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节能环保鸡舍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504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5710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381002.4
申请日:2015-06-30
复审请求人:广西鸿光农牧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职秀娟
合议组组长:成春旺
参审员:郑玮
国际分类号:A01K31/00(2006.01),A01K31/04(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是部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部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则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已经给出足够的技术教导,促使本领域技术人员改进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得到上述技术方案,则应当认为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381002.4,名称为“一种节能环保鸡舍”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广西鸿光农牧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6月30日,公开日为2016年05月11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19日以本申请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作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3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第1-3页),2018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引用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204191354U,公告日为2015年03月11日;
对比文件2:CN 203467370U,公告日为2014年03月12日。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节能环保鸡舍,包括有墙板以及墙板顶部所设的屋顶,所述屋顶上设有太阳能电池板,两侧所述墙板内分别设有两排相对应设置的第一立柱以及第二立柱,所述第一立柱与所述第二立柱之间分别设有鸡舍隔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立柱与所述第二立柱之间分别设有一相对应的轨道,两侧所述轨道上包括有一个在所述轨道上滑动的滑板,所述滑板的两端分别设有一个电机驱动的滚轮,所述滚轮在所述轨道上滚动,所述滑板上还包括有一个刮泥板以及一个药箱,所述屋顶上设有给所述电机供电的太阳能电池板;
所述滑板的两端分别设有两个相对应的滑板凹槽,所述滑板凹槽的两侧分别设有一个相对应的轴承,所述轴承内设有一个滚动的转轴,所述滚轮连接在所述转轴上,所述电机驱动所述转轴转动;
所述药箱内包括有一个药筒,所述药箱底设有连通所述药筒的喷洒口;
所述滑板的底部设有一个与所述刮泥板相对应的橡胶底板;
所述屋顶上还设有蓄电池;
所述轨道上设有与所述滚轮相对应的轨道滑槽。”
驳回决定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两侧墙板内分别设有两排相对应设置的第一立柱以及第二立柱,第一立柱与第二立柱之间分别设有鸡舍隔板,第一立柱与第二立柱之间分别设有一相对应的轨道,两侧轨道上包括有一个在轨道上滑动的滑板,滑板的两端分别设有一个电机驱动的滚轮,滚轮在轨道上滚动,滑板上还包括有一个刮泥板以及一个药箱,太阳能电池板给电机供电;滑板的两端分别设有两个相对应的滑板凹槽,滑板凹槽的两侧分别设有一个相对应的轴承,轴承内设有一个滚动的转轴,滚轮连接在转轴上,电机驱动转轴转动;药箱内包括有一个药筒,药箱底设有连通药筒的喷洒口;滑板的底部设有一个与刮泥板相对应的橡胶底板;蓄电池设于屋顶上;轨道上设有与滚轮相对应的轨道滑槽。但是,部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常规设置方式、部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针对申请人的意见陈述,进一步指出,权利要求1并未限定鸡舍隔板的数量,立柱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支撑结构,隔板设置在第一立柱和第二立柱之间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就算鸡舍隔板有多块,从而使鸡舍纵向分为多层,其在养鸡领域也是非常常见的,其所带来的节省空间的技术效果也是可以预见的。对比文件2附图1中公开了导轨、滑板,滑板上设有一个刮泥板,而滑板的两端分别设置一个电机驱动的滚轮、滚轮在轨道上滚动、设置一个滚动的转轴、滚轮连接在转轴上、电机驱动转轴转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容易想到的,轨道滑槽、喷药装置以及橡胶底板,其在清粪领域也是很常见的结构,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进行常规功能添加,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完全可以预料到的。虽然对比文件1中所利用的太阳能不是为电机供电,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设置的清粪装置的启示后,利用太阳能为清粪机构供电以节省能源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后,再结合上述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即很容易获得本申请所取得的技术效果。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7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提交修改文本。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采用清粪水管对鸡舍大棚底端的粪便垃圾进行清洁处理且未公开设置药剂喷洒装置,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的清洁装置是对猪舍进行清洁处理且未设置药箱,其技术领域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中导轨的设置位置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本申请中的滑板凹槽、轴承、转轴以及驱动转轴转动的电机等具体结构,这样的结构设置能够保证鸡舍粪便垃圾清除效率。