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透镜组合及应用透镜组合的照明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27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70514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697146.0
申请日:2015-10-23
复审请求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张礅
合议组组长:张苗
参审员:淡美俊
国际分类号:F21S2/00,F21V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驳回决定中未评述创造性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克服了驳回决定中指出的创造性的缺陷。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697146.0,名称为“透镜组合及应用透镜组合的照明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其申请日为2015年10月23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30日,申请人为“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4、6、8、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9月25日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102954367A,公开日:2013年03月06日。
同时还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作为公知常识的证据:
对比文件2:CN202469873U,公告日:2012年10月03日;
对比文件3:CN202484773U,公告日:2012年10月10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8年07月0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透镜组合,用以至少安置第一光源和第二光源,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镜组合包括:
第一透镜,包括第一入光面、第一出光面及位于所述第一入光面一侧的用以安置所述第一光源的第一安置空间,所述第一入光面和所述第一出光面呈曲面状;及
第二透镜,包括第二入光面、第二出光面及位于所述第二入光面一侧的用以安置所述第二光源的第二安置空间,所述第二入光面和所述第二出光面呈曲面状;
其中,所述第一光源发射的入射光线经过所述第一入光面和所述第一出光面后的出光光型与所述第二光源发射的入射光线经过所述第二入光面、所述第二出光面后的出光光型一致;
所述第一透镜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第一光源发射的入射光线与法线的夹角大于该入射光线经过所述入光面及所述出光面后得到的出射光线与法线的夹角;所述第二透镜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第二光源发射的入射光线与法线的夹角大于该入射光线经过所述入光面及所述出光面后得到的出射光线与法线的夹角。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组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和所述第二透镜为一体设置或分离设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组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呈圆环状。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组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透镜呈圆环状或点状,其中所述第二透镜为圆环状,则所述第一透镜的环心与所述第二透镜的环心重合;所述第二透镜呈点状,则所述第二透镜位于所述第一透镜的环心。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透镜组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沿着第一剖面线得到的第一截面的面型与所述第二透镜沿着第一剖面线得到的第二截面的面型不一致,所述第一剖面线通过所述第一透镜的环心。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组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入光面和/或所 述第一出光面上形成有凹凸结构,所述第二入光面和/或所述第二出光面上形成有凹凸结构,所述凹凸结构包括蚀纹结构、磨砂结构中的一种或多种。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透镜组合,其特征在于,所述蚀纹结构或所述磨砂结构对应的分散角度与所述第一、第二安置空间内的第一、第二光源的分布角度正相关。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组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入光面和/或所述第一出光面上设置有呈凹凸状的祛颗粒感层,所述第二入光面和/或所述第二出光面上设置有呈凹凸状的祛颗粒感层。
9. 一种应用透镜组合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
光源模组,位于所述壳体内,所述光源模组包括基板及设置于所述基板上的第一光源和第二光源;及
与所述光源模组配合的如权利要求1~8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透镜组合。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装置还包括设置于所述壳体内且呈环状设置的反射部件。”
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1、独立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透镜组合,其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所述第一光源发射的入射光线经过所述第一入光面和所述第一出光面后的出射光型与所述第二光源发射的入射光线经过所述第二光面、所述第二出光面后的出光光型一致;(2)所述第一透镜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第一光源发射的入射光线与法线的夹角大于该入射光线经过所述入光面及所述出光面后得到的出射光线与法线的夹角;所述第二透镜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第二光源发射的入射光线与法线的夹角大于该入射光线经过所述入光面及所述出光面后得到的出射光线与法线的夹角。区别技术特征(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区别技术特征(2)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3,6,8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公开,部分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从属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之一:第二透镜为圆环状,第一透镜的环心与第二透镜的环心相重合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4,6,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应用透镜组合的照明装置,其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1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目的,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思路不同。本申请的目的提供一种透镜组合及照明装置,解决的是难以确保不同的光源所发射的光在透过罩设于光源上的透镜后得到相同的配光效果的问题,对比文件1的目的是提供一种防止亮度不均匀的照明灯具,是为了解决灯罩中央看起来较暗,灯罩整体产生亮度不匀的问题。本申请的技术思路是使用透镜组合,使第一光源、第二光源出光光型一致,确保第一透镜和第二透镜具有同样的配光效果,避免为每个光源分别设置一个罩设于该光源上的透镜,进而改善照明效果。第一透镜、第二透镜要使各光源发出的光线进一步聚焦或准直。