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博弈的设备-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博弈的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405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66960
优先权日:2013-03-11,2013-03-15,2013-07-15
申请(专利)号:201480026794.7
申请日:2014-03-10
复审请求人:CFPH 有限责任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刘畅
合议组组长:高芳
参审员:刘锋
国际分类号:G07F17/32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80026794.7,名称为“用于博弈的设备”的发明专利PCT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申请人为CFPH 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为2014年03月10日,优先权日为2013年03月11日、2013年03月15日及2013年07月15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为2015年11月11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8月09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第1-22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引用了如下1篇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WO2004/095384A1,公开日为2004年11月04日。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6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7年09月29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供顾客进行博弈的计算设备,包括:
计算设备,其具有处理器、存储器、至少一个标识接受器、至少一个生物传感器以及至少一个网络连接器,并被设计成允许在一地点处安装以便与人类顾客相交互;
所述标识接受器被设计成接受政府发布的身份文档并将来自标识文档的标识信息扫描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网络传输;
所述生物传感器被设计和定向成将描述人类顾客的生物数据获得为数字形式以便通过通信网络传输;
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被设计成从人类顾客接受注册/登录信息和博弈命令并向人类顾客呈现信息用于交互式博弈;
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
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包括到顾客的向标识接受器中插入标识文档的指令;
从标识接受器获得顾客的标识的数字形式;
从生物传感器获得描述顾客的生物特征的生物数据;
至少部分地基于生物数据和顾客的标识的数字形式来针对博弈验证顾客的身份和顾客的可接受性;以及
在验证时,向已验证顾客提供博弈活动。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设备,
还包括货币接受器和分配器,其被安装在计算设备外壳中并被设计成接受货币和分配货币以用于进行博弈;
所述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还被编程为:
在货币接受器处接受货币以便储蓄到保证帐户中;
在货币分配器处支出博弈赢得物。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设备,还被编程为:
针对合法身份验证生物顾客的身份以确认参与博弈活动的合法权利;
在计算设备的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针对在两个或更多不同博弈运营商处的一个或多个场外计算机中托管的保证活动保持的保证帐户中,博弈运营商是与计算设备的操作员不同的合法实体。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设备,其中:
生物传感器是照相机,并且生物数据是由照相机捕捉的顾客的面部的数字图像。
5. 根据权利要求4所述的计算设备,其中:
所述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还被编程为至少部分地基于面部识别和数字图像针对参考照片的比较来验证顾客的身份。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计算设备,其中:
所述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还被编程为响应于顾客的面部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标识数据的至少一部分至少部分地基于从场外验证办公室接收到的验证来验证顾客的身份。
7.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设备,其中:
生物传感器是签名板,并且生物数据是顾客的签名的数字表示。
8.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设备,其中:
所述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还被编程为至少部分地基于关于顾客的金融帐户的信息来验证顾客的身份。
9.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设备,其中:
所述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还被编程为至少部分地基于针对安装在计算设备中的微处理器中的参考对生物数据的分析来验证顾客的身份。
10.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设备,其中:
所述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还被编程为至少部分地基于将生物数据传输到场外验证办公室来验证顾客的身份。
11.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设备,还包括:
货币接受器和分配器。
1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设备,还包括:
接受器,其用于信用卡、借记卡、储值卡或ATM卡。
1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设备,其中:
将标识接受器设计成接受并扫描政府发布的驾驶证、护照或标识卡。
1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设备,其中:
所述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还被编程为针对保持在远程计算机中的顾客保证帐户来执行博弈活动。
15. 一种用于供顾客进行博弈的计算设备,包括:
处理器、输入/输出设备以及资金接受器,被互连以便在一地点处安装用于与人类顾客相交互;
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被设计成从人类顾客接受注册/登录信息和博弈命令并向人类顾客呈现信息用于交互式博弈;
所述资金接受器被设计成接受用于进行博弈的资金;
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
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包括到顾客的注册并验证顾客的身份的指令;
在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保持在场外计算机中的保证帐户中;
在进行验证和货币的接受时,从保证帐户中向已验证顾客提供博弈活动;以及
在货币分配器处从保证帐户对博弈获胜进行支付。
16.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计算设备,还包括:
标识接受器被设计成接受标识文档并将来自标识文档的标识信息扫描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网络传输;
生物传感器被定向成将描述计算设备处的人类顾客的生物数据获得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通信网络传输;
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还被编程为:
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包括到顾客的向标识接受器中插入标识文档的指令;
从标识接受器获得顾客的标识的数字形式;
从生物传感器获得描述顾客的生物特征的生物数据;
至少部分地基于生物数据和顾客标识的数字形式来针对博弈验证顾客的身份和顾客的可接受性;以及
在验证时,向已验证顾客提供博弈活动。
17.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计算设备,还被编程为:
针对合法身份验证生物顾客的身份以确认参与博弈活动的合法权利;
在计算设备的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针对在两个或更多不同博弈运营商处的一个或多个场外计算机中托管的保证活动保持的保证帐户中,博弈运营商是与计算设备的操作员不同的合法实体。
18. 根据权利要求15所述的计算设备,还包括:
接受器,其用于信用卡、借记卡、储值卡或ATM卡、数字货币或博弈点。
19. 一种方法,包括步骤:
通过具有处理器和存储器的计算设备的输出设备,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包括到顾客的注册并验证顾客身份的指令;
在计算设备的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处,从人类顾客接受注册和标识信息;
