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电热水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516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64468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159172.8
申请日:2015-04-03
复审请求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李军
合议组组长:郝荣荣
参审员:张旭
国际分类号:F24H9/2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159172.8,名称为“电热水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芜湖美的厨卫电器制造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5年4年3日,申请公布日为2015年8月19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7月1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245882A,公开日为2000年3月1日)、对比文件2(CN1979053A,公开日为2007年6月13日)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4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电热水器,所述电热水器包括带有进水管和出水管的内胆、设置于所述内胆中的加热器,所述加热器通过开关装置接入交流电源,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热水器还包括控制器及温度检测装置,所述温度检测装置设于所述内胆和/或所述出水管和/或进水管上;所述开关装置和所述温度检测装置分别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
其中,所述开关装置用于基于所述控制器的控制进行开启与关断,并在所述开关装置开启时,控制加热器接入交流电源,在所述开关装置关断时,控制加热器断开交流电源;
所述温度检测装置用于在所述控制器的控制下,检测所述温度检测装置所处环境中的当前水温,并将检测到的该环境中的当前水温值反馈至所述控制器;
所述控制器接收所述温度检测装置反馈的水温值,并根据所述水温值判断所述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如果是,则控制所述开关装置关闭,以切断加热器的电源;
所述控制器接收所述温度检测装置反馈的水温值,并根据所述温度检测装置反馈的当前水温值与接收到的该环境中的历史水温值计算温度变化速率,将所述温度变化速率与该环境对应的第一预设温度变化速率阈值进行比较,在所述温度检测装置所处的至少其一环境中的所述温度变化速率大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变化速率阈值时,所述控制器判断所述电热水器处于用水状态;
所述历史水温值为所述控制器在所述当前水温值之前接收到的一次或数次水温值;
所述开关装置在所述控制器上电时处于开启状态,当所述温度检测装置所处环境中的当前温度变化速率小于或者等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变化速率阈值时,且所述温度检测装置所处环境中的水温小于预设温度值时,所述控制器用于控制该开关装置继续保持开启状态,对内胆中的水继续加热。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检测装置设于 所述内胆和/或所述进水管上时,所述控制器计算其温度变化速率为温度降低速率,所述温度检测装置设于所述出水管上时,所述控制器计算其温度变化速率为温度上升速率。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检测装置设于所述内胆和出水管上,当所述内胆的当前温度降低速率大于内胆的第一预设温度降低速率阈值,且所述出水管中的当前温度上升速率大于出水管的第一预设温度上升速率阈值时,所述控制器判断所述电热水器处于用水状态。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温度检测装置设于所述内胆上,当所述内胆的温度降低速率小于或等于所述内胆的第二预设温度降低速率阈值时,且所述内胆的水温小于预设温度值时,所述控制器控制所述开关装置打开以使所述加热器加热,所述第二预设温度降低速率阈值小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变化速率阈值。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出水管和内胆中分别设有所述温度检测装置,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在所述出水管中的温度检测装置检测到当前的水温值大于所述内胆中的温度检测装置检测到当前的水温值时,判断所述电热水器处于用水状态。
6.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管和出水管中分别设有所述温度检测装置,所述控制器还用于在所述出水管中的温度检测装置检测到当前的水温值大于所述进水管中的温度检测装置检测到当前的水温值时,判断所述电热水器处于用水状态。
7.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进水管、出水管和内胆中分别设有所述温度检测装置。
8.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电热水器,其特征在于,所述电热水器还包括带有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的电控盒,所述第一腔体和第二腔体相互隔离,所述 第一腔体内设有输入交流电源的交流输入端和所述开关装置,所述加热器通过所述开关装置与所述交流输入端连接;所述控制器设于所述第二腔体内。”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有以下不同之处:(一)对比文件1的方案实质是通过热水器内水压的变化来判断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而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强调检测热水器内胆和/或出水管和/或进水管内的当前水温值和相同环境中的历史水温值,使控制器根据当前水温值与接收到的该环境中的历史水温值计算温度变化速率,并将温度变化速率与该环境对应的第一预设温度变化速率阈值进行比较,以判断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二)对比文件1的方案在热水器处于用水状态时切断电加热系统的电源,在热水器处于非用水状态时,继电器保持通电状态,对水箱内的水继续加热。