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使用方法以及制品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214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52391
优先权日:2012-11-13
申请(专利)号:201380059403.7
申请日:2013-11-08
复审请求人:3M创新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周芳宇
合议组组长:张沧
参审员:姜小薇
国际分类号:C08F220/24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如果申请人主张的所谓“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可以预期或推理出来的,则该技术效果不能被认为是预料不到的,不能以此作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380059403.7,名称为“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使用方法以及制品”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3M创新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3年11月08日,优先权日为2012年11月13日,公开日为2015年11月04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02月07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18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人于2015年05月13日进入中国国家阶段时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8项,说明书第1-32页,说明书附图第1页,说明书摘要以及摘要附图。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包含以下组分:
a)至少一种氟化聚合物,其中每种所述至少一种氟化聚合物独立地包含:
至少一个二价基团A,其由以下分子式表示
其中R1独立地表示H或甲基,X独立地表示共价键或二价有机连接基团,L1独立地表示共价键或二价有机连接基团,并且Rfl独立地表示一价全氟有机基团;
至少一个二价基团B,其由以下分子式表示
其中L2独立地表示共价键或二价有机连接基团,k表示在1至4范围内的整数,R2独立地表示H或具有1至18个碳原子的烷基基团,并且f独立地表示在3至200范围内的整数,包括端值在内;
至少一个二价基团C,其由以下分子式表示
其中L3独立地表示共价键或二价有机连接基团,并且每个Y1、Y2和Y3独立地表示可水解的基团或具有1至10个碳原子的烃基基团,条件是Y1、Y2和Y3中的至少一个是可水解的基团;以及
b)阳离子固化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其中所述阳离子固化剂包含光酸发生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的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其中所述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还包含:
c)环氧硅烷化合物。
4. 根据权利要求1至3中任一项所述的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其中所述氟化聚合物具有在2000克/摩尔至30,000克/摩尔范围内的平均分子量。
5. 根据权利要求1至4中任一项所述的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其中f在5至100的范围内。
6. 根据权利要求1至5中任一项所述的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其中组分a)和b)以95:5至99.5:0.5的重量比存在。
7. 根据权利要求1至6中任一项所述的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基团A对所述至少一个基团B与所述至少一个C的总和的重量比在60:40至5:95的范围内。
8. 根据权利要求1至7中任一项所述的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基团B对所述至少一个基团C的重量比在1:99至90:10的范围内。
9. 一种使用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施涂到基材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基材选自航海船舶船体、锚、墩、船坞、沉箱、侵入式医疗装置、非侵入式医疗装置、扶手、门旋钮、工作台面、膜支撑框架、热交换器、微电化学药物递送装置、造纸机、保存液体罐、水管、管件附件和海水养殖装置;以及
至少部分固化所述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其中所述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包含以下组分:
a)至少一种氟化聚合物,其中每种所述至少一种氟化聚合物独立地包含:
至少一个二价基团A,其由以下分子式表示
其中R1独立地表示H或甲基,X独立地表示共价键或二价有机连接基团,L1独立地表示共价键或二价有机连接基团,并且Rfl独立地表示一价全氟的有机基团;
至少一个二价基团B,其由以下分子式表示
其中L2独立地表示共价键或二价有机连接基团,k表示在1至4范围内的整数,R2独立地表示具有1至18个碳原子的烷基基团中的H,并且f独立地表示在3至200范围内的整数,包括端值在内;
至少一个二价基团C,其由以下分子式表示
其中L3独立地表示共价键或二价有机连接基团,并且其中每个Y1、Y2和Y3独立地表示可水解的基团或具有1至7个碳原子的烷基基团,条件是Y1、Y2和Y3中的至少一个是可水解的基团;以及
b)阳离子固化剂。
10. 根据权利要求9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阳离子固化剂包含光酸发生剂。