针对合法身份验证生物顾客的身份以确认参与博弈活动的合法权利;
在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针对在两个或更多不同博弈运营商处的一个或多个场外计算机中托管的保证活动保持的保证帐户中,博弈运营商是与计算设备的操作员不同的合法实体。
20.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计算设备还包括:
标识接受器,其被设计成接受政府发布的身份文档并将来自标识文档的标识信息扫描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网络传输;
生物传感器,被设计和定向成将描述人类顾客的生物数据获得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通信网络传输;
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被设计成从人类顾客接受注册/登录信息和博弈命令并向人类顾客呈现信息以用于交互式博弈;
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
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包括到顾客的向标识接受器中插入标识文档的指令;
从标识接受器获得顾客的标识的数字形式;
从生物传感器获得描述顾客的生物特征的生物数据;
至少部分地基于生物数据和顾客的标识的数字形式来针对博弈验证顾客的身份和顾客的可接受性;以及
在验证时,向已验证顾客提供博弈活动。
21. 根据权利要求19所述的方法,其中:
所述计算设备还包括:
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被设计成从人类顾客接受注册/登录信息和博弈命令并向人类顾客呈现信息以用于交互式博弈;
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
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包括到顾客的注册并验证顾客的身份的指令;
在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保持在场外计算机中的保证帐户中;
在进行验证和货币接受时,从保证帐户中向已验证顾客提供博弈活动;以及
在货币分配器处从保证帐户对博弈获胜进行支付。
22. 一种用于供顾客进行博弈的计算设备,包括:
计算设备,其具有处理器、存储器、至少一个标识接受器、至少一个生物传感器、输入/输出设备、资金接受器以及至少一个网络连接器,并被设计成允许在一地点处安装以便与人类顾客相交互;
所述标识接受器被设计成接受政府发布的身份文档并将来自标识文档的标识信息扫描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网络传输;
所述生物传感器被设计和定向成将描述人类顾客的生物数据获得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通信网络传输;
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被设计成从人类顾客接受注册/登录信息和博弈命令并向人类顾客呈现信息以用于交互式博弈;
所述资金接受器被设计成接受用于进行博弈的资金;
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
在计算设备的输出设备处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包括到顾客的向标识接受器中插入标识文档的指令;
从标识接受器获得顾客的标识的数字形式;
从生物传感器获得描述顾客的生物特征的生物数据;
至少部分地基于生物数据和顾客标识的数字形式来针对博弈验证顾客的身份和顾客的可接受性;以及
在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保持在场外计算机中的保证帐户中;
针对合法身份验证生物顾客的身份以至少部分地基于顾客的标识和生物数据的数字形式来确认参与博弈活动的合法权利和针对博弈的顾客的可接受性;以及
在进行验证和货币接受时,从保证帐户中向已验证顾客提供博弈活动;以及
在货币分配器处从保证帐户对博弈获胜进行支付。”
驳回决定认为:1.独立权利要求1和22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标识接受器被设计成接受政府发布的身份文档并将来自标识文档的标识信息扫描成数字形式”,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和22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进行身份认证。而根据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可知,政府发布的身份文档包括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为了识别用户身份,通过识别器扫描上述证件,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和2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15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场外计算机中的保证帐户,在货币分配器处从保证帐户对博弈获胜进行支付”,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5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分配,但是通过一分配器支出博弈赢得物,并且账户设置在场外计算机中,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独立权利要求19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在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针对在两个或更多不同博弈运营商处的(一个或多个)场外计算机中托管的保证活动保持的保证帐户中,博弈运营商是与计算设备的操作员不同的合法实体”,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9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设置账户,但是为了实现管理不同账户,将资金放置在两个或更多不同博弈运营商处的场外计算机中托管的保证活动保持的保证帐户中,博弈运营商是与计算设备的操作员不同的合法实体,这属于本领域的惯用技术手段,因此权利要求19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2-14、16-18、20-21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惯用技术手段,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4、16-18、20-2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CFPH 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3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在驳回针对的独立权利要求1、15、19和22中增加了技术特征“基于由顾客、博弈运营商、管理/注册者实体、政府或管理机构或其他用户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增加了新的从属权利要求15,并对权利要求重新编号得到新的权利要求第1-23项。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1、15-16、20和23如下:
“1. 一种用于供顾客进行博弈的计算设备,包括:
计算设备,其具有处理器、存储器、至少一个标识接受器、至少一个生物传感器以及至少一个网络连接器,并被设计成允许在一地点处安装以便与人类顾客相交互;
所述标识接受器被设计成接受政府发布的身份文档并将来自标识文档的标识信息扫描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网络传输;
所述生物传感器被设计和定向成将描述人类顾客的生物数据获得为数字形式以便通过通信网络传输;
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被设计成从人类顾客接受注册/登录信息和博弈命令并向人类顾客呈现信息用于交互式博弈;
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
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包括到顾客的向标识接受器中插入标识文档的指令;
从标识接受器获得顾客的标识的数字形式;
从生物传感器获得描述顾客的生物特征的生物数据;
至少部分地基于生物数据和顾客的标识的数字形式来针对博弈验证顾客的身份和顾客的可接受性;以及
在验证时,向已验证顾客提供博弈活动;以及
基于由顾客、博弈运营商、管理/注册者实体、政府或管理机构或其他用户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
15.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计算设备,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基于管理/注册者实体提供的第一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并且其中从在作为管理/注册者实体的处理设备处执行的自动化过程提供所述第一许可。
16. 一种用于供顾客进行博弈的计算设备,包括:
处理器、输入/输出设备以及资金接受器,被互连以便在一地点处安装用于与人类顾客相交互;
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被设计成从人类顾客接受注册/登录信息和博弈命令并向人类顾客呈现信息用于交互式博弈;
所述资金接受器被设计成接受用于进行博弈的资金;
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
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包括到顾客的注册并验证顾客的身份的指令;
