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处理操作对象的方法及电子设备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300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64372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210226823.7
申请日:2012-06-29
复审请求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王晓飞
合议组组长:宋朝
参审员:唐娜
国际分类号:G06F3/0484,G06F3/0488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210226823.7,名称为“处理操作对象的方法及电子设备”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申请日为2012年06月29日,公开日为2014年01月1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实质审查部门于2018年07月16日发出驳回决定,以权利要求1-1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的具体理由是:1)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为:在所述输入单元包含有M个物理输入子单元时,所述方法包括:当通过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获取与所述操作体对应于所述输入单元的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确定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与所述M个物理输入子单元的对应关系参数作为所述操作对象与所述输入单元间的对应关系;获取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第一显示位置;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确定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的第二显示位置,所述第二显示位置为与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为相同或不相同的显示位置;基于所述对应关系参数和所述第二显示位置,将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在相应的第二显示位置显示并与相应的物理输入子单元相对应;基于所述对应关系参数,通过与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对应的物理输入子单元操作所述操作对象。区别技术特征中部分特征被对比文件2公开,其余部分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2)权利要求2-6的附加技术特征或者被对比文件1公开,或者被对比文件2公开,或者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因此权利要求2-6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3)权利要求7-12要求保护一种电子设备,其是与权利要求1-6所要保护的方法相对应的产品权利要求,而且权利要求7-12与权利要求1-6所要保护的技术特征一致,并且采用了完全一致的方式撰写。因此,基于权利要求1-6的评述意见,权利要求7-12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2017年0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2017年12月2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处理操作对象的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传感单元,以及对应设置的输入单元和显示单元,所述方法包括:
当通过所述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获取所述操作体对应于所述输入单元的第一握持位置参数;
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确定操作对象与所述输入单元间的对应关系;
基于所述对应关系,通过所述显示单元输出所述操作对象;
在所述输入单元包含有M个物理输入子单元时,所述方法包括:
当通过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获取与所述操作体对应于所述输入单元的第一握持位置参数;
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确定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与所述M个物理输入子单元的对应关系参数作为所述操作对象与所述输入单元间的对应关系;
获取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第一显示位置;
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确定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的第二显示位置,所述第二显示位置为与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为相同或不相同的显示位置;
基于所述对应关系参数和所述第二显示位置,将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在相应的第二显示位置显示并与相应的物理输入子单元相对应;其中,第二显示位置与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为不相同的显示位置时,所述操作对象中部分或全部操作项在相应的第一显示位置显示时对应的物理输入子单元,不同于在相应的第二显示位置显示时对应的物理输入子单元。
基于所述对应关系参数,通过与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对应的物理输入子单元操作所述操作对象。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入单元包含有触摸感应单元时,所述方法包括:
当通过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获取与所述操作体对应于所述触摸感应单元的第一握持位置参数;
