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分形镂空设计超宽带双极化天线振子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810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6689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89421.X
申请日:2015-08-11
复审请求人: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吕源
合议组组长:阎岩
参审员:田涛
国际分类号:H01Q21/24,H01Q1/12,H01Q5/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特征,而该区别特征中的一部分被其它对比文件公开,另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并且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89421.X,名称为“一种分形镂空设计超宽带双极化天线振子”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东健博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8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10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7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CN 101572346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04日;对比文件2:CN 102117961A,公开日2011年07月06日。驳回决定的具体理由是:权利要求1-7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7页;2018年08月2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7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分形镂空设计超宽带双极化天线振子,其特征在于:包括反射板和一体成型的振子主体;
所述振子主体包括振子辐射单元和巴伦支架;所述振子辐射单元包括四片振子辐射片,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呈钻石型平面结构;四片所述振子辐射片以顶点为中心环绕共面排布,相邻的所述振子辐射片间留有间隙;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上采用分形镂空设计;所述巴伦支架支撑所述振子辐射单元;
在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的背面设置有多个匹配支节;
在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的背面设置有V形双导流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形镂空设计超宽带双极化天线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巴伦支架包括U形巴伦和渐变巴伦;所述U形巴伦支撑所述振子辐射单元,所述渐变巴伦安装于所述U形巴伦上,并位于所述V形双导流臂的V形角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形镂空设计超宽带双极化天线振子,其特征在于:在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的背面设置有一个或多个对地导流柱,所述对地导流柱的侧面与所述V形双导流臂连接。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分形镂空设计超宽带双极化天线振子,其特征在于:相邻所述振子辐射片以顶点中心线的延长线交点为中心,呈90度等角偏置。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分形镂空设计超宽带双极化天线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子辐射片按顶点相对划分为第一组和第二组,其中第一组的所述振子辐射片的顶点设有凹陷,第二组所述的振子辐射片的顶点设有凸起,
顶点有凹陷的两片所述振子辐射片其中一片的顶点处设置有电缆芯线,另一片的顶点处设置有馈电柱;顶点凸出的两片所述振子辐射片的其中一片的顶点处设置有电缆芯线,另一片的顶点处设置有馈电柱;
顶点有凹陷的两片所述振子辐射片和顶点凸出的两片所述振子辐射片均通过馈电片连接形成两对偶极子;两所述馈电片的一端各有一馈电孔,另一端各有电缆芯线孔;所述馈电片通过所述馈电孔和电缆芯线孔与所述电缆芯线和馈电柱连接;
两对所述偶极子均采用同轴电缆直接馈电,所述同轴电缆沿所述渐变巴伦下方的U形槽放置,所述同轴电缆的所述电缆芯线焊接在所述馈电片的一端,外导体焊接在渐变巴伦的U形槽内。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分形镂空设计超宽带双极化天线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子主体镀有抗氧化腐蚀镀层。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形镂空设计超宽带双极化天线振子,其特征在于: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上的所述分形镂空设计由不同多边渐变分形镂孔组成。”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修改为: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充至权利要求1,形成新的权利要求1。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呈钻石型平面结构;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上采用分形镂空设计”;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技术特征“在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的背面设置有多个匹配支节;在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的背面设置有V形双导流臂,在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的背面设置有一个或多个对地导流柱,所述对地导流柱的侧面与所述V形双导流臂连接”,而且上述特征不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分形镂空设计超宽带双极化天线振子,其特征在于:包括反射板和一体成型的振子主体;