在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保持在场外计算机中的保证帐户中;
基于由顾客、博弈运营商、管理/注册者实体、政府或管理机构或其他用户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以及
在进行验证和货币的接受时,从保证帐户中向已验证顾客提供博弈活动;以及
在货币分配器处从保证帐户对博弈获胜进行支付。
20. 一种方法,包括步骤:
通过具有处理器和存储器的计算设备的输出设备,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包括到顾客的注册并验证顾客身份的指令;
在计算设备的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处,从人类顾客接受注册和标识信息;
针对合法身份验证生物顾客的身份以确认参与博弈活动的合法权利;
基于由顾客、博弈运营商、管理/注册者实体、政府或管理机构或其他用户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以及
在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针对在两个或更多不同博弈运营商处的一个或多个场外计算机中托管的保证活动保持的保证帐户中,博弈运营商是与计算设备的操作员不同的合法实体。
23. 一种用于供顾客进行博弈的计算设备,包括:
计算设备,其具有处理器、存储器、至少一个标识接受器、至少一个生物传感器、输入/输出设备、资金接受器以及至少一个网络连接器,并被设计成允许在一地点处安装以便与人类顾客相交互;
所述标识接受器被设计成接受政府发布的身份文档并将来自标识文档的标识信息扫描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网络传输;
所述生物传感器被设计和定向成将描述人类顾客的生物数据获得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通信网络传输;
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被设计成从人类顾客接受注册/登录信息和博弈命令并向人类顾客呈现信息以用于交互式博弈;
所述资金接受器被设计成接受用于进行博弈的资金;
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
在计算设备的输出设备处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包括到顾客的向标识接受器中插入标识文档的指令;
从标识接受器获得顾客的标识的数字形式;
从生物传感器获得描述顾客的生物特征的生物数据;
至少部分地基于生物数据和顾客标识的数字形式来针对博弈验证顾客的身份和顾客的可接受性;以及
在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保持在场外计算机中的保证帐户中;
针对合法身份验证生物顾客的身份以至少部分地基于顾客的标识和生物数据的数字形式来确认参与博弈活动的合法权利和针对博弈的顾客的可接受性;以及
基于由顾客、博弈运营商、管理/注册者实体、政府或管理机构或其他用户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以及
在进行验证和货币接受时,从保证帐户中向已验证顾客提供博弈活动;以及
在货币分配器处从保证帐户对博弈获胜进行支付。”
复审请求人认为:第一,对比文件1的读卡器不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标识接受器;第二,对比文件1公开读卡器/写卡器158转换为数字形式用于网络上传输;第三,对比文件1没有公开生物设备可以获得如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描述人类顾客的生物数据获得数字形式以便通过网络传输。基于上述原因,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 年05 月21 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1、独立权利要求1 技术方案1包括技术特征“基于由顾客、博弈运营商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技术方案2包括技术特征“基于管理/注册者实体、政府管理机构或其他用户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计算设备包括被设计成接受政府发布的身份文档并将来自标识文档的标识信息扫描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网络传输的至少一个标识接受器,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向标识接受器中插入标识文档的指令。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赌场人员来验证顾客的驾驶证、身份卡、护照等,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地利用政府发布的身份文档进行自动验证。而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2中“基于管理/注册者实体、政府管理机构或其他用户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 可由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获得,而其他区别技术特征评述同技术方案1,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独立权利要求16、20和23均包含技术方案1和技术方案2,对于上述权利要求的评述方式与权利要求1相同,其中权利要求16、20和23的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分别为“在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保持在场外计算机中的保证帐户中,在进行验证和货币的接受时,从保证帐户中向已验证顾客提供博弈活动;以及在货币分配器处从保证帐户对博弈获胜进行支付”、“在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针对在两个或更多不同博弈运营商处的一个或多个场外计算机中托管的保证活动保持的保证帐户中,博弈运营商是与计算设备的操作员不同的合法实体”、“1)计算设备包括被设计成接受政府发布的身份文档并将来自标识文档的标识信息扫描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网络传输的至少一个标识接受器,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向标识接受器中插入标识文档的指令,从标识接受器获得顾客的标识的数字形式; 2)在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保持在场外计算机中的保证帐户中,在进行验证和货币的接受时,从保证帐户中向已验证顾客提供博弈活动;以及在货币分配器处从保证帐户对博弈获胜进行支付”,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均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得到权利要求16、20和23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6、20和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从属权利要求2-15、17-19、21-22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15、17-19、21-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 年07 月03 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并修改申请文件,在权利要求1、16、20和23中增加技术特征“收集信息以确保遵守博弈规章、税收法律以及金融监视法律”。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16、20和23如下:
“1. 一种用于供顾客进行博弈的计算设备,包括:
计算设备,其具有处理器、存储器、至少一个标识接受器、至少一个生物传感器以及至少一个网络连接器,并被设计成允许在一地点处安装以便与人类顾客相交互;
所述标识接受器被设计成接受政府发布的身份文档并将来自标识文档的标识信息扫描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网络传输;
所述生物传感器被设计和定向成将描述人类顾客的生物数据获得为数字形式以便通过通信网络传输;
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被设计成从人类顾客接受注册/登录信息和博弈命令并向人类顾客呈现信息用于交互式博弈;
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
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包括到顾客的向标识接受器中插入标识文档的指令;
从标识接受器获得顾客的标识的数字形式;
从生物传感器获得描述顾客的生物特征的生物数据;
至少部分地基于生物数据和顾客的标识的数字形式来针对博弈验证顾客的身份和顾客的可接受性;以及
在验证时,向已验证顾客提供博弈活动;
基于由顾客、博弈运营商、管理/注册者实体、政府或管理机构或其他用户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以及
收集信息以确保遵守博弈规章、税收法律以及金融监视法律。
16. 一种用于供顾客进行博弈的计算设备,包括:
处理器、输入/输出设备以及资金接受器,被互连以便在一地点处安装用于与人类顾客相交互;
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被设计成从人类顾客接受注册/登录信息和博弈命令并向人类顾客呈现信息用于交互式博弈;
所述资金接受器被设计成接受用于进行博弈的资金;
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
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包括到顾客的注册并验证顾客的身份的指令;