而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在热水器处于非用水状态,且水温低于预设值时,开关装置继续保持开启状态,以对内胆中的水进行加热。复审请求人还认为:(一)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所述温度检测装置设于所述内胆和/或所述出水管和/或进水管上;所述开关装置和所述温度检测装置分别与所述控制器电连接;所述控制器接收所述温度检测装置反馈的水温值,并根据所述水温值判断所述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如果是,则控制所述开关装置关闭,以切断加热器的电源;所述控制器接收所述温度检测装置反馈的水温值,并根据所述温度检测装置反馈的当前水温值与接收到的该环境中的历史水温值计算温度变化速率,将所述温度变化速率与该环境对应的第一预设温度变化速率阈值进行比较,在所述温度检测装置所处的至少其一环境中的所述温度变化速率大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变化速率阈值时,所述控制器判断所述电热水器处于用水状态,所述历史水温值为所述控制器在所述当前水温值之前接收到的一次或数次水温值;所述开关装置在所述控制器上电时处于开启状态,当所述温度检测装置所处环境中的当前温度变化速率小于或者等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变化速率阈值时,且所述温度检测装置所处环境中的水温小于预设温度值时,所述控制器用于控制该开关装置继续保持开启状态,对内胆中的水继续加热。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快速准确的判断热水器是否正处于用水状态,实现提高热水器的使用安全性,以及降低能耗。(二)驳回通知书中指出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可通过检测储水槽内的水温来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以及“根据储水槽内的水温是处于缓慢下降或者快速下降来判断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即相当于根据水槽内的水温的变化率判断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温度变化速率来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对此复审请求人有不同看法,理由如下:(1)对比文件2方案与本申请技术方案检测当前水温的作用并不相同,对比文件2并没有检测热水器是否处于正在用水状态的动机,因此无法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本申请的发明目的在于通过检测热水器当前的用水状态以控制加热器工作,提高用户使用热水器的安全性,因此如何做到快速准确的判断热水器是否正处于用水状态极为关键。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8页公开了以下内容:“若加热后的水温(约摄氏60度)在经过一长时间(大于或等于2小时)才降低至第一保温温度,则代表电热水器的储水槽并未进水,也就是在此一长时间内并未有人用水,……若加热后的水温经过一短时间即降至第一保温温度,……则代表电热水器的储水槽有进水”。即对比文件2的实质是当温度降低至第一保温温度时,通过检测降低至第一保温温度所用的时间,以判断在该段时间内热水器是否发生过用水状态。其需要的是一个结论:有人使用过热水/无人使用过热水,进而选择进入加热模式或第二省电模式,至于热水器是否正在处于用水状态对于其方案目的的实现无关紧要;甚至若是对比文件2以检测热水器是否正在处于用水状态作为进而进入加热模式或第二省电模式,则会因用户瞬间的使热水器处于用水状态(水量损失的很小)而造成热水器进入加热模式或第二省电模式。(因此驳回通知书中指出的“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根据实时监测到的水温降低至保温温度的时间长短来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并不准确)。而本申请方案重点恰恰在于快速准确的检测热水器是否处于正在用水状态,当热水器处于正在用水状态,则控制热水器停止工作,避免漏电风险,若无法实现快速准确的检测热水器是否处于正在用水状态,则会给用户使用安全带来隐患,因为漏电的发生过程几乎是瞬间的。(2)对比文件2的方案是以温度为导向,而本申请方案是以速率为导向。不可将对比文件2方案中的温度与时间的比值等同于本申请方案中的速率。对比文件2的方案是通过热水器内的水温从加热温度降到第一保温温度所需的时间来判断在这段时间内是否有人使用过热水,这里包括了两步:首先需要待温度降到第一保温温度(也可以为任意某一温度值),然后再检测降低至第一保温温度花费的时间(参考对比文件2附图1),对比文件2的方案中温度必须要发生明显的变化(对比文件2的方案中也明确指出“经过一长时间才降低至第一保温温度”),才会有进一步的进入加热模式或进入第二保温模式;至于降低到第一保温温度的速率与实现其目的(判断在这一段时间内热水器是否发生过用水状态)并无必然关系。申请人强调,虽然从数学角度来看温度与时间的比值等于速率,但是对于它们所代表的技术特征来说,不能简单的进行等同,需要结合整体方案来看。对比文件2中:(a)若是一段时间内温度差与该段时长的比值,则是该段时间内的平均速率,而平均速率对于本申请技术方案来说毫无疑义,平均温度变化速率无法明确某个时间点上的温度变化速率具体如何,而本申请方案恰恰需要判断当前的温度变化速率,进而确定该时刻是否正在发生用水状态;(b)若是在单位时间内温度差与单位时长的比值,得出的是某一时刻温度变化速率。当把对比文件2方案中的温度与时间的比值等同于本申请方案中的速率时,在1秒内,温度发生极小的变化(体现为温度变化速率)即会触发判断进入加热模式或进入第二保温模式,造成热水器模式切换频繁,很明显这不是对比文件2方案的本意;这也是对比文件2方案强调“经过一长时间(大于或等于2小时)”的原因。而本方案中,检测某一时间段内热水器是否发生过用水状态是毫无意义的,必须快速且准确的判断热水器当前是否处于用水状态,才能够相应的对加热器进行控制,从而达到本申请提高热水器使用安全性的目的,但是根据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的方案并无这种可能性。综上所述,对比文件2的方案既无检测热水器当前用水状态的动机,也没有利用温度变化速率去实现其发明目的的意义,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即使看到了对比文件2的方案也不会想到利用速率去检测热水器是否正在处于用水状态,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也没有给出技术启示,上述区别特征也并非惯用技术手段。