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确定操作对象的第一布局参数作为所述操作对象与所述输入单元间的对应关系,所述第一布局参数用于体现所述操作对象中的至少两个操作项的位置关系;
基于所述第一布局参数,通过所述显示单元输出所述操作对象。
3.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确定操作对象的第一布局参数作为所述操作对象与所述输入单元间的对应关系,具体包括:
基于一预设策略,确定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的优先级高低的排序参数;
基于所述排序参数和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确定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在所述显示单元中的显示位置。
4. 如权利要求3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排序参数和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确定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在所述显示单元中的显示位置,具体包括:
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将所述操作体最接近所述显示单元的一条边作为握持边;
基于所述排序参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从所述握持边到对边将所述操作对象中优先级从高到低的操作项依次显示。
5.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通过所述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具体包括:
在获取所述第一握持参数之前,获取显示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操作对象;
当通过所述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获取所述操作体对应于所述输入单元的第一握持位置参数;
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确定操作对象的第一布局参数;
基于所述第一布局参数,通过所述显示单元输出所述操作对象。
6. 如权利要求2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确定操作对象的第一布局参数作为所述操作对象与所述输入单元间的对应关系,具体包括:
在获取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时,获取所述操作体的操作指令;
基于所述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操作指令相关的操作对象;
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确定所述操作对象的第一布局参数;
基于所述第一布局参数,通过所述显示单元输出所述操作对象。
7.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传感单元,以及对应设置的输入单元和显示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第一数据处理芯片,当通过所述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用于获取所述操作体对应于所述输入单元的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并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用于确定操作对象与所述输入单元间的对应关系,在基于所述对应关系,用于通过所述显示单元输出所述操作对象;
第二数据处理芯片,当通过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用于获取与所述操作体对应于所述输入单元的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并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用于确定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与所述M个物理输入子单元的对应关系参数作为所述操作对象与所述输入单元间的对应关系,在基于所述对应关系参数,用于通过与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对应的物理输入子单元操作所述操作对象;
第二数据处理芯片设置有第一处理单元,在所述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确定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与所述M个物理输入子单元的对应关系参数作为所述操作对象与所述输入单元间的对应关系之后,用于获取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第一显示位置,并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用于确定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的第二显示位置,所述第二显示位置为与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为相同或不相同的显示位置,在基于所述对应关系参数和所述第二显示位置,用于将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在相应的第二显示位置显示并与相应的物理输入子单元相对应;其中,第二显示位置与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为不相同的显示位置时,所述操作对象中部分或全部操作项在相应的第一显示位置显示时对应的物理输入子单元,不同于在相应的第二显示位置显示时对应的物理输入子单元。
8. 如权利要求7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入单元包含有触摸感应单元时,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一第一数据处理芯片,当通过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用于获取与所述操作体对应于所述触摸感应单元的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并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用于确定操作对象的第一布局参数作为所述操作对象与所述输入单元间的对应关系,所述第一布局参数用于体现所述操作对象中的至少两个操作项的位置关系,在基于所述第一布局参数,用于通过所述显示单元输出所述操作对象。
