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减少延迟的具有多条参考匹配线的内容可寻址存储器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299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67096
优先权日:2016-01-07
申请(专利)号:201610978420.6
申请日:2016-11-07
复审请求人:格罗方德半导体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邹斌
合议组组长:马驰
参审员:刘佳
国际分类号:G11C15/0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及启示对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将其改进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获得所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610978420.6,名称为“减少延迟的具有多条参考匹配线的内容可寻址存储器”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格罗方德半导体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6年11月07日,优先权日为2016年01月07日,公开日为2017年08月08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审查员于2018年08月1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5均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具体为:1、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US 2008/0025074A1 公开日为2008年01月31日)的区别特征为:预充电参考匹配线经硬连接以匹配所有位,与评估参考匹配线分离。然而对比文件1还公开了:当预充电时,匹配的匹配线和一位失配线开始充电,因为一位失配线的充电比匹配的匹配线的充电慢,一位失配参考线确保了低电平的预充电信号将具有充分时间预充电所有匹配的匹配线到感测放大器的阈值。通过预充电所有匹配线到感测放大器的阈值,每个一位失配的匹配线同参考匹配线同样的时间下将触发其感测放大器;对于一个搜索,搜索线被初始设定到地电压并且匹配线被预充电到Vdd。这些公开内容说明对比文件之所以使用一位失配匹配线作为预充电定时是为了确保所有匹配的匹配线都有充足的充电时间,当然由于其参考是一位失配,那么一位失配的匹配线也被充电到阈值,同时预充电时所有搜索线被初始到地电压,即全匹配状态。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容易想到为了进一步减少充电时间和充电功耗,可以使用全匹配参考线作为预充电定时,因为一位失配参考线能使所有一位失配的匹配线充电到阈值,那么全匹配参考线也能使所有全匹配的匹配线充电到阈值,与对比文件1的方案相比,通过降低一些可靠性换取充电时间和充电功耗的降低是本领域的常规选择,也是常规设计手段。当预充电匹配参考线为全匹配时其必然要与一位失配的评估参考匹配线分离以产生两行参考行。由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从属权利要求2-5的附加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与该单独匹配线及该评估参考匹配线连接的感应放大器和与该预充电参考匹配线连接的感应放大器不同。从对比文件1附图4公开内容可知,用于确定预充电是否到达阈值的放大器45与用于匹配线输出的放大器46是两个不同的放大器,如果一个预充电参考匹配线仅用于预充电定时,那么该参考行的匹配线输出放大器46将可以省略。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基于对比文件1公开的内容也容易想到权利要求6相对权利要求1增加的技术特征进而获得权利要求6的方案,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4、从属权利要求7-11的附加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5、权利要求12-15是对应于权利要求1-4的方法权利要求,也不具备创造性。
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附图;2017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具有内容可寻址存储器的装置,包括:
按行排列的内容可寻址存储器单元,该些行中的两行是定时参考行且该些行的其余行是保持数据字的数据行,
该些数据行包括单独匹配线,
该些参考行中的第一参考行包括预充电参考匹配线,
该些参考行中的第二参考行包括评估参考匹配线,
该预充电参考匹配线经硬连接以匹配所有位以及针对该单独匹配线的预充电定时是基于预充电该预充电参考匹配线的时间,以及
该评估参考匹配线与仅有一位未产生匹配的一位未中字硬连接以及针对该单独匹配线的评估搜索字定时是基于该评估参考匹配线评估该搜索字的时间。
2.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与该单独匹配线、该预充电参考匹配线及该评估参考匹配线连接的控制器,
该控制器基于在该预充电参考匹配线内完成预充电操作来确定何时完成该单独匹配线的预充电操作,以及
该控制器基于在该评估参考匹配线内完成评估操作来确定何时完成该单独匹配线的评估操作。
3.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预充电该预充电参考匹配线的该时间以及评估该评估参考匹配线的该时间并非固定时间,而是基于包括电压、温度、该装置的材料组成、该装置的尺寸以及该装置的电阻的处理条件的可变时间。
4.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还包括与该些数据行相交的搜索线,该搜索线通过向该些数据行广播搜索字来评估该搜索字。
5. 如权利要求1所述的装置,该些行中的每一行保持该数据字中的单一字。
6. 一种具有内容可寻址存储器的装置,包括:
按行排列的内容可寻址存储器单元,该些行中的两行是定时参考行且该些行的其余行是保持数据字的数据行,该些数据行包括单独匹配线,该些参考行中的第一参考行包括预充电参考匹配线,且该些参考行中的第二参考行包括评估参考匹配线;
第一类型感应放大器,与该单独匹配线及该评估参考匹配线连接;以及
不同于该第一类型感应放大器的第二类型感应放大器,与该预充电参考匹配线连接,
该预充电参考匹配线经硬连接以匹配所有位以及针对该单独匹配线的预充电定时是基于预充电该预充电参考匹配线的时间,以及
