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超长银纳米线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超长银纳米线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8002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6219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655021.6
申请日:2016-08-10
复审请求人:盐城工学院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余娟娟
合议组组长:高丽敏
参审员:丛春玲
国际分类号:B22F9/24(2006.01);B22F1/00(2006.01);C30B29/62(2006.01);C30B29/02(2006.01);C30B7/14(2006.01);B82Y40/00(2011.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并且其中至少一个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他现有技术也未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同时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应用获得了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655021.6,名称为“一种超长银纳米线及其制备方法和应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盐城工学院,申请日为2016年08月10日,公开日为2016年11月0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于2018年06月2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6年08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15段(即第1-10页)、说明书附图图1-10(即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及2018年04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如下:
“纳米银的可控制备及其应用研究”,陈大鹏,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Ⅰ辑,第11期,第17,39,40,56-61,110-113页,2010年11月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超长银纳米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以多元醇为溶剂,溶解抑制剂,制备浓度在0.5~3mmol/L的抑制剂多元醇溶液;
2)称取质量为0.1~0.3g的PVP溶解于抑制剂多元醇溶液中,用磁力搅拌机搅拌至澄清,记为溶液A,待用;所述PVP的K值为K-15、K-30、K-90中的一种;
3)称取质量为0.1-0.25g的AgNO3加入多元醇中,在超声波清洗机中振荡溶解,配制成浓度为30~75mmol/L金属离子溶液,记为溶液B;
4)将溶液B以0.2-0.7ml/s的速率滴加到溶液A中,磁力搅拌5-20min得到混合溶液;
5)将混合溶液移至水热反应釜中,向其中加入微量金属丝中,然后将水热反应釜置于预设温度在150-200℃范围的温箱中,反应2~4小时,反应完毕后,将水热反应釜取出,自然冷却至室温得到反应产物;
6)将反应产物用乙醇离心洗涤,然后加入乙醇自然沉降,除去上层溶液,最后将离心后的产物分散于乙醇中即得超长银纳米线,保存备用;
所述多元醇为乙二醇、丙三醇、丙二醇中的一种,所述抑制剂为Na2S、Na2S2O3、Na2SO4中的一种,所述金属丝为Fe、Cu或Zn中的一种。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备得到的超长银纳米线。
3. 权利要求2所述的超长银纳米线在制备银纳米导电材料方面的应用。”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0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
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仅公开了笼统的大步骤框架,并没有实际操作范围值,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2)本申请中加入的金属丝是纯Fe或Zn,对比文件1仅是记载了其他研究中掺入不锈钢网格,效果明显不同;(3)本申请采用了超声波振荡溶解,而非磁力搅拌,本申请采用超声振荡达到了一定的技术效果;(4)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将反应产物用乙醇离心洗涤,然后加入乙醇自然沉降,除去上层溶液,最后将离心后的产物分散于乙醇中即得超长银纳米线,保存备用”,该特征是为了更加精细化制备步骤,达到增高产率的技术效果;(5)任何一技术参数步骤都不能单独考虑,要将整个技术特征参数步骤视为整体考虑,组合本身包括各技术特征参数顺序设计也可能具备创造性,本申请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具有优异效果制得的银纳米线较一般方法有所增长,产率约90%。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超长银纳米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以多元醇为溶剂,溶解抑制剂,制备浓度在0.5~2mmol/L的抑制剂多元醇溶液;