9. 如权利要求11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处理芯片设置有布局参数获取单元,基于一预设策略,用于确定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的优先级高低的排序参数,在基于所述排序参数和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用于确定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在所述显示单元中的显示位置。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布局参数获取单元设置有显示位置获取子单元,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用于将所述操作体最接近所述显示单元的一条边作为握持边,在基于所述排序参数,用于在所述显示单元上从所述握持边到对边将所述操作对象中优先级从高到低的操作项依次显示。
11.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通过所述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所述第一数据处理芯片还包括在获取所述第一握持参数之前,用于获取显示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操作对象;当通过所述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用于获取所述操作体对应于所述输入单元的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并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用于确定操作对象的第一布局参数,在基于所述第一布局参数,用于通过所述显示单元输出所述操作对象。
12. 如权利要求8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数据处理芯片还包括在获取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时,用于获取所述操作体的操作指令,并基于所述操作指令,用于获取与所述操作指令相关的操作对象,在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用于确定所述操作对象的第一布局参数,并基于所述第一布局参数,用于通过所述显示单元输出所述操作对象。”
驳回决定中引用了如下对比文件:
对比文件1:CN 102103460 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22日;
对比文件2:CN 102449573 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09日。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并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10)。提交复审请求时新提交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处理操作对象的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传感单元,以及对应设置的输入单元和显示单元,所述方法包括:
当通过所述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获取所述操作体对应于所述输入单元的第一握持位置参数;
基于一预设策略,确定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的优先级高低的排序参数;
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将所述操作体最接近所述显示单元的一条边作为握持边;
基于所述排序参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从所述握持边到对边将所述操作对象中优先级从高到低的操作项依次显示。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通过所述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具体包括:
在获取所述第一握持参数之前,获取显示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操作对象;
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确定操作对象的第一布局参数;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所述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确定操作对象的第一布局参数作为所述操作对象与所述输入单元间的对应关系,具体包括:
在获取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时,获取所述操作体的操作指令;
基于所述操作指令,获取与所述操作指令相关的操作对象;
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确定所述操作对象的第一布局参数;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入单元包含有M个物理输入子单元时,所述方法包括:
当通过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获取与所述操作体对应于所述输入单元的第一握持位置参数;
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确定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与所述M个物理输入子单元的对应关系参数作为所述操作对象与所述输入单元间的对应关系;
基于所述对应关系参数,通过与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对应的物理输入子单元操作所述操作对象。
5. 如权利要求4所述的方法,其特征在于,在所述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确定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与所述M个物理输入子单元的对应关系参数作为所述操作对象与所述输入单元间的对应关系之后,所述方法还包括:
获取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第一显示位置;
