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淤陷自救装置及自救方法-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汽车淤陷自救装置及自救方法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943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64317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610191395.7
申请日:2016-03-30
复审请求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孙兰相
合议组组长:高丽敏
参审员:裴少波
国际分类号:B60C27/2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中国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存在区别技术特征,而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不能获得应用该区别技术特征的技术启示,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给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那么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涉及申请号为201610191395.7,名称为“汽车淤陷自救装置及自救方法”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奇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6年03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7月27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24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本申请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即2016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2段(即第1-5页)、说明书附图图1-3(即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06月2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汽车淤陷自救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附着于汽车车轮上且用于与路面接触的防滑板和附着于车轮轮辋的内圆面上且与防滑板相平行的夹板,夹板设置于车轮上相邻两个轮辐之间且夹板通过至少通过两个连接杆与防滑板连接,连接杆分布在车轮的两侧,防滑板附着于车轮的外圆面上,防滑板具有用于与路面接触的外板体和设置于外板体上且与连接杆为螺纹连接的凸块,外板体和夹板的长度大于轮胎的宽度且外板体和夹板的长度方向与车轮的轴线相平行,连接杆上套设有锁紧螺母,锁紧螺母与连接杆为螺纹连接,锁紧螺母位于凸块与夹板之间且锁紧螺母可旋动至与凸块接触;
凸块设置成在外板体上为沿外板体长度方向可移动的,凸块与外板体为滑动连接,夹板上设有让连接杆穿过的安装孔,夹板上的安装孔设置成腰形孔且安装孔为沿夹板长度方向延伸设置;
凸块上设有让连接杆插入的螺纹孔,连接杆上设有外螺纹,连接杆为六角头螺栓,在装配使用时,根据车轮的宽度,调节凸块和连接杆的位置,将连接杆穿过夹板上的安装孔后,插入凸块上的螺纹孔中,并拧紧,实现夹板和防滑板的固定,然后朝向凸块所在位置旋动锁紧螺母,直至锁紧螺母与凸块接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淤陷自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杆与所述夹板和所述防滑板相垂直。
3. 汽车淤陷自救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汽车淤陷自救装置,通过在汽车车轮上附着用于与路面接触的防滑板,增加车辆与路面的摩擦力,使汽车开出淤陷地点;
当汽车遭遇淤陷时,首先将夹板放置于车轮上的两个轮辐之间,然后将防滑板放置于车轮外侧并与夹板位置对齐,再将连接杆穿过夹板上的安装孔后并拧紧插入到防滑板上的螺纹孔中,最后拧紧连接杆上的锁紧螺母,直至锁紧螺 母与防滑板接触,此时夹板和防滑板分别紧贴车轮的内圆面和外圆面。”
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
对比文件1:US1397406A,公开日为1921年11月15日。
驳回决定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防滑板具有设置于外板体上且与连接杆为螺纹连接的凸块,连接杆上套设有锁紧螺母,锁紧螺母与连接杆为螺纹连接,锁紧螺母位于凸块与夹板之间且锁紧螺母可旋动至与凸块接触;(2)凸块设置成在外板体上为沿外板体长度方向可移动的,凸块与外板体为滑动连接,夹板上设有让连接杆穿过的安装孔,夹板上的安装孔设置成腰形孔且安装孔为沿夹板长度方向延伸设置;(3)凸块上设有让连接杆插入的螺纹孔,连接杆上设有外螺纹,连接杆为六角头螺栓,在装配使用时,根据车轮的宽度,调节凸块和连接杆的位置,将连接杆穿过夹板上的安装孔后,插入凸块上的螺纹孔中,并拧紧,实现夹板和防滑板的固定,然后朝向凸块所在位置旋动锁紧螺母,直至锁紧螺母与凸块接触。然而区别技术特征(1)-(3)均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修改以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为基础,在权利要求1中加入特征“连接杆与车轮的径向线相平行”、“连接杆的一端具有尺寸大于夹板上的安装孔尺寸的挡板,另一端用于插入凸块中实现与防滑板的连接”。复审请求人认为:
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1)防滑板具有用于与路面接触的外板体和设置于外板体上且与连接杆为螺纹连接的凸块,外板体和夹板的长度大于轮胎的宽度且外板体和夹板的长度方向与车轮的轴线相平行,连接杆上套设有锁紧螺母,锁紧螺母与连接杆为螺纹连接,锁紧螺母位于凸块与夹板之间且锁紧螺母可旋动至与凸块接触;(2)凸块设置成在外板体上为沿外板体长度方向可移动的,凸块与外板体为滑动连接,夹板上设有让连接杆穿过的安装孔,夹板上的安装孔设置成腰形孔且安装孔为沿夹板长度方向延伸设置;(3)凸块上设有让连接杆插入的螺纹孔,连接杆上设有外螺纹,连接杆为六角头螺栓;连接杆的一端具有尺寸大于夹板上的安装孔尺寸的挡块,另一端用于插入凸块中实现与防滑板的连接;在装配使用时,根据车轮的宽度,调节凸块和连接杆的位置,将连接杆穿过夹板上的安装孔后,插入凸块上的螺纹孔中,并拧紧,实现夹板和防滑板的固定,然后朝向凸块所在位置旋动锁紧螺母,直至锁紧螺母与凸块接触。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供一种能适于车轮宽度不同的多种车型的汽车淤陷自救装置,提高通用性,并防止汽车淤陷自救装置松动,提高汽车淤陷自救装置在车轮上固定的可靠性。
在本申请中,锁紧螺母的设置可以防止连接杆松动,确保夹板与防滑板始终夹紧车轮,避免在车轮滚动时汽车淤陷自救装置出现松动,从而提高了可靠性;在使用时,可以根据车轮的宽度,调节防滑板上的凸块和连接杆的位置,以与相应宽度的车轮相匹配,进而提高了汽车淤陷自救装置的通用性。
2)书籍《机械设计图册》中公开的防松结构采用的是双螺母进行防松,这种双螺母防松结构不同于本申请中采用锁紧螺母进行防松的技术手段,而且该书籍中也未公开双螺母防松结构可以应用于汽车淤陷自救装置中以对连接杆进行防松。
3)公开号为CN103659378A、CN103659868A、CN102829942A、CN104326179A和CN104786762A的专利文献不能用来证明技术特征“凸块设置成在外板体上为沿外板体长度方向可移动的,凸块与外板体为滑动连接,夹板上设有让连接杆穿过的安装孔,夹板上的安装孔设置成腰形孔且安装孔为沿夹板长度方向延伸设置”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中并未公开所述的区别技术特征(1)至(3),更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至(3)与对比文件1结合的技术启示。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0月31日提交的经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汽车淤陷自救装置,其特征在于,包括附着于汽车车轮上且用于与路面接触的防滑板和附着于车轮轮辋的内圆面上且与防滑板相平行的夹板,夹板设置于车轮上相邻两个轮辐之间且夹板通过至少通过两个连接杆与防滑板连接,连接杆分布在车轮的两侧,连接杆与车轮的径向线相平行,防滑板附着于车轮的外圆面上,防滑板具有用于与路面接触的外板体和设置于外板体上且与连接杆为螺纹连接的凸块,外板体和夹板的长度大于轮胎的宽度且外板体和夹板的长度方向与车轮的轴线相平行,连接杆上套设有锁紧螺母,锁紧螺母与连接杆为螺纹连接,锁紧螺母位于凸块与夹板之间且锁紧螺母可旋动至与凸块接触;
凸块设置成在外板体上为沿外板体长度方向可移动的,凸块与外板体为滑动连接,夹板上设有让连接杆穿过的安装孔,夹板上的安装孔设置成腰形孔且安装孔为沿夹板长度方向延伸设置;
凸块上设有让连接杆插入的螺纹孔,连接杆上设有外螺纹,连接杆为六角头螺栓;连接杆的一端具有尺寸大于夹板上的安装孔尺寸的挡块,另一端用于插入凸块中实现与防滑板的连接;
在装配使用时,根据车轮的宽度,调节凸块和连接杆的位置,将连接杆穿过夹板上的安装孔后,插入凸块上的螺纹孔中,并拧紧,实现夹板和防滑板的固定,然后朝向凸块所在位置旋动锁紧螺母,直至锁紧螺母与凸块接触。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汽车淤陷自救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连接杆与所述夹板和所述防滑板相垂直。
3. 汽车淤陷自救方法,其特征在于,采用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汽车淤陷自救装置,通过在汽车车轮上附着用于与路面接触的防滑板,增加车辆与路面的摩擦力,使汽车开出淤陷地点;
当汽车遭遇淤陷时,首先将夹板放置于车轮上的两个轮辐之间,然后将防滑板放置于车轮外侧并与夹板位置对齐,再将连接杆穿过夹板上的安装孔后并拧紧插入到防滑板上的螺纹孔中,最后拧紧连接杆上的锁紧螺母,直至锁紧螺母与防滑板接触,此时夹板和防滑板分别紧贴车轮的内圆面和外圆面。”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通过设置防滑板增加淤陷车轮与路面的摩擦力,起到抗打滑作用,使汽车能够开出淤陷地点,实现自救脱险。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已经解决了本申请的技术问题,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并非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关键技术手段,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常规设计手段,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仍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时对权利要求书进行了修改。经查,该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为:申请日即2016年03月30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以及2018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
