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明创造名称:一种蓖麻基可降解塑胶复合锂基润滑脂组合物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88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5140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53255.8
申请日:2014-11-17
复审请求人:广西大学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余仲儒
合议组组长:王涛
参审员:杨颖
国际分类号:C10M169/00,C10N50/10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的组合,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53255.8,名称为“一种蓖麻基可降解塑胶复合锂基润滑脂组合物”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本申请的申请人为广西大学,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7日,公开日为2015年3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8年1月25日发出驳回决定,驳回了本申请,其理由是: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CN103695119A,公开日为2014年4月2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4段;2016年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蓖麻基可降解塑胶复合锂基润滑脂组合物,其特征在于:采用聚内烯烃与蓖麻基癸二酸二异癸酯复合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其各组分的质量百分数为:
组分
质量百分数含量
基础油
余量
12-羟基硬脂酸
12.0%
抗氧剂
1.5%~2.0%
助剂
2.5%~4.0%
氢氧化锂
15.0%~17.0%
粘温特性改进剂
3.0%~4.0%
光稳定剂
0.1%~0.5%
防霉剂
0.1%~0.3%
抗静电剂
0.1%~1.0%
光屏蔽剂
1.0%~3.0%
补强剂
0.1%~0.3%
基础油是质量比50%~70%的聚内烯烃与50%~30%蓖麻基癸二酸二异癸酯复合;
抗氧剂质量比60%~50%的苯基-α-萘胺与40%~50%的2,4,6-三甲基苯酚复合;
助剂是蓖麻基癸二酸;氢氧化锂是一水氢氧化锂,分子式为LiOH?H2O;
粘温特性改进剂是聚异丁烯;
光稳定剂是2-羟基-4-辛氧基二苯甲酮;
防霉剂是8-羟基喹啉铜;
抗静电剂是烷基咪唑啉;
光屏蔽剂是钛白;
补强剂是亚硝酸钠。”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8年5月9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仅陈述其权利要求1具备创造性的理由,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润滑脂的用途和使用性能要求不同,导致基础油、稠化剂和添加剂都不同。复审请求人结合本领域相关书籍说明润滑脂存在多种分类方式,包括按稠化剂分类、用途分类、基础油分类,本申请权利要求1的润滑脂用于塑胶,性能要求与塑料制品的相容性、润滑性、安定性、耐久性、低的扩散性、较宽的使用温度;而对比文件1用于钢丝绳,其性能要求防尘、防风、防潮湿、耐腐蚀、适应不同的运动状态、应用环境。由于二者用途不同,导致两者基础油、稠化剂和添加剂都不同。对比文件1并没有给出通过调节这些材料而得到本申请润滑脂的教导。
2、复审请求人结合相关书籍说明复合锂基润滑脂的基础油、稠化剂、添加剂的作用,以及由于用途不同,从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典型技术指标中,说明两种不同类型润滑脂的性能差异。并结合本领域相关书籍和本申请实施例1-3的数据说明润滑脂的稠度、滴点指数、极压性、抗磨性、氧化安定性、钢网分油性等参数对于润滑油性能的影响以及与对比文件1的不同的技术效果。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5月16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4月17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相对于对比文件1不具备创造性,并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给予针对性答复。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6月3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