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0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对比文件2公开了轨道、滑板以及刮泥板,基于对比文件2的附图1,获得滚动的转轴,滚轮连接在转轴上,电机驱动转轴转动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也是显而易见的;而滑板的两端分别设有两个相对应的滑板凹槽,滑板凹槽的两侧分别设有一个相对应的轴承,转轴设置于轴承内,其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复审请求人所陈述的技术效果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轴承的工作原理可以预期的;轨道上设置有与滚轮相对应的轨道滑槽属于本领域的常规设置方式。关于药箱,审查员在驳回通知书引入的现有技术专利文献公开了与刮泥板一起设置的喷水装置,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消毒等需求很容易进行简单改型,在刮板上进一步设置喷洒装置以清洁的更为彻底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本申请的喷洒装置也仅仅是最为常规的喷洒装置。虽然本申请是对鸡舍进行清洁处理,对比文件2是对猪舍进行清洁处理,但是对比文件1的鸡舍是存在清粪需求的,因此将对比文件2的自动刮粪机用于对比文件1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也不需要克服任何技术问题。在将对比文件2的自动刮粪机用于对比文件1后,由于鸡粪就是从第一立柱和第二立柱之间落下,因此相应的将轨道设置在第一立柱与第二立柱之间是自然而然的。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专利复审委员会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通知书中沿用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1和2。通知书中指出:独立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是:两侧墙板内分别设有两排相对应设置的第一立柱以及第二立柱,第一立柱与第二立柱之间分别设有鸡舍隔板,第一立柱与第二立柱之间分别设有一相对应的轨道,两侧轨道上包括有一个在轨道上滑动的滑板,滑板的两端分别设有一个电机驱动的滚轮,滚轮在轨道上滚动,滑板上还包括有一个刮泥板以及一个药箱,太阳能电池板给电机供电;滑板的两端分别设有两个相对应的滑板凹槽,滑板凹槽的两侧分别设有一个相对应的轴承,轴承内设有一个滚动的转轴,滚轮连接在转轴上,电机驱动转轴转动;药箱内包括有一个药筒,药箱底设有连通药筒的喷洒口;滑板的底部设有一个与刮泥板相对应的橡胶底板;蓄电池设于屋顶上;轨道上设有与滚轮相对应的轨道滑槽。但是,部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公知常识、部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由此可知,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2以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关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对比文件1和2与本申请一样都属于家畜养殖装置技术领域,对比文件1是采用水冲刷清理粪便,这种方式存在浪费水资源的技术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本领域中寻找能够节约水资源的清理粪便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与本申请一样都是刮泥板滑动刮除粪便,都能节约水资源,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鸡粪是通过镂空的架高养鸡隔板113集中在架高养鸡隔板的下方,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在支撑鸡舍隔板的第一立柱与第二立柱之间的位置设置轨道、在轨道上滑动的滑板以刮除鸡舍隔板下方的鸡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而驱动电机、滚轮、滑板凹槽、轴承、转轴以及轨道滑槽的位置和结构属于本领域常规的设置方式,其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并且本领域中,喷洒药物进行杀菌消毒是本领域常规的消毒杀菌技术手段,鉴于此,将容纳杀菌消毒的药箱设置在具有刮泥板的滑板上以便于对刮完粪的位置同时进行喷洒药物进行消毒杀菌处理是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方式,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药箱内设置一个药筒以及药箱底设置连通药筒的喷洒口则属于本领域常规的喷药装置设置方式。因此,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1采用清粪水管对鸡舍大棚底端的粪便垃圾进行清洁处理且未公开设置药剂喷洒装置,与本申请的技术方案不同,对比文件1没有给出技术启示得到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对比文件2的清洁装置是对猪舍进行清洁处理且未设置药箱,其技术领域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2中导轨的设置位置与本申请不同,对比文件1和2均未公开本申请中的滑板凹槽、轴承、转轴以及驱动转轴转动的电机等具体结构,这样的结构设置能够保证鸡舍粪便垃圾清除效率;本申请的一种节能环保鸡舍为一个整体的技术方案,创造性评价时应当考虑技术方案的整体结构,不能拆开某一个技术特征进行评价。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复审阶段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针对的文本如下,即,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3(第1-3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6年03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段(第1-3页),2018年03月14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2、具体理由的阐述
2.1、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2.2、具体到本案,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理由如下: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节能环保鸡舍。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节能环保型养鸡大棚,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17-21段、附图1):包括棚体1、太阳能电池板2和蓄电池4,棚体1包括侧壁11(相当于墙板)和侧壁11顶部所设(参见附图1)的棚顶12(相当于屋顶),棚顶12上设有太阳能电池板2,棚体1内还安装有两排架高养鸡隔板113(相当于鸡舍隔板),架高养鸡隔板113为小孔径镂空设计,位于底面111的倾斜面上方,鸡粪通过架高养鸡隔板113漏在底面111上,中间水平面形成人行通道,清粪水管8铺设在棚体1内地面111的水平面两侧,且与水泵9相连,清粪水管8的出水口81位于底面111的倾斜面高端,从底面111的高端向底端冲刷,利用太阳能发电以及鸡粪沼气发电提供电力,也是一种节能环保鸡舍。