2.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1 关于独立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汽车淤陷自救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车辆轮胎抓地装置,用于防止汽车车轮陷于泥土、沙子或其他类似软地中,其实质也是一种汽车淤陷自救装置,该装置包括由平直端部5和半圆凹部6构成的防滑板4,以及附着于车轮的外侧圆面上且与防滑板4的平直端部5相平行的夹板1;防滑板4附着于汽车车轮上且用于与路面接触,夹板1设置于车轮上相邻的两个轮辐之间,且夹板1通过两个U形螺栓9(即本申请的连接杆)与防滑板4连接;U型螺栓9的螺栓杆的自由端11设有螺纹(即本申请所述的连接杆上设有外螺纹),夹板1和防滑板4上均设有让U型螺栓9穿过的安装孔3、8;U形螺栓9分布在车轮的两侧且与车轮的径向线相平行,防滑板4附着于车轮的外圆面上,防滑板4具有用于与路面接触的外板体,外板体和夹板1的长度大于轮胎的宽度且外板体和夹板1的长度方向与车轮的轴线相平行(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1页第9行至第2页第53行,附图1-4)。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上述内容相比,其区别在于:(1)防滑板具有设置于外板体上且与连接杆为螺纹连接的凸块,凸块上设有让连接杆插入的螺纹孔,连接杆上套设有锁紧螺母,锁紧螺母与连接杆为螺纹连接,锁紧螺母位于凸块与夹板之间且锁紧螺母可旋动至与凸块接触;连接杆为六角头螺栓,连接杆的一端具有尺寸大于夹板上的安装孔尺寸的挡块,另一端用于插入凸块中实现与防滑板的连接;(2)凸块设置成在外板体上为沿外板体长度方向可移动的,凸块与外板体为滑动连接,夹板上的安装孔设置成腰形孔且沿夹板长度方向延伸设置;在装配使用时,根据车轮的宽度,调节凸块和连接杆的位置,将连接杆穿过夹板上的安装孔后,插入凸块上的螺纹孔中,并拧紧,实现夹板和防滑板的固定,然后朝向凸块所在位置旋动锁紧螺母,直至锁紧螺母与凸块接触。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提高装置的通用性。
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汽车淤陷自救装置中,防滑板由平直端部5和中央半圆凹部6构成,该半圆凹部6设置为适于接纳轮胎7的胎面部分和侧面部分(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64-71行以及附图1、2、4)以提升与胎面的抓紧力;而本领域技术人员都知道,不同规格的轮胎,其胎面部分和侧面部分的弧度不完全相同,因此,对比文件1的淤陷自救装置并不具有通用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没有动机在防滑板的外板体上设置可在其上滑动连接的凸块,以及在夹板上的安装孔设置成腰形孔且沿夹板长度延伸设置,也即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获得所述区别技术特征(2)的技术教导。目前也没有足够的证据表明在汽车淤陷自救装置中通过其上滑动连接有凸块的防滑板与设有腰形安装孔的夹板的配合以提升所述装置的通用性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并且,由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存在,本申请可以实现不同车型的汽车独立脱险的技术目的。因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凸块设置成在外板体上为沿外板体长度方向可移动的,凸块与外板体为滑动连接,夹板上的安装孔设置成腰形孔且沿夹板长度方向延伸设置;在装配使用时,根据车轮的宽度,调节凸块和连接杆的位置,将连接杆穿过夹板上的安装孔后,插入凸块上的螺纹孔中,并拧紧,实现夹板和防滑板的固定,然后朝向凸块所在位置旋动锁紧螺母,直至锁紧螺母与凸块接触”给本申请带来了有益的技术效果。故而,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难以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由此可见,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2.2关于从属权利要求2
由于权利要求2从属于权利要求1,且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此权利要求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关于独立权利要求3
独立权利要求3请求保护汽车淤陷自救方法,其采用了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汽车淤陷自救装置。由于该自救方法采用的自救装置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地,该自救方法同样具备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合议组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4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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