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确定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的第二显示位置,所述第二显示位置为与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为相同或不相同的显示位置;
基于所述对应关系参数和所述第二显示位置,将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在相应的第二显示位置显示并与相应的物理输入子单元相对应。
6.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传感单元,以及对应设置的输入单元和显示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一数据处理芯片,当通过所述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用于获取所述操作体对应于所述输入单元的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并
基于一预设策略,确定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的优先级高低的排序参数;
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将所述操作体最接近所述显示单元的一条边作为握持边;
基于所述排序参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从所述握持边到对边将所述操作对象中优先级从高到低的操作项依次显示。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通过所述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所述第一数据处理芯片还包括在获取所述第一握持参数之前,用于获取显示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操作对象;当通过所述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用于获取所述操作体对应于所述输入单元的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并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用于确定操作对象的第一布局参数,在基于所述第一布局参数,用于通过所述显示单元输出所述操作对象。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一数据处理芯片还包括在获取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时,用于获取所述操作体的操作指令,并基于所述操作指令,用于获取与所述操作指令相关的操作对象,在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用于确定所述操作对象的第一布局参数,并基于所述第一布局参数,用于通过所述显示单元输出所述操作对象。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在所述输入单元包含有M个物理输入子单元时,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一第二数据处理芯片,当通过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用于获取与所述操作体对应于所述输入单元的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并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用于确定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与所述M个物理输入子单元的对应关系参数作为所述操作对象与所述输入单元间的对应关系,在基于所述对应关系参数,用于通过与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对应的物理输入子单元操作所述操作对象。
10. 如权利要求9所述的电子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第二数据处理芯片设置有第一处理单元,在所述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确定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与所述M个物理输入子单元的对应关系参数作为所述操作对象与所述输入单元间的对应关系之后,用于获取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第一显示位置,并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用于确定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的第二显示位置,所述第二显示位置为与所述第一显示位置为相同或不相同的显示位置,在基于所述对应关系参数和所述第二显示位置,用于将所述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在相应的第二显示位置显示并与相应的物理输入子单元相对应。”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基于第一握持参数改变的是操作对象中操作项的显示顺序,即权利要求1中操作项所在的操作对象的位置未发生,发生改变的仅是操作对象中操作项的显示顺序,而在对比文件1中,对应用户不同的握持模式(即左手模式或右手模式),改变的是操作对象的放置位置,而对比文件2按钮图标不仅位置发生了改变,图标的内容也发生了变化,而权利要求1中,改变的是操作项的显示顺序,并未改变操作项的内容,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1月0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实质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实质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3月15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认为:首先,对比文件2中(参见说明书第[0033]-[0034]段)的操作对象是GUI对象,GUI对象可以包括不同类型的按钮、菜单项、图标、指针、箭头、文本框、图像、文本、可选的列表框、超链接等,其中,工具栏图标属于GUI对象的操作项。