该评估参考匹配线与仅有一位未产生匹配的一位未中字硬连接以及针对该单独匹配线的评估搜索字定时是基于该评估参考匹配线评估该搜索字的时间。
7.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在该单独匹配线的评估期间,响应该搜索字与该数据字匹配而输出该内容可寻址存储器单元内的位置。
8.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还包括与该单独匹配线、该预充电参考匹配线及该评估参考匹配线连接的控制器,
该控制器基于在该预充电参考匹配线内完成预充电操作来确定何时完成该单独匹配线的预充电操作,以及
该控制器基于在该评估参考匹配线内完成评估操作来确定何时完成该单独匹配线的评估操作。
9.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预充电该预充电参考匹配线的该时间以及评估该评估参考匹配线的该时间并非固定时间,而是基于包括电压、温度、该装置的材料组成、该装置的尺寸以及该装置的电阻的处理条件的可变时间。
10.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还包括与该些数据行相交的搜索线,该搜索线通过向该些数据行广播搜索字来评估该搜索字。
11. 如权利要求6所述的装置,该些行中的每一行保持该数据字中的单一字。
12. 一种用于内容可寻址存储器的方法,包括:
在按行排列的内容可寻址存储器单元中保持数据字,该些行中的两行是定时参考行且该些行的其余行是保持该数据字的数据行,该些数据行包括单独匹配线,该些参考行中的第一参考行包括预充电参考匹配线,且该些参考行中的第二参考行包括评估参考匹配线;
基于预充电该预充电参考匹配线的时间确定针对该单独匹配线的预充电定时,其中,该预充电参考匹配线经硬连接以匹配所有位;以及
基于该评估参考匹配线评估该搜索字的时间确定针对该单独匹配线的评估搜索字定时,其中,该评估参考匹配线与仅有一位未产生匹配的一位未中字硬连接。
13.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所述确定针对该单独匹配线的预充电定时包括通过使用与该单独匹配线、该预充电参考匹配线及该评估参考匹配线连接的控制器,基于在该预充电参考匹配线内完成预充电操作来确定何时完成该单独匹配线的预充电操作,以及
所述确定针对该单独匹配线的评估搜索字定时包括通过使用该控制器,基于在该评估参考匹配线内完成评估操作来确定何时完成该单独匹配线的评估操作。
14.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预充电该预充电参考匹配线的该时间以及评估该评估参考匹配线的该时间并非固定时间,而是基于包括电压、温度、该内容可寻址存储器单元的材料组成、该内容可寻址存储器单元的尺寸以及该内容可寻址存储器单元的电阻的处理条件的可变时间。
15. 如权利要求12所述的方法,评估该搜索字包括通过使用与该些数据行相交的搜索线向该些数据行广播该搜索字。”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11月26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
复审请求人认为:(1)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请求保护的装置包含两种不同的参考行以及两种对应的不同匹配线,而对比文件1所披露的三种CAM感测类型均不包含有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所述的评估参考匹配线或其对应的定时参考行;对比文件1并未披露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该些参考行中的第一参考行包括预充电参考匹配线”及“该些参考行中的第二参考行包括评估参考匹配线”;预充电匹配线与评估参考匹配线分别硬连接至所有位及一位未中字,明显与对比文件1相异。(2)对比文件1揭示预充电参考匹配线硬连接至一未中字是为了确保在低预充电电压bar下,有足够时间将所有匹配的匹配线预充电至各自感测放大器的独立阈,但对比文件1并不想要预充电参考匹配线硬连接至所有位。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未参考本申请的情况下,并无任何动机将对比文件1的预充电参考匹配线从硬连接至一位未中字改为硬连接至所有位,对比文件1明显为本申请的相反教示。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2月03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认为,复审请求人声称的上述区别不能使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因为在对比文件1公开内容的启示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公知常识容易想到为进一步减少充电时间和充电功耗而使用全匹配参考线作为预充电定时,因为全匹配参考线也能使所有全匹配的匹配线充电到阈值。基于与驳回决定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因而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经过合议,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1、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在提交复审请求时,未对申请文件进行修改。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附图;2017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
2、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一项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作为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对比文件存在多个区别技术特征,这些区别技术特征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并且本领域技术人员也没有动机及启示对上述最接近的现有技术进行改进,将其改进为应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以获得所述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且该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使得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获得有益的技术效果,则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上述对比文件具备创造性。