(1)本申请权利要求1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非金属材料(塑胶)的防磨损性和无腐蚀性,而对比文件1所要解决的问题是金属材料(黑色金属)的防磨损性和无腐蚀性,具体用途完全不同,二者是两种使用性能要求不同的脂。
(2)塑胶润滑脂对于润滑脂的性能要求不同,要考虑与塑料制品的相容性、润滑性、安定性、耐久性、低的扩散性、较宽的使用温度。在要解决如何改进润滑脂对塑胶制品的润滑性、耐久性、耐腐蚀性、使用温度范围宽等的技术问题时,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不容易想到采用质量比50%-70%的聚内烯烃与50%-30%蓖麻基癸二酸二异癸醋复合作为基础油。本申请使用复合锂皂(一种以上的稠化剂),而对比文件1使用锂皂(单一稠化剂)。
(3)本申请与对比文件1的添加剂配方不同:本申请权利要求1中使用了8种添加剂,总剂量:8.4%-15.1%(m);对比文件1中使用了5种添加剂,总剂量:13%-23.5%(m)。本申请的各种添加剂的具体物质均与塑胶有很好的相容性。
(4)本申请的组成具体协同效果。添加抗氧化剂、抗紫外线剂、光稳定剂三者相互促进,由此带来增加塑胶的抗氧化防老化性能,以及实现了实施例2中的性能指标。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复审请求审查决定。
决定的理由
(一)关于审查文本
复审请求人在提出复审请求和复审意见陈述时未修改申请文件,因此本复审决定针对的文本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相同,即申请日2014年11月17日提交的说明书摘要、说明书第1-24段;2016年9月20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项。
(二)关于创造性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果权利要求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属于本领域的公知常识或常规技术手段的组合,则可以认为现有技术整体上给出了将所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那么该权利要求是显而易见的。
1、关于权利要求1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蓖麻基可降解塑胶复合锂基润滑脂组合物,对比文件1公开了一种蓖麻基耐候防锈防盐雾钢丝绳润滑脂的组合物(参见说明书第6-12段),采用HVIW500号润滑油的基础油作为基础油,配合多种复合添加剂,各组分及质量百分数为:基础油:75%~50.5%,皂化剂:8.0%~13.0%,胶体安定剂:2.0%~5.0%,皂化助剂:2.0%~3.0%,碱性剂:1.0%~5.0%,抗氧剂:0.5%~1.5%,粘度指数改进剂:3.0%~5.0%,防锈剂:0.5%~2.0%,抗磨剂:2.0%~3.0%,补强剂:6.0%~12.0%。其中,皂化剂是12-羟基硬脂酸,胶体安定剂是癸二酸,皂化助剂是硼酸,碱性剂是氢氧化锂。
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公开的技术内容相比,由于两者都是采用12-羟基硬脂酸、LiOH、癸二酸作为皂基稠化剂的润滑脂,属于复合锂基润滑脂组合物,其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基础油不同:权利要求1的基础油是“质量比50%~70%的聚内烯烃与50%~30%蓖麻基癸二酸二异癸酯复合”,以及用途或性能“可降解塑胶”限定;对比文件1的基础油是HVIW500号润滑油;
(2)部分添加剂的替代:权利要求1使用“蓖麻基癸二酸”、“一水氢氧化锂”分别是对比文件1的“癸二酸”、“氢氧化锂”的进一步具体选择;权利要求1使用粘度改进剂“聚异丁烯”代替对比文件1的“聚甲基丙烯酸酯”;权利要求1使用抗氧剂“质量比60%~50%的苯基-α-萘胺与40%~50%的2,4,6-三甲基苯酚复合”、2-羟基-4-辛氧基二苯甲酮代替对比文件1的抗氧剂“质量比50%~40%的2,6-二叔丁基对甲酚与50%~60%的苯三唑衍生物复合”;权利要求1使用烷基咪唑啉、亚硝酸钠代替对比文件1的防锈剂“质量比50%~40%的苯并三氮唑与50%~60%的二壬基萘磺酸钡复合”;