所述振子主体包括振子辐射单元和巴伦支架;所述振子辐射单元包括四片振子辐射片,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呈钻石型平面结构;四片所述振子辐射片以顶点为中心环绕共面排布,相邻的所述振子辐射片间留有间隙;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上采用分形镂空设计;所述巴伦支架支撑所述振子辐射单元;
在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的背面设置有多个匹配支节;
在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的背面设置有V形双导流臂;
在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的背面设置有一个或多个对地导流柱,所述对地导流柱的侧面与所述V形双导流臂连接。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形镂空设计超宽带双极化天线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巴伦支架包括U形巴伦和渐变巴伦;所述U形巴伦支撑所述振子辐射单元,所述渐变巴伦安装于所述U形巴伦上,并位于所述V形双导流臂的V形角处。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形镂空设计超宽带双极化天线振子,其特征在于:相邻所述振子辐射片以顶点中心线的延长线交点为中心,呈90度等角偏置。
4. 根据权利要求3所述的分形镂空设计超宽带双极化天线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子辐射片按顶点相对划分为第一组和第二组,其中第一组的所述振子辐射片的顶点设有凹陷,第二组所述的振子辐射片的顶点设有凸起,
顶点有凹陷的两片所述振子辐射片其中一片的顶点处设置有电缆芯线,另一片的顶点处设置有馈电柱;顶点凸出的两片所述振子辐射片的其中一片的顶点处设置有电缆芯线,另一片的顶点处设置有馈电柱;
顶点有凹陷的两片所述振子辐射片和顶点凸出的两片所述振子辐射片均通过馈电片连接形成两对偶极子;两所述馈电片的一端各有一馈电孔,另一端各有电缆芯线孔;所述馈电片通过所述馈电孔和电缆芯线孔与所述电缆芯线和馈电柱连接;
两对所述偶极子均采用同轴电缆直接馈电,所述同轴电缆沿所述渐变巴伦下方的U形槽放置,所述同轴电缆的所述电缆芯线焊接在所述馈电片的一端,外导体焊接在渐变巴伦的U形槽内。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分形镂空设计超宽带双极化天线振子,其特征在于:所述振子主体镀有抗氧化腐蚀镀层。
6.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分形镂空设计超宽带双极化天线振子,其特征在于: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上的所述分形镂空设计由不同多边渐变分形镂孔组成。”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3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4 月29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7页;2018年11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6项。复审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对比文件1:CN 101572346A,公开日为2009年11月04日;对比文件2:CN 102117961A,公开日2011年07月06日。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特征在于:(1)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呈钻石型平面结构并且采用分形镂空设计;(2)在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的背面设置有多个匹配支节,在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的背面设置有V 形双导流臂。(3)在每片振子辐射片的背面设置有一个或多个对地导流柱,对地导流柱的侧面与V形双导流臂连接。区别特征(1)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2)部分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区别特征(3)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部分被对比文件1或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当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6也不具备创造性。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在天线设计中,振子的形状、尺寸、数量等均是设计天线辐射片结构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天线的具体形状时,可以利用仿真软件优化确定,使其为本申请所述的钻石型,以使其满足实际应用所需要的参数。分形技术能够使设计的图案具有自相似性,相对于传统天线具有小型化、工作频带宽等优点,属于天线图案设计中的一种常规手段。因此,在面对工作带宽较窄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分形镂空的技术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2)对比文件2中的加载段9同样设置于振子的背面,并且同样具有阻抗匹配与导流的作用。对比文件2中的加载段9设置在天线振子边缘,其可以直接消耗末端电流,从而抑制反射电流。而本申请是先利用V形双导流臂将运行于背面的电流引导至末端,然后再利用对地导流柱使多余的电流向下衰减。但将辐射片对地导流使辐射片上的电流分布更加均匀稳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因此为了使电流分布更加均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对地导流柱将V形双导流臂对地导流。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 月22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及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具体修改包括:将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4的附加技术特征补入权利要求1中,删除权利要求2和权利要求4,适应性地调整权利要求的序号和引用关系。