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种炭化阻燃杨木复合板-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一种炭化阻燃杨木复合板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343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6268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510486020.9
申请日:2015-08-05
复审请求人:南京林业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尚玉沛
合议组组长:马晓燕
参审员:马玉青
国际分类号:B27D1/04(2006.01);B27M1/06(2006.01);B32B37/06(2006.01);B32B37/10(2006.0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一项发明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但另一篇现有技术和本领域的公知常识给出了利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改进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启示,并且改进后的技术方案所获得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预期的,则该发明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510486020.9,名称为“一种炭化阻燃杨木复合板”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南京林业大学,申请日为2015年08月05日,公开日为2015年12月23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6月01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4项、说明书第1-2页(即第1-21段)和申请日2015年08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炭化阻燃杨木复合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包括如下工艺步骤:
1)将厚度为1.5-3.0mm的杨木单板高温整形炭化成为炭化杨木单板;
2)将阻燃聚氯乙烯胶膜与炭化杨木单板交错铺装成板坯;
3)将板坯在100-130℃,压力1.0-2.5MPa,时间1.1-1.8min/mm条件下,热压制成建筑装修材料和车船内装饰结构用炭化阻燃杨木复合板。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炭化阻燃杨木复合板,其特征在于:所述炭化杨木单板是杨木单板在平板热压机中高温整形炭化处理而成,炭化条件为温度180℃,时间0.5-2.0h,压力0.05-0.5MPa,炭化单板含水率为4-7%。
3.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炭化阻燃杨木复合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聚氯乙烯胶膜为以磷酸二苯异癸酯为主要阻燃剂的阻燃聚氯乙烯胶膜,其表面涂有5-15μm的自粘胶粘剂,胶膜厚度0.05-0.25mm。
4.如权利要求1-3之一所述的一种炭化阻燃杨木复合板,其特征在于:使用杨木单板为原材料,经高温整形炭化处理后成为炭化杨木单板,以阻燃聚氯乙烯胶膜为胶合介质,将炭化单板组坯铺装成型,热压制成具环保阻燃功能的炭化阻燃杨木复合板,其组坯结构包括以下类型:1)炭化杨木单板为上下表面层,单板间相互垂直对称分布,单板与单板间插入阻燃聚氯乙烯胶膜;2)炭化单板为上表面层,下表面层为单面带胶的阻燃聚氯乙烯胶膜,芯层为炭化杨木单板间相互垂直或平行排列,单板与单板间插入阻燃聚氯乙烯胶膜;3)上下表面层为单面带胶的阻燃聚氯乙烯胶膜,炭化杨木单板间相互垂直或平行排列,单板与单板间插入阻燃聚氯乙烯胶膜,组坯为芯层板坯。”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2423891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25日;
对比文件4:CN101486212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2日。
驳回决定中认为,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本申请是一种炭化阻燃杨木复合板制造方法,将厚度为1.5-3mm的杨木单板经高温整形炭化成为炭化杨木单板,胶膜为阻燃胶膜,热压时间为1.1-1.8min/mm;热压制成建筑装修材料和车船内装饰结构用炭化阻燃杨木复合板。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的问题是如何获得力学性能好且具有阻燃效果的杨木复合板;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压缩炭化杨木三层实木复合地板的生产方法,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从对比文件4中获得技术启示,并将其技术方案结合到对比文件3中以解决本发明实际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至于热压时间、聚氯乙烯胶膜、将复合板用于建筑装修材料和车船内装饰结构这些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常规选择,也未给本申请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以及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得出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2-4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3、4公开或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因此从属权利要求2-4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9月10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将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2的附加技术特征并入到权利要求1中形成新的独立权利要求,并适应性地调整了其它权利要求的编号。复审请求人认为:1、对比文件3中的杨木单板没有进行高温炭化处理,采用的胶膜也不是阻燃胶膜,因此无法实现本申请中复合后板材的稳定性、阻燃性和防潮性;2、对比文件4的刨削薄板和本申请中的单板存在实质性的区别,杨木刨削薄板不存在松紧边的问题,而杨木单板背面有旋切裂隙,存在松紧边的现象,对比文件3、4不存在结合技术启示。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一种炭化阻燃杨木复合板的制造方法,其特征是包括如下工艺步骤:
1)将厚度为1.5-3.0mm的杨木单板高温整形炭化成为炭化杨木单板;
2)将聚氯乙烯胶膜与炭化杨木单板交错铺装成板坯;
3)将板坯在100-130℃,压力1.0-2.5MPa,时间1.1-1.8min/mm条件下,热压制成炭化阻燃杨木复合板,
所述炭化杨木单板是杨木单板在平板热压机中高温整形炭化处理而成,炭化条件为温度180-200℃,时间0.5-2.0h,压力0.05-0.5MPa,炭化单板含水率为4-7%。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一种炭化阻燃杨木复合板,其特征在于:所述聚氯乙烯胶膜为以磷酸二苯异癸酯为主要阻燃剂的阻燃聚氯乙烯胶膜,其表面涂有5-15μm的自粘胶粘剂,胶膜厚度0.05-0.25mm。
3.如权利要求1-2之一所述的一种炭化阻燃杨木复合板,其特征在于:使用杨木单板为原材料,经高温整形炭化处理后成为炭化杨木单板,以阻燃聚氯乙烯胶膜为胶合介质,将炭化单板组坯铺装成型热压制成的炭化杨木复合板,其组坯结构包括以下类型:1)炭化杨木单板为上下表面层,单板间相互垂直对称分布,单板与单板间插入阻燃聚氯乙烯胶膜,2)炭化单板为上表面层,下表面层为单面带胶的阻燃聚氯乙烯胶膜,芯层为炭化杨木单板间相互垂直或平行排列,单板与单板间插入阻燃聚氯乙烯胶膜;3)上下表面层为单面带胶的阻燃聚氯乙烯胶膜,炭化杨木单板间相互垂直或平行排列,单板与单板间 插入阻燃聚氯乙烯胶膜,组坯为芯层板坯。”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0月22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1.单板又称木皮、面板、面皮,是由旋切或锯制方法生产的木质薄片状原料,单板的加工方式并不只是旋切,还有锯制等其他加工方式。而且本申请中并没有记载其单板如何获得,不能将原始申请文件未记载的内容理解为权利要求的实质保护范围。2.关于阻燃问题,其实质就是在聚氯乙烯胶膜里面含有阻燃剂,进而获得具有阻燃性的复合板。而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对板材进行阻燃处理是市场需求也是本领域的常规工艺,聚氯乙烯胶膜在本申请中是胶,而在胶中添加阻燃剂是本领域的常规手段,因此获得一种具有阻燃效果的炭化杨木复合板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3-4的基础上,完全有能力得到的。获得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其产生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完全能够预料到的。因而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复审通知书中继续沿用驳回决定中所引用的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3:CN102423891A,公开日为2012年04月25日;
对比文件4:CN101486212A,公开日为2009年07月22日;
同时,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二章第4.1部分的规定,在合议审查中,合议组可以引入所属技术领域的公知常识,或者补充相应的技术词典、技术手册、教科书等所属技术领域中的公知常识证据;本复审通知书引入如下公知常识证据:
公知常识证据1:《阻燃剂》,欧育湘 主编,第51-52页,国防工业出版社,2009年09月第1版。
复审通知书中指出:权利要求1-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对于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根据使用环境的要求,提高复合板材的阻燃性能是本领域的普遍技术需求,并且通过炭化处理可以提高板材的阻燃性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51-52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教导下有动机对杨木单板进行炭化处理以提高板材的阻燃性能;同时,将板材浸渍阻燃剂或在胶黏剂中混入阻燃剂来提高板材的阻燃性能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常识;2、木材单板有旋切、刨切等不同加工方式,但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而目前的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杨木单板的加工方式,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单板加工方式差异的意见陈述不予考虑。故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中的主张不成立。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5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使用的杨木单板并非对比文件4中的杨木薄板,两者存在实质性的区别,杨木刨削薄板不存在松紧边的问题,而杨木单板背面有旋切裂隙,单板存在松紧边现象,所以要进行炭化处理增强尺寸的稳定性。合议组认为本申请没有公开杨木单板加工方式不予考虑,而复审请求人认为杨木单板加工方式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0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修改文本。经审查,上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以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0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3项、2018年01月12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2页(即第1-21段)和申请日2015年08月05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为审查基础。
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9月10提交的独立权利要求1主题名称为一种炭化阻燃杨木复合板的制造方法,但从属权利要求2、3在引用在前权利要求主题名称时写成一种炭化阻燃杨木复合板,合议组在2019年04月25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中已将权利要求存在的该缺陷告知了复审请求人,并以正确的制造方法主题名称提出了审查意见。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5月06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未修改也未提出异议,因此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对权利要求2、3的评价以正确的制造方法主题名称为基础提出审查意见。