11. 根据权利要求9或10所述的方法,其中f在5至100的范围内。
12. 根据权利要求9至11中任一项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还包含:
c)环氧硅烷化合物。
13. 一种制品,包括具有表面的基材,其中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具有在其上的防污涂层,其中所述基材选自航海船舶船体、锚、墩、船坞、沉箱、侵入式医疗装置、非侵入式医疗装置、扶手、门旋钮、工作台面、膜支撑框架、热交换器、微电化学药物递送装置、造纸机、保存液体罐、水管、管件附件和海水养殖装置,其中所述防污涂层包含至少部分固化的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并且其中所述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包含以下组分:
a)至少一种氟化聚合物,其中每种所述至少一种氟化聚合物独立地包含:
至少一个二价基团A,其由以下分子式表示
其中R1独立地表示H或甲基,X独立地表示共价键或二价有机连接基团,L1独立地表示共价键或二价有机连接基团,并且Rfl独立地表示一价全氟的有机基团;
至少一个二价基团B,其由以下分子式表示
其中L2独立地表示共价键或二价有机连接基团,k表示在1至4范围内的整数,R2独立地表示具有1至18个碳原子的烷基基团中的H,并且f独立地表示在3至200范围内的整数,包括端值在内;
至少一个二价基团C,其由以下分子式表示
其中L3独立地表示共价键或二价有机连接基团,并且其中每个Y1、Y2和Y3独立地表示可水解的基团或具有1至7个碳原子的烷基基团,条件是Y1、Y2和Y3中的至少一个是可水解的基团;以及
b)阳离子固化剂。
14. 根据权利要求13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阳离子固化剂包含光酸发生剂。
15. 根据权利要求13或14所述的制品,其中f在5至68的范围内。
16. 根据权利要求13至15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还包含:
c)环氧硅烷化合物。
17. 根据权利要求13至16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基团A对所述至少一个基团B与所述至少一个C的总和的重量比在60:40至5:95的范围内。
18. 根据权利要求13至17中任一项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基团B对所述至少一个基团C的重量比在1:99至90:10的范围内。
驳回决定认为:(1)对比文件1(CN102282227A,公开日为2011年12月14日)公开了一种涂料组合物(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段)。权利要求1和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特征在于,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了阳离子固化剂,而对比文件1中则是使用将共聚物与可固化的溶胶-凝胶组分混合制备可固化的涂料组合物。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为,如何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提供一种固化效果更好的可固化涂料组合物。对比文件4(CN101617010A,公开日为2009年12月30日)中公开了一种有机硅涂料组合物,所述的组合物中可包括(a)至少具有如下重复单元的聚合物包括光酸产生剂和热酸产生剂,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加入交联催化剂以及光酸产生及和热酸产生剂等物质进一步促进可水解的SiOR基团相互水解交联,从而达到提高固化程度的目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2)权利要求9要求保护一种使用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的方法。虽然对比文件1中并没有公开所述的具体的基底材料,但上述材料均是本领域常见的需要进行防污处理的基材,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将其涂覆在需要防污处理的基材表面,且其效果可预期。因此,权利要求9不具备创造性。(3)权利要求13要求保护一种制品,将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应用在权利要求13中所述的基材上以增强其防污性能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因此,权利要求13不具备创造性。(4)权利要求2-8、10-12、14-18也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3M创新有限公司(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05月22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修改了权利要求书,其中,删除了权利要求1-8,还删除了权利要求9、13中的“选自航海船舶船体、锚、墩、船坞、沉箱、侵入式医疗装置、非侵入式医疗装置、扶手、门旋钮、工作台面、膜支撑框架、热交换器、微电化学药物递送装置、造纸机、保存液体罐”和“管件附件和海水养殖装置”。
复审请求人认为:本申请的组合物具有防污的性能,特别是防生物污损的性能,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斥水性、拒油性、抗污性和拒污性并非本申请中的防污性能,对比文件1和4中不涉及防污特性,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复审请求时新修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使用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
将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施涂到基材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其中所述基材是水管的内表面;以及
