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显示装置-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显示装置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724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60490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014573.4
申请日:2015-01-12
复审请求人:芋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晏静文
合议组组长:卞喜双
参审员:朱晓琳
国际分类号:G03B21/00,G03B21/14,G03B21/6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该些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014573.4,名称为“一种显示装置”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芋头科技(杭州)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1月12日,公开日为2016年08月10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以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4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为由于2018年05月31日驳回了本申请。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1859054A,公开日为2010年10月13日;
对比文件2:CN 103034041A,公开日为2013年04月10日;
对比文件3:CN 101266398A,公开日为2008年09月17日;
对比文件4:CN 203965785U,公告日为2014年11月26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显示装置,应用于背投影系统中,其特征在于,包括:
屏幕,所述屏幕为曲面,入射光线从所述屏幕凹陷的一面入射经所述屏幕透射从所述屏幕凸出的一面形成平行光线射出;
投射单元,用以将图像的光线投射至所述屏幕上,所述图像包括有效区域和无效区域;
遮盖板,位于所述屏幕与所述投射单元之间,用以将所述图像的无效区域遮盖使所述投射单元投射的所述图像的有效区域光线投射至所述屏幕;
所述遮盖板为多个,多个所述遮盖板沿着所述投射单元投射所述图像的光线的出射方向在所述投射单元与所述屏幕之间顺次且平行的排列,以将所述图像的无效区域遮盖;
所述遮盖板的中心区域为镂空区域,在所述投射单元与所述屏幕之间等间距的放置有多个镂空区域尺寸逐渐增大的所述遮盖板以消除所述图像的无效区域,从而显示椭圆形、矩形、多边形或其他形状的所述有效区域。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屏幕采用透光树脂制成。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投射单元采用硅基液晶型投射单元或数字光处理投射单元。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显示装置,其特征在于,所述投射单元包括:
接收模块,用以接收投射图像;
投影模块,连接所述接收单元,用以将所述投射图像的光线投射至所述屏幕上。”
驳回决定具体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①对比文件1的显示装置不是应用于背投影系统,其中投射面300也不是曲面;②所述遮盖板为多个,多个所述遮盖板沿着所述投射单元投射所述图像的光线的出射方向在所述投射单元与所述屏幕之间顺次且平行的排列,以将所述图像的无效区域遮盖;③所述遮盖板的中心区域为镂空区域,在所述投射单元与所述屏幕之间等间距的放置有多个镂空区域尺寸逐渐增大的所述遮盖板以消除所述图像的无效区域,从而显示椭圆形、矩形、多边形或其他形状的所述有效区域。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①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在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2中的作用相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②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技术特征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4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3、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仅陈述了权利要求1-4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所述遮盖板的中心区域为镂空区域,在所述投射单元与所述屏幕之间等间距的放置有多个镂空区域尺寸逐渐增大的所述遮盖板以消除所述图像的无效区域,从而显示椭圆形、矩形、多边形或其他形状的所述有效区域。对比文件2-4均未公开该区别技术特征,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无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和公知常识得到该区别技术特征,因为:1)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遮盖板是用来遮盖投影区域边缘的无用光的,该遮盖板仅设置在投影区域的边缘,并非如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设置在投射单元和屏幕之间的一个区域内,并且呈板状,而不是分布在投射单元的边缘;2)对比文件1、4中仅公开了一个遮盖板,并未公开多个遮盖板,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在一个遮盖板的基础上推断出多个遮盖板及其组合方式;3)在上述第2)点的基础上,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的多个遮盖板结合可以形成具有特定形状的显示区域,也就是说多个遮盖板并非简单叠加,而是具有一定目的性地进行叠加,从而限制可用的投影区域的形状,以满足用户的观看需求。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相应的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8年09月1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专利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显示装置应用于背投影系统,屏幕为曲面,入射光线从所述屏幕凹陷的一面入射经所述屏幕透射从所述屏幕凸出的一面形成平行光线射出;②所述遮盖板为多个,多个所述遮盖板沿着所述投射单元投射所述图像的光线的出射方向在所述投射单元与所述屏幕之间顺次且平行的排列,以将所述图像的无效区域遮盖;③所述遮盖板的中心区域为镂空区域,在所述投射单元与所述屏幕之间等间距的放置有多个镂空区域尺寸逐渐增大的所述遮盖板以消除所述图像的无效区域,从而显示椭圆形、矩形、多边形或其他形状的所述有效区域。上述区别特征①中的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部分特征为本领域的常用手段;上述区别特征②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启示下容易想到的;上述区别特征③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2、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公开,因此,权利要求2相对于对比文件1-4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3、4引用权利要求1,其附加技术特征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1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至少包括:所述遮盖板的中心区域为镂空区域,在所述投射单元与所述屏幕之间等间距的放置有多个镂空区域尺寸逐渐增大的所述遮盖板以消除所述图像的无效区域,从而显示椭圆形、矩形、多边形或其他形状的所述有效区域。权利要求1中,放置多个镂空区域尺寸逐渐增大的所述遮盖板的作用在于尽可能降低光的散射效应对消除无效区域造成的负面影响,避免显示区域的边框模糊的问题,因此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无法简单地被理解为“简单叠加遮盖板”。对比文件1中仅采用一层遮盖结构来遮掉无用光,并没有采用多层叠加的遮盖结构,即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提供需要解决光的散射问题的技术启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结合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得到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比文件2-4中同样没有给出相关的技术启示。