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都是为了解决如何提高输入的便利性进而根据握持电子设备的位置参数来对操作项进行排序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2公开了根据左右手对电子设备的握持来对GUI进行调整的方式,从图6A和图6B可以看出,其中浏览器上的菜单根据左右手的使用分别从左至右排列和从右至左排列,这与权利要求1中从握持边到对边显示操作项的方式也是一致的;其次,本申请权利要求记载的方案就是根据握持位置来判断是从右至左根据优先级排列操作项还是从左至右根据优先级排列操作项,对比文件2公开的根据识别触摸是左手还是右手来确定工具栏图标显示位置、方向的不同,只是对操作对象中操作项的布局进行改变,而具体操作项中的功能并未发生变化,因此权利要求1-10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10),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在权利要求1、6中加入特征“操作项的优先级高低能用于表征所述操作项的使用频率高度、常用情况和/或最近使用情况”、“在所述握持边发生变化时,所述操作对象在所述显示单元的整体布局位置不变”,将权利要求1和6中的“确定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的优先级高低的排序参数”修改为“确定在基于输入法向电子设备输入信息时所产生的操作对象中每个候选的操作项的优先级高低的排序参数”。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4月3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处理操作对象的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传感单元,以及对应设置的输入单元和显示单元,所述方法包括:
当通过所述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获取所述操作体对应于所述输入单元的第一握持位置参数;
基于一预设策略,确定在基于输入法向电子设备输入信息时所产生的操作对象中每个候选的操作项的优先级高低的排序参数;操作项的优先级高低能用于表征所述操作项的使用频率高低、常用情况和/或最近使用情况;
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将所述操作体最接近所述显示单元的一条边作为握持边;
基于所述排序参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从所述握持边到对边将所述操作对象中优先级从高到低的操作项依次显示;在所述握持边发生变化时,所述操作对象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整体布局位置不变。”
“6.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传感单元,以及对应设置的输入单元和显示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一数据处理芯片,当通过所述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用于获取所述操作体对应于所述输入单元的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并
基于一预设策略,确定在基于输入法向电子设备输入信息时所产生的操作对象中每个候选的操作项的优先级高低的排序参数;操作项的优先级高低能用于表征所述操作项的使用频率高低、常用情况和/或最近使用情况;
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将所述操作体最接近所述显示单元的一条边作为握持边;
基于所述排序参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从所述握持边到对边将所述操作对象中优先级从高到低的操作项依次显示;在所述握持边发生变化时,所述操作对象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整体布局位置不变。”
复审请求人认为:1、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主要针对基于输入法的信息动态输入这一场景,而对比文件2所面临的是设备界面中多个按钮的布局场景,完全没有涉及基于输入法的信息输入场景,各个按钮是预先生成且相对位置是固定的,各个按钮之间的使用情况不会涉及概率方面,更不涉及每次操作时都需要根据优先级对各按钮进行动态位置布局的需求,因此,根据对比文件2以及对比文件2的场景,无法得到本申请的方案;2、对比文件2的手指识别逻辑不能相当于传感单元,进而完全未涉及在操作体对电子设备的握持方面的检测,更未涉及检测操作体对电子设备相关组件,对比文件2实际上是基于手指识别逻辑检测并鉴识手指信息的特征,完全未涉及操作体对电子设备的握持这方面,更不涉及检测握持参数;3、对比文件2是预先建立并存储鉴识信息(例如左手或右手)与GUI对象之间的关联使得后续在识别出相应鉴别信息时,通过信息检索来确定出待展示的GUI对象,即鉴识信息与GUI对象关联是预先设计的,是一种静态显示,而并不存在以握持检测基础上,以握持边为参考基准对操作对象进行动态布局,因此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合议组于2019年06月18日再次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10相对于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同时合议组认为:1、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的发明构思是相同的,都是根据用户右手/左右握持电子设备来调整软件界面中操作项的布局,虽然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体针对输入法产生的操作对象中包括的操作项进行调整,但是操作对象的不同并不会影响方案本质的不同,即不会是因为输入法或者页面布局导致方案本质的不同;2、本申请中通过传感单元检测操作体握持电子设备时,获取操作体对应于输入单元的第一握持位姿参数,而对比文件2通过手指识别逻辑检测握持电子设备的手是左手还是右手,可以获取用户手(操作体)对应于触摸屏(输入单元)握持位置参数。因此对比文件2的手指识别逻辑可以检测手指握持电子设备的相关参数,其可以相当于本申请的传感器;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2相同之处在于都是基于预设的策略对操作项进行动态调整,而预设的策略都是预先存储的,不同之处仅在于本申请的预设策略是基于操作项的优先级,操作项的优先级为操作项的使用频率高低、常用情况或最近使用情况,这一策略为本领域常用的排序方式,该预测策略的不同也是导致是页面操作项动态变化还是静态变化的因素;另外,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记载的“握持边发生变化时,操作对象在显示单元的整体布局位置不变”指的是操作项的操作对象的位置不变,而对比文件2的操作对象的变化仅仅是位置从左到右的移动,该操作项的整体布局的变化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根据实际的需要设置的,因此权利要求1仍然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和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包括权利要求1-10),具体修改内容如下:在权利要求1、6中加入特征“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判断所述操作体是单手操作所述电子设备还是双手操作所述电子设备,得到一判断结果”、“在所述判断结果表示操作体单手操作所述电子设备的情况下”。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书1、6的内容如下:
“1. 一种处理操作对象的方法,应用于电子设备中,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传感单元,以及对应设置的输入单元和显示单元,所述方法包括:
当通过所述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获取所述操作体对应于所述输入单元的第一握持位置参数;
基于一预设策略,确定在基于输入法向电子设备输入信息时所产生的操作对象中每个候选的操作项的优先级高低的排序参数;操作项的优先级高低能用于表征所述操作项的使用频率高低、常用情况和/或最近使用情况;
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将所述操作体最接近所述显示单元的一条边作为握持边;
基于所述排序参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从所述握持边到对边将所述操作对象中优先级从高到低的操作项依次显示;在所述握持边发生变化时,所述操作对象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整体布局位置不变。”
“6. 一种电子设备,所述电子设备包括传感单元,以及对应设置的输入单元和显示单元,其特征在于,所述电子设备包括:
一数据处理芯片,当通过所述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用于获取所述操作体对应于所述输入单元的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并
基于一预设策略,确定在基于输入法向电子设备输入信息时所产生的操作对象中每个候选的操作项的优先级高低的排序参数;操作项的优先级高低能用于表征所述操作项的使用频率高低、常用情况和/或最近使用情况;
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将所述操作体最接近所述显示单元的一条边作为握持边;
基于所述排序参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从所述握持边到对边将所述操作对象中优先级从高到低的操作项依次显示;在所述握持边发生变化时,所述 操作对象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整体布局位置不变。”
复审请求人认为:无论是对比文件1还是对比文件2均是以手指的触摸感测为基础,基于手指的触摸感测来进行相应的信息鉴别基础上的相关处理,对比文件1完全未揭示检测操作体对电子设备的握持,获得握持位置参数(如左手握持还是右手握持),并基于握持位置参数触发相应处理的技术构思;同时本申请匹配于握持检测,提出了握持边的概念,并以握持边为参考基准对操作对象中的各个操作项进行动态布局显示,对比文件1和对比文件2未公开这部分技术构思;本申请基于握持位置参数进行单手操作还是双手操作的判断识别,并有针对性的在单手操作情况下才触发后续的处理流程,可以有效避免双手操作情况下的不必要处理,节省了设备资源,简化了处理流程,因此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2019年08月05日提交了权利要求书的全文修改替换页,经审查,2019年08月05日所作的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以及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所依据的审查文本为:申请日2012年06月29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摘要附图、说明书附图第1-4页;2017年02月21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7页;2019年08月05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其中部分区别技术特征被另一篇对比文件公开,其余部分区别技术特征为本领域的公知常识,那么该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两篇对比文件及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不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审查决定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及2019年06月18日发出的复审通知书所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即:
对比文件1:CN 102103460 A,公开日为2011年06月22日;
对比文件2:CN 102449573 A,公开日为2012年05月09日。
2.1、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处理操作对象的方法,对比文件2公开了一种基于手指识别区分右手输入和左手输入的方法及装置,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第[0002]-[0073]段及附图1-8):能够识别/鉴别手指、以进行鉴别和/或GUI交互的装置,可以为移动电话(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应用于电子设备中),装置包括触摸屏,触摸屏包括触摸面板、显示面板(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对应设置的输入单元和显示单元),手指识别逻辑506(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传感单元),图6A和图6B分别例示了用于从左手和右手接收输入的示例性GUI组件(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操作对象),更具体地,图6A示出左手浏览器窗口602,当手识别逻辑506检测并鉴识属于左手的手指时,装置200可以显示左手浏览器窗口602,如图6A所示,左手浏览器窗口602可以包括布置于浏览器窗口602上的按钮604和滚动条606,以允许用左手使用不同的浏览器功能而不妨碍用户对浏览窗格608的观看;图6B示出右手浏览器窗口610,当手识别逻辑506检测并鉴识属于右手的手指时,装置200可以显示右手浏览器窗口610,如图6B所示,右手浏览器窗口610可以包括置于浏览器窗口610上的按钮604和滚动条608,以允许用右手使用不同的浏览器功能而不妨碍用户对浏览窗格608的视野;而且从图6A以及6B中可以看出,左手握持的时候,浏览器上的工具栏图标(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操作项)从触摸屏的左边开始向右排布,排列顺序为:
右手握持的时候,浏览器上的工具栏图标从触摸屏的右边开始向左排布,排列顺序为:
(相当于权利要求1的基于一预设策略,确定操作对象中每个操作项的排序参数;基于所述排序参数,在所述显示单元上将所述操作对象中的操作项依次显示)。
独立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当通过所述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获取所述操作体对应于所述输入单元的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判断所述操作体是单手操作所述电子设备还是双手操作所述电子设备,得到一判断结果,在所述判断结果表示操作体单手操作所述电子设备的情况,进行后续操作;2、确定在基于输入法向电子设备输入信息时所产生的操作对象中每个候选的操作项的优先级高低的排序参数,操作项的优先级高低能用于表征所述操作项的使用频率高低、常用情况和、或最近使用情况,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将所述操作体最接近所述显示单元的一条边作为握持边,从握持边到对边将操作项按照优先级从高到低依次显示;3、在所述握持边发生变化时,所述操作对象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整体布局位置不变。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检测用户操作电子设备的是左手或右手、如何显示每个操作项以提高输入的便利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对比文件2公开了通过手指指纹检测来判断用户是使用左手还是右手来操作电子设备,而对于握持状态下操作手的检测,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反映用户手握状态且可操作的手持式电子装置的操作方法,具体公开以下技术特征(参见说明书[0004]-[0005]、[0012]-[0015]及[0046]-[0060]段,说明书附图1-5):用户持有手持式电子装置且使用例如地铁或公共汽车等公共交通时,由于用户会抓紧其例如提包等所有物或用一只手紧紧抓住带子,所以其仅用另一只手来操作其手持式电子装置;然而,假定用户可使用双手,相关技术的手持式电子装置在其全部显示单元中包括可操作所述电子装置的固定菜单;因此,存在着限制:用户仅用一只手难以操作所述手持式电子装置,而本发明针对这一问题,提出如下技术方案:控制器30显示菜单,以便其可使用户能够在用户正用手抓紧手持式电子装置的状态下便利地操作菜单;当使用手持式电子装置时,用户在其正抓紧手持式电子装置的状态下触摸显示单元10;如图4中所说明,当经由触摸传感器20当中的第一触摸传感器21,感测到触摸29时,控制器30确定左手的抓握且激活左手抓握模式,其中,所述第一触摸传感器21具有距离显示单元10的左侧的特定宽度,且形成于沿着显示单元10的左侧的长度方向中;图5为说明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的已通过反映用户的右手的抓握而激活右手抓握模式的手持式电子装置的示范性图式;在用户用右手抓紧手持式电子装置100的右手抓握模式中,用户可用右手的手掌及除了其拇指之外的手指支撑手持式电子装置100,且可用拇指触摸及操作手持式电子装置100;因此,如图5中所说明,当经由触摸传感器20当中的第二触摸传感器22感测到触摸29时,控制器30确定右手的抓握且激活右手抓握模式,所述第二触摸传感器22具有距显示单元10的右侧的特定宽度,且形成于沿显示单元10的右侧的长度方向中;且当经由第一触摸传感器及第二触摸传感器感测到用户的触摸时,所述控制器执行控制以使菜单对应所述第一区域及第二区域而显示,控制器可通过执行控制以使菜单对应第一区域及第二区域而显示来激活双手抓握模式(对比文件1公开了通过感测用户的触摸确定是左手操作、右手操作或是双手操作,且根据感测结果在相应位置显示菜单,相当于当通过所述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获取所述操作体对应于所述输入单元的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判断所述操作体是单手操作所述电子设备还是双手操作所述电子设备,得到一判断结果,在所述判断结果表示操作体单手操作所述电子设备的情况,进行后续操作),可见对比文件1公开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该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在对比文件1中的作用与其在本申请中的作用相同,都是用于通过检测用户握持电子设备的模式和获取握持参数,从而确定用户是采用左手、右手、或是双手来操作电子设备,也就是说,对比文件1给出了如下技术启示:检测用户是使用左手、右手或者双手操作电子设备,根据检测结果在相应的位置显示菜单,以便于用户操作。此外,在本申请中,“握持边”是单手操作设备时靠近握持手的大拇指的侧边,简而言之,左手握持设备时左侧边为握持边,右手握持设备时右侧边为握持边,虽然对比文件2、对比文件1中没有采用“握持边”这种表述,但其在左手/右手操作模式中,都是从靠近操作手大拇指的侧边开始排列操作项,已经采用了“以握持边为参考基准对操作对象中的各个操作项进行动态布局显示”的处理方式。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参见上文评述可知,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在左手/右手操作时,操作对象中的操作项从设备左边到右边/从右边到左边依次排列,基于对比文件2所公开的内容可知,当用户单手握持操作时,自然是将操作项从握持边到对边依次排列。此外,虽然权利要求1的操作对象用户使用输入法输入信息时生成的,而对比文件2中的操作对象是用户使用浏览器浏览网页时生成的,但两者都是用户使用软件时产生的操作对象,并且都是根据握持位置参数对操作对象中包含的操作项进行布局调整,操作对象的不同并不会影响方案本质的不同,即不会是因为输入法或者页面布局导致方案本质的不同;另外在本领域,根据优先级对某目标内容进行排序,然后将按照优先级进行目标内容排序后的内容进行显示的做法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操作项的使用频率高低、常用情况和、或最近使用情况都是常用的排序策略。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对比文件2公开了操作手发生变化时该操作项的布局位置的改变,具体而言,调整浏览器窗口中的工具栏图标的排列位置,并未对浏览器窗口的位置进行调整,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用户进行左手或右手操作时,只需改变操作项的位置以便于用户单手操作,而操作对象在所述显示单元上的整体布局位置可以保持不变。