在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保持在场外计算机中的保证帐户中;
基于由顾客、博弈运营商、管理/注册者实体、政府或管理机构或其他用户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
收集信息以确保遵守博弈规章、税收法律以及金融监视法律;以及
在进行验证和货币的接受时,从保证帐户中向已验证顾客提供博弈活动;以及
在货币分配器处从保证帐户对博弈获胜进行支付。
20. 一种方法,包括步骤:
通过具有处理器和存储器的计算设备的输出设备,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包括到顾客的注册并验证顾客身份的指令;
在计算设备的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处,从人类顾客接受注册和标识信息;
针对合法身份验证生物顾客的身份以确认参与博弈活动的合法权利;
基于由顾客、博弈运营商、管理/注册者实体、政府或管理机构或其他用户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
收集信息以确保遵守博弈规章、税收法律以及金融监视法律;以及
在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针对在两个或更多不同博弈运营商处的一个或多个场外计算机中托管的保证活动保持的保证帐户中,博弈运营商是与计算设备的操作员不同的合法实体。
23. 一种用于供顾客进行博弈的计算设备,包括:
计算设备,其具有处理器、存储器、至少一个标识接受器、至少一个生物传感器、输入/输出设备、资金接受器以及至少一个网络连接器,并被设计成允许在一地点处安装以便与人类顾客相交互;
所述标识接受器被设计成接受政府发布的身份文档并将来自标识文档的标识信息扫描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网络传输;
所述生物传感器被设计和定向成将描述人类顾客的生物数据获得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通信网络传输;
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被设计成从人类顾客接受注册/登录信息和博弈命令并向人类顾客呈现信息以用于交互式博弈;
所述资金接受器被设计成接受用于进行博弈的资金;
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
在计算设备的输出设备处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包括到顾客的向标识接受器中插入标识文档的指令;
从标识接受器获得顾客的标识的数字形式;
从生物传感器获得描述顾客的生物特征的生物数据;
至少部分地基于生物数据和顾客标识的数字形式来针对博弈验证顾客的身份和顾客的可接受性;以及
在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保持在场外计算机中的保证帐户中;
针对合法身份验证生物顾客的身份以至少部分地基于顾客的标识和生物数据的数字形式来确认参与博弈活动的合法权利和针对博弈的顾客的可接受性;以及
基于由顾客、博弈运营商、管理/注册者实体、政府或管理机构或其他用户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
收集信息以确保遵守博弈规章、税收法律以及金融监视法律;以及
在进行验证和货币接受时,从保证帐户中向已验证顾客提供博弈活动;以及
在货币分配器处从保证帐户对博弈获胜进行支付。”
复审请求人主张:对比文件1中的人员信息不是由读卡器/写卡器获得,而是由游戏场的雇员通过检验用户的驾照、身份卡、护照来核实的,对比文件1的读卡器/写卡器158不能接受政府发布的身份文档;对于对比文件1而言,收集个人的税收报告、之前的博弈活动、零售活动来确保它们符合法律是非常困难的,因为对比文件1的读卡器/写卡器158不具有该功能并且游戏场的雇员不能并且也不可能去收集个人的税收报告、之前的博弈活动、零售活动来确保它们符合法律;因此,修改后的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复审程序中于2018年11月23日和2019年07月03日分别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经审查,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本决定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日2015年11月1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96段、说明书附图1-6、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2019年07月03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3项为基础作出。
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若权利要求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的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则该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具体到本案: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供顾客进行博弈的计算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博弈系统(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6行-第32页第26行,图1-14),该博弈系统10包括组或网络12,网络12包括经由网络数据链接或总线24耦接至网络计算机22的博弈单元20a,20b,20c以及通过网络链接24耦合至网络计算机22和博弈单元20a,20b,20c的注册单元26a,网络12可以通过网络链接42耦接至网络40(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8-13行, 图1)。博弈系统10还包括分别经由数据链路54和56耦接至网络40的网站服务器50和一个或多个博弈服务器52、经由数据链路60耦接至网络40的认证服务器58以及经由数据链路64、66和70耦接至网络40的博弈单元20d,20e和注册单元26b(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7页第20-25行, 图1)。网络12可放置于赌场或酒店、网站服务器可放置于网络托管公司、博弈服务器52和认证服务器58可设置于博弈公司、博弈单元20d和20e可设置于不同的家庭、注册单元26b可以设置于公证处(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8页第1-6行)。
博弈单元20可以放置于不同的地方如酒店、饭店、机场和个人家里等(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5页第13行)。博弈单元20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输入设备,包括硬币槽或接收装置152、纸币接收装置154、票券阅读器/打印机156和读和/或写卡器(下称读/写卡器)158,用于向博弈单元20输入价值,“价值”一词可以包括游戏代币、硬币、纸币、票券、信用卡或借记卡、智能卡以及代表价值的任何其他对象(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5页第25-32行)。读/写卡器158包括任意类型的读/写卡设备,可以用于从/向玩家提供的卡里读/写数据,比如信用卡、智能卡、玩家追踪卡等,玩家追踪卡可以存储表示玩家身份、赌场身份、玩家习惯等的数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页第19-26行)。博弈单元20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音频扬声器162,硬币支付托盘164,输入控制面板166,和用于显示与博弈单元20提供的博弈有关的图像彩色视频显示单元170。输入控制面板166可以提供多个按钮或触敏区域,可由玩家按下以选择游戏,进行投注,制作游戏决策等(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6页第27行至第17页第2行)。博弈单元20可以包括或耦接至生物识别设备用于提交生物数据,例如指纹扫描设备,眼睛扫描设备,面部识别设备,声音识别设备等(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8页第20-23行)。博弈单元20包括控制器200,包括程序存储器202、微控制器或微处理器204、随机存取存储器RAM206和输入/输出(I/O)电路208,它们通过地址/数据总线210互联。虽然此处只显示一个微处理器204,控制器200也可以包括多个微处理器204(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0页第5-10行)。网络数据链接24、64、66耦接至I/O电路208(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0页第21-22行)。
有些博弈单元20与参照图4A-4D描述的注册单元26类似,有的博弈单元20与注册单元26相同或基本相同,有些博弈单元20可以作为注册单元26(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1页第23-26行)。
如果某人想注册游戏服务,赌场人员在验证了例如驾驶证、身份卡、护照等信息后用注册单元26输入此人的个人信息。赌场人员可操作注册单元26以从此人获得生物数据。其他实施例中,信息可以通过要求用户邮寄驾照、护照的复印件来验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2页第14-24行)。注册单元100A可包括一个或多个输入设备114如键盘、鼠标、条形码扫描器、智能卡读卡器、与显示单元112关联的触敏设备等。注册单元100A可包括指纹扫描设备116,其可以是能够检测指纹的任何设备并且能产生表示指纹的数字数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3页第22-27行)。照相机120,可以是任何的照相机或照相机与数据处理电路的组合,可以产生例如人脸的数字图像(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4页第23-25行)。
