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治疗慢性肾衰竭的药物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787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6065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773590.1
申请日:2014-12-16
复审请求人:李淑秀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楠
合议组组长:翟羽
参审员:张倩
国际分类号:A61K36/896,A61P13/1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中药组合物对药味的加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所给出的组方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中药的功效能够做出的调整,则该调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如果说明书中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该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所要求保护的中药组合物的获得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773590.1,名称为“一种治疗慢性肾衰竭的药物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申请人为李淑秀。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2月16日,公开日为2015年04月22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8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发明专利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即第1-4页)、说明书摘要;2018年0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治疗慢性肾衰竭的药物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按重量份称取黄花菜80份,紫苏叶28份,金缕梅28份,山茱萸30份,杜仲8份,备用;(2)取黄花菜,粉碎,用体积分数90%-95%的乙醇溶液回流提取2-4次,每次0.5-2h。过滤,合并提取液;(3)取紫苏叶、金缕梅、山茱萸和杜仲,合并,粉碎,加水煎煮2-4次,每次2-4h,合并煎液,减压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05-1.15的浸膏,倾入步骤(2)得到的提取液,搅拌,静置12-48小时,过滤,滤液减压回收乙醇并浓缩,干燥,即得。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治疗慢性肾衰竭的药物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步骤(2)中回流提取3次,第1次用10倍量的乙醇溶液回流提取2h,第2次用8倍量的乙醇溶液回流提取1h,第3次用6倍量的乙醇溶液回流提取0.5h。”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治疗慢性肾衰竭的药物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孙成力等,郑平东教授治疗慢性肾衰竭常用对药,《中国中西医结合肾病杂志》,2014年第15卷第2期,第101-102页,公开日:2014年02月28日)公开了用制大黄和紫苏叶合用用于治疗慢性肾衰竭(参见第1.4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⑴权利要求1还包括黄花菜、金缕梅、山茱萸、杜仲,不包括制大黄,且两者的重量份配比不同;(2)权利要求1限定了具体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顾向晨等,慢性肾衰竭现代文献中药复方用药规律初探,《中国中西医结合肾病杂志》,2008年第9卷第7期,第612-615页,公开日:2008年07月31日)公开了慢性肾衰竭用药主要分为两大类:第一类:补虚药、利水渗湿药、清热药、活血化瘀药及泻下药;第二类:祛风湿药、消食药、止血药、化痰止咳平喘药、化湿药、理气药、解表药、平肝息风药、收涩药、温里药。慢性肾衰竭的基本病理变化为脾肾衰惫,气化不利,湿浊毒邪内蕴三焦。病理性质为本虚标实,正虚是阴、阳、气、血之虚损,邪实可为水湿、瘀血、湿浊等因素。分析本次结果,频数分析可发现现代文献治疗慢性肾衰竭常用药物为补虚药、活血化瘀药、利水渗湿药、清热解毒药和泻下药五类药物,而且聚类分析发现补虚药、活血化瘀药和利水渗湿药配伍出现,这与慢性肾衰竭的中医病机基本符合。补虚药使用频率最高,符合“虚损为主”的慢性肾衰竭的中医病机认识。其中补虚药中以补气药为最常用。聚类分析的结果也提示补虚药、活血化瘀药、利水渗湿药常用配伍,这与慢性肾衰竭的证候分析相一致,慢性肾衰竭以正虚为主,兼有瘀血、湿浊等邪实。在治疗慢性肾衰竭辨证论治的邪实诸证中,血瘀证占标证之首。充分体现了中医对慢性肾衰竭的认识,即“正虚邪实”贯穿病变始终,在治疗慢性肾衰竭,补泻亦要贯穿整个病程。瘀血与湿浊为慢性肾衰竭的主要病理产物,活血化瘀法和利水渗湿法在治疗慢性肾衰竭中起到重要作用(参见第613页右栏倒数第1段-第614页左栏第3段)。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教导下有动机进一步加入补虚药金缕梅、山茱萸、杜仲,对于瘀血阻滞不明显者,用散瘀药黄花菜替换制大黄。药物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有限的实验确定其重量配比是容易的。