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标签页同步方法、终端、服务器及系统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81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79835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60686.7
申请日:2015-07-31
复审请求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瑞
合议组组长:李晓茜
参审员:周丹
国际分类号:H04L29/0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一篇对比文件公开的技术方案相比存在区别特征,没有证据表明该区别特征属于本申请的申请日以前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且该区别特征能够给该项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60686.7,名称为“标签页同步方法、终端、服务器及系统”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5年07月31日,公开日为2017年02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9年01月23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在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认定权利要求9-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引用一篇对比文件,为:对比文件1,US8225191B1,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7日。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46段(即第1-24页),说明书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8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一种标签页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第一同步标签页指令,据此将当前登录的用户账号以及当前设备的设备标识发送到数据管理服务器;
从所述数据管理服务器获取与所述用户账号对应的至少一个其它设备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并对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进行展示;其中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为某个特定用户账号对应的不同终端的浏览器上打开的标签页信息;
接收第二同步标签页指令,并根据所述第二同步标签页指令以及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进行标签页浏览操作;其中在浏览器上显示其他标签页同步终端的标签页信息,用户可通过点击相应的标签页信息进行同步操作;
其中,所述当前设备以及其他设备依照定制上报策略或实时地将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更新至所述数据管理服务器相应的所述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之中,所述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以用户账号为索引,对应所述用户账号的所有客户端上的标签页信息为查找信息。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标签页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包括用于表示本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的第一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以及用于表示异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的第二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
所述标签页同步方法还包括步骤:
将当前的所述第一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发送至所述服务器;其中所述服务器根据当前的所述第一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对存储在所述服务器上的预存的所述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进行更新。
3.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标签页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标签页同步方法还包括:
按设定时间间隔自动将当前的所述第一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发送至所述服务器。
4.根据权利要求2所述的标签页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标签页同步方法还包括步骤:
接收所述服务器的标签页变更信息,并根据所述标签页变更信息重新下载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其中所述标签页变更信息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更新后的预存的所述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生成。
5.一种标签页同步终端,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备信息发送模块,用于接收第一同步标签页指令,据此将当前登录的用户账号以及当前设备的设备标识发送到数据管理服务器;以及
下载模块,用于从所述数据管理服务器获取与所述用户账号对应的至少一个其它设备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并对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进行展示;其中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为某个特定用户账号对应的不同终端的浏览器上打开的标签页信息;
浏览模块,用于接收第二同步标签页指令,并根据所述第二同步标签页指令以及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进行标签页浏览操作;其中在浏览器上显示其他标签页同步终端的标签页信息,用户可通过点击相应的标签页信息进行同步操作;
其中,所述当前设备以及其他设备依照定制上报策略或实时地将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更新至所述数据管理服务器相应的所述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之中,所述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以用户账号为索引,对应所述用户账号的所有客户端上的标签页信息为查找信息。
6.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标签页同步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包括用于表示本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的第一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以及用于表示异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的第二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