具体理由的阐述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炭化阻燃杨木复合板的制造方法,对比文件3公开了一种以低密度杨木单板为基材的无醛实木复合地板的制造方法,并具体公开了如下技术内容(参见对比文件3的说明书第0009-0017段):1)将杨木原木旋切或刨切成杨木单板,杨木单板的厚度应大于1.5mm;2)将杨木单板和塑料胶膜组坯,组坯的具体方法是,将杨木单板与塑料膜相间叠合,每相邻层的杨木单板纹理纵横交叉,塑料为聚乙烯、聚丙烯、聚氯乙烯和聚苯乙烯中的至少一中(即公开了塑料胶膜为聚氯乙烯胶膜);3)将板坯在100-200℃(与100-130℃数值范围部分重叠)、压力1.3-3.0MPa(与数值范围1.0-2.5MPa部分重叠)、时间1-3min/mm(与数值范围1.1-1.8min/mm部分重叠)条件下进行热压,热压后经定型处理制得杨木复合板。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3的区别在于:本申请中的杨木单板经过炭化处理,基于该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实际解决技术问题是提高杨木复合板的阻燃性能。
然而,根据使用环境的要求,提高复合板材的阻燃性能是本领域的普遍技术需求,并且通过炭化处理可以提高板材的阻燃性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第51-52页);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该技术教导下有动机对杨木的单板进行炭化处理以提高板材的阻燃性能,并且对比文件4给出了杨木单板炭化的具体工艺,即:面板层经干燥刨削获得的杨木薄板(即杨木单板)的厚度为2-4mm,杨木薄板在一定的压力条件下,在热压机中进行炭化处理,炭化温度190-220℃,时间1.5-5h(参见对比文件4的说明书第1-2页),而炭化的具体压力数值和单板含水率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上述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4中的作用与其在本发明中的作用相同,都是将杨木单板经高温整形炭化处理,提高了板材的尺寸稳定性和耐久性,并且必然会提升其阻燃性和耐腐蚀性。
由此可知,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公知常识和对比文件4获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因而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其对胶膜以及胶膜上包括磷酸类阻燃剂进行进一步的限定。然而,将板材浸渍阻燃剂或在胶黏剂中混入阻燃剂来提高板材的阻燃性能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常识,对比文件3已经公开了聚氯乙烯胶膜作为板材胶黏剂的技术教导,为了提高板材的阻燃性将阻燃剂混在作为胶黏剂的聚氯乙烯胶膜上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常识;而磷酸二苯异癸酯是本领域常见的磷系阻燃剂,选择此阻燃剂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的劳动,本申请原始文件中也并没有记载其为本申请带来了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至于特征“阻燃聚氯乙烯胶膜表面涂有5-15um的自粘胶粘剂、胶膜厚度0.05-0.25mm”,只是本领域技术人员为了进一步提高胶膜的胶粘能力以及为了提高板材的强度而进行的合理设置。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权利要求3是引用权利要求1-2之一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3公开了以杨木单板为原料,以聚氯乙烯胶膜为胶合介质,将杨木单板组坯铺装成型热压制成的杨木复合板;其组坯结构为:表层为装饰薄木面板4,基材为杨木单板组合,含有三层杨木单板1、2、3,每相邻层的杨木单板纹理交叉放置(即单板间相互垂直对称分布),两两杨木单板之间放置塑料胶膜(即单板与单板之间插入聚氯乙烯胶膜)(参见对比文件3说明书第0029段及附图1)。而对比文件4给出了杨木单板炭化提高了板材的尺寸稳定性和耐久性,并且必然会提升其阻燃性和耐腐蚀性的技术教导。提高复合板材的阻燃性能是本领域的普遍技术需求,为了使得板材具有阻燃效果,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粘合用胶中添加阻燃剂是本领域的普通技术常识。至于复合板的组坯形式,单板与单板相互垂直或平行均是本领域的常见铺装形式,表层为单板或表层为阻燃聚氯乙烯胶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功能需要而在对比文件3的基础上进行的常规调整。因此基于对比文件3及对比文件4给出的技术启示,“(1)炭化杨木单板为上下表面层,单板间相互垂直对称分布,单板与单板间插入阻燃聚氯乙烯胶膜;(2)炭化单板为上表面层,下表面层为单面带胶的阻燃聚氯乙烯胶膜,芯层为炭化杨木单板间相互垂直或平行排列,单板与单板间插入阻燃聚氯乙烯胶膜;(3)上下表面层为单面带胶的阻燃聚氯乙烯胶膜,炭化杨木单板间相互垂直或平行排列,单板与单板间插入阻燃聚氯乙烯胶膜,组坯为芯层板坯”这些组坯形式均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进行的常规选择,也并没有为本发明带来何种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因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权利要求3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复审请求人2019年05月06日提交的意见陈述如上所述,对该陈述意见,合议组认为:
木材单板存在旋切、刨切等不同加工方式,但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目前的权利要求中并未限定杨木单板的加工方式;其次虽然单板加工的方式是公知技术,但也存在多种方式。因此,复审请求人关于本申请和对比文件4单板加工方式差异的意见陈述不予考虑;同时,本申请原始申请文件中也未记载杨木单板的加工方式,也无法在满足专利法第33条的前提下通过修改加入到权利要求中。通过炭化处理可以提高板材的阻燃性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参见公知常识证据1),对比文件4给出了杨木单板炭化处理工艺;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板材阻燃性的需求驱动下,有动机采用将对比文件4给出的单板炭化工艺应用到对比文件3中对板材的加工工艺进行改进,进而获得具有阻燃性的复合板材,也就是说对比文件3、4具有结合的启示和动机。
综上,复审请求人意见陈述中的主张不成立,不予采纳。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做出如下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6月0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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