至少部分固化所述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其中所述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包含以下组分:
a)至少一种氟化聚合物,其中每种所述至少一种氟化聚合物独立地包含:
至少一个二价基团A,其由以下分子式表示
其中R1独立地表示H或甲基,X独立地表示共价键或二价有机连接基团,L1独立地表示共价键或二价有机连接基团,并且Rfl独立地表示一价全氟的有机基团;
至少一个二价基团B,其由以下分子式表示
其中L2独立地表示共价键或二价有机连接基团,k表示在1至4范围内的整数,R2独立地表示具有1至18个碳原子的烷基基团或H,并且f独立地表示在3至200范围内的整数,包括端值在内;
至少一个二价基团C,其由以下分子式表示
其中L3独立地表示共价键或二价有机连接基团,并且其中每个Y1、Y2和Y3独立地表示可水解的基团或具有1至7个碳原子的烷基基团,条件是Y1、Y2和Y3中的至少一个是可水解的基团;以及
b)阳离子固化剂。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阳离子固化剂包含光酸发生剂。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f在5至100的范围内。
4.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方法,其中所述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还包含:
c)环氧硅烷化合物。
5. 一种制品,包括具有表面的基材,其中表面的至少一部分具有在其上的防污涂层,其中所述基材是水管的内表面,其中所述防污涂层包含至少部分固化的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并且其中所述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包含以下组分:
a)至少一种氟化聚合物,其中每种所述至少一种氟化聚合物独立地包含:
至少一个二价基团A,其由以下分子式表示
其中R1独立地表示H或甲基,X独立地表示共价键或二价有机连接基团,L1独立地表示共价键或二价有机连接基团,并且Rfl独立地表示一价全氟的有机基团;
至少一个二价基团B,其由以下分子式表示
其中L2独立地表示共价键或二价有机连接基团,k表示在1至4范围内的整数,R2独立地表示具有1至18个碳原子的烷基基团或H,并且f独立地表示在3至200范围内的整数,包括端值在内;
至少一个二价基团C,其由以下分子式表示
其中L3独立地表示共价键或二价有机连接基团,并且其中每个Y1、Y2和Y3独立地表示可水解的基团或具有1至7个碳原子的烷基基团,条件是Y1、Y2和Y3中的至少一个是可水解的基团;以及
b)阳离子固化剂。
6.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阳离子固化剂包含光酸发生剂。
7.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品,其中f在5至68的范围内。
8.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还包含:
c)环氧硅烷化合物。
9.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基团A对所述至少一个基团B与所述至少一个C的总和的重量比在60:40至5:95的范围内。
10. 根据权利要求5所述的制品,其中所述至少一个基团B对所述至少一个基团C的重量比在1:99至90:10的范围内。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5月28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5月2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使用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的方法。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阳离子固化剂;(2)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基材是水管的内表面。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固化效果更好的可固化涂料组合物。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含有硅烷的可固化涂料组合物中添加阳离子固化剂从而使涂料组合物固化效果更好的启示。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基材是水管的内表面,但是水管的内表面需要具有防污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所述的防污组合物用于水管的内表面,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制品。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将可固化涂料组合物涂覆到基底上得到的也是一种制品,权利要求5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4、6-10也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7月11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l和4没有公开其组合物具有防污性能。对比文件l中提及的斥水性、拒油性、抗污性和拒污性并非本申请中涉及的防污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期在组合物固化之后,具有防污(特别是生物污损)的性能,本申请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比文件l组合物客观上也应具有防生物无损的性能的观点是没有依据的。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阅读对比文件1-4之后完全意识不到需要防生物污损这一问题,更不会想到与对比文件l防污涂料的应用场景完全不同的场合(水管内表面)去解决一个没有意识到的问题。本领域技术人员不存在将对比文件l和4结合的动机。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的审查文本为:复审请求人于2018年05月22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10项,以及驳回文本针对的其他部分。