复审请求人认为: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如下区别特征:(1)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呈钻石型平面结构并且采用分形镂空设计;(2)在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的背面设置有多个匹配支节,在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的背面设置有V形双导流臂。在每片振子辐射片的背面设置有一个或多个对地导流柱,对地导流柱的侧面与V形双导流臂连接。(3)所述巴伦支架包括U形巴伦和渐变巴伦;所述U形巴伦支撑所述振子辐射单元,所述渐变巴伦安装于所述U形巴伦上,并位于所述V形双导流臂的V形角处;所述振子辐射片按顶点相对划分为第一组和第二组,其中第一组的所述振子辐射片的顶点设有凹陷,第二组所述的振子辐射片的顶点设有凸起,顶点有凹陷的两片所述振子辐射片其中一片的顶点处设置有电缆芯线,另一片的顶点处设置有馈电柱;顶点凸出的两片所述振子辐射片的其中一片的顶点处设置有电缆芯线,另一片的顶点处设置有馈电柱;顶点有凹陷的两片所述振子辐射片和顶点凸出的两片所述振子辐射片均通过馈电片连接形成两对偶极子;两所述馈电片的一端各有一馈电孔,另一端各有电缆芯线孔;所述馈电片通过所述馈电孔和电缆芯线孔与所述电缆芯线和馈电柱连接;两对所述偶极子均采用同轴电缆直接馈电,所述同轴电缆沿所述渐变巴伦下方的U形槽放置,所述同轴电缆的所述电缆芯线焊接在所述馈电片的一端,外导体焊接在渐变巴伦的U形槽内。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1公开的天线振子形状与本申请所公开的钻石分形镂空形式完全不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而天线设计中,采用仿真软件是验证手段而不是设计手段,而且认为振子形状是天线设计需要考虑的因素也完全不能得出本领域技术人员就有动机将振子辐射片设计成钻石型平面结构。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的加载段与本申请的匹配支节和V形双导流臂的结构及布置位置不同,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不同;并且对比文件并未公开对地导流柱,该设计不属于公知常识。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U形巴伦和渐变巴伦组成的巴伦支架,将振子辐射单元和多种巴伦进行组合一体化、超宽频设计,使单元体积实现了小型化、频带宽带化,振子加工一体化,使得本天线单元一致性有了极大的提高。使得所述同轴电缆沿所述渐变巴伦下方的 U 形槽放置,所述同轴电缆的所述电缆芯线焊接在馈电片的一端,外导体焊接在渐变巴伦的 U 形槽内,这样的结构简单,容易实现;采用馈电片代替馈电线,减少了不同金属间的接触,有利于降低三阶互调的不良影响。采用同轴电缆直接馈电,使电性能稳定可靠,一致性好。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交了权利要求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08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7页、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7页;2019 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1572346A, 公开日为2009年11月04日
对比文件2:CN 102117961A, 公开日为2011年07月06日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分形镂空设计超宽带双极化天线振子,对比文件1是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其公开了一种整体式双极化天线振子,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行-第4页第20行,附图1-5):该天线振子工作频率范围为1-2GHz的振子主体,振子为一整体金属压铸成型结构(相当于一体成型的振子主体);双极化整体式天线振子包括两个表面镀银的连接片、四个内部含有镂空孔的辐射片(相当于四片振子辐射片)、四个分别与辐射片垂直连接的支撑柱、一个中间打孔10连接四个支撑柱的振子固定座11,使振子辐射片、支撑柱和固定座成一体;支撑柱导体延纵向开有半圆形凹槽,同轴电缆外导体焊接在半圆凹槽上,形成一个U型同极化变换巴伦(相当于巴伦支架,所述巴伦支架支撑所述振子辐射单元);内导体焊接在连接片一端的孔,连接片的另一端焊接在辐射片的圆柱凸台上,辐射片4-1和4-3通过连接片1-2就形成一个极化辐射,辐射片4-2和4-4通过连接片1-1就形成另一个极化辐射,在辐射片上的凸台和馈电圆孔都下沉一定高度,使两个极化的连接片有一定高度差,构成两个极化空间交叉馈电;固定座中间孔10,和定位圆柱11-1、11-2,用螺钉通过孔10固定在反射板上;并且从附图1可以看出:四个辐射片以顶点为中心环绕共面排布,相邻的所述辐射片间留有间隙,每片辐射片上采用镂空设计。支撑柱导体延纵向开有半圆形凹槽,同轴电缆外导体焊接在半圆凹槽上,形成一个U型同极化变换巴伦;同轴线内导体焊接在连接片一端的孔7-1、7-2(相当于所述同轴电缆的所述电缆芯线焊接在所述馈电片的一端,外导体焊接在渐变巴伦的U形槽内),连接片的另一端焊接在辐射片的圆柱凸台上8-1、8-2,辐射片4-1和4-3通过连接片1-2就形成一个极化辐射,辐射片4-2和4-4通过连接片1-1(相当于馈电片)就形成另一个极化辐射,从附图1和附图2可以看出:辐射片4-2和4-4顶点设有凹陷,辐射片4-1和4-3顶点设有凸起(相当于振子辐射片按顶点相对划分为第一组和第二组,其中第一组的振子辐射片的顶点设有凹陷,第二组所述的振子辐射片的顶点设有凸起),在辐射片上的凸台和馈电圆孔都下沉一定高度,使两个极化的连接片有一定高度差,构成两个极化空间交叉馈电。并且,辐射片4-1和辐射片4-2的顶点处分别设有圆柱凸台8-1、8-2(相当于顶点有凹陷的两片所述振子辐射片其中一片的顶点处设置有馈电柱;顶点凸出的两片所述振子辐射片的其中一片的顶点处设置有馈电柱),辐射片4-3和辐射片4-4的顶点处分别设有通孔,并与连接片的通孔7-1、7-2电性连接(因为同轴线内导体焊接在连接片一端的孔7-1、7-2,所以相当于辐射片的顶点处设置有电缆芯线,即顶点有凹陷的两片所述振子辐射片其中一片的顶点处设置有电缆芯线,顶点凸出的两片所述振子辐射片的其中一片的顶点处设置有电缆芯线);辐射片4-2和4-4通过连接片1-1形成一对偶极子,辐射片4-1和4-3通过连接片1-2形成另一对偶极子(相当于顶点有凹陷的两片所述振子辐射片和顶点凸出的两片所述振子辐射片均通过馈电片连接形成两对偶极子);连接片1-1和1-2的一端通过通孔7-1、7-2与同轴线内导体焊接,另一端通过馈电孔与圆柱凸台8-1、8-2连接(相当于两所述馈电片的一端各有一馈电孔,另一端各有电缆芯线孔;所述馈电片通过所述馈电孔和电缆芯线孔与所述电缆芯线和馈电柱连接)。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每片所述振子辐射片呈钻石型平面结构并且采用分形镂空设计;(2)在每片振子辐射片的背面设置有多个匹配支节,在每片振子辐射片的背面设置有V形双导流臂,在每片振子辐射片的背面设置有一个或多个对地导流柱,对地导流柱的侧面与V形双导流臂连接;(3)巴伦支架包括U形巴伦和渐变巴伦;所述U形巴伦支撑所述振子辐射单元,所述渐变巴伦安装于所述U形巴伦上,并位于所述V形双导流臂的V形角处,同轴电缆沿所述渐变巴伦下方的U形槽放置。基于上述区别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计辐射片的具体结构、如何实现阻抗匹配以及如何使振子辐射片上的电流分布更加均匀稳定。