另外,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制备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制备方法,且具体工艺参数可以通过常规实验进行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中对于制备方法中工艺参数的进一步限定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能够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李淑秀(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07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未教导将紫苏单独使用或与其他药物配伍可以用来治疗慢性肾衰竭,而且用于肾病的药物种类众多,不能随意选择进行组方,本申请是经具有长期临床经验的医生认真考虑,并通过现代药理学实验验证而形成的处方;并且对比文件2是一篇综述文献,是治疗慢性肾衰竭用药规律的总结,其中没有具体的技术方案,对形成本申请的具体技术方案没有给出启示;(2)本申请具有显著的进步,其中的药物组合物能改善症状、促进体内代谢产物排泄等,对促进慢性肾衰竭患者康复有重要意义。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9月2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1公开了紫苏和大黄配伍组合治疗慢性肾衰竭,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有动机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治疗慢性肾衰竭的用药规律,对药物配伍组合进行调整。且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可以预见本申请组合物用于治疗慢性肾衰竭的技术效果,而本申请中药组合物的效果优于模型组的效果,仅能说明该中药组合物具有治疗的慢性肾衰竭作用,并不能说明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6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治疗慢性肾衰竭的药物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用制大黄和紫苏叶合用用于治疗慢性肾衰竭。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1相比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还包括黄花菜、金缕梅、山茱萸、杜仲,不包括制大黄,并且进一步限定各原料药的用量配比;(2)权利要求1限定了具体制备方法。对比文件2给出了补虚药、活血化瘀药、利水渗湿药常用配伍治疗慢性肾衰竭的教导。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加入补虚药物金缕梅、山茱萸和杜仲,而黄花菜在养血补虚的同时,还可以利湿、散瘀,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大黄入腹,阴盛则毙’,虚症则应减量予之(参见第1.4节)”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临症调整药味,用黄花菜代替制大黄。药物的用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同时所属领域技术人员能够通过常规试验手段获得其重量配比。另外,该权利要求中限定的制备方法属于本领域的常规制备方法,且具体工艺参数可以通过正交或其他常规实验进行确定。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中对于制备方法中工艺参数的进一步限定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正交或其他常规实验可以确定的,因此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中认为:(1)对比文件1未教导将紫苏单独使用或与其他药物配伍可以用来治疗慢性肾衰竭,而且用于肾病的药物种类众多,不能随意选择进行组方,本申请是经具有长期临床经验的医生认真考虑,并通过现代药理学实验验证而形成的处方;并且对比文件2是一篇综述文献,是治疗慢性肾衰竭用药规律的总结,其中没有具体的技术方案,对形成本申请的具体技术方案没有给出启示;(2)本申请具有显著的进步,其中的药物组合物能改善症状、促进体内代谢产物排泄、降低尿素氮及肌酐、减少蛋白尿等作用,对促进慢性肾衰竭患者康复、提高其生存质量、延长生存期具有重要意义。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没有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复审通知书针对的文本一致,即申请日2014年12月16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1段(即说明书第1-4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1月26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如果中药组合物对药味的加减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所给出的组方原则的基础上结合中药的功效能够做出的调整,则该调整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出的常规选择,如果说明书中没有提供证据表明该选择取得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所要求保护的中药组合物的获得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