2、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如果申请人主张的所谓“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现有技术公开的内容可以预期或推理出来的,则该技术效果不能被认为是预料不到的,不能以此作为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的理由。
2.1、就本申请而言,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使用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的方法(详见案由部分)。
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涂料组合物,其中包括烯键式不饱和的可水解硅烷、烯键式不饱和聚氧化烯、烯键式不饱和氟化聚醚、和引发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4]段)。其中,合适的烯键式不饱和的可水解硅烷单体的实例包括(例如)乙烯基硅烷,例如乙烯基三甲氧基硅烷、或乙烯基三乙氧基硅烷;和(甲基)丙烯酸酯基硅烷,例如3-(丙烯酰氧基)丙基三甲氧基硅烷、3-(甲基丙烯酰氧基)丙基三甲氧基硅烷、3-(丙烯酰氧基)丙基三丙氧基硅烷、3-(甲基丙烯酰氧基)丙基三丙氧基硅烷、{3-(丙烯酰氧基)丙基}甲基二甲氧基硅烷等。特别可用的是3-(甲基丙烯酰氧基)丙基三甲氧基硅烷,通常称为γ-甲基丙烯酰氧基丙基三甲氧基硅烷或3-(三甲氧基甲硅烷基)丙基甲基丙烯酸酯,其可以商品名SILQUESTA-174从CromptonCorp.商购获得(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4]段)。
烯键式不饱和聚氧乙烯单体可以为包含至少一个末端烯键式不饱和基团和聚氧化烯链的任何合适的单体,可以用市售的起始物质和广泛已知并公认的常规技术来制备合适的烯键式不饱和聚氧化烯单体。可用于本发明的市售聚氧化烯单丙烯酸酯单体的实例包括(例如)甲氧基聚乙二醇单丙烯酸酯、甲氧基聚乙二醇单甲基丙烯酸酯、烷氧基化的丙烯酸四氢糠基酯、烷氧基化的丙烯酸月桂酯、烷氧基化的丙烯酸苯酯、丙烯酸四氢糠基酯、乙氧基化的壬基苯酚丙烯酸酯、丙氧基化的甲基丙烯酸烯丙酯、乙氧基化的甲基丙烯酸羟乙酯、乙氧基化的壬基苯酚甲基丙烯酸酯、和聚丙二醇单甲基丙烯酸酯。特别可用的聚氧化烯(甲基)丙烯酸酯单体包括具有通式结构CH2=CMeC(O)-(OC2H4)m-OMe的那些,其中m为大于3的整数,其可(例如)以商品名CD550、CD551、CD552、CD553从Sartomer公司商购获得(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46]、[0068]-[0070]段)。
烯键式不饱和氟化聚醚单体可以为包含末端烯键式不饱和基团和氟化聚醚基团的任何合适的单体。合适的烯键式不饱和氟化聚醚单体的实例可以用下式表示:
Rf-L1-X
其中,Rf为氟化聚醚基团; L1为如上文所定义的二价连接基团;并且X为烯键式不饱和基团。烯键式不饱和基团的实例包括乙烯基和(甲基)丙烯酸酯基。特别可用的是(甲基)丙烯酸酯基氟化聚醚。氟化聚醚基团Rf可为直链的、支链的、环状的、或它们的组合,并且可为饱和的或不饱和的,它可以是部分氟化的或完全氟化的(即全氟聚醚)(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72]-[0080]段)。
同时,对比文件1中还公开了可固化的涂料组合物可由可固化的溶胶-凝胶组分与共聚物的混合物制备而成,其中所述共聚物由反应混合物制备而成,所述反应混合物包含烯键式不饱和的可水解硅烷、烯键式不饱和聚氧化烯、烯键式不饱和氟化聚醚和引发剂(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96]段)。制备的涂料组合物可以涂覆到任何厚度,从而得到所需程度的斥水性、拒油性、抗污性和拒污性,且通常将该种可固化涂料组合物涂覆到基底,从而在基底上得到较为耐用的并且比基底表面本身更为耐污染且更易于清洁的保护性涂料(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11]段)。
其中,对比文件1中所述的烯键式不饱和氟化聚醚;烯键式不饱和聚氧化烯;烯键式不饱和的可水解硅烷分别对应了权利要求1中的二价基团A、二价基团B、二价基团C。
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相比,区别在于:(1)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阳离子固化剂;(2)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基材是水管的内表面。
根据本申请说明书中的记载,本申请提供了一种可固化的防污组合物,该组合物中可包含一种或多种化合物的阳离子固化剂用于产生路易斯酸和/ 或布朗斯特酸物质,该酸物质固化(例如,聚合和/或交联)阳离子可聚合的和/或可交联的化合物,例如可水解的硅烷(包括环氧硅烷)(参见本申请说明书第[0133]段)。同时,说明书中还记载了实施例1-15和比较例,其中实施例1-15的组合物中含有制备的聚合物P1-P7和I2阳离子固化剂,比较例中含有I2阳离子固化剂,但是不存在聚合物P1-P7,并且测试了组合物的防污性能。可以看出,含有本申请中聚合物P1-P7的组合物与不含有聚合物P1-P7的组合物相比,具有较好的防污性能。但是本申请说明书中没有记载不含有I2阳离子固化剂的实施例或比较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本申请说明书的记载无法看出采用所述的阳离子固化剂能够给组合物带来更好的防污效果。此外,对比文件1组合物中的聚合物与本申请相同,且对比文件1制备出的组合物也得到了所需程度的斥水性、拒油性、抗污性和拒污性(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09]段)。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固化效果更好的可固化涂料组合物。