所述标签页同步终端还包括:
客户端标签页发送模块,用于将当前的所述第一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发送至所述服务器;其中所述服务器根据当前的所述第一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对存储在所述服务器上的预存的所述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进行更新。
7.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标签页同步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客户端标签页发送模块按设定时间间隔自动将当前的所述第一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发送至所述服务器。
8.根据权利要求6所述的标签页同步终端,其特征在于,所述标签页同步终端还包括:
更新模块,用于接收所述服务器的标签页变更信息,并根据所述标签页变更信息重新下载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其中所述标签页变更信息列表由所述服务器根据更新后的预存的所述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生成。
9.一种标签页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包括:
接收所述客户端的设备信息,其中所述设备信息包括用户账号和设备标识;
根据所述客户端的设备信息以及预存的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生成与所述用户账号对应的至少一个其它设备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其中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为服务器预先存储的每个用户账号在不同的终端的浏览器上打开的标签页的信息;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为某个特定用户账号对应的不同终端的浏览器上打开的标签页信息;
将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发送至所述客户端,以便所述客户端进行标签页的同步操作;其中在浏览器上显示其他标签页同步终端的标签页信息,用户可通过点击相应的标签页信息进行同步操作;以及
接收所述客户端的当前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并根据当前的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对预存的所述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进行更新。
10.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标签页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接收所述客户端的设备信息的步骤之后,所述根据所述客户端的设备信息以及预存的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生成与所述用户账号对应的至少一个设备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的步骤之前还包括:
判断所述客户端的设备信息是否存储在数据库中;
如所述客户端的设备信息未存储在数据库中,则接收所述客户端的当前的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并对所述客户端的设备信息以及当前的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进行存储操作。
11.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标签页同步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标签页同步方法还包括步骤:
将最近接收的所述客户端的当前的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与存储的所述客户端的当前的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进行对比,并生成对比结果;
根据所述对比结果,生成标签页变更信息;以及
将所述标签页变更信息发送至所述客户端,以便所述客户端进行标签页的同步操作。
12.一种标签页同步服务器,其特征在于,包括:
设备信息接收模块,用于接收所述客户端的设备信息,其中所述设备信息包括用户账号和设备标识;
设备标签页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客户端的设备信息以及预存的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生成与所述用户账号对应的至少一个设备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其中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为服务器预先存储的每个用户账号在不同的终端的浏览器上打开的标签页的信息;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为某个特定用户账号对应的不同终端的浏览器上打开的标签页信息;
设备标签页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发送至所述客户端,以便所述客户端进行标签页的同步操作;其中在浏览器上显示其他标签页同步终端的标签页信息,用户可通过点击相应的标签页信息进行同步操作;以及
更新模块,用于接收所述客户端的当前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并根据当前的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列表息对预存的所述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进行更新。
13.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标签页同步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标签页同步服务器模块还包括:
判断模块,用于判断所述客户端的设备信息是否存储在数据库中;以及
存储模块,用于如所述客户端的设备信息未存储在数据库中,则接收所述客户端的当前的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并对所述客户端的设备信息以及当前的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进行存储操作。
14.根据权利要求12所述的标签页同步服务器,其特征在于,所述标签页同步服务器还包括:
对比模块,用于将最近接收的所述客户端的当前的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与存储的所述客户端的当前的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进行对比,并生成对比结果;
标签页变更信息生成模块,用于根据所述对比结果,生成标签页变更信息;以及
标签页变更信息发送模块,用于将所述标签页变更信息发送至所述客户端,以便所述客户端进行标签页的同步操作。
15.一种标签页同步系统,其特征在于,包括多个权利要求5至8中任一的标签页同步终端以及至少一个权利要求12至14中任一的标签页同步服务器。”