(三)驳回通知书中指出“对比文件2实质上已经公开了本申请中通过检测到的水温值与之前检测到的历史水温值计算温度变化率以判断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对此复审请求人有不同看法,理由如下:对比文件2的方案实质在于,当温度降低至第一保温温度时,通过检测降低至第一保温温度所用的时间,以判断在该段时间内热水器是否发生过用水状态。根据前述的分析可知,不可将对比文件2方案中的温度与时间的比值等同于本申请方案中的速率,且对比文件2方案中也并非是利用实时水温和历史水温之间的变化率来判断热水器的用水状态,因此驳回分析中所述的“对比文件2中的降至保温温度之间的实时水温属于控制器在接收到实时水温降至保温温度之前的一次或数次水温值”与本申请的历史水温值没有比较意义,同时,对比文件2中的检测到水温达到第一保温温度值的实时水温值与本申请中的当前水温也无比较意义。(四)驳回通知书中指出“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中的判断方法应用在对比文件1中以提高其压力判断方式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上述利用水温变化速率的判断方法应用在热水器整个工作过程中,即可使得热水器在整个过程中均可对热水器内的水温进行检测,并根据其变化速率判断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对此复审请求人有不同意见,理由如下;基于上述分析可知,对比文件2的方案既无检测热水器当前用水状态的动机,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因此申请人认为对比文件2与对比文件1没有结合动机,更无法得出本申请技术方案。(五)本申请技术方案中所述温度检测装置设于所述内胆和/或所述出水管和/或进水管上,并且在进行判断时,是针对所述温度检测装置所处的至少其一环境中的所述温度变化速率大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变化速率阈值时为依据,因此本申请技术方案可以有效的利用所述内胆和/或所述出水管和/或进水管上的温度检测装置进行结合使用,以使对热水器正在用水状态的检测更为准确,进一步提高了热水器的使用安全性。(六)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现有技术,本申请利用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温度变化率,以判断热水器是否正在处于用水状态具有快速准确的特性。由于热水器箱体体积有限且封闭的特性,由于热水器在加热过程中,内胆中的压力会产生变化,由此,会由于对比文件1中的压力传感器反馈错误的信号,导致控制电路对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的判断不准确,进而导致热水器的安全性能降低;而本申请技术方案利用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温度变化率的方式并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综上所述,本申请中判断热水器是否正在处于用水状态的方案与对比文件2中判断热水器在某段时间内是否发生过用水状态的方案并不相同,通过本申请中的方法能够准确快速的判断出热水器处于用水状态,从而切断加热器的电源,使加热器停止加热,其安全性能大大提高,对生产商和销售商来说,具有很大的竞争优势。而且,本申请中判断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的方法相对于现有技术来说更加快速、全面、准确,热水器的安全性更高。对比文件2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1也没有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并且对比文件2也无法与对比文件1进行结合以得出本申请技术方案,因此对比文件2以及现有技术均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应用到对比文件1中以解决本申请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有创造性,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还认为: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提供的技术方案可以实现如下有益效果:本申请修改后的技术方案,通过检测当前水温值与接收到的该环境中的历史水温值计算温度变化速率,将所述温度变化速率与该环境对应的第一预设温度变化速率阈值进行比较,在所述温度检测装置所处的至少其一环境中的所述温度变化速率大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变化速率阈值时,所述控制器判断所述电热水器处于用水状态,实现快速、准确的判断出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同时当温度检测装置所处环境中的水温小于预设温度值时,控制器才会控制开关装置继续保持开启状态,对内胆中的水继续加热;一旦热水器在加热过程中被使用,能够准确的被控制器检测出来,从而及时切断加热器的电源,使加热器停止加热,提高了热水器的安全性能,降低了热水器的能耗。因此,本申请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具有显著的进步,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案卷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6月10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8相对于对比文件1、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虽然存在区别,但是这些区别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并且对比文件2给出了相应启示,分析如下:(一)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一种电热水器,根据进水管、水箱和出水管处水压的变化判断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而后根据判断结果控制热水器的电源开闭,即当热水器处于用水状态时,关闭热水器电源,当热水器处于非用水状态时,打开热水器电源,该发明构思与本申请中的发明构思相同,均是为了提高热水器的安全性;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之间的区别在于判断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的具体方法不同,权利要求1是根据水温的变化率判断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而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4段公开了根据一段时间内电热水器的储水槽内水温的变化值(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水温当前值与历史值的差值除以时间得到的温度变化率)是否大于某个数值(相当于权利要求1中的第一预设温度变化速率阈值)来判断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该技术手段与权利要求1中判断是否处于用水状态的技术手段完全相同。