本复审决定中所引用的对比文件与驳回决定中引用的对比文件相同,具体如下:
对比文件1:US 2008/0025074A1,公开日为2008年01月31日。
2-1、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具有内容可寻址存储器的装置,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具有内容可寻址存储器的装置,并具体公开了以下的技术特征(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23-25,29-32段、附图1-4):包括按行排列的内容可寻址存储器单元,这些行中包括参考行,其余行是保持数据字的数据行,数据行包括单独匹配线ML;参考行包括参考匹配线RML(参见说明书第26段);由于对应于参考匹配线RML 的ML1(一位未命中)比ML0(匹配)充电慢,其确保PREbar为低,以便有足够时间将所有匹配的ML充电至各自感测放大器的独立阈(参见说明书第30段,图3a)。该权利要求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所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1)包括两行定时参考行,第一参考行包括预充电参考匹配线,第二参考行包括评估参考匹配线;(2)预充电参考匹配线经硬连接以匹配所有位;(3)评估参考匹配线与仅有一位未产生匹配的一位未中字硬连接。由此,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改进预充电时间。
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两行定时参考行是相互独立设置的两行,功能不同且连接关系也不同,一行用作预充电参考匹配线用来预充电且经硬连接以匹配所有位,另外一行用作评估参考匹配线用来评估且仅有一位未产生匹配的一位未中字硬连接,而对比文件1并未公开上述区别技术特征。面对上述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技术人员没有动机及启示要对对比文件1公开的方案进行改进,将其公开的参考匹配线分离成两条独立的参考匹配线,并将其中用于预充电的参考线的连接关系设置为硬连接至所有位。同时,上述区别特征也不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的引入,可以使权利要求1获得在变化的过程条件及架构的情况下改进周期时间的有益技术效果。
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5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2-5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1,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2-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6在权利要求1的基础上进一步限定了与该单独匹配线及该评估参考匹配线连接的感应放大器和与该预充电参考匹配线连接的感应放大器不同。基于对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6与对比文件1相比至少存在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至(3)。因此,权利要求6相对于对比文件1和本领域公知常识的结合亦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7-11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7-11从属于独立权利要求6,在独立权利要求6具备创造性的情况下,从属权利要求7-11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12-15具备创造性
权利要求12-15请求保护的是对应于权利要求1-4的方法权利要求,基于与权利要求1相同的理由,权利要求12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从属权利要求13-15也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3、对驳回决定及前置审查相关意见的评述
对比文件1虽然公开了可以包括额外的行作为参考匹配线RML,并同时为完全匹配,且该参考匹配线RML可以与一位未命中字硬连接,但是,本申请请求保护的装置具有两条独立的参考匹配线,功能和连接关系均不相同,一条用于预充电,一条用于评估,预充电参考匹配线初始为完全匹配并对该匹配线的电压采样,从而给出该匹配线预充电电平的最坏情况估计;独立的评估参考匹配线被初始为一位未中,以产生用于评估的最坏情况定时。由于连接关系不同,对比文件1公开的参考匹配线并非是本申请记载的预充电参考匹配线和评估参考匹配线的功能叠加,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方案没有动机将其参考匹配线拆分为两条独立的参考行,即便功能上能够区分,但是没有动机或者能够获得启示将两条参考匹配线的连接关系作上述设置。此外,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1)至(3)关联看待,采用上述的感应架构可以获得针对变化的过程条件及架构来改进周期时间的技术效果。综上,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
因此,对于原审查部门的意见,合议组不予支持。至于本申请是否还存在其他不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缺陷,留待原审查部门继续审查。
三、决定
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8月1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在申请日提交的说明书附图图1-4、摘要附图、2017年12月15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45段、说明书摘要以及2018年06月08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5项的基础上对本申请继续进行审查。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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