驳回决定的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接收第一同步标签页指令,触发同步过程;展示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即在浏览器上显示其他标签页同步终端的标签页信息,接收第二同步标签页指令,即用户可通过点击相应的标签页信息进行同步操作,根据该指令进行标签页浏览操作;还可以实时将客户端标签页信息更新至数据管理服务器;在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中,对应用户账号的所有客户端上的标签页信息为查找信息。但是,上述区别都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从属权利要求3和4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2-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采用模块化的方式来实现终端或服务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4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的其他说明部分针对权利要求9-15的主要理由是:(1)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是:在浏览器上显示其他标签页同步终端的标签页信息,用户通过点击相应的标签页信息。但是,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惯用手段的结合是显而易见的,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10和11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0和1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12-14权利要求9-1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采用模块化的方式来实现终端或服务器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基于评述权利要求9-1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2-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权利要求15请求保护一种标签页同步系统,基于对权利要求5-8和12-1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9年04月18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1提供了一种web浏览器同步的方法,其中披露了对例如打开窗口、关闭窗口、打开网页或文件、关闭网页或文件等动作进行同步,并将上述动作直接在第二设备上进行同步,其并没有披露第二设备通过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对需要同步的终端标签页进行标签页的同步以及浏览操作;而权利要求1首先获取用户账号对应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随后终端展示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用于可选择想要同步的终端标签页信息,从而生成对应的第二同步标签页指令,对该终端标签页信息进行同步以及随后进行标签页浏览操作。2)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索引方式以及浏览方式等特征,对比文件1中数据管理服务器上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和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的设置都没有披露;因此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中的同步内容不同,对比文件1展示的是标签页的动态动作信息,权利要求1展示的是标签页信息本身。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5月07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对比文件1中同步服务器存储了某个特定用户帐号对应的不同终端的浏览器上打开的标签页信息,即同步服务器设置了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且对比文件1的同步服务器中存储多个用户简档信息和与每一个用户简档相关联的设备的信息,因此,同步服务器中也设置了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即对比文件1与本申请均是当前设备从服务器获取与用户帐号关联的其他设备上打开的标签页信息列表,所不同的是对比文件1中将标签页信息列表中的标签页进行全部显示,而本申请中是部分显示,即先显示标签页信息列表,由用户从中选择要浏览的标签页后再进行显示。针对上述不同,对比文件1中通过在同步端/内容提供方选择同步数据,实现了同一账号的不同终端也可以具有不同的本地标签页信息,同时还可浏览到同一账号的异地终端的终端标签页信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在标签页同步的场景下,无论是在同步端实现同步数据的选择(如对比文件1中所采用的方式),还是在被同步端实现同步数据的选择,其对应的均是同一个用户,即是由用户根据其个人意愿来选择同步哪些标签页,基于此,在对比文件1已经给出的部分同步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对比文件1中的在同步端实现部分同步替换为在被同步端来实现部分同步,这是本领域的惯用手段。此外,对比文件1中简档信息的展示方式与权利要求1中标签页的展示方式并不具有对应关系,对比文件1中的简档信息对应于本申请中的用户帐号,对比文件1中的同步数据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的标签页。(2)对比文件1中同步的内容也包括了标签页信息本身,对比文件1明确公开了“可以使用一个或多个同步窗口来选择性地控制在其膝上型计算机上复制哪些用户动作”。此外,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是如何在本地设备上获取用户帐号对应的其他设备的标签页信息,以及用户选择标签页的过程,而并未涉及“用户可同时查看多个不同帐号的标签页信息”以及“本地的终端标签页信息的展示方式和其他终端的终端标签页信息的展示方式不同”,复审请求人陈述的上述内容并无事实依据。综上,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一)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18日提出复审请求时并没有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7月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页,附图第1-9页,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于2018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二)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US8225191B1,公开日为2012年07月17日。