2)称取质量为0.1~0.2g的PVP溶解于抑制剂多元醇溶液中,用磁力搅拌机搅拌至澄清,记为溶液A,待用;所述PVP的K值为K-15、K-30、K-90中的一种;
3)称取质量为0.1-0.1169g的AgNO3加入多元醇中,在超声波清洗机中振荡溶解,配制成浓度为30~50mmol/L金属离子溶液,记为溶液B;
4)将溶液B以0.2-0.7ml/s的速率滴加到溶液A中,磁力搅拌5-20min得到混合溶液;
5)将混合溶液移至水热反应釜中,向其中加入微量金属丝中,然后将水热反应釜置于预设温度在150-200℃范围的温箱中,反应2~4小时,反应完毕后,将水热反应釜取出,自然冷却至室温得到反应产物;
6)将反应产物用乙醇离心洗涤,然后加入乙醇自然沉降,除去上层溶液,最后将离心后的产物分散于乙醇中即得超长银纳米线,保存备用;
所述多元醇为乙二醇、丙三醇、丙二醇中的一种,所述抑制剂为Na2S、Na2S2O3中的一种,所述金属丝为Fe或Zn中的一种。
2. 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备得到的超长银纳米线。
3. 权利要求2所述的超长银纳米线在制备银纳米导电材料方面的应用。”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11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
(1)针对修改文本,其中将步骤3)中的“称取质量为0.1-0.25g的AgNO3加入多元醇中”修改为“称
取质量为0.1-0.1169g的AgNO3加入多元醇中”,此处0.1169g的AgNO3在原申请文件中既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来,故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作出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针对创造性,认为对比文件1中的超长银纳米线无法与本申请权利要求中限定的超长银纳米线明显区分开来,而申请人也缺乏实质的证据来证明两者在形貌上的不同。其次,本申请中的主要反应物质,及大体的反应顺序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其主要的发明构思,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此基础上,至于各反应物的数值参量,则是本领域可以根据实际所要制得的超长银纳米线的具体形貌,通过合乎逻辑的分析,利用常规实验手段,经过有限的实验可以获得的,这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也没有获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 月22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
(1)针对修改文本,其中0.1169g的AgNO3在原申请文件中既没有记载,也不能从原申请文件记载的信息中直接、毫无疑义地确定出来(原申请文件中的相应记载是“0.1699g的AgNO3”),故复审请求人对权利要求1作出的上述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记载的范围,因而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
(2)关于基于合理预期的修改是否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意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可分为多元醇为乙二醇、抑制剂为Na2S的技术方案A,以及除技术方案A之外的其他技术方案。其中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抑制剂多元醇溶液的浓度在0.5~2mmol/L,称取PVP的质量为0.1~0.2g,PVP的K值为K-15、K-30、K-90中的一种,其搅拌具体用磁力搅拌机搅拌,称取AgNO3的质量为0.1-0.1699g,在超声波清洗机中振荡溶解,配制成金属离子溶液的浓度为30~50mmol/L;②溶液B以0.2-0.7ml/s的速率滴加到溶液A中,磁力搅拌5-20min;③混合溶液移至水热反应釜中后,向其中加入微量金属丝,金属丝为Fe或Zn中的一种;④制得反应产物后还包括将反应产物用乙醇离心洗涤,然后加入乙醇自然沉降,除去上层溶液,最后将离心后的产物分散于乙醇中即得超长银纳米线,保存备用。上述区别或是可以通过常规实验手段来确定的参数,或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是常规选择,且带来的技术效果可以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A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除技术方案A之外的其他技术方案,也是根据实际的需要可以做出的常规选择,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请求保护一种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制备得到的超长银纳米线。权利要求1所述的制备方法,并未隐含所制备得到的超长银纳米线具有特定的组成和/或结构使之区别于对比文件1,且二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2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权利要求2所述的超长银纳米线在制备银纳米导电材料方面的应用。