对比文件1通过将透镜17设置为广角透镜,从而将光源的光配光到中央部,侧重使LED发出的光线进一步发散。(2)基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使得照明装置出光达到照明效果好的聚焦或准直光线。对比文件1没有通过透镜17对LED发出的光线进行聚焦或准直的技术目的。对比文件1中通过将透镜设置为广角透镜,解决了中央部看起来较暗的问题,其侧重在透镜对LED发出的光线进一步发散,没有通过透镜17对LED发出的光线进行聚焦或准直的技术目的,如果将透镜17对LED发出的光线进行聚焦或准直则不能解决灯罩中央看起来较暗,灯罩整体产生亮度不均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会考虑将出光进行聚焦或准直。本申请采用出光光型一致的原因是为了使得照明装置出光达到照明效果好的聚焦或准直光线,出光光型一致是为了获得聚焦或准直光线的约束条件下而采取的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通过将透镜17设置为广角透镜,使得出光可以充分混合就可以产生预期的配光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使得不同光源的出射光具有相同的出光光型来达到预期的配光效果,因为单独控制每个光源的出光光型会增加技术方案的复杂程度。光线从配光透镜出射后达到汇聚效应还是发散效应是由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及设计约束条件决定的,如果对比文件1的透镜17对LED发出的光线进行聚焦和准直则不能解决灯罩中央看起来较暗,灯罩整体产生亮度不匀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将光线从配光透镜出射后达到汇聚效应的技术特征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结合。光线的聚焦或准直和出光光型一致是为了实现同一个技术目的,应该综合在一起讨论,不能分别讨论。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改善了照明装置的照明效果,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涉及:在权利要求1中增加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及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中的“所述第二透镜呈点状,所述第二透镜位于所述第一透镜的环心”,删除了权利要求3、4,适应性地修改了其他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
本次提交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透镜组合,用以至少安置第一光源和第二光源,其特征在于,所述透镜组合包括:
第一透镜,包括第一入光面、第一出光面及位于所述第一入光面一侧的用以安置所述第一光源的第一安置空间,所述第一入光面和所述第一出光面呈曲面状;及
第二透镜,包括第二入光面、第二出光面及位于所述第二入光面一侧的用以安置所述第二光源的第二安置空间,所述第二入光面和所述第二出光面呈曲面状;
其中,所述第一光源发射的入射光线经过所述第一入光面和所述第一出光面后的出光光型与所述第二光源发射的入射光线经过所述第二入光面、所述第二出光面后的出光光型一致;
所述第一透镜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第一光源发射的入射光线与法线的夹角大于该入射光线经过所述入光面及所述出光面后得到的出射光线与法线的夹角;所述第二透镜被配置为使得所述第二光源发射的入射光线与法线的夹角大于该入射光线经过所述入光面及所述出光面后得到的出射光线与法线的夹角;
所述第一透镜呈圆环状;所述第二透镜呈点状,所述第二透镜位于所述第一透镜的环心。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组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和所述第二透镜为一体设置或分离设置。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组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透镜沿着第一剖面线得到的第一截面的面型与所述第二透镜沿着第一剖面线得到的第二截面的面型不一致,所述第一剖面线通过所述第一透镜的环心。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组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入光面和/或所 述第一出光面上形成有凹凸结构,所述第二入光面和/或所述第二出光面上形成有凹凸结构,所述凹凸结构包括蚀纹结构、磨砂结构中的一种或多种。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透镜组合,其特征在于,所述蚀纹结构或所述磨砂结构对应的分散角度与所述第一、第二安置空间内的第一、第二光源的分布角度正相关。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透镜组合,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入光面和/或所述第一出光面上设置有呈凹凸状的祛颗粒感层,所述第二入光面和/或所述第二出光面上设置有呈凹凸状的祛颗粒感层。
7. 一种应用透镜组合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
壳体;
光源模组,位于所述壳体内,所述光源模组包括基板及设置于所述基板上的第一光源和第二光源;及
与所述光源模组配合的如权利要求1~6中任意一项所述的透镜组合。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照明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照明装置还包括设置于所述壳体内且呈环状设置的反射部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31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核实,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10月2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页、说明书附图第1-6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2019年07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8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进行了修改,将驳回决定中未评述创造性的从属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作为独立权利要求,克服了驳回决定中指出的创造性的缺陷。
具体到本案: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4包括两个并列的技术方案:(1)第二透镜为圆环状,第一透镜的环心与第二透镜的环心重合;(2)第二透镜呈点状,第二透镜位于第一透镜的环心。
驳回决定中指出:对比文件1公开了第一透镜与第二透镜均呈圆环状,且两者的环心相重合,可见权利要求4所限定的附加技术特征之一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权利要求4包括的技术方案(2)未进行评述。
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修改,将驳回决定中针对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2)对应的附加技术特征“所述第二透镜呈点状,所述第二透镜位于所述第一透镜的环心”加入权利要求1中,同时删除了权利要求4,则对于目前的权利要求1,驳回决定中指出的权利要求4的技术方案(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缺陷已经被克服。
2、权利要求2-8直接或间接引用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已经克服了驳回决定中指出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缺陷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8也不存在驳回决定中指出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的缺陷。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9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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