据此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及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申请文件,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为:2017年11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申请日2015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5页、说明书附图第1-3页、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该区别技术特征的一部分被其他对比文件公开,并且其在该些对比文件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中所起的作用相同,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其他部分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上述对比文件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基础上能够显而易见地得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那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显示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投射型影像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112]-[0252]、[0306]段,图1-21):投射型影像显示装置100包括投射面300(相当于“屏幕”)和壳体200,壳体200内收容有颜色分离合成单元140和投射单元150(140和150共同相当于“投射单元”),壳体200的顶面板240上具有投射面侧遮光板800、侧面遮光板801A及801B(800、801A及801B共同相当于“遮盖板”)(参见图20);壳体200的顶面板240具有顶面板凹部180,顶面板凹部180具有向投射面300侧下降的倾斜面181,倾斜面181具有透过区域185(参见说明书第[0131]段,图2);红、绿、蓝固体光源射出的红、绿、蓝分量光经颜色分离合成单元140进行合成、分离、调制、再合成后,射出至投射单元150,投射单元150将颜色分离合成单元140射出的影像光经透过区域185投射于投射面300(参见说明书第[0126]、[0127]、[0131]段);遮光板800、801A及801B遮挡透过了透过区域185的光之中构成影像的光以外的无用光(参见说明书第[0208]、[0238]、[0240]段,图20),可见,遮光板800、801A及801B位于投射面300与投射单元之间,用以将图像的无效区域遮盖使投射单元投射的图像的有效区域光线投射至投射面300。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①显示装置应用于背投影系统,屏幕为曲面,入射光线从所述屏幕凹陷的一面入射经所述屏幕透射从所述屏幕凸出的一面形成平行光线射出;②所述遮盖板为多个,多个所述遮盖板沿着所述投射单元投射所述图像的光线的出射方向在所述投射单元与所述屏幕之间顺次且平行的排列,以将所述图像的无效区域遮盖;③所述遮盖板的中心区域为镂空区域,在所述投射单元与所述屏幕之间等间距的放置有多个镂空区域尺寸逐渐增大的所述遮盖板以消除所述图像的无效区域,从而显示椭圆形、矩形、多边形或其他形状的所述有效区域。由该些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具体选择投影类型及屏幕结构;如何提高无效区域的遮盖效果;如何具体设置遮盖板。
对于区别特征①,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触控显示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34]-[0040]段,图1-4):显示装置的投影方式为背投影,投影屏幕110为曲面屏,投影装置120投射的光束L从屏幕110凹陷的一面入射经屏幕110透射从屏幕110凸出的一面射出。该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也是具体选择了投影类型及屏幕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本领域的普通技术知识即可知道,对比文件1中的投影装置可用于背投,从而有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投影装置用于背投影系统中,并采用曲面屏。而在背投曲面屏上设置菲涅尔透镜等光学元件,使光线在透过曲面屏时发生折射,从而形成平行光线或汇聚光线,以使显示效果更好,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
对于区别特征②,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遮盖板将图像的无效区域遮盖,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沿着投射光路设置顺次平行排列的多个遮盖板,以提高遮盖的可靠性。
对于区别特征③,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英语四线格投射仪,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16]-[0019]段,图1-3):四线模板2上水平设有多组透明的平行线2-1,四线模板2为非透光材质,多组透明的平行线2-1为镂空线,光线经四线模板2在黑板上投影出线形。该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所起的作用也是具体设置了遮盖板。可见,对比文件4给出了根据期望的有效区域的形状,在遮盖板上设置相应的镂空区域的启示。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遮盖板的中心区域设置相应的镂空区域,以显示期望的有效区域形状。当设置有沿着投射光路顺次平行排列的多个遮盖板时,由于投射光线在投射单元与屏幕之间是发散的,故多个遮盖板的对应的镂空区域的尺寸需逐渐增大以与光路相适配,才能正确遮挡无效区域;而多个遮盖板之间的距离设置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具体选择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特征构成与对比文件1的进一步区别,由该区别特征可以确定,该权利要求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具体选择屏幕材料。对比文件3公开了用于背投屏幕的组合物及整体式背投屏幕的制备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参见摘要):背投屏幕采用透明树脂材料。该特征在对比文件3中所起的作用也是具体选择了屏幕材料。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4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306]段):反射型光调制元件可以是DMD,也可以是反射型的液晶面板,可见,投射单元可以是数字光处理投射单元,也可以是硅基液晶型投射单元。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对比文件1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0126]-[0127]段):红、绿、蓝固体光源射出的红、绿、蓝分量光经颜色分离合成单元140进行合成、分离、调制、再合成后,射出至投射单元150,投射单元150将颜色分离合成单元140射出的影像光投射于投射面300。可见,颜色分离合成单元140构成接收模块,用以接收投射图像,投射单元150构成投影模块,连接颜色分离合成单元140,用以将投射图像的光线投射至投射面300。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该权利要求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关于复审请求人在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
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采用遮盖板将图像的无效区域遮盖,在此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沿着投射光路设置顺次平行排列的多个遮盖板,以提高遮盖的可靠性,更好的消除因为散射或环境光等因素的影响导致的投影边框模糊。投射光经过的遮盖板越多,无效区域的遮盖效果则越好,故该多个遮盖板仅仅是将遮盖板的作用简单重复叠加,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具体选择遮盖板的数量,该种具体选择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对比文件4给出了根据期望的有效区域的形状,在遮盖板上设置相应的镂空区域的启示,在对比文件4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在遮盖板的中心区域设置相应的镂空区域,以显示期望的有效区域形状。当设置有沿着投射光路顺次平行排列的多个遮盖板时,由于投射光线在投射单元与屏幕之间是发散的,故多个遮盖板的对应的镂空区域的尺寸需逐渐增大以与光路相适配,才能正确遮挡无效区域;而多个遮盖板之间的距离设置方式,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而具体选择的。
综上,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3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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