本申请中,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治疗慢性肾衰竭的药物组合物的制备方法,其特征在于,该方法包括如下步骤:(1)按重量份称取黄花菜80份,紫苏叶28份,金缕梅28份,山茱萸30份,杜仲8份,备用;(2)取黄花菜,粉碎,用体积分数90%-95%的乙醇溶液回流提取2-4次,每次0.5-2h。过滤,合并提取液;(3)取紫苏叶、金缕梅、山茱萸和杜仲,合并,粉碎,加水煎煮2-4次,每次2-4h,合并煎液,减压浓缩至相对密度为1.05-1.15的浸膏,倾入步骤(2)得到的提取液,搅拌,静置12-48小时,过滤,滤液减压回收乙醇并浓缩,干燥,即得。对比文件1(孙成力等,郑平东教授治疗慢性肾衰竭常用对药,《中国中西医结合肾病杂志》,2014年第15卷第2期,第101-102页,公开日:2014年02月28日)公开了制大黄和紫苏叶合用用于治疗慢性肾衰竭(参见第1.4节)。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1)权利要求1还包括黄花菜、金缕梅、山茱萸、杜仲,不包括制大黄,并且进一步限定各原料药的用量配比;(2)权利要求1限定了具体制备方法。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顾向晨等,慢性肾衰竭现代文献中药复方用药规律初探,《中国中西医结合肾病杂志》,2008年第9卷第7期,第612-615页,公开日:2008 年07月31日)公开,慢性肾衰竭的基本病理变化为脾肾衰惫,气化不利,湿浊毒邪内蕴三焦。病理性质为本虚标实,正虚是阴、阳、气、血之虚损,邪实可为水湿、瘀血、湿浊等因素。频数分析可发现现代文献治疗慢性肾衰竭常用药物为补虚药、活血化瘀药、利水渗湿药、清热解毒药和泻下药五类药物,聚类分析发现补虚药、活血化瘀药和利水渗湿药配伍出现,这与慢性肾衰竭的中医病机是基本符合。补虚药使用频率最高,符合“虚损为主”的慢性肾衰竭的中医病机认识。聚类分析的结果也提示补虚药、活血化瘀药、利水渗湿药常用配伍,这与阳晓等对于慢性肾衰竭的证候分析相一致,慢性肾衰竭以正虚为主,兼有瘀血、湿浊等邪实。在治疗慢性肾衰竭辨证论治的邪实诸证中,血瘀证占标证之首。充分体现了中医对慢性肾衰竭的认识,即“正虚邪实”贯穿病变始终,在治疗慢性肾衰竭,补泻亦要贯穿整个病程。瘀血与湿浊为慢性肾衰竭的主要病理产物,活血化瘀法和利水渗湿法在治疗慢性肾衰竭中起到重要作用(参见第613页右栏倒数第1段-第614页左栏第3段)。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给出了补虚药、活血化瘀药、利水渗湿药常用配伍治疗慢性肾衰竭的教导。在该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进一步加入补虚药物金缕梅、山茱萸和杜仲,而黄花菜在养血补虚的同时,还可以利湿、散瘀,并且对比文件1进一步公开“‘大黄入腹,阴盛则毙’,虚症则应减量予之(参见第1.4节)”,对于临床虚症明显的患者,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选用黄花菜代替制大黄替代其化瘀功效,并同时增加利湿和补虚的作用,这也符合对比文件2所给出的以补虚、化瘀、利湿药相配伍治疗慢性肾衰竭的教导。此外,权利要求1中限定的各原料药的用量配比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原料药的功效及其常规用量通过常规筛选实验可以确定的。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乙醇和水均是本领域常用的提取溶媒,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各原料药的性质选择将部分原料药加乙醇回流提取,部分原料药用水煎煮浓缩后合并静置,过滤回收乙醇后干燥是常规操作手段,且提取的具体工艺参数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能够确定的,并且申请文件中没有证据表明上述选择能够产生任何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和常规选择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了所述制备方法中的工艺参数。然而该具体乙醇回流提取过程中的工艺参数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通过常规实验能够确定的。因而在其所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对比文件1公开了紫苏和制大黄配伍可以治疗慢性肾衰竭,虽然对比文件2未公开具体组方,但是对比文件2给出了治疗慢性肾衰竭的用药规律以及药物的组方原则。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根据比文件2中给出的“补虚药、活血化瘀药、利水渗湿药常用配伍治疗慢性肾衰竭”的教导,选择具有补虚、化瘀、利湿作用的中药组成组方用于治疗慢性肾衰竭是显而易见的。虽然本领域中与肾病相关的药物种类众多,但本申请说明书中既没有记载相关的筛选实验说明上述原料药组合是如何得到的,也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述原料药的替代选择能够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被视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一般性选择。(2)对于动物实验的效果,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的药物配伍规律,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本申请的组方能够用于治疗慢性肾衰竭。而本申请中药组合物的效果优于模型对照组的效果,仅能说明该中药组合物具有治疗的慢性肾衰竭作用,并不能表明其相对于现有技术具有显著的进步。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复审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8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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