注册单元26中的一种操作方式可以联系流程图描述如下,流程图表示一个或多个计算机程序的部分或程序(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6页第20-22行)。在框502处,提示输入用户个人数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7页第3-4行)。注册显示界面520可以包括输入希望注册的人的名字的数据输入框522,输入姓的数据输入框524,输入生日的数据输入框526,输入信用卡号的数据输入框528,输入信用卡截止日期的数据输入框530。注册显示界面520可以由注册单元100A上运行的软件产生(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7页第6-13行)。在框504处确定是否接收到个人数据,否,则返回框502处等待或提示用户进一步的个人数据。在框508处,提示用户提交生物数据。对于包括指纹扫描器的注册单元,在显示单元112上显示一个要求用户将手指放置在指纹扫描器上的显示界面。该显示界面可由运行在注册单元100A上的软件产生(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7页第23-29行)。生物数据和个人数据可以存储在注册单元26的存储器中。数据也可以传送至网络计算机22存储。数据可以传送至验证服务器58存储。数据可以通过网格数据链接24、70、40、60传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8页第14-22行)。程序550可以产生唯一表达如某人的指纹的自然特性的数字数据, 这样可以唯一地验证此人(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9页第18-21行)。
图14是一个由博弈单元20执行的操作软件程序600可能的实施例的流程图。在框602处,包括用户个人数据的数据被获取,数据可能包括例如名字、登录ID等(对比文件1第31页第10-11行)。在框604处获取用户生物数据(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1页第18行)。左框608处,确定获得的显示博弈单元20放置的位置是否被允许。认证服务器58传送一条消息至博弈单元20,用以指示是否位置被允许(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1页第22-32页)。在框610处,比较在框604处获取的生物数据与先前注册时获取的生物数据是否匹配。框610可以在博弈单元20执行。框610可以结合认证服务器58执行。例如,博弈单元20将框604处获取的生物数据传送给认证服务器58,认证服务器58确定接收到的生物数据是否与注册用户的生物数据匹配,接着,认证服务器58发送一条消息给博弈单元20指示是否此用户被允许进行博弈。同样,框610可以结合网络计算机22、博弈服务器52、网站服务器50等执行(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2页第3-18行)。如果在框610处确定在框604处获取的生物数据匹配注册用户的数据,控制去到框612处,在框612处,用户可以被提供在博弈系统10进行博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32页第19-22行)。
如果之前如经由注册单元26获得的个人数据显示用户太年轻不能进行投注游戏,则用户不被允许进行博弈,同样,如果用户在不被允许进行博弈的“黑名单”上,则用户不能被允许进行博弈(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11页第32行至第12页第3行)。
将权利要求1与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进行比较,对比文件1公开了供顾客进行博弈的博弈单元20,包括控制器200,其包括程序存储器202、微控制器或微处理器204、随机存取存储器RAM206和输入/输出(I/O)电路208,它们通过地址/数据总线210互联,网络数据链接24、64、66耦接至I/O电路208,博弈单元20可以放置于不同的地方如酒店、饭店、机场和个人家里等,博弈单元20可以包括或耦接至生物识别设备用于提交生物数据,例如指纹扫描设备,眼睛扫描设备,面部识别设备,声音识别设备等,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计算设备包括处理器、存储器、至少一个生物传感器以及至少一个网络连接器,并被设计成允许在一地点处安装以便与人类顾客相交互。
对比文件1中数据可以传送至验证服务器58存储及通过网络链接传输,而程序550可以产生唯一表达如某人的指纹的自然特性的数字数据以唯一地验证此人,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所述生物传感器被设计和定向成将描述人类顾客的生物数据获得为数字形式以便通过通信网络传输。
对比文件1博弈单元20可以作为注册单元26,而博弈单元20和注册单元26均有多个输入-输出设备,这些输入输出设备可用于在注册和登录时提示并获取个人信息和生物信息,并在数据匹配成功或验证成功后允许用户进行博弈,即公开了被设计成从人类顾客接受注册/登录信息和博弈命令并向人类顾客信息用于交互式博弈。
对比文件1中博弈单元20中的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通过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进行提示,从生物识别设备中获得描述顾客生物特征的生物数据,在获得用户个人数据后比较用户的生物数据是否与注册用户生物数据匹配,并且在匹配时,用户可以被提供在博弈系统10进行博弈,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从生物传感器获得顾客的生物特征的生物数据,至少部分地基于生物数据和顾客的标识的数字形式来针对博弈验证顾客的身份和顾客的可接受性,并在验证时,向已验证顾客提供博弈活动。
对比文件1中顾客输入个人数据进行登录后才能进行博弈活动,并且博弈系统要进行身份验证,验证成功后才能进行博弈活动,对应于基于顾客、博弈运营商提供的许可来对博弈的访问。
权利要求1包含多个并列的技术方案,为方便描述分为如下两种技术方案: 技术方案1包括技术特征“基于由顾客、博弈运营商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技术方案2包括技术特征“基于管理/注册者实体、政府管理机构或其他用户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
可见,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基于由顾客、博弈运营商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的技术方案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计算设备包括被设计成接受政府发布的身份文档并将来自标识文档的标识信息扫描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网络传输的至少一个标识接受器,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向标识接受器中插入标识文档的指令;2)收集信息以确保遵守博弈规章、税收法律以及金融监视法律。由于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由赌场人员来验证顾客的驾驶证、身份卡、护照等,因此,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方便地利用政府发布的身份文档进行自动验证以及如何保障博弈的合法性。
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由赌场人员来验证顾客的驾驶证、身份卡、护照等,上述证件中包含由政府发布的身份文本信息,同时,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读/写卡器158可以用于从/向玩家提供的信用卡、智能卡、玩家追踪卡等读写数据,其中玩家追踪卡可以存储表示玩家身份、赌场身份、玩家习惯等的数据,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公开了采用读/写卡器158来读取玩家身份信息,也公开了对政府发放的包含身份信息的证件进行验证,为了实现对政府发放的包含身份信息的证件进行验证的便利性,采用对比文件1公开的利用读/写卡器158来从玩家追踪卡中读取玩家身份信息相同的手段,利用读/写卡器158来读取身份卡中的身份信息,或采用类似的手段来读取驾驶证、护照中的身份信息,属于本领的公知常识,同时,对比文件1中读取的生物信息采用数字化信息形式进行传输,且在进行个人信息获取和生物信息获取时都会通过程序进行提示,在此基础上,提示从驾驶证、身份卡、护照读取信息并将读取信息数字化以便于网络传输也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将其中的读/写卡器158设计成接受政府发布的身份文档即身份卡中标识信息或采用类似手段来读取驾驶证、护照中标识信息,将来自标识文档的标识信息扫描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网络传输,并将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向标识接受器中插入标识文档的指令,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1相关技术手段,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注册时要验证驾驶证、身份卡、护照信息,注册界面包括输入信用卡号的数据输入框,输入信用卡截止日期的数据输入框,还公开了太年轻和“黑名单”上的用户不能参与相关博弈。