(二)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3页第1-2段公开了当电热水器处于无人用水状态时,温度低于第一保温温度时不进行加热,只有当温度低于第二保温温度时才对电热水器进行加热,以此达到节电的技术效果,这一节电技术手段与权利要求1中的手段也相同。可见,复审请求人所述的上述两点区别技术特征均已经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为了采用温度变化率判断是否用水,同时在无人用水时节省电能,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这种应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合议组进一步认为:(一)关于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本次复审通知书中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部分中已经作了详细的认定,并且结合对比文件2和本领域公知常识详细评述了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参见本次复审通知书中对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评述部分)。(二)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理由如下:(1)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水的压力变化判断电热水器处于用水状态时,则切断电源以保证用户的安全,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一段时间内电热水器的储水槽的水温变化值(相当于温度变化率)超过一定值时认为电热水器处于用水状态,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均提供了判断电热水器是否用水状态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1的判断的依据是压力变化,而对比文件2判断的依据是温度变化率,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看来,采用对比文件2中的温度变化率来替代对比文件1的压力变化来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是相同功能的不同技术手段的简单替换,不会带来创造性的贡献。至于对比文件2中一段时间的时间长短,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根据实际应用场合进行相应的调整,比如说将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应用到对比文件1时,为了保证电热水器用户的人身安全,本领域技术人员会将这段时间调整到不会危及用户人身安全的长度之内。此外,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处于无人用水状态时,当温度低于第二保温温度时才进行加热以达到节能的技术效果,因而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改进对比文件1中电热水器在无人用水状态时的节电效果,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无人用水状态下,当电热水器的温度低于第二保温温度时才进行加热的技术手段结合到对比文件1中去。(2)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4段公开了根据一段时间内电热水器储水槽内温度变化的大小(相当于温度变化率)是否超过一个定值来判断是否有人用水,该技术手段与权利要求1中判断是否处于用水状态的技术手段完全相同。至于上述一段时间的长短,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经过有限的试验就能够选择一个最为合适的时间段,使这个时间段既不太长以致不能够及时反映用水状态,也不太短导致判断结果频繁变化(也就是说,在实际应用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通过有限的试验选择恰当长短的时间段,不会出现如复审请求人所述的(a)、(b)两种情况。由此可见,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温度变化率判断是否有人用水的技术手段,将该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当判断有人用水时则切断电源以保证用户安全相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三)对比文件2的说明书第2页第4段公开了根据一段时间内电热水器储水槽内温度变化的大小(相当于温度变化率)是否超过一个定值来判断是否有人用水。这段时间前后的两个温度值实质上分别相当于温度历史值和温度实时值,可见,对比文件2中根据温升率变化判断是否有人用水的技术手段与权利要求1中的实质上相同。(四)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电热水器的压力变化判断是否有人用水,当有人用水时就切断电源保证用户人身安全,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电热水器的温度变化率判断是否有人用水,可见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都提供了判断是否有人用水的技术手段,这两种技术手段的替换属于本技术领域的相同功能(其功能都是用于判断是否有人用水)的常规替换,这种替换不会带来创造性的贡献。