权利要求1-15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标签页同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同步web浏览器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栏第34行至第9栏第45行):系统100包括经由网络106与其他计算设备通信的电子设备102;系统100还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也执行网络浏览器的其他电子设备,例如电子设备124。电子设备102的网络浏览器和电子设备124的网络浏览器可以被同步,使得在电子设备102处执行的用户动作被自动地复制在电子设备124上。在一些实现中,可以使用同步服务器104来促进设备之间的同步过程。例如,用户可以在同步服务器104上注册电子设备102、124,以作为要同步的设备。在电子设备102、124中的任一个设备上的同步窗口中执行的用户动作可以被发送到同步服务器104,该同步服务器104在向同步服务器104注册的其他电子设备上重新创建用户动作。同步服务器104的存储器122被配置为在一个电子设备处接收用户动作的指示并且向一个或多个其他电子设备提供用户动作的指示。在一些实现中,同步服务器104可以存储用户简档信息和关于与用户简档相关联的设备的信息;电子设备(例如,电子设备102、124)可以用于指定要同步哪个或哪些其他设备。可以跨电子设备同步的用户动作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打开窗口、关闭窗口、打开网页或文件、关闭网页或文件、导航到特定的URL、运行Javascript元素或与操作Web浏览器相关的任何其他操作;网络浏览器可以被配置为在多个不同的窗口中显示网页(例如,作为标签)(相当于标签页同步方法);操作第一设备的用户可将简档信息提供给同步服务器以登录其简档;同步服务器104可以利用“拉”策略。电子设备102可以向同步服务器104提供同步数据,该同步数据包括在电子设备102上的同步窗口中的用户动作的指示。在拉取实现中,响应于从电子设备124接收到对数据的请求,同步服务器104可以向电子设备124提供同步数据;同步数据可以由第一设备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第二设备。例如,可以将同步数据首先发送给同步服务器。同步服务器可以利用推、拉或混合方法来将同步数据提供给第二设备。同步服务器可以存储用户简档与第二设备的网络地址或其他标识符之间的关联。同步服务器可以使用这样的关联来确定哪个或哪些设备将接收同步数据。同步服务器在从第一装置接收到的同步数据中增加指令,随后将同步数据发送给第二装置,例如,同步服务器从第一装置接收一个URL,并命令第二装置打开该URL;电子设备102的网络浏览器和电子设备124的网络浏览器可以被同步,使得在电子设备102处执行的用户动作被自动地复制在电子设备124上。如图4所示,通过在同步标签402中打开网页404而生成的同步数据可以被提供给与显示器410相关联的设备。除了浏览大量与研究相关的网页之外,在图书馆计算机上进行研究的大学生可以定期刷新网页以查看足球比赛的最新得分,如果该大学生仅希望重新创建与其研究相关的浏览会话,则可以试用一个或多个同步窗口来选择性地控制在其笔记本电脑上复制那些用户控制,以这种方式,通过允许用户指定他们的浏览会话的那些部分将被同步,可以避免第二设备上的同步内容的混乱。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将当前登录的用户账号发送到数据管理服务器;从所述数据管理服务器获取与多数用户账号对应的至少一个其他设备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并对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进行展示,其中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为某个特定用户账号对应的不同终端的浏览器上打开的标签页信息;接收第二同步标签页指令,并根据所述第二同步标签页指令以及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进行标签页浏览操作;其中在浏览器上显示其他标签页同步终端的标签页信息,用户可通过点击相应的标签页信息进行同步操作;所述当前设备以及其他设备依照定制上报策略或实时地将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更新至所述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之中,所述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以用户账号为索引,对应所述用户账号的所有客户端上的标签页信息为查找信息。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基于被同步终端的用户需求来选择同步内容。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同样涉及在多个终端之间同步数据,其中多个终端预先在同步服务器中进行了注册,服务器中保存有用户简档信息和与用户简档信息相关的设备的信息;同步终端将其同步数据(包括标签页数据)发送给服务器,服务器通过“拉”或“推”的方式将同步数据发送给被同步终端。但是,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1存在以下不同:1)被同步的内容和其获取方式不同,具体来说,对比文件1中被同步的内容是同步终端发送给服务器的具体的同步数据,其中包括标签页数据;同时,获取方式也是一级操作,即同步服务器将同步数据直接发送给了被同步终端,被同步终端仅可以在同步触发方式上进行选择,即选择“拉”还是“推”的方式,其并不能选择被同步的同步数据的具体内容。但是,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被数据管理服务器发送给被同步终端的同步的内容包括两种,即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和标签页数据,并且其获取方式是两级操作的过程,被同步终端将会分两次分别从数据管理服务器接收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和标签页数据,即首先从数据管理服务器接收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该列表并不包括具体的标签页数据,其仅列出了能够同步给被同步终端的全部标签页的信息;被同步终端首先接收数据管理服务器发送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并将其展示给被同步终端;被同步终端的用户可以在该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中选择想要被同步的具体内容,即标签页数据;其次,用户的选择将会产生发送给数据管理服务器的第二同步标签页指令,触发数据管理服务器再次将用户选择的特定的标签页数据同步给被同步终端。尽管对比文件1中也可以对被同步内容进行选择,但是其选择时在同步终端侧的操作,即由同步终端确定需要同步的内容,但是这样的选择对于同步服务器和被同步终端来说是透明的,仍然不能满足被同步终端侧的个性化需求,同时也就没有需求对对比文件1中的同步方法在同步内容和获取方式等方面进行改进。2)权利要求1中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和用户账号等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相应的更新操作也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尽管对比文件1的同步服务器中也存有用户简档以及与该简档相关的设备的信息,但是这些信息都不是以用户账号为索引或标识的,其仅是为了区分不同的用户设备,进行同步也是基于设备进行区分,并不涉及用户账号之间的区分。但是,权利要求1中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和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中均包括用户账号这一数据项,同一用户账号可以汇总不同终端上的标签页数据,并且可以利用用户账号作为索引进行不同终端或相同终端上的标签页的区分。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在被同步的内容和其获取方式、以及服务器中存储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和利用用户账号作为索引等方面均不相同,即上述区别均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包含的多个技术特征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正是由于在数据管理服务器上存储了由用户账号作为索引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和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同时具体的同步过程采用两级操作的过程,即首先发送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在用户进行选择之后再发送具体的标签页数据,才有需求在被同步终端上展示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从而进一步进行标签页浏览操作和选择操作。