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于检测人类BCR-ABL基因突变的引物、探针及试剂盒-复审决定


发明创造名称:用于检测人类BCR-ABL基因突变的引物、探针及试剂盒
外观设计名称:
决定号:187186
决定日:2019-08-20
委内编号:1F236269
优先权日:
申请(专利)号:201410652876.4
申请日:2014-11-14
复审请求人:辽宁迈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无效请求人:
授权公告日:
审定公告日:
专利权人:
主审员:安玉苹
合议组组长:刘红霞
参审员:张丽颖
国际分类号:C12Q1/68,C12N15/11
外观设计分类号:
法律依据: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决定要点
:对于发明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形,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全文:
本复审请求涉及申请号为201410652876.4,名称为“用于检测人类BCR-ABL基因突变的引物、探针及试剂盒”的发明专利申请(下称本申请)。申请人为辽宁迈迪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申请的申请日为2014年11月14日,公开日为2015年02月25日。
经实质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原审查部门于2017年07月21日以权利要求1-2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为由驳回了本申请。驳回决定所依据的文本为:申请日2014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4页,以及2017年02月27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驳回决定所针对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用于检测人类BCR-ABL基因突变的试剂盒,其特征在于:试剂盒中包括至少一组引物和探针;
所述3组突变引物和探针序列分别为:
(1)GATCAAACACCCTAACTAGC(SEQ ID NO:1)
GTCGGCAGAGCACAAATATTC(SEQ ID NO:2)
FAM--CAGCTCCTTGGTGAGTAAGCC--BHQ1(SEQ ID NO:3)
(2)GTCAGAATCCTTCAGAACGC(SEQ ID NO:4)
GGAGGTTCCCGTAGGTTGTC(SEQ ID NO:5)
FAM--CCACGTGTTGAAGTCCTCGTTG--BHQ1(SEQ ID NO:6)
(3)CGTTCTATATCATCACTGTCTG(SEQ ID NO:7)
CCTCTACCTGTGGATGAAGT(SEQ ID NO:8)
FAM--CTTCTCCAGGTACTCCATGGC--BHQ1(SEQ ID NO:9)。
2. 按权利要求1所述的用于检测人类BCR-ABL基因突变的试剂盒,其特征在于:所述试剂盒含反应体系;
所述反应体系为:

驳回决定认为: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一种用于检测人类BCR-ABL基因突变的试剂盒,对比文件1(“Comparison of imatinib mesylate, dasatinib (BMS-354825), and nilotinib (AMN107) in an N-ethyl-N-nitrosourea (ENU)–based mutagenesis screen:high efficacy of drug combinations”,Heather A. Bradeen,et al,《BLOOD》,第108卷,第7期, 2332-2338页,公开日为2006年06月13日)公开了人类对达沙替尼耐药的BCR-ABL基因位点,包括V299L和F317L/C。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技术特征在于:前者是一种检测试剂盒,并限定了检测V299L和F317L/C的引物和探针。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检测已知基因突变位点的手段。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V299L和F317L/C突变位点与人类对沙替尼耐药性相关,为了研究人类对达沙替尼的耐药性,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检测患者是否存在BCR-ABL基因V299L和F317L/C的突变,从而判断被检测主体对于达沙替尼的疗效。而利用引物和探针检测已知基因的突变位点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在BCR-ABL基因序列已知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利用常规手段即可确定引物和探针序列,而探针利用FAM和BHQ1进行标记属于常规手段,且发明并未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而为了方便使用,将检测V299L和F317L/C的引物和探针制备成试剂盒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由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权利要求2限定了所述试剂盒含反应体系,然而,在试剂盒中加入PCR反应体系是常规手段,且权利要求2限定的PCR反应体系也是本领域常见的反应条件体系,由此,权利要求2也相应地不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下称复审请求人)对上述驳回决定不服,于2017年10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复审请求,同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替换页(共1页2项),相对于驳回决定针对的文本,其修改在于,将权利要求1中“至少一组引物和探针”修改为“用于多重PCR反应的3组突变引物和探针”。