其中,太年轻和“黑名单”上的用户不能参与相关博弈给出了确保遵守相关规章和法律的启示,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用户的身份信息和金融信息等,在前述启示下,获取相关信息以确保用户遵守与博弈相关的规章和法律,包括博弈规章、税收法律及金融监视法律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另外,对于技术方案2中的技术特征“基于管理/注册者实体、政府管理机构或其他用户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 ,对比文件1公开了太年轻和“黑名单”上的用户不能参与相关博弈,年龄的限制作为政府管理机构提供的许可以及“黑名单”限制作为管理/注册者实体或其他用户提供的许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他技术特征参见对技术方案1的评述,因此,在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计算设备,还包括货币接受器和分配器,其被安装在计算设备外壳中并被设计成接受货币和分配货币以用于进行博弈;所述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还被编程为:货币接受器处接受货币以便储蓄到保证帐户中;在货币分配器处支出博弈赢得物。对此,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硬币槽或接收装置152、纸币接收装置154、票券阅读器/打印机156和读和/或写卡器(下称读/写卡器)158,用于向博弈单元20输入价值,以及硬币支付托盘164,由对比文件1图5可知它们被安装在博弈单元20外壳中,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货币接受器和分配器,其被安装在计算设备外壳中并被设计成接受货币和分配货币以用于进行博弈的技术特征,而对于“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还被编程为:货币接受器处接受货币以便储蓄到保证帐户中;在货币分配器处支出博弈赢得物”的技术特征,在进行包含赌注的博弈活动时显然要对输入货币、下注金额、输赢的金额等进行计算和存储,并在用户赢得博弈时支出博弈赢得物,因此,将微处理器编程为将货币接受器处接受货币以便储蓄到保证帐户中;在货币分配器处支出博弈赢得物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和14分别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它们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针对合法身份验证生物顾客的身份以确认参与博弈活动的合法权利;在计算设备的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针对在两个或更多不同博弈运营商处的一个或多个场外计算机中托管的保证活动保持的保证帐户中,博弈运营商是与计算设备的操作员不同的合法实体;所述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还被编程为针对保持在远程计算机中的顾客保证帐户来执行博弈活动。”对此,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太年轻和“黑名单”上的用户不能参与相关博弈,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合法身份验证生物顾客的身份以确认参与博弈活动的合法权利。而为执行博弈活动的资金安全,将其托管至远程保证帐户中并在资金操作中设置成由不同的合法实体进行是常规操作。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3和1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4、权利要求4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5对权利要求4作了进一步限定,权利要求6对权利要求5作了进一步限定,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生物传感器是照相机,并且生物数据是由照相机捕捉的顾客的面部的数字图像;所述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还被编程为至少部分地基于面部识别和数字图像针对参考照片的比较来验证顾客的身份;所述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还被编程为响应于顾客的面部的数字图像和数字标识数据的至少一部分至少部分地基于从场外验证办公室接收到的验证来验证顾客的身份。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照相机120,可以是任何的照相机或照相机与数据处理电路的组合,可以产生例如人脸的数字图像;博弈单元20将框604处获取的生物数据传送给认证服务器58,认证服务器58确定接收到的生物数据是否与注册用户的生物数据匹配,接着,认证服务器58发送一条消息给博弈单元20指示是否此用户被允许进行博弈。同时还公开了进行生物数据匹配验证以及由计算机程序控制上述匹配过程。显然,博弈单元20基于认证服务器发送的消息来验证顾客的身份。可见,权利要求4-6的附加技术特征已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4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进而权利要求5和6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
5、权利要求7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生物传感器是签名板,并且生物数据是顾客的签名的数字表示。对比文件1公开了生物识别设备用于提交生物数据,例如指纹扫描设备,眼睛扫描设备,面部识别设备,声音识别设备等,还公开了将生物数据数字化,可见,只要是能唯一反映用户身份的生物特征都可以采用,而签名作为生物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6、权利要求8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还被编程为至少部分地基于关于顾客的金融帐户的信息来验证顾客的身份。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注册界面具有输入信用卡号的数据输入框528,输入信用卡截止日期的数据输入框530。可见,权利要求8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7、权利要求9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还被编程为至少部分地基于针对安装在计算设备中的微处理器中的参考对生物数据的分析来验证顾客的身份。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如下技术特征:生物数据和个人数据可以存储在注册单元26的存储器中;比较在框604处获取的生物数据与先前注册时获取的生物数据是否匹配,框610可以在博弈单元20执行;博弈单元20可以作为注册单元26。同时,匹配过程通过处理器中的程序执行。当博弈单元作为注册单元时,权利要求9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8、权利要求10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所述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还被编程为至少部分地基于将生物数据传输到场外验证办公室来验证顾客的身份。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博弈单元20将框604处获取的生物数据传送给认证服务器58,认证服务器58确定接收到的生物数据是否与注册用户的生物数据匹配,接着,认证服务器58发送一条消息给博弈单元20指示是否此用户被允许进行博弈。同时还公开了进行生物数据匹配验证以及由计算机程序控制上述匹配过程。显然,博弈单元20基于认证服务器发送的消息来验证顾客的身份。可见,权利要求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9、权利要求11-13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它们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计算设备,还包括货币接受器和分配器;接受器,其用于信用卡、借记卡、储值卡或ATM卡;将标识接受器设计成接受并扫描政府发布的驾驶证、护照或标识卡。对此,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硬币槽或接收装置152、纸币接收装置154、票券阅读器/打印机156和读和/或写卡器(下称读/写卡器)158,用于向博弈单元20输入价值;票券阅读器/打印机156和读和/或写卡器(下称读/写卡器)158,用于向博弈单元20输入价值,“价值”一词可以包括游戏代币、硬币、纸币、票券、信用卡或借记卡、智能卡以及代表价值的任何其他对象。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权利要求11和12的附加技术特征。而权利要求13的附加技术特征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具体评述可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1-1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0、权利要求15对权利要求1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其中所述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基于管理/注册者实体提供的第一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并且其中从在作为管理/注册者实体的处理设备处执行的自动化过程提供所述第一许可。对比文件1公开了太年轻和“黑名单”上的用户不能参与相关博弈,年龄限制和“黑名单”限制作为管理/注册者实体许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信息匹配和发送消息等都是由程序自动执行的,可见,权利要求15的附加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5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1、权利要求16请求保护一种供顾客进行博弈的计算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如前所述,权利要求16的技术特征“处理器、输入/输出设备以及资金接受器,被互连以便在一地点处安装用于与人类顾客相交互;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被设计成从人类顾客接受注册/登录信息和博弈命令并向人类顾客呈现信息用于交互式博弈;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包括到顾客的注册并验证顾客的身份的指令;基于由顾客、博弈运营商、管理/注册者实体、政府或管理机构或其他用户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技术特征“所述资金接受器被设计成接受用于进行博弈的资金”被对比文件1公开,具体参见对权利要求2的评述。
