易想到设置折线钢筋;结合对比文件1公开的采用井字钢筋架将钢绞线(波纹管)固定,能有效防止波纹管左右摆动、上浮,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技术特征②、③ ;其余的区别技术特征都是本领域常规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1月2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首先,对比文件1并没有涉及如何在固定波纹管的同时,增加槽身钢筋笼的强度,也没有公开槽身钢筋笼的具体结构,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不能得到在波纹管位置的四周均焊接钢筋对波纹管进行定位,并将固定波纹管的钢筋焊接在槽身钢筋笼上;其次,对比文件2是在没有布置波纹管的情况下对钢束的布置进行优化,对比文件2公开的优化方法并不一定在布置波纹管的情况下适用;再次,对比文件1、2为相互独立的技术方案,二者没有结合启示,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并不能显而易见地得到在波纹管位置的四周均焊接钢筋对波纹管进行定位,并将固定波纹管的钢筋焊接在槽身钢筋笼上。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2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相同,即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申请文件。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现有技术没有给出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应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并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为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相对于现有技术具备创造性。
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双向预应力U形渡槽波纹管孔道定位方法。
对比文件1(“大型‘U型’薄壳渡槽后张双向预应力施工技术”,赵琴芳、齐建军,《水利科技与经济》,第10卷第1期,2004年2月15日,第22-24页)公开了一种双向预应力U形渡槽施工技术,其中包含有波纹管孔道定位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22页摘要及图1、第23页):槽身底部纵向配置有粘结预应力直线筋,采用预埋波纹管(钢管)预留孔道和先进的压力灌浆工艺,横向配置无粘结预应力环向筋;钢绞线定位支架安装:采用布置通长定位筋方法,先在定位筋上按钢绞线设计间距垂直焊接长短钢筋,短钢筋可预先焊好,然后将此通长钢筋与外层钢筋架点焊固定,待钢绞线(波纹管)安装完毕,再用一根通长钢筋压住钢绞线(波纹管),匝丝绑紧,以免浇筑混凝土时钢绞线和波纹管左右摆动、上浮,此种定位方法形成一井字钢筋架将钢绞线箍住;横向预应力钢铰线安装:无粘结钢铰线布置于内外层钢筋之间,其安装是在内外层钢筋(槽身钢筋笼)安装完成之后进行的,先根据设计位置测量准确定位作好标记,焊接定位支架,然后逐根安装绑扎钢绞线。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①槽身钢筋笼具体包括内外侧环向钢筋、内外侧纵向钢筋;②纵向波纹管分上下两层,还具有折线钢筋、上下层竖向钢筋、上下水平钢筋、上下弧线钢筋,上下层纵向波纹管、槽身内外侧环向钢筋、折线钢筋、上下层竖向钢筋、上下水平钢筋、上下弧线钢筋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和连接方式;③环向预应力筋外设置波纹管,还具有前后直线钢筋、水平钢筋,环向波纹管、槽身内外侧纵向钢筋、前后直线钢筋、水平钢筋之间的相互位置关系和连接方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波纹管位置的准确性及波纹管与钢筋笼固定的强度。
对比文件2(“南水北调沙河渡槽预应力结构设计与配筋优化”,张玉明 等,《人民长江》,第44卷第16期,2013年8月28日,第9-11页)公开了一种U形渡槽的预应力结构设计,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第9页第1节、第10页左栏第1段及图1):梁式渡槽为双向预应力薄壁U形结构;采用平面法进行初步预应力筋估算,后期采用三维有限元法复核,最终确定的沙河U形预应力渡槽为双向有粘结预应力混凝土结构,纵向共布置27孔预应力钢绞线,纵向预应力筋线型为直线,槽身底部布置21孔钢绞线,底部钢绞线采用圆形锚具、圆形波纹管(即下层纵向波纹管);槽身上部两侧共布置6孔钢绞线,上部钢绞线采用扁形锚具、扁形波纹管(即上层纵向波纹管);槽身环向布置71孔钢绞线,采用扁形锚具、扁形波纹管(即环向预应力筋外也设置波纹管);对槽身建立三维有限元模型,依据数值分析,可通过以下方案消除端部小片拉应力:①增加槽身上部纵向预应力筋,②槽身底部纵向预应力筋上移,③加密端部环向预应力筋。
对比文件2涉及双向预应力U形渡槽结构,公开了U形渡槽包括纵向和环向波纹管,纵向波纹管分为上层纵向波纹管和下层纵向波纹管,波纹管内设预应力钢筋,旨在解决U形渡槽纵向和环向预应力筋的优化设计消除槽身内部在端部小片区域出现拉应力的问题,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波纹管定位方法、波纹管的具体定位结构、槽身钢筋的具体结构和折线钢筋,也没有公开纵向、环向波纹管定位使用多种钢筋组合定位的技术手段,也未涉及解决在提高槽身钢筋笼整体刚度的同时固定波纹管的技术问题,可见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同时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使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具备提高槽身钢筋笼定位钢筋的刚度,保证波纹管定位准确性以减少后期人工调整工作量的有益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非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意见中认为:本申请的定位方法实质就是采用井字形钢筋架对波纹管进行定位,井字形钢筋架与周围主筋焊接,且在上、下层纵向波纹管的定位钢筋之间设置了折线钢筋。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井字钢筋架将波纹管箍住,也公开了波纹管的定位支架与槽身钢筋笼的外层钢筋架焊接,将波纹管与槽身钢筋笼固定成为一个整体。对比文件2给出了设置上、下层纵向钢绞线和环向钢绞线以及相应的波纹管孔道的技术启示。且通过增设桁架钢筋等方式来满足钢筋笼吊装时的刚度需求,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当对比文件1的波纹管安装定位方法定位对比文件2的波纹管孔道时,根据其上、下层纵向波纹管和环向波纹管的具体布置,并结合本领域中提高钢筋笼刚度的常用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得到本申请的波纹管定位网的具体结构及其定位方法。
合议组经审理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是通过在槽身钢筋笼中设置折线钢筋将槽身钢筋笼分为上下两层,在波纹管的四周焊接钢筋对波纹管进行定位,并且将上层竖向钢筋与弧线钢筋焊接,上层竖向钢筋顶端、下层竖向钢筋底端、水平钢筋焊接在钢筋笼的内侧和外侧环向钢筋上,上层竖向钢筋的下端、下层竖向钢筋的顶端焊接在折线钢筋上的技术手段,解决波纹管在槽身钢筋笼上定位强度不足、定位不准确的问题。而对比文件2涉及双向预应力U形渡槽结构,公开了U形渡槽包括纵向和环向波纹管,纵向波纹管分为上层纵向波纹管和下层纵向波纹管,波纹管内设预应力钢筋,旨在解决U形渡槽纵向和环向预应力筋的优化设计消除槽身内部在端部小片区域出现拉应力的问题,并未公开区别技术特征中的波纹管定位方法、波纹管的具体定位结构、槽身钢筋的具体结构和折线钢筋,也没有公开纵向、环向波纹管定位使用多种钢筋组合定位的技术手段,也未涉及解决在提高槽身钢筋笼整体刚度的同时固定波纹管的技术问题。
因此,对比文件2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并且也没有证据证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具备提高槽身钢筋笼定位钢筋的刚度,保证波纹管定位准确性以减少后期人工调整工作量的技术效果,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备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2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