复审请求人认为:针对已知序列基因的检测引物和探针不是唯一确定的。同时检测三个突变位点,难以避免非特异性扩增;探针和引物的确定还需要大量的摸索、筛选试验和创造性的思维劳动才能得到。对比文件1不能解决同时检测BCR-ABL基因的V299L和F317L/C三个突变位点的技术问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重心应当是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不是以该区别特征是否容易获取来进行评价。此外,本申请说明书第[0039]-[0100]段以及附图1(a)-图4(b)已记载了采用上述SEQ ID NO:1-2、SEQ ID NO:4-5以及SEQ ID NO:7-8所示的三种引物对以及对应的SEQ ID NO:3/6/9所示的三种探针可以在同一体系中进行多重PCR实现对BCR-ABL基因的V299L和F317L/C三个突变位点的检测且避免非特异性扩增。
提出复审请求时修改的权利要求1如下:
“1. 一种用于检测人类BCR-ABL基因突变的试剂盒,其特征在于:试剂盒中包括用于多重PCR反应的3组突变引物和探针;所述3组突变引物和探针序列分别为:
(1)GATCAAACACCCTAACTAGC(SEQ ID NO:1)
GTCGGCAGAGCACAAATATTC(SEQ ID NO:2)
FAM--CAGCTCCTTGGTGAGTAAGCC--BHQ1(SEQ ID NO:3)
(2)GTCAGAATCCTTCAGAACGC(SEQ ID NO:4)
GGAGGTTCCCGTAGGTTGTC(SEQ ID NO:5)
FAM--CCACGTGTTGAAGTCCTCGTTG--BHQ1(SEQ ID NO:6)
(3)CGTTCTATATCATCACTGTCTG(SEQ ID NO:7)
CCTCTACCTGTGGATGAAGT(SEQ ID NO:8)
FAM--CTTCTCCAGGTACTCCATGGC--BHQ1(SEQ ID NO:9)。”
经形式审查合格,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11月10日依法受理了该复审请求,并将其转送至原审查部门进行前置审查。
原审查部门在前置审查意见书中坚持原驳回决定。
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成立合议组对本案进行审理。
合议组于2019年04月24日向复审请求人发出复审通知书,指出:权利要求1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主题是检测试剂盒,并限定了检测V299L和F317L/C的引物和探针的具体序列。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BCR-ABL基因的V299L和F317L/C突变位点与人类对沙替尼耐药性相关,检测这些相关突变位点可以获得人类对达沙替尼的耐药性情况,以更好地采取治疗措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检测患者是否存在BCR-ABL基因V299L和F317L/C的突变,从而判断被检测主体对于达沙替尼的疗效。而利用引物和探针检测已知基因的突变位点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利用引物探针设计软件并通过常规的PCR扩增和探针检测技术对其功能加以确认,而探针利用FAM和BHQ1进行标记以便于检测,以及将检测V299L和F317L/C的引物和探针制备成试剂盒都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其技术效果也可以合理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在试剂盒中加入PCR反应体系中的常规使用物质是本领域制备试剂盒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权利要求2限定的PCR反应体系也是PCR反应常规使用的物质,由此,权利要求2也相应地不具备创造性。
复审请求人于2019年06月06日提交了意见陈述书,但未修改申请文件。复审请求人认为:(1)针对已知序列基因的检测引物和探针不是唯一确定的。同时检测三个突变位点,难以避免非特异性扩增;探针和引物的确定还需要大量的摸索、筛选试验和创造性的思维劳动才能得到。对比文件1不能解决同时检测BCR-ABL基因的V299L和F317L/C三个突变位点的技术问题。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的重心应当是现有技术是否给出了将上述区别特征用于解决上述技术问题的启示,而不是以该区别特征是否容易获取来进行评价。此外,本申请说明书第[0039]-[0100]段以及附图1(a)-图4(b)已记载了采用上述SEQ ID NO:1-2、SEQ ID NO:4-5以及SEQ ID NO:7-8所示的三种引物对以及对应的SEQ ID NO:3/6/9所示的三种探针可以在同一体系中进行多重PCR实现对BCR-ABL基因的V299L和F317L/C三个突变位点的检测且避免非特异性扩增。(2)引物设计软件仅是辅助软件,用来提高设计的效率,现有的引物设计软件种类和规则繁多,没有统一设计标准,组合类别也很多,并不必然得到权利要求1的引物和探针序列,也不可能通过常规的筛选试验逐一尝试引物组合。另外,本申请实例1- 3已验证了权利要求1的引物对和探针所具有的突出效果,即具有较好的特异性和较高的灵敏度,是无法预料的。本领域并没有能够完全避免非特异性扩增的标准方法,需要具体分析并进行试验验证。而设计引物和试验验证的过程本身就是具有创造性的体现。权利要求1的引物和探针的效果是能够实验非特异性扩增效果的,该效果在未进行试验验证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绝对保证其能够实现非特异性扩增,也即该效果对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具有不可预期性。因此,权利要求1-2具有创造性。
在上述程序的基础上,合议组认为本案事实已经清楚,可以作出审查决定。
二、决定的理由
审查文本的认定
复审请求人于2017年10月31日提出复审请求时提交了权利要求书全文修改替换页(共1页2项权利要求)。经审查,所述修改符合专利法第33条和实施细则第61条第1款的规定。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针对如下文本进行审查:申请日2014年11月14日提交的说明书第1-10页、说明书附图第1-5页、说明书摘要、说明书核苷酸和氨基酸序列表第1-4页,以及2017年10月31日提交的权利要求第1-2项。