可见,权利要求16包含技术特征“基于由顾客、博弈运营商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技术方案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在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保持在场外计算机中的保证帐户中,在进行验证和货币的接受时,从保证帐户中向已验证顾客提供博弈活动;以及在货币分配器处从保证帐户对博弈获胜进行支付;2)收集信息以确保遵守博弈规章、税收法律以及金融监视法律。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16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资金安全以及如何保障博弈的合法性。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资金安全,将其储蓄合法的保证帐户是常规操作,针对权利要求16的博弈资金,需要从用户接受资金并在用户获胜时进行支付,采用上述保证资金安全的常规操作,在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保持在场外计算机中的保证帐户中,在进行验证和货币的接受时,从保证帐户中向已验证顾客提供博弈活动;以及在货币分配器处从保证帐户对博弈获胜进行支付是公知常识。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注册时要验证驾驶证、身份卡、护照信息,注册界面包括输入信用卡号的数据输入框,输入信用卡截止日期的数据输入框,还公开了太年轻和“黑名单”上的用户不能参与相关博弈。其中,太年轻和“黑名单”上的用户不能参与相关博弈给出了确保遵守相关规章和法律的启示,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用户的身份信息和金融信息等,在前述启示下,获取相关信息以确保用户遵守与博弈相关的规章和法律,包括博弈规章、税收法律及金融监视法律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另外,对于技术方案2中的技术特征“基于管理/注册者实体、政府管理机构或其他用户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对比文件1公开了太年轻和“黑名单”上的用户不能参与相关博弈,年龄的限制作为政府管理机构提供的许可以及“黑名单”限制作为管理/注册者实体或其他用户提供的许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其他技术特征参照对技术方案1评述。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16的技术方案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综上所述,权利要求1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2、权利要求17对权利要求16作了进一步限定,其附加技术特征为:标识接受器,被设计成接受标识文档并将来自标识文档的标识信息扫描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网络传输;生物传感器,被定向成将描述计算设备处的人类顾客的生物数据获得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通信网络传输;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还被编程为: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包括到顾客的向标识接受器中插入标识文档的指令;从标识接受器获得顾客的标识的数字形式;从生物传感器获得描述顾客的生物特征的生物数据;至少部分地基于生物数据和顾客标识的数字形式来针对博弈验证顾客的身份和顾客的可接受性;以及在验证时,向已验证顾客提供博弈活动。上述附加技术特征包含于权利要求1中,均被对比文件1公开,请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7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3、权利要求18和权利要求19分别对权利要求16作了进一步限定,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还被编程为:针对合法身份验证生物顾客的身份以确认参与博弈活动的合法权利;在计算设备的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针对在两个或更多不同博弈运营商处的一个或多个场外计算机中托管的保证活动保持的保证帐户中,博弈运营商是与计算设备的操作员不同的合法实体;接受器,其用于信用卡、借记卡、储值卡或ATM卡、数字货币或博弈点。它们分别与权利要求3和权利要求12的附加技术特征相同。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合法身份验证生物顾客的身份以确认参与博弈活动的合法权利。而为执行博弈活动的资金安全,将其托管至远程保证帐户中并在资金操作中设置成由不合法实体进行是常规操作。票券阅读器/打印机156和读和/或写卡器(下称读/写卡器)158,用于向博弈单元20输入价值,“价值”一词可以包括游戏代币、硬币、纸币、票券、信用卡或借记卡、智能卡以及代表价值的任何其他对象。具体请参见对权利要求3和12的评述。因此,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18和19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4、权利要求20请求保护一种方法,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博弈系统及其方法,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将权利要求20与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进行比较,对比文件1博弈单元20可以作为注册单元26,而博弈单元20和注册单元26均有处理器和存储器及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这些输入输出设备可用于在注册和登录时提示并获取个人信息和生物信息,并在数据匹配成功或验证成功后允许用户进行博弈,即公开了权利要求16中通过具有处理器和存储器的计算设备的输出设备,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包括到顾客的注册并验证顾客身份的指令;在计算设备的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处,从人类顾客接受注册和标识信息。
对比文件1公开了太年轻和“黑名单”上的用户不能参与相关博弈,即对比文件1公开了针对合法身份验证生物顾客的身份以确认参与博弈活动的合法权利。
对比文件1中顾客输入个人数据进行登录后才能进行博弈活动,并且博弈系统要进行身份验证,验证成功后才能进行博弈活动,对应于基于顾客、博弈运营商提供的许可来对博弈的访问。
可见,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基于由顾客、博弈运营商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的技术方案1,权利要求20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在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针对在两个或更多不同博弈运营商处的一个或多个场外计算机中托管的保证活动保持的保证帐户中,博弈运营商是与计算设备的操作员不同的合法实体;;2)收集信息以确保遵守博弈规章、税收法律以及金融监视法律。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权利要求20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保证资金安全以及如何保障博弈活动的合法性。针对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为资金安全,将其储蓄合法的保证帐户是以及在资金流动过程中由不同的人常规操作,对权利要求20的博弈资金,在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针对在两个或更多不同博弈运营商处的一个或多个场外计算机中托管的保证活动保持的保证帐户中,博弈运营商是与计算设备的操作员不同的合法实体是公知常识;对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2),对比文件1公开了注册时要验证驾驶证、身份卡、护照信息,注册界面包括输入信用卡号的数据输入框,输入信用卡截止日期的数据输入框,还公开了太年轻和“黑名单”上的用户不能参与相关博弈。其中,太年轻和“黑名单”上的用户不能参与相关博弈给出了确保遵守相关规章和法律的启示,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获取用户的身份信息和金融信息等,在前述启示下,获取相关信息以确保用户遵守与博弈相关的规章和法律,包括博弈规章、税收法律及金融监视法律等,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