在此对区别特征中每一个技术特征的作用的理解都不应当脱离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将这些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判断其在发明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并将这些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这些技术特征正是体现发明构思的关键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整体上不同。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由于采用了由用户账号作为索引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和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才能使得被同步终端能够对于被同步的内容进行选择,避免了将用户不期望的标签页进行同步,从而节省了系统资源;同时,由于采用了用户账号作为索引,而用户账号可以在不同的设备上登录,所以其打破了特定终端的限制,可以实现跨终端间的标签页的同步,即用户可以一次将不同终端上的同一账号下的标签页进行同步,而不像对比文件1中那样,一次仅能同步一个终端上的内容,并且这些内容由于不能被选择,从而导致被同步终端接收一些不需要的标签页。即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4从属于权利要求1,在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2-4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5-8是与权利要求1-4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1-4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5-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9请求保护一种标签页同步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同步web浏览器的方法,并具体公开了以下内容(参见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2栏第34行至第9栏第45行):系统100包括经由网络106与其他计算设备通信的电子设备102;系统100还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也执行网络浏览器的其他电子设备,例如电子设备124。电子设备102的网络浏览器和电子设备124的网络浏览器可以被同步,使得在电子设备102处执行的用户动作被自动地复制在电子设备124上。在一些实现中,可以使用同步服务器104来促进设备之间的同步过程。例如,用户可以在同步服务器104上注册电子设备102、124,以作为要同步的设备。在电子设备102、124中的任一个设备上的同步窗口中执行的用户动作可以被发送到同步服务器104,该同步服务器104在向同步服务器104注册的其他电子设备上重新创建用户动作。同步服务器104的存储器122被配置为在一个电子设备处接收用户动作的指示并且向一个或多个其他电子设备提供用户动作的指示。在一些实现中,同步服务器104可以存储用户简档信息和关于与用户简档相关联的设备的信息;电子设备(例如,电子设备102、124)可以用于指定要同步哪个或哪些其他设备。可以跨电子设备同步的用户动作可以包括但不限于打开窗口、关闭窗口、打开网页或文件、关闭网页或文件、导航到特定的URL、运行Javascript元素或与操作Web浏览器相关的任何其他操作;网络浏览器可以被配置为在多个不同的窗口中显示网页(例如,作为标签)(相当于标签页同步方法);操作第一设备的用户可将简档信息提供给同步服务器以登录其简档;同步服务器104可以利用“拉”策略。电子设备102可以向同步服务器104提供同步数据,该同步数据包括在电子设备102上的同步窗口中的用户动作的指示。然而,在拉取实现中,响应于从电子设备124接收到对数据的请求,同步服务器104可以向电子设备124提供同步数据;同步数据可以由第一设备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第二设备。例如,可以将同步数据首先发送给同步服务器。同步服务器可以利用推、拉或混合方法来将同步数据提供给第二设备。同步服务器可以存储用户简档与第二设备的网络地址或其他标识符之间的关联。同步服务器可以使用这样的关联来确定哪个或哪些设备将接收同步数据。同步服务器在从第一装置接收到的同步数据中增加指令,随后将同步数据发送给第二装置,例如,同步服务器从第一装置接收一个URL,并命令第二装置打开该URL;电子设备102的网络浏览器和电子设备124的网络浏览器可以被同步,使得在电子设备102处执行的用户动作被自动地复制在电子设备124上。如图4所示,通过在同步标签402中打开网页404而生成的同步数据可以被提供给与显示器410相关联的设备。除了浏览大量与研究相关的网页之外,在图书馆计算机上进行研究的大学生可以定期刷新网页以查看足球比赛的最新得分,如果该大学生仅希望重新创建与其研究相关的浏览会话,则可以试用一个或多个同步窗口来选择性地控制在其笔记本电脑上复制那些用户控制,以这种方式,通过允许用户指定他们的浏览会话的那些部分将被同步,可以避免第二设备上的同步内容的混乱。
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相比,区别在于:设备信息包括用户账号;根据所述客户端的设备信息以及预存的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生成与所述用户账号对应的至少一个其它设备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其中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为服务器预先存储的每个用户账号在不同的终端的浏览器上打开的标签页的信息;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为某个特定用户账号对应的不同终端的浏览器上打开的标签页信息;将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发送至所述客户端,以便所述客户端进行标签页的同步操作;其中在浏览器上显示其他标签页同步终端的标签页信息,用户可通过点击相应的标签页信息进行同步操作;以及接收所述客户端的当前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并根据当前的所述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对预存的所述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进行更新。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基于被同步终端的用户需求来选择同步内容。