对于区别特征(1),在天线设计中,振子的形状、尺寸、数量等均是设计天线辐射片结构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而分形技术能够使设计的图案具有自相似性,相对于传统天线具有小型化、工作频带宽等优点,属于天线图案设计中的一种常规手段。因此,在对天线的具体结构进行设计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天线振子的辐射片设计成钻石型分形镂空形式以展宽天线的工作频带。
对于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宽频双极化定向辐射单元及天线,并具体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0021-0035段,附图1-9):该双极化天线的支撑件10、加载段9及辐射体1为一体成型而成,加载段9有4对共8个,设于各辐射体1的下表面,自辐射体1与支撑件10相连接的根部分别沿各辐射体1的与支撑件10对应相邻的两边缘延伸形成,加载段9实现了所述宽频双极化定向辐射单元的阻抗带宽和高隔离度。如图3所示,加载段9在其延伸方向的各处等高。由于加载段9设置辐射体背部,因此其必然会影响天线整体的阻抗匹配(图3中的加载段9相当于匹配支节)。并且从图6可以看出:每个辐射片下面的两个加载段9构成V形结构。可见,对比文件2中的上述V形加载段9设置在辐射体背部,其延伸结构还能够将多余的电流进行消耗,从而使整个辐射面的电流分布更均匀(图6中的加载段9相当于V形双导流臂)。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加载段9也具有阻抗匹配与导流的功能,从而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2中获得技术启示,将该加载段9应用于对比文件1的双极化天线振子中。此外,将辐射片对地导流使辐射片上的电流分布更加均匀稳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因此为了使电流分布更加均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对地导流柱将V形双导流臂对地导流。
对于区别特征(3),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支撑柱导体延纵向开有半圆形凹槽,同轴电缆外导体焊接在半圆凹槽上,形成一个U型同极化变换巴伦。而根据实际匹配的需要,在U形巴伦上方安装一渐变巴伦并设置在V形双导流臂的V形角处以及同轴电缆沿渐变巴伦下方的U形槽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巴伦馈电结构时的惯用手段。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惯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然而,从对比文件1的附图1可以看出,相邻的四个辐射片以顶点中心线的延长线交点为中心,呈90度等角偏置。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页倒数第4-2行):该天线振子是工作频率范围为1~2GHz的振子主体,振子为一整体金属压铸成型结构,一般采用铸铝表面镀银(相当于所述振子主体镀有抗氧化腐蚀镀层)。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3的附加技术特征,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根据实际应用对频率带宽的需求,将振子辐射片上的镂孔设计成不同多边渐变的形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镂空辐射片上镂孔的形状时所采用的惯用手段,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
1)关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特征(1),在天线设计中,振子的形状、尺寸、数量等均是设计天线辐射片结构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天线的具体形状时,可以利用仿真软件优化确定,使其为本申请所述的钻石型,以使其满足实际应用所需要的参数。分形技术能够使设计的图案具有自相似性,相对于传统天线具有小型化、工作频带宽等优点,属于天线图案设计中的一种常规手段。因此,在面对工作带宽较窄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分形镂空的技术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
2)关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特征(2),对比文件2中的加载段9同样设置于振子的背面,并且同样具有阻抗匹配与导流的作用。对比文件2中的加载段9设置在天线振子边缘,其可以直接消耗末端电流,从而抑制反射电流。而本申请是先利用V形双导流臂将运行于背面的电流引导至末端,然后再利用对地导流柱使多余的电流向下衰减。但将辐射片对地导流使辐射片上的电流分布更加均匀稳定,这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所公知的;因此为了使电流分布更加均匀,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通过对地导流柱将V形双导流臂对地导流。
3)关于复审请求人认定的区别特征(3),其中的U形巴伦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此外,根据实际匹配的需要,在U形巴伦上方安装一渐变巴伦并设置在V形双导流臂的V形角处以及同轴电缆沿渐变巴伦下方的U形槽放置,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设计巴伦馈电结构时的惯用手段。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 月08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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