(五)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根据压力变化判断是否有人用水,压力传感器分别感应进水管、水箱(相当于对比文件1中的内胆)和出水管的水压,而对比文件2公开了可以根据电热水器储水槽的温度变化率来判断是否有人用水,当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中用于判断是否有人用水的技术手段应用于对比文件1中时,必然会用温度传感器替换压力传感器,同时电热水器中水压变化剧烈的地方也是水温变化剧烈的地方,增加检测点可以提高检测的准确度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采用温度传感器替换对比文件1中的压力传感器时,有理由将对比文件1中三个地方,即进水管、水箱和出水管处的压力传感器均替换为温度传感器,以提高检测的准确度。(六)对比文件2公开了采用温度变化率来判断是否有人用水,即对比文件2公开了权利要求1中所采用的根据温度变化率来判断是否有人用水这一技术手段,因而在对比文件2的启示之下,为了判断对比文件1中是否有人用水,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根据温度变化率来判断是否有人用水,可见对比文件1与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符合逻辑的,并且不存在任何技术障碍。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电热水器在有人用水时就切断电源以保证用户人身安全,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温度变化率判断是否有人用水,因而将对比文件2中根据温度变化率判断是否有人用水这一技术手段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能够达到根据温度变化率判断是否有人用水,当有人用水时切断电源从而保证用户人身安全的目的。合议组还认为: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2页第4段公开了根据一段时间内电热水器储水槽内温度变化的大小(相当于温度变化率)是否超过一个定值来判断是否有人用水。这段时间前后的两个温度值实质上分别相当于温度历史值和温度实时值。此外,对比文件2说明书第3页第1-2段公开了当电热水器处于无人用水状态时,温度低于第一保温温度时不进行加热,只有当温度低于第二保温温度时才对电热水器进行加热,以此达到节电的技术效果。因而,当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替换对比文件1中是否有人用水的判断手段以及提高节能效果,有动机将对比文件2中根据温度变化率判断是否有人用水的技术手段运用到对比文件1中去,同时在判断无人用水时,只有在水温低于某个预设温度值才进行加热以达到节电的目的。因而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权利要求1的有益效果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因此,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上述复审请求理由,合议组不予支持。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7月24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陈述了本申请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未修改申请文件。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程序阶段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与实审阶段驳回决定所针对的审查文本相同,该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5年4月3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34段、说明书附图图1-2、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3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8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当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时,如果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现有技术公开,并且其所起的作用与在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中所起作用相同;其它区别技术特征被认定为本领域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常规技术手段,则认为现有技术中存在实现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的技术启示,因而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1、关于权利要求1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电热水器,对比文件1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公开了一种电热水器,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3段-第3页最后1段,附图1-2):一种电热水器,包括水箱(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内胆)和电加热系统,还包括压力传感器、控制电路和压力感应管,压力传感器安装在压力感应管的一端,压力感应管的另一端与水箱、水箱进水管和水箱出水管三者之一连通(即公开了水箱包含进水管和出水管),压力传感器与控制电路(相当于本申请中的控制器)连接,控制电路控制电加热系统电源的接通和断开,由于热水器中通过电加热系统对水进行加热,即隐含公开了电加热系统设置在水箱内;压力感应管用于与水管或水箱连通,从而将水管或水箱中的压力变化量传递给压力传感器;当阀门打开或关闭产生压力变化时,压力传感器输出一个开关信号,控制电路用于接收压力传感器输出的信号,驱动执行元件断开或接通电加热系统的电源,当阀门打开(向外供热水时),压力传感器和控制电路断开电加热系统的电源,控制电路包括继电器(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开关装置),继电器的两个常闭触点分别串联在电加热系统的主回路的火线和零线之中,即继电器与交流电源连接,且继电器工作时,电加热系统接入交流电源,继电器断开时,电加热系统断开交流电源,此为对比文件1隐含公开的内容。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可知,通过压力感应管将进水管或出水管或水箱内的压力变化传递给压力传感器,压力传感器根据压力变化量输出控制信号,控制电路根据该控制信号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当判断热水器处于用水状态时,控制电路控制继电器的常闭触点断开,切断电加热系统的电源。