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中,同样涉及在多个终端之间同步数据,其中多个终端预先在同步服务器中进行了注册,服务器中保存有用户简档信息和与用户简档信息相关的设备的信息;同步终端将其同步数据(包括标签页数据)发送给服务器,服务器通过“拉”或“推”的方式将同步数据发送给被同步终端。但是,对比文件1与权利要求9存在以下不同:1)被同步的内容和其获取方式不同,具体来说,对比文件1中被同步的内容是同步终端发送给服务器的具体的同步数据,其中包括标签页数据;同时,获取方式也是一级操作,即同步服务器将同步数据直接发送给了被同步终端,被同步终端仅可以在同步触发方式上进行选择,即选择“拉”还是“推”的方式,其并不能选择被同步的同步数据的具体内容。但是,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中,被数据管理服务器发送给被同步终端的同步的内容包括两种,即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和标签页数据,并且其获取方式是两级操作的过程,被同步终端将会分两次分别从数据管理服务器接收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和标签页数据,即首先从数据管理服务器接收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该列表并不包括具体的标签页数据,其仅列出了能够同步给被同步终端的全部标签页的信息;被同步终端首先接收数据管理服务器发送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并将其展示给被同步终端;被同步终端的用户可以在该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中选择想要被同步的具体内容,即标签页数据;其次,用户的选择将会触发数据管理服务器再次将用户选择的特定的标签页数据同步给被同步终端。尽管对比文件1中也可以对被同步内容进行选择,但是其选择时在同步终端侧的操作,即由同步终端确定需要同步的内容,但是这样的选择对于同步服务器和被同步终端来说是透明的,仍然不能满足被同步终端侧的个性化需求,同时也就没有需求对对比文件1中的同步方法在同步内容和获取方式等方面进行改进。2)权利要求9中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和用户账号等特征并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相应的更新操作也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尽管对比文件1的同步服务器中也存有用户简档以及与该简档相关的设备的信息,但是这些信息都不是以用户账号为索引或标识的,其仅是为了区分不同的用户设备,进行同步也是基于设备进行区分,并不涉及用户账号之间的区分。但是,权利要求9中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和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中均包括用户账号这一数据项,同一用户账号可以汇总不同终端上的标签页数据,并且可以利用用户账号作为索引进行不同终端或相同终端上的标签页的区分;另外,权利要求9中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与用户账号对应,并且其生成需要依赖客户端的设备信息以及预存的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也就是说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和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存在对应关系,并不是毫无联系的存在,其中的联系就包括用户账号等信息。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的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相比,在被同步的内容和其获取方式、以及服务器中存储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和利用用户账号作为索引等方面均不相同,即上述区别均没有被对比文件1公开。
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的上述区别特征包含的多个技术特征之间是相互关联、相互作用的。正是由于在数据管理服务器上存储了由用户账号作为索引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和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同时具体的同步过程采用两级操作的过程,即首先发送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在用户进行选择之后再发送具体的标签页数据,才有需求在被同步终端上展示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从而进一步进行标签页浏览操作和选择操作。在此对区别特征中每一个技术特征的作用的理解都不应当脱离该权利要求实际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应将这些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判断其在发明技术方案中的作用,并将这些技术特征作为一个整体来考虑现有技术中并未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这些技术特征正是体现发明构思的关键技术手段,因而权利要求9与对比文件1的技术构思整体上不同。
综上所述,对比文件1并没有公开上述区别特征。同时也没有证据表明上述区别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上述区别,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由于采用了由用户账号作为索引的客户端标签页信息列表和设备标签页信息列表,才能使得被同步终端能够对于被同步的内容进行选择,避免了将用户不期望的标签页进行同步,从而节省了系统资源;同时,由于采用了用户账号作为索引,而用户账号可以在不同的设备上登录,所以其打破了特定终端的限制,可以实现跨终端间的标签页的同步,即用户可以一次将不同终端上的同一账号下的标签页进行同步,而不像对比文件1中那样,一次仅能同步一个终端上的内容,并且这些内容由于不能被选择,从而导致被同步终端接收一些不需要的标签页。即权利要求9的技术方案能够带来有益的技术效果。因此,权利要求9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5、权利要求10-11从属于权利要求9,在权利要求9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从属权利要求10-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12-14是与权利要求9-11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基于评述权利要求9-11类似的理由,权利要求12-14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在权利要求5-8和12-14均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由上述权利要求构成的权利要求15的系统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9年01月23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以下述文本为基础继续进行审批程序: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7年3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4页;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7年31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第1-9页;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7年31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
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2015年07年31日提交的摘要附图;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12月1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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