可见,判断权利要求1是否具备创造性的关键在于,现有技术中是否给出了在含有硅烷的可固化涂料组合物中添加阳离子固化剂从而使涂料组合物固化效果更好的启示。
对比文件4公开了一种有机硅涂料组合物,并公开了一个具体的组合物中可包括(a)至少具有如下重复单元的聚合物,
其中R1是不可水解基团和n是1-3的整数,和(b)交联催化剂,以及其他任选组分包括光酸产生剂和热酸产生剂。对比文件4中还公开了含有SiOH基团的有机硅聚合物通常具有一个缺陷---在储存期间由SiOH基团的缩合造成的不充足的稳定性。如果水存在,则其可能使SiOR基团水解,导致在储存期间类似的不稳定性(参见对比文件4说明书第2页倒数第1段,第9页第2段,第3页第2段)。同时,对比文件4通过评价例1-4表明了其添加了交联催化剂和/或光热酸产生剂的组合物涂膜具有充足的固化。因此,对比文件4教导了通过在有机硅可固化组合物中添加交联催化剂以及光酸产生剂和热酸产生剂以促进SiOR基团交联,从而提高组合物的固化性能。对比文件4的交联催化剂以及光酸产生剂和热酸产生剂对应于权利要求1中阳离子固化剂。也就是说,对比文件4给出了在含有硅烷的可固化涂料组合物中添加阳离子固化剂从而使涂料组合物固化效果更好的启示。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的。
复审请求人认为,对比文件l和4没有公开其组合物具有防污性能,特别是防生物污损的性能。对比文件l中提及的斥水性、拒油性、抗污性和拒污性并非本申请中涉及的防污特性。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能预期在组合物固化之后,具有防生物污损的性能,本申请具有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合议组认为,就技术效果而言,本领域技术人员可知,本申请具有与对比文件1结构相同的氟化聚合物,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的防污组合物具有防污性能主要是由于氟化聚合物中含氟链段带来的。有机氟防污涂料的涂层表面具有很低的表面能,表面光滑,不易附着污物,即使有污损生物附着,也可脱落,是一种无毒有效的防污方法(参见《海洋污损生物及其防除(下册)》,黄宗国主编,2008年)。有机氟防污涂料具有防生物污损的性能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同时,对比文件1公开了向涂料组合物中添加氟化材料可显著降低其表面能,从而提供防污性(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009]段)。虽然对比文件1没有具体指出其防污性包括防生物污损,但是,由于含氟聚合物的存在,对比文件1的组合物具有防生物污损的性能也是可预期的。因而,本申请的防污组合物具有防生物污损的性能不应被认定为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
此外,虽然对比文件1中没有公开基材是水管的内表面,但是水管的内表面需要具有防污的性能,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想到将所述的防污组合物用于水管的内表面,是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其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
因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2、权利要求2进一步限定了阳离子固化剂,对比文件4中已经公开了其可以进一步使用光酸产生剂和热酸产生剂等物质。光酸产生剂的作用是在光照条件下可以产生酸性物质,以促进SiOR基团的水解和交联。因此,权利要求2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3、权利要求3中进一步限定了f的数值范围,而对比文件1中公开了其可以使用分子量为454g/mol的聚氧乙烯甲基丙烯酸酯,即f=8(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24]段)。因此,权利要求5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权利要求5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4、权利要求4进一步限定了防污组合物中还包含环氧硅烷化合物。但是,环氧硅烷化合物是本领域常用的涂膜组分,其环氧部分可以进一步光固化使涂膜具有更好的耐久性、耐候性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因此,权利要求4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5、权利要求5要求保护一种制品。对比文件1中公开的将可固化涂料组合物涂覆到基底上得到的也是一种制品,结合上述对于权利要求1的评述可知,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对比文件4与本领域常规技术手段从而得到权利要求5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5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6、权利要求6-8从属于权利要求5,进一步限定了阳离子固化剂、f的数值范围和包含环氧硅烷化合物。结合上述对于权利要求2-4的评述可知,权利要求6-8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7、权利要求9和10中进一步限定了组合物中各个组分的用量,对比文件1实施例中公开了其所述的HFPO-Mar/PEG-Mar/Si-Mar的用量为40/20/40(参见对比文件1说明书第[0145]段),对应了本申请中二价基团A:二价基团B:二价基团C的用量为40/20/40,故权利要求9和10的附加技术特征已经被对比文件1公开。因此,权利要求9和10也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审查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02月07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请求人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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