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为:(1)权利要求1中通过温度检测装置检测所处环境中的当前水温来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对比文件1中通过压力感应管检测其压力变化来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控制器还根据当前水温与接收到的该环境中的历史水温计算温度变化速率,与预设的温度变化速率阈值进行比较以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其中历史水温值为所述控制器在所述当前水温值之前接收到的一次或数次水温值;(2)开关装置在控制器上电时处于开启状态,当温度检测装置所处环境中的当前温度变化速率小于或者等于第一预设温度变化速率阈值时,且温度检测装置所处环境中的水温小于预设温度值时,控制器控制该开关装置继续保持开启状态,对内胆中的水继续加热。基于该区别特征,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及如何降低电热水器能耗。
对于区别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电热水器的省电控制方法及其装置,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2页发明内容第2段-第4页第3段):由于电热水器的进出水量可以反应使用者用水状况,当电热水器进入省电保温模式时,加热温度会降低,故储水槽(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内胆)内的水温会降低,用水温判断程序判断储水槽内水温降至预设低温范围的时间长短,若属于长时间达到低温范围,则代表目前储水槽未进水(非用水状态);反之,若储水槽水温在短时间降低至低温范围,则代表储水槽已进水(为用水状态)。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可通过检测储水槽内的水温来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且其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为了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将上述特征用于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启示。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由于当电热水器处于用水状态时,进水管和出水管出的水温必定会发生变化,这个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而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通过检测水箱进水管和/或水箱出水管中的水温来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
对比文件2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3页具体实施方式第2段-第4页第3段):读取目前水温与设定加热温度、第一保温温度和第二保温温度进行比较,当目前水温已经达到加热温度后,进入第一省电模式,读取第一保温温度及基准时间,并同时对该基准时间进行倒数至零或开始计数到达基准时间为止,于倒数或计时过程中,随时读取目前水温,并判断是否已降温至第一保温温度,若是在倒数或计时尚未结束前,水温已降至第一保温温度,则执行加热模式(即表示有人在用水);省电保温模式的第一保温温度约在摄氏57度,若加热后的水温(约摄氏60度)在经过一长时间(大于或等于2小时)才降低至第一保温温度,则代表电热水器的储水槽并未进水,也就是在此一长时间内并未有人用水;若加热后的水温(约摄氏60度)在经过一短时间(小于2小时)即降低至第一保温温度,则代表电热水器的储水槽有进水,使得加热后的水温快速下降,代表有人在使用热水。由此可知,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根据实时检测到的水温降低至保温温度的时间长短来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首先,由于温度下降的数值与时间的比值即为温度的变化速率(相当于水温变化速率),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利用温度变化速率来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由于当电热水器未处于用水状态时,水温的变化速率较小,当电热水器处于用水状态时,水温变化速率较大,因此,设置一个温度变化速率阈值,通过检测获取的温度变化速率与预设的温度变化速率相比较来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再者,由于对比文件2中是实时检测水温,若其在较短时间内即达到保温温度,则表示有人在用水,即在利用温度变化判断用户是否在用水时,需要根据预定好的保温温度以及在水温降至保温温度之前的水温进行比较,举例说明:加热完成后水温为60度,此时停止加热进入第一省电模式,并对基准时间(假设为20s)进行倒数,若实时检测的水温值在倒数结束前即降到了第一保温温度57度,则表示有人在用水,此时相比较的两个温度为第一保温温度57和降至保温温度之间的实时水温(60度),即在降至保温温度之间的实时水温属于控制器在接收到实时水温降至保温温度之前的一次或数次水温值,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历史水温值;检测到水温达到第一保温温度值的实时水温值即相当于本申请中的当前水温。