因此,在对比文件2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1以及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获得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因此该权利要求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和3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出处同上):图6B示出右手浏览器窗口610,当手识别逻辑506检测并鉴识属于右手的手指时,装置200可以显示右手浏览器窗口610。如图6B所示,右手浏览器窗口610可以包括置于浏览器窗口610上的按钮604和滚动条608(相当于权利要求2的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确定操作对象的第一布局参数),以允许用右手使用不同的浏览器功能而不妨碍用户对浏览窗格608的视野。此外,在获取握持参数之前,用户所针对的操作对象可能已经在显示单元中显示,或者待用户触发该操作对象在显示单元中显示,对于这两种情况,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为了根据握持参数来确定操作对象的显示布局,可以在得到握持参数之前来获取已显示的操作对象,也可以获取握持参数时,基于用户的操作指令确定操作对象,这是本领域的常用技术手段。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2-3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4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出处同上):可以根据用户触摸电子设备的位置来识别用户的左手和右手模式,并根据识别的左手或右手模式确定对应的操作项显示方式,那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可以设置诸如物理按键、按钮等物理操作单元与操作对象的对应关系以对操作对象进行操作,这是本领域常用的技术手段;而且当显示单元上的操作对象位置变换时,可以设置物理操作单元或触摸屏的触摸单元与操作对象的对应操作逻辑关系,以便用户单手操作时可以方便快捷的使用物理单元选择操作对象,属于公知常识。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5是权利要求4的从属权利要求,对比文件2公开了以下技术特征(出处同上):图6A示出左手浏览器窗口602,当手识别逻辑506检测并鉴识属于左手的手指时,装置200可以显示左手浏览器窗口602,如图6A所示,左手浏览器窗口602可以包括布置于浏览器窗口602上的按钮604和滚动条606,以允许用左手使用不同的浏览器功能而不妨碍用户对浏览窗格608的观看,图6B示出右手浏览器窗口610,当手识别逻辑506检测并鉴识属于右手的手指时,装置200可以显示右手浏览器窗口610。如图6B所示,右手浏览器窗口610可以包括置于浏览器窗口610上的按钮604和滚动条608,以允许用右手使用不同的浏览器功能而不妨碍用户对浏览窗格608的视野;而且从图6A以及6B中可以看出,左手握持的时候,浏览器上的工具栏图标排列顺序为:
右手握持的时候,浏览器上的工具栏图标排列顺序为:
可见在对比文件2中,在使用左手操作/右手操作时,工具栏图标具有不同的显示位置,其工具栏图标的显示位置与其左右手参数是对应的,基于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理解,在从左手操作/右手操作换为右手操作/左手操作,工作栏图标的显示位置会发生改变,而如果不换手进行操作,则工作栏图标的显示位置不会发生改变。另外,对比文件2已经公开了触摸屏操作中根据触摸位置确定显示项的做法,那么由于物理键盘也是常用的输入工具,那么为了输入的便利,将物理键盘的输入按钮和显示项进行对应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2公开内容基础上容易想到的做法。因此,在引用的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时,该从属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6-10是与权利要求1-5对应的装置权利要求,基于与评述权利要求1-5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6-10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关于复审请求人的相关意见
对于复审请求人2019年08月05日答复复审通知书时提出的意见,合议组认为:
对于操作方式的检测,本申请限定的是“当通过所述传感单元检测到操作体握持所述电子设备时,获取所述操作体对应于所述输入单元的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基于所述第一握持位置参数,判断所述操作体是单手操作所述电子设备还是双手操作所述电子设备,得到一判断结果”,其并未限定检测握持位置参数的具体方式,而对比文件1(说明书[0057]和[0059]段)公开了“图4为说明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的已通过反映用户的左手的抓握而激活左手抓握模式的手持式电子装置的示范性图式”、“图5为说明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的已通过反映用户的右手的抓握而激活右手抓握模式的手持式电子装置的示范性图式”、“图6为说明根据本发明的实施例的已通过反映用户的双手的抓握而激活双手抓握模式的手持式电子装置的示范性图式”,可见,其对用户触摸的感测以确定用户在触摸显示单元中的触摸位置,就是用于判断用户是左手、或右手或双手抓握,进而激活左手、右手或双手操作模式,对比文件1中获取用户触摸的位置也就是获取了第一握持位置参数。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合议组不予支持。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 年07月16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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