(3)权利要求1增加了添加剂“钛白”、防霉剂“8-羟基喹啉铜”,没有添加对比文件1的其他添加剂;以及各种添加剂的含量。
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本申请权利要求1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如何改进润滑脂对塑胶制品的润滑性、耐久性、耐腐蚀性、使用温度范围宽等。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1),“聚内烯烃”与“蓖麻基癸二酸二异癸酯”属于本领域的常用烃类基础油和酯类基础油,都属于合成基础油(参见《润滑剂添加剂性质及应用》第403-405、418-422页,中国石化出版社,黄文轩编著,2012年5月第一版),且合成基础油具有可降解的特性,为了提高环保性能,选用可降解的润滑脂组合物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选择基础油时,可选择可降解或环保型的基础油,而“聚内烯烃”与“蓖麻基癸二酸二异癸酯”两者都属于本领域常用的可降解的基础油,也将给润滑脂带来相应的性能,根据实际性能要求确定其合适的比例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经过常规的试验容易确定的。而用途或性能“可降解塑胶”是由润滑脂的组成决定的,由于采用了可降解的合成基础油,必然带来润滑脂的可降解性。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权利要求1的“蓖麻基癸二酸”、“一水氢氧化锂”是对比文件1的“癸二酸”、“氢氧化锂”的下位概念,属于具体物质的选择,这样的选择所带来的效果是可预料到的。权利要求1使用粘度改进剂“聚异丁烯”与对比文件1的“聚甲基丙烯酸酯”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黏附性能的添加剂(参见《润滑脂性能及应用》第18页“(六)拉丝性添加剂”一节,中国石化出版社,蒋明俊等编著,2010年4月第一版)。权利要求1使用抗氧剂“苯基-α-萘胺、2,4,6-三甲基苯酚”(参见《润滑脂性能及应用》第16页“(二)抗氧剂”一节,中国石化出版社,蒋明俊等编著,2010年4月第一版)、2-羟基-4-辛氧基二苯甲酮(参见《润滑脂装置操作工》第50-51页“2.3.1抗氧剂”一节,中国石化出版社,2009年10月第一版)与对比文件1的抗氧剂“2,6-二叔丁基对甲酚、苯三唑衍生物”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抗氧剂。权利要求1使用的烷基咪唑啉、亚硝酸钠(参见《润滑油品研究与应用指南》第447页表17-2润滑脂组分,中国石化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与对比文件1的防锈剂“苯并三氮唑、二壬基萘磺酸钡”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防锈剂。这些添加剂的选择和替换是容易想到的,而且其组合使用并没有给本申请带来预料不到的效果。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3),“钛白”是润滑脂常用的填料(参见《润滑材料与润滑技术》第214页“(五)填料”一节,中国石化出版社,2000年1月第1版); “8-羟基喹啉铜”是常用的防霉剂(参见《化工词典》第462页,燃料化学工业出版社,1969年8月第一版),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根据润滑脂是否需要具备某方面的性能而选择添加,例如需要具备防霉性能而选择添加防霉剂。对于权利要求1没有使用对比文件1的其他添加剂,本领域技术人员也可以根据需要取舍,不添加这些添加剂,其作用也消失,其效果是可预期的。至于选择一种或多种同类添加剂复合及其比例,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各种添加剂的作用,经过常规的试验就可以确定,这种添加剂的组合使用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效果。
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规技术知识得出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是显而易见的,权利要求1不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具备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2、关于申请人的意见陈述
合议组经审查后认为:
(1)本申请和对比文件1都涉及一种复合锂基润滑脂组合物,都能够解决对产品的润滑、防磨损性和对金属材料无腐蚀性的技术问题。本申请说明书第0003段记载“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具有良好的与塑胶制品相容性、润滑性、安定性、 耐久性、低的扩散性、安定性、较宽的的使用温度范围,对金属材料无腐蚀、不会造成接触点的接触不良的蓖麻基可降解的塑胶复合锂基润滑脂组合物”,其中明确解决润滑性、对金属材料的无腐蚀性的技术问题。对比文件1的说明书第0004段记载“提供一种具有防腐蚀、防锈蚀、防尘、防潮湿、防盐雾、防紫外线、而且还具有减少钢丝绳的磨损,使钢丝绳受力均匀,减少在使用过程中的摩擦,减少甩油现象发生的蓖麻基耐候防锈防盐雾钢丝绳润滑脂的组合物”,其中明确解决防腐蚀、防锈蚀、润滑的技术问题。由于两者都能够增加润滑性,可以减少材料之间的摩擦,包括金属材料和非金属材料例如塑胶的防磨损性,并且两者都对金属材料无腐蚀性,因此两者能够解决相同或相似的技术问题。
(2)虽然塑胶与金属材料的材质不同,但是并不能排除用于金属的润滑脂就不能用于塑胶的润滑,而能否适用于不同的用途和使用性能要求,取决于润滑脂的组成及其配比。虽然本申请使用不同于对比文件1的基础油,但两者都属于复合锂基润滑脂,而根据不同的使用环境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调整基础油,其效果也是可以预料到的。例如为了提高环保性能(参见《润滑油脂及其添加剂》第424-425页,杨俊杰主编,石油工业出版社,2011年7月第一版),采用可降解的润滑脂组合物是本领域的普遍追求,聚内烯烃与蓖麻基癸二酸二异癸酯属于本领域的常用烃类基础油和酯类基础油,这两种基础油具有可降解的特性,与塑胶相容性好,其也会给润滑脂带来相同的效果。
(3)虽然本申请选择的具体添加剂与对比文件1不同,但是都属于同一类添加剂,例如权利要求1的“蓖麻基癸二酸”、“一水氢氧化锂”是对比文件1的“癸二酸”、“氢氧化锂”同类物质的具体选择,这样的选择所带来的效果是可预料到的。权利要求1使用粘度改进剂“聚异丁烯”与对比文件1的“聚甲基丙烯酸酯”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黏附性能的添加剂(参见《润滑脂性能及应用》第18页“(六)拉丝性添加剂”一节,中国石化出版社,蒋明俊等编著,2010年4月第一版)。权利要求1使用抗氧剂“苯基-α-萘胺、2,4,6-三甲基苯酚”(参见《润滑脂性能及应用》第16页“(二)抗氧剂”一节,中国石化出版社,蒋明俊等编著,2010年4月第一版)、2-羟基-4-辛氧基二苯甲酮(参见《润滑脂装置操作工》第50-51页“2.3.1抗氧剂”一节,中国石化出版社,2009年10月第一版)与对比文件1的抗氧剂“2,6-二叔丁基对甲酚、苯三唑衍生物”都是本领域常用的抗氧剂。权利要求1使用的烷基咪唑啉、亚硝酸钠(参见《润滑油品研究与应用指南》第447页表17-2润滑脂组分,中国石化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与对比文件1的防锈剂“苯并三氮唑、二壬基萘磺酸钡”都是本领域常用的防锈剂。这些常用添加剂的作用也是已知的,其选择和组合使用并没有带来预料不到的效果。例如可根据可降解或环保的要求等选择可降解的稠化剂和其他添加剂。
(4)关于本申请的性能指标与对比文件1的差异,例如润滑剂的稠度、滴点指数、极压性、抗磨性、氧化安定性、钢网分油性等指标,这是通用锂基润滑脂的基本要求(参见GB/T7324-2010,通用锂基润滑脂),本申请属于锂基润滑脂,制备的产品应该具备国家标准的基本要求,况且这些性能也是可通过润滑油组成成分的已知作用并调整其含量得到,例如稠度(针入度)的大小可以在选择基础油中调整稠化剂和添加剂的量来得到;润滑脂的热安定性(滴点)取决于基础油、稠化剂和添加剂的类型,要求高温性能好的润滑脂大都选用耐热性好的基础油,选用相转变温度高的稠化剂;此外,根据抗氧剂、防霉剂、防锈剂等添加剂的名字就可以知道其在润滑脂中作用,其选择一种或多种同类常用的添加剂,其作用也是相同的,其组合使用并没有产生预料不到的效果。复审请求人所强调的技术效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在对比文件1基础上结合本领域的公知常识能够预期的。
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不具有说服力,不能被接受。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8年1月25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可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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