对于区别特征(2),由于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以下技术内容(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当阀门打开(向外供热水时),压力传感器和控制电路断开电加热系统的电源;当阀门关闭(停止供热水时),压力传感器和控制电路接通电加热系统的电源,即当检测到电热水器处于非用水状态时,继电器保持接通状态,对水箱内的水继续加热;由于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温度检测装置所处环境中的当前温度变化速率小于或者等于第一预设温度变化速率阈值时,代表热水器当前处于非用水状态,且在本领域中热水器内的热水温度小于预设温度值时,通过控制器控制开关装置保持开启状态以对内胆中的热水进行加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温度检测装置所处环境中的当前温度变化速率小于或者等于第一预设温度变化速率阈值,且温度检测装置所处环境中的水温小于预设温度值时,控制器控制该开关装置继续保持开启状态,对内胆中的水继续加热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料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及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权利要求2-4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4均为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当电热水器处于用水状态时,出水管处流经热水,温度上升,此时电热水器通过冷水管对内胆进行补水,因而进水管和内胆内的水温均会下降,因此在检测温度变化速率时,应获取出水管的温度上升速率、进水管和内胆的温度下降速率分别与其设置的相应的温度变化速率阈值进行比较来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由于电热水器处于用水状态时,进水管、出水管和内胆出的水温均会发生变化,为了确保判断的准确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选择通过其中的一种至三种温度变化速率的结合共同来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参见说明书第1页第4段):当阀门打开(向外供热水时),压力传感器和控制电路断开电加热系统的电源;当阀门关闭(停止供热水时),压力传感器和控制电路接通电加热系统的电源,即当检测到电热水器处于非用水状态时,继电器保持接通状态,对水箱内的水继续加热;由于对比文件2中公开了内胆中热水的温度变化速率小于或者等于预设温度变化速率阈值时,代表热水器当前处于非用水状态,且在本领域中热水器内的热水温度小于预设温度值时,通过控制器控制开关装置保持开启状态以对内胆中的热水进行加热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因此当将温度检测装置设置在内胆上时,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当内胆的温度降低速率小于或者等于第二预设温度降低速率阈值,且内胆中的水温小于预设温度值时,控制器控制该开关装置继续保持开启状态,对内胆中的水继续加热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的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预料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相应的,由于当热水器处于非用水状态时,内胆的温度变化速率与热水的温度变化速率不同,因而设置第二预设温度降低速率阈值小于第一预设温度变化速率阈值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权利要求5-7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5-7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当电热水器处于用水状态时,进水管、出水管及水箱内胆的温度均会发生变化,因此,在进水管、出水管及水箱内胆处均设置有温度检测装置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当电热水器处于用水状态时,热水经出水管流出,冷水经进水管流入,而后进入到内胆中,即此时,出水管处的水温温度升高,进水管和内胆中的温度降低,且出水管中的水温高于进水管和内胆中的水温,此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此基础上,通过将进水管和/或内胆检测到的温度与出水管中检测的温度相比较来判断电热水器是否处于用水状态,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5-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4、关于权利要求8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8为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在设置电热水器的控制器及与其相连接的开关及电源装置时,将其均设置在电控盒中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技术手段;在确定各部件的具体设置位置时,为了确保用电安全,将电源输入端与开关装置设置在电控盒的一个腔体内,将控制器设置在另外一个与其隔离的腔体内属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料的,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由于开关装置用于控制加热器,因此,将加热器通过开关装置与交流电源的输入端连接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当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
复审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具体理由如下:
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具有如下区别技术特征:
所述控制器接收所述温度检测装置反馈的水温值,并根据所述温度检测装置反馈的当前水温值与接收到的该环境中的历史水温值计算温度变化速率,将所述温度变化速率与该环境对应的第一预设温度变化速率阈值进行比较,在所述温度检测装置所处的至少其一环境中的所述温度变化速率大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变化速率阈值时,所述控制器判断所述电热水器处于用水状态;所述历史水温值为所述控制器在所述当前水温值之前接收到的一次或数次水温值;所述开关装置在所述控制器上电时处于开启状态,当所述温度检测装置所处环境中的当前温度变化速率小于或者等于所述第一预设温度变化速率阈值时,且所述温度检测装置所处环境中的水温小于预设温度值时,所述控制器用于控制该开关装置继续保持开启状态,对内胆中的水继续加热。根据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及时且准确的判断出电热水器正处于用水状态,以提高使用电热水器的安全性。