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超长银纳米线在制备银纳米导电材料方面的应用,且二者属于同一技术领域,解决相同的技术问题,并能产生相同的技术效果,因此在权利要求2所述的超长银纳米线不具备新颖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3所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2所述的超长银纳米线在制备银纳米导电材料方面的应用,同样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2款规定的新颖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答复意见,合议组进一步指出,(1)对比文件1公开了与本申请相同的实验方法、主要实验仪器以及采用了相同的试剂,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仅需进行有限项的参数调整来实施具体的制备方法,并最终通过常规实验手段,并根据所需获得的银纳米线的直径和长度来确定合适的参数。对比文件1公开了制得的纳米银线长度大于10μm,本申请获得的最终效果相比于对比文件1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对比文件1公开了铁离子或铜离子能与氧气作用,限制氧气对纳米银晶种的蚀刻作用,有利于形成纳米银线,在此启示下,具体选择金属丝为Fe或Zn中的一种,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常规选择,且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期的。(3)最终的技术效果而言,从本申请的说明书实施例1-8来看,最终得到的银纳米线产品长度有5μm、10μm、50μm、100μm、150μm和250μm,直径有50nm、90 nm、100 nm、150 nm和200 nm,对比文件1得到的银纳米线的长度是大于10μm,直径分别为170nm,200nm,310nm,因此,从最终产品的效果来看,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产品形貌是存在很多交叉的,并不能直接证明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明显优于对比文件1。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02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涉及根据说明书具体实施例1、4、7的内容对权利要求1进行了相应修改,删除原权利要求2和3。复审请求人认为:
(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具体参数,本申请公布了具体的参数数值,不同参数的选取对最终产品的形貌影响很大,对比文件1得到的银纳米线长度大于10μm,直径分别为170nm,200nm,310nm,本申请是为了得到更细长的纳米银线,制备的纳米银线长径比分别为1000、1111和1250,技术效果显著优于对比文件1;
(2)对比文件1不是说明Na2S任何浓度都是随着浓度增加银纳米线直径增加,因为在其他浓度参数下也有可能是变小的趋势,因此本申请中的各项技术参数选取是和其他参数共同作用的结果,不是简单通过推理得到的;
(3)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在超声波清洗机中振荡溶解”和“将反应物用乙醇离心洗涤,然后加入乙醇自然沉降,除去上层溶液,最后将离心后的产物分散于乙醇中即得到超长银纳米线,保存备用”,这些特征参数步骤都不能单独考虑,应作为整体考虑,协调作用达到本申请的技术效果。
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如下:
“1. 一种超长银纳米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以多元醇为溶剂,溶解抑制剂,制备浓度在2mmol/L的抑制剂多元醇溶液;
2)称取质量为0.2g的PVP溶解于抑制剂多元醇溶液中,用磁力搅拌机搅拌至澄清,记为溶液A,待用;所述PVP的K值为K-30;
3)称取质量为0.1699g的AgNO3加入多元醇中,在超声波清洗机中振荡溶解,配制成浓度为50mmol/L金属离子溶液,记为溶液B;
4)将溶液B以0.4ml/s的速率滴加到溶液A中,磁力搅拌13min得到混合溶液;
5)将混合溶液移至水热反应釜中,向其中加入微量金属丝中,然后将水热反应釜置于预设温度在170℃的温箱中,反应2.5小时,反应完毕后,将水热反应釜取出,自然冷却至室温得到反应产物;
6)将反应产物用乙醇离心洗涤,然后加入乙醇自然沉降,除去上层溶液,最后将离心后的产物分散于乙醇中即得超长银纳米线,保存备用;
所述多元醇为乙二醇,所述抑制剂为Na2S,所述金属丝为Fe;该制备方法所制备出的纳米银线的长径比为1111;
或者,
1)以多元醇为溶剂,溶解抑制剂,制备浓度在2mmol/L的抑制剂多元醇溶液;
2)称取质量为0.1g的PVP溶解于抑制剂多元醇溶液中,用磁力搅拌机搅拌至澄清,记为溶液A,待用;所述PVP的K值为K-90;
3)称取质量为0.1699g的AgNO3加入多元醇中,在超声波清洗机中振荡溶解,配制成浓度为50mmol/L金属离子溶液,记为溶液B;
4)将溶液B以0.5ml/s的速率滴加到溶液A中,磁力搅拌5-20min得到混合溶液;
5)将混合溶液移至水热反应釜中,向其中加入微量金属丝中,然后将水热反应釜置于预设温度在170℃的温箱中,反应3小时,反应完毕后,将水热反应釜取出,自然冷却至室温得到反应产物;