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两侧墙板内分别设有两排相对应设置的第一立柱以及第二立柱,第一立柱与第二立柱之间分别设有鸡舍隔板,第一立柱与第二立柱之间分别设有一相对应的轨道,两侧轨道上包括有一个在轨道上滑动的滑板,滑板的两端分别设有一个电机驱动的滚轮,滚轮在轨道上滚动,滑板上还包括有一个刮泥板以及一个药箱,太阳能电池板给电机供电;滑板的两端分别设有两个相对应的滑板凹槽,滑板凹槽的两侧分别设有一个相对应的轴承,轴承内设有一个滚动的转轴,滚轮连接在转轴上,电机驱动转轴转动;药箱内包括有一个药筒,药箱底设有连通药筒的喷洒口;滑板的底部设有一个与刮泥板相对应的橡胶底板;蓄电池设于屋顶上;轨道上设有与滚轮相对应的轨道滑槽。基于以上区别技术特征,其实际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约水资源。
本领域中,立柱支撑安装隔板是常用技术手段,在对比文件1公开棚体1内安装有两排架高的养鸡隔板113的基础上,鸡舍两侧墙板内分别设置两排相对应设置的第一立柱以及第二立柱,将鸡舍隔板分别设于第一立柱与第二立柱之间是常规设置方式。对比文件1还公开能够储蓄太阳能的蓄电池4,而将蓄电池设于屋顶上属于常规设置方式。
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清洁无水冲式粪尿分离育肥猪舍,并具体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5段以及附图1):包括围栏1、猪床2、导轨3、 自动刮粪机4和粪尿收集槽5;猪床2为漏缝板铺设而成,便于猪产生的粪尿漏至粪尿收集槽;猪床2的下方是粪尿收集槽5,使用前在粪尿收集槽5内填充菌屑混合物;粪尿收集槽5内侧墙壁上安装有导轨3,导轨上安装有自动刮粪机4,从对比文件2附图1可知,在粪尿收集槽5的两内侧墙壁上均设置有轨道,自动刮粪机4包括能够在两轨道3上滑动的滑板,该滑板上还包括一个能够将粪尿收集槽5的粪尿刮除的刮泥板;上述特征在对比文件2中所起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所起的作用相同,均是刮泥板刮除粪便,均能节约水资源,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技术启示。鉴于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鸡舍隔板的设置位置,在支撑固定鸡舍隔板的第一立柱与第二立柱之间分别设置一相对应的轨道以固定清粪机构,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做到的。而滑板的两端分别设置一个电机驱动的滚轮,滚轮在轨道上滚动,滑板的两端分别设有两个相对应的滑板凹槽,滑板凹槽的两侧分别设有一个相对应的轴承,滚动转轴设于轴承内,滚轮连接在转轴上,电机驱动转轴转动以及轨道上设有与滚轮相对应的轨道滑槽以保证滑板的正常滑动都属于本领域常规的设置方式。本领域中,喷洒药物进行杀菌消毒是本领域常规的消毒杀菌技术手段,鉴于此,将容纳杀菌消毒的药箱设置在具有刮泥板的滑板上以便于对刮完粪的位置进行消毒处理是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方式,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药箱内设置一个药筒以及药箱底设置连通药筒的喷洒口则属于本领域常规的喷药装置设置方式。而滑板的底部设置一个与刮泥板相对应的橡胶底板,以提高清粪效果、减小摩擦力、降低噪音等属于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太阳能电池板给电机供电以节能环保是将对比文件2结合到对比文件1后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以及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合议组认为:审查创造性时,将一份或者多分现有技术中的不同的技术内容组合在一起对要求保护的发明进行评价,在本案创造性评判时依据《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第3节中的审查原则:作为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1公开的是水冲洗清理养鸡大棚内的粪便,本案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主要有除粪的技术手段不同、除粪的具体滑动机构及其设置位置、药箱的结构及设置,基于除粪的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节约水资源,而水资源紧缺是公知的,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在本领域中寻找能够节约水资源的清理粪便的技术手段,对比文件2公开的一种清洁无水冲式粪尿分离育肥猪舍包括轨道和自动刮粪机,从附图1可知,在粪尿收集槽5的两内侧墙壁上均设置有轨道,自动刮粪机4包括能够在两轨道3上滑动的滑板,该滑板上还包括一个能够将粪尿收集槽5的粪尿刮除的刮泥板,与本申请一样都是刮泥板滑动刮除粪便,清理粪便的过程中也不用水资源、都能节约水资源,因此对比文件2给出技术启示;对比文件1公开鸡粪是通过镂空的架高养鸡隔板113集中在架高养鸡隔板的下方,与本申请相同都是在鸡舍隔板下方收集粪便,在此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2给出的技术启示,在支撑鸡舍隔板的第一立柱与第二立柱之间的位置设置轨道、在轨道上滑动的滑板以刮除鸡舍隔板下方的鸡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做到的;至于除粪机构中滑板的滑动机构、如驱动电机、滚轮、滑板凹槽、轴承、转轴以及轨道滑槽的具体结构和设置位置属于本领域常规的设置方式,其相应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合理预期的。而采用容器、如药箱喷洒药物的方式进行杀菌消毒是本领域常规的消毒杀菌技术手段,而将容纳杀菌消毒的药箱设置在具有刮泥板的滑板上以便于对刮完粪的位置同时进行喷洒药物进行消毒杀菌处理是本领域的常规处理方式,其所带来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药箱内设置一个药筒以及药箱底设置连通药筒的喷洒口则属于本领域常规的喷药装置设置方式。因此,现有技术整体上存在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对比文件1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这种启示会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该对比文件1获得要求保护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因此,复审请求人的陈述不具备说服力。
根据以上事实和理由,本案合议组依法作出以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19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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