2、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非显而易见的
(1)对比文件2仅公开根据储水槽内水温降低至预设水温的时间长短,虽然温度差值除以时间也是温度变化速率,但是其在对比文件2的技术方案中的本质意思和动机与本申请完全不一样。首先,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判断电热水器是否正处于用水状态,对比文件2是判断电热水器在温度下降到一定值的过程中是否有过用水状态。其次,本申请的技术动机是如何及时且准确的判断出电热水器是否正处于用水状态,以提高使用电热水器的安全性,对比文件2的技术动机是如何判断电热水器在温度下降到一定值的过程中是否有过用水,以实现节能。对比文件2给出的判断用水状态的方案不是用于提高安全性的,其没有给出结合到对比文件1的技术动机。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安全性的问题,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查找是否其他判断用水状态的技术手段时,所能采用的判断用水状态的方案应当是为提高电热水器的安全性问题服务的,而非仅单纯的考虑如何判断用水状态,因为并不是任何一种单纯的判断用水状态的方案都能适用。需要提醒的是,虽然对比文件1也公开了安全性,但是判断用水状态并不是一种结果,其仍然是技术手段,应当为最终的技术目的服务,否则脱离了最终技术目的,就有可能无法解决本申请的技术问题以及达到相应的技术效果,因此,技术方案应当是一个整体考虑而非片面看待,不能忽略技术手段与最终技术目的的关联性。
(2)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2直接公开的内容(说明书第8页)是“若加热后的水温(约摄氏60度)在经过一长时间(大于或等于2小时)才降低至第一保温温度,则代表电热水器的储水槽并未进水,也就是在此一长时间内并未有人用水,……若加热后的水温经过一短时间即降至第一保温温度,……则代表电热水器的储水槽有进水”,即使将对比文件2中的加热后的水温(约摄氏60度)降低至第一保温温度的时间缩短,这还是一个时间过程,即使时间再短,也是判断这个过程中有没有出现过用水,而非瞬时判断,从控制时机上来说存在滞后性,对于安全问题来说是致命的,因为漏电是不可预测的,漏电发生使用户触电身亡是一瞬间就能完成的,这过程不能等待,实际应用时,存在很大的安全风险,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可能考虑直接应用该技术方案,而如果再进一步对其进行调整,那么本领域技术人员其实质已经在考虑了更多的东西,做出了创造性改进。本申请水温的变化速率的检测位置也是为提高安全性服务的,因此,本申请对现有技术的贡献是提供了一种安全性较高的电热水器,而且取得了很好的市场效果,如果合议组认为本申请的技术方案是很容易就能得到的,那么市场上应该有很多的这种相似产品,还请举出至少一例,以让申请人信服。因此,本申请权利要求1具有显著的进步。
对此,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复审通知书和本复审决定的上述正文中均进行了认定,并且这些区别技术特征实质上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参见复审通知书或本复审决定的上述正文中关于权利要求1的具体评述)。
2、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
(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发明构思是相同的,都是通过判断用户用水时,切断电源以保证用户的人身安全,两者的区别仅在于:权利要求1是根据温度变化率来判断用户在用水,而对比文件1是通过压力变化判断用户在用水。由于这两者判断用户在用水的技术手段均被现有技术公开(根据温度变化率来判断用户在用水被对比文件2公开了,即对比文件2给出了根据温度变化率来判断用户在用水的技术启示),并且两者实现的功能也完全相同。因此,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4.6.2节要素替代的发明所规定的“如果发明是相同功能的已知手段的等效替代且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发明不具备创造性”,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2)对比文件1公开了根据压力变化来判断用户是否在用水,如果用户在用水则切断电源以保证用户人身安全。众所周知,人身安全的重要性要求远远高于设备的经济性要求,我国规定人体能够承受的安全电流为30mA,触电时间不超过1s,并且通过人体的电流越大,人体触电时间越短(参见公知证据《供配电技术》,蒋治国、马爱芳主编,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出版,2012年9月第1版,第285-286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将对比文件2中根据温升率判断是否有人用水的技术手段引入到对比文件1当中,必然会依据对比文件1的防触电发明构思对温升率的构成要素进行适应性的调整,例如将检测温度的时间间隔调整到秒级水平以防检测温度的时间间隔过长可能导致人体触电身亡。至于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果,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四章的规定,发明在商业上的成功如果不是由于发明的技术特征直接导致的,而是由其他原因所致,例如由于销售技术的改进或者广告宣传造成的,则不能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综上所述,本申请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创造性,因此,复审请求人所述的本申请取得了良好的市场效果不能够作为判断创造性的依据。
综上所述,合议组对于复审请求人的主张不予支持。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依法作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7月1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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