6)将反应产物用乙醇离心洗涤,然后加入乙醇自然沉降,除去上层溶液,最后将离心后的产物分散于乙醇中即得超长银纳米线,保存备用;
所述多元醇为丙三醇,所述抑制剂为Na2S,所述金属丝为Zn;该制备方法所制备出 的纳米银线的长径比为1250;
或者,
1)以多元醇为溶剂,溶解抑制剂,制备浓度在0.5mmol/L的抑制剂多元醇溶液;
2)称取质量为0.2g的PVP溶解于抑制剂多元醇溶液中,用磁力搅拌机搅拌至澄清,记为溶液A,待用;所述PVP的K值为K-15;
3)称取质量为0.1g的AgNO3加入多元醇中,在超声波清洗机中振荡溶解,配制成浓度为30mmol/L金属离子溶液,记为溶液B;
4)将溶液B以0.2ml/s的速率滴加到溶液A中,磁力搅拌5min得到混合溶液;
5)将混合溶液移至水热反应釜中,向其中加入微量金属丝中,然后将水热反应釜置于预设温度在160℃的温箱中,反应4小时,反应完毕后,将水热反应釜取出,自然冷却至室温得到反应产物;
6)将反应产物用乙醇离心洗涤,然后加入乙醇自然沉降,除去上层溶液,最后将离心后的产物分散于乙醇中即得超长银纳米线,保存备用;
所述多元醇为丙二醇,所述抑制剂为Na2S2O3,所述金属丝为Fe;该制备方法所制备出的纳米银线的长径比为1000。”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2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替换页,经审查,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是:申请日2016年08月1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及摘要附图;及2019年07月0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超长银纳米线的制备方法,其包括三个并列技术方案,分别为:
技术方案A:一种超长银纳米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以多元醇为溶剂,溶解抑制剂,制备浓度在2mmol/L的抑制剂多元醇溶液;
2)称取质量为0.2g的PVP溶解于抑制剂多元醇溶液中,用磁力搅拌机搅拌至澄清,记为溶液A,待用;所述PVP的K值为K-30;
3)称取质量为0.1699g的AgNO3加入多元醇中,在超声波清洗机中振荡溶解,配制成浓度为50mmol/L金属离子溶液,记为溶液B;
4)将溶液B以0.4ml/s的速率滴加到溶液A中,磁力搅拌13min得到混合溶液;
5)将混合溶液移至水热反应釜中,向其中加入微量金属丝中,然后将水热反应釜置于预设温度在170℃的温箱中,反应2.5小时,反应完毕后,将水热反应釜取出,自然冷却至室温得到反应产物;
6)将反应产物用乙醇离心洗涤,然后加入乙醇自然沉降,除去上层溶液,最后将离心后的产物分散于乙醇中即得超长银纳米线,保存备用;
所述多元醇为乙二醇,所述抑制剂为Na2S,所述金属丝为Fe;该制备方法所制备出的纳米银线的长径比为1111。

技术方案B:一种超长银纳米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1)以多元醇为溶剂,溶解抑制剂,制备浓度在2mmol/L的抑制剂多元醇溶液;
2)称取质量为0.1g的PVP溶解于抑制剂多元醇溶液中,用磁力搅拌机搅拌至澄清,记为溶液A,待用;所述PVP的K值为K-90;
3)称取质量为0.1699g的AgNO3加入多元醇中,在超声波清洗机中振荡溶解,配制成浓度为50mmol/L金属离子溶液,记为溶液B;
4)将溶液B以0.5ml/s的速率滴加到溶液A中,磁力搅拌5-20min得到混合溶液;
5)将混合溶液移至水热反应釜中,向其中加入微量金属丝中,然后将水热反应釜置于预设温度在170℃的温箱中,反应3小时,反应完毕后,将水热反应釜取出,自然冷却至室温得到反应产物;
6)将反应产物用乙醇离心洗涤,然后加入乙醇自然沉降,除去上层溶液,最后将离心后的产物分散于乙醇中即得超长银纳米线,保存备用;
所述多元醇为丙三醇,所述抑制剂为Na2S,所述金属丝为Zn;该制备方法所制备出 的纳米银线的长径比为1250。

技术方案C:一种超长银纳米线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以下步骤:
1)以多元醇为溶剂,溶解抑制剂,制备浓度在0.5mmol/L的抑制剂多元醇溶液;
2)称取质量为0.2g的PVP溶解于抑制剂多元醇溶液中,用磁力搅拌机搅拌至澄清,记为溶液A,待用;所述PVP的K值为K-15;
3)称取质量为0.1g的AgNO3加入多元醇中,在超声波清洗机中振荡溶解,配制成浓度为30mmol/L金属离子溶液,记为溶液B;
4)将溶液B以0.2ml/s的速率滴加到溶液A中,磁力搅拌5min得到混合溶液;
5)将混合溶液移至水热反应釜中,向其中加入微量金属丝中,然后将水热反应釜置于预设温度在160℃的温箱中,反应4小时,反应完毕后,将水热反应釜取出,自然冷却至室温得到反应产物;
6)将反应产物用乙醇离心洗涤,然后加入乙醇自然沉降,除去上层溶液,最后将离心后的产物分散于乙醇中即得超长银纳米线,保存备用;
所述多元醇为丙二醇,所述抑制剂为Na2S2O3,所述金属丝为Fe;该制备方法所制备出的纳米银线的长径比为1000。

对比文件1(“纳米银的可控制备及其应用研究”,陈大鹏,国博士学位论文全文数据库工程科技Ⅰ辑,第11期,第17,39,40,56-61,110-113页,2010年11月)公开了一种银纳米线的制备方法(由“3.2.2.1纳米银线制备”和“3.4 以Na2S维抑制剂制备纳米银线”公开的制备方法,及“图3.18 不同硫化钠浓度下纳米银线的FSEM图”公开的银纳米线的长度可知),包括以下步骤,
(1)制备10mL一定浓度的Na2S乙二醇溶液(公开了“以乙二醇为溶剂,溶解Na2S,制备一定浓度的Na2S乙二醇溶液”);
(2)称取一定量的PVP溶解于Na2S溶液中,搅拌至澄清,待用(公开了“称取一定量的PVP溶解于Na2S乙二醇溶液中,搅拌至澄清,记为溶液A,待用”);