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根据该款规定,对于发明所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存在区别技术特征的情形,如果现有技术给出了将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以解决其存在的技术问题的启示,使得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面对所述技术问题时,有动机改进现有技术并获得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则该方案是显而易见的。
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用于检测人类BCR-ABL基因突变的试剂盒,所述试剂盒中包括用于多重PCR反应的3组突变引物和探针,并限定了引物和探针的序列结构。根据说明书第3页表1和实施例1-3的描述,所述引物和探针针对的突变位点分别为BCR-ABL基因的V299L、F317L和F317C突变。
对比文件1公开了人类对达沙替尼耐药的BCR-ABL基因突变位点,包括L248R、Q252H、E255K、V299L、T315I、F317C/L/I/V(参见对比文件1摘要及第2335页表1)。可见,对比文件1中已经公开了对达沙替尼耐药的人BCR-ABL基因突变位点中包括了V299L、F317C/L。
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与对比文件1的区别在于: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主题是检测试剂盒,并限定了检测V299L和F317L/C的引物和探针的具体序列。基于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可以确定本申请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提供一种检测已知基因突变位点的试剂盒。
然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BCR-ABL基因的V299L和F317L/C突变位点与人类对沙替尼耐药性相关,检测这些相关突变位点可以获得人类对达沙替尼的耐药性情况,以更好地采取治疗措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很容易想到检测患者是否存在BCR-ABL基因V299L和F317L/C的突变,从而判断被检测主体施用达沙替尼后的疗效。而利用引物和探针检测已知基因的突变位点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在BCR-ABL基因序列已知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利用引物探针设计软件进行设计,并通过常规的PCR扩增和探针检测技术对其功能加以确认,而探针利用FAM和BHQ1进行标记以便于检测也属于常规手段;为了方便使用,将检测V299L和F317L/C的引物和探针制备成试剂盒是本领域的常用手段;由此,在对比文件1的基础上结合本领域常用手段得到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其技术效果也可以合理预期,因此权利要求1不具备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
权利要求2是权利要求1的从属权利要求,所述试剂盒中进一步包含反应体系,然而,在试剂盒中加入PCR反应体系中的常规使用物质是本领域制备试剂盒的常规技术手段,且权利要求2限定的PCR反应体系也是PCR反应常规使用的物质,由此,在其引用的权利要求1不具备创造性的基础上,权利要求2也不具备创造性,不符合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规定。
对复审请求人相关意见的评述
针对复审请求人的意见陈述,合议组认为:(1)本领域技术人员知晓申请日或者优先权日之前发明所属技术领域所有的普通技术知识,能够获知该领域中所有的现有技术,并且具有应用该日期之前常规实验手段的能力。针对已知的基因序列设计引物和探针,对目的序列进行PCR扩增并利用探针进行检测是本领域已知的常规技术手段,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获得引物和探针的序列结构并进行常规的PCR扩增和检测实验。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了BCR-ABL基因的V299L和F317L/C的突变位点与达沙替尼的耐药性相关,在此教导下,本领域技术人员有动机对相关的人群针对这些位点进行检测,有能力根据需要设计针对所述突变位点的引物和探针,并通过常规的PCR扩增和检测试验对其功能进行确认,该过程并不需要本领域技术人员付出创造性劳动。而为了快速方便地检测多个基因位点,在同一体系中实现多重PCR扩增和检测也是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避免非特异性扩增是PCR反应的基本要求,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在设计引物和探针时将其考虑在内。本申请也仅是获得了可以检测所述突变位点的引物和探针,其能够获得扩增和检测结果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并没有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2)利用软件初步设计引物有其基本的设计原则,本领域技术人员有能力对初步获得的引物和探针进行鉴别并加以验证,在PCR扩增技术普遍使用的当下,该过程已经被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练掌握,针对对比文件1已经公开的突变位点,设计并确定引物和探针的具体序列结构,并避免多重PCR的非特异性扩增并不需要付出创造性劳动,说明书实施例1-3可以进行特异性扩增的结果也是本领域技术人员可以预期的范围,并不属于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综上所述,复审请求人陈述的理由不具有说服力。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合议组作出如下决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于2017年07月21日对本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如对本复审请求审查决定不服,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复审请求人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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