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另外,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基于管理/注册者实体、政府管理机构或其他用户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的技术方案2,其他评述如前,对于上述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太年轻和“黑名单”上的用户不能参与相关博弈,年龄的限制作为政府管理机构提供的许可以及“黑名单”限制作为管理/注册者实体或其他用户提供的许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因此,权利要求20的技术方案2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5、权利要求21和22分别对权利要求20作了进一步限定,它们的附加技术特征分别为:标识接受器,其被设计成接受政府发布的身份文档并将来自标识文档的标识信息扫描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网络传输;生物传感器,被设计和定向成将描述人类顾客的生物数据获得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通信网络传输;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被设计成从人类顾客接受注册/登录信息和博弈命令并向人类顾客呈现信息以用于交互式博弈;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包括到顾客的向标识接受器中插入标识文档的指令;从标识接受器获得顾客的标识的数字形式;从生物传感器获得描述顾客的生物特征的生物数据;至少部分地基于生物数据和顾客的标识的数字形式来针对博弈验证顾客的身份和顾客的可接受性;以及在验证时,向已验证顾客提供博弈活动。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被设计成从人类顾客接受注册/登录信息和博弈命令并向人类顾客呈现信息以用于交互式博弈;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包括到顾客的注册并验证顾客的身份的指令;在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保持在场外计算机中的保证帐户中;在进行验证和货币接受时,从保证帐户中向已验证顾客提供博弈活动;以及在货币分配器处从保证帐户对博弈获胜进行支付。这些附加技术特征或包含在权利要求1中或包含于权利要求16中,它们或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为本领域公知常识,具体评述请参见对权利要求1和权利要求16的评述。在它们引用的权利要求20不具备创造性的前提下,权利要求2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16、权利要求23请求保护一种用于供顾客进行博弈的计算设备,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博弈系统及其中的博弈单元,具体公开的内容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将权利要求23与上述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进行比较,对比文件1公开了供顾客进行博弈的博弈单元20,包括控制器200,包括程序存储器202、微控制器或微处理器204、随机存取存储器RAM206和输入/输出(I/O)电路208,它们通过地址/数据总线210互联,网络数据链接24、64、66耦接至I/O电路208,博弈单元20可以包括一个或多个输入设备,包括硬币槽或接收装置152、纸币接收装置154、票券阅读器/打印机156和读和/或写卡器(下称读/写卡器)158,用于向博弈单元20输入价值;博弈单元20可以放置于不同的地方如酒店、饭店、机场和个人家里等,博弈单元20可以包括或耦接至生物识别设备用于提交生物数据,例如指纹扫描设备,眼睛扫描设备,面部识别设备,声音识别设备等,对应于权利要求23中计算设备包括处理器、存储器、至少一个生物传感器、资金接受器以及至少一个网络连接器,并被设计成允许在一地点处安装以便与人类顾客相交互,所述资金接受器被设计成接受用于进行博弈的资金。
对比文件1中数据可以传送至验证服务器58存储通过网络链接传输,而程序550可以产生唯一表达如某人的指纹的自然特性的数字数据以唯一地验证此人,对应于权利要求23中所述生物传感器被设计和定向成将描述人类顾客的生物数据获得为数字形式以便通过通信网络传输。
对比文件1博弈单元20可以作为注册单元26,而博弈单元20和注册单元26均有多个输入-输出设备,这些输入输出设备可用于在注册和登录时提示并获取个人信息和生物信息,并在数据匹配成功或验证成功后允许用户进行博弈,对应于权利要求23中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被设计成从人类顾客接受注册/登录信息和博弈命令并向人类顾客信息用于交互式博弈。
对比文件1中博弈单元20中的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通过输入/输入设备向人类顾客进行提示,从生物识别设备中获得描述顾客生物特征的生物数据,在获得用户个人数据后比较用户的生物数据是否与注册用户生物数据匹配,并且在匹配时,用户可以被提供在博弈系统10进行博弈,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太年轻和“黑名单”上的用户不能参与相关博弈;对应于权利要求23中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指令,从生物传感器获得顾客的生物特征的生物数据,针对合法身份验证生物顾客的身份以至少部分地基于生物数据和顾客的标识的数字形式来针对博弈验证顾客的身份和顾客的可接受性。
对比文件1中顾客输入个人数据进行登录后才能进行博弈活动,并且博弈系统要进行身份验证,验证成功后才能进行博弈活动,对应于权利要求23中基于顾客、博弈运营商提供的许可来对博弈的访问。
可见,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基于由顾客、博弈运营商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的技术方案1,权利要求23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为:1)计算设备包括被设计成接受政府发布的身份文档并将来自标识文档的标识信息扫描成数字形式以便通过网络传输的至少一个标识接受器,一个或多个微处理器被编程为通过一个或多个输入-输出设备向人类顾客呈现向标识接受器中插入标识文档的指令,从标识接受器获得顾客的标识的数字形式;2)在资金接受器处接受资金以便储蓄到保持在场外计算机中的保证帐户中,在进行验证和货币的接受时,从保证帐户中向已验证顾客提供博弈活动;以及在货币分配器处从保证帐户对博弈获胜进行支付;3)收集信息以确保遵守博弈规章、税收法律以及金融监视法律。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分别对应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以及权利要求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而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和2)是简单叠加,而区别技术特征3)和权利要求1及16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2)相同。基于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和权利要求16不具备创造性的理由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1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请参见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
另外,对于包含技术特征“基于管理/注册者实体、政府管理机构或其他用户提供的许可来限制对博弈的访问”的技术方案2,其他评述如前,对于上述技术特征,对比文件1公开了太年轻和“黑名单”上的用户不能参与相关博弈,年龄的限制作为政府管理机构提供的许可以及“黑名单”限制作为管理/注册者实体或其他用户提供的许可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的基础上,进一步结合上述公知常识,从而获得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2,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权利要求23的技术方案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综上所述,权利要求23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于复审请求人的前述主张,合议组认为:首先,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公开了检验用户的驾照、身份卡、护照信息,也公开了读卡器/写卡器可以读取信用卡、智能卡、玩家追踪卡等中存储的信息,其中,玩家追踪卡可以存储表示玩家身份、赌场身份、玩家习惯等的数据,在对比文件1公开的用读卡器读取玩家追踪卡中的身份信息以及检验用户的驾照、身份卡、护照信息的基础上,采用读卡器来读取政府发布的身份文档如驾照、身份卡、护照信息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其次,复审请求人认为收集相关信息确保它们符合法律是非常困难的,对此,相关权利要求中并未记载如何获取相关信息的具体技术手段,只是提出获取信息来确保遵守相关规章与法律的设想,如前所述,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获取用户的身份信息和信用卡信息等,也公开了太年轻和“黑名单”上的用户不能参与相关博弈,在此基础上,采集信息用于确保用户遵守与博弈相关的博弈规章、税收法律以及金融监视法律对于本技术人员而言是显而易见的,无需付出创造性劳动。基于上述理由,复审请求人的主张合议组不予接受。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23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8 月09 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