(3)同时,将一定量的AgNO3溶解于10mL乙二醇溶液中,搅拌溶解后移至恒压滴液漏斗中(公开了“称取一定量的AgNO3加入乙二醇中,搅拌溶解,配制成一定浓度的金属离子溶液,记为溶液B”);
(4)在磁力搅拌的条件下,将AgNO3溶液快速滴加到PVP溶液中(含一定浓度的Na2S),滴加时间控制在一分钟左右。滴加完毕后溶液呈现出淡淡的乳白色,说明溶液中生成了Ag2S胶体(公开了“在磁力搅拌的条件下,将溶液B快速滴加到溶液A中,得到混合溶液”)。
(5)随后将混合溶液移至水热反应釜中,将其置于预设温度为160℃的干燥箱,反应2.5小时。反应完毕后,将水热反应釜取出,随空气冷却到室温(公开了“将混合溶液移至水热反应釜中,然后将水热反应釜置于预设温度在160℃(在本申请150-200℃的范围内)的干燥箱(本申请中温箱的下位概念)中,反应2.5h(在本申请2~4小时的范围内),反应完毕后,将水热反应釜取出,随空气冷却(即本申请中的自然冷却)至室温得到反应产物”)。
(6)水热反应后,分离,洗涤干燥。
制得的纳米银线长度大于10μm(根据本申请的实施例的数据可以得出,该长度范围属于本申请声称的超长银纳米线的范围,因此公开了“一种超长银纳米线的制备方法”),直径分别为170nm,200nm,310nm。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A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抑制剂多元醇溶液的浓度在2mmol/L,称取PVP的质量为0.2g,PVP的K值为K-30,其搅拌具体用磁力搅拌机搅拌,称取AgNO3的质量为0.1699g,在超声波清洗机中振荡溶解,配制成金属离子溶液的浓度为50mmol/L;②溶液B以0.4ml/s的速率滴加到溶液A中,磁力搅拌13min;③混合溶液移至水热反应釜中后,向其中加入微量金属丝,金属丝为Fe;④制得反应产物后还包括将反应产物用乙醇离心洗涤,然后加入乙醇自然沉降,除去上层溶液,最后将离心后的产物分散于乙醇中即得超长银纳米线,保存备用。制备出的纳米银线的长径比为111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B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抑制剂多元醇溶液为丙三醇,浓度在2mmol/L,称取PVP的质量为0.1g,PVP的K值为K-90,其搅拌具体用磁力搅拌机搅拌,称取AgNO3的质量为0.1699g,在超声波清洗机中振荡溶解,配制成金属离子溶液的浓度为50mmol/L;②溶液B以0.5ml/s的速率滴加到溶液A中,磁力搅拌5-20min;③混合溶液移至水热反应釜中后,向其中加入微量金属丝,金属丝为Zn;④制得反应产物后还包括将反应产物用乙醇离心洗涤,然后加入乙醇自然沉降,除去上层溶液,最后将离心后的产物分散于乙醇中即得超长银纳米线,保存备用。制备出的纳米银线的长径比为1250。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C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技术特征为:①抑制剂多元醇溶液为丙三醇,浓度在0.5mmol/L,称取PVP的质量为0.2g,PVP的K值为K-15,其搅拌具体用磁力搅拌机搅拌,称取AgNO3的质量为0.1g,在超声波清洗机中振荡溶解,配制成金属离子溶液的浓度为30mmol/L;②溶液B以0.2ml/s的速率滴加到溶液A中,磁力搅拌5min;③混合溶液移至水热反应釜中后,向其中加入微量金属丝,金属丝为Fe;④制得反应产物后还包括将反应产物用乙醇离心洗涤,然后加入乙醇自然沉降,除去上层溶液,最后将离心后的产物分散于乙醇中即得超长银纳米线,保存备用。制备出的纳米银线的长径比为1000。
关于上述区别特征,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采用多元醇法和水热相结合的实验方法,并引入了Na2S抑制剂,但是本申请的多个实验参数均不同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1公开了反应时间和Na2S浓度、反应温度和PVP对硝酸银的摩尔比均会对最终银纳米线的长度和直径产生影响,但是这些参数对最终形态的影响并非线性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基础上,无法得到本申请相关参数的数据。
再者,对比文件1公开了制得的纳米银线长度大于10μm,直径分别为170nm,200nm,310nm,本申请得到的纳米银线长度分别为100μm,250μm,150μm ,直径分别为90nm,200nm,150nm,长径比分别为1111,1250和1000。因此,从最终产品的效果来看,对比文件1和本申请的产品形貌存在较大差异,本申请的技术效果明显优于对比文件1。
由此可见,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1未公开区别中涉及的技术特征,也没有给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解决本申请所述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效果。故权利要求1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综上所述,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1尚不足以否定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故本案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6 月27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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